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5-2020, 04:38 PM
國安法條文指監督管理學校媒體等 英文版包括「大學」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港區國安法》中文版本第9條之中,列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至於第10條之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而英文版本則於兩條條文的句子中有「大學」的字眼。律政司回覆時表示,《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
律政司又表示,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執行條文時如有需要,可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
陳弘毅:發布太子站假消息是否違國安法視乎是否涉外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發布8.31太子站的假消息要視乎是否符合因為受外國指使、資助或串謀等條件,才能視作觸犯港區國安法。
陳弘毅出席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活動致辭時表示,市民應了解港區國安法內第20至30的條文,便可理解自己有無機會犯法。他以縱火行為為例,若縱火者如當年北愛爾蘭的問題,要爭取脫離英國獨立,縱火目的屬政治主張就會觸犯港區國安法。
他表示,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內容與內地國安法的內容,部分有好大分別。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例,認為香港的定義和範圍較窄,要證明行為涉及使用武力或非法手段進行才能定罪。
鄭若驊稱國安法下警有合理懷疑才可拘捕 亦未必起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時,她表示,法庭進行裁決時,會考慮所有因素,包括是否有犯罪意圖等,才會決定是否構成分裂國家等罪行,不會單單因為某些詞語作決定。
鄭若驊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被問到,政府發聲明表示有關口號有「港獨」含意,會否令人覺得是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施壓,鄭若驊認為不會,重申法庭是按事實辦事。
至於部分參選人過去提出相關口號亦獲選舉主任批准參選,鄭若驊認為,不要這樣去看,因為選舉主任的決定,都是按法律及事實決定,有其原因。
被問到七一當日有巿民藏有被指是涉及港獨的旗幟或印刷品,無對外展示,為何會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鄭若驊表示,警方有合理懷疑才可拘捕,會進行調查,亦不一定起訴。
她指出,條文內容已清楚表明如何才會涉及犯罪,重申律政司會因應合理定罪機會決定是否起訴。她又說,應該由另一方向想,既然不是希望分裂國家,就不要做引起懷疑的事,以測試底線。
陳弘毅指若文章不涉倡武力違法手段 則不構成顛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若有人寫文章煽動他人改變中國或香港政治制度,當中不涉及鼓勵用武力或違法手段,相信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就「8.31太子站打死人」引發特區居民對政府的憎恨的說法,陳弘毅表示,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因為在香港發放虛假消息並不違法,亦要視乎有關人士有否請求外國勢力等。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嘗試結合大陸法與普通法起示範作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4.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門檻稍為高於分裂國家罪,因為顛覆罪必須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相對不容易構成犯罪。
陳弘毅在港大法律學院一個論壇上表示,部分顛覆罪的犯罪行為,針對去年香港反修例運動的情況,例如第三款,提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即是去年幾萬人包圍立法會,導致議員無法開會;至於第四款,關於攻擊、破壞政權機關場所,完全是針對去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的事件,不過法例並沒有追溯力,不可以控告有關罪行。
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列出的罪行較多來自中國《刑法》,部分來自香港原有法律,也有一些創新的規定,在嘗試結合大陸法和普通法方面起了示範作用。
警員到議辦要求移除旗幟否則拘捕 黃文萱批評警方恐嚇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4.htm
公民黨沙田區議員黃文萱表示,她的議員辦事處下午開張前,有10名警員聲稱接到街坊報案到場,指辦事處展示黑底白字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要求她移除旗幟,否則可能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拘捕她。
黃文萱表示,有關旗幟反轉掛在牆上,並沒有展示字句,警員記錄她的身份證資料後離開,至今沒有正式作出拘捕,她批評警方恐嚇成分居多,做法荒謬。
黃文萱表示,去年參選區議會選舉時,選舉主任亦曾詢問她,在社交網站上寫有關字句的意思,她回應指,忠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沒有港獨的意思,最終成功入閘,質疑警方是否推翻選舉主任的認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港區國安法》中文版本第9條之中,列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至於第10條之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而英文版本則於兩條條文的句子中有「大學」的字眼。律政司回覆時表示,《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
律政司又表示,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執行條文時如有需要,可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
陳弘毅:發布太子站假消息是否違國安法視乎是否涉外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發布8.31太子站的假消息要視乎是否符合因為受外國指使、資助或串謀等條件,才能視作觸犯港區國安法。
陳弘毅出席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活動致辭時表示,市民應了解港區國安法內第20至30的條文,便可理解自己有無機會犯法。他以縱火行為為例,若縱火者如當年北愛爾蘭的問題,要爭取脫離英國獨立,縱火目的屬政治主張就會觸犯港區國安法。
他表示,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內容與內地國安法的內容,部分有好大分別。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例,認為香港的定義和範圍較窄,要證明行為涉及使用武力或非法手段進行才能定罪。
鄭若驊稱國安法下警有合理懷疑才可拘捕 亦未必起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時,她表示,法庭進行裁決時,會考慮所有因素,包括是否有犯罪意圖等,才會決定是否構成分裂國家等罪行,不會單單因為某些詞語作決定。
鄭若驊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被問到,政府發聲明表示有關口號有「港獨」含意,會否令人覺得是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施壓,鄭若驊認為不會,重申法庭是按事實辦事。
至於部分參選人過去提出相關口號亦獲選舉主任批准參選,鄭若驊認為,不要這樣去看,因為選舉主任的決定,都是按法律及事實決定,有其原因。
被問到七一當日有巿民藏有被指是涉及港獨的旗幟或印刷品,無對外展示,為何會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鄭若驊表示,警方有合理懷疑才可拘捕,會進行調查,亦不一定起訴。
她指出,條文內容已清楚表明如何才會涉及犯罪,重申律政司會因應合理定罪機會決定是否起訴。她又說,應該由另一方向想,既然不是希望分裂國家,就不要做引起懷疑的事,以測試底線。
陳弘毅指若文章不涉倡武力違法手段 則不構成顛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若有人寫文章煽動他人改變中國或香港政治制度,當中不涉及鼓勵用武力或違法手段,相信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就「8.31太子站打死人」引發特區居民對政府的憎恨的說法,陳弘毅表示,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因為在香港發放虛假消息並不違法,亦要視乎有關人士有否請求外國勢力等。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嘗試結合大陸法與普通法起示範作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4.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門檻稍為高於分裂國家罪,因為顛覆罪必須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相對不容易構成犯罪。
陳弘毅在港大法律學院一個論壇上表示,部分顛覆罪的犯罪行為,針對去年香港反修例運動的情況,例如第三款,提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即是去年幾萬人包圍立法會,導致議員無法開會;至於第四款,關於攻擊、破壞政權機關場所,完全是針對去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的事件,不過法例並沒有追溯力,不可以控告有關罪行。
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列出的罪行較多來自中國《刑法》,部分來自香港原有法律,也有一些創新的規定,在嘗試結合大陸法和普通法方面起了示範作用。
警員到議辦要求移除旗幟否則拘捕 黃文萱批評警方恐嚇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4.htm
公民黨沙田區議員黃文萱表示,她的議員辦事處下午開張前,有10名警員聲稱接到街坊報案到場,指辦事處展示黑底白字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要求她移除旗幟,否則可能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拘捕她。
黃文萱表示,有關旗幟反轉掛在牆上,並沒有展示字句,警員記錄她的身份證資料後離開,至今沒有正式作出拘捕,她批評警方恐嚇成分居多,做法荒謬。
黃文萱表示,去年參選區議會選舉時,選舉主任亦曾詢問她,在社交網站上寫有關字句的意思,她回應指,忠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沒有港獨的意思,最終成功入閘,質疑警方是否推翻選舉主任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