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2019, 10:58 AM
戴啟思提醒示威者:包圍警總如禁止警員進出 可能被控阻差辦公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1632/%E...6%E5%85%AC
「人權大狀」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關注近日包圍政府建築物的示威行動,他接受眾新聞訪問,提醒示威者包圍的同時不應禁止職員或公眾出入,因為單是造成進出異常困難,都有可能被檢控,例如包圍警察總部而不讓警員出入,可以構成阻差辦公。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2年。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今日在《南華早報》撰文,形容示威者包圍警總顯然觸犯非法禁錮,而要求特首林鄭月娥撤銷對6.12示威者的控罪,亦都可能犯法,因為這是有意圖妨礙司法的行為。戴啟思認為,非法禁錮一說聽起來有點太嚴重,但認為江樂士所言不是全無道理。戴啟思同意不可能由林鄭下令特赦,因為一般要由刑事檢控專員審視每個個案。
戴啟思表示,英國有罷工包圍特定建築物的示威傳統,但傳統上是非暴力、不會禁止人們進出,可以是不鼓勵進出,但必然不會阻止,因為建築物內的人員有責任繼續他們的工作。戴啟思提醒:「你要對選址敏感(sensitive),如果你決定罷工包圍某政府建築,你要非常清楚、不是說一定不可以,而是你不應該干擾人們進行的一般工作,因為你不用這樣做,都可以帶出自己的訊息。」
上周五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戴啟思認為如果示威者不讓警員進出,或者令到進出非常之困難,都有可能觸犯阻差辦公。再者,示威者掟蛋時如果掟中警員,可以被控普通襲擊,最高刑罰判監禁1年;掟蛋在牆上未必構成刑事毀壞,惟以噴漆塗鴉,則有可能被控刑事毀壞,最高刑罰可以是判監10年,甚至終身監禁。
警方於上周六凌晨近5時出新聞稿,指:「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期間,用鐵馬及雜物堵塞警察總部出入口大閘、向警察總部擲雞蛋、在外牆塗鴉、用膠紙遮蓋設於警察總部外牆的閉路電視,示威者亦向警務人員淋油及使用激光射向警務人員的眼睛。警方已經以最大的容忍度讓示威者在警察總部外集結,但示威者表達訴求的方式已經發展到既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程度。對於這些違法行為,警方必定會嚴肅跟進。」
至於警方以暴動罪拘捕6月12日的一些示威者,戴啟思指,政府對當日運動的定性不影響控罪,決定被告是否「暴動」的是法庭,法庭考慮的亦只是被告個人的行為。社會有聲音要求特首林鄭月娥或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不作檢控,戴啟思表示,只有當律政司司長或刑事檢控專員審視過證據,認為其案情成立,才會考慮公眾利益,決定是否可予以赦免,所以過程當中必然是以個人(individual)作為考慮單位,不能說對整個事件中的涉案人士撤控。
身兼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表明是次受訪並非以公會主席身份發言。被問到對於林鄭政府一直只稱「暫緩」修例,拒說「撤回」,戴啟思重申政府應該撤回修例。鄭若驊曾稱不用酙酌字眼,戴啟思不以為然,並引用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在港台節目的講法,指《議事規則》內並無「暫緩」一說,只能是「撤回」或「押後」。戴認為:「政府如果無意繼續推動修例,就應該撤回。」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1632/%E...6%E5%85%AC
「人權大狀」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關注近日包圍政府建築物的示威行動,他接受眾新聞訪問,提醒示威者包圍的同時不應禁止職員或公眾出入,因為單是造成進出異常困難,都有可能被檢控,例如包圍警察總部而不讓警員出入,可以構成阻差辦公。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2年。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今日在《南華早報》撰文,形容示威者包圍警總顯然觸犯非法禁錮,而要求特首林鄭月娥撤銷對6.12示威者的控罪,亦都可能犯法,因為這是有意圖妨礙司法的行為。戴啟思認為,非法禁錮一說聽起來有點太嚴重,但認為江樂士所言不是全無道理。戴啟思同意不可能由林鄭下令特赦,因為一般要由刑事檢控專員審視每個個案。
戴啟思表示,英國有罷工包圍特定建築物的示威傳統,但傳統上是非暴力、不會禁止人們進出,可以是不鼓勵進出,但必然不會阻止,因為建築物內的人員有責任繼續他們的工作。戴啟思提醒:「你要對選址敏感(sensitive),如果你決定罷工包圍某政府建築,你要非常清楚、不是說一定不可以,而是你不應該干擾人們進行的一般工作,因為你不用這樣做,都可以帶出自己的訊息。」
上周五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戴啟思認為如果示威者不讓警員進出,或者令到進出非常之困難,都有可能觸犯阻差辦公。再者,示威者掟蛋時如果掟中警員,可以被控普通襲擊,最高刑罰判監禁1年;掟蛋在牆上未必構成刑事毀壞,惟以噴漆塗鴉,則有可能被控刑事毀壞,最高刑罰可以是判監10年,甚至終身監禁。
警方於上周六凌晨近5時出新聞稿,指:「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期間,用鐵馬及雜物堵塞警察總部出入口大閘、向警察總部擲雞蛋、在外牆塗鴉、用膠紙遮蓋設於警察總部外牆的閉路電視,示威者亦向警務人員淋油及使用激光射向警務人員的眼睛。警方已經以最大的容忍度讓示威者在警察總部外集結,但示威者表達訴求的方式已經發展到既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程度。對於這些違法行為,警方必定會嚴肅跟進。」
至於警方以暴動罪拘捕6月12日的一些示威者,戴啟思指,政府對當日運動的定性不影響控罪,決定被告是否「暴動」的是法庭,法庭考慮的亦只是被告個人的行為。社會有聲音要求特首林鄭月娥或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不作檢控,戴啟思表示,只有當律政司司長或刑事檢控專員審視過證據,認為其案情成立,才會考慮公眾利益,決定是否可予以赦免,所以過程當中必然是以個人(individual)作為考慮單位,不能說對整個事件中的涉案人士撤控。
身兼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表明是次受訪並非以公會主席身份發言。被問到對於林鄭政府一直只稱「暫緩」修例,拒說「撤回」,戴啟思重申政府應該撤回修例。鄭若驊曾稱不用酙酌字眼,戴啟思不以為然,並引用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在港台節目的講法,指《議事規則》內並無「暫緩」一說,只能是「撤回」或「押後」。戴認為:「政府如果無意繼續推動修例,就應該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