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2024, 03:55 PM
國安部點名:軍事迷是間諜案高危群體
https://www.hk01.com/article/998327
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7日發文,點名提醒「軍事發燒友近年來已成為涉軍領域間諜、竊密、洩密案件的高危群體」,警示一些涉案人員的國家安全意識淡薄,缺乏法律、保密、防範意識,不知不覺給軍事安全帶來隱患,甚至造成危害,個人也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國家安全部發文指出,一些軍事發燒友偷赴重要部隊、軍工企業周邊活動,伺機觀察、攝錄部隊演訓動向和「明星武器裝備」,甚至擅闖軍事禁區非法拍攝涉軍涉密內容;有的是部隊退轉人員聯絡現役戰友,打探各種消息,甚至直接索要內部資料;還有的在國際國內網站廣泛搜集涉軍資訊,製作專業涉軍材料;有的是「包打聽」和「搬運工」,積極轉發或公布網絡涉軍資訊。
文章進一步提出分類,指從發布的涉軍資訊內容來看,一類是密切追蹤的高新武器裝備動向和發展變化,涉及裝備數量、型號、部隊駐地、飛機編號等敏感涉密信息。另一類是建立涉軍敏感資訊資料庫,在群體、網站共用,並不斷更新完善。
文章還列出軍事迷洩密的三大風險:一是軍事迷觀搜的點位數據、周邊環境一旦洩露,將成為境外情報部門「不花錢、不費心、免經營」的情報源;二是境外間諜情報機構會以軍事迷身分潛藏在涉軍網絡群組中,參與話題討論或線下活動獲取關鍵資訊;境外人員混在軍事迷群體中,針對性物色、篩選敏感部位人員,以感情拉攏、金錢誘惑鎖定目標策反,威脅國家安全。
今次國安部針對軍事迷與國家安全關聯的發文,並非國安部門首次示警。近年來,網上經常流傳有關國產航母、解放軍機等建造進度的照片與「看圖敘事」,國安部去年12月23日便曾發文警告軍事迷,切勿洩露新型軍事裝備的建造進度、技術細節以及軍事行動部署。
23 條草案|可限制被捕人見律師 政府:申請在非公開法庭處理 律師無權上訴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9228.html
![[Image: 3a4ac9f0-df7d-11ee-bffe-74536cf6fb60]](https://s.yimg.com/ny/api/res/1.2/JvDSoiOdDE3unZiTOZMVAg--/YXBwaWQ9aGlnaGxhbmRlcjt3PTk2MDtoPTY0MDtjZj13ZWJw/https://s.yimg.com/os/creatr-uploaded-images/2024-03/3a4ac9f0-df7d-11ee-bffe-74536cf6fb60)
23條立法|官員說市民若明知是「國家秘密」仍丟棄是觸犯法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9.htm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的4節會議在傍晚結束,明日繼續開會。
對於草案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指明披露「國家秘密」的免責辯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有關門檻相當高,包括目的要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威脅,而且披露相關國家秘密所照顧的公眾利益,要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同時亦要符合多項情況,包括是否有替代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例如將秘密告之政府高層人員,讓對方作出披露等。
民建聯陳克勤關注市民若拾獲「國家秘密」後,丟棄至垃圾筒,會否觸犯法例。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指,若市民獲得「國家秘密」後,應該盡快交予警方,若明知是「國家秘密」但仍丟棄在街上,就會符合條文中「放棄對該文件或物品的管有」,觸犯法例,所以不應隨意丟棄。
23 條草案⎮ 律政司批陪審團證據薄弱照定罪 公民教育委員會:同儕審訊彌補法官盲點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3855.html
![[Image: 42747270-e04f-11ee-be6f-25cfc0b05183]](https://s.yimg.com/ny/api/res/1.2/WyggpJDC.uQHHUaFIx1NHA--/YXBwaWQ9aGlnaGxhbmRlcjt3PTk2MDtoPTk2MDtjZj13ZWJw/https://s.yimg.com/os/creatr-uploaded-images/2024-03/42747270-e04f-11ee-be6f-25cfc0b05183)
公民教育委員會今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的價值。
公民教育委員會今日(12 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表示制度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彌補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在今日的 23 條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律政司代表提及陪審團制度,指稱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證據很薄弱照樣作出定罪,以此解釋為何不設陪審團的案件不容許被告申請未經聆訊釋放。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繼續逐條審議草案,第 104 條「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規定,如案件根據國安法第 46 條審理,即不設陪審團,被告不得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6 條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解釋,第 16 條原意是避免將證據極為薄弱的案件交予陪審團審訊,如果案件已決定不設陪審團,第 16 條便變得無意義。
「陪審團無需就裁決給予理由」
選委會議員簡慧敏要求律政司解釋,案件不設陪審團與被告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的因果關係,「點解會覺得呢個程序冇意義」?梁文豐回答稱,一個有陪審團審訊的刑事案件,跟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最大的分別是,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而專業法官就他們作出的裁決,就要給予詳盡的書面理由。
他續說,如果有些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訊,但證據可能很薄弱,有可能有一些陪審團照樣作出定罪,但又不知道原因是甚麼,所以在程序上的設計,會給予多些保障,讓法官有權在陪審團聽審案件之前,先考慮會否控方案情,是弱到連表面證據都沒有,就先將這些案件排除,避免案件送到陪審團。
「多元觀點給予涉案人公平審訊」
「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因為第一他是專業法官,必定會對案件的案情,做很細緻的分析考慮,亦會適用相關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他就裁決,無論是判有罪或無罪,都會作出很詳盡的裁決理由,去講述他考慮了甚麼證據,如何分析證據去達到事實裁決。在這個情況下,被告人會很清楚知道,為何他自己會被定罪,如果他認為定罪有問題,他就可以提出上訴。」
同日,公民教育委員會在 Facebook 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的價值。帖文稱,《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在 1845 年通過,陪審團制度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其理念源於普通法中「由同儕審訊的權利」(the right to a trial by one’s peer)。由於陪審員來自不同階層及背景,他們的多元觀點,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和社會價值觀,彌補單一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給予涉案人公平的審訊。
https://www.hk01.com/article/998327
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7日發文,點名提醒「軍事發燒友近年來已成為涉軍領域間諜、竊密、洩密案件的高危群體」,警示一些涉案人員的國家安全意識淡薄,缺乏法律、保密、防範意識,不知不覺給軍事安全帶來隱患,甚至造成危害,個人也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國家安全部發文指出,一些軍事發燒友偷赴重要部隊、軍工企業周邊活動,伺機觀察、攝錄部隊演訓動向和「明星武器裝備」,甚至擅闖軍事禁區非法拍攝涉軍涉密內容;有的是部隊退轉人員聯絡現役戰友,打探各種消息,甚至直接索要內部資料;還有的在國際國內網站廣泛搜集涉軍資訊,製作專業涉軍材料;有的是「包打聽」和「搬運工」,積極轉發或公布網絡涉軍資訊。
文章進一步提出分類,指從發布的涉軍資訊內容來看,一類是密切追蹤的高新武器裝備動向和發展變化,涉及裝備數量、型號、部隊駐地、飛機編號等敏感涉密信息。另一類是建立涉軍敏感資訊資料庫,在群體、網站共用,並不斷更新完善。
文章還列出軍事迷洩密的三大風險:一是軍事迷觀搜的點位數據、周邊環境一旦洩露,將成為境外情報部門「不花錢、不費心、免經營」的情報源;二是境外間諜情報機構會以軍事迷身分潛藏在涉軍網絡群組中,參與話題討論或線下活動獲取關鍵資訊;境外人員混在軍事迷群體中,針對性物色、篩選敏感部位人員,以感情拉攏、金錢誘惑鎖定目標策反,威脅國家安全。
今次國安部針對軍事迷與國家安全關聯的發文,並非國安部門首次示警。近年來,網上經常流傳有關國產航母、解放軍機等建造進度的照片與「看圖敘事」,國安部去年12月23日便曾發文警告軍事迷,切勿洩露新型軍事裝備的建造進度、技術細節以及軍事行動部署。
23 條草案|可限制被捕人見律師 政府:申請在非公開法庭處理 律師無權上訴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9228.html
23條立法|官員說市民若明知是「國家秘密」仍丟棄是觸犯法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9.htm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的4節會議在傍晚結束,明日繼續開會。
對於草案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指明披露「國家秘密」的免責辯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有關門檻相當高,包括目的要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威脅,而且披露相關國家秘密所照顧的公眾利益,要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同時亦要符合多項情況,包括是否有替代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例如將秘密告之政府高層人員,讓對方作出披露等。
民建聯陳克勤關注市民若拾獲「國家秘密」後,丟棄至垃圾筒,會否觸犯法例。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指,若市民獲得「國家秘密」後,應該盡快交予警方,若明知是「國家秘密」但仍丟棄在街上,就會符合條文中「放棄對該文件或物品的管有」,觸犯法例,所以不應隨意丟棄。
23 條草案⎮ 律政司批陪審團證據薄弱照定罪 公民教育委員會:同儕審訊彌補法官盲點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3855.html
公民教育委員會今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的價值。
公民教育委員會今日(12 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表示制度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彌補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在今日的 23 條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律政司代表提及陪審團制度,指稱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證據很薄弱照樣作出定罪,以此解釋為何不設陪審團的案件不容許被告申請未經聆訊釋放。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繼續逐條審議草案,第 104 條「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規定,如案件根據國安法第 46 條審理,即不設陪審團,被告不得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6 條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解釋,第 16 條原意是避免將證據極為薄弱的案件交予陪審團審訊,如果案件已決定不設陪審團,第 16 條便變得無意義。
「陪審團無需就裁決給予理由」
選委會議員簡慧敏要求律政司解釋,案件不設陪審團與被告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的因果關係,「點解會覺得呢個程序冇意義」?梁文豐回答稱,一個有陪審團審訊的刑事案件,跟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最大的分別是,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而專業法官就他們作出的裁決,就要給予詳盡的書面理由。
他續說,如果有些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訊,但證據可能很薄弱,有可能有一些陪審團照樣作出定罪,但又不知道原因是甚麼,所以在程序上的設計,會給予多些保障,讓法官有權在陪審團聽審案件之前,先考慮會否控方案情,是弱到連表面證據都沒有,就先將這些案件排除,避免案件送到陪審團。
「多元觀點給予涉案人公平審訊」
「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因為第一他是專業法官,必定會對案件的案情,做很細緻的分析考慮,亦會適用相關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他就裁決,無論是判有罪或無罪,都會作出很詳盡的裁決理由,去講述他考慮了甚麼證據,如何分析證據去達到事實裁決。在這個情況下,被告人會很清楚知道,為何他自己會被定罪,如果他認為定罪有問題,他就可以提出上訴。」
同日,公民教育委員會在 Facebook 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的價值。帖文稱,《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在 1845 年通過,陪審團制度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其理念源於普通法中「由同儕審訊的權利」(the right to a trial by one’s peer)。由於陪審員來自不同階層及背景,他們的多元觀點,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和社會價值觀,彌補單一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給予涉案人公平的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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