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5-2019, 05:35 AM
【一定要睇】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有剪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0LYaw4S1yo
便衣警疑未依規定出示委任證
https://www.msn.com/zh-hk/news/localnews...ar-AAE2nkg
前晚警方在旺角驅散示威者期間,有便衣警員揚言:「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另有防暴警察沒出示編號。但上月播出的《警訊》則指便衣警務人員執勤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
網上流傳一段警方旺角清場片段可見,有身穿灰色上衣的男便衣警員,佩戴頭盔及手持圓盾參與行動,但並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或委任證。經市民質疑他們身份後,該便衣警員激動高喊:「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市民向其喝倒采,並要求:「講多次」。另外,亦有記者目擊部份防暴警察沒有佩戴委任證,及反轉或取走卡片袋內卡紙,不出示編號。
但在六月十九日播出的《警訊》明確指出,便衣警務人員在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而軍裝警務人員一般則毋須主動出示警察委任證,但如市民提出要求,他們須出示委任證。
【逃犯條例】警務處:便衣人員行使警察權力需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
https://www.singtaousa.com/home/19-%E5%8...9/?fromG=1
修訂《逃犯條例》爭議持續,有示威者昨日在尖沙咀遊行後,佔據旺角街道,與警方爆發衝突。就昨晚有一名身穿灰色便衣、頭戴印有「Police」字眼頭盔的人士驅趕示威者,有市民要求他展示委任證,但他辯稱「警察執行職務時,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本報向警務處查詢,處方回覆指,根據《警察通例》,便衣人員在與市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或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要求不合理。
本報亦有查詢,若市民不配合無出示委任證的便衣警員要求時,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處方則沒有直接回應,僅表示任何人士如認為於警方處理任何事件時受到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考慮相關證據,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不止警察 紀律部隊、執法部門守則:執勤須備委任證、名牌 供市民辨識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1920/%E...8%E8%AD%98
反送中引發的連串示威活動中,警方被指多次使用過度武力驅趕示威者。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稱,如市民對警方的工作感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惟在警方多次的清場行動中,均發現部分警員在執勤時,沒有展示委任證或警員編號,在市民要求下有警員甚至聲稱:「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
警方的做法惹起爭議,有人在社交網站及連登討論區,質疑如果前線警員獲上級批准可不佩戴委任證或展示警員編號,其他紀律部隊或執法人員,難道又一樣可以?眾新聞向7大紀律部隊及部分具執法權力的政府部門查詢,綜合各部門的回覆,職員在執勤或執法時,均需向市民展示其可供識別身分的資料。
身兼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光從邏輯推論,任何行使公權力的人,都需要證明身份,因為要讓市民辨識該人員是確實手執公權力的人;而且執法人員行使公權力時,可能令市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影響,因此市民需要知悉該人員的身份,才能在發生問題時追究責任。
即使面對身份辨識的巨大爭議,在周日(7日)晚的旺角清場行動中,仍有警員被發現沒有在制服上展示委任證,甚至有戴上頭盔、手持圓盾的警員,僅身穿便服,身上沒有任何展示其警察身分的制服或證件,該名警員更稱:「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令警員的執法方式再度引起爭議。根據《警察通例》,便衣警員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權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或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要求不合理。
楊岳橋指,即使不看《警察通例》,警方在其網頁或《警訊》中,都有教育市民,當警務人員行使警察權力時,需要佩戴委任證,「佢本身已經違反咗警隊教市民要做嘅嘢,警隊自我帶頭破壞規矩。」他表示,警隊作為香港最大的紀律部隊,是市民最常接觸到的紀律部隊,並且是市民與公權力最接近的部門,警方的做法不止影響警隊的聲譽,「如果佢係帶頭破壞、違反本身訂立嘅規矩,你可以想像,唔單止係警隊自己嘅聲譽,係連帶政府的公信力、聲譽都會受影響。」
眾新聞向警隊以外的7大紀律部隊,包括:消防處、入境事務處、懲教署、海關、政府飛行服務隊、民眾安全服務隊、醫療輔助隊;以及部分政府部門,包括:漁護署、食環署、勞工處、衞生署控煙辦、地政總署,查詢部門執法人員執勤時需否展示其委任證/職員證件,或掛上名牌、職員編號等可供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如有市民要求,職員可否拒絕提供職員證件,或姓名、職員編號等資料。
以下是7大紀律部隊的回覆:
消防處:本處訓令訂明,相關人員在執行防火等巡查職務時,必須展示其部門委任證;而在一般情況下,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市民提出要求,會提供其姓名及職銜。
入境處:隊員在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的人員會佩戴名牌,穿著便服的則會展示其委任證;當被問及時,人員亦會向市民提供其姓名及職銜。
懲教署:當值期間,穿著制服的懲教人員須佩戴名牌,而穿著便服的懲教人員則須佩戴職員證。
海關:根據《香港海關條例》及海關的內部守則,海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接獲要求,須在合理及可行情況下以恰當方式表露身分,包括出示委任證。 市民如對正在執行職務的海關人員身分有所懷疑,可要求該人員出示委任證。
政府飛行服務隊:部門職系人員於當值及執勤時均須穿著制服或工作服,而制服或工作服上附有肩章及姓名牌,顯示該部門職系人員的職級及姓名,以資識別身份。
民眾安全服務處(民安隊):民眾安全服務隊長官在穿著制服執勤時,需要在制服右胸上掛上名牌,市民如有需要亦可向隊員詢問他們的姓名及民安隊編號。民眾安全服務處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市民要求,亦會出示其職員證及提供其全名和職銜。
醫療輔助隊:醫療輔助隊職能主要提供志願醫療服務,支援常規部隊,以及在平常時間為政府各部門及外界機構提供輔助志願醫療服務。部隊隊員來自各行各業,全屬志願人士,並非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穿著制服執勤時,需要在制服上顯示職級標誌及在右胸上掛上名牌。
以下是部分會進行執法工作的政府部門回覆:
漁護署:本署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除非情況不容許,會向相關人士表露身份及出示其委任證/狀。委任證/狀上列出持有人獲授權行使及執行的相關法例 (例如《郊野公園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漁業保護條例》等)。 如市民提出要求,本署執法人員會出示委任證/狀,或提供姓名、職級等資料。
食環署:根據部門內部指引,本署執法人員均獲發委任證,並在需要時(例如執行職務時)出示委任證以供識別。此外,高級小販管理主任、小販管理主任及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在執勤時必須佩戴編號徽章。此外,根據部門內部指引,所有在執行職務時與市民有接觸的人員, 均應表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屬部門。
勞工處:(勞工處就3個有執法權力的職位提供資料)
1. 勞工督察:勞工督察根據不同法例所賦予的職權,在執行視察工作場所職務時,會向會晤的市民展示其委任證。委任證上載有可供識別個人身分的職員資料,包括姓名、相片及委任證編號等。
2. 職業安全主任:勞工處處長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向職業安全主任發出權限證明書,以執行與職業安全及健康相關的法例。權限證明書上載有可供識別職員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職位及編號。職業安全主任在執行職務時,會向有關人士展示其權限證明書。
3. 職業環境衞生師:勞工處處長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向職業環境衞生師發出權限證明書,以執行與職業安全及健康相關的法例。權限證明書上載有可供識別職員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職位及編號。職業環境衞生師在執行職務時,會向有關人士展示其權限證明書。
衞生署控煙辦:控煙酒督察在執行職務時,會根據部門內部指引,佩戴由部門發出的職員證。證件上印有該公職人員的姓名,職級及相片。若有需要,市民可要求控煙酒督察出示職員證。
地政署:一般而言,地政總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會帶備職員證以便向公眾人士證明身份。如地政總署人員根據法例或契約條款執行職務,會出示委任證以便向公眾人士證明屬獲授權人士。有關安排屬地政總署內部指引。
拒出示委任證 疑高層默許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9/20723976
曾偉雄:警員執勤時若不便無需示委任證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04263
![[Image: 20190708_946c8c6152dbc2b1d2773cZERyetqw6U.jpg]](https://cdn.discuss.com.hk/t/f2bc28/f/800x0/https://img.discuss.com.hk/d/attachments/day_190708/20190708_946c8c6152dbc2b1d2773cZERyetqw6U.jpg)
![[Image: pc_thumb_20190709_S_1024.jpg]](https://static02-proxy.hket.com/res/v3/image/content/2395000/2395482/pc_thumb_20190709_S_1024.jpg)
警員集體不出示委任證如何追究? 大狀石書銘:獨立調查是唯一方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1950/%E...9%E6%B3%95
周日九龍大遊行後的旺角黑夜,多名警員執勤時沒有出示委任證或展示編號,有人更戴著警察頭盔及手持圓盾公然表示:「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其言行引起公眾譁然。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批評該名「警員」太離譜,「警隊帶頭破壞法治,真係好諷刺,一方面佢哋打住執法嘅旗號,但另一方面破壞法治。」
不過,石書銘表示,現行制度下市民好難追究,既無警員編號,制度上又只能向「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監警會投訴。他認為,唯一可行的追究方法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後提出建議,處理警員違規問題。
《警察通例》第20章14條列明:「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眾新聞向警方公共關係科,查詢上述警員的言行可有違反《警察通例》,警方未有正面回應,僅重覆《警察通例》內容:「根據《警察通例》,便衣人員在與市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或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要求不合理。」
自6.12金鐘衝突以來,多名便衣警員執勤時未有出示委任證,或軍裝警員未有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涉違反《警察通例》(通例)。石書銘指,通例是警隊的內部守則,用以規管警員權力,「其中有個好大嘅假設,就係呢啲被賦予公權力嘅人,佢哋係會合法地行使公權力。但係如果佢哋違反咗自己嘅規例,警隊包庇呢啲人,甚至乎准許呢啲警察違反《警察通例》嘅話,市民一般嚟講要警方負責係好難嘅。」石書銘認為,違規做法並非個別警員的行為,相信是高級警官或明或暗示意容許。
石書銘表示,沒有警員編號的情況下難以投訴指定警員,循民事途徑控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亦不容易,只能夠指控盧偉聰沒有履行作為僱主的責任。「要睇番一般民事上面,警察有啲乜嘢責任,譬如佢哋唔可以過份使用武力,如果係過份使用武力嘅話,可以話佢侵害人身自由,令到人受傷,之後向佢索償。呢啲有基礎,但淨係佢哋唔戴委任證或者唔顯示個號碼,呢啲其實係警隊佢哋自己要處理嘅紀律問題。」
石書銘指,過往有少數違反通例而告上法庭的案例。他舉例說,如果有市民拒絕警員搜身後,被警用棍毆打,市民推開警察,結果被告襲警,法庭可以認為警員使用過份武力,違反通例,裁定警員當時並非合法地執行職務,「但呢個首先係市民被人告緊,即係佢本身已經蝕咗架啦。」他續指出,這個個案中,若警員被裁定在違反通例的情況下,濫用武力導致被告受傷,被告可以反過來向警員索償。換句話說,警員違反通例可以是支持市民索償的理據,但通例本身並沒有賦予市民向警方追究的權利。
近日連串事件,立法會議員、市民、傳媒都拍攝到警員沒出示身分證明的涉嫌違規行為,可足以投訴?「其實你可以,譬如你影到樣,起碼可以identify到佢。之後譬如你去警察投訴課,話我而家有條片,就係呢個喇,你哋搵番幾點鐘、喺咩地方、有邊幾隊警員喺嗰度執行,呢啲資料會有嘅,有埋個樣,你要搵一定可以搵到。但一直大家都係講緊警察投訴課最大嘅問題,就係警察自己查警察,再加埋呢啲咁具爭議性同政治意味咁重嘅案件,警察係咪真係可以公正作出調查,好多人都已經有好大嘅疑問。」
石書銘續道:「而家係,警隊自己包庇緊一班違規嘅警員,之後你就走番去警察嗰度告,話呢班警察違規,你根本就向包庇緊人嘅嗰個人,去告人,你話幾咁諷刺。」
他認為,唯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才能有效追究警員違規問題,「獨立調查委員會可以調查警察喺今次事件,佢哋係唔係違反法律賦予嘅責任?或者係無履行到佢哋嘅責任?或者佢哋濫用咗法律賦予佢哋嘅權力?濫用權力其中一樣,就係包庇呢啲唔跟警察通例做嘢嘅警員,包括警官。如果警察違咗規,獨立調查委員會有啲建議出嚟,或者警務處自己見到結果之後認為:如果仍然要保護警隊嘅正當性,就做啲嘢。 」
石書銘最後批評:「佢哋(違規警員)對於法治嘅破壞,比起衝擊造成破壞嘅人,嗰個破壞更加大。你變咗有班行使公權力嘅人係唔需要負責嘅。警察係全香港唯一一班可以合法用武力嘅人,佢哋可以濫用武力又唔需要負責,同黑社會有咩分別?仲衰過黑社會,黑社會都需要受刑罰,但呢班警察連內部都包庇佢嘅話,根本就無後果嘅。」
[ 本帖最後由 12AU7.ECC82 於 2019-8-4 22: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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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晚警方在旺角驅散示威者期間,有便衣警員揚言:「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另有防暴警察沒出示編號。但上月播出的《警訊》則指便衣警務人員執勤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
網上流傳一段警方旺角清場片段可見,有身穿灰色上衣的男便衣警員,佩戴頭盔及手持圓盾參與行動,但並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或委任證。經市民質疑他們身份後,該便衣警員激動高喊:「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市民向其喝倒采,並要求:「講多次」。另外,亦有記者目擊部份防暴警察沒有佩戴委任證,及反轉或取走卡片袋內卡紙,不出示編號。
但在六月十九日播出的《警訊》明確指出,便衣警務人員在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而軍裝警務人員一般則毋須主動出示警察委任證,但如市民提出要求,他們須出示委任證。
【逃犯條例】警務處:便衣人員行使警察權力需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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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逃犯條例》爭議持續,有示威者昨日在尖沙咀遊行後,佔據旺角街道,與警方爆發衝突。就昨晚有一名身穿灰色便衣、頭戴印有「Police」字眼頭盔的人士驅趕示威者,有市民要求他展示委任證,但他辯稱「警察執行職務時,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本報向警務處查詢,處方回覆指,根據《警察通例》,便衣人員在與市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或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要求不合理。
本報亦有查詢,若市民不配合無出示委任證的便衣警員要求時,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處方則沒有直接回應,僅表示任何人士如認為於警方處理任何事件時受到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考慮相關證據,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不止警察 紀律部隊、執法部門守則:執勤須備委任證、名牌 供市民辨識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1920/%E...8%E8%AD%98
反送中引發的連串示威活動中,警方被指多次使用過度武力驅趕示威者。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稱,如市民對警方的工作感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惟在警方多次的清場行動中,均發現部分警員在執勤時,沒有展示委任證或警員編號,在市民要求下有警員甚至聲稱:「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
警方的做法惹起爭議,有人在社交網站及連登討論區,質疑如果前線警員獲上級批准可不佩戴委任證或展示警員編號,其他紀律部隊或執法人員,難道又一樣可以?眾新聞向7大紀律部隊及部分具執法權力的政府部門查詢,綜合各部門的回覆,職員在執勤或執法時,均需向市民展示其可供識別身分的資料。
身兼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光從邏輯推論,任何行使公權力的人,都需要證明身份,因為要讓市民辨識該人員是確實手執公權力的人;而且執法人員行使公權力時,可能令市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影響,因此市民需要知悉該人員的身份,才能在發生問題時追究責任。
即使面對身份辨識的巨大爭議,在周日(7日)晚的旺角清場行動中,仍有警員被發現沒有在制服上展示委任證,甚至有戴上頭盔、手持圓盾的警員,僅身穿便服,身上沒有任何展示其警察身分的制服或證件,該名警員更稱:「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令警員的執法方式再度引起爭議。根據《警察通例》,便衣警員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權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或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要求不合理。
楊岳橋指,即使不看《警察通例》,警方在其網頁或《警訊》中,都有教育市民,當警務人員行使警察權力時,需要佩戴委任證,「佢本身已經違反咗警隊教市民要做嘅嘢,警隊自我帶頭破壞規矩。」他表示,警隊作為香港最大的紀律部隊,是市民最常接觸到的紀律部隊,並且是市民與公權力最接近的部門,警方的做法不止影響警隊的聲譽,「如果佢係帶頭破壞、違反本身訂立嘅規矩,你可以想像,唔單止係警隊自己嘅聲譽,係連帶政府的公信力、聲譽都會受影響。」
眾新聞向警隊以外的7大紀律部隊,包括:消防處、入境事務處、懲教署、海關、政府飛行服務隊、民眾安全服務隊、醫療輔助隊;以及部分政府部門,包括:漁護署、食環署、勞工處、衞生署控煙辦、地政總署,查詢部門執法人員執勤時需否展示其委任證/職員證件,或掛上名牌、職員編號等可供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如有市民要求,職員可否拒絕提供職員證件,或姓名、職員編號等資料。
以下是7大紀律部隊的回覆:
消防處:本處訓令訂明,相關人員在執行防火等巡查職務時,必須展示其部門委任證;而在一般情況下,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市民提出要求,會提供其姓名及職銜。
入境處:隊員在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的人員會佩戴名牌,穿著便服的則會展示其委任證;當被問及時,人員亦會向市民提供其姓名及職銜。
懲教署:當值期間,穿著制服的懲教人員須佩戴名牌,而穿著便服的懲教人員則須佩戴職員證。
海關:根據《香港海關條例》及海關的內部守則,海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接獲要求,須在合理及可行情況下以恰當方式表露身分,包括出示委任證。 市民如對正在執行職務的海關人員身分有所懷疑,可要求該人員出示委任證。
政府飛行服務隊:部門職系人員於當值及執勤時均須穿著制服或工作服,而制服或工作服上附有肩章及姓名牌,顯示該部門職系人員的職級及姓名,以資識別身份。
民眾安全服務處(民安隊):民眾安全服務隊長官在穿著制服執勤時,需要在制服右胸上掛上名牌,市民如有需要亦可向隊員詢問他們的姓名及民安隊編號。民眾安全服務處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市民要求,亦會出示其職員證及提供其全名和職銜。
醫療輔助隊:醫療輔助隊職能主要提供志願醫療服務,支援常規部隊,以及在平常時間為政府各部門及外界機構提供輔助志願醫療服務。部隊隊員來自各行各業,全屬志願人士,並非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穿著制服執勤時,需要在制服上顯示職級標誌及在右胸上掛上名牌。
以下是部分會進行執法工作的政府部門回覆:
漁護署:本署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除非情況不容許,會向相關人士表露身份及出示其委任證/狀。委任證/狀上列出持有人獲授權行使及執行的相關法例 (例如《郊野公園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漁業保護條例》等)。 如市民提出要求,本署執法人員會出示委任證/狀,或提供姓名、職級等資料。
食環署:根據部門內部指引,本署執法人員均獲發委任證,並在需要時(例如執行職務時)出示委任證以供識別。此外,高級小販管理主任、小販管理主任及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在執勤時必須佩戴編號徽章。此外,根據部門內部指引,所有在執行職務時與市民有接觸的人員, 均應表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屬部門。
勞工處:(勞工處就3個有執法權力的職位提供資料)
1. 勞工督察:勞工督察根據不同法例所賦予的職權,在執行視察工作場所職務時,會向會晤的市民展示其委任證。委任證上載有可供識別個人身分的職員資料,包括姓名、相片及委任證編號等。
2. 職業安全主任:勞工處處長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向職業安全主任發出權限證明書,以執行與職業安全及健康相關的法例。權限證明書上載有可供識別職員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職位及編號。職業安全主任在執行職務時,會向有關人士展示其權限證明書。
3. 職業環境衞生師:勞工處處長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向職業環境衞生師發出權限證明書,以執行與職業安全及健康相關的法例。權限證明書上載有可供識別職員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職位及編號。職業環境衞生師在執行職務時,會向有關人士展示其權限證明書。
衞生署控煙辦:控煙酒督察在執行職務時,會根據部門內部指引,佩戴由部門發出的職員證。證件上印有該公職人員的姓名,職級及相片。若有需要,市民可要求控煙酒督察出示職員證。
地政署:一般而言,地政總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會帶備職員證以便向公眾人士證明身份。如地政總署人員根據法例或契約條款執行職務,會出示委任證以便向公眾人士證明屬獲授權人士。有關安排屬地政總署內部指引。
拒出示委任證 疑高層默許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9/20723976
曾偉雄:警員執勤時若不便無需示委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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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集體不出示委任證如何追究? 大狀石書銘:獨立調查是唯一方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1950/%E...9%E6%B3%95
周日九龍大遊行後的旺角黑夜,多名警員執勤時沒有出示委任證或展示編號,有人更戴著警察頭盔及手持圓盾公然表示:「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其言行引起公眾譁然。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批評該名「警員」太離譜,「警隊帶頭破壞法治,真係好諷刺,一方面佢哋打住執法嘅旗號,但另一方面破壞法治。」
不過,石書銘表示,現行制度下市民好難追究,既無警員編號,制度上又只能向「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監警會投訴。他認為,唯一可行的追究方法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後提出建議,處理警員違規問題。
《警察通例》第20章14條列明:「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眾新聞向警方公共關係科,查詢上述警員的言行可有違反《警察通例》,警方未有正面回應,僅重覆《警察通例》內容:「根據《警察通例》,便衣人員在與市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或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要求不合理。」
自6.12金鐘衝突以來,多名便衣警員執勤時未有出示委任證,或軍裝警員未有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涉違反《警察通例》(通例)。石書銘指,通例是警隊的內部守則,用以規管警員權力,「其中有個好大嘅假設,就係呢啲被賦予公權力嘅人,佢哋係會合法地行使公權力。但係如果佢哋違反咗自己嘅規例,警隊包庇呢啲人,甚至乎准許呢啲警察違反《警察通例》嘅話,市民一般嚟講要警方負責係好難嘅。」石書銘認為,違規做法並非個別警員的行為,相信是高級警官或明或暗示意容許。
石書銘表示,沒有警員編號的情況下難以投訴指定警員,循民事途徑控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亦不容易,只能夠指控盧偉聰沒有履行作為僱主的責任。「要睇番一般民事上面,警察有啲乜嘢責任,譬如佢哋唔可以過份使用武力,如果係過份使用武力嘅話,可以話佢侵害人身自由,令到人受傷,之後向佢索償。呢啲有基礎,但淨係佢哋唔戴委任證或者唔顯示個號碼,呢啲其實係警隊佢哋自己要處理嘅紀律問題。」
石書銘指,過往有少數違反通例而告上法庭的案例。他舉例說,如果有市民拒絕警員搜身後,被警用棍毆打,市民推開警察,結果被告襲警,法庭可以認為警員使用過份武力,違反通例,裁定警員當時並非合法地執行職務,「但呢個首先係市民被人告緊,即係佢本身已經蝕咗架啦。」他續指出,這個個案中,若警員被裁定在違反通例的情況下,濫用武力導致被告受傷,被告可以反過來向警員索償。換句話說,警員違反通例可以是支持市民索償的理據,但通例本身並沒有賦予市民向警方追究的權利。
近日連串事件,立法會議員、市民、傳媒都拍攝到警員沒出示身分證明的涉嫌違規行為,可足以投訴?「其實你可以,譬如你影到樣,起碼可以identify到佢。之後譬如你去警察投訴課,話我而家有條片,就係呢個喇,你哋搵番幾點鐘、喺咩地方、有邊幾隊警員喺嗰度執行,呢啲資料會有嘅,有埋個樣,你要搵一定可以搵到。但一直大家都係講緊警察投訴課最大嘅問題,就係警察自己查警察,再加埋呢啲咁具爭議性同政治意味咁重嘅案件,警察係咪真係可以公正作出調查,好多人都已經有好大嘅疑問。」
石書銘續道:「而家係,警隊自己包庇緊一班違規嘅警員,之後你就走番去警察嗰度告,話呢班警察違規,你根本就向包庇緊人嘅嗰個人,去告人,你話幾咁諷刺。」
他認為,唯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才能有效追究警員違規問題,「獨立調查委員會可以調查警察喺今次事件,佢哋係唔係違反法律賦予嘅責任?或者係無履行到佢哋嘅責任?或者佢哋濫用咗法律賦予佢哋嘅權力?濫用權力其中一樣,就係包庇呢啲唔跟警察通例做嘢嘅警員,包括警官。如果警察違咗規,獨立調查委員會有啲建議出嚟,或者警務處自己見到結果之後認為:如果仍然要保護警隊嘅正當性,就做啲嘢。 」
石書銘最後批評:「佢哋(違規警員)對於法治嘅破壞,比起衝擊造成破壞嘅人,嗰個破壞更加大。你變咗有班行使公權力嘅人係唔需要負責嘅。警察係全香港唯一一班可以合法用武力嘅人,佢哋可以濫用武力又唔需要負責,同黑社會有咩分別?仲衰過黑社會,黑社會都需要受刑罰,但呢班警察連內部都包庇佢嘅話,根本就無後果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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