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2020, 11:42 AM
赴湯杜火暴動罪脫 律政司圖澄清法律觀點 針對家長車及哨兵等不在場被告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921...DUJCAUSHU/
去年7.28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與16歲少女被控當日參與暴動受審,是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暴動案審訊。案件早前審結,法官郭啟安今年7月底宣讀裁決,裁定三人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事隔兩個月,律政司今通知三名被告,指會就案中有關「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行的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給予意見。上訴結果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但將會影響之後的暴動案被告,例如所謂「家長車」的司機以至擔任「哨兵」等並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
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表示,一旦法庭如律政司所認為般,案發時涉案者不需「集結在一起」亦構成犯罪,「真係好大件事」,甚至「記者係現場採訪即係犯罪、樓上二樓叫落嚟『加油』都中,就連老豆當刻打電話畀個仔都可以中,我去到月球都可以係『夥同犯案』」。
獲判無罪 被告:律政司趕盡殺絕力求異見者入罪
案中獲判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湯偉雄今向本報表示,律政司的行為與趕盡殺絕無異,「將界線定到有咁闊得咁闊,推到界線好模糊」,力求令異見者入罪。但湯勸勉因本案受牽連的人不要過份擔心,現階段律政司只是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一日未有結果都未成事實」。
湯又謂收到律政司來信後,已與律師團隊聯繫,「會同原班律師團隊上去上訴庭,解返件事」,自言「唔想好似審完走咗去,唔理後面啲人咁樣」,若有需要繼續興訟,「都會繼續打落去」。
湯指據他理解,按照暴動罪原本的定義,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於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一同身處暴動現場;但律政司現在將條例擴闊至並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亦有機會觸犯條例。
湯估計,若上訴庭如律政司所願,循其方向釐清法律觀點,「律政司很大機會翻兜」。若律政司最終就他兩夫婦脫罪提出上訴,湯揚言如有必要會提出司法覆核,「盡量做到就做」。
湯又指脫罪後仍未完全逃離陰霾,律政司此舉等同「響起預警」。湯慨嘆謂:「唔擔心得咁多,做咗要做嘅嘢再算。」
資深大狀指做法罕見 屬97回歸以來首次
代表湯氏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由律政司司長向上訴庭轉交法律問題的案件,極為罕見,1997年前只有兩宗,而本案更是97回歸以來首宗。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受審的人獲裁定無罪後,律政司司長如欲上訴庭就案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給予意見,可申請將該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須聆聽律政司及獲判無罪人士提出的論點。律政司相關申請不會影響案中無罪裁定。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指,律政司於2020年9月15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本案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根據第81D條作出的轉交,並不影響本案中的無罪裁定。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作進一步評論。
控方早前在審訊時確認,案中並無直接證據指證被告曾身處暴動現場,但認為法庭仍可憑藉案中的環境證據、以及他們身處「暴動主戰場」的附近一帶,推論他們是與和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着「共同犯罪計劃」,並曾身處其中以至連同其他人親身參與「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換言之,控方的立場是案發時,即使被告從未身處現場,法庭仍可裁定他們干犯「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裁決未能針對駕車接載或提供物資等不在場人士
惟郭官早前在裁決時指出,基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集體性質的獨特之處,無論在之前的普通法、抑或現時的法定罪行中,兩罪的定義元素均特別要求犯案者必須是「集結在一起」並在「集結在一起時」作出一些違法暴力行為。郭官認為普通法下「共同犯罪計劃」可包括並非身處現場的犯案者這個一般原則,並不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律政司則認為,郭官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集結在一起」,實屬錯誤,並會限制罪行所能針對的人,包括不用身處犯罪現場的被告,例如把風者、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提供武器或防具、以至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的人,以及在追捕一段距離後才被截獲的人。律政司指出,由於正在進行中或將來的公眾活動案件數量甚鉅,相關重要法律觀點牽連甚廣,因此就上述法律問題,要求上訴庭給予意見。
郭官早前裁決時又指出,與過去本港法庭處理的暴動案件不同,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控方舉證時完全倚賴環境證供。郭官強調,現時本案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的最後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狀況,是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以及「寧縱毋枉」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三位被告當時事實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郭官特別指出,有關「寧縱毋枉」的法律原則可見終審法院於2010年Nancy Ann Kissel一案引述法官Mathew Hale爵士所說:「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但上訴庭同時指出:「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郭官自言,他謹記以上至理明言,警惕自己能「說到做到」,在判案時真正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被告為「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以及現已17歲的李姓女生。三人被控於去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最終獲判無罪。湯、杜另被控在西源里無牌管有一套無線對講機,罪成各罰款一萬元。
【案件編號:CASJ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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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28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與16歲少女被控當日參與暴動受審,是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暴動案審訊。案件早前審結,法官郭啟安今年7月底宣讀裁決,裁定三人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事隔兩個月,律政司今通知三名被告,指會就案中有關「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行的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給予意見。上訴結果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但將會影響之後的暴動案被告,例如所謂「家長車」的司機以至擔任「哨兵」等並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
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表示,一旦法庭如律政司所認為般,案發時涉案者不需「集結在一起」亦構成犯罪,「真係好大件事」,甚至「記者係現場採訪即係犯罪、樓上二樓叫落嚟『加油』都中,就連老豆當刻打電話畀個仔都可以中,我去到月球都可以係『夥同犯案』」。
獲判無罪 被告:律政司趕盡殺絕力求異見者入罪
案中獲判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湯偉雄今向本報表示,律政司的行為與趕盡殺絕無異,「將界線定到有咁闊得咁闊,推到界線好模糊」,力求令異見者入罪。但湯勸勉因本案受牽連的人不要過份擔心,現階段律政司只是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一日未有結果都未成事實」。
湯又謂收到律政司來信後,已與律師團隊聯繫,「會同原班律師團隊上去上訴庭,解返件事」,自言「唔想好似審完走咗去,唔理後面啲人咁樣」,若有需要繼續興訟,「都會繼續打落去」。
湯指據他理解,按照暴動罪原本的定義,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於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一同身處暴動現場;但律政司現在將條例擴闊至並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亦有機會觸犯條例。
湯估計,若上訴庭如律政司所願,循其方向釐清法律觀點,「律政司很大機會翻兜」。若律政司最終就他兩夫婦脫罪提出上訴,湯揚言如有必要會提出司法覆核,「盡量做到就做」。
湯又指脫罪後仍未完全逃離陰霾,律政司此舉等同「響起預警」。湯慨嘆謂:「唔擔心得咁多,做咗要做嘅嘢再算。」
資深大狀指做法罕見 屬97回歸以來首次
代表湯氏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由律政司司長向上訴庭轉交法律問題的案件,極為罕見,1997年前只有兩宗,而本案更是97回歸以來首宗。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受審的人獲裁定無罪後,律政司司長如欲上訴庭就案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給予意見,可申請將該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須聆聽律政司及獲判無罪人士提出的論點。律政司相關申請不會影響案中無罪裁定。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指,律政司於2020年9月15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本案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根據第81D條作出的轉交,並不影響本案中的無罪裁定。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作進一步評論。
控方早前在審訊時確認,案中並無直接證據指證被告曾身處暴動現場,但認為法庭仍可憑藉案中的環境證據、以及他們身處「暴動主戰場」的附近一帶,推論他們是與和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着「共同犯罪計劃」,並曾身處其中以至連同其他人親身參與「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換言之,控方的立場是案發時,即使被告從未身處現場,法庭仍可裁定他們干犯「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裁決未能針對駕車接載或提供物資等不在場人士
惟郭官早前在裁決時指出,基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集體性質的獨特之處,無論在之前的普通法、抑或現時的法定罪行中,兩罪的定義元素均特別要求犯案者必須是「集結在一起」並在「集結在一起時」作出一些違法暴力行為。郭官認為普通法下「共同犯罪計劃」可包括並非身處現場的犯案者這個一般原則,並不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律政司則認為,郭官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集結在一起」,實屬錯誤,並會限制罪行所能針對的人,包括不用身處犯罪現場的被告,例如把風者、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提供武器或防具、以至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的人,以及在追捕一段距離後才被截獲的人。律政司指出,由於正在進行中或將來的公眾活動案件數量甚鉅,相關重要法律觀點牽連甚廣,因此就上述法律問題,要求上訴庭給予意見。
郭官早前裁決時又指出,與過去本港法庭處理的暴動案件不同,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控方舉證時完全倚賴環境證供。郭官強調,現時本案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的最後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狀況,是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以及「寧縱毋枉」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三位被告當時事實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郭官特別指出,有關「寧縱毋枉」的法律原則可見終審法院於2010年Nancy Ann Kissel一案引述法官Mathew Hale爵士所說:「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但上訴庭同時指出:「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郭官自言,他謹記以上至理明言,警惕自己能「說到做到」,在判案時真正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被告為「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以及現已17歲的李姓女生。三人被控於去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最終獲判無罪。湯、杜另被控在西源里無牌管有一套無線對講機,罪成各罰款一萬元。
【案件編號:CASJ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