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2023, 12:19 AM
初選案|共謀者原則只適用於國安法後 之前言行不能視作同意默許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4529
![[Image: pbJwZAft4CF7384w1GZAJnEj-nReNx21JtjeyCbY...w1920r16_9]](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dw/20230602/741343301952606208328561.jpeg/pbJwZAft4CF7384w1GZAJnEj-nReNx21JtjeyCbY3sg?v=w1920r16_9)
民主派初選案今(2日)續審,控辯雙方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法官今裁定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意味著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但在國安法實施後,共謀者言行則可用以證明被告參與串謀。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作中段陳辭,爭議本案是否有表證成立。
審訊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應用,控方主張共謀者在控罪日期(即國安法實施)前所作言行,包括傳聞證供,可以透過運用「共謀者原則」採納;辯方則持相反立場。
戴耀廷言論只是傳聞證供
由於本案沒有傳召戴作供,庭上提及有關戴的言論、其發表的文章等,均只能被視作「傳聞證供」。一般而言,「傳聞證供」並非證人直接得知的資訊,不能直接呈堂。但若法庭容許使用「共謀者原則」,便可行使酌情權採納共謀者的「傳聞證供」證明被告參與串謀。
非傳聞證供只能指證發言者本人
法官裁定,國安法實施前,共謀者言行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即代表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至於國安法生效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換言之此後共謀者的言行,即使是「傳聞證供」仍可呈堂。
准偷拍片呈堂但只列為非傳聞證供
辯方早前反對匿名證人X的偷拍片段及錄音呈堂,法官認為與控罪相關,沒有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將其剔除,但裁定控方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呈堂,意味著戴在該些影片及錄音中提及各區會議的協議等,不能視作指證被告的直接證據。但法官現階段尚未決定這些「非傳聞證供」所給予的比重。
3名被告將會將有毋須答辯的申請。
下周將就表證是否成立陳詞方已經完成舉證,接下來辯方將作中段陳辭,要求毋須答辯,再由法官裁定是否有表證成立。辯方透露,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將會有中段陳辭以作相關申請。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再開庭,期間控辯雙方需先呈交書面陳辭。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案件編號:HCCC 69/2022
國安法前言行 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只可指證發言者 不得證其他被告默許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gga1_r.htm
![[Image: _e63c0710fcd2f038ad6bc0b4b841737f.jpg]](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ftp/News/20230603/HK/_e63c0710fcd2f038ad6bc0b4b841737f.jpg)
民主派「35+」初選案,昨踏入第62日審訊。法官陳慶偉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言行,7月1日前各被告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non-hearsay purpose)方式呈堂,換言之只能用作指證發言者,而不得證明其他被告默許他的言行,或授權他代為發言。林卓廷等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辯方毋須答辯,審訊押後下周四(8日)處理爭議。
X片段同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辯方另反對由匿名證人X拍攝、7月1日前舉行的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呈堂,法官陳慶偉裁定片段不能以「共謀者原則」呈堂,但可以非傳聞證供的方式呈堂,即同樣不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的被告。法官續稱,片段與控罪相關,沒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拒絕呈堂,詳細裁決理由將稍後補充。庭上裁決時,坐在被告欄的吳政亨和何啟明表現驚訝。
審訊自本周一爭議控方可否套用共謀者原則。控方認為本案串謀計劃始於2020年1月底,戴耀廷和區諾軒商討舉辦初選,其他人則在不同時候加入(見表),最終推展至國安法生效後,7月1日起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控方主張套用共謀者原則,可證明在7月1日前同案被告的言行,包括戴耀廷撰寫的文章,早已獲共謀的各被告默許或授權。
可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串謀
法庭的裁決意味國安法生效前的證據只能指證發言者,不能直接指證其他被告,但仍能視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參與串謀;國安法生效後的證據,則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其他被告。法官昨亦重申,現時不會判斷證據佔多大比重。
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
吳政亨、林卓廷、黃碧雲擬爭議本案表證不成立,法官陳慶偉限制辯方可針對每名被告呈交不多於10頁的陳辭,須在下周一前將陳辭存檔法庭,控方則須在下周三前將不多於30頁的陳辭存檔,並強調頁數的限制已經「很慷慨」。法官李運騰補充,若辯方爭論控方的證據不足,那理應毋須長篇幅交代,「你寫得愈多,沒有證據的機會就愈小」。
官重提警作供冗長
「不想見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
另外,昨晨甫開庭時,陳慶偉重提控方周四傳召的警員作供逾一小時,僅交代警方在社交媒體截圖的工作,「對你舉證有何用處?」控方解釋,截圖的帖文談及否決預算案,顯示初選參加者同意運用否決權。陳官提醒控方須留意大局而不是細小的議題,又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負責本案檢控,「為何你容許副手在這方面花費逾一小時?」控方致歉後,陳官表示不想見到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更一度叫控方「坐下、閉嘴」(sit down and shut up)。
【案件編號:HCCC 69/22】
【初選案】法庭裁定2020年7月1日前言行不能以共謀者原則呈堂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19795
民主派初選案續審,控方完成舉證,案件下周四續審。
被告陳志全、楊雪盈等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港區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生效,法庭裁定控方不可用同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事,以共謀者原則呈堂,但可用作非傳聞證供。
控方已完成舉證,而代表何桂藍、黃碧雲、林卓廷的代表律師,表明會作出表證不成立的中段陳詞;吳政亨代表律師指很大機會亦會作一樣的陳詞。
控辯雙方會在下周初交換書面陳詞,法庭會在下周四開庭聽取雙方的口頭陳詞。
47人初選案|官:《國安法》實施前言行錄音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呈堂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2/380502
民主派「35+」初選案今(2日)在西九龍法院進入第62天審訊,雙方續於西九龍法院爭議《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能否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決定《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以及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錄音,均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指證各被告,只可用作非傳聞證供之用,惟片段錄音與案相關不會剔除,而《國安法》實施後的共謀者言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書面理由擇日公佈,押後至下週四(8日)作中段陳詞。
辯方:必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 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交代完成了控方案情,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和梁麗幗代表吳政亨表明會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毋須答辯。陳官要求每名被告書面陳詞限於10頁以內,連同控方分別於下週一和週三呈交書面陳詞及回應,押後至週四陳詞。大律師沈士文日前反對指《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必須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否則傳聞證供均不得在共謀者原則下呈堂。
47人初選案報道一覽
【一國一制】夏寶龍:中央、特區雙規制 國安法凌駕本地法 國安委如太上皇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90340.html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周五(13日)的公開講話中提出「中央和特區政府採取『雙執行機制』」,又表示,當香港本地法律和《港區國安法》有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本地法律「配合」。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指,人大釋法後,國安委擁「太上皇的權力,之後人大釋法都『慳返』(省掉)」。
全國港澳研究會周五舉辦「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研討會,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會上致辭時,公開提及人大早前就《國安法》釋法,稱受中央直接監督的香港國安委,有權對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區「三權」(行政、立法、司法)不得干預且須「尊重和執行」。他提出,中央透過《國安法》推行中央和特區政府「雙執行機制」。
任建峰:今後國安委能繞過特區處理任何問題
「法政匯思」前召集人任建峰在接受本台採訪時表示,人大釋法後確立國安委凌駕「三權」可「繞過特區處理任何問題,之後人大釋法都慳番(省掉)」。
任建峰說:人大釋法後,夏寶龍都表明是授予國安委有無限大「太上皇」的權力。現在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隨時隨地,在任何政策上可以被閹。
「處理海外律師只是小試牛刀」
夏寶龍在講話中又指《國安法》有凌駕性,當香港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本地法律和作出「配合」。
任建峰認為該說法意義重大,問題並不只影響被告聘請海外律師的權利,日後「可以成為政權的工具」,不排除將內地司法程序中「官派律師」、秘密審訊等限制人權的情況,逐步引進香港。
任建峰說:大家多數將焦點放在海外律師,當然這是涉及被告選擇辯護人、律師的權利,這也很重要。但正正是政府和傳媒、公眾將焦點放在此狹窄問題上。
香港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接受本台訪問時為夏寶龍的有關講法解畫。他指香港法律並非因與《國安法》有「嚴重衝突」而修改,而是兩地法律「互相配合」,主要因應香港部分法例「過時」,或未能追得上新設的《港區國安法》而作「更新或修訂」。
湯家驊說:這不是奇怪的事,這都很普遍。亦非一條法律蓋過、改變或刪除另一條法律。只是希望所有法律互相配合,得到一致目標。《港區國安法》是香港法律一部分,我們需要將其他法律更新而已。
夏寶龍放話稱《國安法》「具凌駕性」後,香港律政司周五隨即表示,特區政府已就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展開工作,會儘快提出修訂建議。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和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聲稱,除了《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外,其他法律未有修改的迫切性。
國安委的權力和影響,和香港近期多宗案件息息相關。其中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件,多次掀起《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抵觸的爭議,包括保釋門檻和最近聘請海外律師的資格。
針對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處理其國安法案件一事,香港特首李家超較早時間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通過決定,指明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處理《國安法》案件,須取得香港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介入「判斷」和「決定」。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4529
![[Image: pbJwZAft4CF7384w1GZAJnEj-nReNx21JtjeyCbY...w1920r16_9]](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dw/20230602/741343301952606208328561.jpeg/pbJwZAft4CF7384w1GZAJnEj-nReNx21JtjeyCbY3sg?v=w1920r16_9)
民主派初選案今(2日)續審,控辯雙方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法官今裁定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意味著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但在國安法實施後,共謀者言行則可用以證明被告參與串謀。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作中段陳辭,爭議本案是否有表證成立。
審訊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應用,控方主張共謀者在控罪日期(即國安法實施)前所作言行,包括傳聞證供,可以透過運用「共謀者原則」採納;辯方則持相反立場。
戴耀廷言論只是傳聞證供
由於本案沒有傳召戴作供,庭上提及有關戴的言論、其發表的文章等,均只能被視作「傳聞證供」。一般而言,「傳聞證供」並非證人直接得知的資訊,不能直接呈堂。但若法庭容許使用「共謀者原則」,便可行使酌情權採納共謀者的「傳聞證供」證明被告參與串謀。
非傳聞證供只能指證發言者本人
法官裁定,國安法實施前,共謀者言行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即代表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至於國安法生效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換言之此後共謀者的言行,即使是「傳聞證供」仍可呈堂。
准偷拍片呈堂但只列為非傳聞證供
辯方早前反對匿名證人X的偷拍片段及錄音呈堂,法官認為與控罪相關,沒有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將其剔除,但裁定控方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呈堂,意味著戴在該些影片及錄音中提及各區會議的協議等,不能視作指證被告的直接證據。但法官現階段尚未決定這些「非傳聞證供」所給予的比重。
3名被告將會將有毋須答辯的申請。
下周將就表證是否成立陳詞方已經完成舉證,接下來辯方將作中段陳辭,要求毋須答辯,再由法官裁定是否有表證成立。辯方透露,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將會有中段陳辭以作相關申請。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再開庭,期間控辯雙方需先呈交書面陳辭。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案件編號:HCCC 69/2022
國安法前言行 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只可指證發言者 不得證其他被告默許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gga1_r.htm
![[Image: _e63c0710fcd2f038ad6bc0b4b841737f.jpg]](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ftp/News/20230603/HK/_e63c0710fcd2f038ad6bc0b4b841737f.jpg)
民主派「35+」初選案,昨踏入第62日審訊。法官陳慶偉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言行,7月1日前各被告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non-hearsay purpose)方式呈堂,換言之只能用作指證發言者,而不得證明其他被告默許他的言行,或授權他代為發言。林卓廷等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辯方毋須答辯,審訊押後下周四(8日)處理爭議。
X片段同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辯方另反對由匿名證人X拍攝、7月1日前舉行的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呈堂,法官陳慶偉裁定片段不能以「共謀者原則」呈堂,但可以非傳聞證供的方式呈堂,即同樣不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的被告。法官續稱,片段與控罪相關,沒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拒絕呈堂,詳細裁決理由將稍後補充。庭上裁決時,坐在被告欄的吳政亨和何啟明表現驚訝。
審訊自本周一爭議控方可否套用共謀者原則。控方認為本案串謀計劃始於2020年1月底,戴耀廷和區諾軒商討舉辦初選,其他人則在不同時候加入(見表),最終推展至國安法生效後,7月1日起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控方主張套用共謀者原則,可證明在7月1日前同案被告的言行,包括戴耀廷撰寫的文章,早已獲共謀的各被告默許或授權。
可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串謀
法庭的裁決意味國安法生效前的證據只能指證發言者,不能直接指證其他被告,但仍能視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參與串謀;國安法生效後的證據,則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其他被告。法官昨亦重申,現時不會判斷證據佔多大比重。
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
吳政亨、林卓廷、黃碧雲擬爭議本案表證不成立,法官陳慶偉限制辯方可針對每名被告呈交不多於10頁的陳辭,須在下周一前將陳辭存檔法庭,控方則須在下周三前將不多於30頁的陳辭存檔,並強調頁數的限制已經「很慷慨」。法官李運騰補充,若辯方爭論控方的證據不足,那理應毋須長篇幅交代,「你寫得愈多,沒有證據的機會就愈小」。
官重提警作供冗長
「不想見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
另外,昨晨甫開庭時,陳慶偉重提控方周四傳召的警員作供逾一小時,僅交代警方在社交媒體截圖的工作,「對你舉證有何用處?」控方解釋,截圖的帖文談及否決預算案,顯示初選參加者同意運用否決權。陳官提醒控方須留意大局而不是細小的議題,又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負責本案檢控,「為何你容許副手在這方面花費逾一小時?」控方致歉後,陳官表示不想見到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更一度叫控方「坐下、閉嘴」(sit down and shut up)。
【案件編號:HCCC 69/22】
【初選案】法庭裁定2020年7月1日前言行不能以共謀者原則呈堂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19795
民主派初選案續審,控方完成舉證,案件下周四續審。
被告陳志全、楊雪盈等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港區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生效,法庭裁定控方不可用同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事,以共謀者原則呈堂,但可用作非傳聞證供。
控方已完成舉證,而代表何桂藍、黃碧雲、林卓廷的代表律師,表明會作出表證不成立的中段陳詞;吳政亨代表律師指很大機會亦會作一樣的陳詞。
控辯雙方會在下周初交換書面陳詞,法庭會在下周四開庭聽取雙方的口頭陳詞。
47人初選案|官:《國安法》實施前言行錄音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呈堂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2/380502
民主派「35+」初選案今(2日)在西九龍法院進入第62天審訊,雙方續於西九龍法院爭議《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能否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決定《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以及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錄音,均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指證各被告,只可用作非傳聞證供之用,惟片段錄音與案相關不會剔除,而《國安法》實施後的共謀者言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書面理由擇日公佈,押後至下週四(8日)作中段陳詞。
辯方:必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 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交代完成了控方案情,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和梁麗幗代表吳政亨表明會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毋須答辯。陳官要求每名被告書面陳詞限於10頁以內,連同控方分別於下週一和週三呈交書面陳詞及回應,押後至週四陳詞。大律師沈士文日前反對指《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必須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否則傳聞證供均不得在共謀者原則下呈堂。
47人初選案報道一覽
【一國一制】夏寶龍:中央、特區雙規制 國安法凌駕本地法 國安委如太上皇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90340.html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周五(13日)的公開講話中提出「中央和特區政府採取『雙執行機制』」,又表示,當香港本地法律和《港區國安法》有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本地法律「配合」。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指,人大釋法後,國安委擁「太上皇的權力,之後人大釋法都『慳返』(省掉)」。
全國港澳研究會周五舉辦「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研討會,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會上致辭時,公開提及人大早前就《國安法》釋法,稱受中央直接監督的香港國安委,有權對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區「三權」(行政、立法、司法)不得干預且須「尊重和執行」。他提出,中央透過《國安法》推行中央和特區政府「雙執行機制」。
任建峰:今後國安委能繞過特區處理任何問題
「法政匯思」前召集人任建峰在接受本台採訪時表示,人大釋法後確立國安委凌駕「三權」可「繞過特區處理任何問題,之後人大釋法都慳番(省掉)」。
任建峰說:人大釋法後,夏寶龍都表明是授予國安委有無限大「太上皇」的權力。現在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隨時隨地,在任何政策上可以被閹。
「處理海外律師只是小試牛刀」
夏寶龍在講話中又指《國安法》有凌駕性,當香港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本地法律和作出「配合」。
任建峰認為該說法意義重大,問題並不只影響被告聘請海外律師的權利,日後「可以成為政權的工具」,不排除將內地司法程序中「官派律師」、秘密審訊等限制人權的情況,逐步引進香港。
任建峰說:大家多數將焦點放在海外律師,當然這是涉及被告選擇辯護人、律師的權利,這也很重要。但正正是政府和傳媒、公眾將焦點放在此狹窄問題上。
香港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接受本台訪問時為夏寶龍的有關講法解畫。他指香港法律並非因與《國安法》有「嚴重衝突」而修改,而是兩地法律「互相配合」,主要因應香港部分法例「過時」,或未能追得上新設的《港區國安法》而作「更新或修訂」。
湯家驊說:這不是奇怪的事,這都很普遍。亦非一條法律蓋過、改變或刪除另一條法律。只是希望所有法律互相配合,得到一致目標。《港區國安法》是香港法律一部分,我們需要將其他法律更新而已。
夏寶龍放話稱《國安法》「具凌駕性」後,香港律政司周五隨即表示,特區政府已就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展開工作,會儘快提出修訂建議。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和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聲稱,除了《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外,其他法律未有修改的迫切性。
國安委的權力和影響,和香港近期多宗案件息息相關。其中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件,多次掀起《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抵觸的爭議,包括保釋門檻和最近聘請海外律師的資格。
針對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處理其國安法案件一事,香港特首李家超較早時間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通過決定,指明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處理《國安法》案件,須取得香港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介入「判斷」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