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2013, 03:14 PM
6. 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拘捕?
拘捕即是某一被司法機關人員剝奪某人的自由。除非獲得釋放,否則該人不可以隨意離開。若某人被警方拘捕後,在可行的情況下,警方應儘快帶疑人到就近警署交由值日官處理。在以下的情況下,市民會被警方拘捕:
1. 他涉嫌與罪案或罪行有關而需接受進一步調查;
2. 罪行十分嚴重;
3. 他有可能潛逃;
4. 他有可能妨礙調查或干擾證人;
5. 他拒絕提供他的姓名及地址,或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
6. 為其本人的利益著想而拘留他;
7. 扣留拘捕行動可保留或揭露更多與控罪有關的證據;
8. 他須按照法例規定套取手指摸。
7. 被警方拘捕時有甚麼要注意?
如果你自願地進入警署協助問話,你應該可以隨時離開警署。假如你在離去時被阻止,這表示你已被拘捕。
任何人若被拘捕後,應要求警方儘快解釋他被拘捕或拘捕的原因。警方亦應在48小時內儘快將被拘捕人落案起案,但不包括干犯某些入境罪行的人。若警方已把他落案起訴,並由扣留羈押在警署,警方必須在下一個法庭審訴期帶他到法庭應訊。
在48小時內,如果警方沒有法庭的許可,就必須將你釋放。在拘留期內,你可致電律師。如果你被警方非法拘捕或禁錮,你的家人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此令是法庭傳召被警方拘禁者出庭審訊有關拘禁理由的法令。如果警方有充份法律理由,法庭可能容許繼續拘留犯人;如果沒有充份理由,你可立刻獲得釋放。
8. 警方可以入屋搜查嗎?
如果警方有理由相信一個罪犯曾進入某一居所,居所的住戶或主人必須讓警方自由進入該屋進行搜捕,並且協助搜查。如果事態緊逼,而警方暫時不能獲得搜查令,又遭到住戶主人拒絕入屋查的話,警方仍然可以進入該屋搜查,事後才補發搜查令。警方甚至可用「適當暴力」(reasonable force)破壞門窗來執行任務,但適當暴力必須視乎當時情況及環境而定。很多警民衝突都是由於雙方對「適當暴力」不同的理解而引起。公民一定要明白,在執行拘捕罪犯的過程中,警方可以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用武力進入民居搜查。
8.1 當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要進入你的居所,你應該:
要求警方表示身份及出示證件; 警方只能夠有權搜查被拘捕者或證據,他們不能假借拘捕之名而亂動你家中的物件。若然他們找不到被拘捕者,你可請地們離去;但若警方拘捕了罪犯,他們可在你的居所取去一些有關證物。
然而,在一般情況下,警方必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warrant),方可進入民居搜查證據。通常的搜查令大多是,有關偷竊、毒品、爆炸品等問題。警方可向裁判司署申請一旦獲得搜查令則可:
進入搜查令指定的地方;
搜查該地點的任何地方;
取去搜查令指定或未經指定的東西。
8.2 若警方攜帶搜查令要進入你的居所,你應該:
看清楚搜查令:警方只須展示一次,故此你必須在看到搜查令時詳細閱讀。搜查令內容註明搜查的理由,及根據什麼法例執行,尤其應該留意搜查令內所指定的時間限制及指定搜查的物品: 看清楚搜查令所指的地點:倘若搜查令所指的地點不符,你無須讓警方進入居所; 若你是獨居的話,請儘量安排證人或律師來臨監視警方的搜索。倘警方不准你打電話,你要看清楚他們取去了什麼物件。
9. 市民若對警方不滿可以怎樣投訴?
若你認為你的權利被警方侵犯或有警務人員濫用職權,你可立刻向此課投訴。假若你懷疑有警務人員向你使用不適當的武力,你應在事發後,即時到醫院驗傷。警方內部設有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投訴警察課。此課成立於1974年,專職調查市民對警察及其文職人員的投訴。該課由10個隊及3個總部隊組成,每隊負責處理關於2至3個的投訴。投訴警方的案件,大多數是有關被警方毆打、無理騷擾、非法拘捕、禁錮等。貪污方面由廉政公署負責。
你可以以親臨、致電或致函的方式作出投訴。在作出投訴時,儘可能提供具體的資料,如被投訴的警務人員編號、有沒有證人、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等,使警察投訴課掌握更多的資料去處理你的投訴。
當警察投訴課收到你的投訴後,他們會聯絡你及要求你向他們錄取一份詳細的口供。你可選擇雙方方便的時間和地點作會面。錄取口供後,警察投訴課人員會就你的投訴展開調查。他們會向證人錄取口供、會見有關的警務人員及定期通知你調查的進展。調查完成後,會把調查報告呈交給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如你不滿意調查結果,你可以在收到警察投訴課信件發出日期的30日內,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覆檢要求。
投訴警察課辦事處香港區辦事處
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89號銅鑼灣廣場一期14字樓
電話:2574 4220九龍區辦事處
地址:尖沙咀漢口道28號亞太中心12字樓
電話:2724 0420
新界區辦事處
地址: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9字樓
電話:2416 6042
你亦可致電到警方投訴課熱線,電話2866 7700或 傳真2527 7934。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是一個不屬於警方的獨立機構,負責監察投訴課的調查工作。警監會負責監察警方對市民所提出投訴處理方法和程序,並給予適當的檢討;覆檢警方工作程序是否有漏洞,可引致投訴。在適當的時候,向警務處處長,或在有需要時向行政長提出建議。然而,警監會並沒有調查權,並不可以就投訴警察個案進行獨立調查。
所以,調查警務人員的投訴便落在投訴警察課身上。投訴是否成立,除了取決於的真實性及資料是否充分外,還要看投訴警察課如何處理你的投訴。有時候,警察投訴課人員會提議你循「簡易程序」解決投訴。若你同意此處理方法時,警察投訴課會安排一名高級警務人員接見你,了解事件經過,而被投訴的警務人員有可能會由他的上司給予處分或警戒。
不過,若你認為你的個案十分嚴重,你就要堅拒警察投訴課的提議。因為,以簡易程序處理的投訴個案一般不會監測及質詢調查程序及結果,所以嚴重性的個案可能因此會被忽視。
10. 廉政公署人員及人民入境事務處有警察一樣的權力嗎?
除了警隊條例之外,還有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法例及移民法例等,授權該署/處人員進行類同警方的職責,如搜身、截查、入屋搜查、拘捕、問話、保釋等等。
拘捕即是某一被司法機關人員剝奪某人的自由。除非獲得釋放,否則該人不可以隨意離開。若某人被警方拘捕後,在可行的情況下,警方應儘快帶疑人到就近警署交由值日官處理。在以下的情況下,市民會被警方拘捕:
1. 他涉嫌與罪案或罪行有關而需接受進一步調查;
2. 罪行十分嚴重;
3. 他有可能潛逃;
4. 他有可能妨礙調查或干擾證人;
5. 他拒絕提供他的姓名及地址,或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
6. 為其本人的利益著想而拘留他;
7. 扣留拘捕行動可保留或揭露更多與控罪有關的證據;
8. 他須按照法例規定套取手指摸。
7. 被警方拘捕時有甚麼要注意?
如果你自願地進入警署協助問話,你應該可以隨時離開警署。假如你在離去時被阻止,這表示你已被拘捕。
任何人若被拘捕後,應要求警方儘快解釋他被拘捕或拘捕的原因。警方亦應在48小時內儘快將被拘捕人落案起案,但不包括干犯某些入境罪行的人。若警方已把他落案起訴,並由扣留羈押在警署,警方必須在下一個法庭審訴期帶他到法庭應訊。
在48小時內,如果警方沒有法庭的許可,就必須將你釋放。在拘留期內,你可致電律師。如果你被警方非法拘捕或禁錮,你的家人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此令是法庭傳召被警方拘禁者出庭審訊有關拘禁理由的法令。如果警方有充份法律理由,法庭可能容許繼續拘留犯人;如果沒有充份理由,你可立刻獲得釋放。
8. 警方可以入屋搜查嗎?
如果警方有理由相信一個罪犯曾進入某一居所,居所的住戶或主人必須讓警方自由進入該屋進行搜捕,並且協助搜查。如果事態緊逼,而警方暫時不能獲得搜查令,又遭到住戶主人拒絕入屋查的話,警方仍然可以進入該屋搜查,事後才補發搜查令。警方甚至可用「適當暴力」(reasonable force)破壞門窗來執行任務,但適當暴力必須視乎當時情況及環境而定。很多警民衝突都是由於雙方對「適當暴力」不同的理解而引起。公民一定要明白,在執行拘捕罪犯的過程中,警方可以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用武力進入民居搜查。
8.1 當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要進入你的居所,你應該:
要求警方表示身份及出示證件; 警方只能夠有權搜查被拘捕者或證據,他們不能假借拘捕之名而亂動你家中的物件。若然他們找不到被拘捕者,你可請地們離去;但若警方拘捕了罪犯,他們可在你的居所取去一些有關證物。
然而,在一般情況下,警方必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warrant),方可進入民居搜查證據。通常的搜查令大多是,有關偷竊、毒品、爆炸品等問題。警方可向裁判司署申請一旦獲得搜查令則可:
進入搜查令指定的地方;
搜查該地點的任何地方;
取去搜查令指定或未經指定的東西。
8.2 若警方攜帶搜查令要進入你的居所,你應該:
看清楚搜查令:警方只須展示一次,故此你必須在看到搜查令時詳細閱讀。搜查令內容註明搜查的理由,及根據什麼法例執行,尤其應該留意搜查令內所指定的時間限制及指定搜查的物品: 看清楚搜查令所指的地點:倘若搜查令所指的地點不符,你無須讓警方進入居所; 若你是獨居的話,請儘量安排證人或律師來臨監視警方的搜索。倘警方不准你打電話,你要看清楚他們取去了什麼物件。
9. 市民若對警方不滿可以怎樣投訴?
若你認為你的權利被警方侵犯或有警務人員濫用職權,你可立刻向此課投訴。假若你懷疑有警務人員向你使用不適當的武力,你應在事發後,即時到醫院驗傷。警方內部設有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投訴警察課。此課成立於1974年,專職調查市民對警察及其文職人員的投訴。該課由10個隊及3個總部隊組成,每隊負責處理關於2至3個的投訴。投訴警方的案件,大多數是有關被警方毆打、無理騷擾、非法拘捕、禁錮等。貪污方面由廉政公署負責。
你可以以親臨、致電或致函的方式作出投訴。在作出投訴時,儘可能提供具體的資料,如被投訴的警務人員編號、有沒有證人、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等,使警察投訴課掌握更多的資料去處理你的投訴。
當警察投訴課收到你的投訴後,他們會聯絡你及要求你向他們錄取一份詳細的口供。你可選擇雙方方便的時間和地點作會面。錄取口供後,警察投訴課人員會就你的投訴展開調查。他們會向證人錄取口供、會見有關的警務人員及定期通知你調查的進展。調查完成後,會把調查報告呈交給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如你不滿意調查結果,你可以在收到警察投訴課信件發出日期的30日內,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覆檢要求。
投訴警察課辦事處香港區辦事處
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89號銅鑼灣廣場一期14字樓
電話:2574 4220九龍區辦事處
地址:尖沙咀漢口道28號亞太中心12字樓
電話:2724 0420
新界區辦事處
地址: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9字樓
電話:2416 6042
你亦可致電到警方投訴課熱線,電話2866 7700或 傳真2527 7934。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是一個不屬於警方的獨立機構,負責監察投訴課的調查工作。警監會負責監察警方對市民所提出投訴處理方法和程序,並給予適當的檢討;覆檢警方工作程序是否有漏洞,可引致投訴。在適當的時候,向警務處處長,或在有需要時向行政長提出建議。然而,警監會並沒有調查權,並不可以就投訴警察個案進行獨立調查。
所以,調查警務人員的投訴便落在投訴警察課身上。投訴是否成立,除了取決於的真實性及資料是否充分外,還要看投訴警察課如何處理你的投訴。有時候,警察投訴課人員會提議你循「簡易程序」解決投訴。若你同意此處理方法時,警察投訴課會安排一名高級警務人員接見你,了解事件經過,而被投訴的警務人員有可能會由他的上司給予處分或警戒。
不過,若你認為你的個案十分嚴重,你就要堅拒警察投訴課的提議。因為,以簡易程序處理的投訴個案一般不會監測及質詢調查程序及結果,所以嚴重性的個案可能因此會被忽視。
10. 廉政公署人員及人民入境事務處有警察一樣的權力嗎?
除了警隊條例之外,還有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法例及移民法例等,授權該署/處人員進行類同警方的職責,如搜身、截查、入屋搜查、拘捕、問話、保釋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