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2017, 08:26 AM
港疑犯可移交內地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6_004.html
內地婦慘遭淋鏹毀容重傷,當地公安根據受害人和其家人提供的資料,不排除主謀是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前中國法政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表示,在內地發生的案件如牽涉港人,內地警方可聯絡香港警方,要求通緝涉案的疑犯,並將其移交內地受審。
另外,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內地警方調查後,能夠向香港警方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犯案嫌疑人是香港人,本港警方需配合內地警方緝拿兇徒,一旦拘捕疑兇,便需將其移交內地警方,接受內地司法機構審訊。另一方面,有深圳公安刑偵人員指,公安倘若在內地拘捕行兇者,調查後懷疑主謀在香港策劃此案,立案之後,可要求香港警方協助緝捕主謀,然後移交深圳公安,所以主謀即使人在香港遙控犯案,一樣難逃法網。
衣櫃藏屍案:中港無移交協議 港淪逃犯天堂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201...2_001.html
中國內地已與多個國家就逃犯問題簽訂移交協議,但因香港未有與內地簽訂移交協議而成為內地逃犯「避風港」。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香港回歸至今從未將內地逃犯移送內地會產生錯誤訊息,令人誤以為在國內犯事後,只要能逃到香港就能不獲起訴,她促請律政司盡快與內地簽署協定,釐訂清楚逃犯移送的執行方式。
陳曼琪指,香港與內地一直只是奉行單向逃犯移送,令在國內犯案人士不能繩之於法,但隨着粵港兩地經濟、民間的交流日漸頻繁,內地犯案人士潛逃到港以逃避內地刑責,或會影響香港治安,故必須盡快制訂透明、穩定及有系統的法律移交程序。她續指,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基本法》第95條已經提供了憲制基礎,讓香港能與內地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互相提供協助,律政司可與內地簽署協定,說明清楚相關的行政及司法程序。
本身是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指,自1999年張子強案後,社會一直有討論有關逃犯移送的問題,社會亦不希望香港成為「內地逃犯天堂」。她直指,逃犯移送的概念在法律上稱為「司法協助」,概念在國際間十分普遍,原則上只要犯人並非涉及政治罪行或移送後不會接受死刑,兩地即可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移送犯人。
她又指,司法協助的目的是移送真正涉及刑事罪行、作奸犯科的人士,如強姦、謀殺等,香港過往亦未曾遣返民運人士,社會不需要抗拒粵港兩地的司法協助。她認為香港可參考國際間對司法協助的原則,制訂出合乎一國兩制的移送制度,避免有國內犯案人士在香港逃之夭夭。
List of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Agreements
(Legislative References)
(As at 19.10.2017)
https://www.doj.gov.hk/eng/laws/table4ti.html
移交逃犯的協定列表
(立法參考編目)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https://www.doj.gov.hk/chi/laws/table4ti.html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9-5-9 00:40 編輯 ]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6_004.html
內地婦慘遭淋鏹毀容重傷,當地公安根據受害人和其家人提供的資料,不排除主謀是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前中國法政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表示,在內地發生的案件如牽涉港人,內地警方可聯絡香港警方,要求通緝涉案的疑犯,並將其移交內地受審。
另外,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內地警方調查後,能夠向香港警方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犯案嫌疑人是香港人,本港警方需配合內地警方緝拿兇徒,一旦拘捕疑兇,便需將其移交內地警方,接受內地司法機構審訊。另一方面,有深圳公安刑偵人員指,公安倘若在內地拘捕行兇者,調查後懷疑主謀在香港策劃此案,立案之後,可要求香港警方協助緝捕主謀,然後移交深圳公安,所以主謀即使人在香港遙控犯案,一樣難逃法網。
衣櫃藏屍案:中港無移交協議 港淪逃犯天堂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201...2_001.html
中國內地已與多個國家就逃犯問題簽訂移交協議,但因香港未有與內地簽訂移交協議而成為內地逃犯「避風港」。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香港回歸至今從未將內地逃犯移送內地會產生錯誤訊息,令人誤以為在國內犯事後,只要能逃到香港就能不獲起訴,她促請律政司盡快與內地簽署協定,釐訂清楚逃犯移送的執行方式。
陳曼琪指,香港與內地一直只是奉行單向逃犯移送,令在國內犯案人士不能繩之於法,但隨着粵港兩地經濟、民間的交流日漸頻繁,內地犯案人士潛逃到港以逃避內地刑責,或會影響香港治安,故必須盡快制訂透明、穩定及有系統的法律移交程序。她續指,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基本法》第95條已經提供了憲制基礎,讓香港能與內地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互相提供協助,律政司可與內地簽署協定,說明清楚相關的行政及司法程序。
本身是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指,自1999年張子強案後,社會一直有討論有關逃犯移送的問題,社會亦不希望香港成為「內地逃犯天堂」。她直指,逃犯移送的概念在法律上稱為「司法協助」,概念在國際間十分普遍,原則上只要犯人並非涉及政治罪行或移送後不會接受死刑,兩地即可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移送犯人。
她又指,司法協助的目的是移送真正涉及刑事罪行、作奸犯科的人士,如強姦、謀殺等,香港過往亦未曾遣返民運人士,社會不需要抗拒粵港兩地的司法協助。她認為香港可參考國際間對司法協助的原則,制訂出合乎一國兩制的移送制度,避免有國內犯案人士在香港逃之夭夭。
List of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Agreements
(Legislative References)
(As at 19.10.2017)
https://www.doj.gov.hk/eng/laws/table4ti.html
移交逃犯的協定列表
(立法參考編目)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https://www.doj.gov.hk/chi/laws/table4t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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