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2021, 06:07 AM
男子上載穿警服淫照還押候判 稱迷戀警察為跟同好分享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21...2_001.html
43歲「警癡」過去多年因冒警及偷警察制服屢次被判罰,他去年又在社交平台Twitter開設以制服為主題的專頁,上載大量淫褻及不雅的照片和影片,當中包括穿着疑似警察制服的男子口交的相片。他去年10月被捕,警誡下承認有關警察制服是從網上購買得來,今(19日)午在東區法院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主任裁判官錢禮明言很可能判監,但決定先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將他還押至3月5日到觀塘法院判刑。
被告嚴滶鋒(原名嚴柏皓)報稱無業,控罪指他於2020年6月23日與10月30日之間,在香港在社交平台Twitter發布淫褻物品,即11段影片及64張相片。案情指,去年10月30日,警方在Twitter發現一個名為「西裝制服の日常」的帳戶,由被告於去年2月註冊成立,貼文載有64張淫褻相片及11段淫褻影片,當中顯示有男性性器官、男性口交、肛交及射精的情況。
翌日警方到被告位於宇晴軒的住所將他拘捕,在單位內搜出一些警察制服、肩章及巡邏鞋等配件。警誡下,被告承認透過Twitter帳戶發布淫褻貼文,目的是要吸引有共同興趣的網民;部分貼文的主角是他本人及其伴侶,部分是他從網絡轉載分享的,而涉案的制服則是從網上買回來。
庭上透露,被告過往有3次案底,全部與被告迷戀警察有關。據報道,被告5歲時迷路,獲警員協助後便開始鍾情警察事物。1998年他因闖入中央警署偷警察制服而案底,被判社會服務令;2007年他再冒警混入警隊結業禮,被判罰款;2013年他又趁任高級督察的男室友返內地受訓時,偷去對方警察委任證,持證闖入警察學院窺看警員受訓,被裁定盜竊、冒警和企圖入屋犯法罪成,判囚19個月。
被告聘用的資深大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擁有大學學歷,現在一間非牟利機構工作;涉案的Twitter帳戶並非公開,只有註冊會員才可登入觀看,而版面亦設有警示提醒瀏覽者會看到敏感內容。當中部分相片及影片為被告與友人自拍,被告將之上載到互聯網,只為與有共同興趣者分享,而非出於金錢利益。被告亦自撰求情信,表明深感悔意及為事件致歉,冀法庭輕判。
【831一周年】余德寶:警方不起訴831倒地孕婦丈夫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8%E5%A4%AB
教育局收25宗警員子女在校疑遭欺凌個案 3宗成立
https://news.tvb.com/local/6037c2b834b03...0%E7%AB%8B
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指,由去年至今年1月中,共收到25宗警員子女在校園懷疑遭欺凌個案,有3宗成立。
蔡若蓮在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表示,25宗個案有23宗由警方轉介,其餘2宗是局方直接收到投訴。
至於因為社會事件而提出轉校要求,由去年6月至今有6宗,當中2人最終轉校,4人經調解後留在原校。
蔡若蓮強調,教育局一直對欺凌採取零容忍態度,又指轉校非解決欺凌的好方法。
被警察截查搜身FAQ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598
【防暴警截查】中學生拒交住址電話被警告 律師:市民有緘默權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8%E6%AC%8A
網上流傳一段在周三(9日)港鐵上水站外拍攝的影片,片中一名穿著校服的中學生被數名防暴警截查,他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證明身份,「一哥講過頭盔要有Number(編號),你冇Number點證明係香港警察?」。其後,有警員要求學生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話作登記,學生稱:「我唔需要提供地址同電話,淨係畀身份證」,惟警員反駁指根據公安條例,市民需提供地址,「你畀定唔畀?我第二次警告你」,該名學生隨即提供地址及電話予警方。
拍攝者被警用盾牌擋鏡頭
而該名學生朋友一直在旁舉機攝錄學生被截查經過,他被防暴警詢問:「你係咩事呢?」,「我記錄緊件事」拍攝者回應,防暴警逐稱:「唔緊要,保持少少距離」。有另一名防暴警手持圓盾及警棍走近:「唔好企咁近」,其後不斷以盾牌試圖阻擋鏡頭,拍攝者多番解釋其攝錄原因,又嘗試走到其他地方拍攝,該名防暴警仍跟隨、用盾牌擋鏡頭。
影片中的防暴警指根據公安條例,被截查的市民需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話作登記。《香港01》記者查閱法例,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條「警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參照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b條,身分證明的定義為身分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律師:市民有緘默權
律師梁永鏗指,一旦被警員截查市民有責任提供身份證,一般而言透過身份證就能得悉市民的住址。不過,基於警員調查所需,警員亦有機會詢問市民住址及電話,梁律師舉例如警員發現居苑內有可疑人,疑人聲稱居住在上址的話,警員可以詢問其住址以作核實。梁續指,若警方對市民的身份或行動有懷疑而截查,市民有緘默權,除了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外,一概不透露,此舉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第245章 《公安條例》 ── 第49條 要求證明身分的權力
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該罪行為法律已訂定刑罰,或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該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2-27 14:58 編輯 ]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21...2_001.html
43歲「警癡」過去多年因冒警及偷警察制服屢次被判罰,他去年又在社交平台Twitter開設以制服為主題的專頁,上載大量淫褻及不雅的照片和影片,當中包括穿着疑似警察制服的男子口交的相片。他去年10月被捕,警誡下承認有關警察制服是從網上購買得來,今(19日)午在東區法院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主任裁判官錢禮明言很可能判監,但決定先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將他還押至3月5日到觀塘法院判刑。
被告嚴滶鋒(原名嚴柏皓)報稱無業,控罪指他於2020年6月23日與10月30日之間,在香港在社交平台Twitter發布淫褻物品,即11段影片及64張相片。案情指,去年10月30日,警方在Twitter發現一個名為「西裝制服の日常」的帳戶,由被告於去年2月註冊成立,貼文載有64張淫褻相片及11段淫褻影片,當中顯示有男性性器官、男性口交、肛交及射精的情況。
翌日警方到被告位於宇晴軒的住所將他拘捕,在單位內搜出一些警察制服、肩章及巡邏鞋等配件。警誡下,被告承認透過Twitter帳戶發布淫褻貼文,目的是要吸引有共同興趣的網民;部分貼文的主角是他本人及其伴侶,部分是他從網絡轉載分享的,而涉案的制服則是從網上買回來。
庭上透露,被告過往有3次案底,全部與被告迷戀警察有關。據報道,被告5歲時迷路,獲警員協助後便開始鍾情警察事物。1998年他因闖入中央警署偷警察制服而案底,被判社會服務令;2007年他再冒警混入警隊結業禮,被判罰款;2013年他又趁任高級督察的男室友返內地受訓時,偷去對方警察委任證,持證闖入警察學院窺看警員受訓,被裁定盜竊、冒警和企圖入屋犯法罪成,判囚19個月。
被告聘用的資深大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擁有大學學歷,現在一間非牟利機構工作;涉案的Twitter帳戶並非公開,只有註冊會員才可登入觀看,而版面亦設有警示提醒瀏覽者會看到敏感內容。當中部分相片及影片為被告與友人自拍,被告將之上載到互聯網,只為與有共同興趣者分享,而非出於金錢利益。被告亦自撰求情信,表明深感悔意及為事件致歉,冀法庭輕判。
【831一周年】余德寶:警方不起訴831倒地孕婦丈夫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8%E5%A4%AB
教育局收25宗警員子女在校疑遭欺凌個案 3宗成立
https://news.tvb.com/local/6037c2b834b03...0%E7%AB%8B
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指,由去年至今年1月中,共收到25宗警員子女在校園懷疑遭欺凌個案,有3宗成立。
蔡若蓮在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表示,25宗個案有23宗由警方轉介,其餘2宗是局方直接收到投訴。
至於因為社會事件而提出轉校要求,由去年6月至今有6宗,當中2人最終轉校,4人經調解後留在原校。
蔡若蓮強調,教育局一直對欺凌採取零容忍態度,又指轉校非解決欺凌的好方法。
被警察截查搜身FAQ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598
【防暴警截查】中學生拒交住址電話被警告 律師:市民有緘默權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8%E6%AC%8A
網上流傳一段在周三(9日)港鐵上水站外拍攝的影片,片中一名穿著校服的中學生被數名防暴警截查,他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證明身份,「一哥講過頭盔要有Number(編號),你冇Number點證明係香港警察?」。其後,有警員要求學生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話作登記,學生稱:「我唔需要提供地址同電話,淨係畀身份證」,惟警員反駁指根據公安條例,市民需提供地址,「你畀定唔畀?我第二次警告你」,該名學生隨即提供地址及電話予警方。
拍攝者被警用盾牌擋鏡頭
而該名學生朋友一直在旁舉機攝錄學生被截查經過,他被防暴警詢問:「你係咩事呢?」,「我記錄緊件事」拍攝者回應,防暴警逐稱:「唔緊要,保持少少距離」。有另一名防暴警手持圓盾及警棍走近:「唔好企咁近」,其後不斷以盾牌試圖阻擋鏡頭,拍攝者多番解釋其攝錄原因,又嘗試走到其他地方拍攝,該名防暴警仍跟隨、用盾牌擋鏡頭。
影片中的防暴警指根據公安條例,被截查的市民需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話作登記。《香港01》記者查閱法例,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條「警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參照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b條,身分證明的定義為身分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律師:市民有緘默權
律師梁永鏗指,一旦被警員截查市民有責任提供身份證,一般而言透過身份證就能得悉市民的住址。不過,基於警員調查所需,警員亦有機會詢問市民住址及電話,梁律師舉例如警員發現居苑內有可疑人,疑人聲稱居住在上址的話,警員可以詢問其住址以作核實。梁續指,若警方對市民的身份或行動有懷疑而截查,市民有緘默權,除了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外,一概不透露,此舉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第245章 《公安條例》 ── 第49條 要求證明身分的權力
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該罪行為法律已訂定刑罰,或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該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2-27 14:58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