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2022, 05:17 PM
律師被控誤導投訴警察課 官疑是否具意圖判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中國籍巴基斯坦裔律師前年陪客戶到警署落口供後,投訴遭3名便衣警員襲擊。警方其後發現該律師涉嫌蓄意提供虛假資料,控告他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他於東區法院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天(29日)裁決,裁判官指未能肯定他有誤導警方的意圖,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42歲被告周祖樑,否認於2020年12月3日,在灣仔投訴警察課報案中心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
裁判官裁決時指,未能肯定涉及投訴事件的警員已說出全部事實。例如有警員刻意否認曾貼近被告,惟現場片段顯示警員與被告似乎肩並肩地站着。雖然投訴警察課警員的證供清晰直接,惟被告的說法亦有可能真確。被告作為投訴當事人,或只是向投訴課警員說出事發經過,且被告當時曾激烈爭執,情緒激動,因個人觀感或誤會警員的動作、或有可能誇大了部分情況;而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亦有缺失。總括而言,裁判官未能肯被告定知悉自己所言不準確,因此亦未能肯定被告有意誤導警員,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1147/2021
涉非禮懷孕店員後圖付錢了事 高級督察續准保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2個月內3次被查身份證 青年指警權過闊申司法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20歲青年稱在個多月間,3次在街上遭警員截查及要求查閱其身份證。他認為警員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去截查市民身份證屬不合憲,故於昨(7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並指條例以「有可疑行為」及「有理由相信」為由來截查市民屬於過闊及過於模糊。
本案申請人是曾浩銘(譯音),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則被列為擬答辯人。據申請人自行以英文撰寫的入稟狀指,他是一名沒有案底的20歲香港永久居民。申請人稱他居於筲箕灣,今年10月在該處的麵包店買麵包時被警員截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另外他於上月中及上月22日分別於筲箕灣及西灣河港鐵站,同樣被警員截查。申請人指該3次截查警員均沒應他要求出示委任證,亦沒有就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提供合理理據。申請人稱該些警員並沒有對他搜身,或要求查閱他背包等物品。被查時申請人因擔心要負上刑責,故沒有拒絕出示身份證。那時他身上並無任何武器,只有原子筆等物品。
申請人指,現時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警員只要「有理由相信」及覺得有可疑,便可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申請人認為有關權力過闊及模糊,因條例未有清楚說明如何覺得可疑及有何先決條件,只單憑警員雙眼去斷定該市民是否值得懷疑。而且當警員要截查市民時,必然要將該名人士拘留一段時間,因此屬違反受《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拘留之條文。申請人認為他多次被警方騷擾,是因他是較容易的截查目標,讓警方「交數」。另外申請人又認為警方並無任何合理理據去證明他有可疑,令警員需要因防止罪案發生而去制止申請人。申請人認為現時的法例並不足以支持警方單憑合理懷疑,便要求市民提供身份證讓其查閱。
案件編號:HCAL 1428/2022
原文網址:2個月內3次被查身份證 青年指警權過闊申司法覆核 | on.cc東網 | 港澳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refer=hn2
警長涉收舅仔利益助對方朋友報案 被控收賄受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疑向賣淫集團通風報信 男警牛頭角被捕將停職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警方上周一(11月28日)晚上搗破一個跨境賣淫集團,拘捕俄羅斯、日本及內地妓女等共17人,其後在灣仔區拘捕1名33歲內地女子,相信為集團主腦。警方今日(8日)表示,經深入調查後,於昨日(12月7日)在牛頭角拘捕1名46歲任職警員的本地男子,他涉嫌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非法入境者未經授權留港。據悉該男警為尖沙咀分區特遣隊警員,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現正跟進調查,該名被捕男子稍後將會被停職。
據了解,警方上周一晚掃黃行動期間,賣淫集團女主腦疑似接獲通知,致使其在拘捕行動前離開尖沙咀酒店房間。警方經連日追查後,終在上周六(12月3日)在將之拘捕,並在其身上檢獲超過15萬港元現金、數部手機、2張不同名稱及已被報失的香港身份證及一張台灣身份證,她現正被扣留調查。惟警方對於女主腦掌握警方行動有懷疑,遂展開深入調查,至昨日拘捕涉案男警。
男警去年駕駛警方私家車撞飛女途人 危險駕駛罪脫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00304
超速追疑賊車撞飛過路女子 警長脫危駕罪僅不小心駕駛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警察福利基金|反修例以來收支首盈轉虧 捐款少$1億按年跌八成半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5465
![[Image: ZYr3fR3nFXEAqJVcgDsdMyWXD3R9IXUAQz2cqEM9...w1920r16_9]](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dw/20221210/678265903111999488614597.jpeg/ZYr3fR3nFXEAqJVcgDsdMyWXD3R9IXUAQz2cqEM9nKg?v=w1920r16_9)
警察福利基金捐款跌86% 反修例以來首次收支轉虧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9%E8%99%A7
警員涉嫌假冒國安處人員 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1976
兩名警員及一名男子訛稱是警方國安處人員,涉嫌串謀詐騙,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控罪指,三人在3月27日至4月1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詐騙事主張田同要求他交出款項,以結清兩間公司之間的交易。三人涉不誠實虛假地表示是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並指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提供有關事主涉及詐騙的消息,如發現消息屬實,會展開調查。
另外,該名非警務人員同時被控假冒警方國安處人員。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11月4日再訊,三人獲准保釋。
鄒幸彤呼籲參與六四集會被指煽動 上訴得直獲撤罪 鄒稱:估唔到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6948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2021年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月。鄒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14日)裁定警方所發禁止集會的命令並不合法,因此,即使鄒呼籲他人集會,亦未有違法,遂裁定鄒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都撤銷。
法官張慧玲雖然有頒下判辭解釋因由,但也有安排上訴人鄒幸彤到法庭聽取裁決結果,鄒在人欄聽到她上訴得直後,不禁說了聲:「估唔到!」
若控方上訴將批出上訴終院證明書
律政司的代表向法庭稱,需時考慮判辭的理據,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將於本月23日或之前通知法庭。法官張慧玲認為本案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若律政司上訴,應會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人鄒幸彤被裁定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但鄒被指在期內,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
公安條例指明要考慮其他措施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指,除禁止集會外,證據並未顯示警方有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他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發出禁止令的原因,但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
機制只容許指定人士上訴
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鄒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禁止涉案維園六四集會的決定。張官並不同意,她認為應容許市民在刑事審訊中,質疑措施合法性。律政司卻認為,《公安條例》設有上訴機制,但張官指該機制下只有指定人士可上訴,而非一般市民,包括鄒。
無考慮其他措施禁止令便會不合法
張官亦認為,《公安條例》有條文要求警方只可適度限制集會。如果警方沒有考慮其他措施,禁止集會便不合法。在本案中,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發出禁止令,針對的風險是新冠狀病毒傳播。張官引述決定禁止集會的警司在原審時作供,該警司承認申請集會的代表,曾表示願意遵守合理的防疫要求。
主辯方願遵守要求 警方沒認真考慮
張官指,雖然主辦方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出措施,如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等,以達到控制病毒傳播的風險。同時,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主辦方無能力實施任何相關措施。
控方未確立禁止令 呼籲集會亦不違法
至於鄒否認呼籲市民到維園,張官則同意原審裁定,即涉案文章內容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尤其是報刊文章中的其中一句:「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由於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法官因此裁定鄒的定罪上訴得直,原被判囚15個月的刑期亦撤銷。
案件編號:HCMA51/2022
警方去年未有批准舉行六四晚會,同日下午2時起封鎖維園多個球場。(詳看下圖)
![[Image: ZFMASFMrJnn9uA0vIv8XYAKjkbqYg4KIkD6p2oY-qdo?v=w1920]](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dw/20210604/477622303618764800639257.jpeg/ZFMASFMrJnn9uA0vIv8XYAKjkbqYg4KIkD6p2oY-qdo?v=w1920)
涉去年6.4維園集結煽惑案 鄒幸彤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期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1...2_001.html
已經解散的支聯會,其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呼籲市民參加去年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她事後被控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今年10月經開庭後,今天(14日)頒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法官指由於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當時禁止集會的命令之合法性,並裁定鄒成功挑戰該禁令,故裁定上訴得直。
在法官裁定上訴得直後,律政司代表經考慮後,再開庭時向法官表示需時研究判詞,以考慮是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不過因據高院實務指示,如發現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須提出上訴應立刻提出,故希望張官可給予時間讓其於下周五(23日)或之前提出。張官則指認同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如律政司提出,她會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現時則先批准其在下周五或之前提出。據悉,鄒幸彤現時已就所有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服刑完畢,但因仍有包括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未審理而須還押。
上訴人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據判詞指,上訴方於原審時曾提出,質疑警方禁集會的命令是否合法,但原審裁判官認為刑事審訊中不能提出此質疑。不過法官指是否可提出質疑,關鍵在於如何詮釋《公安條例》。控方指根據《公安條例》,挑戰禁集會命令有法定上訴機制,上訴委員會的裁定為最終裁定。但是法官指本案禁令是一般性措施,上訴機制規定只有指定人士才可提上訴,並不包括如上訴人的一般市民。因此法官認為在正確詮釋下,《公安條例》容許上訴人在這宗刑事案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
就禁止令是否合法方面,警方以新冠疫情及公共衞生為由禁止集會。但法官指條例是要求警方考慮集會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條件下進行,如果不能做到才可禁止集會。但是根據曾與集會組織人商討集會事宜的警司之證供,當時主辦方願意配合警方任何合理的防疫要求,但警方只是對主辦方提出的措施作質疑,並無認真考慮及提出一系列明顯可作考慮的措施或條件,以控制病毒傳播的實際風險。法官直指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的要求。此外,警方向衞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而本次集會並非此類型集會。而且該報告是在警方決定禁止集會後才提取,以為上訴委員會聆訊作準備,故法官認為警方作決定時並無考慮該報告。法官最終裁定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 51/2022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2-14 09: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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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巴基斯坦裔律師前年陪客戶到警署落口供後,投訴遭3名便衣警員襲擊。警方其後發現該律師涉嫌蓄意提供虛假資料,控告他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他於東區法院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天(29日)裁決,裁判官指未能肯定他有誤導警方的意圖,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42歲被告周祖樑,否認於2020年12月3日,在灣仔投訴警察課報案中心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
裁判官裁決時指,未能肯定涉及投訴事件的警員已說出全部事實。例如有警員刻意否認曾貼近被告,惟現場片段顯示警員與被告似乎肩並肩地站着。雖然投訴警察課警員的證供清晰直接,惟被告的說法亦有可能真確。被告作為投訴當事人,或只是向投訴課警員說出事發經過,且被告當時曾激烈爭執,情緒激動,因個人觀感或誤會警員的動作、或有可能誇大了部分情況;而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亦有缺失。總括而言,裁判官未能肯被告定知悉自己所言不準確,因此亦未能肯定被告有意誤導警員,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1147/2021
涉非禮懷孕店員後圖付錢了事 高級督察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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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內3次被查身份證 青年指警權過闊申司法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20歲青年稱在個多月間,3次在街上遭警員截查及要求查閱其身份證。他認為警員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去截查市民身份證屬不合憲,故於昨(7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並指條例以「有可疑行為」及「有理由相信」為由來截查市民屬於過闊及過於模糊。
本案申請人是曾浩銘(譯音),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則被列為擬答辯人。據申請人自行以英文撰寫的入稟狀指,他是一名沒有案底的20歲香港永久居民。申請人稱他居於筲箕灣,今年10月在該處的麵包店買麵包時被警員截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另外他於上月中及上月22日分別於筲箕灣及西灣河港鐵站,同樣被警員截查。申請人指該3次截查警員均沒應他要求出示委任證,亦沒有就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提供合理理據。申請人稱該些警員並沒有對他搜身,或要求查閱他背包等物品。被查時申請人因擔心要負上刑責,故沒有拒絕出示身份證。那時他身上並無任何武器,只有原子筆等物品。
申請人指,現時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警員只要「有理由相信」及覺得有可疑,便可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申請人認為有關權力過闊及模糊,因條例未有清楚說明如何覺得可疑及有何先決條件,只單憑警員雙眼去斷定該市民是否值得懷疑。而且當警員要截查市民時,必然要將該名人士拘留一段時間,因此屬違反受《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拘留之條文。申請人認為他多次被警方騷擾,是因他是較容易的截查目標,讓警方「交數」。另外申請人又認為警方並無任何合理理據去證明他有可疑,令警員需要因防止罪案發生而去制止申請人。申請人認為現時的法例並不足以支持警方單憑合理懷疑,便要求市民提供身份證讓其查閱。
案件編號:HCAL 1428/2022
原文網址:2個月內3次被查身份證 青年指警權過闊申司法覆核 | on.cc東網 | 港澳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refer=hn2
警長涉收舅仔利益助對方朋友報案 被控收賄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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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向賣淫集團通風報信 男警牛頭角被捕將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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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上周一(11月28日)晚上搗破一個跨境賣淫集團,拘捕俄羅斯、日本及內地妓女等共17人,其後在灣仔區拘捕1名33歲內地女子,相信為集團主腦。警方今日(8日)表示,經深入調查後,於昨日(12月7日)在牛頭角拘捕1名46歲任職警員的本地男子,他涉嫌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非法入境者未經授權留港。據悉該男警為尖沙咀分區特遣隊警員,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現正跟進調查,該名被捕男子稍後將會被停職。
據了解,警方上周一晚掃黃行動期間,賣淫集團女主腦疑似接獲通知,致使其在拘捕行動前離開尖沙咀酒店房間。警方經連日追查後,終在上周六(12月3日)在將之拘捕,並在其身上檢獲超過15萬港元現金、數部手機、2張不同名稱及已被報失的香港身份證及一張台灣身份證,她現正被扣留調查。惟警方對於女主腦掌握警方行動有懷疑,遂展開深入調查,至昨日拘捕涉案男警。
男警去年駕駛警方私家車撞飛女途人 危險駕駛罪脫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00304
超速追疑賊車撞飛過路女子 警長脫危駕罪僅不小心駕駛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警察福利基金|反修例以來收支首盈轉虧 捐款少$1億按年跌八成半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5465
![[Image: ZYr3fR3nFXEAqJVcgDsdMyWXD3R9IXUAQz2cqEM9...w1920r16_9]](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dw/20221210/678265903111999488614597.jpeg/ZYr3fR3nFXEAqJVcgDsdMyWXD3R9IXUAQz2cqEM9nKg?v=w1920r16_9)
警察福利基金捐款跌86% 反修例以來首次收支轉虧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9%E8%99%A7
警員涉嫌假冒國安處人員 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1976
兩名警員及一名男子訛稱是警方國安處人員,涉嫌串謀詐騙,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控罪指,三人在3月27日至4月1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詐騙事主張田同要求他交出款項,以結清兩間公司之間的交易。三人涉不誠實虛假地表示是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並指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提供有關事主涉及詐騙的消息,如發現消息屬實,會展開調查。
另外,該名非警務人員同時被控假冒警方國安處人員。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11月4日再訊,三人獲准保釋。
鄒幸彤呼籲參與六四集會被指煽動 上訴得直獲撤罪 鄒稱:估唔到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6948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2021年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月。鄒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14日)裁定警方所發禁止集會的命令並不合法,因此,即使鄒呼籲他人集會,亦未有違法,遂裁定鄒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都撤銷。
法官張慧玲雖然有頒下判辭解釋因由,但也有安排上訴人鄒幸彤到法庭聽取裁決結果,鄒在人欄聽到她上訴得直後,不禁說了聲:「估唔到!」
若控方上訴將批出上訴終院證明書
律政司的代表向法庭稱,需時考慮判辭的理據,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將於本月23日或之前通知法庭。法官張慧玲認為本案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若律政司上訴,應會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人鄒幸彤被裁定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但鄒被指在期內,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
公安條例指明要考慮其他措施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指,除禁止集會外,證據並未顯示警方有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他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發出禁止令的原因,但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
機制只容許指定人士上訴
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鄒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禁止涉案維園六四集會的決定。張官並不同意,她認為應容許市民在刑事審訊中,質疑措施合法性。律政司卻認為,《公安條例》設有上訴機制,但張官指該機制下只有指定人士可上訴,而非一般市民,包括鄒。
無考慮其他措施禁止令便會不合法
張官亦認為,《公安條例》有條文要求警方只可適度限制集會。如果警方沒有考慮其他措施,禁止集會便不合法。在本案中,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發出禁止令,針對的風險是新冠狀病毒傳播。張官引述決定禁止集會的警司在原審時作供,該警司承認申請集會的代表,曾表示願意遵守合理的防疫要求。
主辯方願遵守要求 警方沒認真考慮
張官指,雖然主辦方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出措施,如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等,以達到控制病毒傳播的風險。同時,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主辦方無能力實施任何相關措施。
控方未確立禁止令 呼籲集會亦不違法
至於鄒否認呼籲市民到維園,張官則同意原審裁定,即涉案文章內容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尤其是報刊文章中的其中一句:「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由於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法官因此裁定鄒的定罪上訴得直,原被判囚15個月的刑期亦撤銷。
案件編號:HCMA51/2022
警方去年未有批准舉行六四晚會,同日下午2時起封鎖維園多個球場。(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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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去年6.4維園集結煽惑案 鄒幸彤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期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1...2_001.html
已經解散的支聯會,其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呼籲市民參加去年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她事後被控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今年10月經開庭後,今天(14日)頒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法官指由於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當時禁止集會的命令之合法性,並裁定鄒成功挑戰該禁令,故裁定上訴得直。
在法官裁定上訴得直後,律政司代表經考慮後,再開庭時向法官表示需時研究判詞,以考慮是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不過因據高院實務指示,如發現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須提出上訴應立刻提出,故希望張官可給予時間讓其於下周五(23日)或之前提出。張官則指認同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如律政司提出,她會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現時則先批准其在下周五或之前提出。據悉,鄒幸彤現時已就所有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服刑完畢,但因仍有包括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未審理而須還押。
上訴人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據判詞指,上訴方於原審時曾提出,質疑警方禁集會的命令是否合法,但原審裁判官認為刑事審訊中不能提出此質疑。不過法官指是否可提出質疑,關鍵在於如何詮釋《公安條例》。控方指根據《公安條例》,挑戰禁集會命令有法定上訴機制,上訴委員會的裁定為最終裁定。但是法官指本案禁令是一般性措施,上訴機制規定只有指定人士才可提上訴,並不包括如上訴人的一般市民。因此法官認為在正確詮釋下,《公安條例》容許上訴人在這宗刑事案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
就禁止令是否合法方面,警方以新冠疫情及公共衞生為由禁止集會。但法官指條例是要求警方考慮集會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條件下進行,如果不能做到才可禁止集會。但是根據曾與集會組織人商討集會事宜的警司之證供,當時主辦方願意配合警方任何合理的防疫要求,但警方只是對主辦方提出的措施作質疑,並無認真考慮及提出一系列明顯可作考慮的措施或條件,以控制病毒傳播的實際風險。法官直指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的要求。此外,警方向衞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而本次集會並非此類型集會。而且該報告是在警方決定禁止集會後才提取,以為上訴委員會聆訊作準備,故法官認為警方作決定時並無考慮該報告。法官最終裁定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 51/2022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2-14 09:48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