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2020, 01:30 AM
【港版國安法】中央直接管轄「重案」 港人恐遭重判死刑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615...GI4MZBK6Q/
全國港澳研究會周一在深圳舉辦基本法研討會,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致辭表示,「港版國安法」會賦予中央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執法及司法權,強調中央會保留權力,「直接管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意味香港的執法及司法機構,很可能不能獨立調查、審訊;而根據中國國安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如從事間諜活動,情節特別惡劣者,可以判處死刑。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暫時未知「港版國安法」具體條文,若法例有寫明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即不會執行死刑,一旦條文以在審訊地最高刑罰量刑,若所謂「直接管轄」的案件在內地審訊,按中國刑法是可判死刑。
2016年,四川男子黃宇被國安機構指長期向境外間諜機關出賣國家機密,因「間諜罪」被判處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從事間諜活動,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若中央有「港版國安法」的司法權,相關案件是否會在內地審訊令人關注,涂謹申表示,若案件真的可在內地審訊,就可依據內地刑法量刑,可以判死,「講到底,就係以內地專制獨裁一套,取代香港自由與法治。」
鄧中華言論引起不少爭議,港澳辦及主辦機構會後發出的文稿,刪除了「司法權」字眼,只表示「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並賦予必要的執法權力。」
【港版國安法】刪FB、IG前備份資料 相片/對話記錄/貼文一鍵下載
https://hk.appledaily.com/lifestyle/2020...C3Y2NHPE4/
【港版國安法】京官首談在港執法實權:由中央管轄「特別嚴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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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行代香港「度身訂做」的「港版國安法」料在月底出台,京官首度開腔明確其在港要有執法權以及對案件的管轄權。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今早在深圳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基本法研討會時指明,全國人大常委就「港版國安法」立法時,應明確中央在港執法的實權,強調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在於特區,執法及司法等工作應由特區完成,但指中央應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對「特別嚴重案件」的管轄權;他未有明言何謂「特別嚴重案件」,只稱相信有關案件將「少之又少」,不會取代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首度談及中、港的國安機構,指除了要有執法及司法權,並要提供「經費保障」確保他們高效履職盡責。
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發表聲明指,「港版國安法」應以普通法行文及詮釋,惟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天發表網誌,斷言拒絕,反稱要求「港版國安法」全依普通法行文是不合理及不切實際,反稱內地成文法及香港普通法有不少類同之處;今天鄧中華發言時也針對兩地差異解畫。他指立法既要與內地國安法、反恐法等全國性法律銜接,故此也要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兼顧香港社會的認受性;雖然兩地法律制度及司法體制有差別,但他辯稱,內地刑法制度原則與香港差別不大,包括沒有追溯權、程序公正、無罪推定,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等,指人大常委會應將相關原則寫入「港版國安法」,試圖淡化惡法危險度。
指兩地國安機構要有「經費保障」
相關新聞:【港版國安法】刪FB、IG前備份資料 相片/對話記錄/貼文一鍵下載
鄧中華也首度明確談及兩地的國安機構角色,指出中央及特區有關機構都需要擁有必要的權力,立法條文須賦予機構及人員必要的執法及司法權,並要提供「經費保障」,確保他們高效履職盡責,而港區設立的專門部門,應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處理國安事務和辦理有關案件,強調中央機構應與特區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相關工作」,並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信息情報共享。
鄧中華並指,「港版國安法」有不可挑戰的權威及地位,任何香港本地法律都不會與此牴觸,揚言中央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事情,指法例要有震懾效果,「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
講稿不見「司法權」
港自治權疑「收歸國有」
鄧中華於研討會上雖提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需要賦予中央及特區的國安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和司法權,但據《有線新聞》指出,大會其後發表的文字稿,就僅指立法會賦予相關機構及人員執法權,沒有了「司法權」三個字。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指,鄧中華的言論令人擔憂,關注內地國安機構的權力之大,質疑如何界定「特殊案件」,指內地國安機構在港若有司法權,即可完成拘捕、調查、審問、判決以及被告坐監所有程序,換言之權力凌駕香港警察,完全破壞兩制,認為國安機構若可監督、指導香港機構工作,等同將香港的自治權力「收歸國有」。
指法例須具震懾效果 非喊口號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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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港澳辦前副主任徐澤則在致辭時指,香港近年接連發生亂象,嚴重違背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初心、嚴重動搖香港繁榮穩定的根基,亦嚴重威脅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特別是「經久未息」的修例風波,暴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巨大漏洞,力撐全國人大早前通過維護國安的決定,是貫徹落實中共四中全會決定,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中央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責任,是有效防控香港在國安面臨突出風險的當務之舉,也是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
公民黨斥違法違憲
公民黨重申反對「港版國安法」立法,認為毫無法理依據,亦僭建《基本法》,完全違憲違法,法律界代表郭榮鏗指,不理解鄧中華所指的「特別情況」,強調《基本法》第19條已經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因此不存在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管轄「特別嚴重案件」的權力。他指,任何案件如非由香港法庭審訊,「就是徹頭徹尾的違反《基本法》」,亦對香港法治制度帶來極大衝擊,並反映中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他亦指,北京明顯欲借「港版國安法」恐嚇香港人,指大陸機構屆時可以隨時介入本港的執法和司法程序,當中包括可能送往大陸法院受審。
楊岳橋亦補充,人大至今未向港人提交條文,目前情況猶如「虛無」,但竟然有不同官員在「虛無」下發表言論,「香港人連條文都未睇到,你仲喺度同我講有咪特殊的情況?」,指在「虛無」下製造既定事實對港人「百害而無一利」。
民主黨:小案隨時上綱上線變大案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也指,內地何謂大案、小案,從沒有辦法作客觀判斷,認為中央管轄「特別嚴重案件」之說意在威嚇香港人,指北京一方面指條文僅針對少數人、只有極罕例子由內地管轄,實際上又留有空間讓中央日後任意運用相關權力。他以踢爆疫情的已故醫生李文亮、追查豆腐渣工程的四川維權人士譚作人等為例,直斥在中共眼中,可隨時上綱上線為「重大案件」。
胡認為鄧中華言論為公眾對國安法的擔憂留下註腳,「以為佢講所有案喺香港審,但佢又留條尾巴,而條尾巴係任佢設置紅線」,直指從內地所見準則,恐怕會「以言入罪」,又斥國安法條文未出台,京官率先放話,「以為自己解得通」。
譚耀宗堅稱未有條文
身兼全國人大常委的譚耀宗今天被問到,內地在港設立的國安機構是否有執法權,以及在港執法時是否要由港府提供經濟協助時未有回應,只稱人大正就此進行立法工作,「具體嘅內容,未有,我未睇到」。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主席的葉劉淑儀則指,根據基本法22條,若中央在港設立新部門,應該遵守香港法例,「我哋未知道呢個國安組織係乜嘢形式,當然佢可以係諮詢、領導、或者分享一啲資料嘅形式」。
對於鄧中華聲稱中央會保留一些「極其特殊」案件的管豁權,譚耀宗指記者問他相關問題「唔係好適合」:「極其特殊,咁梗係好特別情況嘅」,又指國安問題複雜,涉及很多情報及國與國之間的問題,非一般香港本身的治安問題,故應有專門部門和人士處理。
他對其他提問,如人大常委會是否月底「加會」處理並通過立法,亦只說:「我唔清楚」。
【港版國安法】魔鬼山現「一國一制香港玩完」直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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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金大班 於 2020-6-15 19: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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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暫時未知「港版國安法」具體條文,若法例有寫明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即不會執行死刑,一旦條文以在審訊地最高刑罰量刑,若所謂「直接管轄」的案件在內地審訊,按中國刑法是可判死刑。
2016年,四川男子黃宇被國安機構指長期向境外間諜機關出賣國家機密,因「間諜罪」被判處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從事間諜活動,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若中央有「港版國安法」的司法權,相關案件是否會在內地審訊令人關注,涂謹申表示,若案件真的可在內地審訊,就可依據內地刑法量刑,可以判死,「講到底,就係以內地專制獨裁一套,取代香港自由與法治。」
鄧中華言論引起不少爭議,港澳辦及主辦機構會後發出的文稿,刪除了「司法權」字眼,只表示「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並賦予必要的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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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行代香港「度身訂做」的「港版國安法」料在月底出台,京官首度開腔明確其在港要有執法權以及對案件的管轄權。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今早在深圳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基本法研討會時指明,全國人大常委就「港版國安法」立法時,應明確中央在港執法的實權,強調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在於特區,執法及司法等工作應由特區完成,但指中央應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對「特別嚴重案件」的管轄權;他未有明言何謂「特別嚴重案件」,只稱相信有關案件將「少之又少」,不會取代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首度談及中、港的國安機構,指除了要有執法及司法權,並要提供「經費保障」確保他們高效履職盡責。
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發表聲明指,「港版國安法」應以普通法行文及詮釋,惟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天發表網誌,斷言拒絕,反稱要求「港版國安法」全依普通法行文是不合理及不切實際,反稱內地成文法及香港普通法有不少類同之處;今天鄧中華發言時也針對兩地差異解畫。他指立法既要與內地國安法、反恐法等全國性法律銜接,故此也要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兼顧香港社會的認受性;雖然兩地法律制度及司法體制有差別,但他辯稱,內地刑法制度原則與香港差別不大,包括沒有追溯權、程序公正、無罪推定,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等,指人大常委會應將相關原則寫入「港版國安法」,試圖淡化惡法危險度。
指兩地國安機構要有「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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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中華也首度明確談及兩地的國安機構角色,指出中央及特區有關機構都需要擁有必要的權力,立法條文須賦予機構及人員必要的執法及司法權,並要提供「經費保障」,確保他們高效履職盡責,而港區設立的專門部門,應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處理國安事務和辦理有關案件,強調中央機構應與特區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相關工作」,並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信息情報共享。
鄧中華並指,「港版國安法」有不可挑戰的權威及地位,任何香港本地法律都不會與此牴觸,揚言中央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事情,指法例要有震懾效果,「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
講稿不見「司法權」
港自治權疑「收歸國有」
鄧中華於研討會上雖提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需要賦予中央及特區的國安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和司法權,但據《有線新聞》指出,大會其後發表的文字稿,就僅指立法會賦予相關機構及人員執法權,沒有了「司法權」三個字。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指,鄧中華的言論令人擔憂,關注內地國安機構的權力之大,質疑如何界定「特殊案件」,指內地國安機構在港若有司法權,即可完成拘捕、調查、審問、判決以及被告坐監所有程序,換言之權力凌駕香港警察,完全破壞兩制,認為國安機構若可監督、指導香港機構工作,等同將香港的自治權力「收歸國有」。
指法例須具震懾效果 非喊口號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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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斥違法違憲
公民黨重申反對「港版國安法」立法,認為毫無法理依據,亦僭建《基本法》,完全違憲違法,法律界代表郭榮鏗指,不理解鄧中華所指的「特別情況」,強調《基本法》第19條已經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因此不存在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管轄「特別嚴重案件」的權力。他指,任何案件如非由香港法庭審訊,「就是徹頭徹尾的違反《基本法》」,亦對香港法治制度帶來極大衝擊,並反映中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他亦指,北京明顯欲借「港版國安法」恐嚇香港人,指大陸機構屆時可以隨時介入本港的執法和司法程序,當中包括可能送往大陸法院受審。
楊岳橋亦補充,人大至今未向港人提交條文,目前情況猶如「虛無」,但竟然有不同官員在「虛無」下發表言論,「香港人連條文都未睇到,你仲喺度同我講有咪特殊的情況?」,指在「虛無」下製造既定事實對港人「百害而無一利」。
民主黨:小案隨時上綱上線變大案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也指,內地何謂大案、小案,從沒有辦法作客觀判斷,認為中央管轄「特別嚴重案件」之說意在威嚇香港人,指北京一方面指條文僅針對少數人、只有極罕例子由內地管轄,實際上又留有空間讓中央日後任意運用相關權力。他以踢爆疫情的已故醫生李文亮、追查豆腐渣工程的四川維權人士譚作人等為例,直斥在中共眼中,可隨時上綱上線為「重大案件」。
胡認為鄧中華言論為公眾對國安法的擔憂留下註腳,「以為佢講所有案喺香港審,但佢又留條尾巴,而條尾巴係任佢設置紅線」,直指從內地所見準則,恐怕會「以言入罪」,又斥國安法條文未出台,京官率先放話,「以為自己解得通」。
譚耀宗堅稱未有條文
身兼全國人大常委的譚耀宗今天被問到,內地在港設立的國安機構是否有執法權,以及在港執法時是否要由港府提供經濟協助時未有回應,只稱人大正就此進行立法工作,「具體嘅內容,未有,我未睇到」。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主席的葉劉淑儀則指,根據基本法22條,若中央在港設立新部門,應該遵守香港法例,「我哋未知道呢個國安組織係乜嘢形式,當然佢可以係諮詢、領導、或者分享一啲資料嘅形式」。
對於鄧中華聲稱中央會保留一些「極其特殊」案件的管豁權,譚耀宗指記者問他相關問題「唔係好適合」:「極其特殊,咁梗係好特別情況嘅」,又指國安問題複雜,涉及很多情報及國與國之間的問題,非一般香港本身的治安問題,故應有專門部門和人士處理。
他對其他提問,如人大常委會是否月底「加會」處理並通過立法,亦只說:「我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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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金大班 於 2020-6-15 19:00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