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2024, 10:41 PM
一名警員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被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18.htm
一名男警務人員被拘捕,他涉嫌在去年1月至7月期間處理10宗案件時,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警方諮詢法律意見後,這名男子被控一項「偽造」罪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明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說,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調查一宗詐騙案件期間,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其後交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人員調查,去年8月25日在青衣拘捕一名男警務人員。
警方說,被捕男子已被停職,又說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天眼直擊|涉用磁石「出千」夾公仔 休班警斷正被捕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0905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8警時任上級認不出施襲者 稱「相信同事無誣告任何人」
https://hk.news.yahoo.com/%E9%80%9A%E5%B...49752.html
八警涉毆無家者毀家當 時任總督察作供 稱認不出施襲者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4011...2_001.html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總督察認出被告涉砸打物品、將物品拋向CCTV鏡頭
https://hk.news.yahoo.com/%E9%80%9A%E5%B...01012.html
【香港法庭】警不示編號記協提司法覆核勝訴 警上訴記協再呈新證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64144.html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多次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及後又改以行動呼號代替,香港記者協會連同數名市民,不滿警方相關安排,認為違反《人權法》並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2020年裁定記協勝訴,並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展示有關編號。警方其後不滿裁決,提出上訴,並提出把新證據呈堂;與此同時,記協一方亦提出新證據,包括證明警員多次沒遵從呼號系統實為普遍現象。高院上訴庭周三(17日)頒下裁決,認為新指控超出原本案件範圍,該部分新證據須剔除,同時下令律政司在28日內就指控再遞交書面回應。
相關訴訟原涉及3宗案件共5名申請人,分別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香港記者協會及楊子俊;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申請方因不滿「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因此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於2020年11月18日頒下裁決,指警員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身分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警方現只依賴投訴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的兩層投訴機制,未能符合《人權法》要求,認為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的投訴。
警方不服裁法提出上訴,同時提出申請提交與警方措施及警察投訴課有關的新證據,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處理,並於前年9月頒下判詞,批准警方新增部分新證據,惟雙方以書面處理理據再釀爭議。
上訴庭周三頒下的判詞顯示,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證據指,警方有採取措施,確保新警徽政策(Insignia Policies)有效實行,包括適用於防暴警察的「行動呼號」和適用於「速龍小隊」的「Alpha ID」系統;另律政司一方指,申請人稱警方執行不當的指控,部分屬新政策推行前情況,其後已迅速修正,另部分則屬個別情況。
不過,申請方的回應就反對情況屬個別事件,並指警方違規情況具規律性,同時引用傳媒報道及影像等加以佐證,強調情況絕非孤例。不過,律政司一方質疑,申請方是藉回應為名,「偷襲」呈交新證據,從而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並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
而申請方就回應,指證據是用以證明違規情況非個別事件,屬普遍情況,認為沒有超出原有指控範圍,即警方有系統而持續地沒有展示相關警員編號或警徽。
判詞最終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的說法涉及新指控,同時超出原有指控,故裁定該部分內容須剔除,惟判詞同時指出,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誓詞,本身沒有指明違規屬「個別情況」,惟法官重讀一名總督察的誓詞,至少4段使用了有關字眼,但並非用以解釋違規情況,直至律政司一方遞交陳詞時,才首次把「個別情況」與「違規」掛勾,故申請方質疑律政司稱違規屬個別事件而提交的新證據,雖屬首次提出,但具有一定道理,而申請方亦有權提出新證據作出反駁,而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在判詞頒布後28日內再遞交書面陳詞作出回應。
案件原有5名共有申請人,並分成3案提出司法覆核,而是次判詞僅涉及當中兩案,其中以香港記者協會作申請人的一案,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另3名申請人,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彭耀鴻及大律師白天賜、黃雅斌、楊嘉瑋代表。兩案的答辯方均為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並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浩淇及大律師鄧俊傑代表。
案件編號:CACV644/2020、CACV645/2020
警方涉不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上訴 記協提出新證據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6622
記協等人早前就有警員在反修例衝突沒有展示編號提司法覆核勝訴,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記協一方再提出新證據。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處理。
防暴警察及速龍小隊在反修例衝突期間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記協及四人提出司法覆核,指涉嫌違反人權法,2020年獲裁定勝訴,警方不服裁決上訴及提出部分新證據獲批。
記協一方亦提出證據,指警員多次沒有遵從呼號系統是普遍現象,警方回應指是個別事件,認為允許呈堂會造成不公。
上訴庭指由於是新指控,超出原本案件範圍,下令警方在28日內就指控再提出證據。
警不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 警上訴爭議新證據 上訴庭剔除部分、准警再回應
https://hk.news.yahoo.com/%E8%AD%A6%E4%B...51307.html
![[Image: d2fc5730-b5a8-11ee-becf-489b851caeeb]](https://s.yimg.com/ny/api/res/1.2/kyYg_0lDnU0L78ZkRgioTA--/YXBwaWQ9aGlnaGxhbmRlcjt3PTk2MDtoPTUwNDtjZj13ZWJw/https://s.yimg.com/os/creatr-uploaded-images/2024-01/d2fc5730-b5a8-11ee-becf-489b851caeeb)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速龍小隊」等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被記協及受傷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時任高院法官周家明於 2020 年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警方不服,提出上訴,雙方以書面處理理據再釀爭議,上訴庭在周三(17 日)頒下判詞。
根據判詞,律政司一方提出,申請人指稱執行不當的指控屬個別情況;申請方則援引新證據回應,指違規情況具規律性(regular),並非孤例。律政司質疑申請方藉回應為名,「偷襲」遞交新證據,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
上訴庭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性一說,超出原有指控,該部分新證據須剔除。判詞又指律政司一方起初並沒指明違規屬於「個別情況」,而申請方就這一點提交的新證據「有一定道理」,並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再遞交書面回應。
同一議題原先共有 5 名申請人、分成 3 案提出司法覆核。是次判詞僅涉兩案,其中申請人香港記者協會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另外 3 名申請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彭耀鴻,以及大律師白天賜、黃雅斌、楊嘉瑋代表。
答辯方警務處長、律政司長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浩淇,以及大律師鄧俊傑代表。
申請方爭議
未能識辨執勤警員身分
根據上訴庭於 2022 年 9 月的判詞,3 名申請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報稱在 2019 年 6 至 8 月被特別戰術小隊(即速龍小隊)、拘捕警員所傷,但當時警員戴上頭盔、蒙面,制服上又沒展示警員編號或可供辨識的警徽,致申請人無法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或循民事索償。3 人遂提司法覆核,挑戰涉事警員在執勤時,有系統而持續地沒展示相關警員編號或警徽。
記協則挑戰警務處長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公眾活動起,沒要求或確保所有身穿制服或便衣警員,在行使公權力時,穿戴清晰可視、能識別個人身分的證明。
原審、時任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裁定,警方做法有違《人權法》。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批准律政司就執行情況提交新證據,另准申請方作回應。
警方:屬個別情況
申請方:具規律性、不是孤例
根據周三的判詞,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證據指,警方有採取措施,確保新警徽政策(Insignia Policies)有效實行,包括適用於防暴警察的「行動呼號」和適用於「速龍小隊」的「Alpha ID」系統。
其中就前者,律政司一方指申請人指稱執行不當的指控,部分為新政策推行前期的情況,其後已迅速修正;部分則屬個別情況(an isolated occasion)等。
申請方的回應中,有人反對情況屬個別事件,亦有人指警方違規情況具規律性,他們引用媒體報道、影像等加以佐證,指不是孤例。
警方爭議申請方
「偷襲」交新證據、作新指控
律政司一方遂質疑,申請方假藉回應為名,「偷襲」遞交新證據,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申請方則指,證據是用於證明違規非個別事件,而是情況普遍,也沒有超出原有指控的範圍,即警方有系統而持續地沒展示相關警員編號或警徽。
官裁定部分新證據須剔除
部分內容 准警回應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在判詞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性一說,涉及新指控,亦超出原有指控,該部分的內容須予剔除。
判詞亦提及,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誓詞,起初並沒指明違規屬於「個別情況」(isolated)。法官指重讀李姓總督察的數份誓詞,至少有 4 段起用此字,但均非用來指稱違規的情況,直至律政司一方向法官遞交陳詞時,方首次把「個別情況」與「違規」掛勾。
因此申請方質疑律政司稱違規屬個別事件而交的證據,雖然是首次提出,但有一定道理(there is some merit),申請方亦有權以新證據提出反駁。判詞指,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在判詞頒布後 28 日內遞交回應。
案件編號:CACV644/2020、CACV645/2020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18.htm
一名男警務人員被拘捕,他涉嫌在去年1月至7月期間處理10宗案件時,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警方諮詢法律意見後,這名男子被控一項「偽造」罪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明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說,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調查一宗詐騙案件期間,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其後交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人員調查,去年8月25日在青衣拘捕一名男警務人員。
警方說,被捕男子已被停職,又說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天眼直擊|涉用磁石「出千」夾公仔 休班警斷正被捕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0905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8警時任上級認不出施襲者 稱「相信同事無誣告任何人」
https://hk.news.yahoo.com/%E9%80%9A%E5%B...49752.html
八警涉毆無家者毀家當 時任總督察作供 稱認不出施襲者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4011...2_001.html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總督察認出被告涉砸打物品、將物品拋向CCTV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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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警不示編號記協提司法覆核勝訴 警上訴記協再呈新證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64144.html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多次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及後又改以行動呼號代替,香港記者協會連同數名市民,不滿警方相關安排,認為違反《人權法》並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2020年裁定記協勝訴,並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展示有關編號。警方其後不滿裁決,提出上訴,並提出把新證據呈堂;與此同時,記協一方亦提出新證據,包括證明警員多次沒遵從呼號系統實為普遍現象。高院上訴庭周三(17日)頒下裁決,認為新指控超出原本案件範圍,該部分新證據須剔除,同時下令律政司在28日內就指控再遞交書面回應。
相關訴訟原涉及3宗案件共5名申請人,分別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香港記者協會及楊子俊;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申請方因不滿「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因此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於2020年11月18日頒下裁決,指警員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身分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警方現只依賴投訴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的兩層投訴機制,未能符合《人權法》要求,認為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的投訴。
警方不服裁法提出上訴,同時提出申請提交與警方措施及警察投訴課有關的新證據,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處理,並於前年9月頒下判詞,批准警方新增部分新證據,惟雙方以書面處理理據再釀爭議。
上訴庭周三頒下的判詞顯示,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證據指,警方有採取措施,確保新警徽政策(Insignia Policies)有效實行,包括適用於防暴警察的「行動呼號」和適用於「速龍小隊」的「Alpha ID」系統;另律政司一方指,申請人稱警方執行不當的指控,部分屬新政策推行前情況,其後已迅速修正,另部分則屬個別情況。
不過,申請方的回應就反對情況屬個別事件,並指警方違規情況具規律性,同時引用傳媒報道及影像等加以佐證,強調情況絕非孤例。不過,律政司一方質疑,申請方是藉回應為名,「偷襲」呈交新證據,從而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並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
而申請方就回應,指證據是用以證明違規情況非個別事件,屬普遍情況,認為沒有超出原有指控範圍,即警方有系統而持續地沒有展示相關警員編號或警徽。
判詞最終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的說法涉及新指控,同時超出原有指控,故裁定該部分內容須剔除,惟判詞同時指出,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誓詞,本身沒有指明違規屬「個別情況」,惟法官重讀一名總督察的誓詞,至少4段使用了有關字眼,但並非用以解釋違規情況,直至律政司一方遞交陳詞時,才首次把「個別情況」與「違規」掛勾,故申請方質疑律政司稱違規屬個別事件而提交的新證據,雖屬首次提出,但具有一定道理,而申請方亦有權提出新證據作出反駁,而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在判詞頒布後28日內再遞交書面陳詞作出回應。
案件原有5名共有申請人,並分成3案提出司法覆核,而是次判詞僅涉及當中兩案,其中以香港記者協會作申請人的一案,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另3名申請人,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彭耀鴻及大律師白天賜、黃雅斌、楊嘉瑋代表。兩案的答辯方均為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並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浩淇及大律師鄧俊傑代表。
案件編號:CACV644/2020、CACV645/2020
警方涉不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上訴 記協提出新證據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6622
記協等人早前就有警員在反修例衝突沒有展示編號提司法覆核勝訴,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記協一方再提出新證據。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處理。
防暴警察及速龍小隊在反修例衝突期間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記協及四人提出司法覆核,指涉嫌違反人權法,2020年獲裁定勝訴,警方不服裁決上訴及提出部分新證據獲批。
記協一方亦提出證據,指警員多次沒有遵從呼號系統是普遍現象,警方回應指是個別事件,認為允許呈堂會造成不公。
上訴庭指由於是新指控,超出原本案件範圍,下令警方在28日內就指控再提出證據。
警不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 警上訴爭議新證據 上訴庭剔除部分、准警再回應
https://hk.news.yahoo.com/%E8%AD%A6%E4%B...51307.html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速龍小隊」等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被記協及受傷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時任高院法官周家明於 2020 年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警方不服,提出上訴,雙方以書面處理理據再釀爭議,上訴庭在周三(17 日)頒下判詞。
根據判詞,律政司一方提出,申請人指稱執行不當的指控屬個別情況;申請方則援引新證據回應,指違規情況具規律性(regular),並非孤例。律政司質疑申請方藉回應為名,「偷襲」遞交新證據,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
上訴庭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性一說,超出原有指控,該部分新證據須剔除。判詞又指律政司一方起初並沒指明違規屬於「個別情況」,而申請方就這一點提交的新證據「有一定道理」,並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再遞交書面回應。
同一議題原先共有 5 名申請人、分成 3 案提出司法覆核。是次判詞僅涉兩案,其中申請人香港記者協會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另外 3 名申請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彭耀鴻,以及大律師白天賜、黃雅斌、楊嘉瑋代表。
答辯方警務處長、律政司長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浩淇,以及大律師鄧俊傑代表。
申請方爭議
未能識辨執勤警員身分
根據上訴庭於 2022 年 9 月的判詞,3 名申請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報稱在 2019 年 6 至 8 月被特別戰術小隊(即速龍小隊)、拘捕警員所傷,但當時警員戴上頭盔、蒙面,制服上又沒展示警員編號或可供辨識的警徽,致申請人無法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或循民事索償。3 人遂提司法覆核,挑戰涉事警員在執勤時,有系統而持續地沒展示相關警員編號或警徽。
記協則挑戰警務處長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公眾活動起,沒要求或確保所有身穿制服或便衣警員,在行使公權力時,穿戴清晰可視、能識別個人身分的證明。
原審、時任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裁定,警方做法有違《人權法》。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批准律政司就執行情況提交新證據,另准申請方作回應。
警方:屬個別情況
申請方:具規律性、不是孤例
根據周三的判詞,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證據指,警方有採取措施,確保新警徽政策(Insignia Policies)有效實行,包括適用於防暴警察的「行動呼號」和適用於「速龍小隊」的「Alpha ID」系統。
其中就前者,律政司一方指申請人指稱執行不當的指控,部分為新政策推行前期的情況,其後已迅速修正;部分則屬個別情況(an isolated occasion)等。
申請方的回應中,有人反對情況屬個別事件,亦有人指警方違規情況具規律性,他們引用媒體報道、影像等加以佐證,指不是孤例。
警方爭議申請方
「偷襲」交新證據、作新指控
律政司一方遂質疑,申請方假藉回應為名,「偷襲」遞交新證據,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申請方則指,證據是用於證明違規非個別事件,而是情況普遍,也沒有超出原有指控的範圍,即警方有系統而持續地沒展示相關警員編號或警徽。
官裁定部分新證據須剔除
部分內容 准警回應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在判詞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性一說,涉及新指控,亦超出原有指控,該部分的內容須予剔除。
判詞亦提及,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誓詞,起初並沒指明違規屬於「個別情況」(isolated)。法官指重讀李姓總督察的數份誓詞,至少有 4 段起用此字,但均非用來指稱違規的情況,直至律政司一方向法官遞交陳詞時,方首次把「個別情況」與「違規」掛勾。
因此申請方質疑律政司稱違規屬個別事件而交的證據,雖然是首次提出,但有一定道理(there is some merit),申請方亦有權以新證據提出反駁。判詞指,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在判詞頒布後 28 日內遞交回應。
案件編號:CACV644/2020、CACV64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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