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2020, 01:24 PM
上海法院裁定 中國品牌「喬丹」侵犯米高佐敦姓名權 賠 30 萬人民幣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hina/%E4%B...%E5%B9%A3/
NBA 傳奇巨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及其品牌「Air Jordan」,自 2012 年起控告中國廠商「喬丹體育」(QiaoDan),侵權使用其中文譯名及招牌飛人形象作商標及品牌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日(30 日)一審裁定「喬丹體育」侵犯米高佐敦姓名權,需即時撤走現有品牌名中的「喬丹」二字,及加以處理商標,並公開向喬丹道歉,以及賠償 30 萬人民幣精神損害金及 5 萬人民幣訴訟費用。
被告:「喬丹」只是英美國家的普通姓氏
控方指,自 1984 年以來,中國各大媒體都會使用譯名「喬丹」稱呼米高佐敦,該譯名已與他建立了中國公眾熟知的聯繫,但「喬丹體育」未經許可使用「喬丹」二字,誤導中國消費者,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而百仞貿易公司因銷售「喬丹體育」產品,構成共同侵權。
辯方「喬丹體育」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一個普通姓氏,而「喬丹體育」註冊並使用其商標已有數十年,對「喬丹」依法享有商標權;原告早知道「喬丹體育」與其名字「撞名」,但未有一早及時主張權利,已過了訴訟時效,而百仞貿易公司銷售的產品均通過合法渠道進貨,不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喬丹體育」故意註冊其球衣號碼 用意明顯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指,「喬丹體育」明知原告為知名球員,才擅自註冊「喬丹」二字作商標,更故意將米高佐敦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註冊為商標,用意非常明顯,足以肯定是故意放任公眾混淆兩者,構成侵害原告姓名權;而百仞貿易公司的共同侵權罪則不成立。
法院要求「喬丹體育」即時撤走現有品牌名中「喬丹」二字,並在報紙和網絡公開向喬丹道歉,以及賠償 30 萬人民幣的精神損害金及 5 萬人民幣訟費,同時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過被告的部分「喬丹」商標已過了《商標法》規定的五年爭議期,成為不可撤銷的商標,法院要求「喬丹體育」向商標採取合理處理以分隔兩者。
官司糾纏八年 曾被反控告
現年 57 歲的米高佐敦,1984 年授權 Nike 旗下體育品牌「Air Jordan」,以其招牌單手扣籃動作剪影為商標。而中國體育用品生產商「喬丹體育」1998 年於福建成立,在未有獲佐敦授權下,利用佐敦的內地譯名「喬丹」(QIAODAN),以及與佐敦扣籃姿勢相似的照片,作為公司商標。
佐敦遂在內地控告「喬丹體育」侵權,自 2012 年起一直打官司,其中一個爭議點是姓名權及肖像權問題。佐敦認為,作為世界知名的美國職業籃球明星,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公眾看到「喬丹體育」商品上標明「喬丹」或「QIAODAN」,加上類同圖案商標,會誤認品牌與佐敦有關連,損害了佐敦的姓名權及肖像權。
2014 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時裁定,「喬丹」為美國人的姓氏,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喬丹」明確指向佐敦,也未能證明這商標使用不當地利用了佐敦的知名度或損害其姓名權。翌年,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佐敦的上訴。此後佐敦繼續就「喬丹體育」侵權上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本年 4 月曾裁定,判「喬丹體育」終審敗訴,要從服装、鞋、帽、袜等商品,撤去有「喬丹」二字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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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 傳奇巨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及其品牌「Air Jordan」,自 2012 年起控告中國廠商「喬丹體育」(QiaoDan),侵權使用其中文譯名及招牌飛人形象作商標及品牌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日(30 日)一審裁定「喬丹體育」侵犯米高佐敦姓名權,需即時撤走現有品牌名中的「喬丹」二字,及加以處理商標,並公開向喬丹道歉,以及賠償 30 萬人民幣精神損害金及 5 萬人民幣訴訟費用。
被告:「喬丹」只是英美國家的普通姓氏
控方指,自 1984 年以來,中國各大媒體都會使用譯名「喬丹」稱呼米高佐敦,該譯名已與他建立了中國公眾熟知的聯繫,但「喬丹體育」未經許可使用「喬丹」二字,誤導中國消費者,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而百仞貿易公司因銷售「喬丹體育」產品,構成共同侵權。
辯方「喬丹體育」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一個普通姓氏,而「喬丹體育」註冊並使用其商標已有數十年,對「喬丹」依法享有商標權;原告早知道「喬丹體育」與其名字「撞名」,但未有一早及時主張權利,已過了訴訟時效,而百仞貿易公司銷售的產品均通過合法渠道進貨,不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喬丹體育」故意註冊其球衣號碼 用意明顯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指,「喬丹體育」明知原告為知名球員,才擅自註冊「喬丹」二字作商標,更故意將米高佐敦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註冊為商標,用意非常明顯,足以肯定是故意放任公眾混淆兩者,構成侵害原告姓名權;而百仞貿易公司的共同侵權罪則不成立。
法院要求「喬丹體育」即時撤走現有品牌名中「喬丹」二字,並在報紙和網絡公開向喬丹道歉,以及賠償 30 萬人民幣的精神損害金及 5 萬人民幣訟費,同時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過被告的部分「喬丹」商標已過了《商標法》規定的五年爭議期,成為不可撤銷的商標,法院要求「喬丹體育」向商標採取合理處理以分隔兩者。
官司糾纏八年 曾被反控告
現年 57 歲的米高佐敦,1984 年授權 Nike 旗下體育品牌「Air Jordan」,以其招牌單手扣籃動作剪影為商標。而中國體育用品生產商「喬丹體育」1998 年於福建成立,在未有獲佐敦授權下,利用佐敦的內地譯名「喬丹」(QIAODAN),以及與佐敦扣籃姿勢相似的照片,作為公司商標。
佐敦遂在內地控告「喬丹體育」侵權,自 2012 年起一直打官司,其中一個爭議點是姓名權及肖像權問題。佐敦認為,作為世界知名的美國職業籃球明星,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公眾看到「喬丹體育」商品上標明「喬丹」或「QIAODAN」,加上類同圖案商標,會誤認品牌與佐敦有關連,損害了佐敦的姓名權及肖像權。
2014 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時裁定,「喬丹」為美國人的姓氏,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喬丹」明確指向佐敦,也未能證明這商標使用不當地利用了佐敦的知名度或損害其姓名權。翌年,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佐敦的上訴。此後佐敦繼續就「喬丹體育」侵權上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本年 4 月曾裁定,判「喬丹體育」終審敗訴,要從服装、鞋、帽、袜等商品,撤去有「喬丹」二字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