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2021, 06:50 PM
爆粗辱警案 無業漢上訴脫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47.html
中年無業漢被指於去年11月在旺角的示威活動中「爆粗」罵警,並說:「×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個催淚彈!」他於今年5月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之後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昨天判他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稍後會頒判詞書面解釋理據。律政司表示考慮到本案判刑及案件的特殊情況,不會申請重審。
51歲上訴人王偉威,過去曾任西隧交通督導員。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不斷喧嘩,有關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
稱遭警員舉槍指嚇
王昨天無律師代表,他親自陳詞,並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指案發時他曾遭警員用強光照射及舉槍指嚇,才說:「×你老母。死差佬!」惟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失職,未按其指示及意願盤問警員證人。律政司則指,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資歷甚深,亦有行使專業判斷,要證明該大律師嚴重失職標準相當高。惟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確有令人不安之處,遂判王上訴得直。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在裁決時指,不排除王是受催淚彈擊中發洩情緒。王的行為或會令在場人士衝擊警方防線或扔物品,故認為王的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判王罪成。
案件編號:HCMA 145/2020
警員涉兩億洗錢案被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daily/hk/...B%E6%8D%95
8名警員涉襲擊露宿者及破壞財物案提堂 押後下月再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106.htm
休班警認性侵多名女童 包括曾與1女童公園站著性交 認罪候判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9%E5%88%A4
![[Image: 70BRL3xo7MLp27FwnUwryvYMNbi2DYbNZzBBd2cwQXc?v=w1920]](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dw/20201218/416666370114064384983057.jpeg/70BRL3xo7MLp27FwnUwryvYMNbi2DYbNZzBBd2cwQXc?v=w1920)
犯法要負責 ︱警員社交平台獵女童 拍拖後非禮迫性交 200元聘PTGF「起雙飛」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218...Z2Z3NTWHA/
涉性侵 6 女童最年輕僅 11 歲 毒品調查科男警認 8 罪 還押候判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6%B...%E5%88%A4/
![[Image: police-15_i3Glt_1200x0.png]](https://cdn.thestandnews.com/media/photos/cache/police-15_i3Glt_1200x0.png)
駐守毒品調查科男警余俊鑫,涉於網上結交多名女童並相約外出,並猥褻至少 6 名年 11 至 14 歲的女童,包括要求兩名「兼職女友」女童口交或手淫,被告又曾於公園及後樓梯,分別與兩名13 及 14 歲的女童非法性交,男警今於區域法院承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共 8 罪,還押至明年 1 月 18 日,為被告索取心理及背景報告後判刑。
案情顯示,被告向當中 3 名女童展開追求,不斷表達愛意,並以「老公、老婆」相稱,其後大肆非禮,期間一名「女友」拒絕被告摸胸等要求後,被告表示如她想找一個單純的人,自己可能不適合她。被告又於送一名爛醉女童回家期間,將對方拖入後樓梯無套性交。
被告余俊鑫(35 歲),原被控向 16 歲以下女童作出猥褻行為、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 12 罪,他今承認其中 8 罪,包括兩項向 16 歲以下女童作出猥褻行為、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三項非禮及兩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犯案,共涉及 6 名年齡介乎 11 至 14 歲女童,其餘 4 罪獲控方不作起訴,存檔法庭。
要求兩「兼職女友」女童 口交或手淫
案情指,2018 年 2 月被告透過社交媒體 Intagram 接觸 12 歲女童 J,J 在被告查問下表示是自己是兼職女友,雙方其後同意以時薪 200 元交易,同年 5 月 4 日,被告要求見面,J 表示會帶同兩名分別 12 歲及 11 歲的 X 及 Y 前往,J 更向被告提及其中一人是「後生女」,惟因當時接近午夜,J 於母親催促下回家,最終只有 X 及 Y 赴會,三人其後前往新界一個停車場,被告於該處親吻 Y,摸其胸部及伸手入 Y 內褲內,被告又嘗試摸 X 的胸部但對方避開,其後被告掏出自己的陽具,要求 X 及 Y 為他口交,但 X 拒絕,Y 則為被告口交約 1 分鐘,期間被告撫摸 X 及 Y 身體,被告又一度嘗試強塞其下體入 X 口中,X 後退避開,惟其後她於被告要求下,為被告手淫數分鐘,事後被告分別支付 X 及 Y 各200元。
同月 10 日 ,J 的母親發現女兒與被告的通訊紀錄並報警,被告同年 6 月被捕,但獲准保釋,警方檢取被告的手機揭發有其他女童受害,包括 Z、A 及 B 。
案情續指,2017 年 12 月,被告自稱 Ryan 透過 Instagram 接觸 12 歲女童 Z,其後要求做 Z 男友,Z 曾告知被告當時她將升讀中一,期間被告不斷以短訊向 Z 表達愛意,兩人以「老公、老婆」相稱,被告則要求 Z 向他傳送胸部及私處的照片,並表示想用作自慰,Z 雖不情願但不知如何拒絕,最後於約 1 個多月內,先後向被告傳送約 30 張自拍胸部或私處的照片,其後被告要求見面及性交,Z 拒絕並封鎖被告。
非禮被拒 被告:我可能不適合你
2018 年 1 月,被告自稱 Ryan 於 facebook 接觸 14 歲女童 A,被告其後不斷表示喜歡 A 及希望 A 做其女友,兩人其後相約見面,被告於九龍一個屋邨的後樓梯舌吻女童 A,A 推開但不果,被告跟大力攬 A 腰部及摸其胸部,並嘗試摸其下體,A 則後退及離開現場,數日後被告向 A 表示,A 可能要找一個更單純的人,覺得自己可能並不適合 A。
約於 2017 年,被告同樣透過 Instagram 接觸女童 B,期間他曾詢問對方年齡,B 表示她將滿 14 歲,被告又要求做 B 的男友並獲同意,兩人以「老公、老婆」相稱,並於 2017 年 12 月 24 日平安夜相約見面,兩人於九龍區一個公園內親吻,被告又摸 B 胸部約 5 分鐘,期間 B 一度拒絕及推開,其後被告向 B 表示很愛她,B 最終同意讓被告撫摸。兩人其後於 2018 年 1 月至 2 月相約於同一公園見面,期間被告親吻及摸 B 胸部,並一度將手指伸入 B 的口中,又除去 B 的皮帶,被告則伸手入 B 的褲內摸她私處,B 捉住被告的手拒絕但不果,B 又嘗試蹲下避開被告,被告則拿出一個避孕套並戴上,要求 B 為他手淫,B 表示不懂,被告則捉著 B 的手示範,被告最終於套內射精。
多次於公園內非禮女童 B 及非法性交
2018 年 4 月某日,兩人再次相約於該公園見面,被告摸 B 胸部後,掏出陽具並戴上避孕套,嘗試與 B 性交,B 拒絕但不成功,被告最終從站著後將下體插入 B 的陰道,B 感到痛楚及不適,並一度掙扎,但被告則按著 B 的身體,並哀求指「讓我只做這一次」,期間 B 因害怕驚動他人而不敢叫喊,被告事後送 B 回家並著她不要生氣。
保釋期間再犯案
而於 2018 年 7 月,14 歲女童 C 前往蘭桂坊消遣,與 C 約於兩三年前經 facebook 認識的被告其後加入,期間 C 前往別處飲酒,並要求被告送她回家,被告遂陪同已爛醉的 C 回家,期間兩人到達 C 所住樓層後,被告突然將 C 拖入後樓梯,把她按在牆上,及於沒有戴安全套情況下與她性交,期間 C 一度逃跑並推開防煙門,但最終遭被告拖回後樓梯繼續性交,期間 C 一直抗拒,被告最終停止,C 則回家倒頭大睡,C 的母親其後發現女兒於床上衣衫不整,內褲套於一條腿上,並留意女兒下體附近有體液殘留,其後證實為被告的精液,而 C 的指縫內亦有被告的 DNA。
針對 C 的控罪,被告原被控一項強姦罪,控方其後改為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方又於庭上強調,被告是於獲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涉及 C 的控罪。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1-6 14:43 編輯 ]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47.html
中年無業漢被指於去年11月在旺角的示威活動中「爆粗」罵警,並說:「×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個催淚彈!」他於今年5月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之後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昨天判他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稍後會頒判詞書面解釋理據。律政司表示考慮到本案判刑及案件的特殊情況,不會申請重審。
51歲上訴人王偉威,過去曾任西隧交通督導員。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不斷喧嘩,有關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
稱遭警員舉槍指嚇
王昨天無律師代表,他親自陳詞,並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指案發時他曾遭警員用強光照射及舉槍指嚇,才說:「×你老母。死差佬!」惟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失職,未按其指示及意願盤問警員證人。律政司則指,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資歷甚深,亦有行使專業判斷,要證明該大律師嚴重失職標準相當高。惟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確有令人不安之處,遂判王上訴得直。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在裁決時指,不排除王是受催淚彈擊中發洩情緒。王的行為或會令在場人士衝擊警方防線或扔物品,故認為王的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判王罪成。
案件編號:HCMA 145/2020
警員涉兩億洗錢案被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daily/hk/...B%E6%8D%95
8名警員涉襲擊露宿者及破壞財物案提堂 押後下月再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106.htm
休班警認性侵多名女童 包括曾與1女童公園站著性交 認罪候判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9%E5%88%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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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法要負責︱警員社交平台獵女童拍拖後非禮迫性交200元聘PTGF「起雙飛」 香港蘋果日報
- 男警認狎多名未成年女童保釋期間仍再犯須還押候懲 on.cc東網
- 涉猥褻6 女童最年輕僅11 歲毒品調查科男警認8 罪還押候判| 立場報道 立場新聞
- 涉多次非禮及與女童非法性交 停職警認8罪明年1月再訊 – 港聞 – 即時新聞 – 頭條日報 Headline Daily 頭條日報
犯法要負責 ︱警員社交平台獵女童 拍拖後非禮迫性交 200元聘PTGF「起雙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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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侵 6 女童最年輕僅 11 歲 毒品調查科男警認 8 罪 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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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守毒品調查科男警余俊鑫,涉於網上結交多名女童並相約外出,並猥褻至少 6 名年 11 至 14 歲的女童,包括要求兩名「兼職女友」女童口交或手淫,被告又曾於公園及後樓梯,分別與兩名13 及 14 歲的女童非法性交,男警今於區域法院承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共 8 罪,還押至明年 1 月 18 日,為被告索取心理及背景報告後判刑。
案情顯示,被告向當中 3 名女童展開追求,不斷表達愛意,並以「老公、老婆」相稱,其後大肆非禮,期間一名「女友」拒絕被告摸胸等要求後,被告表示如她想找一個單純的人,自己可能不適合她。被告又於送一名爛醉女童回家期間,將對方拖入後樓梯無套性交。
被告余俊鑫(35 歲),原被控向 16 歲以下女童作出猥褻行為、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 12 罪,他今承認其中 8 罪,包括兩項向 16 歲以下女童作出猥褻行為、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三項非禮及兩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犯案,共涉及 6 名年齡介乎 11 至 14 歲女童,其餘 4 罪獲控方不作起訴,存檔法庭。
要求兩「兼職女友」女童 口交或手淫
案情指,2018 年 2 月被告透過社交媒體 Intagram 接觸 12 歲女童 J,J 在被告查問下表示是自己是兼職女友,雙方其後同意以時薪 200 元交易,同年 5 月 4 日,被告要求見面,J 表示會帶同兩名分別 12 歲及 11 歲的 X 及 Y 前往,J 更向被告提及其中一人是「後生女」,惟因當時接近午夜,J 於母親催促下回家,最終只有 X 及 Y 赴會,三人其後前往新界一個停車場,被告於該處親吻 Y,摸其胸部及伸手入 Y 內褲內,被告又嘗試摸 X 的胸部但對方避開,其後被告掏出自己的陽具,要求 X 及 Y 為他口交,但 X 拒絕,Y 則為被告口交約 1 分鐘,期間被告撫摸 X 及 Y 身體,被告又一度嘗試強塞其下體入 X 口中,X 後退避開,惟其後她於被告要求下,為被告手淫數分鐘,事後被告分別支付 X 及 Y 各200元。
同月 10 日 ,J 的母親發現女兒與被告的通訊紀錄並報警,被告同年 6 月被捕,但獲准保釋,警方檢取被告的手機揭發有其他女童受害,包括 Z、A 及 B 。
案情續指,2017 年 12 月,被告自稱 Ryan 透過 Instagram 接觸 12 歲女童 Z,其後要求做 Z 男友,Z 曾告知被告當時她將升讀中一,期間被告不斷以短訊向 Z 表達愛意,兩人以「老公、老婆」相稱,被告則要求 Z 向他傳送胸部及私處的照片,並表示想用作自慰,Z 雖不情願但不知如何拒絕,最後於約 1 個多月內,先後向被告傳送約 30 張自拍胸部或私處的照片,其後被告要求見面及性交,Z 拒絕並封鎖被告。
非禮被拒 被告:我可能不適合你
2018 年 1 月,被告自稱 Ryan 於 facebook 接觸 14 歲女童 A,被告其後不斷表示喜歡 A 及希望 A 做其女友,兩人其後相約見面,被告於九龍一個屋邨的後樓梯舌吻女童 A,A 推開但不果,被告跟大力攬 A 腰部及摸其胸部,並嘗試摸其下體,A 則後退及離開現場,數日後被告向 A 表示,A 可能要找一個更單純的人,覺得自己可能並不適合 A。
約於 2017 年,被告同樣透過 Instagram 接觸女童 B,期間他曾詢問對方年齡,B 表示她將滿 14 歲,被告又要求做 B 的男友並獲同意,兩人以「老公、老婆」相稱,並於 2017 年 12 月 24 日平安夜相約見面,兩人於九龍區一個公園內親吻,被告又摸 B 胸部約 5 分鐘,期間 B 一度拒絕及推開,其後被告向 B 表示很愛她,B 最終同意讓被告撫摸。兩人其後於 2018 年 1 月至 2 月相約於同一公園見面,期間被告親吻及摸 B 胸部,並一度將手指伸入 B 的口中,又除去 B 的皮帶,被告則伸手入 B 的褲內摸她私處,B 捉住被告的手拒絕但不果,B 又嘗試蹲下避開被告,被告則拿出一個避孕套並戴上,要求 B 為他手淫,B 表示不懂,被告則捉著 B 的手示範,被告最終於套內射精。
多次於公園內非禮女童 B 及非法性交
2018 年 4 月某日,兩人再次相約於該公園見面,被告摸 B 胸部後,掏出陽具並戴上避孕套,嘗試與 B 性交,B 拒絕但不成功,被告最終從站著後將下體插入 B 的陰道,B 感到痛楚及不適,並一度掙扎,但被告則按著 B 的身體,並哀求指「讓我只做這一次」,期間 B 因害怕驚動他人而不敢叫喊,被告事後送 B 回家並著她不要生氣。
保釋期間再犯案
而於 2018 年 7 月,14 歲女童 C 前往蘭桂坊消遣,與 C 約於兩三年前經 facebook 認識的被告其後加入,期間 C 前往別處飲酒,並要求被告送她回家,被告遂陪同已爛醉的 C 回家,期間兩人到達 C 所住樓層後,被告突然將 C 拖入後樓梯,把她按在牆上,及於沒有戴安全套情況下與她性交,期間 C 一度逃跑並推開防煙門,但最終遭被告拖回後樓梯繼續性交,期間 C 一直抗拒,被告最終停止,C 則回家倒頭大睡,C 的母親其後發現女兒於床上衣衫不整,內褲套於一條腿上,並留意女兒下體附近有體液殘留,其後證實為被告的精液,而 C 的指縫內亦有被告的 DNA。
針對 C 的控罪,被告原被控一項強姦罪,控方其後改為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方又於庭上強調,被告是於獲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涉及 C 的控罪。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1-6 14:43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