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2024, 07:35 AM
警國安處拘控57歲前社民連成員 涉社交平台持續發布煽動意圖訊息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75657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昨日(12日)於紅磡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57歲男子。他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警方調查顯示,該名被捕男子涉嫌多次透過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訊息,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及鼓吹暴力。
國安處今日(13日)上午正式落案控告該名男子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於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據了解,被捕人是前社民連成員,佢於今年3月至11月期間,在Facebook 、Instagram及Threads等社交平台,發布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及鼓吹暴力的訊息。警方國安處拘捕一名57歲男子。(資料圖片)
警方提醒市民,「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7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國安處拘57歲男涉社交平台發煽動意圖信息 被控違《維護國安條例》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1478050873
警方國安處表示,昨(12日)在紅磡區拘捕一名57歲男子,他涉嫌多次透過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訊息,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及鼓吹暴力,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案件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申請被告暫毋須答辯,待警方進一步調查,稱本案「可能會有其他控罪」,總裁判官蘇惠德終應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再訊,並下令被告還押。據了解被捕人為一名前社民連成員,現報稱為一名雜工,案發時間介乎今年3月至11月,所涉社交平台包括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曾發表含「革命」及「台獨」字眼的內容。
被告周劍豪(57歲,報稱兼職展場雜工)被控今年3月26日至11月12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
控罪指,被告在Facebook、Instagram及 Threads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申請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及將案件押後至今年12月30日再訊,待警方調查涉案手機及平板電腦,稱當中「可能會有其他控罪」,另反對被告保釋候訊;由大律師詹俊祺代表的被告則有保釋申請。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罷雙方陳辭後拒讓被告保釋,並將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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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昨日(12日)於紅磡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57歲男子。他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警方調查顯示,該名被捕男子涉嫌多次透過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訊息,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及鼓吹暴力。
國安處今日(13日)上午正式落案控告該名男子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於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據了解,被捕人是前社民連成員,佢於今年3月至11月期間,在Facebook 、Instagram及Threads等社交平台,發布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及鼓吹暴力的訊息。警方國安處拘捕一名57歲男子。(資料圖片)
警方提醒市民,「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7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國安處拘57歲男涉社交平台發煽動意圖信息 被控違《維護國安條例》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1478050873
警方國安處表示,昨(12日)在紅磡區拘捕一名57歲男子,他涉嫌多次透過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訊息,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及鼓吹暴力,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案件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申請被告暫毋須答辯,待警方進一步調查,稱本案「可能會有其他控罪」,總裁判官蘇惠德終應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再訊,並下令被告還押。據了解被捕人為一名前社民連成員,現報稱為一名雜工,案發時間介乎今年3月至11月,所涉社交平台包括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曾發表含「革命」及「台獨」字眼的內容。
被告周劍豪(57歲,報稱兼職展場雜工)被控今年3月26日至11月12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
控罪指,被告在Facebook、Instagram及 Threads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申請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及將案件押後至今年12月30日再訊,待警方調查涉案手機及平板電腦,稱當中「可能會有其他控罪」,另反對被告保釋候訊;由大律師詹俊祺代表的被告則有保釋申請。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罷雙方陳辭後拒讓被告保釋,並將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再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