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2008, 10:10 PM
澳 門 公 佈 23 條 立 法 「 國 家 機 密 」 由 中 央 界 定
港 人 過 江 分 分 鐘 踩 「 地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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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報 訊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昨 正 式 展 開 《 基 本 法 》 23 條 立 法 工 作 , 特 首 何 厚 鏵 親 自 推 薦 《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法 》 草 案 , 羅 列 禁 止 叛 國 、 分 裂 國 家 、 煽 動 叛 亂 等 七 宗 罪 , 最 高 刑 罰 可 被 判 囚 30 年 。 法 律 學 者 及 港 澳 政 界 、 人 權 組 織 均 擔 心 , 草 案 將 界 定 國 家 機 密 大 權 交 予 中 央 政 府 , 讓 內 地 可 伸 手 「 過 江 」 干 預 特 區 司 法 ; 當 條 例 通 過 後 , 港 人 過 江 示 威 分 分 鐘 會 被 入 罪 。
記 者 : 雷 子 樂 林 社 炳 林 俊 謙
澳 門 的 《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法 》 草 案 , 羅 列 禁 止 叛 國 、 分 裂 國 家 、 顛 覆 中 央 政 府 、 煽 動 叛 亂 、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 外 國 政 治 組 織 在 澳 門 活 動 、 政 治 性 組 織 與 外 國 聯 繫 七 宗 罪 , 草 案 建 議 干 犯 國 安 法 者 最 高 可 判 監 25 年 , 若 同 時 干 犯 數 宗 罪 可 判 囚 30 年 。 何 厚 鏵 昨 表 示 , 相 信 在 澳 門 叫 口 號 , 寫 一 、 兩 篇 文 章 批 評 中 央 或 澳 門 政 府 , 不 會 受 有 關 條 例 規 限 , 並 希 望 能 在 明 年 10 月 卸 任 前 通 過 。
部 份 較 港 02 年 草 案 寬 鬆[table][tr][td][table=125][tr][td]![[Image: 23la5p1n.jpg]](http://appledaily.atnext.com/images/apple-photos/apple/20081023/small/23la5p1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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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社 運 人 士 利 建 潤 ( 左 ) 昨 在 澳 門 政 府 總 部 外 請 願 , 抗 議 23 條 立 法 是 以 言 入 罪 。
[/td][/tr][/table][/td][/tr][/table]澳 門 的 23 條 部 份 內 容 較 02 年 香 港 的 草 案 寬 鬆 , 例 如 叛 國 、 分 裂 國 家 、 顛 覆 中 央 政 府 罪 , 澳 門 建 議 刑 罰 為 入 獄 15 至 25 年 , 香 港 的 建 議 是 終 身 監 禁 。 香 港 的 草 案 有 「 隱 匿 叛 國 」 罪 , 知 情 不 報 可 判 囚 7 年 , 澳 門 則 沒 有 關 條 文 。 但 澳 門 的 草 案 表 明 , 叛 國 罪 適 用 於 所 有 「 中 國 公 民 」 。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方 面 , 「 國 家 機 密 」 只 包 國 防 、 外 交 及 中 央 與 澳 門 關 係 的 事 項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直 言 , 何 謂 國 家 密 機 , 非 由 澳 門 政 府 決 定 , 要 由 中 央 斷 定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客 座
授 王 友 金 批 評 , 內 地 政 府 對 國 家 機 密 的 定 義 廣 闊 , 「 如 果 畀 中 央 去 決 定 乜 叫 機 密 , 咁 澳 門 就 慘 啦 ! 」 他 擔 心 立 法 後 , 港 澳 居 民 難 以 在 澳 門 批 評 中 共 領 導 人 及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策 。
香 港 人 權 監 察 總 幹 事 羅 沃
說 , 澳 門 如 通 過 23 條 立 法 , 港 人 過 江 聲 援 遊 行 分 分 鐘 有 機 會 被 入 罪 。 「 香 港 人
澳 門 亂 咁 批 評 中 國 政 府 , 分 分 鐘 被 指 煽 動 叛 亂 罪 。 」 港 人 日 後 帶 例 如 《 爭 鳴 》 、 《 解 放 》 或 《 明 報 月 刊 》 等 經 常 批 評 中 國 政 府 的 刊 物 到 澳 門 , 有 可 能 被 指 煽 動 等 罪 名 。
「 老 百 姓 難 有 抗 辯 空 間 」民 主 黨 涂 謹 申 表 示 , 若 澳 門 23 條 包 括 治 外 法 權 , 對 香 港 將 產 生 嚴 重 影 響 , 「 香 港 好 多 人 去 澳 門 , 如 果 法 律 可 以 應 用
澳 門 以 外 , 如 果 有 香 港 人 觸 犯 ( 23 條 ) , 一 入 境 就 可 以 被 拘 捕 , 澳 門 人 來 港
行 為 亦 可 能 會 受 管 轄 。 」
澳 門 民 主 派 立 法 會 議 員 區 錦 新 說 , 澳 門 23 條 立 法 有 灰 色 地 帶 , 例 如 , 如 何 界 定 直 接 煽 動 和 準 備 活 動 , 憂 慮 澳 門 警 方 隨 時 可 將 民 間 組 織 劃 為 政 治 團 體 而 濫 權 對 付 。 「 中 國 乜 鬼 都 係 機 密 , 平 民 老 百 姓 , 好 難 有 抗 辯 空 間 。 」
澳 門 《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法 》 草 案 七 宗 罪 及 罰 則禁 止 行 為 : 叛 國
內 容 : 中 國 公 民 加 入 外 國 武 裝 部 隊 械 抗 國 家 ; 在 戰 時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外 國 協 議 等
可 判 刑 罰 : 15 至 25 年
禁 止 行 為 : 分 裂 國 家
內 容 : 以 暴 力 或 其 他 嚴 重 非 法 手 段 , 試 圖 將 國 家 領 士 分 離
可 判 刑 罰 : 15 至 25 年
禁 止 行 為 : 顛 覆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內 容 : 以 暴 力 或 其 他 嚴 重 非 法 手 段 , 試 圖 推 翻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或 強 迫 中 央 政 府 作 出 或 不 作 出 某 一 行 為
可 判 刑 罰 : 15 至 25 年
禁 止 行 為 :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內 容 : 竊 取 、 刺 探 或 收 買 國 家 機 密 , 危 害 或 損 害 國 家 的 獨 立 、 統 一 或 內 部 或 對 外 安 全 利 益 。 國 家 機 密 指 國 防 、 外 交 , 及 中 央 與 澳 門 關 係 的 事 項 , 何 謂 國 家 機 密 由 中 央 界 定
可 判 刑 罰 : 2 至 8 年
禁 止 行 為 : 煽 動 叛 亂
內 容 : 公 然 直 接 煽 動 他 人 叛 國 、 分 裂 國 家 、 顛 覆 中 央 政 府 。 不 包 單 純 建 議 或 勸 告 和 單 純 的 學 術 研 究 或 評 論
可 判 刑 罰 : 1 至 8 年
禁 止 行 為 : 澳 門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與 外 國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建 立 聯 繫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內 容 : 禁 止 澳 門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與 外 國 相 關 組 織 聯 繫 。 在 澳 門 , 人 權 組 織 也 被 視 為 政 治 性 組 織
可 判 刑 罰 : 處 以 罰 款 及 解 散 該 組 織
禁 止 行 為 : 外 國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在 澳 門 作 出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內 容 : 禁 止 這 些 組 織 在 澳 門 作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行 為 、 及 進 行 政 治 活 動
可 判 刑 罰 : 處 以 罰 款
註 : 若 同 時 干 犯 數 宗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入 獄 30 年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政 府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港 人 過 江 分 分 鐘 踩 「 地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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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報 訊 】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昨 正 式 展 開 《 基 本 法 》 23 條 立 法 工 作 , 特 首 何 厚 鏵 親 自 推 薦 《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法 》 草 案 , 羅 列 禁 止 叛 國 、 分 裂 國 家 、 煽 動 叛 亂 等 七 宗 罪 , 最 高 刑 罰 可 被 判 囚 30 年 。 法 律 學 者 及 港 澳 政 界 、 人 權 組 織 均 擔 心 , 草 案 將 界 定 國 家 機 密 大 權 交 予 中 央 政 府 , 讓 內 地 可 伸 手 「 過 江 」 干 預 特 區 司 法 ; 當 條 例 通 過 後 , 港 人 過 江 示 威 分 分 鐘 會 被 入 罪 。
記 者 : 雷 子 樂 林 社 炳 林 俊 謙
澳 門 的 《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法 》 草 案 , 羅 列 禁 止 叛 國 、 分 裂 國 家 、 顛 覆 中 央 政 府 、 煽 動 叛 亂 、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 外 國 政 治 組 織 在 澳 門 活 動 、 政 治 性 組 織 與 外 國 聯 繫 七 宗 罪 , 草 案 建 議 干 犯 國 安 法 者 最 高 可 判 監 25 年 , 若 同 時 干 犯 數 宗 罪 可 判 囚 30 年 。 何 厚 鏵 昨 表 示 , 相 信 在 澳 門 叫 口 號 , 寫 一 、 兩 篇 文 章 批 評 中 央 或 澳 門 政 府 , 不 會 受 有 關 條 例 規 限 , 並 希 望 能 在 明 年 10 月 卸 任 前 通 過 。
部 份 較 港 02 年 草 案 寬 鬆[table][tr][td][table=125][tr][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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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社 運 人 士 利 建 潤 ( 左 ) 昨 在 澳 門 政 府 總 部 外 請 願 , 抗 議 23 條 立 法 是 以 言 入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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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 取 國 家 機 密 方 面 , 「 國 家 機 密 」 只 包 國 防 、 外 交 及 中 央 與 澳 門 關 係 的 事 項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直 言 , 何 謂 國 家 密 機 , 非 由 澳 門 政 府 決 定 , 要 由 中 央 斷 定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客 座
授 王 友 金 批 評 , 內 地 政 府 對 國 家 機 密 的 定 義 廣 闊 , 「 如 果 畀 中 央 去 決 定 乜 叫 機 密 , 咁 澳 門 就 慘 啦 ! 」 他 擔 心 立 法 後 , 港 澳 居 民 難 以 在 澳 門 批 評 中 共 領 導 人 及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策 。 香 港 人 權 監 察 總 幹 事 羅 沃
說 , 澳 門 如 通 過 23 條 立 法 , 港 人 過 江 聲 援 遊 行 分 分 鐘 有 機 會 被 入 罪 。 「 香 港 人
澳 門 亂 咁 批 評 中 國 政 府 , 分 分 鐘 被 指 煽 動 叛 亂 罪 。 」 港 人 日 後 帶 例 如 《 爭 鳴 》 、 《 解 放 》 或 《 明 報 月 刊 》 等 經 常 批 評 中 國 政 府 的 刊 物 到 澳 門 , 有 可 能 被 指 煽 動 等 罪 名 。「 老 百 姓 難 有 抗 辯 空 間 」民 主 黨 涂 謹 申 表 示 , 若 澳 門 23 條 包 括 治 外 法 權 , 對 香 港 將 產 生 嚴 重 影 響 , 「 香 港 好 多 人 去 澳 門 , 如 果 法 律 可 以 應 用
澳 門 以 外 , 如 果 有 香 港 人 觸 犯 ( 23 條 ) , 一 入 境 就 可 以 被 拘 捕 , 澳 門 人 來 港
行 為 亦 可 能 會 受 管 轄 。 」 澳 門 民 主 派 立 法 會 議 員 區 錦 新 說 , 澳 門 23 條 立 法 有 灰 色 地 帶 , 例 如 , 如 何 界 定 直 接 煽 動 和 準 備 活 動 , 憂 慮 澳 門 警 方 隨 時 可 將 民 間 組 織 劃 為 政 治 團 體 而 濫 權 對 付 。 「 中 國 乜 鬼 都 係 機 密 , 平 民 老 百 姓 , 好 難 有 抗 辯 空 間 。 」
澳 門 《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法 》 草 案 七 宗 罪 及 罰 則禁 止 行 為 : 叛 國
內 容 : 中 國 公 民 加 入 外 國 武 裝 部 隊 械 抗 國 家 ; 在 戰 時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外 國 協 議 等
可 判 刑 罰 : 15 至 25 年
禁 止 行 為 : 分 裂 國 家
內 容 : 以 暴 力 或 其 他 嚴 重 非 法 手 段 , 試 圖 將 國 家 領 士 分 離
可 判 刑 罰 : 15 至 25 年
禁 止 行 為 : 顛 覆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內 容 : 以 暴 力 或 其 他 嚴 重 非 法 手 段 , 試 圖 推 翻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或 強 迫 中 央 政 府 作 出 或 不 作 出 某 一 行 為
可 判 刑 罰 : 15 至 25 年
禁 止 行 為 :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內 容 : 竊 取 、 刺 探 或 收 買 國 家 機 密 , 危 害 或 損 害 國 家 的 獨 立 、 統 一 或 內 部 或 對 外 安 全 利 益 。 國 家 機 密 指 國 防 、 外 交 , 及 中 央 與 澳 門 關 係 的 事 項 , 何 謂 國 家 機 密 由 中 央 界 定
可 判 刑 罰 : 2 至 8 年
禁 止 行 為 : 煽 動 叛 亂
內 容 : 公 然 直 接 煽 動 他 人 叛 國 、 分 裂 國 家 、 顛 覆 中 央 政 府 。 不 包 單 純 建 議 或 勸 告 和 單 純 的 學 術 研 究 或 評 論
可 判 刑 罰 : 1 至 8 年
禁 止 行 為 : 澳 門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與 外 國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建 立 聯 繫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內 容 : 禁 止 澳 門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與 外 國 相 關 組 織 聯 繫 。 在 澳 門 , 人 權 組 織 也 被 視 為 政 治 性 組 織
可 判 刑 罰 : 處 以 罰 款 及 解 散 該 組 織
禁 止 行 為 : 外 國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在 澳 門 作 出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內 容 : 禁 止 這 些 組 織 在 澳 門 作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行 為 、 及 進 行 政 治 活 動
可 判 刑 罰 : 處 以 罰 款
註 : 若 同 時 干 犯 數 宗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入 獄 30 年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政 府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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