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2020, 07:23 AM
未展示警員編號屬違人權法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08.html
自去年爆發連串反修例示威後,警員在處理相關事件時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做法惹起爭議,多名市民及記者團體先後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天裁定,裁定警員在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個別身份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並指警方現時依賴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兩層投訴機制,未能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而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法官指,倘若針對警員使用不當武力的指控屬實,則會涉及違反《人權法》,而事主在作出投訴或進行法律行動前,是需要知道警員的身份,因此在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每名警員均應該在顯眼位置展示獨有的編號,或其他可供識別個別警員身份的獨有標記,以防止出現混淆及讓調查得以有效進行。惟警方在踏浪者行動中,只要求警員展示沒有獨立記認及可重複使用的行動呼號及編碼,未能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至於警員擔心其身份被「起底」,法官則指展示編號並不直接代表警員的身份被披露。
行動呼號可追溯 警盼提上訴
警方表示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檢視及適當跟進。律政司發言人指會與有關政策局和部門研究法庭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監警會主席梁定邦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監警會詳細研究和檢視有否需要跟進。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認為,前線警員當時面對被「起底」、家人被滋擾、生命受威脅,用行動呼號去展示警員身份是合適做法。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表示,行動呼號有其獨特性,是可以追溯的,該會已經向警隊管理層反映,希望盡快與律政司商討提出上訴。案件編號:HCAL 1747,1753,2671,2703,2915/2019
高院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不符人權法 難處理投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Image: mfile_1560802_2_L_20201119140145.jpg]](https://newsstatic.rthk.hk/images/mfile_1560802_2_L_20201119140145.jpg)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並不符合《人權法》,法庭判記協及前通識教師楊子俊相關的司法覆核勝訴,法庭亦批評現行處理警察投訴的機制。
判詞指出,若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對警察的投訴將會難以處理,又認為展示行動呼號,亦不足以符合《人權法》的要求。判詞同時批評,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兩層處理警察投訴的制度,亦不符合《人權法》有關獨立調查的要求
高等法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48
市民及記協就警員不展示編號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並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法庭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判辭又指,現有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處理對警方的投訴。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為警隊的一部份,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故此認為投訴警察課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又指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青年新政梁頌恆、去年612眼部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魯湛思、陳恭信、吳康聯以及記協。
高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警方:會檢視及跟進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98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警方回應稱,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作出檢視及適當跟進。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
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在去年反修例事件中,無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人權法第三條列明,任何人都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對待。
政府有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讓受害人對涉嫌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容許他們可以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最明顯的措施就是,要求每個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清晰展示編號。
而警員的身份識別不可單靠警隊內部制度執行,否則受害人只可被動地由警方決定是否對涉事警員採取法律或紀律懲處。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凌駕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而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並非如警員編號般獨一無二。
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而成員只會在此崗位任職兩至三年,之後會調返警隊。
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警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官:行動呼號非個人獨有 執勤須展獨特標誌 (16:3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9%e8%aa%8c
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高等法院今(19日)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出當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時,他們有需要展示某種形式,同時具獨特性的標誌,以讓事主有效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作出投訴,以及展開法律行動,當中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
周家明指出,相關標誌不一定為警方的警員編號(UI編號),但有關標誌必須獨立於每一名警員,以及置於顯眼的位置,讓事主和目擊證人有合理機會辨認出個別警員。周家明說,識別警員的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事主將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受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個別警員作出法律或紀律處分。
至於速龍和防暴警員分別展示「Alpha ID」和行動呼號作識別,周家明形容有關編號非警員個人獨有,有警員甚至拒絕展示,或用物件遮擋,又形容速龍警員的「Alpha ID」只在頭盔後方展示,增加有效辨認個別警員的難度,案中亦沒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地展示有關編號。
就警方擔心遭受起底風險,周家明表明完全明白有關顧慮,但上述顧慮不應凌駕調查警員涉違反《人權法》的制度,而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亦不會直接導致被起底。
防暴速龍不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 記協促政府警方盡快回應法庭建議 (13:4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a%e8%ad%b0
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高等法院今(19日)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覆核申請人之一的記協表示歡迎法庭裁決,促請政府及警方盡快回應法庭的建議,警務處長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員,執勤時必須清楚展示警員編號,當局亦應設立獨立調查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作出的投訴。
另一申請人楊子俊在facebook專頁回應指出,律師稱裁決內容較為複雜;若以訟費計算,他贏了八成,最重要的是警方的決定違反《人權法》,監警會機制未能有效調查警察投訴。他說,警方和律政司會否在28天內提出上訴,仍待觀察;公義與否,言之尚早。
民權觀察指裁決顯示大量警員曾作出違反人權法行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以及現有投訴警方機制不符合《人權法》。民權觀察表示,警方隱藏編號的手法一直為人詬病,認為警員執勤時於制服展示編號,在法理、人權標準、常理上都是對公眾問責的最基本要求。
民權觀察表示,法庭的裁決顯示在反修例示威期間大量警務人員作出違反人權法的行為,包括下達命令以容許或默許警員隱藏身分的管理層與指揮官、安排及設計裝備的人員,以及曾隱藏編號的前線人員,認為這些人員應向公眾問責,按機制受到處分。
民權觀察認為當局應就警員涉及隱藏編號而引起的侵犯人權事件,作出調查、懲處,以及向受害人提供合適的賠償,又要求政府與警方盡快改善投訴警方的機制。
監警會欠實質調查權 梁定邦︰政府可考慮有否需要檢討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高等法院就記協和多名市民的司法覆核,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判詞亦指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之外,而監警會亦沒有實質調查權力,不符合《人權法》有關獨立調查的要求。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說,政府可重新考慮社會的要求,是否有需要重新檢討;有監警會委員說,對改善制度持開放態度。
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任期間,曾經建議增加主動調查的權力,他認為如果今次政府不提出上訴,就有責任在合理時間內按法庭裁決改善。
不展示警員編號 裁違人權法 官:免受害者投訴無門 員佐級會促管理層上訴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A%E8%A8%B4
![[Image: d16fd0edeea4f094cd11fe0c5a1a0ae7.jpg]](https://fs.mingpao.com/pns/20201120/s00006/d16fd0edeea4f094cd11fe0c5a1a0ae7.jpg)
![[Image: d16fe29de01379d315d2198c77e57bb7.jpg]](https://fs.mingpao.com/pns/20201120/s00006/d16fe29de01379d315d2198c77e57bb7.jpg)
反修例示威中,速龍和防暴警執勤經常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覆核有關做法。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警員在「踏浪者行動」展開非秘密行動時,不展示識別編號或標記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認為警員須展示獨有標誌,讓被警員不當對待的受害者投訴。有入稟人形容判決為「遲來的公義」,記協要求警方立即更正做法並改善機制。警方及保安局稱會研究判辭以跟進,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表明已向警隊管理層要求上訴。
法庭另裁定,港府有責任設獨立調查機制,現時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組成的投訴機制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明報記者
申請人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去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去年8月在將軍澳遭警員打至頭破血流的陳恭信,示威衝突傷者魯湛思、吳康聯,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記協,申請方分別以5案提出覆核,答辯人為保安局長及警務處長。
除陳基裘未能證明警方錯誤引用《警察通例》,及郭卓堅和梁頌恆未有充分利害關係而敗訴,其餘申請人全部勝訴。法庭頒令警務處長一方支付八成訟費予楊子俊,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支付全部訟費;記協訟費則留待另一覆核案件有裁決時一併處理。
官:不論緊急情况何等嚴重 「禁不人道處遇」屬絕對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人權法》第3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條文,屬絕對(absolute)和不可減損(non-derogable)的權利,無論公共緊急情况何等嚴重,上述條文保障的權利仍須受政府尊重,及受法庭保護。周官認為,政府有責任就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情况獨立調查,並且能辨認和懲罰個別人士。
識別機制不應僅警內部執行 指行動呼號非專屬 有警拒展示
對於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周官明言警員須展示具某種形式、獨特的標誌,讓受害者有效地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投訴和展開法律行動,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周官形容相關標誌不一定為警員編號(UI編號),但必須是每名警員獨有及置於顯眼位置,讓受害者和目擊證人有合理機會辨認出警員。
周官指出,識別警員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受害人將完全或很大程度受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警員作法律或紀律處分。
稱明白起底顧慮
官:不應凌駕調查違人權法
就警方擔心「起底」風險,周官稱完全明白有關顧慮,但不應凌駕調查違反人權法的制度,亦相信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不會直接令他們被起底。
至於速龍和防暴警分別以「Alpha ID」和行動呼號作識別,周官形容有關編號非警員個人獨有,有警員亦拒絕展示,或用物件阻擋編號,又形容速龍警員的「Alpha ID」只展示於頭盔後方,增加辨認個別警員難度;本案亦沒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展示有關編號,裁定警隊做法有違人權法。
「爆眼教師」:遲來的公義
記協促立即改正讓公眾監察
楊子俊形容判決是「遲來的公義」,相信裁決對未來仍有意義,期望政府與警方善意回應,改善機制。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警方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員清楚展示編號,讓記者及公眾監察,並設獨立機制調查投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項目經理林祖明稱,裁決是邁向真相和公義一小步,當局須立即檢討政策。
林志偉:周官坐法庭咁安全 體會唔到起底問題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向本報表示,不批評裁決,一向尊重法庭,但「不苟同周官的意見」,協會已與警隊管理層聯絡,要求上訴。他說警隊設行動呼號是因去年警員「被極嚴苛起底」,警員及家屬被嚴重騷擾,質疑「周官坐喺法庭咁安全,體會唔到起底嘅問題」,故未能作出「符合相對性及相稱性」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2671、2703、2915/19】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0 09: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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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爆發連串反修例示威後,警員在處理相關事件時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做法惹起爭議,多名市民及記者團體先後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天裁定,裁定警員在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個別身份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並指警方現時依賴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兩層投訴機制,未能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而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法官指,倘若針對警員使用不當武力的指控屬實,則會涉及違反《人權法》,而事主在作出投訴或進行法律行動前,是需要知道警員的身份,因此在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每名警員均應該在顯眼位置展示獨有的編號,或其他可供識別個別警員身份的獨有標記,以防止出現混淆及讓調查得以有效進行。惟警方在踏浪者行動中,只要求警員展示沒有獨立記認及可重複使用的行動呼號及編碼,未能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至於警員擔心其身份被「起底」,法官則指展示編號並不直接代表警員的身份被披露。
行動呼號可追溯 警盼提上訴
警方表示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檢視及適當跟進。律政司發言人指會與有關政策局和部門研究法庭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監警會主席梁定邦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監警會詳細研究和檢視有否需要跟進。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認為,前線警員當時面對被「起底」、家人被滋擾、生命受威脅,用行動呼號去展示警員身份是合適做法。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表示,行動呼號有其獨特性,是可以追溯的,該會已經向警隊管理層反映,希望盡快與律政司商討提出上訴。案件編號:HCAL 1747,1753,2671,2703,2915/2019
高院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不符人權法 難處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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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並不符合《人權法》,法庭判記協及前通識教師楊子俊相關的司法覆核勝訴,法庭亦批評現行處理警察投訴的機制。
判詞指出,若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對警察的投訴將會難以處理,又認為展示行動呼號,亦不足以符合《人權法》的要求。判詞同時批評,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兩層處理警察投訴的制度,亦不符合《人權法》有關獨立調查的要求
高等法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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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及記協就警員不展示編號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並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法庭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判辭又指,現有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處理對警方的投訴。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為警隊的一部份,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故此認為投訴警察課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又指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青年新政梁頌恆、去年612眼部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魯湛思、陳恭信、吳康聯以及記協。
高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警方:會檢視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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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警方回應稱,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作出檢視及適當跟進。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
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在去年反修例事件中,無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人權法第三條列明,任何人都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對待。
政府有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讓受害人對涉嫌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容許他們可以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最明顯的措施就是,要求每個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清晰展示編號。
而警員的身份識別不可單靠警隊內部制度執行,否則受害人只可被動地由警方決定是否對涉事警員採取法律或紀律懲處。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凌駕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而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並非如警員編號般獨一無二。
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而成員只會在此崗位任職兩至三年,之後會調返警隊。
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警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官:行動呼號非個人獨有 執勤須展獨特標誌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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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高等法院今(19日)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出當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時,他們有需要展示某種形式,同時具獨特性的標誌,以讓事主有效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作出投訴,以及展開法律行動,當中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
周家明指出,相關標誌不一定為警方的警員編號(UI編號),但有關標誌必須獨立於每一名警員,以及置於顯眼的位置,讓事主和目擊證人有合理機會辨認出個別警員。周家明說,識別警員的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事主將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受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個別警員作出法律或紀律處分。
至於速龍和防暴警員分別展示「Alpha ID」和行動呼號作識別,周家明形容有關編號非警員個人獨有,有警員甚至拒絕展示,或用物件遮擋,又形容速龍警員的「Alpha ID」只在頭盔後方展示,增加有效辨認個別警員的難度,案中亦沒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地展示有關編號。
就警方擔心遭受起底風險,周家明表明完全明白有關顧慮,但上述顧慮不應凌駕調查警員涉違反《人權法》的制度,而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亦不會直接導致被起底。
防暴速龍不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 記協促政府警方盡快回應法庭建議 (13:4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a%e8%ad%b0
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高等法院今(19日)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覆核申請人之一的記協表示歡迎法庭裁決,促請政府及警方盡快回應法庭的建議,警務處長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員,執勤時必須清楚展示警員編號,當局亦應設立獨立調查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作出的投訴。
另一申請人楊子俊在facebook專頁回應指出,律師稱裁決內容較為複雜;若以訟費計算,他贏了八成,最重要的是警方的決定違反《人權法》,監警會機制未能有效調查警察投訴。他說,警方和律政司會否在28天內提出上訴,仍待觀察;公義與否,言之尚早。
民權觀察指裁決顯示大量警員曾作出違反人權法行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以及現有投訴警方機制不符合《人權法》。民權觀察表示,警方隱藏編號的手法一直為人詬病,認為警員執勤時於制服展示編號,在法理、人權標準、常理上都是對公眾問責的最基本要求。
民權觀察表示,法庭的裁決顯示在反修例示威期間大量警務人員作出違反人權法的行為,包括下達命令以容許或默許警員隱藏身分的管理層與指揮官、安排及設計裝備的人員,以及曾隱藏編號的前線人員,認為這些人員應向公眾問責,按機制受到處分。
民權觀察認為當局應就警員涉及隱藏編號而引起的侵犯人權事件,作出調查、懲處,以及向受害人提供合適的賠償,又要求政府與警方盡快改善投訴警方的機制。
監警會欠實質調查權 梁定邦︰政府可考慮有否需要檢討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高等法院就記協和多名市民的司法覆核,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判詞亦指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之外,而監警會亦沒有實質調查權力,不符合《人權法》有關獨立調查的要求。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說,政府可重新考慮社會的要求,是否有需要重新檢討;有監警會委員說,對改善制度持開放態度。
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任期間,曾經建議增加主動調查的權力,他認為如果今次政府不提出上訴,就有責任在合理時間內按法庭裁決改善。
不展示警員編號 裁違人權法 官:免受害者投訴無門 員佐級會促管理層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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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示威中,速龍和防暴警執勤經常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覆核有關做法。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警員在「踏浪者行動」展開非秘密行動時,不展示識別編號或標記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認為警員須展示獨有標誌,讓被警員不當對待的受害者投訴。有入稟人形容判決為「遲來的公義」,記協要求警方立即更正做法並改善機制。警方及保安局稱會研究判辭以跟進,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表明已向警隊管理層要求上訴。
法庭另裁定,港府有責任設獨立調查機制,現時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組成的投訴機制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明報記者
申請人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去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去年8月在將軍澳遭警員打至頭破血流的陳恭信,示威衝突傷者魯湛思、吳康聯,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記協,申請方分別以5案提出覆核,答辯人為保安局長及警務處長。
除陳基裘未能證明警方錯誤引用《警察通例》,及郭卓堅和梁頌恆未有充分利害關係而敗訴,其餘申請人全部勝訴。法庭頒令警務處長一方支付八成訟費予楊子俊,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支付全部訟費;記協訟費則留待另一覆核案件有裁決時一併處理。
官:不論緊急情况何等嚴重 「禁不人道處遇」屬絕對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人權法》第3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條文,屬絕對(absolute)和不可減損(non-derogable)的權利,無論公共緊急情况何等嚴重,上述條文保障的權利仍須受政府尊重,及受法庭保護。周官認為,政府有責任就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情况獨立調查,並且能辨認和懲罰個別人士。
識別機制不應僅警內部執行 指行動呼號非專屬 有警拒展示
對於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周官明言警員須展示具某種形式、獨特的標誌,讓受害者有效地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投訴和展開法律行動,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周官形容相關標誌不一定為警員編號(UI編號),但必須是每名警員獨有及置於顯眼位置,讓受害者和目擊證人有合理機會辨認出警員。
周官指出,識別警員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受害人將完全或很大程度受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警員作法律或紀律處分。
稱明白起底顧慮
官:不應凌駕調查違人權法
就警方擔心「起底」風險,周官稱完全明白有關顧慮,但不應凌駕調查違反人權法的制度,亦相信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不會直接令他們被起底。
至於速龍和防暴警分別以「Alpha ID」和行動呼號作識別,周官形容有關編號非警員個人獨有,有警員亦拒絕展示,或用物件阻擋編號,又形容速龍警員的「Alpha ID」只展示於頭盔後方,增加辨認個別警員難度;本案亦沒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展示有關編號,裁定警隊做法有違人權法。
「爆眼教師」:遲來的公義
記協促立即改正讓公眾監察
楊子俊形容判決是「遲來的公義」,相信裁決對未來仍有意義,期望政府與警方善意回應,改善機制。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警方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員清楚展示編號,讓記者及公眾監察,並設獨立機制調查投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項目經理林祖明稱,裁決是邁向真相和公義一小步,當局須立即檢討政策。
林志偉:周官坐法庭咁安全 體會唔到起底問題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向本報表示,不批評裁決,一向尊重法庭,但「不苟同周官的意見」,協會已與警隊管理層聯絡,要求上訴。他說警隊設行動呼號是因去年警員「被極嚴苛起底」,警員及家屬被嚴重騷擾,質疑「周官坐喺法庭咁安全,體會唔到起底嘅問題」,故未能作出「符合相對性及相稱性」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2671、2703、2915/19】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0 09:38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