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021, 03:07 PM
技術員涉拒示身分證阻差辦公罪脫 官引案例稱市民有權要求警澄清要求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1%E6%B1%82
電訊公司技術員涉在2020年9月6日「九龍大遊行」期間,拒向警長提供身分證,他否認阻差辦公罪受審,案件今(2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黃士翔指出,涉事警長的證供與呈堂片段不符,不接納其證供,接納被告自辯稱,當日被警員要求蹲下時曾反問「我冇犯法,我點解要踎低?」,並引述劉家棟上訴案,指出市民有權向警員澄清要求及理論,故認為被告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裁定罪名不成立。
電訊公司技術員洪國華(41歲),原被控於去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裁判官黃士翔裁決時表示,警署警長楊嘉茂供稱,當日在新華賓館外截查被告時遭50至60人包圍,然而辯方呈堂的新聞片段均不見有人包圍警方,即使考慮警方曾發射胡椒噴霧,但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驅散人群,認為警長的證供存有疑點,不接納其證供;反之被告的證供與片段脗合,被盤問時沒有動搖,接納被告證供。
黃官續表示,被告自辯稱當日站在馬路中心,有警員用胡椒噴霧指向他,他說了幾句粗口及向後退,當他被截查時,警長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蹲下,他反問「我冇犯法,我點解要踎低」後,即遭另一警員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黃官認為被告即使說粗口再後退,但都不見得令警員費力,又引述劉家棟上訴案指出,市民有權向警員澄清要求及理論,亦要考慮市民的態度是否肆無忌憚等,故認為被告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
涉拒向警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 外賣員:警員有責任同我講我衰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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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panda外賣員趙康勝疑去年在銅鑼灣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被告指不清楚控罪的定義,認為警方應主動解釋,而自己在收到警告後回應「拉我啦拉我啦」是因為不想和對方糾纏。
趙康勝早前承認於同月同日在同一地方沒有佩戴口罩。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以自己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為由故意拉下口罩吸煙,遭裁判官黃雅茵中斷指與本案沒有關係,因其已承認違反「口罩令」。控方又問及被告於為何於女警長馮巧兒向其作3次警告時指「拉我啦拉我啦」,被告解釋因為「唔想同佢糾纏」,並認為她「有責任同我講返我衰咩」,不是由自己詢問,「唔係想唔想,我唔清楚阻差辦公嘅定義係咩?」被告於辯方複問時表示,若警方的指示合理便遵從,例如當日就應警員要求垂低雙手,停止吸菸。
21歲運輸工人趙康勝被控於去年 10 月 1 日,於香港島銅鑼灣怡和街 1 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長余東昇。
法庭記者:湯璧瑜
兩警供詞矛盾 無戴罩外賣員阻差罪脫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A%E8%84%AB
曾藏「光時」卡及後被控在警署襲警的時任外賣員,被指去年國慶日在銅鑼灣除口罩吸煙及拒出示身分證,東區裁判法院昨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不成立,但早前承認無戴口罩,罰款8000元。
被告趙康勝(21歲)早前承認於2020年10月1日於銅鑼灣怡和街,沒有合理辯解而在指明的期間及公眾地方無戴口罩,但否認一項於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長余東昇。
裁判官在裁決指出,控方檢控基礎是被告沒按警方要求提供身分證及住址,但警方片段從無聽到或見到警員要求,而且兩名警員供詞矛盾,加上被告或因環境嘈吵等,未聽到要求,故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現任貨車司機,在聽取法律意見後已改承認無戴口罩,不過裁判官指他曾不認罪,不能按原定金額罰款,遂判罰8000元。
【案件編號:ESCC 634/21】
涉拒向警交出身份證 外賣員脫阻差辦公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1...2_001.html
外賣速遞員於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脫口罩吸煙,遇查時更因涉嫌拒絕向警長出示身份證而被控。他早前承認違反「口罩令」,但否認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黃雅茵今天(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其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涉案警長曾稱案發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和收起電話,但現場片段卻拍不到警長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在辯方盤問下,警長又承認曾用手指擦過被告電話,欲知有何程式在運作,不想被告收回電話。由於警長證供有矛盾,故判被告阻差罪名不成立。至於違反「口罩令」,被告則被判罰款8000元。
21歲被告趙康勝,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號,沒有佩戴口罩及阻礙警長余東昇。審訊時余供稱,當日約傍晚6時半,其同袍在崇光百貨對出行人路發警告,指有人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當時被告與1名女子拉低口罩吸煙。余稱自己與同袍上前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提供住址,打算發告票,惟被告不合作及情緒激動,他們遂帶被告到封鎖線內。之後被告繼續大吵大鬧,又一度拿出手機。1名女警長向被告發出阻差辦公的警告,惟被告繼續吵鬧,最終被拘捕及由救護車送院。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的控罪基礎是被告沒有按照余的要求提供身份證及住址,而非針對被告吵鬧之行為;而辯方則爭議余是否有提出要求,以及被告是否知道余的要求。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余及女警長作供,但裁判官就指兩人證供有矛盾之處。黃官指出,余的證供前後矛盾,余曾稱被告是在帶到安全地點後拿出電話,但現場片段則顯示被告在步行途中已拿出電話。此外,余稱被告拿出電話後,他阻止被告及要求被告收回;但在辯方盤問下,余承認曾用左拇指掃過被告電話,指想了解有甚麼程式在運作,並承認自己當時不想被告收回電話。
裁判官續指,余稱執勤時保持克制,向被告作出要求時,有可能聲線較輕;但在辯方盤問下,余就改稱當時用正常聲線,女警長則稱余的聲線大。余又稱自己3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但現場片段並沒有錄到。裁判官認為兩人證供出現矛盾,又指即使余在現場作出了要求,亦無法排除當時現場嘈吵,被告聽不到要求的可能性。另外,被告自辯時指稱余當時搶他電話,黃官指被告證供清晰明確,盤問下沒有動搖,無法排除被告將警員的指示及警告,理解為交出電話。而雖然片段拍攝到被告態度不禮貌,但在余捉住被告電話前,被告大致合作及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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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公司技術員涉在2020年9月6日「九龍大遊行」期間,拒向警長提供身分證,他否認阻差辦公罪受審,案件今(2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黃士翔指出,涉事警長的證供與呈堂片段不符,不接納其證供,接納被告自辯稱,當日被警員要求蹲下時曾反問「我冇犯法,我點解要踎低?」,並引述劉家棟上訴案,指出市民有權向警員澄清要求及理論,故認為被告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裁定罪名不成立。
電訊公司技術員洪國華(41歲),原被控於去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裁判官黃士翔裁決時表示,警署警長楊嘉茂供稱,當日在新華賓館外截查被告時遭50至60人包圍,然而辯方呈堂的新聞片段均不見有人包圍警方,即使考慮警方曾發射胡椒噴霧,但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驅散人群,認為警長的證供存有疑點,不接納其證供;反之被告的證供與片段脗合,被盤問時沒有動搖,接納被告證供。
黃官續表示,被告自辯稱當日站在馬路中心,有警員用胡椒噴霧指向他,他說了幾句粗口及向後退,當他被截查時,警長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蹲下,他反問「我冇犯法,我點解要踎低」後,即遭另一警員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黃官認為被告即使說粗口再後退,但都不見得令警員費力,又引述劉家棟上訴案指出,市民有權向警員澄清要求及理論,亦要考慮市民的態度是否肆無忌憚等,故認為被告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
涉拒向警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 外賣員:警員有責任同我講我衰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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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panda外賣員趙康勝疑去年在銅鑼灣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被告指不清楚控罪的定義,認為警方應主動解釋,而自己在收到警告後回應「拉我啦拉我啦」是因為不想和對方糾纏。
趙康勝早前承認於同月同日在同一地方沒有佩戴口罩。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以自己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為由故意拉下口罩吸煙,遭裁判官黃雅茵中斷指與本案沒有關係,因其已承認違反「口罩令」。控方又問及被告於為何於女警長馮巧兒向其作3次警告時指「拉我啦拉我啦」,被告解釋因為「唔想同佢糾纏」,並認為她「有責任同我講返我衰咩」,不是由自己詢問,「唔係想唔想,我唔清楚阻差辦公嘅定義係咩?」被告於辯方複問時表示,若警方的指示合理便遵從,例如當日就應警員要求垂低雙手,停止吸菸。
21歲運輸工人趙康勝被控於去年 10 月 1 日,於香港島銅鑼灣怡和街 1 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長余東昇。
法庭記者:湯璧瑜
兩警供詞矛盾 無戴罩外賣員阻差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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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藏「光時」卡及後被控在警署襲警的時任外賣員,被指去年國慶日在銅鑼灣除口罩吸煙及拒出示身分證,東區裁判法院昨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不成立,但早前承認無戴口罩,罰款8000元。
被告趙康勝(21歲)早前承認於2020年10月1日於銅鑼灣怡和街,沒有合理辯解而在指明的期間及公眾地方無戴口罩,但否認一項於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長余東昇。
裁判官在裁決指出,控方檢控基礎是被告沒按警方要求提供身分證及住址,但警方片段從無聽到或見到警員要求,而且兩名警員供詞矛盾,加上被告或因環境嘈吵等,未聽到要求,故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現任貨車司機,在聽取法律意見後已改承認無戴口罩,不過裁判官指他曾不認罪,不能按原定金額罰款,遂判罰8000元。
【案件編號:ESCC 634/21】
涉拒向警交出身份證 外賣員脫阻差辦公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1...2_001.html
外賣速遞員於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脫口罩吸煙,遇查時更因涉嫌拒絕向警長出示身份證而被控。他早前承認違反「口罩令」,但否認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黃雅茵今天(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其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涉案警長曾稱案發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和收起電話,但現場片段卻拍不到警長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在辯方盤問下,警長又承認曾用手指擦過被告電話,欲知有何程式在運作,不想被告收回電話。由於警長證供有矛盾,故判被告阻差罪名不成立。至於違反「口罩令」,被告則被判罰款8000元。
21歲被告趙康勝,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號,沒有佩戴口罩及阻礙警長余東昇。審訊時余供稱,當日約傍晚6時半,其同袍在崇光百貨對出行人路發警告,指有人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當時被告與1名女子拉低口罩吸煙。余稱自己與同袍上前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提供住址,打算發告票,惟被告不合作及情緒激動,他們遂帶被告到封鎖線內。之後被告繼續大吵大鬧,又一度拿出手機。1名女警長向被告發出阻差辦公的警告,惟被告繼續吵鬧,最終被拘捕及由救護車送院。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的控罪基礎是被告沒有按照余的要求提供身份證及住址,而非針對被告吵鬧之行為;而辯方則爭議余是否有提出要求,以及被告是否知道余的要求。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余及女警長作供,但裁判官就指兩人證供有矛盾之處。黃官指出,余的證供前後矛盾,余曾稱被告是在帶到安全地點後拿出電話,但現場片段則顯示被告在步行途中已拿出電話。此外,余稱被告拿出電話後,他阻止被告及要求被告收回;但在辯方盤問下,余承認曾用左拇指掃過被告電話,指想了解有甚麼程式在運作,並承認自己當時不想被告收回電話。
裁判官續指,余稱執勤時保持克制,向被告作出要求時,有可能聲線較輕;但在辯方盤問下,余就改稱當時用正常聲線,女警長則稱余的聲線大。余又稱自己3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但現場片段並沒有錄到。裁判官認為兩人證供出現矛盾,又指即使余在現場作出了要求,亦無法排除當時現場嘈吵,被告聽不到要求的可能性。另外,被告自辯時指稱余當時搶他電話,黃官指被告證供清晰明確,盤問下沒有動搖,無法排除被告將警員的指示及警告,理解為交出電話。而雖然片段拍攝到被告態度不禮貌,但在余捉住被告電話前,被告大致合作及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