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2023, 08:11 PM
涉網上發布煽動港獨訊息 國安處拘23歲女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30...2_001.html
香港國安處昨日(8日)在秀茂坪區就一宗案件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姓袁23歲女子,她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0及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顯示,該名女子涉嫌在網上發布煽動香港獨立訊息。
消息指鄧燕娥被捕 警方稱被捕女子涉勾結外國危害國安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309.htm
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宣布釋法不影響抗辯一案於下月處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309.htm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監禁4.5個月
https://www.stheadline.com/society/32081...B%E6%9C%88
![[Image: 20230311_news_%E9%84%92%E5%B9%B8%E5%BD%A4_ch.png]](https://image.hkhl.hk/f/640p0/0x0/100/none/62b294fc78b928b98992e528d5b6d0c9/2023-03/20230311_news_%E9%84%92%E5%B9%B8%E5%BD%A4_ch.png)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被控,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受審後被裁定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今早於西九龍法院判處3人監禁4.5個月。3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鄒拒絕接受言論自由限制,拒絕保釋。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羅官判刑前重申作為外國代理人本身並不違法,本案罪行為不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羅官判刑指國家安全於公共利益和國家而言屬重中之重,法律作用在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判刑須反映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發出訊息指法律不容違反,須判刑懲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羅官續指本案有預謀,被告一同犯案,高調開記招向警務處處長發公開信指不會提供資料,延誤部門防止和調查涉及危害國安的事情。
鄒幸彤判刑前陳情指「我們都清楚事實上我們並非外國代理人,這一年來的折磨也無法證實任何事,在此之下懲罰我們就是懲罰捍衛真相的人。真相就是用國家安全作空洞的借口來向公民社會全面開戰;真相就是我們的民主人權運動植根於此而非由邪惡外國勢力輸入;真相就是這裏的人都有自己的聲音而不會沉默。對當權者說出真相所帶來的代價支聯會並不陌生,我們清楚因為我們已經捍衛了天安門大屠殺的真相超過30年,支援許多因為說出事件真相而入獄受辱的人,我們早準備好付出代價。
政府用本案通知書貶抑我們為外國代理人,切切實實地叫我們屈膝跪下、背棄我們的朋友、背叛我們的理念,接受由國家絕對權威來決定一切之後,我們將可換來一夕安寢。我們會用行動來回應:永不屈服。不義的安穩並非真正安穩。我們永不會向國家拋棄我們的獨立。我們永不會擁護政府的謊言來污衊我們的運動。我們永不會視我們的朋友和自己做罪犯只因政府如是說。
相反我們會繼續堅持以真相對抗謊言,用尊嚴對抗侮蔑,用公開對抗秘密,用理性對抗瘋狂,用團結對抗分裂。在街頭、在法庭、在獄室,我們一定會在所有地方對抗不義。我們會在這個稱之為家的城市的這場戰爭奮鬥,因為我們做自己的自由已經危在旦夕,因為我城的未來甚至更廣闊的世界也危在旦夕。如閣下必須懲罰我們抗命,但如你基於謊言來行使權力,我們人之為人就只能抗命。」
港府不滿黎智英兒子律師團隊尋求聯合國干預國安法案件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11d0181a...8%E4%BB%B6
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兒子黎崇恩及其律師團隊,尋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注黎智英《港區國安法》案件,特區政府對此表達強烈不滿。
政府批評黎崇恩的所謂「國際律師團隊」,肆意抹黑《港區國安法》和特區司法制度,並濫用聯合國機制,對黎智英案件司法程序進行干預,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強調本港司法制度,一直深得國際社會推崇,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干預,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應有的司法審判,都是公然破壞香港特區法治。
而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極有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
政府重申絕不容許任何人干預特區的法程序,並予以強烈譴責。
政府擬規定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須獲特首許可 律師會指不符成本效益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11cfa01a...8%E7%9B%8A
政府計劃修例,規定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前,須取得行政長官的許可證明書,而在申請特首證明書前,要取得准許申請通知書。律師會認為不符合成本效益。
當局近日進一步修訂機制,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須先通知律政司司長表明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行政長官之後若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可發出准許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再辦理專案認許申請,以排除毫無理據、浪費時間及資源的申請。
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認為當局相關建議太簡短,不清楚兩重申請的操作細節,亦不清楚如何配合《國安法》第47條有關申請證明書的要求。特首亦無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兩次裁定,初步認為建議不符合成本效益,並令各方工作重複。
[ 本帖最後由 IamHK 於 2023-3-15 18: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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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處昨日(8日)在秀茂坪區就一宗案件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姓袁23歲女子,她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0及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顯示,該名女子涉嫌在網上發布煽動香港獨立訊息。
消息指鄧燕娥被捕 警方稱被捕女子涉勾結外國危害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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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宣布釋法不影響抗辯一案於下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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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監禁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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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被控,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受審後被裁定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今早於西九龍法院判處3人監禁4.5個月。3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鄒拒絕接受言論自由限制,拒絕保釋。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羅官判刑前重申作為外國代理人本身並不違法,本案罪行為不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羅官判刑指國家安全於公共利益和國家而言屬重中之重,法律作用在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判刑須反映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發出訊息指法律不容違反,須判刑懲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羅官續指本案有預謀,被告一同犯案,高調開記招向警務處處長發公開信指不會提供資料,延誤部門防止和調查涉及危害國安的事情。
鄒幸彤判刑前陳情指「我們都清楚事實上我們並非外國代理人,這一年來的折磨也無法證實任何事,在此之下懲罰我們就是懲罰捍衛真相的人。真相就是用國家安全作空洞的借口來向公民社會全面開戰;真相就是我們的民主人權運動植根於此而非由邪惡外國勢力輸入;真相就是這裏的人都有自己的聲音而不會沉默。對當權者說出真相所帶來的代價支聯會並不陌生,我們清楚因為我們已經捍衛了天安門大屠殺的真相超過30年,支援許多因為說出事件真相而入獄受辱的人,我們早準備好付出代價。
政府用本案通知書貶抑我們為外國代理人,切切實實地叫我們屈膝跪下、背棄我們的朋友、背叛我們的理念,接受由國家絕對權威來決定一切之後,我們將可換來一夕安寢。我們會用行動來回應:永不屈服。不義的安穩並非真正安穩。我們永不會向國家拋棄我們的獨立。我們永不會擁護政府的謊言來污衊我們的運動。我們永不會視我們的朋友和自己做罪犯只因政府如是說。
相反我們會繼續堅持以真相對抗謊言,用尊嚴對抗侮蔑,用公開對抗秘密,用理性對抗瘋狂,用團結對抗分裂。在街頭、在法庭、在獄室,我們一定會在所有地方對抗不義。我們會在這個稱之為家的城市的這場戰爭奮鬥,因為我們做自己的自由已經危在旦夕,因為我城的未來甚至更廣闊的世界也危在旦夕。如閣下必須懲罰我們抗命,但如你基於謊言來行使權力,我們人之為人就只能抗命。」
港府不滿黎智英兒子律師團隊尋求聯合國干預國安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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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兒子黎崇恩及其律師團隊,尋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注黎智英《港區國安法》案件,特區政府對此表達強烈不滿。
政府批評黎崇恩的所謂「國際律師團隊」,肆意抹黑《港區國安法》和特區司法制度,並濫用聯合國機制,對黎智英案件司法程序進行干預,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強調本港司法制度,一直深得國際社會推崇,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干預,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應有的司法審判,都是公然破壞香港特區法治。
而發表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言論,極有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
政府重申絕不容許任何人干預特區的法程序,並予以強烈譴責。
政府擬規定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須獲特首許可 律師會指不符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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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修例,規定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前,須取得行政長官的許可證明書,而在申請特首證明書前,要取得准許申請通知書。律師會認為不符合成本效益。
當局近日進一步修訂機制,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須先通知律政司司長表明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行政長官之後若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可發出准許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再辦理專案認許申請,以排除毫無理據、浪費時間及資源的申請。
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認為當局相關建議太簡短,不清楚兩重申請的操作細節,亦不清楚如何配合《國安法》第47條有關申請證明書的要求。特首亦無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兩次裁定,初步認為建議不符合成本效益,並令各方工作重複。
[ 本帖最後由 IamHK 於 2023-3-15 18:09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