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2020, 07:28 PM
警員直播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 私隱專員裁定違反條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222.htm
《立場新聞》一名記者去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採訪期間,被一名警員截查,警員將記者的身份證展示在正進行網上直播的攝影機鏡頭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裁定,涉事警員違反《私隱條例》關於個人資料使用的保障資料原則。
警方接納調查報告,認同涉事人員在事件中展示相關記者身份證的行為有不足之處,已作訓斥,亦會參考調查報告進行紀律覆檢。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報告中認為,涉事警員的行為與警員執行截查職務及核實該名記者身份的目的,在當時情況而言,並不一致亦非直接有關,提醒前線警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建議警方考慮修訂《程序手冊》,加入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等。
警方表示,會跟進相關建議,檢討有關政策及指引,加強對人員的培訓,確保各級人員理解並遵從《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警方會繼續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私隱專員:警員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違私隱條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7551
一名警員去年在大埔超級城截查一名記者,並在直播鏡頭前展示記者的身份證,私隱專員公署經調查後,認為涉事警員違反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表調查報告,指涉事警員將該名記者的身份證展示於鏡頭前,與截查職務和核實身份的目的不一致,亦非直接有關,在沒有該記者同意和私隱條例豁免條款不適用下,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
公署提出四項建議,包括建議警務處修訂程序手冊、針對前線警員的截停搜查行動、制定清晰指引,並提醒警務人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
警方指,已訓斥有關人員,會參考調查報告內容,就事件進行紀律覆檢並跟進報告的建議。
被警員展示身份證記者歡迎私隱署報告 指考慮民事索償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7590
20歲學生被控拒捕罪不成立 官稱警員供詞可靠性成疑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223.htm
一名20歲學生去年於將軍澳的警民衝突中,被控兩項拒捕罪,在觀塘裁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不過,基於被告當日無故跟隨眾人奔跑而無合理解釋,遭襲擊卻無查問對方身份,說法違反常理,裁判官不接納被告證供,因此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說,案中兩名警員均未有在書面供詞和記事冊中,記下被告拒捕詳情和重點,可靠性成疑。當中包括其中一名高級警員指,與被告一同跌倒,被告反身推警員,雙方起身後距離相距10呎和3個身位。裁判官質疑,10呎遠超於3個身位,警員亦未有解釋何以兩人起來後相距如此遠。另外,警員接受盤問時屢次回應不記得、不同意,亦未能認出被告衣著,顯示記憶不清晰。另一名警員證供指,在身後緊抱被告時,被告不斷反抗掙扎,用手和手肘推向警員。不過,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上僅有「反抗掙扎」的概括指控,缺乏拒捕詳情,證供可靠成疑,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兩項拒捕罪名不成立。
案發去年9月21日,大批市民聚集在將軍澳唐德街將軍澳廣場外,並發生警民衝突,期間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快走後,跟著眾人跑,其後被人攔腰抱住壓在地上,他之後被控抗拒兩名警方人員正當執行職務。
男警認狎多名未成年女童 保釋期間仍再犯 須還押候懲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1...2_001.html
法庭:性侵5女童淫警候懲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74.html
休班警認性侵多名女童 包括曾與1女童公園站著性交 認罪候判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9%E5%88%A4
男子涉冒警發布不雅照片及影片被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59
反修例風波後投考輔警人數上升 增幅以中年人為主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8117
高等法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48
市民及記協就警員不展示編號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並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法庭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判辭又指,現有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處理對警方的投訴。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為警隊的一部份,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故此認為投訴警察課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又指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青年新政梁頌恆、去年612眼部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魯湛思、陳恭信、吳康聯以及記協。
法官: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59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他指政府要有一個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受害人對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他又指,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者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周家明認為,政府有積極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有效地調查並容許受害人可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他指出,警員身份識別的制度不可單在警隊內部完成。
法官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0-12-28 15:11 編輯 ]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222.htm
《立場新聞》一名記者去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採訪期間,被一名警員截查,警員將記者的身份證展示在正進行網上直播的攝影機鏡頭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裁定,涉事警員違反《私隱條例》關於個人資料使用的保障資料原則。
警方接納調查報告,認同涉事人員在事件中展示相關記者身份證的行為有不足之處,已作訓斥,亦會參考調查報告進行紀律覆檢。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報告中認為,涉事警員的行為與警員執行截查職務及核實該名記者身份的目的,在當時情況而言,並不一致亦非直接有關,提醒前線警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建議警方考慮修訂《程序手冊》,加入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等。
警方表示,會跟進相關建議,檢討有關政策及指引,加強對人員的培訓,確保各級人員理解並遵從《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警方會繼續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私隱專員:警員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違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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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員去年在大埔超級城截查一名記者,並在直播鏡頭前展示記者的身份證,私隱專員公署經調查後,認為涉事警員違反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表調查報告,指涉事警員將該名記者的身份證展示於鏡頭前,與截查職務和核實身份的目的不一致,亦非直接有關,在沒有該記者同意和私隱條例豁免條款不適用下,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
公署提出四項建議,包括建議警務處修訂程序手冊、針對前線警員的截停搜查行動、制定清晰指引,並提醒警務人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
警方指,已訓斥有關人員,會參考調查報告內容,就事件進行紀律覆檢並跟進報告的建議。
被警員展示身份證記者歡迎私隱署報告 指考慮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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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學生被控拒捕罪不成立 官稱警員供詞可靠性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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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0歲學生去年於將軍澳的警民衝突中,被控兩項拒捕罪,在觀塘裁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不過,基於被告當日無故跟隨眾人奔跑而無合理解釋,遭襲擊卻無查問對方身份,說法違反常理,裁判官不接納被告證供,因此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說,案中兩名警員均未有在書面供詞和記事冊中,記下被告拒捕詳情和重點,可靠性成疑。當中包括其中一名高級警員指,與被告一同跌倒,被告反身推警員,雙方起身後距離相距10呎和3個身位。裁判官質疑,10呎遠超於3個身位,警員亦未有解釋何以兩人起來後相距如此遠。另外,警員接受盤問時屢次回應不記得、不同意,亦未能認出被告衣著,顯示記憶不清晰。另一名警員證供指,在身後緊抱被告時,被告不斷反抗掙扎,用手和手肘推向警員。不過,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上僅有「反抗掙扎」的概括指控,缺乏拒捕詳情,證供可靠成疑,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兩項拒捕罪名不成立。
案發去年9月21日,大批市民聚集在將軍澳唐德街將軍澳廣場外,並發生警民衝突,期間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快走後,跟著眾人跑,其後被人攔腰抱住壓在地上,他之後被控抗拒兩名警方人員正當執行職務。
男警認狎多名未成年女童 保釋期間仍再犯 須還押候懲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1...2_001.html
法庭:性侵5女童淫警候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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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認性侵多名女童 包括曾與1女童公園站著性交 認罪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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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冒警發布不雅照片及影片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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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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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及記協就警員不展示編號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並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法庭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判辭又指,現有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處理對警方的投訴。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為警隊的一部份,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故此認為投訴警察課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又指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青年新政梁頌恆、去年612眼部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魯湛思、陳恭信、吳康聯以及記協。
法官: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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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他指政府要有一個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受害人對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他又指,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者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周家明認為,政府有積極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有效地調查並容許受害人可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他指出,警員身份識別的制度不可單在警隊內部完成。
法官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0-12-28 15:11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