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4-2022, 02:00 PM
遇查求先看警委任證 社工脫阻差罪律政司上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0...2_001.html
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爆發警民衝突,1名女社工被指在被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時拒絕,要警員先出示委任證。她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交替控罪。經審訊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黃雅茵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天(4日)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9月14日頒布判詞。
本案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林曉樺。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上訴方指,當日梁督察截停林要求她出示身份證,但林只拿了錢包出來並揮動錢包,然後重複要求梁要先出示委任證,雖然後來林將身份證取出並一直緊握證件,但上訴方認為林的行為反映她不會願意將身份證交給警員。上訴方續指,警方查市民身份證的目的,在於要查閲該市民的身份,林雖曾經手持身份證,但其行為未達法律要求,而梁督察當時作為指揮官,帶領30多人的小隊,若要花時間處理林,就無法調配人手處理其他事情,因此林的行為應構成阻差辦公。
法官指,他不接受「出示」就等於一定要將身份證交到警員手上,如果情況及環境許可,市民自己手持身份證給警員查看,警員又能清楚看到資料,亦是可以接受。答辯方陳詞指,查閱身份證是市民和警方雙方的責任,當林向警員出示身份證時,警方已不再去查閱她的證件。答辯方又指,若林故意不向警察出示身份證,就不會取出錢包。
案件編號:HCMA 32/2022
修例風波|女社工拒示身分證兩罪脫律政司上訴 官押9.14宣判
https://www.singtao.ca/5945368/2022-08-0...iant=zh-hk
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期間,女社工被指拒絕向警方出示身分證,裁判官黃雅茵早前裁定她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分證兩罪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質疑黃官的無罪裁決,認為黃官沒有充分考慮到當時的社會背景;社工一方則認爲黃官已考慮案件整體情況,上訴庭毋須干預裁決。黃崇厚法官需時考慮,暫定於9月14日宣判。
報稱任職社工的林曉樺早前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街的香港電訊店舖外,阻礙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裁判官黃雅茵前年指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指,林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時,雖然手握身分證,但沒有正式交出身分證,更不斷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伍認為林的行為未能按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以供查閱」,同時阻礙警務人員工作,而案發時環境吵鬧、多人集結、情緒高漲,黃官則沒有充分考慮到當時的社會背景,以及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情況,希望上訴庭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代表林曉樺的大律師李國輔則指,林當時拿出身分證出示,但警方沒有檢查身分證,不能說林拒絕出示身分證。李表示涉案片段雖有嘈雜聲音,但證人在審訊時指案發時環境平靜,並非律政司所指兵慌馬亂至一發不可收拾,而且黃官不接納要求林出示身分證的女督察梁敏儀之證供,亦已充分考慮當時的社會背景及本案整體情況,上訴法庭不應干預黃官的裁決。
法庭記者:劉曉曦
社工阻差罪脫 控方上訴指其要求警示委任證屬「阻撓」 法官質疑
https://thewitnesshk.com/tag/%E8%BA%AB%E...%E8%AD%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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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社工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要求出示委任證妨礙警方處理聚集群眾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4%E7%9C%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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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女社工拒示身分證兩罪脫律政司上訴 官押9.14宣判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3%E5%88%A4
【九龍區大遊行】便衣警高呼:警察執行職務唔需要展示委任證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349231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0...2_001.html
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爆發警民衝突,1名女社工被指在被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時拒絕,要警員先出示委任證。她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交替控罪。經審訊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黃雅茵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天(4日)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9月14日頒布判詞。
本案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林曉樺。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上訴方指,當日梁督察截停林要求她出示身份證,但林只拿了錢包出來並揮動錢包,然後重複要求梁要先出示委任證,雖然後來林將身份證取出並一直緊握證件,但上訴方認為林的行為反映她不會願意將身份證交給警員。上訴方續指,警方查市民身份證的目的,在於要查閲該市民的身份,林雖曾經手持身份證,但其行為未達法律要求,而梁督察當時作為指揮官,帶領30多人的小隊,若要花時間處理林,就無法調配人手處理其他事情,因此林的行為應構成阻差辦公。
法官指,他不接受「出示」就等於一定要將身份證交到警員手上,如果情況及環境許可,市民自己手持身份證給警員查看,警員又能清楚看到資料,亦是可以接受。答辯方陳詞指,查閱身份證是市民和警方雙方的責任,當林向警員出示身份證時,警方已不再去查閱她的證件。答辯方又指,若林故意不向警察出示身份證,就不會取出錢包。
案件編號:HCMA 32/2022
修例風波|女社工拒示身分證兩罪脫律政司上訴 官押9.14宣判
https://www.singtao.ca/5945368/2022-08-0...iant=zh-hk
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期間,女社工被指拒絕向警方出示身分證,裁判官黃雅茵早前裁定她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分證兩罪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質疑黃官的無罪裁決,認為黃官沒有充分考慮到當時的社會背景;社工一方則認爲黃官已考慮案件整體情況,上訴庭毋須干預裁決。黃崇厚法官需時考慮,暫定於9月14日宣判。
報稱任職社工的林曉樺早前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街的香港電訊店舖外,阻礙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裁判官黃雅茵前年指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指,林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時,雖然手握身分證,但沒有正式交出身分證,更不斷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伍認為林的行為未能按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以供查閱」,同時阻礙警務人員工作,而案發時環境吵鬧、多人集結、情緒高漲,黃官則沒有充分考慮到當時的社會背景,以及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情況,希望上訴庭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代表林曉樺的大律師李國輔則指,林當時拿出身分證出示,但警方沒有檢查身分證,不能說林拒絕出示身分證。李表示涉案片段雖有嘈雜聲音,但證人在審訊時指案發時環境平靜,並非律政司所指兵慌馬亂至一發不可收拾,而且黃官不接納要求林出示身分證的女督察梁敏儀之證供,亦已充分考慮當時的社會背景及本案整體情況,上訴法庭不應干預黃官的裁決。
法庭記者:劉曉曦
社工阻差罪脫 控方上訴指其要求警示委任證屬「阻撓」 法官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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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社工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要求出示委任證妨礙警方處理聚集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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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女社工拒示身分證兩罪脫律政司上訴 官押9.14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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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區大遊行】便衣警高呼:警察執行職務唔需要展示委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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