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2013, 03:11 PM
警權知多少?
http://uglyhk.wordpress.com/%E8%AD%A6%E6...%EF%BC%9F/
警權和人身權利
警務人員的權力受到法律限制。雖然香港法律中沒有全面明文規定人身權利受到保障,不過法律仍可通過限制警權的方式來保障人身各種權利。守法的精神不單適用於市民,也適用於警方。警方是執法者,亦須是守法者,他們只可依循法律所授予的權力行事,任何越權的行為,都屬非法,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我們會繼績指出警方在法律上擁有的權力,與及解釋有關你的權利。
1. 警察執法有何法律依據?
警察權力主要以《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為法律依據,法例第46及47條列明,警務處處長可不時發出警察通令及總部通令,指導前線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守則屬內部文件,但根據公開資料守則,一般市民也有權要求索取查閱,了解警察的權限。
《警隊條例》詳細列明警察的職權,主要是維持公共安寧、防止罪案、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根據法律拘捕疑犯、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指揮交通等。警察只負責執行法律,他們不負責法律的好壞。警方如果執行壞的法律時,市民應該認清投訴的對象,不應無的放矢地針對警方。
但是,法律賦予警方執行對付罪惡的權力甚為廣泛,以致警方有很大的自由去決定應否截查某市民、應否拘捕及羈留某市民、應否批准其保釋等。如果市民不懂得自身的權利時,警方可能擅用權力,滿足個人慾望,欺凌市民。我們相信大多數的警察都是知法守法,盡忠職守的,但是對於害群之馬的制裁,我們不能單靠政府內部的紀律,而應該倚靠市民積極保障自己的意識和運用他們的權利。
2. 警方的職權是甚麼?
l. 維持公安;保護公義和平;
2. 防止及偵查罪案及惡行;
3. 防止對生命及財產的損害;
4. 拘捕法律上有充份理由拘捕的人士;
5. 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及遊行;
6. 在公眾通道中指揮交通、去除阻礙;
7. 在公眾地方、公眾集會場所、及公共娛樂場所維持秩序,當值警察可自由進出這些地方;
8. 協助執行有關稅務、海關、衛生、保護環境、檢疫、人民入境、外國人士登記法例事宜;
9. 協助維持港口秩序,執行海港及海事法例;
10. 執行法庭發出的傳票、傳召證人、拘票、約束令等事宜;
11. 提交告發書及進口檢控;
12.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13. 保障失物及找尋事主;
14. 於火災時協助保障生命及財產;
15. 保障公共財物免受損害及遺失;
16. 出席刑事法庭及法庭指定的民事法庭,維持秩序;
17. 押送及看守囚犯;
18. 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 本帖最後由 羅覺新愛 於 2013-7-28 23: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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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權和人身權利
警務人員的權力受到法律限制。雖然香港法律中沒有全面明文規定人身權利受到保障,不過法律仍可通過限制警權的方式來保障人身各種權利。守法的精神不單適用於市民,也適用於警方。警方是執法者,亦須是守法者,他們只可依循法律所授予的權力行事,任何越權的行為,都屬非法,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我們會繼績指出警方在法律上擁有的權力,與及解釋有關你的權利。
1. 警察執法有何法律依據?
警察權力主要以《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為法律依據,法例第46及47條列明,警務處處長可不時發出警察通令及總部通令,指導前線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守則屬內部文件,但根據公開資料守則,一般市民也有權要求索取查閱,了解警察的權限。
《警隊條例》詳細列明警察的職權,主要是維持公共安寧、防止罪案、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根據法律拘捕疑犯、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指揮交通等。警察只負責執行法律,他們不負責法律的好壞。警方如果執行壞的法律時,市民應該認清投訴的對象,不應無的放矢地針對警方。
但是,法律賦予警方執行對付罪惡的權力甚為廣泛,以致警方有很大的自由去決定應否截查某市民、應否拘捕及羈留某市民、應否批准其保釋等。如果市民不懂得自身的權利時,警方可能擅用權力,滿足個人慾望,欺凌市民。我們相信大多數的警察都是知法守法,盡忠職守的,但是對於害群之馬的制裁,我們不能單靠政府內部的紀律,而應該倚靠市民積極保障自己的意識和運用他們的權利。
2. 警方的職權是甚麼?
l. 維持公安;保護公義和平;
2. 防止及偵查罪案及惡行;
3. 防止對生命及財產的損害;
4. 拘捕法律上有充份理由拘捕的人士;
5. 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及遊行;
6. 在公眾通道中指揮交通、去除阻礙;
7. 在公眾地方、公眾集會場所、及公共娛樂場所維持秩序,當值警察可自由進出這些地方;
8. 協助執行有關稅務、海關、衛生、保護環境、檢疫、人民入境、外國人士登記法例事宜;
9. 協助維持港口秩序,執行海港及海事法例;
10. 執行法庭發出的傳票、傳召證人、拘票、約束令等事宜;
11. 提交告發書及進口檢控;
12.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13. 保障失物及找尋事主;
14. 於火災時協助保障生命及財產;
15. 保障公共財物免受損害及遺失;
16. 出席刑事法庭及法庭指定的民事法庭,維持秩序;
17. 押送及看守囚犯;
18. 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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