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2024, 04:09 PM
23條立法|引入境外干預罪並禁港政團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政府建議,基本法23條立法引入新罪行,包括「境外干預罪」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文件指出,根據外國相關法例,如果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濫用或損壞公共基礎設施,最高可被判監20年,甚至終身監禁。
諮詢文件亦提出,完善《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不可在港運作,如果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理由,需要禁止有關組織運作,可於憲報刊登有關禁令。
23條立法|涵蓋五大罪類 引入叛亂罪及境外干預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Image: mfile_1738477_5_L_20240130193921.jpg]](https://newsstatic.rthk.hk/images/mfile_1738477_5_L_20240130193921.jpg)
政府宣布,即日起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叛國及相關行為方面,會以現有「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將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如果知道有人犯「叛國」罪,要在合理切實可行下,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
至於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建議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建議以現行的「煽惑離叛」罪為藍本,調整涵蓋範圍至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特區效忠,或煽惑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等。
至於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政府提出完善《官方機密條例》及條文,保護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會新訂立條例詳細定義何謂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
就間諜活動,建議新增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諮詢文件引述外國相關法例,干犯類似破壞活動罪,最高可判監20年、甚至終身監禁。當局同時建議,禁止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當局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影響中央或本港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措施等。諮詢文件亦提出,完善《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不可在港運作。
23條立法|鄧炳強:新增防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及境外干預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政府展開就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將有9章,新增條文包括防止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行為,並會訂立「境外干預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文件首兩章闡述維護國安憲制責任、立法原則及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等。至於第3至第7章是就罪行建議,包括5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建議是完善現行法例,亦按實際情況建議新增罪行。
其中在第6章,鄧炳強說當局建議新增一類罪行,涉及破壞或者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在沒有合理許可權下就電腦或者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建議在現有的罪行,例如破壞或者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的罪行。
至於第7章,涉及境外干預和組織,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者特區事務,包括香港的選舉、特區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央或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的行為。另外亦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禁止政治性團體和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至於第3章會提及叛國及相關行為,建議完善刑事罪行條例,將不合時宜的法例刪除或修改,例如危害國家安全份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操練。第4章就涉及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包括調整煽惑叛離罪涵蓋的公職人員範圍,並引入叛亂罪處理處理危害國家主權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第5章涉及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行為,建議新訂立的條例詳細定義國家機密,又會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涵蓋現代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境內的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者誤導的資訊,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的行為。
至於第9章就提出,當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例如複雜的國安案件,警方需要較長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
23條立法|林定國:國安法下陪審團和保釋條款適用於23條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容 較基本法23條詳盡及廣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8163
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比22年前的基本法23條更詳盡、涵蓋罪行範圍更闊,有行會成員認為是配合社會發展需要。
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當年基本法23條為基礎,但內容更詳細,其中煽動叛亂由原本較簡單的描述,即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實質罪行等,變成完善多條刑事條例。
煽惑叛變加入針對中國武裝力量成員行為的條文,明確叛變定義,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央或特區屬於煽惑離叛,而知情不報、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擅離職守等亦都有罪,並建議將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的憎恨等,納入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並將罰則提高。
竊取國家機密當年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提及保安及情報、防務資料、有關中央與特區之間關係等等資料受保護。新條例就參考中央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國家或香港事務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國家或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多個範疇列為秘密,但強調只在不合法披露,而又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才屬於國家秘密,並詳列罪行適用於的公職人員,除包括政府官員,亦涵蓋廉署職員、行會成員、區議會議員等。
今次立法涵蓋的罪行種類較當年基本法23條訂明的闊,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有需要。
湯家驊:「令到犯罪行為定義更清晰,更避免一般人即所謂誤墮法網。近年來國家安全的涵蓋面已遠遠超越03年,如看外國特別是美國、英國,會發現國家安全的概念已經是廣闊到包括貿易、經濟、科技,甚至是文化交流都受國家安全的涵蓋面所包括,所以時勢不同令我們需要更詳盡去處理這些不同問題。」
他又不認為諮詢期30日是死線,政府之後到立法會解說時,市民仍可透過議員表達意見。
23 條立法|擴煽惑叛離罪 管電腦活動 禁與外國台灣政治組織聯繫 部分普通法罪行變「成文法」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7481.html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政府建議,基本法23條立法引入新罪行,包括「境外干預罪」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文件指出,根據外國相關法例,如果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濫用或損壞公共基礎設施,最高可被判監20年,甚至終身監禁。
諮詢文件亦提出,完善《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不可在港運作,如果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理由,需要禁止有關組織運作,可於憲報刊登有關禁令。
23條立法|涵蓋五大罪類 引入叛亂罪及境外干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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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mfile_1738477_5_L_20240130193921.jpg]](https://newsstatic.rthk.hk/images/mfile_1738477_5_L_20240130193921.jpg)
政府宣布,即日起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叛國及相關行為方面,會以現有「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將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如果知道有人犯「叛國」罪,要在合理切實可行下,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
至於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建議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建議以現行的「煽惑離叛」罪為藍本,調整涵蓋範圍至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特區效忠,或煽惑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等。
至於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政府提出完善《官方機密條例》及條文,保護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會新訂立條例詳細定義何謂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
就間諜活動,建議新增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諮詢文件引述外國相關法例,干犯類似破壞活動罪,最高可判監20年、甚至終身監禁。當局同時建議,禁止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當局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影響中央或本港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措施等。諮詢文件亦提出,完善《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不可在港運作。
23條立法|鄧炳強:新增防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及境外干預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政府展開就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將有9章,新增條文包括防止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行為,並會訂立「境外干預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文件首兩章闡述維護國安憲制責任、立法原則及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等。至於第3至第7章是就罪行建議,包括5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建議是完善現行法例,亦按實際情況建議新增罪行。
其中在第6章,鄧炳強說當局建議新增一類罪行,涉及破壞或者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在沒有合理許可權下就電腦或者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建議在現有的罪行,例如破壞或者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的罪行。
至於第7章,涉及境外干預和組織,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者特區事務,包括香港的選舉、特區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央或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的行為。另外亦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禁止政治性團體和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至於第3章會提及叛國及相關行為,建議完善刑事罪行條例,將不合時宜的法例刪除或修改,例如危害國家安全份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操練。第4章就涉及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包括調整煽惑叛離罪涵蓋的公職人員範圍,並引入叛亂罪處理處理危害國家主權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第5章涉及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行為,建議新訂立的條例詳細定義國家機密,又會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涵蓋現代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境內的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者誤導的資訊,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的行為。
至於第9章就提出,當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例如複雜的國安案件,警方需要較長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
23條立法|林定國:國安法下陪審團和保釋條款適用於23條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容 較基本法23條詳盡及廣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8163
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比22年前的基本法23條更詳盡、涵蓋罪行範圍更闊,有行會成員認為是配合社會發展需要。
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當年基本法23條為基礎,但內容更詳細,其中煽動叛亂由原本較簡單的描述,即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實質罪行等,變成完善多條刑事條例。
煽惑叛變加入針對中國武裝力量成員行為的條文,明確叛變定義,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央或特區屬於煽惑離叛,而知情不報、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擅離職守等亦都有罪,並建議將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的憎恨等,納入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並將罰則提高。
竊取國家機密當年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提及保安及情報、防務資料、有關中央與特區之間關係等等資料受保護。新條例就參考中央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國家或香港事務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國家或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多個範疇列為秘密,但強調只在不合法披露,而又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才屬於國家秘密,並詳列罪行適用於的公職人員,除包括政府官員,亦涵蓋廉署職員、行會成員、區議會議員等。
今次立法涵蓋的罪行種類較當年基本法23條訂明的闊,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有需要。
湯家驊:「令到犯罪行為定義更清晰,更避免一般人即所謂誤墮法網。近年來國家安全的涵蓋面已遠遠超越03年,如看外國特別是美國、英國,會發現國家安全的概念已經是廣闊到包括貿易、經濟、科技,甚至是文化交流都受國家安全的涵蓋面所包括,所以時勢不同令我們需要更詳盡去處理這些不同問題。」
他又不認為諮詢期30日是死線,政府之後到立法會解說時,市民仍可透過議員表達意見。
23 條立法|擴煽惑叛離罪 管電腦活動 禁與外國台灣政治組織聯繫 部分普通法罪行變「成文法」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7481.html
Banf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