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就捐款者身份提問 警司拒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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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當中鄒幸彤及另外2人不認罪,案件今日(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問及有關受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的問題時,一度遭控方打斷,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終批准辯方提問,但亦提醒證人有權選擇不作回答。
受審的3名被告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37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3歲、無業)和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鄒幸彤親自盤問高級警司洪毅,鄒問被指在2018年12月資助支聯會2萬港元的「組織4」,是否就是「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控方反對鄒提出此問題,認為內容涉及法庭早前裁定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的部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終批准提問,但容許證人不回答,而洪亦決定拒絕回答該問題。
鄒幸彤續問洪,是否同意支聯會不涉及任何暴力行為,洪不同意,指支聯會領袖或成員曾在公眾秩序事件被捕,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已經發生非和平事情。鄒續問洪,是否同意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個人不涉及任何暴力行為,洪指自己不是該些案件的主管,因此不記得詳情,但洪同意據他調查,支聯會沒有明確提倡暴力。
案件編號:WKCC 3633/2021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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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26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確認,單憑支聯會於6至7年間從「組織4」收取2萬元,及二者有相同政治目的,懷疑支聯會是「組織4」的代理人。
鄒幸彤庭上指該組織為「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並欲引資料證該組織與支聯會宗旨不同。惟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若有洩露被隱去資料的風險,證人可選擇不回答,證人遂五度拒答鄒幸彤的提問。鄒幸彤批評「整個程序猶如捉迷藏」,證人拒絕確認組織身分,辯方根本難以就案情盤問。
警認7年間支聯會僅收「組織4」2萬元 非重要資金來源
控方於本案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隱去大部分控方資料,並以代號稱呼被指與支聯會有聯繫的外國組織。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早前供稱,支聯會曾從致力推動中國民主化的國際政治組織「組織4」收取2萬元,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其「代理人」。鄒幸彤今早指出「組織4」是「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惟因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若有洩露被隱去資料的風險,證人可選擇不回答提問,故洪毅沒有確認鄒幸彤說法。
洪毅其後在盤問下同意,支聯會自2014年6月起至案發的6至7年間,僅曾收取「組織4」一次2萬元的款項,《國安法》實施後亦無再收款;亦同意支聯會每年稅單涉數百萬港元,該2萬元款項根本不是重要的資金來源。
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列明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包括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其金錢報酬等。鄒指出組織收受金錢可出於不同目的,包括條文沒有列明的禮物、借貸、捐款、投資、買賣等,洪毅同意。鄒續指,警方報告並無證據支聯會收取「組織4」的2萬元必定是「資助」,洪不同意,指所有收取的款項均是「資助」。
鄒幸彤稱「組織4」遲於支聯會成立 警連續3次拒答
洪毅在盤問下又確認,於寫報告時已單憑2018年支聯會收取的款項及與「組織4」有相同政治目的,懷疑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起便是「組織4」的代理人。鄒幸彤續指,「組織4」在六四後及支聯會成立後頗長一段時間才成立,而支聯會不可能在「組織4」未存在時就任其代理人,惟洪毅均連稱3次稱「我選擇不回答(I choose not to answer)」。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要求控方澄清該些問題是否屬 PII 保障的部分,控方押後約10分鐘考慮後,表示鄒幸彤曾於庭上披露支聯會收取款項的金額和時間,令證人答此問題時會有洩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鄒無奈指,這正是她處理本案的困難,若法庭不清楚說明 PII 的範圍,證人可以選擇不作答所有問題,相同的困境亦會反覆出現。羅德泉僅指就本問題有洩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證人可選擇是否作答,洪毅終選擇不回答該些問題。
警認支聯會無明顯主張暴力 與組織4綱領用字有別但目的相同
就警方稱支聯會和「組織4」擁有相同政治目的,鄒幸彤指支聯會綱領為「結束一黨專政」和「建設民主中國」,惟「組織4」目的是「結束一黨政治」和「重建民主中國」,兩者用語有別。洪毅同意用字不同,但認為意思和背景一樣,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組織4」代理人。但他亦同意,「信念(belief)」可以是錯誤的。
鄒幸彤其後探討兩個組織的理念,指支聯會是和理非,不曾主張使用暴力。洪毅一度不同意,指有部分支聯會董事曾因公眾秩序活動被捕,包括李卓人。鄒反駁指並非所有公眾活動都涉及暴力,李卓人亦不曾涉暴力,洪僅指他並非負責該案的警員,但承認據其調查,支聯會沒有明顯地(explicitly)主張暴力。
鄒幸彤批審訊如捉迷藏 辯方無從就組織宗旨盤問
鄒其後引題為「民主中國陣線對於香港抗爭重申基本立場」的聲明,問洪毅與隊員於調查時曾否接觸。洪指涉及受 PII 保障的資料,再次問能否不回答此問題。控方遂要求證人避席,詢問鄒從何取得該資料,鄒指乃控方於其中一次保釋聆訊反對保釋時呈交的文件,控方稱認為該組織的資料受 PII 保護,證人可選擇不作答。
羅德泉問鄒幸彤,該文章並無提及支聯會,與本案有何關係。鄒苦笑說「這正是為什麼(在法庭程序)玩捉迷藏會令案件變得很困難」,指「組織4」就是「民主中國陣線」,但包括〈民主中國陣線對於香港抗爭重申基本立場〉一文在內等很多證據,均顯示其宗旨與支聯會不符;但控方不確認「組織4」身分,令他們無從盤問,批評控方只挑選最有利自己的證據(cherry-pick),並作出兩個組織宗旨相同的不合理結論。
羅德泉終指,證人有權選擇不回答該問題。案件押後至本周五繼續盤問。
官曾裁證人須回答辯方提問
本案對上一次8月29日的審訊,亦曾就 PII 作類似爭議。鄒幸彤當時於盤問披露支聯會獲「組織4」資助的金額為「2萬元」,遭控方反對,惟當時爭拗多時後,羅德泉裁定證人須回答問題。不過兩個月後,羅德泉甫開庭便自我糾正,指上次或出錯,望於今天審訊「撥亂反正(put it right)」。他其後裁定若有違反 PII 風險,證人可選擇不作答。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已停運612基金案續審 控方指需判斷是否本地社團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6.htm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未有按社團條例註冊,5名信託人及一名秘書被票控,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陳詞時羅列「612基金」的政治訴求,又指其設立辦公室等,可見有共同目的,屬於一個社團,亦可排除基金是出於慈善目的獲豁免的對象。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引用《社團條例》指,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每名幹事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今次案件需判斷「612基金」是否本地社團、被告是否社團幹事,以及基金是否無在一個月內註冊。
裁判官嚴舜儀認同,不同來源的文件互不矛盾,唯一推論是「612基金」會議紀錄所載的事項,確實發生過。
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等,質疑條文違憲,指「一人以上」定義過於寬闊,違反「依法規定」的憲法要求,又質疑條文限制不合理。
周天行認為,由於涉及國家安全及公眾安全,應以概括字眼界定何謂社團。而「612基金」涉及公眾活動,有超過4億元的金額交易,極需受社團註冊制度監管,令公眾知道組織合法性,案件星期一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