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2025, 08:37 PM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 鄒幸彤指事關香港法庭會否為國安謊言賠上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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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因三年多前拒絕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會務等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等三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四個半月,三人雖已服刑完畢,但仍堅持上訴至香港最高級的終審法院,鄒在庭上表示,案件令人不安,這次審訊着眼的,是要處理香港法律的聲譽。她質疑,在證據和理據都少之又少情況下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從而定下一連串罪名,若法庭願意為國安的大話陪葬,只會把法庭的尊嚴也賠上。
這是首宗《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的案件,終極審訊由終審法院(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為首的五名本地法官審理,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聆訊在今(8日)天一日內完成,法庭押後作出裁決。
案情顯示,警方於2021年9月8日根據《實施細則》附表五的要求,即警務處處長在「合理地相信」在偵查危害國安所需的情況下,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對方在一定時限內提供資料,但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丶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拒絕提交,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根據條例,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和監禁半年,而鄒等三人則被判刑四個半月。
終院今日的聆訊主要處理三個重大而廣泛的法律問題,包括負責檢控的律政司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港區國安法》訂明的「外國代理人」,以及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是否有效等。
檢控資料遭掩蓋 辯方形容是「卡夫卡式」審訊
代表時任支聯會常委的上訴人鄧岳君和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根據《實施細則》,警務處長須先證實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可行使權力和執行相關條文
,但控方在原審時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塗黑許多文件資料,令審訊有如「卡夫卡式」審訊,儼如沒有向一名強姦案的被告指明涉及的時地人,令被告有如被蒙上雙眼和綁起雙手,無法辯護。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回應稱,法庭或會覺得內容有所缺失,但原審裁判官檢視後已相信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法官指上訴人慾辯無從:不可能的任務
常任法官李義直言,法庭難以決定處長是否合理相信,質疑審訊是否公平。首席法官張舉能亦質疑三名上訴人原審時如何為自己辯護,而法庭又如何得出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裁決,直言這是「不可能的任務」。
不過,張官同時反問申請人一方,如果警方只能在合理懷疑某人為「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才可要求對方提供資料,是否會令警方難以開展工作;而常任法官陳兆愷亦指出,條例講求潛在性,毋須證明「毫無合理疑點」亦屬可行。但彭耀鴻回應稱,若並非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都可實行,被指為「外國代理人」的人要相當有信心自己不是,才會不遞交資料,質疑條例是否適用於「懷疑外國代理人」身上。
至於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則選擇自辯,她強調,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警方指該會是外國代理人雖非罪行,卻是一種攻擊丶誹謗,令組織的獨立性和誠信受到攻擊。而被告們承受此等錯誤指控後,非單沒有獲得賠償和解釋,更被定罪和服刑。
在首席法官張舉能打斷丶要求她只須就獲批許可的四個法律議題陳詞後,鄒指出,原文是「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 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現在律政司卻將它變成只要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直斥這是非常荒謬的,是在法例中僭建概念,若法庭同意,便是為警方掩飾錯誤,令法律的文字成為某些人的權力,可以說「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奴役,無知即力量」,為相信法治的人設下陷阱,令法治受損,形容案件令人不安。
她認為,警方應該調查清楚究竟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但警方的態度是毋須理會真相,只需要指稱。她又說,某組織是否外國代理人應由法庭裁定,但現在沒有人可以挑戰處長如何詮釋「外國代理人」,她強調,,不可以話有合理理由相信一隻鹿是馬,鹿便會變成馬。
鄒幸彤詰問法庭:要陪不穿衣的國王裸奔?
鄒幸彤在終院審訊前夕發表感想時已指出,警方以一個莫須有的「外國代理人」名銜來找他們麻煩,是想着讓他們乖乖扮演當局編派的角色,這便可震攝社會,形容「拿謊言來製造共犯,才是極權政治的正常操作」,但他們拒絕當這角色。雖然他們在法庭上輸了,亦沒能救下任何常委和支聯會,但政權的故事也說不下去了,甚至變成一個燙手山芋,因為政權到了法庭也拿不出支聯會是外國傀儡的證據,「鬼影都拿不出一隻」,顯見控方的立論是,「他們不需要證明我們是外國代理人,也照樣能治我們的罪。」
她以《國王的新衣》作比喻,指「當國王淪落到要說自己有權唔着衫的時候,他的面子和威嚴其實早就丟送光了。每一次的庭辯,就是一場硬着頭皮上的裸體巡遊。一次又一次的自我羞辱。......控方就是在扭盡六壬地搬龍門丶耍無賴,將自己在法律上要證明的事情縮到無限小。因為他們自知在事實上,在證據上,他們根本贏不了。」
她總結,現時法庭內的輸贏,「其實關乎法庭要不要也為國安的大話陪葬而已。要是連法庭也決定脫下衣服陪國王裸奔,國王心裡可能舒服了。實際上卻只是輸得更慘,連帶把法庭的尊嚴也賠上了。」
她強調,輸贏不應任由他人定義,而是要看自己的目標。若目標仍是結束專政,建設⺠主,便必須持續去戳破權力的謊言,截斷他們力量的來源。故此,儘管當前的形勢似乎強弱縣殊,並須付出代價,「可⺠主哪有不勞而獲的呢?」她又說,港人縱或不能一擊致勝,但並非沒事可為,而且在威權擴張,⺠主倒退的全球角力之下,香港作為前緣陣地,位置空前重要,但首先「必須衝破自定義為輸家的地獄,找回自己的方向和目標」。
根據控罪,鄒幸彤丶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五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在十四天內交出四大類指定資料。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名成立,分別判囚四個半月。他們不服提出上訴,去年3月遭上訴庭駁回,法官當時指,若要求警方在採取行動前舉證至刑事標準,是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及目的,而被告已明確表明不會遵守通知書要求。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終院法官關注若支聯會能證非「外國代理人」仍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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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文件.終極上訴|鄒幸彤等指無法就隱去資料抗辯不公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92241
【支聯會案】鄒幸彤等3人終極上訴 親陳詞指國家容許警濫權可隨意指控「外國代理人」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15858.html
香港支聯會被指拒絕按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裁定罪成判囚4.5月。3人早前就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惟獲批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終院周三(8日)開庭審理案件。鄒幸彤親自出庭陳詞,指警方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交出資料,而律政司方指只要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無人可挑戰處長如何詮釋「外國代理人」;她力陳「例如一隻鹿,唔可以話有合理理由相信佢係馬就係馬」,並斥「唔係因為警察濫用權力,係國家容許佢哋濫用權力」,更稱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5名終院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宣告判決。
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終院
正就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案還押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早上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而去年中已服刑完畢的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則自行到庭。3人因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和支聯會相關的資料,前年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判監4.5個月,且受「23條」立法後的影響,判刑均不獲三分之一的行為良好減刑。3人之後提出定罪及刑期的上訴,惟先被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駁回;他們之後再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審理案件的5名法官全為本地法官,分別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傳媒被安排在距終院外約百米外拍攝囚車到場;懲教人員就在囚車及法院入口間,架設臨時充氣通道接駁,令記者難以拍攝到鄒幸彤的面貌。而在開庭前,約有數十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當中包括曾健成、李卓人妻子鄧燕娥等。鄧岳君及徐漢光到場後,徐提及有海外傳媒日前發表了鄒幸彤的一封公開信,他望大家「能盡量睇睇」,指鄒因被囚「講唔到嘢」,並重申本案重要爭拗點為「有咩證據話我哋係外國代理人」。他又引述鄒在公開信中指,整個控罪猶如「搞笑片」,指政權謊言如同肥皂泡,3人「落力」到終審庭就是要「篤穿肥皂泡」。
鄒:警「合理相信」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非常荒謬」
鄒幸彤自行代表,採納書面陳詞,並於庭上作口頭陳詞,強調案件令人困擾,重申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法官陳兆愷就指「外國代理人」非罪行,惟鄒回應稱此屬誹謗,就算警方並非惡意,只是錯誤指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此指稱並非小事,組織的獨立性和誠信遭到攻擊,被指為外國而非本國利益服務。而在鄒發言時,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著她集中就法律論點陳詞,鄒就解釋須道出案情及指出案件的後果。
鄒續指,原審時控方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條文為「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現時律政司一方卻改變立場,指處長只要「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斥非常荒謬、在法例中加入額外概念,且是「補救性」詮釋,如法庭同意便是掩飾警方錯誤,如同幫助警方獲得至上權力。
鄒重申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
鄒認為,法例不應晦澀難明,惟如此使用文字將令「文字變成某些人的權力」,「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奴役,無知即力量」,為相信法治的人設下陷阱,令法治受損,強調警方應調查清楚究竟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惟現時卻只需要指稱,「法庭不應該被他們愚弄」,「例如一隻鹿,不可以話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馬,就成為馬」,並總結最近有國安案件,庭上問及甚麼是「警察國家」,「呢單案件正正證明呢個情況:警方可以隨意指控係外國代理人」,但發言即被首席法官張舉能打斷,指現時非談論警察國家;而鄒就回應,指不是因警察濫用權力,是國家容許他們濫用權力,重申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
官質疑律政司如同要求法庭重寫法律
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也採納書面陳詞,並在庭上力陳,指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非僅「合理相信」,法庭方可定罪。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問及,如處長只是合理相信某人為「外國代理人」,而非毫無疑問合理疑點地證明,便無法搜查資料;彭回應市民有權享有自由,而律政司可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7的權力,向涉嫌危害國安人士索取資料。
律政司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同採納書面陳詞,庭上陳詞時就指,條文中「外國代理人」意指處長「合理地相信」該人為「外國代理人」,並非等於「外國代理人」,故控方毋需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2(1):「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資料」,惟首席法官張舉能就指律政司是要求法庭重寫法律,強調此為立法機關的功能;律政司方回應時就指並非要求法庭重寫,而是按條例全文解讀意思。
《實施細則》另賦權法庭可向指定人士送達命令要求交資料
不過,常任法官霍兆剛亦質疑,立法者把「合理地相信」放在條文第一部分,而非放在「外國代理人」前。律政司方就指條文或有「曖昧」之處,強調香港沒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冊」,處長為防止危害國安事件發生,「合理相信」該人為「外國代理人」,才引用條例賦予的權力要求該人交出資料。
常任法官李義就指,理解《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為警務處長肯定該人為「外國代理人」,如不肯定該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的話,可根據附表7的權力向原訟法庭申請,向指定人士送達命令要求提交資料。
律政司方再回覆,指由於警務處長僅「合理相信」該人為「外國代理人」,故在附表5下可索取的資料範圍較窄;僅律政司可引用附表7的權力申請,而非警務處長,而附表7不局限於針對「外國代理人」,而是涵蓋所有懷疑危害國安人士,可索取資料範圍亦很闊。惟律政司方亦承認,如法庭裁定控方需證明支聯會為代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維持定罪,認為法庭應接納控罪元素是警務處長合理地相信一個人或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即可。
律政司方重申可以司法覆核糾正錯誤
首席法官張舉能又關注,如該人可證明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該如何,律政司方指可就案件提出司法覆核,惟遭常任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方是否迴避控罪元素;律政司方只重申,該人可以司法覆核糾正錯誤。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就表示,若如控方及法官黎婉姫判詞指,經司法覆核處理本案爭議,需負擔巨大訟費,且司法覆核非旨在裁斷事實,無法盤問證人等,且亦會造成拖延,而國安案件應從速處理。
官指法庭難決定處長是否合理相信 質疑審訊是否公平
就3人獲批的上訴許可,理據之一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牽涉議題為下級法院就處長有權依賴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的裁定,是否有誤及或導致上訴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對於控方原審時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以塗黑色方法遮蓋極大部分文件資料,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就形容,本案原審為「卡夫卡式」審訊,指被告不獲告知涉及的時、地、人,彷如被蒙上雙眼及綁器雙手,程序極度不利,根本無法辯護。
律政司方就回應,為保障資訊,律政司一方不會確認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被刪減的內容是甚麼。常任法官李義就指,文件中牽涉的其他組織名字全被遮蓋,律政司方回覆,指法庭或會覺得缺少某些內容或不夠具體,同意資料零碎,但指原審裁判官檢視後,已相信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惟法官李義就直言,法庭難以決定處長是否合理相信,質疑審訊是否公平。
鄒強調如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警方不難證明
律政司方再指,3名上訴人均為支聯會幹事,自會知道被遮蓋資料內容,但李義法官即打斷質疑問:「他們要自己估控方指的組織是甚麼?」律政司方再解釋,3人至少可按自己猜測內容向證人提問。不過,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3名上訴人在於原審時,如何得知律政司刪減了的資料,以及如何能根據資料為自己辯護;而法庭又如何根據有關資料裁定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合理代理人,直言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就回應,指鄒幸彤於原審時盤問證人多個問題,證人卻拒絕回答,原審裁判官沒有修訂鄒的問題,而是由證人全權決定是否作答,直指是完全放棄控制權。鄒亦陳詞指,當時國安處證人以涉及偵查危害國安事件為由,選擇不回答問題,故即使當時猜到被掩蓋的資料亦無法盤問。她續指,在原審作供時成功證明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但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分析或質疑其供詞。鄒強調,如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警方不難證明,又提到香港作為國際城市,設有許多銀行,直言「好多外國代理人公開在香港營運」,而該些活動亦完全合法。
終院5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宣布押後案件判決。而在散庭時,多名旁聽人士高呼「生日快樂」,鄒幸彤被懲教人員帶走時就笑著回應:「多謝大家嚟呀,新年快樂!」
上訴委員會就三項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法律問題批予上訴許可,包括:
問題一:附表5第3(3)條所訂罪行的構成元素為何?尤其是,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附表5第1條所定義的「外國代理人」,而非僅須證明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
問題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鄒幸彤一案中的「相同人士」測試,是否禁止申請人以挑戰該等通知及其送達的有效性作為抗辯理據?
問題三:該等通知能否有效地要求提供在《國安法》頒布,或附表5制定前已存在的資料?
案件編號:FACC10/2024、FACC11/2024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現有證據不足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89315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前副主席鄒幸彤等三名被告提出終極上訴,控方承認若法庭裁定需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維持定罪。
正就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案還柙的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庭,去年中已服刑完畢的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則自行到庭。三人因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和支聯會相關的資料,前年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判監四個月半。
自辯的鄒幸彤陳詞指,此案關乎本港法律的聲譽,她指警方錯誤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鄒幸彤又指若法庭接納控方的理據,法律就會鞏固不公,市民會被逼因警方的錯誤,犧牲自己的自由和私隱,她促請法庭作出獨立的裁斷。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警方在遞交資料通知書要求支聯會提交在香港回歸前成立時的資料,當時鄒幸彤只有兩歲,形容這做法荒謬,又指案件證物內容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令辯方蒙在鼓裡,無法辯護,就如一個人被控強姦,但不獲告知他在何時何地犯法,亦不知受害人是誰。
助理刑事專員張卓勤承認,若法庭裁定控方需證明支聯會是代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維持定罪,他指法庭應該接納控罪元素是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一個人或組織是外國代理人。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若被告審訊期間成功證明他不是外國代理人,他是否仍有罪責。張卓勤指若被告想挑戰通知書是否有效,應該提出司法覆核。
常任法官李義指若被告無法以司法覆核以外的途徑挑戰,情況會令人震驚,質疑為何法庭應接受控方這個理據。
張卓勤又指,原審批准證人不回答觸及公眾利益豁免權的問題,上訴庭亦同意此決定,但常任法官林文瀚質疑在案中證物被遮蓋下,辯方如何能挑戰控方的主張。
本案是首宗涉及國安法實施細則的刑事案件,起訴至今超過三年,五名法官聽完陳詞後押後裁決。
支聯會被指「外國代理人」,入罪只因警方「合理相信」?|鄒幸彤陳詞|編輯推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LVZ5MPF2Ww
譚得志就煽動案終極上訴 指控方須證煽暴意圖 且應交陪審團決定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9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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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因三年多前拒絕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會務等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等三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四個半月,三人雖已服刑完畢,但仍堅持上訴至香港最高級的終審法院,鄒在庭上表示,案件令人不安,這次審訊着眼的,是要處理香港法律的聲譽。她質疑,在證據和理據都少之又少情況下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從而定下一連串罪名,若法庭願意為國安的大話陪葬,只會把法庭的尊嚴也賠上。
這是首宗《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的案件,終極審訊由終審法院(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為首的五名本地法官審理,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聆訊在今(8日)天一日內完成,法庭押後作出裁決。
案情顯示,警方於2021年9月8日根據《實施細則》附表五的要求,即警務處處長在「合理地相信」在偵查危害國安所需的情況下,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對方在一定時限內提供資料,但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丶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拒絕提交,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根據條例,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和監禁半年,而鄒等三人則被判刑四個半月。
終院今日的聆訊主要處理三個重大而廣泛的法律問題,包括負責檢控的律政司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港區國安法》訂明的「外國代理人」,以及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是否有效等。
檢控資料遭掩蓋 辯方形容是「卡夫卡式」審訊
代表時任支聯會常委的上訴人鄧岳君和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根據《實施細則》,警務處長須先證實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可行使權力和執行相關條文
,但控方在原審時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塗黑許多文件資料,令審訊有如「卡夫卡式」審訊,儼如沒有向一名強姦案的被告指明涉及的時地人,令被告有如被蒙上雙眼和綁起雙手,無法辯護。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回應稱,法庭或會覺得內容有所缺失,但原審裁判官檢視後已相信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法官指上訴人慾辯無從:不可能的任務
常任法官李義直言,法庭難以決定處長是否合理相信,質疑審訊是否公平。首席法官張舉能亦質疑三名上訴人原審時如何為自己辯護,而法庭又如何得出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裁決,直言這是「不可能的任務」。
不過,張官同時反問申請人一方,如果警方只能在合理懷疑某人為「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才可要求對方提供資料,是否會令警方難以開展工作;而常任法官陳兆愷亦指出,條例講求潛在性,毋須證明「毫無合理疑點」亦屬可行。但彭耀鴻回應稱,若並非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都可實行,被指為「外國代理人」的人要相當有信心自己不是,才會不遞交資料,質疑條例是否適用於「懷疑外國代理人」身上。
至於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則選擇自辯,她強調,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警方指該會是外國代理人雖非罪行,卻是一種攻擊丶誹謗,令組織的獨立性和誠信受到攻擊。而被告們承受此等錯誤指控後,非單沒有獲得賠償和解釋,更被定罪和服刑。
在首席法官張舉能打斷丶要求她只須就獲批許可的四個法律議題陳詞後,鄒指出,原文是「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 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現在律政司卻將它變成只要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直斥這是非常荒謬的,是在法例中僭建概念,若法庭同意,便是為警方掩飾錯誤,令法律的文字成為某些人的權力,可以說「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奴役,無知即力量」,為相信法治的人設下陷阱,令法治受損,形容案件令人不安。
她認為,警方應該調查清楚究竟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但警方的態度是毋須理會真相,只需要指稱。她又說,某組織是否外國代理人應由法庭裁定,但現在沒有人可以挑戰處長如何詮釋「外國代理人」,她強調,,不可以話有合理理由相信一隻鹿是馬,鹿便會變成馬。
鄒幸彤詰問法庭:要陪不穿衣的國王裸奔?
鄒幸彤在終院審訊前夕發表感想時已指出,警方以一個莫須有的「外國代理人」名銜來找他們麻煩,是想着讓他們乖乖扮演當局編派的角色,這便可震攝社會,形容「拿謊言來製造共犯,才是極權政治的正常操作」,但他們拒絕當這角色。雖然他們在法庭上輸了,亦沒能救下任何常委和支聯會,但政權的故事也說不下去了,甚至變成一個燙手山芋,因為政權到了法庭也拿不出支聯會是外國傀儡的證據,「鬼影都拿不出一隻」,顯見控方的立論是,「他們不需要證明我們是外國代理人,也照樣能治我們的罪。」
她以《國王的新衣》作比喻,指「當國王淪落到要說自己有權唔着衫的時候,他的面子和威嚴其實早就丟送光了。每一次的庭辯,就是一場硬着頭皮上的裸體巡遊。一次又一次的自我羞辱。......控方就是在扭盡六壬地搬龍門丶耍無賴,將自己在法律上要證明的事情縮到無限小。因為他們自知在事實上,在證據上,他們根本贏不了。」
她總結,現時法庭內的輸贏,「其實關乎法庭要不要也為國安的大話陪葬而已。要是連法庭也決定脫下衣服陪國王裸奔,國王心裡可能舒服了。實際上卻只是輸得更慘,連帶把法庭的尊嚴也賠上了。」
她強調,輸贏不應任由他人定義,而是要看自己的目標。若目標仍是結束專政,建設⺠主,便必須持續去戳破權力的謊言,截斷他們力量的來源。故此,儘管當前的形勢似乎強弱縣殊,並須付出代價,「可⺠主哪有不勞而獲的呢?」她又說,港人縱或不能一擊致勝,但並非沒事可為,而且在威權擴張,⺠主倒退的全球角力之下,香港作為前緣陣地,位置空前重要,但首先「必須衝破自定義為輸家的地獄,找回自己的方向和目標」。
根據控罪,鄒幸彤丶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五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在十四天內交出四大類指定資料。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名成立,分別判囚四個半月。他們不服提出上訴,去年3月遭上訴庭駁回,法官當時指,若要求警方在採取行動前舉證至刑事標準,是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及目的,而被告已明確表明不會遵守通知書要求。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終院法官關注若支聯會能證非「外國代理人」仍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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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文件.終極上訴|鄒幸彤等指無法就隱去資料抗辯不公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92241
【支聯會案】鄒幸彤等3人終極上訴 親陳詞指國家容許警濫權可隨意指控「外國代理人」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15858.html
香港支聯會被指拒絕按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裁定罪成判囚4.5月。3人早前就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惟獲批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終院周三(8日)開庭審理案件。鄒幸彤親自出庭陳詞,指警方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交出資料,而律政司方指只要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無人可挑戰處長如何詮釋「外國代理人」;她力陳「例如一隻鹿,唔可以話有合理理由相信佢係馬就係馬」,並斥「唔係因為警察濫用權力,係國家容許佢哋濫用權力」,更稱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5名終院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宣告判決。
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終院
正就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案還押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早上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而去年中已服刑完畢的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則自行到庭。3人因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和支聯會相關的資料,前年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判監4.5個月,且受「23條」立法後的影響,判刑均不獲三分之一的行為良好減刑。3人之後提出定罪及刑期的上訴,惟先被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駁回;他們之後再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審理案件的5名法官全為本地法官,分別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傳媒被安排在距終院外約百米外拍攝囚車到場;懲教人員就在囚車及法院入口間,架設臨時充氣通道接駁,令記者難以拍攝到鄒幸彤的面貌。而在開庭前,約有數十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當中包括曾健成、李卓人妻子鄧燕娥等。鄧岳君及徐漢光到場後,徐提及有海外傳媒日前發表了鄒幸彤的一封公開信,他望大家「能盡量睇睇」,指鄒因被囚「講唔到嘢」,並重申本案重要爭拗點為「有咩證據話我哋係外國代理人」。他又引述鄒在公開信中指,整個控罪猶如「搞笑片」,指政權謊言如同肥皂泡,3人「落力」到終審庭就是要「篤穿肥皂泡」。
鄒:警「合理相信」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非常荒謬」
鄒幸彤自行代表,採納書面陳詞,並於庭上作口頭陳詞,強調案件令人困擾,重申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法官陳兆愷就指「外國代理人」非罪行,惟鄒回應稱此屬誹謗,就算警方並非惡意,只是錯誤指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此指稱並非小事,組織的獨立性和誠信遭到攻擊,被指為外國而非本國利益服務。而在鄒發言時,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著她集中就法律論點陳詞,鄒就解釋須道出案情及指出案件的後果。
鄒續指,原審時控方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條文為「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現時律政司一方卻改變立場,指處長只要「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斥非常荒謬、在法例中加入額外概念,且是「補救性」詮釋,如法庭同意便是掩飾警方錯誤,如同幫助警方獲得至上權力。
鄒重申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
鄒認為,法例不應晦澀難明,惟如此使用文字將令「文字變成某些人的權力」,「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奴役,無知即力量」,為相信法治的人設下陷阱,令法治受損,強調警方應調查清楚究竟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惟現時卻只需要指稱,「法庭不應該被他們愚弄」,「例如一隻鹿,不可以話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馬,就成為馬」,並總結最近有國安案件,庭上問及甚麼是「警察國家」,「呢單案件正正證明呢個情況:警方可以隨意指控係外國代理人」,但發言即被首席法官張舉能打斷,指現時非談論警察國家;而鄒就回應,指不是因警察濫用權力,是國家容許他們濫用權力,重申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
官質疑律政司如同要求法庭重寫法律
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也採納書面陳詞,並在庭上力陳,指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非僅「合理相信」,法庭方可定罪。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問及,如處長只是合理相信某人為「外國代理人」,而非毫無疑問合理疑點地證明,便無法搜查資料;彭回應市民有權享有自由,而律政司可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7的權力,向涉嫌危害國安人士索取資料。
律政司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同採納書面陳詞,庭上陳詞時就指,條文中「外國代理人」意指處長「合理地相信」該人為「外國代理人」,並非等於「外國代理人」,故控方毋需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2(1):「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資料」,惟首席法官張舉能就指律政司是要求法庭重寫法律,強調此為立法機關的功能;律政司方回應時就指並非要求法庭重寫,而是按條例全文解讀意思。
《實施細則》另賦權法庭可向指定人士送達命令要求交資料
不過,常任法官霍兆剛亦質疑,立法者把「合理地相信」放在條文第一部分,而非放在「外國代理人」前。律政司方就指條文或有「曖昧」之處,強調香港沒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冊」,處長為防止危害國安事件發生,「合理相信」該人為「外國代理人」,才引用條例賦予的權力要求該人交出資料。
常任法官李義就指,理解《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為警務處長肯定該人為「外國代理人」,如不肯定該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的話,可根據附表7的權力向原訟法庭申請,向指定人士送達命令要求提交資料。
律政司方再回覆,指由於警務處長僅「合理相信」該人為「外國代理人」,故在附表5下可索取的資料範圍較窄;僅律政司可引用附表7的權力申請,而非警務處長,而附表7不局限於針對「外國代理人」,而是涵蓋所有懷疑危害國安人士,可索取資料範圍亦很闊。惟律政司方亦承認,如法庭裁定控方需證明支聯會為代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維持定罪,認為法庭應接納控罪元素是警務處長合理地相信一個人或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即可。
律政司方重申可以司法覆核糾正錯誤
首席法官張舉能又關注,如該人可證明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該如何,律政司方指可就案件提出司法覆核,惟遭常任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方是否迴避控罪元素;律政司方只重申,該人可以司法覆核糾正錯誤。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就表示,若如控方及法官黎婉姫判詞指,經司法覆核處理本案爭議,需負擔巨大訟費,且司法覆核非旨在裁斷事實,無法盤問證人等,且亦會造成拖延,而國安案件應從速處理。
官指法庭難決定處長是否合理相信 質疑審訊是否公平
就3人獲批的上訴許可,理據之一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牽涉議題為下級法院就處長有權依賴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的裁定,是否有誤及或導致上訴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對於控方原審時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以塗黑色方法遮蓋極大部分文件資料,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就形容,本案原審為「卡夫卡式」審訊,指被告不獲告知涉及的時、地、人,彷如被蒙上雙眼及綁器雙手,程序極度不利,根本無法辯護。
律政司方就回應,為保障資訊,律政司一方不會確認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被刪減的內容是甚麼。常任法官李義就指,文件中牽涉的其他組織名字全被遮蓋,律政司方回覆,指法庭或會覺得缺少某些內容或不夠具體,同意資料零碎,但指原審裁判官檢視後,已相信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惟法官李義就直言,法庭難以決定處長是否合理相信,質疑審訊是否公平。
鄒強調如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警方不難證明
律政司方再指,3名上訴人均為支聯會幹事,自會知道被遮蓋資料內容,但李義法官即打斷質疑問:「他們要自己估控方指的組織是甚麼?」律政司方再解釋,3人至少可按自己猜測內容向證人提問。不過,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3名上訴人在於原審時,如何得知律政司刪減了的資料,以及如何能根據資料為自己辯護;而法庭又如何根據有關資料裁定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合理代理人,直言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就回應,指鄒幸彤於原審時盤問證人多個問題,證人卻拒絕回答,原審裁判官沒有修訂鄒的問題,而是由證人全權決定是否作答,直指是完全放棄控制權。鄒亦陳詞指,當時國安處證人以涉及偵查危害國安事件為由,選擇不回答問題,故即使當時猜到被掩蓋的資料亦無法盤問。她續指,在原審作供時成功證明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但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分析或質疑其供詞。鄒強調,如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警方不難證明,又提到香港作為國際城市,設有許多銀行,直言「好多外國代理人公開在香港營運」,而該些活動亦完全合法。
終院5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宣布押後案件判決。而在散庭時,多名旁聽人士高呼「生日快樂」,鄒幸彤被懲教人員帶走時就笑著回應:「多謝大家嚟呀,新年快樂!」
上訴委員會就三項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法律問題批予上訴許可,包括:
問題一:附表5第3(3)條所訂罪行的構成元素為何?尤其是,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附表5第1條所定義的「外國代理人」,而非僅須證明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
問題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鄒幸彤一案中的「相同人士」測試,是否禁止申請人以挑戰該等通知及其送達的有效性作為抗辯理據?
問題三:該等通知能否有效地要求提供在《國安法》頒布,或附表5制定前已存在的資料?
案件編號:FACC10/2024、FACC11/2024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現有證據不足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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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前副主席鄒幸彤等三名被告提出終極上訴,控方承認若法庭裁定需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維持定罪。
正就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案還柙的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庭,去年中已服刑完畢的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則自行到庭。三人因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和支聯會相關的資料,前年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判監四個月半。
自辯的鄒幸彤陳詞指,此案關乎本港法律的聲譽,她指警方錯誤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鄒幸彤又指若法庭接納控方的理據,法律就會鞏固不公,市民會被逼因警方的錯誤,犧牲自己的自由和私隱,她促請法庭作出獨立的裁斷。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警方在遞交資料通知書要求支聯會提交在香港回歸前成立時的資料,當時鄒幸彤只有兩歲,形容這做法荒謬,又指案件證物內容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令辯方蒙在鼓裡,無法辯護,就如一個人被控強姦,但不獲告知他在何時何地犯法,亦不知受害人是誰。
助理刑事專員張卓勤承認,若法庭裁定控方需證明支聯會是代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維持定罪,他指法庭應該接納控罪元素是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一個人或組織是外國代理人。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若被告審訊期間成功證明他不是外國代理人,他是否仍有罪責。張卓勤指若被告想挑戰通知書是否有效,應該提出司法覆核。
常任法官李義指若被告無法以司法覆核以外的途徑挑戰,情況會令人震驚,質疑為何法庭應接受控方這個理據。
張卓勤又指,原審批准證人不回答觸及公眾利益豁免權的問題,上訴庭亦同意此決定,但常任法官林文瀚質疑在案中證物被遮蓋下,辯方如何能挑戰控方的主張。
本案是首宗涉及國安法實施細則的刑事案件,起訴至今超過三年,五名法官聽完陳詞後押後裁決。
支聯會被指「外國代理人」,入罪只因警方「合理相信」?|鄒幸彤陳詞|編輯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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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就煽動案終極上訴 指控方須證煽暴意圖 且應交陪審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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