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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 child abuse, 虐待或忽略兒童 treatment or neglect of child
#3
港府擬立法強制舉報虐兒 違例最高可囚3個月 周五刊憲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53...2_001.html
[Image: bkn-20230531180112365-0531_00822_001_02b...0531212430]

政府2021年施政報告宣布推展有關強制舉報虐兒立法工作,並在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及早識別虐兒個案。當局今日(5月31日)表示,草案擬議透過機制強制所指名的從業員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並加入免責辯護及法律條文保障。新制定會在法例刊憲後18個月實施生效,違規者最高可判3個月監禁及罰款5萬港元。立法程序時間將於周五(6月2日)刊登憲報,下月14日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

條例列明,受保護對象主要為18歲以下兒童;強制舉報者擬涵蓋社會福利、教育、醫療衞生界別下共23類需監管而又經常接觸兒童的從業員,包括社會工作者、幼兒工作員、兒童住宿照顧服務院舍院長、教員、寄宿學校舍監、護士、醫生、臨床心理學家等。強制舉報者如在工作過程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則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下盡快舉報。

可能對兒童造成嚴重傷害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例子包括,藉暴力手段使該兒童受到身體損傷; 強迫或誘使該兒童參與任何涉及性的作為; 嚴重或重複地威嚇或詆毀該兒童,或嚴重或重複地使其感到恐懼,以致危及或損害其心理健康;以及嚴重或重複地忽視該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及或損害其健康或發展。

機制建議設立免責辯護,譬如舉報者延誤舉報時有合理辯解,包括「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延誤舉報是符合受虐兒童的最佳利益」;「在延誤期間必須採取適合當時情況的合理行動」,例如安撫受性侵兒童情緒等,以及「真誠而合理相信另一名強制舉報者已就事件作出舉報」。同時機制亦會為舉報者加入法律條文保障,包括「任何人不得阻止或阻礙強制舉報者作出舉報」、「任何人不得披露強制舉報者身份」、「強制舉報者不會因作出舉報而招致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等。

當局表示,相信立法後大眾舉報意識會有所增加,考慮到屆時舉報個案會隨之大增,因此社會福利署將增加緊急兒童留宿服務,包括於下年第一季啟用新的留宿幼兒中心,提供48個服務名額,預料每年平均可照顧192名兒童。當局又指,草案建議強制舉報者需在合理情況下盡快舉報,但考慮到每宗個案性質不同,故不會就舉報時限明文規定強制指標。而舉報會按嚴重程度分3級,詳情將載於強制舉報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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