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鈞聯合國發言:國安法保障繁榮穩定 黎智英獲得了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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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周三(18日)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在瑞士日內瓦出席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61屆會議,並在會議上發言。他表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成功維護了國家主權與安全,並保障了香港的長期穩定與繁榮。制定國家安全法是每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中國也不例外。任何國家要求他國廢除其國安法,都是虛偽行為。他也提到黎智英案及鄒幸彤的支聯會案,指黎智英獲得了公正審判。至於支聯會案,他則促各成員國勿干涉香港司法。
張國鈞表示,香港去年榮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全球IPO榜首,以及亞洲最大的對沖基金中心和跨國財富管理中心。此外,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享譽國際,去年被評為全球第二大最受歡迎的仲裁地。
他又稱,香港司法機關獨立、公正、不偏不倚、公開地行使司法權。過去6年,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在海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被援引近50次。這些數據均體現企業和民眾對香港自由、穩定和法治的信心。
促成員國勿就支聯會案干涉香港司法
張國鈞提及黎智英案,指對方自行選擇律師團隊辯護,其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獲得了公正審判。法院的判決和量刑都附有詳細理由,因此他選擇不上訴。羈押期間,黎智英得到適當待遇,從未提出任何投訴。任何認為某些人的違法行為可免受法律制裁的說法,都完全違背了法治精神。
張國鈞強調,香港居民的人權受憲法保障, 自《香港國安法》頒布五年多來,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而被起訴的案件,佔所有刑事訴訟的比例不到0.2%。
他又稱,留意到荷蘭代表提及鄒幸彤的支聯會案,敦促各成員國尊重法治,不要干涉香港法院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他重申,香港會一如既往地堅定致力於保護人權,並根據實際情況持續尋求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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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荷四國在聯合國呼籲釋放鄒幸彤及黎智英兼廢國安法 港府續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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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受戰火蹂躪的伊朗和早前被美國實施斬首行動的委內瑞拉,其人權狀況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關注重點,但香港人權收況亦受到英國和荷蘭等四個國家的關注,四國代表在會上發言時,重申要求釋放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丶停止對包括傳媒大亨黎智英等人士的檢控,又或廢除備受批評的《港區國安法》。不過,香港副律政司張國鈞反駁指,要求廢除國安法是虛偽之舉;重申要求釋放罪犯,是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英荷聯合國代表主動關注黎智英、鄒幸彤 張國鈞反駁:黎智英獲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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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港府修訂細則 不遵從提供密碼要求屬犯罪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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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港府指《修訂細則》已於今日刊憲(23日)公布,並於同日生效。
在「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一項,《修訂細則》列明可就某電子設備作出的行動,包括接連該設備、將該設備所儲存或可藉該設備接達的材料解密及以其他方式將證據材料轉移。《修訂細則》列出,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訂明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等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有關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2020年7月7日生效,今次《修訂細則》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制訂。
《修訂細則》涉及加入有關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容許獲發裁判官手令的警員檢查檢驗、搜查、檢取和轉移電子設備內、合理地相信屬指明證據的任何東西,並可將證據材料轉為紙上書形式。
《修訂細則》列出,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實施細則》原賦權律政司長、保安局長或警務人員,可行使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修訂細則》則加入賦權「海關人員」,亦容許他們在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亦可裁判官申請充公。
《修訂細則》亦加入對「境外勢力」的涵義,包括指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並提高組織沒有遵從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資料的罰則,由可處罰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至可監禁1年;提供虛假或誤導成分資料罰則增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附表5中亦加入按該附表尋求批准,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相關資料不得在法律程序中予以披露的規定。
國安法細則修訂|網上轉載受禁訊息?處長「合理地相信」下可叫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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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實施近6年,政府今日刊憲(23日)修改第43條的實施細則。除了不遵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屬犯罪、賦權海關檢取具煽動意圖物品外,焦點亦包括訂明如果合理地相信該訊息是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訊息,警務處處長經局長批准下,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或禁制。據了解,是針對被受禁制訊息可以迅速廣泛在不同互聯網平台轉載的問題。另外,警務處處長亦可以規定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境外勢力代理人提交資料,包括組織在香港的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年齡、身分證明文件、開支收入等,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覆核。
網上轉載受禁訊息 處長「合理地相信」下可要求刪除
《實施細則》附表4「關於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及要求協助的細則」,提到授權警方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就發布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或會導致相關罪行發生的電子訊息,採取禁制行動。
新修訂列明,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指明的「危害國安」訊息,如任何人發布上述訊息,處長經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期限前移除該訊息,或對其作出禁制。據了解,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可以被迅速且廣泛地在不同互聯網平台轉載,而曾被採取禁制行動的電子訊息,也可能會立刻被重新上載於另一平台的問題。
要求境外政治組織交資料 以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
另一個重點是,《實施細則》的附表5「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警務處處長只要合理相信某人或組織是境外政治性組織,或者是境外勢力的代理人,如為了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要求該人或組織提交資料。
處長可規定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境外勢力代理人,每隔一段指定時間(而非單次)提交資料。資料包括有關組織在香港職員及在香港成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年齡、身分證明文件的類別及號碼、職業及住址;以及該組織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處長發出要求交資料的通知,不得披露。
政府人員維護國安指引不公開 鄧炳強:涉很多工作流程故列為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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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五周年|鄧炳強:迄今326人涉違反國安罪行被捕 165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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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屬條例刊憲生效 列出六禁地 披露偵查最高囚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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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今日正式刊憲實施。
政府發言人表示,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故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就《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的職責的條文制訂附屬法例,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
署理行政長官陳國基會同行政會議今日(13日)通過,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兩項附屬法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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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地均為國安公署佔用地方 位於港九不同地點
《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共列出六處禁地,地為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包括銅鑼灣道148號(原為維景酒店)、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前身為城市花園酒店)、干諾道西152號(前身為港島太平洋酒店)、九龍暢通道1號紅磡維景酒店、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九龍嘴海帆道由公署佔用之處。
國安公署禁地範圍列表
用途 範圍 此前用途
現時總部 銅鑼灣道148號 銅鑼灣維景酒店
宿舍 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 城市花園酒店
辦公室 西環干諾道西152號 港島太平洋酒店
辦公室 紅磡暢通道1號 紅磡維景酒店
擬建總部 海帆道 原水警基地及空置地
擬建總部附屬設施 大角咀海輝道深旺道交界 公園範圍
資料來源:《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
假冒國安公署人員或妨礙履職 最高監禁3年
《維護國家安全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 規例》列明多項妨礙國安公署履職的相關罪行及其刑罰,其中没有遵從國安公署送達的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文件、披露國安公署正採取旳措施或偵查行動、偽造公署文件等罪行,最高刑罰均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抗拒或妨礙國安公署或其人員執行職務及假冒國安公署人員最高刑罰則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維護國安附例罪行及刑罰
罪行 最高刑罰
沒有遵從送達的法律文書 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 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披露公署正採取措施或進行的偵查 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抗拒或妨礙公署或其人員執行職務 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 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偽造公署文件 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政府發言人:地緣局勢震蕩 維護國安「早一日得一日」
政府發言人表示,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故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就《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的職責的條文制訂附屬法例。
發言人指,附屬法例將會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以期「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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