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2020, 10:35 AM
警扮送貨速遞丫叉彈珠上門 留學生因是收件人白白還柙72天獲撤控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breaking/...4NOFBPJR4/
![[Image: 2I7YIT6YECUODKY4ASIEPH7L5I.jpg]](https://appledaily-hk-appledaily-prod.cdn.arcpublishing.com/resizer/rCQmcHOMDSPJGVONQBdD3VKAnNQ=/802x451/arc-photo-appledaily.s3.amazonaws.com/ap-ne-1-prod/public/2I7YIT6YECUODKY4ASIEPH7L5I.jpg)
警方去年假扮送貨員,送遞由海關截獲內藏丫叉及彈珠的包裹,疑是收件人的大學男生事後被捕,並控以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男生早前提堂並遭拘柙72天後,控方今向法庭申請撤控,男生獲釋。辯方申請訟費,法庭押後4月處理。雖然他牽涉另一宗被指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但該案他獲准保釋,故今日可離開法候訊。
本案今早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時,控方指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撤回控罪,但並無解釋原因。辯方隨後申請訟費,同時要求將案押後交由原本處理本案的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准申請,押後案件至4月22日,並下令雙方在指定日期前呈交陳詞、回應及案例。
負笈美國升讀大學的被告趙駿賢(22歲),於本案被指於去年11月27日在秀茂坪南邨某單位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三副丫叉及六包彈珠,意圖作非法用途。
據了解,控方原本案情指,海關於去年11月26日收到從美國寄往被告寓所的包裹,發現內藏丫叉及540顆彈珠,將包裹交由警方處理。假扮送貨員的警員送包裹,當被告母親簽收後即場拘捕她。警方其後待被告因另一案往警署報到時拘捕他,控方最終僅起訴被告。辯方透露,被告於美國讀書時有以彈弓狩獵的興趣。
被告首先涉及的另一宗案件,則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一名警長,及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胡椒噴劑及伸縮警棍。
該案於11月12日首次提訊,被告一直獲准保釋。
其後再訊時,控方將被告原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改控刑罰較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加控一項相同罪名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伊館外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及無線對講機。
至時11月29日被告因本案被帶上法庭提堂,申請保釋但遭裁判官羅德泉拒絕,他於12月31日曾向高院申請保釋,但同遭法官李運騰拒絕,還柙兩個多月至今天。
大律師潘展平指出,理論上被告獲撤控後可以控告律政司,循民事索償,但條件是要證明控方連基本證據都欠奉。舉例若某人被警方搜出身藏一包白粉,警方和律政司當然有理由起訴他,即使日後發現被告不知道該包是白粉,也不能說欠缺基本證據。
控方未有解釋本案撤控理由,一般而言是由於證據不足。潘展平指,控告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自然要證明物品是「攻擊性武器」,有些物品如開山刀,本身就是武器,有些則要視乎用途;彈弓可以用於玩樂,籠統而言未必是武器。此外,控方亦要證明被告做過某些行為嘗試去管有武器,例如是他親自或指示他人訂貨。潘指速遞包裹可以指定任何人收件,理論上可以故意送東西「整蠱」別人,倘若找不到證據指被告參與訂貨,而被告又從沒承認,則指控就未必成立。
案件編號:WKCC4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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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假扮送貨員,送遞由海關截獲內藏丫叉及彈珠的包裹,疑是收件人的大學男生事後被捕,並控以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男生早前提堂並遭拘柙72天後,控方今向法庭申請撤控,男生獲釋。辯方申請訟費,法庭押後4月處理。雖然他牽涉另一宗被指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但該案他獲准保釋,故今日可離開法候訊。
本案今早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時,控方指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撤回控罪,但並無解釋原因。辯方隨後申請訟費,同時要求將案押後交由原本處理本案的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准申請,押後案件至4月22日,並下令雙方在指定日期前呈交陳詞、回應及案例。
負笈美國升讀大學的被告趙駿賢(22歲),於本案被指於去年11月27日在秀茂坪南邨某單位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三副丫叉及六包彈珠,意圖作非法用途。
據了解,控方原本案情指,海關於去年11月26日收到從美國寄往被告寓所的包裹,發現內藏丫叉及540顆彈珠,將包裹交由警方處理。假扮送貨員的警員送包裹,當被告母親簽收後即場拘捕她。警方其後待被告因另一案往警署報到時拘捕他,控方最終僅起訴被告。辯方透露,被告於美國讀書時有以彈弓狩獵的興趣。
被告首先涉及的另一宗案件,則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一名警長,及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胡椒噴劑及伸縮警棍。
該案於11月12日首次提訊,被告一直獲准保釋。
其後再訊時,控方將被告原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改控刑罰較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加控一項相同罪名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伊館外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及無線對講機。
至時11月29日被告因本案被帶上法庭提堂,申請保釋但遭裁判官羅德泉拒絕,他於12月31日曾向高院申請保釋,但同遭法官李運騰拒絕,還柙兩個多月至今天。
大律師潘展平指出,理論上被告獲撤控後可以控告律政司,循民事索償,但條件是要證明控方連基本證據都欠奉。舉例若某人被警方搜出身藏一包白粉,警方和律政司當然有理由起訴他,即使日後發現被告不知道該包是白粉,也不能說欠缺基本證據。
控方未有解釋本案撤控理由,一般而言是由於證據不足。潘展平指,控告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自然要證明物品是「攻擊性武器」,有些物品如開山刀,本身就是武器,有些則要視乎用途;彈弓可以用於玩樂,籠統而言未必是武器。此外,控方亦要證明被告做過某些行為嘗試去管有武器,例如是他親自或指示他人訂貨。潘指速遞包裹可以指定任何人收件,理論上可以故意送東西「整蠱」別人,倘若找不到證據指被告參與訂貨,而被告又從沒承認,則指控就未必成立。
案件編號:WKCC44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