03-06-2025, 06:03 PM
「快咇」發表煽動文字案|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譚得志上訴
https://news.tvb.com/tc/local/67c904d022...A%E8%A8%B4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他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駁回他的上訴。
譚得志被控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判入獄40個月,本案已完成服刑。
之後因民主派初選罪成,現時仍然服刑,今早沒有到法院。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三人上訴得直 其中一名被告鄧岳君感欣慰
https://news.tvb.com/tc/local/67c9054c22...3%E6%85%B0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裁定時任副主席鄒幸彤等三名被告上訴得直。
其中一名上訴人、支聯會時任常委鄧岳君,到庭聽取裁決,另一名上訴人徐漢光並無到法院。兩人已就本案服刑完畢。
五名法官一致認為,控方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是定罪必要元素,但下級法庭錯誤地裁定,只要警務處處長聲稱、有合理理由相信,便已足夠。
另外,控方把唯一有望能確立為「外國代理人」的證據基礎遮蓋起來,結果無法證明控罪,做法亦剝奪了各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形容「牽涉司法不公」,定罪「必然無法成立」。
已解散的支聯會,2021年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鄒幸彤等三人原審罪成,判囚四個半月。鄧岳君對上訴得直表示欣慰。
支聯會鄒幸彤等3人拒交資料案 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撤定罪及刑罰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5030...?refer=hn2
![[Image: bkn-20250306100451002-0306_00822_001_01p...0306175422]](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50306/photo/bkn-20250306100451002-0306_00822_001_01p.jpg?20250306175422)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於2021年9月,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包括鄒幸彤等3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均被判監4個半月。3人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提出上訴亦被駁回。3人上訴至終院,終院今(6日)頒判詞,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3名上訴人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40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7歲,無業)和徐漢光(76歲,退休人士)。控罪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本港的幹事或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已認罪,被判囚3個月。他們已服刑完畢。鄧岳君今日有到庭聽取裁決。
終院在判詞中指,控方須證明獲發送達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由於通知的效力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因此各上訴人可以通過抗辯的方式,挑戰該通知的效力。本案中,控方以調查報告及給處長的建議作為基礎作檢控,惟文件內容被大幅遮蓋,導致各上訴人無從得知支聯會如何被指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以及他們如何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幹事或管理人的界定。他們無法取得相關資料或物料,以自證清白,又或就指控提出合理疑點,明顯導致他們得不到公平審訊,導致定罪不能成立,一致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案件編號:FACC 10-11/2024
涉2019年港島暴動案 社工陳虹秀重審裁定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5031...?refer=hn2
社工陳虹秀涉831暴動籲警方克制 重審裁暴動罪成 即時還押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213525
社工陳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當日,涉在現場用揚聲器呼籲警員克,被控暴動罪名。她在第一次審訊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但律政司上訴得直,陳的案件被還重審,陳否認控罪,案件今(1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暴動罪成,並即時還押,鍾官把案押後至4月9日,與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判刑。
鍾官指陳明知警方在驅散,仍選擇留在現場,她口中雖不斷叫警不要「大追殺」,但警無行動時仍不住說相類的話,認為其言非反映現場情況,若她想緩和氣氛,亦不會只針對一方,認為她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故裁定她罪名成立。
女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陳母聞判落淚
陳剪了一頭短髮到庭,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立,未有宣讀裁決理由,現押後讓控辯雙方閱讀判詞。陳母聞判落淚,陳在犯人欄向母叫道:「照顧好自己。」
官認為陳的衣著與裝備明顯有備而來
鍾官在裁決指,陳在當日傍晚8持前,已在灣仔軒尼詩道發生暴動的位置,並在集結的人群附近,她當時身穿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上衣,拿著擴音器大聲叫喊,顯然希望能引現場人士注意,她亦帶備「豬嘴」,認為她有備而來。
警方多次警告但陳選擇留下
當晚的暴動在傍晚約7時已開始,警方有作出驅散行動,示威者及警方多次對峙,警方不斷發出警告,法官認為,無辜途人理應盡快離開,不會出現在警方推進的路線,或加入示威集結的人群,仍留下來的人,必然是抵抗警方的暴動參與者。陳當時沒有離開並選擇逗留,更用擴音器大聲叫喊。
陳喊叫的話失實且具挑釁性
法官又指,警方驅散時,有時會停頓防線並推進,但陳不住指警員:「大追捕大追殺……」認為其叫喊內是對警方的失實指控,無反映真實情況,內容亦不公允且具挑釁性,認為陳想鼓勵集結人士的情緒,使他們對警方更敵對,她是明知這點仍選擇這樣做,又認為她上衣的字句亦在傳遞訊息,叫喊是要激勵集結人士繼續,令現場人士知有人在替他們發聲,及拖延警方。
若想緩和氣份不會只針對一方
雖然陳當時非很接近示威人群,但法官認為示威人群有流動性,她當時身處的位置較近警方,其言行顯示她和其他暴動者作出的行為有聯繫,現場示威者亦應聽見其話,亦知陳與他們站在同一陣線,她叫了約20分鐘,其行為亦必定對警方做成滋擾,若陳想緩和氣氛,不會只針對一方,故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陳有意圖參與暴動,並透過上述方式,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裁定她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傍晚,有大批穿黑衣、戴頭盔及持傘人士在灣仔軒尼詩道集結,入夜後有黑衣人以膠欄、路牌等築成巨型路障堵路。非法集結由晚上7時02分開始演變成暴動。
陳穿寫有守護公義上義呼籲警方克制
控方案情續指出,晚上7時42分,陳被攝得身穿「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上衣、頸上掛有空氣過濾器口罩、持有一部戶外擴音器及兩支麥克風等。晚上8時左右,她以擴音器向警方叫喊:「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請你唔好開槍。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因為你手持武器,你如果清場驅散,係唔需要開任何嘅布袋彈槍」」約半小時後,警方在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截停陳,並將其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控方指陳藉身處理場鼓勵參與暴動
控方指出,陳並非在暴動範圍內及鄰近居住或工作,當晚大量示威者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現場有出現暴力行為,令非法集結在其後演變成暴動。控方認為,陳是有意圖藉身處現場及叫喊等鼓勵方式參與暴動。
陳在第一次審訊時裁定表證不成立
案件第一次審訊時,法官沈小民在判詞中提及,陳當晚叫警察克制,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警方對示威者作出警告時也叫他們盡快離開。以上種種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陳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
此外,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陳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片段中亦無法顯示陳與任何黑衣人有交談接觸,證據不足夠支持陳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薄弱,遂判陳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無罪裁判有違常理,在處理證據上犯嚴重錯誤,遂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DCCC12/2020
外媒指墨爾本居民收籲舉報任建峰信件 澳洲外長:已向中國表關注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220978
![[Image: wyah3qYaXlSd7nTK8Asfw_b5dh_3giG-PmWd8z5l...w1920r16_9]](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dw/20250318/978740461025890304901725.jpeg/wyah3qYaXlSd7nTK8Asfw_b5dh_3giG-PmWd8z5lnfM?v=w1920r16_9)
墨爾本居民收匿名信 稱懸紅通緝任建峰 港府否認發信
https://hk.news.yahoo.com/%E5%A2%A8%E7%8...40100.html
https://news.tvb.com/tc/local/67c904d022...A%E8%A8%B4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他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駁回他的上訴。
譚得志被控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判入獄40個月,本案已完成服刑。
之後因民主派初選罪成,現時仍然服刑,今早沒有到法院。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三人上訴得直 其中一名被告鄧岳君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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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裁定時任副主席鄒幸彤等三名被告上訴得直。
其中一名上訴人、支聯會時任常委鄧岳君,到庭聽取裁決,另一名上訴人徐漢光並無到法院。兩人已就本案服刑完畢。
五名法官一致認為,控方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是定罪必要元素,但下級法庭錯誤地裁定,只要警務處處長聲稱、有合理理由相信,便已足夠。
另外,控方把唯一有望能確立為「外國代理人」的證據基礎遮蓋起來,結果無法證明控罪,做法亦剝奪了各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形容「牽涉司法不公」,定罪「必然無法成立」。
已解散的支聯會,2021年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鄒幸彤等三人原審罪成,判囚四個半月。鄧岳君對上訴得直表示欣慰。
支聯會鄒幸彤等3人拒交資料案 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撤定罪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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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於2021年9月,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包括鄒幸彤等3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均被判監4個半月。3人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提出上訴亦被駁回。3人上訴至終院,終院今(6日)頒判詞,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3名上訴人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40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7歲,無業)和徐漢光(76歲,退休人士)。控罪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本港的幹事或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已認罪,被判囚3個月。他們已服刑完畢。鄧岳君今日有到庭聽取裁決。
終院在判詞中指,控方須證明獲發送達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由於通知的效力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因此各上訴人可以通過抗辯的方式,挑戰該通知的效力。本案中,控方以調查報告及給處長的建議作為基礎作檢控,惟文件內容被大幅遮蓋,導致各上訴人無從得知支聯會如何被指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以及他們如何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幹事或管理人的界定。他們無法取得相關資料或物料,以自證清白,又或就指控提出合理疑點,明顯導致他們得不到公平審訊,導致定罪不能成立,一致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案件編號:FACC 10-11/2024
涉2019年港島暴動案 社工陳虹秀重審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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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涉831暴動籲警方克制 重審裁暴動罪成 即時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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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當日,涉在現場用揚聲器呼籲警員克,被控暴動罪名。她在第一次審訊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但律政司上訴得直,陳的案件被還重審,陳否認控罪,案件今(1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暴動罪成,並即時還押,鍾官把案押後至4月9日,與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判刑。
鍾官指陳明知警方在驅散,仍選擇留在現場,她口中雖不斷叫警不要「大追殺」,但警無行動時仍不住說相類的話,認為其言非反映現場情況,若她想緩和氣氛,亦不會只針對一方,認為她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故裁定她罪名成立。
女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陳母聞判落淚
陳剪了一頭短髮到庭,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立,未有宣讀裁決理由,現押後讓控辯雙方閱讀判詞。陳母聞判落淚,陳在犯人欄向母叫道:「照顧好自己。」
官認為陳的衣著與裝備明顯有備而來
鍾官在裁決指,陳在當日傍晚8持前,已在灣仔軒尼詩道發生暴動的位置,並在集結的人群附近,她當時身穿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上衣,拿著擴音器大聲叫喊,顯然希望能引現場人士注意,她亦帶備「豬嘴」,認為她有備而來。
警方多次警告但陳選擇留下
當晚的暴動在傍晚約7時已開始,警方有作出驅散行動,示威者及警方多次對峙,警方不斷發出警告,法官認為,無辜途人理應盡快離開,不會出現在警方推進的路線,或加入示威集結的人群,仍留下來的人,必然是抵抗警方的暴動參與者。陳當時沒有離開並選擇逗留,更用擴音器大聲叫喊。
陳喊叫的話失實且具挑釁性
法官又指,警方驅散時,有時會停頓防線並推進,但陳不住指警員:「大追捕大追殺……」認為其叫喊內是對警方的失實指控,無反映真實情況,內容亦不公允且具挑釁性,認為陳想鼓勵集結人士的情緒,使他們對警方更敵對,她是明知這點仍選擇這樣做,又認為她上衣的字句亦在傳遞訊息,叫喊是要激勵集結人士繼續,令現場人士知有人在替他們發聲,及拖延警方。
若想緩和氣份不會只針對一方
雖然陳當時非很接近示威人群,但法官認為示威人群有流動性,她當時身處的位置較近警方,其言行顯示她和其他暴動者作出的行為有聯繫,現場示威者亦應聽見其話,亦知陳與他們站在同一陣線,她叫了約20分鐘,其行為亦必定對警方做成滋擾,若陳想緩和氣氛,不會只針對一方,故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陳有意圖參與暴動,並透過上述方式,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裁定她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傍晚,有大批穿黑衣、戴頭盔及持傘人士在灣仔軒尼詩道集結,入夜後有黑衣人以膠欄、路牌等築成巨型路障堵路。非法集結由晚上7時02分開始演變成暴動。
陳穿寫有守護公義上義呼籲警方克制
控方案情續指出,晚上7時42分,陳被攝得身穿「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上衣、頸上掛有空氣過濾器口罩、持有一部戶外擴音器及兩支麥克風等。晚上8時左右,她以擴音器向警方叫喊:「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請你唔好開槍。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因為你手持武器,你如果清場驅散,係唔需要開任何嘅布袋彈槍」」約半小時後,警方在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截停陳,並將其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控方指陳藉身處理場鼓勵參與暴動
控方指出,陳並非在暴動範圍內及鄰近居住或工作,當晚大量示威者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現場有出現暴力行為,令非法集結在其後演變成暴動。控方認為,陳是有意圖藉身處現場及叫喊等鼓勵方式參與暴動。
陳在第一次審訊時裁定表證不成立
案件第一次審訊時,法官沈小民在判詞中提及,陳當晚叫警察克制,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警方對示威者作出警告時也叫他們盡快離開。以上種種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陳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
此外,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陳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片段中亦無法顯示陳與任何黑衣人有交談接觸,證據不足夠支持陳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薄弱,遂判陳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無罪裁判有違常理,在處理證據上犯嚴重錯誤,遂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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