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2024, 07:49 PM
追溯效力 / 陳文敏
https://news.mingpao.com/pns/%e4%bd%9c%e...1752924434
在文明社會,刑事罪行一般不會有追溯效力,這是要保障市民不會因今天法律的修改,令昨天原來合法的行為在今天變為不合法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同樣地,一名被告在昨天所觸犯的罪行,不會因為法律在今天加重了該罪行的刑罰而被判更重的刑罰。這原則受到《人權法案》的保障。
陳文敏《明報》撰文爭議假釋安排 懲教署譴責評論失實誤導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1846231954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在《明報》副刊專欄撰文,評論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有關在囚人士假釋安排改變的看法,認為有兩點值得爭議。懲教署昨晚發稿,點名譴責陳文敏的文章是「失實和具誤導性的評論」, 對文章「表示強烈不滿和予以譴責」。
文章指署長擴大罪行範圍有爭議
懲教:與事實不符
陳文敏的專欄文題為「追溯效力」,指出條例下修改了假釋的規定,「對觸犯危害國家安全者,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他們獲假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假釋。這規定具追溯力,適用於已被判刑的在囚人士」。陳在550字的文章中,認為有爭議的地方,包括當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而引用新的準則,便可能涉及違反追溯效力的原則」。
懲教署昨深夜以約950字的聲明反駁,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是為鼓勵在囚人士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
該署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出了修訂,如在囚人士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該人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得減刑。
懲教署指文章中提到的所謂「爭議」與事實不符。該署指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定義,認為不存在所謂「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該署並指文章觀點「不實」,引導讀者誤以為一名在囚人士若不獲減刑或提早釋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罰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假釋爭議|懲教署譴責陳文敏評論失實誤導 陳文敏: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31840.html
港府「反駁隊」周三(24日)深夜發聲明,譴責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明報》專欄一篇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訂的假釋規定,可能令法例變得具追溯力的文章「失實」及「誤導」。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就反駁,懲教署至今仍未界定何謂「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批評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陳文敏《明報》專欄 質疑23條假釋新規定違《人權法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周三(24日)在《明報》專欄,以題《追溯效力》撰文,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修改假釋規定提出兩大爭議,包括懲教署長有權自行擴大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撤銷非《國安法》定罪囚犯的假釋安排;以及賦權懲教署重新考慮法庭已考慮的因素,因而改變判刑時獲假釋的條件,而令23條具追溯力,此舉與《香港人權法案》違背。
港府反駁隊:文章「失實」 國安罪行定義清晰
懲教署周三近午夜發新聞稿,點名譴責有關文章「失實」及「具誤導性」,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又反駁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因此並不存在「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Image: d7723ad7-7c00-4a43-8f7f-acb3bcfde2e5.jpeg]](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han-07252024131840.html/hk-chan2.jpg/@@images/d7723ad7-7c00-4a43-8f7f-acb3bcfde2e5.jpeg)
港府周三(24日)深夜11時許發稿,譴責陳文敏說法「失實」及「具誤導性」,聲稱懲教署長一直按法律執行職責。(港府新聞公報截圖)
陳文敏:旨在提出爭議觀點 質疑港府反應顯恐慌
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他的文章只是提出有兩個值得爭議的法律觀點,大眾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但他只是提出質疑的言論就受到港府譴責,反問還有誰會有勇氣向手執公權的人提意見。
陳文敏說:「不久之前,我們的特首還在說香港的言論自由無被削減、政府是可以被批評的,但我們現在看到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就是只是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政府就會高調地譴責,那這跟言論自由如何可以銜接到?而這是否早前終審法院法官岑耀信辭職時,其中提到一件事,就是政府已經變成很恐慌、paranoid(偏執)的,這個態度是不是正正就表達出來呢?」
![[Image: 02013a3d-d596-40fc-8526-95df3db3b077.jpeg]](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han-07252024131840.html/hk-chan1.jpg/@@images/02013a3d-d596-40fc-8526-95df3db3b077.jpeg)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周三(24日)在《明報》撰文,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囚犯假釋的新規定,可能導致條例有刑事追溯力,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明報》截圖)
港府反駁仍未提如何界定「危害國安」 陳:難證明反面事實
陳文敏又提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條文,懲教署長有權評估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其中一類,為「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懲教署在新聞稿中仍無回答準則何在。
陳文敏說:「譬如一個可能是被判非法集會或暴動罪的人,他已在坐牢,他有權知道到底他的罪行是否可以得到減刑;幾時得到、幾時得不到減刑呢?這有最基本的法治原則在內,哪準則是甚麼呢?我看不到這(觀點)如何不實……但似乎懲教署作出的答辯內,完全無解釋或接觸到最終一個問題,你(署方)如何去界定哪些罪行是危害國安所以不獲減刑,哪些是呢?」
陳文敏又解釋,為何會質疑23條下對假釋的新規定如何構成追溯力,因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他說:「除非你能夠證明和令他(署方)相信你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要證明一個反面事實是相當難,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不予減刑的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remission),即是起點是不會獲減刑。當你是改變了這個制度的時候,而這個改變是有追溯效力的時候,那一個很大的疑問就是,這樣是否公平呢?」
陳文敏指,他身為學者預視到文章提及的問題很可能發生,所以撰文希望可以引起討論;又指很多政治案未審先囚的還押被告,在決定認罪與否前,會以一般可獲減刑的假設下計算。如今「遊戲規則」突然被改變,他形容今日提出的質疑,本來應在立法前由立法會議員提出。
23 條|陳文敏《明報》撰文 指假釋安排或違追溯效力原則 懲教深夜發稿譴責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9177.html
https://news.mingpao.com/pns/%e4%bd%9c%e...1752924434
在文明社會,刑事罪行一般不會有追溯效力,這是要保障市民不會因今天法律的修改,令昨天原來合法的行為在今天變為不合法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同樣地,一名被告在昨天所觸犯的罪行,不會因為法律在今天加重了該罪行的刑罰而被判更重的刑罰。這原則受到《人權法案》的保障。
陳文敏《明報》撰文爭議假釋安排 懲教署譴責評論失實誤導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1846231954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在《明報》副刊專欄撰文,評論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有關在囚人士假釋安排改變的看法,認為有兩點值得爭議。懲教署昨晚發稿,點名譴責陳文敏的文章是「失實和具誤導性的評論」, 對文章「表示強烈不滿和予以譴責」。
文章指署長擴大罪行範圍有爭議
懲教:與事實不符
陳文敏的專欄文題為「追溯效力」,指出條例下修改了假釋的規定,「對觸犯危害國家安全者,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他們獲假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假釋。這規定具追溯力,適用於已被判刑的在囚人士」。陳在550字的文章中,認為有爭議的地方,包括當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而引用新的準則,便可能涉及違反追溯效力的原則」。
懲教署昨深夜以約950字的聲明反駁,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是為鼓勵在囚人士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
該署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出了修訂,如在囚人士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該人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得減刑。
懲教署指文章中提到的所謂「爭議」與事實不符。該署指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定義,認為不存在所謂「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該署並指文章觀點「不實」,引導讀者誤以為一名在囚人士若不獲減刑或提早釋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罰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假釋爭議|懲教署譴責陳文敏評論失實誤導 陳文敏: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31840.html
港府「反駁隊」周三(24日)深夜發聲明,譴責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明報》專欄一篇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訂的假釋規定,可能令法例變得具追溯力的文章「失實」及「誤導」。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就反駁,懲教署至今仍未界定何謂「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批評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陳文敏《明報》專欄 質疑23條假釋新規定違《人權法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周三(24日)在《明報》專欄,以題《追溯效力》撰文,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修改假釋規定提出兩大爭議,包括懲教署長有權自行擴大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撤銷非《國安法》定罪囚犯的假釋安排;以及賦權懲教署重新考慮法庭已考慮的因素,因而改變判刑時獲假釋的條件,而令23條具追溯力,此舉與《香港人權法案》違背。
港府反駁隊:文章「失實」 國安罪行定義清晰
懲教署周三近午夜發新聞稿,點名譴責有關文章「失實」及「具誤導性」,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又反駁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因此並不存在「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Image: d7723ad7-7c00-4a43-8f7f-acb3bcfde2e5.jpeg]](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han-07252024131840.html/hk-chan2.jpg/@@images/d7723ad7-7c00-4a43-8f7f-acb3bcfde2e5.jpeg)
港府周三(24日)深夜11時許發稿,譴責陳文敏說法「失實」及「具誤導性」,聲稱懲教署長一直按法律執行職責。(港府新聞公報截圖)
陳文敏:旨在提出爭議觀點 質疑港府反應顯恐慌
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他的文章只是提出有兩個值得爭議的法律觀點,大眾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但他只是提出質疑的言論就受到港府譴責,反問還有誰會有勇氣向手執公權的人提意見。
陳文敏說:「不久之前,我們的特首還在說香港的言論自由無被削減、政府是可以被批評的,但我們現在看到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就是只是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政府就會高調地譴責,那這跟言論自由如何可以銜接到?而這是否早前終審法院法官岑耀信辭職時,其中提到一件事,就是政府已經變成很恐慌、paranoid(偏執)的,這個態度是不是正正就表達出來呢?」
![[Image: 02013a3d-d596-40fc-8526-95df3db3b077.jpeg]](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han-07252024131840.html/hk-chan1.jpg/@@images/02013a3d-d596-40fc-8526-95df3db3b077.jpeg)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周三(24日)在《明報》撰文,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囚犯假釋的新規定,可能導致條例有刑事追溯力,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明報》截圖)
港府反駁仍未提如何界定「危害國安」 陳:難證明反面事實
陳文敏又提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條文,懲教署長有權評估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其中一類,為「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懲教署在新聞稿中仍無回答準則何在。
陳文敏說:「譬如一個可能是被判非法集會或暴動罪的人,他已在坐牢,他有權知道到底他的罪行是否可以得到減刑;幾時得到、幾時得不到減刑呢?這有最基本的法治原則在內,哪準則是甚麼呢?我看不到這(觀點)如何不實……但似乎懲教署作出的答辯內,完全無解釋或接觸到最終一個問題,你(署方)如何去界定哪些罪行是危害國安所以不獲減刑,哪些是呢?」
陳文敏又解釋,為何會質疑23條下對假釋的新規定如何構成追溯力,因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他說:「除非你能夠證明和令他(署方)相信你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要證明一個反面事實是相當難,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不予減刑的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remission),即是起點是不會獲減刑。當你是改變了這個制度的時候,而這個改變是有追溯效力的時候,那一個很大的疑問就是,這樣是否公平呢?」
陳文敏指,他身為學者預視到文章提及的問題很可能發生,所以撰文希望可以引起討論;又指很多政治案未審先囚的還押被告,在決定認罪與否前,會以一般可獲減刑的假設下計算。如今「遊戲規則」突然被改變,他形容今日提出的質疑,本來應在立法前由立法會議員提出。
23 條|陳文敏《明報》撰文 指假釋安排或違追溯效力原則 懲教深夜發稿譴責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917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