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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 CY Leung 自毀誠信
【潘朵拉洩密文件】梁振英:子公司股權持有、變動不必申報 辭董事不一定馬上生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andorapape...F%E6%95%88

[Image: cy-10_LJ4Yu3n.png]

《立場》參與「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最新的「潘朵拉文件(Pandora Papers)」洩密文件調查,首次從文件中證實前特首梁振英在任內,透過兩間離岸公司,迂迴持有一間戴德梁行日本業務公司的三成股權,並以 20 萬英鎊(約 230 萬港元)出售(詳見報道)。梁振英今日(4 日)在 Facebook 回應報道,指本網「炒作」他出任行政長官時的申報情況。他稱,申報制度的要求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下面的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不必申報。」

他表示,當年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權,亦將所有股權由放入由專業人士管理的信託,自己則不行使作為股東的決策權,包括日本的公司。

至於被指上任後兼任戴德梁行日本公司董事逾一個月,直至政府公布官員利益申報當日,他才辭任。梁振英解釋,由於各地各公司辭任董事的法律及合約手續不同,提出辭任董事在法律上不一定馬上生效,重申自己「就任行政長官之前,已經啟動所有辭任程序。」

梁振英稱,《立場新聞》的報道有誤導成份,已交給律師處理。

梁振英之後再在 facebook 提到,《基本法》第47條規定的,是「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基本法的要求是「就任時」申報,不是經常性申報,也不要求在財產有變化時申報,「這規定十分清楚,但是又有人斷章取義,再拿出來炒作。為什麼?」

梁振英晚上 6 時再在 facebook 指出,律師將向《立場新聞》發信追究,「舉例說,24年來歷屆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工商界人士不少,資產豐厚,有哪位議員名下公司的子公司出售或買入資產有申報?沒有!因為制度沒有這個要求。」

梁振英早前無回覆 ICIJ 的查詢。《立場》上周四(9 月 30 日)透過前任特首辦向他查詢,截稿前亦未獲回覆,直至報道刊出後,在今日早上才在 Facebook 回應事件。

【梁振英篇】

持股戴德梁行日本公司曝光 梁振英任特首時秘密賣股獲 20 萬英鎊

梁振英任特首後 兼任戴德梁行日本公司董事逾一個月 填報利益無提

梁振英信託藏離岸公司資產 受託人疑為中學同窗 代簽文件賣股權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4 13: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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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朵拉洩密文件】梁振英:子公司持股毋須申報 行會成員湯家驊:有利益就須申報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andorapape...3%E5%A0%B1

[Image: 20211004-11_yYXxjFr.png]

前特首梁振英周一(4日)被揭發,迂迴持有戴德梁行日本業務公司的三成股權,並於 2015 年以 20 萬英鎊(約 230 萬港元)出售;梁任內僅申報持有投資控股母公司,未有申報經控股公司持有的日本業務公司名稱。梁回應報道時稱,「眾所週知」不必申報子公司的持股或股權變動。

現任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午接受《立場》訪問時指,以他理解及行會秘書曾向他解釋,行會成員需申報「實益股份」,「無論經過幾多重(公司)都好,你係持有利益,你就要申報。」有會計師解釋,實益股份是指某人擁有最終權益的股權,即使透過公司持有,亦屬其實益股份。

翻查行會利益申報紀錄,現任行會成員李國章申報一間持有家族物業的公司時,同時申報家族公司持有的 4 間子公司名稱。

任內未申報持股戴行日本公司名稱 梁振英:眾所週知不用

《立場》參與「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的「潘朵拉洩密文件」調查,周一(4 日)揭發梁振英透過 Wintrack Worldwide Ltd. 及 Ace Link Property 等兩間離岸公司,持有戴德梁行日本業務公司 EuroAsia Properties Limited 的三成股權。

梁任內的利益申報文件,僅提及 Wintrack Worldwide ,其餘兩間公司均無提及。因此,公眾無從得知梁實際上持有 EuroAsia Properties 的三成股權,以及 2015 年他以 20 萬英鎊出售該批股份一事。

《立場》及 ICIJ 在報道前曾向梁振英查詢,他未有回覆。報道刊出後,梁周一中午在 Facebook 回應稱,「眾所週知申報制度的要求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下面的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不必申報。」他又指報道「有誤導」,「炒作」他出任特首時的申報。

行會規定:需申報實益股份 湯家驊:持有利益就要申報

翻查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規定,註明需申報成員本人(包括連同或代表家人)持有公司或其他團體、面值超過股本 1% 的「實益股份」(beneficial interest in shareholdings)。

《立場》今午向現任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查詢,他指按行會秘書曾向他解釋及一般理解,有實益(beneficial interest)的股份必須公開申報,「即係無論經過幾多重都好,你係持有利益,你就要申報。」他舉例指,若透過銀行買股票,即使股票是由經紀或銀行代持,有關股票權益亦須申報,「總之你要申報,你有利益持有嘅物業或者股份,我嘅理解就係咁。」

湯又指,若行會成員違反規定漏報利益,一般會由特首決定是否需要譴責,「但是沒有規矩、條文決定是否有法律後果或懲罰」。

若漏報 條例無規定懲罰

翻查規定,如有行會成員違反,由特首決定如何處理,可視乎情況勸喻、警告、公開譴責、免除職務或採取法律行動;文件又註明,如有成員被指違反申報規定,「行政會議秘書處會作出初步查詢以釐清事實」,如有需要,特首可指示特首辦和行政會議秘書處作出全面調查。

會計師:透過公司持有亦屬實益股份

記者亦向數名會計師查詢「實益股份」的定義。有會計師解釋,實益股份是指某人擁有最終權益的股權,即使透過公司持有,亦屬其實益股份。

另一會計師指,即使某人將資產成立信託,亦只是在一段時間內將資產的法律名銜及管理權轉移給受託人,而其實際利益並無受影響,「無論中間加插多少間控股公司,亦不會改變他的實際利益」。

李國章申報持家族物業公司及 4 子公司名稱

翻查現任行會成員的利益申報,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申報持有其家族物業的公司 Phoenix Top Ltd. 時,同時申報該公司 4 間子公司的名稱。

《立場》參與「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最新的「潘朵拉文件(Pandora Papers)」洩密文件調查,首次從文件中證實前特首梁振英在任內,透過兩間離岸公司,迂迴持有一間戴德梁行日本業務公司的三成股權,並以 20 萬英鎊(約 230 萬港元)出售(詳見報道)。

【梁振英篇】

持股戴德梁行日本公司曝光 梁振英任特首時秘密賣股獲 20 萬英鎊

梁振英任特首後 兼任戴德梁行日本公司董事逾一個月 填報利益無提

梁振英信託藏離岸公司資產 受託人疑為中學同窗 代簽文件賣股權

梁振英:子公司股權持有、變動不必申報 辭董事不一定馬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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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踢爆無申報 特首不受監管 梁振英賣股賺巨款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0...2_001.html
[Image: bkn-20211005033047550-1005_00822_001_01p...1005080830]
[Image: bkn-20211005033047550-1005_00822_001_03b...1005080830]
有文件顯示,梁振英間接持有的公司以20萬英鎊作價,將所持有的另一間公司股份出售。

前特首梁振英曾被揭在競選特首期間,涉以戴德梁行董事身份與澳洲上市公司UGL簽訂協議,並收取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卻未作申報。昨有網媒報道引述洩密文件調查指,梁在任內透過兩間離岸公司,持有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的30%股權,又指他就UGL事件接受廉政公署調查期間,在2015年12月出售股權獲20萬英鎊(約230萬港元),惟一直未有公開申報。不過,梁昨在社交平台貼文回應,指在申報制度下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變動不必申報,又指各地公司處理辭任董事手續不同,強調任特首前已啟動離任程序。有學者批制度現漏洞,憂開設子公司貪污,或透過親屬如子孫進行部分交易,意圖隱瞞逃過申報。現屆特首林鄭月娥早前承認「走數」,強調不會修訂防賄條例。

梁振英在任特首期間,申報持有戴德梁行附屬公司的股權,惟未有交代細節。報道指,根據戴德梁行年報顯示,提供物業諮詢服務的「EuroAsia Properties」是其日本業務其中一間附屬公司,戴德梁行持有70%股權。

根據有關報道,該文件顯示梁與3間離岸公司有關,包括個人持有「Wintrack Worldwide」99.9%股權,而「Wintrack Worldwide」則全資持有「Ace Link Property」。「Ace Link Property」卻持有「EuroAsia Properties」的30%股權。文件又披露梁曾出任「EuroAsia Properties」董事,至2012年8月、即他任特首逾一個月後才辭職,但未有在行政會議利益申報中提及。惟特首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財產申報屬保密,未知梁曾否就此作申報。

其實,在2014年澳洲傳媒就揭發梁在2011年12月競選特首期間,與UGL簽訂協議支持對方收購戴德梁行,UGL亦提出以至少20萬英鎊,收購梁個人持有的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30%股權,但協議中未提及其持股公司的名稱。廉政公署曾就事件展開調查,經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故不作檢控。

梁振英回應稱,當年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並在制度要求以外主動作出額外安排,將所有股權放入由專業人士管理的信託,他不行使作為股東的決策權。他強調各地公司辭任董事的法律及合約手續不同,提出辭任董事在法律上非即時生效,他在就任特首前已經啟動所有辭任程序。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現行的特首及官員申報制度存有漏洞,憂慮未來有官員利用申報漏洞,開設子公司貪污,或透過親屬如子孫進行部分交易,意圖隱瞞逃過申報。

他斥現屆政府無意改善官員利益申報制度,有關改革迫在眉睫,問責班子作為公職人員,應公開申報在任期間,包括子公司在內的生意往來及交易紀錄。他更建議官員家人如涉及交易買賣同須申報,以增加透明度,否則會予公眾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觀感。

揭任特首時賣股獲230萬元 梁振英辯稱:子公司股權變動毋須申報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0...2_001.html

[Image: bkn-20211004102256362-1004_00822_001_01p...1004224954]

前特首梁振英曾被揭在競選特首期間,涉以戴德梁行董事身份與澳洲上市公司UGL簽訂協議,並收取400萬英鎊卻未作申報。今(4日)有網媒報道,引述洩密文件調查指梁在任內透過兩間離岸公司,持有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的30%股權。他因UGL事件接受廉署調查期間,在2015年12月出售股權獲20萬英鎊(折合約230萬港元),惟一直未有公開申報。不過梁今午在社交平台貼文回應報道,指在申報制度下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不必申報,又指各地公司處理辭任董事手續不同,強調任特首前已啟動離任程序。學者批制度現漏洞,憂有人開設子公司或透過家人進行交易,意圖逃避利益申報。

梁在任特首期間,申報持有戴德梁行附屬公司的股權,惟未有交代細節。根據戴德梁行年報顯示,提供物業諮詢服務的「EuroAsia Properties」是其日本業務其中一間附屬公司,戴德梁行持有70%股權。

該文件顯示,梁振英與3間離岸公司有關,包括個人持有「Wintrack Worldwide」99.9%股權,而「Wintrack Worldwide」則全資持有「Ace Link Property」。「Ace Link Property」卻持有「EuroAsia Properties」的30%股權。文件又披露梁曾出任「EuroAsia Properties」董事,至2012年8月、即他任特首逾一個月後才辭職,但未有在行政會議利益申報中提及。惟特首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財產申報屬保密,未知梁曾否就此作申報。

其實,在2014年澳洲傳媒就揭發梁在2011年12月競選特首期間,與UGL簽訂協議支持對方收購戴德梁行,UGL亦提出以至少20萬英鎊收購梁個人持有的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30%股權,但協議中未提及其持股公司的名稱。

梁振英回應稱,申報制度是要求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當年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並在制度要求以外主動作出額外安排,將所有股權放入由專業人士管理的信託,他不行使作為股東的決策權。他強調各地公司辭任董事的法律及合約手續不同,提出辭任董事在法律上不一定馬上生效,他在就任特首前已經啟動所有辭任程序。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現行的特首及官員申報制度存有漏洞,憂慮未來有官員利用申報漏洞,開設子公司貪污,或透過親屬如子孫進行部分交易,意圖隱瞞逃過申報。

他斥現屆政府無意改善官員利益申報制度,有關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問責班子作為公職人員,應公開申報在任期間,包括子公司在內的生意往來及交易紀錄。他更建議官員家人如涉及交易買賣同須申報,以增加透明度,否則會予公眾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觀感。

誠信爭議 收UGL 5000萬元事件 律政司不告梁振英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0...2_001.html

梁振英在2012年7月就任特首,但在2014年被揭發於競選特首期間,與澳洲上市公司UGL就收購他持有股權的戴德梁行一事,簽訂協議,承諾支持UGL在亞洲擴展生意,並獲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作回報,令梁再次捲入涉嫌個人誠信爭議。經調查後,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事件因而告一段落。

當時報道指,UGL於2011年12月收購戴德梁行,梁當時任職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並已經宣布競逐特首。惟梁與UGL於同年12月2日簽署一份合約,該公司同意向他支付400萬英鎊報酬,在其當選特首後分兩次繳付。有關協議在簽署兩日後完成,而梁於同日宣布辭任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一職。

當時特首辦發言人回應指有關合約純粹是「不作競爭」協議或「離職協議」,確保梁不會接受其他競爭對手的聘任,而他簽署協議後亦沒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務。

至2016年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聯署及提交呈請書,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調查事件,但未獲立法會授權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條例》(第382章)第9(1)條所訂的權力,即可命令任何人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據或文件,令調查困難重重。在專責委員會調查期間,更揭發議員周浩鼎涉與梁振英「打龍通」,按梁意見修改擬議調查範圍。

另外,廉政公署就梁及周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控作出全面調查,至2018年律政司發聲明表示決定不作檢控。

其中就梁的調查,律政司指因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加上沒有法規要求梁需申報任特首前所簽訂的協議,故沒有合理機會就梁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而無申報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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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朵拉文件】ICIJ揭多國政要離岸公司隱藏資產、梁振英董建華上榜 梁反批報道媒體、董:與特首工作無關(第四版)
https://inews.hket.com/article/3073430
[Image: 041021_att_1024.jpg]

國際調查記者聯盟 (ICIJ)周日(3日) 公布至今為止,調查規模最大的「潘朵拉文件」。文件揭露多國領導人、政治家和名人以離岸公司隱藏資產,涉及35名現任和前任國際政商界領袖,香港前特首董建華及梁振英亦包括在內。被指隱藏任內子企交易內容,梁振英強調,自己做法符合申報機制,反批評報道媒體是「外國代理人」,董建華就指文件內容與他特首工作期間無關,不回應事件。

ICIJ透過2016年「巴拿馬文件」、2017年「天堂文件」及2020年「金融犯罪執法局文件」,揭發全球多國政商權貴利用離岸公司隱瞞資產及避稅。雖然有關做法未必違反各地法例,而且是存在多年避稅方式,但外界藉此審視政商界做法會否隱藏潛在利益衝突,或申報制度是否符合政治倫理。

最新文件揭發約旦國王阿卜杜拉二世在倫敦、加州等15處地點,秘密購買價值7000萬英鎊物業。另外,前英國首相貝理雅婦被揭通過系列操作避免支付31.2萬英鎊的購樓印花稅。

梁振英持戴德梁行日本業務公司三成股權

有份參與 ICIJ「潘朵拉文件」調查工作的香港媒體報道,文件揭發梁振英在任特首期間,透過兩間離岸公司,迂迴持有一間戴德梁行日本業務公司的三成股權。洩密文件又首次揭露,該三成股權於2015年12月以20萬英鎊(約230 萬港元)出售。當時梁振英在任特首,而廉政公署正調查他與澳洲上市公司 UGL 簽訂協議,收取 400 萬英鎊一事。報道稱,翻查行政會議利益申報,梁振英從未申報持有該公司股權、也沒有申報在任特首期間出售股權,公眾無從得知他賣股獲益。

梁振英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管理資產、處理與外國企業的關係,而ICIJ報道提及多個國家政要個人資產申報情況,但梁振英最新在社交平台不絕發文批評參與報道的香港傳媒是「外國代理人」,諷為「傻更更」。

梁振英強調,香港制度要求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下面的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不必申報。他強調當年的申報就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權,而且在制度要求以外主動作出額外安排,將所有股權放入由專業人士管理的信託。

梁振英又稱,他在就任前已啟動辭任董事程序,但各地法律及合約手續不同,不一定馬上生效。他又指,有關報道有誤導成份,已交給律師處理。

現屆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明言違競選承諾「走數」,不會修改官員申報利益制度,她周二(5日)出席行政會議前稱,政府有穩健申報制度,行會成員及問責官員須向公眾披露需申報的利益,而機制是信任申報人申報內容,不會另作檢查。

董建華卸任特首後成立7間離岸公司

另外,調查發現,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董建華及其家族成員,涉及至少72間離岸公司,董建華擁有當中7間離岸公司,而其中一間擬用作開設滙豐銀行戶口。這7間公司均於2005年3月,董建華卸任特首後設立。

董建華經發言人回覆稱,收到多家媒體查詢,但有關問題與董建華出任特首工作期間,並無關係,因此不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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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門成照妖鏡 保安局搬龍門醜怪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4556/%E...C%E6%80%AA

前特首梁振英女兒梁頌昕的「行李門」事件鬧上法院,高院昨日裁定機艙服務員勝訴,認為機管局違反修訂前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機管局、民航處及保安局至今仍未對裁決作回應。梁振英昨在Facebook堅稱事件是「慣常做法,並非特權」。一件手提行李的處理,梁振英女兒被指因為父親是當時特首,獲得特別照顧,引發政治風波和訴訟;機管局昨日被高院裁定敗訴,吃了一記悶棍,梁振英更難洗脫「享有特權」的嫌疑。法官就聆訊期間,保安局修訂安檢條文,在判詞內指出做法明顯是要針對今次訴訟。

「行李門」事件是一塊照妖鏡,令權勢如何扭曲制度和專業管理人員 的做法無所遁形,亦令保安局不惜明目張膽,在球賽進行期間「搬龍門」,或者更準確的說法,「搬走龍門」、幫機管局打官司做法醜態盡露。保安局工作是為香港大門把關,修訂安檢條文的時間,令人感到並非巧合,而是徹頭徹尾的「政治行為」,目的是要法官撤消司法覆核,不惜付出降低安全標準代價,可說是「行李門」事件照出另一副醜陋的面孔。

保安局在案件中扮演醜角在審訊期間曝光。機管局代表在庭上透露, 當局在聆訊前兩個月修訂了《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 段及第6.2.11 段條文,將「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改為首檢毋須同行同檢,覆檢時乘客才必須在場。辯方以此為由,認為條文修改後,這場覆核已成「學術討論」,再無討論必要。空勤人員總工會及相關保安、地勤和航空公司等都表示,他們之前都不知道有關修訂。政府修訂機場安檢規定,事前沒有諮詢主要持份者,事後也沒有通知,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更令人感到荒謬的是修改條文的理據,竟然是由代表機管局的辯方在聆訊時交代,辯方聲稱「同行同檢」 執行「有困難」,修改條文旨在「提高保安系統效率」。「同行同檢」實行多年,乘客和保安人員早已習慣,「行李門」發生前後,都沒有強烈聲音要求修改。「同行同檢」在保安方面,明顯比新規定更嚴謹。高院判辭就指出,「同行同檢」不會損害或降低安全保障,反而令到安檢程序更加順暢及有效率。法官相信並非保安專家,只是從常理及常識出發,問你和我都會問的問題。裁決指出,市民的常識是全球受恐佈主義威脅,各地機場保安工作都不敢放鬆,「同行同檢」做法有何問題需要修訂?新做法如何比舊方法好?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 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政府和機管局須就修改指引一事,向公眾作出合理和有說服力的解釋。假如只是因為「一件行李」、「一個家庭」、「一宗覆核」,修訂安檢規定, 要乘客和市民付上航空安全風險代價,令人感到是一樁荒謬絕倫政治事件。

【行李門】空姐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裁定機管局違「同行同檢」規定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4531/%E...F%E5%AE%9A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容許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與隨身行李於首次安檢時不必「同行同檢」的決定,質疑機管局的決定違反《香港航空保安計劃》(Hong Kong Aviation Security Programme)規定。高等法院今年6月審理案件,今日頒下書面裁決,空總一方勝訴,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須支付訟費。

相關報道:空總:勿為權貴踐踏航空安全 梁振英:酌情送遞並非特權

案件發生於前年3月,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準備登機前往美國時,發現遺留行李於機場禁區外。梁振英夫婦疑先後向機場人員施壓,要求由航空公司職員,將行李送進禁區給女兒,終獲機管局准許毋須「同行同檢」。當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有規定:「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6月提出司法覆核,去年2月獲法庭接納,案件於今年6月審理。

不過,由保安局局長出任的航空保安監督(Aviation Security Authority),於今年4月,即空總獲批司法覆核後的14個月、也就是高院開庭審理的前兩個月,修改了《計劃》條文,主要是刪走「所有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加入「所有行李的覆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reasoned secondary screening and random secondary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判書中引述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B組)陳元德指,作出修訂是為了「清除有關《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的真正意義及目的之所有疑問」(to clear any doubts as regards the true meaning and intent of paragraph 6.2.10 of the HKASP)、「純粹為了節省法庭及涉及此爭議之各方的開支及時間,此爭議可能是一個學術議題」(solely with a view to saving costs and time of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arguments over a matter which may well be academic)。而政府的立場是,隨身行李的首次安檢,不必在乘客在場下進行。

[Image: %E8%A1%8C%E6%9D%8E%E9%96%80-201808232052..._large.png]
《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修改部分。裁判書截圖
代表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曾提出《計劃》在開庭前已作修改,形容案件淪為學術討論,認為法庭應駁回空總提出的司法覆核。

相關報道:隨身行李毋需「同行同檢」遭挑戰 機管局開審前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避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決書開首提出兩大要點:

1. 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於2016年3月27至28日案發時,容許在乘客不在場的情況下就行李進行安檢,是違反當時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

2. 無論《計劃》在司法覆核獲批後有否作出修訂、令案件學術化,法庭都不應因而駁回該司法覆核。

周官認同代表空總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的說法,指《計劃》今年4月的修訂,是為了詮釋舊有的《計劃》,相關修訂內容不必受理(not admissible),裁定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的決定,違反《計劃》修訂前的第6.2.10段:「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條文。周官亦認為,如果僅因為案件學術化而駁回司法覆核,對申請人並不公義(unjust)。

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to protect the safety, regularity and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in Hong Kong by providing, through regulations, security directions,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 the necessary safeguard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無論《計劃》第6.2.10段的解釋,是指乘客須在行李首次安檢或覆檢時在場,法庭應該支持最能促進航空安全、使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並對國際民航活動造成最少干擾或延誤的解釋。周官認為,行李於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首次安檢,能令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如行李內有可疑物品,乘客可即時作出解釋及回應疑問;相反,如果當時乘客不在場,便有需要尋求乘客,這可能會拖慢安檢程序。周官檢視今年4月修訂的《計劃》條文後,仍認為行李的首次安檢在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有正當的理據。

「同行同檢」的做法被指會拖慢安檢程序,亦意味機管局及航空公司不能再向乘客提供失物的「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服務。不過,周官表示,對有關說法有所保留。他認為,只要「乘客」在場,不必是「物主」在場,已能滿足《計劃》第6.2.10段的規定。再者,沒有資料顯示機管局及航空公司提供「酌情送遞」服務的頻率、如何令旅客得知這服務、這服務是廣泛向旅客提供抑或僅提供給特定群體,因此,他未能判斷不能提供「酌情送遞」服務會造成多大程度的不便。

梁振英在facebook引用機管局兩年前的「公開報告」回應指,機管局有既定程序處理遺失物品,以往亦曾以「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方式,將尋回的失物,在經過所需的安全檢查後,由機場非禁區帶到機場禁區,並歸還已確定的物主。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共有517宗類似個案,交還的認領物包括旅遊證件、銀包、電子產品、手提行李和衣物等。

眾新聞向保安局及機管局查詢,當局為何於今年4月修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條文,以及會否重新修訂《計劃》,使所有行李的安檢,包括首次及第二次安檢,均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保安局及機管局均未有就上述問題回應。保安局書面回覆眾新聞指,政府留意到法庭的裁決,相信機管局和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政府現階段不便評論。機管局則表示,機管局尊重法院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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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門】空姐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裁定機管局違「同行同檢」規定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4531/%E...F%E5%AE%9A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容許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與隨身行李於首次安檢時不必「同行同檢」的決定,質疑機管局的決定違反《香港航空保安計劃》(Hong Kong Aviation Security Programme)規定。高等法院今年6月審理案件,今日頒下書面裁決,空總一方勝訴,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須支付訟費。

相關報道:空總:勿為權貴踐踏航空安全 梁振英:酌情送遞並非特權

案件發生於前年3月,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準備登機前往美國時,發現遺留行李於機場禁區外。梁振英夫婦疑先後向機場人員施壓,要求由航空公司職員,將行李送進禁區給女兒,終獲機管局准許毋須「同行同檢」。當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有規定:「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6月提出司法覆核,去年2月獲法庭接納,案件於今年6月審理。

不過,由保安局局長出任的航空保安監督(Aviation Security Authority),於今年4月,即空總獲批司法覆核後的14個月、也就是高院開庭審理的前兩個月,修改了《計劃》條文,主要是刪走「所有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加入「所有行李的覆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reasoned secondary screening and random secondary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判書中引述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B組)陳元德指,作出修訂是為了「清除有關《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的真正意義及目的之所有疑問」(to clear any doubts as regards the true meaning and intent of paragraph 6.2.10 of the HKASP)、「純粹為了節省法庭及涉及此爭議之各方的開支及時間,此爭議可能是一個學術議題」(solely with a view to saving costs and time of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arguments over a matter which may well be academic)。而政府的立場是,隨身行李的首次安檢,不必在乘客在場下進行。

[Image: %E8%A1%8C%E6%9D%8E%E9%96%80-201808232052..._large.png]
《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修改部分。裁判書截圖
代表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曾提出《計劃》在開庭前已作修改,形容案件淪為學術討論,認為法庭應駁回空總提出的司法覆核。

相關報道:隨身行李毋需「同行同檢」遭挑戰 機管局開審前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避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決書開首提出兩大要點:

1. 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於2016年3月27至28日案發時,容許在乘客不在場的情況下就行李進行安檢,是違反當時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

2. 無論《計劃》在司法覆核獲批後有否作出修訂、令案件學術化,法庭都不應因而駁回該司法覆核。

周官認同代表空總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的說法,指《計劃》今年4月的修訂,是為了詮釋舊有的《計劃》,相關修訂內容不必受理(not admissible),裁定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的決定,違反《計劃》修訂前的第6.2.10段:「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條文。周官亦認為,如果僅因為案件學術化而駁回司法覆核,對申請人並不公義(unjust)。

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to protect the safety, regularity and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in Hong Kong by providing, through regulations, security directions,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 the necessary safeguard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無論《計劃》第6.2.10段的解釋,是指乘客須在行李首次安檢或覆檢時在場,法庭應該支持最能促進航空安全、使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並對國際民航活動造成最少干擾或延誤的解釋。周官認為,行李於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首次安檢,能令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如行李內有可疑物品,乘客可即時作出解釋及回應疑問;相反,如果當時乘客不在場,便有需要尋求乘客,這可能會拖慢安檢程序。周官檢視今年4月修訂的《計劃》條文後,仍認為行李的首次安檢在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有正當的理據。

「同行同檢」的做法被指會拖慢安檢程序,亦意味機管局及航空公司不能再向乘客提供失物的「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服務。不過,周官表示,對有關說法有所保留。他認為,只要「乘客」在場,不必是「物主」在場,已能滿足《計劃》第6.2.10段的規定。再者,沒有資料顯示機管局及航空公司提供「酌情送遞」服務的頻率、如何令旅客得知這服務、這服務是廣泛向旅客提供抑或僅提供給特定群體,因此,他未能判斷不能提供「酌情送遞」服務會造成多大程度的不便。

梁振英在facebook引用機管局兩年前的「公開報告」回應指,機管局有既定程序處理遺失物品,以往亦曾以「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方式,將尋回的失物,在經過所需的安全檢查後,由機場非禁區帶到機場禁區,並歸還已確定的物主。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共有517宗類似個案,交還的認領物包括旅遊證件、銀包、電子產品、手提行李和衣物等。

眾新聞向保安局及機管局查詢,當局為何於今年4月修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條文,以及會否重新修訂《計劃》,使所有行李的安檢,包括首次及第二次安檢,均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保安局及機管局均未有就上述問題回應。保安局書面回覆眾新聞指,政府留意到法庭的裁決,相信機管局和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政府現階段不便評論。機管局則表示,機管局尊重法院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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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門成照妖鏡 保安局搬龍門醜怪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4556/%E...C%E6%80%AA

前特首梁振英女兒梁頌昕的「行李門」事件鬧上法院,高院昨日裁定機艙服務員勝訴,認為機管局違反修訂前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機管局、民航處及保安局至今仍未對裁決作回應。梁振英昨在Facebook堅稱事件是「慣常做法,並非特權」。一件手提行李的處理,梁振英女兒被指因為父親是當時特首,獲得特別照顧,引發政治風波和訴訟;機管局昨日被高院裁定敗訴,吃了一記悶棍,梁振英更難洗脫「享有特權」的嫌疑。法官就聆訊期間,保安局修訂安檢條文,在判詞內指出做法明顯是要針對今次訴訟。

「行李門」事件是一塊照妖鏡,令權勢如何扭曲制度和專業管理人員 的做法無所遁形,亦令保安局不惜明目張膽,在球賽進行期間「搬龍門」,或者更準確的說法,「搬走龍門」、幫機管局打官司做法醜態盡露。保安局工作是為香港大門把關,修訂安檢條文的時間,令人感到並非巧合,而是徹頭徹尾的「政治行為」,目的是要法官撤消司法覆核,不惜付出降低安全標準代價,可說是「行李門」事件照出另一副醜陋的面孔。

保安局在案件中扮演醜角在審訊期間曝光。機管局代表在庭上透露, 當局在聆訊前兩個月修訂了《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 段及第6.2.11 段條文,將「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改為首檢毋須同行同檢,覆檢時乘客才必須在場。辯方以此為由,認為條文修改後,這場覆核已成「學術討論」,再無討論必要。空勤人員總工會及相關保安、地勤和航空公司等都表示,他們之前都不知道有關修訂。政府修訂機場安檢規定,事前沒有諮詢主要持份者,事後也沒有通知,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更令人感到荒謬的是修改條文的理據,竟然是由代表機管局的辯方在聆訊時交代,辯方聲稱「同行同檢」 執行「有困難」,修改條文旨在「提高保安系統效率」。「同行同檢」實行多年,乘客和保安人員早已習慣,「行李門」發生前後,都沒有強烈聲音要求修改。「同行同檢」在保安方面,明顯比新規定更嚴謹。高院判辭就指出,「同行同檢」不會損害或降低安全保障,反而令到安檢程序更加順暢及有效率。法官相信並非保安專家,只是從常理及常識出發,問你和我都會問的問題。裁決指出,市民的常識是全球受恐佈主義威脅,各地機場保安工作都不敢放鬆,「同行同檢」做法有何問題需要修訂?新做法如何比舊方法好?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 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政府和機管局須就修改指引一事,向公眾作出合理和有說服力的解釋。假如只是因為「一件行李」、「一個家庭」、「一宗覆核」,修訂安檢規定, 要乘客和市民付上航空安全風險代價,令人感到是一樁荒謬絕倫政治事件。

【行李門】空姐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裁定機管局違「同行同檢」規定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4531/%E...F%E5%AE%9A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容許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與隨身行李於首次安檢時不必「同行同檢」的決定,質疑機管局的決定違反《香港航空保安計劃》(Hong Kong Aviation Security Programme)規定。高等法院今年6月審理案件,今日頒下書面裁決,空總一方勝訴,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須支付訟費。

相關報道:空總:勿為權貴踐踏航空安全 梁振英:酌情送遞並非特權

案件發生於前年3月,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準備登機前往美國時,發現遺留行李於機場禁區外。梁振英夫婦疑先後向機場人員施壓,要求由航空公司職員,將行李送進禁區給女兒,終獲機管局准許毋須「同行同檢」。當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有規定:「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6月提出司法覆核,去年2月獲法庭接納,案件於今年6月審理。

不過,由保安局局長出任的航空保安監督(Aviation Security Authority),於今年4月,即空總獲批司法覆核後的14個月、也就是高院開庭審理的前兩個月,修改了《計劃》條文,主要是刪走「所有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加入「所有行李的覆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reasoned secondary screening and random secondary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判書中引述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B組)陳元德指,作出修訂是為了「清除有關《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的真正意義及目的之所有疑問」(to clear any doubts as regards the true meaning and intent of paragraph 6.2.10 of the HKASP)、「純粹為了節省法庭及涉及此爭議之各方的開支及時間,此爭議可能是一個學術議題」(solely with a view to saving costs and time of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arguments over a matter which may well be academic)。而政府的立場是,隨身行李的首次安檢,不必在乘客在場下進行。

[Image: %E8%A1%8C%E6%9D%8E%E9%96%80-201808232052..._large.png]
《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修改部分。裁判書截圖
代表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曾提出《計劃》在開庭前已作修改,形容案件淪為學術討論,認為法庭應駁回空總提出的司法覆核。

相關報道:隨身行李毋需「同行同檢」遭挑戰 機管局開審前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避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決書開首提出兩大要點:

1. 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於2016年3月27至28日案發時,容許在乘客不在場的情況下就行李進行安檢,是違反當時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

2. 無論《計劃》在司法覆核獲批後有否作出修訂、令案件學術化,法庭都不應因而駁回該司法覆核。

周官認同代表空總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的說法,指《計劃》今年4月的修訂,是為了詮釋舊有的《計劃》,相關修訂內容不必受理(not admissible),裁定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的決定,違反《計劃》修訂前的第6.2.10段:「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條文。周官亦認為,如果僅因為案件學術化而駁回司法覆核,對申請人並不公義(unjust)。

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to protect the safety, regularity and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in Hong Kong by providing, through regulations, security directions,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 the necessary safeguard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無論《計劃》第6.2.10段的解釋,是指乘客須在行李首次安檢或覆檢時在場,法庭應該支持最能促進航空安全、使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並對國際民航活動造成最少干擾或延誤的解釋。周官認為,行李於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首次安檢,能令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如行李內有可疑物品,乘客可即時作出解釋及回應疑問;相反,如果當時乘客不在場,便有需要尋求乘客,這可能會拖慢安檢程序。周官檢視今年4月修訂的《計劃》條文後,仍認為行李的首次安檢在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有正當的理據。

「同行同檢」的做法被指會拖慢安檢程序,亦意味機管局及航空公司不能再向乘客提供失物的「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服務。不過,周官表示,對有關說法有所保留。他認為,只要「乘客」在場,不必是「物主」在場,已能滿足《計劃》第6.2.10段的規定。再者,沒有資料顯示機管局及航空公司提供「酌情送遞」服務的頻率、如何令旅客得知這服務、這服務是廣泛向旅客提供抑或僅提供給特定群體,因此,他未能判斷不能提供「酌情送遞」服務會造成多大程度的不便。

梁振英在facebook引用機管局兩年前的「公開報告」回應指,機管局有既定程序處理遺失物品,以往亦曾以「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方式,將尋回的失物,在經過所需的安全檢查後,由機場非禁區帶到機場禁區,並歸還已確定的物主。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共有517宗類似個案,交還的認領物包括旅遊證件、銀包、電子產品、手提行李和衣物等。

眾新聞向保安局及機管局查詢,當局為何於今年4月修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條文,以及會否重新修訂《計劃》,使所有行李的安檢,包括首次及第二次安檢,均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保安局及機管局均未有就上述問題回應。保安局書面回覆眾新聞指,政府留意到法庭的裁決,相信機管局和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政府現階段不便評論。機管局則表示,機管局尊重法院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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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門成照妖鏡 保安局搬龍門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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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女兒梁頌昕的「行李門」事件鬧上法院,高院昨日裁定機艙服務員勝訴,認為機管局違反修訂前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機管局、民航處及保安局至今仍未對裁決作回應。梁振英昨在Facebook堅稱事件是「慣常做法,並非特權」。一件手提行李的處理,梁振英女兒被指因為父親是當時特首,獲得特別照顧,引發政治風波和訴訟;機管局昨日被高院裁定敗訴,吃了一記悶棍,梁振英更難洗脫「享有特權」的嫌疑。法官就聆訊期間,保安局修訂安檢條文,在判詞內指出做法明顯是要針對今次訴訟。

「行李門」事件是一塊照妖鏡,令權勢如何扭曲制度和專業管理人員 的做法無所遁形,亦令保安局不惜明目張膽,在球賽進行期間「搬龍門」,或者更準確的說法,「搬走龍門」、幫機管局打官司做法醜態盡露。保安局工作是為香港大門把關,修訂安檢條文的時間,令人感到並非巧合,而是徹頭徹尾的「政治行為」,目的是要法官撤消司法覆核,不惜付出降低安全標準代價,可說是「行李門」事件照出另一副醜陋的面孔。

保安局在案件中扮演醜角在審訊期間曝光。機管局代表在庭上透露, 當局在聆訊前兩個月修訂了《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 段及第6.2.11 段條文,將「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改為首檢毋須同行同檢,覆檢時乘客才必須在場。辯方以此為由,認為條文修改後,這場覆核已成「學術討論」,再無討論必要。空勤人員總工會及相關保安、地勤和航空公司等都表示,他們之前都不知道有關修訂。政府修訂機場安檢規定,事前沒有諮詢主要持份者,事後也沒有通知,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更令人感到荒謬的是修改條文的理據,竟然是由代表機管局的辯方在聆訊時交代,辯方聲稱「同行同檢」 執行「有困難」,修改條文旨在「提高保安系統效率」。「同行同檢」實行多年,乘客和保安人員早已習慣,「行李門」發生前後,都沒有強烈聲音要求修改。「同行同檢」在保安方面,明顯比新規定更嚴謹。高院判辭就指出,「同行同檢」不會損害或降低安全保障,反而令到安檢程序更加順暢及有效率。法官相信並非保安專家,只是從常理及常識出發,問你和我都會問的問題。裁決指出,市民的常識是全球受恐佈主義威脅,各地機場保安工作都不敢放鬆,「同行同檢」做法有何問題需要修訂?新做法如何比舊方法好?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 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政府和機管局須就修改指引一事,向公眾作出合理和有說服力的解釋。假如只是因為「一件行李」、「一個家庭」、「一宗覆核」,修訂安檢規定, 要乘客和市民付上航空安全風險代價,令人感到是一樁荒謬絕倫政治事件。

【行李門】空姐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裁定機管局違「同行同檢」規定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4531/%E...F%E5%AE%9A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容許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與隨身行李於首次安檢時不必「同行同檢」的決定,質疑機管局的決定違反《香港航空保安計劃》(Hong Kong Aviation Security Programme)規定。高等法院今年6月審理案件,今日頒下書面裁決,空總一方勝訴,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須支付訟費。

相關報道:空總:勿為權貴踐踏航空安全 梁振英:酌情送遞並非特權

案件發生於前年3月,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準備登機前往美國時,發現遺留行李於機場禁區外。梁振英夫婦疑先後向機場人員施壓,要求由航空公司職員,將行李送進禁區給女兒,終獲機管局准許毋須「同行同檢」。當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有規定:「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6月提出司法覆核,去年2月獲法庭接納,案件於今年6月審理。

不過,由保安局局長出任的航空保安監督(Aviation Security Authority),於今年4月,即空總獲批司法覆核後的14個月、也就是高院開庭審理的前兩個月,修改了《計劃》條文,主要是刪走「所有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加入「所有行李的覆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reasoned secondary screening and random secondary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判書中引述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B組)陳元德指,作出修訂是為了「清除有關《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的真正意義及目的之所有疑問」(to clear any doubts as regards the true meaning and intent of paragraph 6.2.10 of the HKASP)、「純粹為了節省法庭及涉及此爭議之各方的開支及時間,此爭議可能是一個學術議題」(solely with a view to saving costs and time of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arguments over a matter which may well be academic)。而政府的立場是,隨身行李的首次安檢,不必在乘客在場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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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修改部分。裁判書截圖
代表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曾提出《計劃》在開庭前已作修改,形容案件淪為學術討論,認為法庭應駁回空總提出的司法覆核。

相關報道:隨身行李毋需「同行同檢」遭挑戰 機管局開審前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避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決書開首提出兩大要點:

1. 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於2016年3月27至28日案發時,容許在乘客不在場的情況下就行李進行安檢,是違反當時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

2. 無論《計劃》在司法覆核獲批後有否作出修訂、令案件學術化,法庭都不應因而駁回該司法覆核。

周官認同代表空總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的說法,指《計劃》今年4月的修訂,是為了詮釋舊有的《計劃》,相關修訂內容不必受理(not admissible),裁定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的決定,違反《計劃》修訂前的第6.2.10段:「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條文。周官亦認為,如果僅因為案件學術化而駁回司法覆核,對申請人並不公義(unjust)。

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to protect the safety, regularity and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in Hong Kong by providing, through regulations, security directions,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 the necessary safeguard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無論《計劃》第6.2.10段的解釋,是指乘客須在行李首次安檢或覆檢時在場,法庭應該支持最能促進航空安全、使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並對國際民航活動造成最少干擾或延誤的解釋。周官認為,行李於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首次安檢,能令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如行李內有可疑物品,乘客可即時作出解釋及回應疑問;相反,如果當時乘客不在場,便有需要尋求乘客,這可能會拖慢安檢程序。周官檢視今年4月修訂的《計劃》條文後,仍認為行李的首次安檢在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有正當的理據。

「同行同檢」的做法被指會拖慢安檢程序,亦意味機管局及航空公司不能再向乘客提供失物的「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服務。不過,周官表示,對有關說法有所保留。他認為,只要「乘客」在場,不必是「物主」在場,已能滿足《計劃》第6.2.10段的規定。再者,沒有資料顯示機管局及航空公司提供「酌情送遞」服務的頻率、如何令旅客得知這服務、這服務是廣泛向旅客提供抑或僅提供給特定群體,因此,他未能判斷不能提供「酌情送遞」服務會造成多大程度的不便。

梁振英在facebook引用機管局兩年前的「公開報告」回應指,機管局有既定程序處理遺失物品,以往亦曾以「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方式,將尋回的失物,在經過所需的安全檢查後,由機場非禁區帶到機場禁區,並歸還已確定的物主。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共有517宗類似個案,交還的認領物包括旅遊證件、銀包、電子產品、手提行李和衣物等。

眾新聞向保安局及機管局查詢,當局為何於今年4月修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條文,以及會否重新修訂《計劃》,使所有行李的安檢,包括首次及第二次安檢,均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保安局及機管局均未有就上述問題回應。保安局書面回覆眾新聞指,政府留意到法庭的裁決,相信機管局和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政府現階段不便評論。機管局則表示,機管局尊重法院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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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頭版促特權法查「橫洲詭計」 轟《大公報》人格謀殺朱凱廸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1%E5%BB%B8

[Image: 1474225148_0qdNL.jpg]

連日高調批評特首梁振英及中聯辦的《成報》,今再於頭版刊出評論文章,指由中聯辦操控、「薄熙來粉絲」姜在忠執掌的「西環喉舌」《大公報》日前發表社評指朱凱廸捏造「官商鄉黑」,「是『人格謀殺』民選議員朱凱廸,與民意為敵」。評論指,朱凱廸正接受警方24小時的保護,若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董事長姜在忠視為謊話,「是侮辱官員、警察和選民的智慧」,質疑「究竟姜在忠收了甚麼『西環密令』,誓要保護這個『橫洲利益團夥』呢?」

成報今日刊出一篇題為<中聯辦梁振英圖瞞真相 《大公報》人格謀殺朱凱廸>的署名漢江泄的評論文章,質疑梁振英、中聯辦和《大公報》等「亂港四人幫」的「橫洲詭計」,「除了涉及利益,似無他想」。而梁振英就元朗橫洲公屋發展項目事件每天如「擠牙膏」般回應傳媒查詢,資料零碎不堪、自相矛盾,同時「薄熙來粉絲」姜在忠,執掌的《大公報》發表社評,「人格謀殺」朱凱廸。

立法會應運用權力及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

評論認為,立法會議員應運用權力及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來查明真相,但建制派議員未必同意設立專責委員會,評論就提醒他們「請留意土地利益一向是香港市民關注的議題,若繼續『護短』,後果難料」。

評論續指,在梁振英競逐特首時,其競選團隊在2012年2月曾出席涉黑幫高層的「小桃園飯局」,與會者正正是涉及在橫洲棕地建停車場的鄉紳曾樹和等人。2013年,梁振英領導的小組兩次向地方人士「摸底」後,將該個興建1.7萬個公屋單位的項目縮減至4000個。

評論指,雖然梁振英近日一再強調沒有放棄橫洲的1.7萬個公屋單位目標,但「完全是廢話,僅是『補鑊』說法」,而翻查政府文件後,評論指這1.7萬個公屋單位建屋目標是「時隱時現」,「當梁振英需要用此來標榜個人功績時,就聲稱沒有放棄這目標;當面對鄉事勢力時,就『消失了』」。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14 13: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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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門成照妖鏡 保安局搬龍門醜怪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4556/%E...C%E6%80%AA

前特首梁振英女兒梁頌昕的「行李門」事件鬧上法院,高院昨日裁定機艙服務員勝訴,認為機管局違反修訂前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機管局、民航處及保安局至今仍未對裁決作回應。梁振英昨在Facebook堅稱事件是「慣常做法,並非特權」。一件手提行李的處理,梁振英女兒被指因為父親是當時特首,獲得特別照顧,引發政治風波和訴訟;機管局昨日被高院裁定敗訴,吃了一記悶棍,梁振英更難洗脫「享有特權」的嫌疑。法官就聆訊期間,保安局修訂安檢條文,在判詞內指出做法明顯是要針對今次訴訟。

「行李門」事件是一塊照妖鏡,令權勢如何扭曲制度和專業管理人員 的做法無所遁形,亦令保安局不惜明目張膽,在球賽進行期間「搬龍門」,或者更準確的說法,「搬走龍門」、幫機管局打官司做法醜態盡露。保安局工作是為香港大門把關,修訂安檢條文的時間,令人感到並非巧合,而是徹頭徹尾的「政治行為」,目的是要法官撤消司法覆核,不惜付出降低安全標準代價,可說是「行李門」事件照出另一副醜陋的面孔。

保安局在案件中扮演醜角在審訊期間曝光。機管局代表在庭上透露, 當局在聆訊前兩個月修訂了《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 段及第6.2.11 段條文,將「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改為首檢毋須同行同檢,覆檢時乘客才必須在場。辯方以此為由,認為條文修改後,這場覆核已成「學術討論」,再無討論必要。空勤人員總工會及相關保安、地勤和航空公司等都表示,他們之前都不知道有關修訂。政府修訂機場安檢規定,事前沒有諮詢主要持份者,事後也沒有通知,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更令人感到荒謬的是修改條文的理據,竟然是由代表機管局的辯方在聆訊時交代,辯方聲稱「同行同檢」 執行「有困難」,修改條文旨在「提高保安系統效率」。「同行同檢」實行多年,乘客和保安人員早已習慣,「行李門」發生前後,都沒有強烈聲音要求修改。「同行同檢」在保安方面,明顯比新規定更嚴謹。高院判辭就指出,「同行同檢」不會損害或降低安全保障,反而令到安檢程序更加順暢及有效率。法官相信並非保安專家,只是從常理及常識出發,問你和我都會問的問題。裁決指出,市民的常識是全球受恐佈主義威脅,各地機場保安工作都不敢放鬆,「同行同檢」做法有何問題需要修訂?新做法如何比舊方法好?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 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政府和機管局須就修改指引一事,向公眾作出合理和有說服力的解釋。假如只是因為「一件行李」、「一個家庭」、「一宗覆核」,修訂安檢規定, 要乘客和市民付上航空安全風險代價,令人感到是一樁荒謬絕倫政治事件。

【行李門】空姐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裁定機管局違「同行同檢」規定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4531/%E...F%E5%AE%9A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容許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與隨身行李於首次安檢時不必「同行同檢」的決定,質疑機管局的決定違反《香港航空保安計劃》(Hong Kong Aviation Security Programme)規定。高等法院今年6月審理案件,今日頒下書面裁決,空總一方勝訴,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須支付訟費。

相關報道:空總:勿為權貴踐踏航空安全 梁振英:酌情送遞並非特權

案件發生於前年3月,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準備登機前往美國時,發現遺留行李於機場禁區外。梁振英夫婦疑先後向機場人員施壓,要求由航空公司職員,將行李送進禁區給女兒,終獲機管局准許毋須「同行同檢」。當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有規定:「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6月提出司法覆核,去年2月獲法庭接納,案件於今年6月審理。

不過,由保安局局長出任的航空保安監督(Aviation Security Authority),於今年4月,即空總獲批司法覆核後的14個月、也就是高院開庭審理的前兩個月,修改了《計劃》條文,主要是刪走「所有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加入「所有行李的覆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reasoned secondary screening and random secondary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判書中引述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B組)陳元德指,作出修訂是為了「清除有關《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的真正意義及目的之所有疑問」(to clear any doubts as regards the true meaning and intent of paragraph 6.2.10 of the HKASP)、「純粹為了節省法庭及涉及此爭議之各方的開支及時間,此爭議可能是一個學術議題」(solely with a view to saving costs and time of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arguments over a matter which may well be academic)。而政府的立場是,隨身行李的首次安檢,不必在乘客在場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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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修改部分。裁判書截圖
代表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曾提出《計劃》在開庭前已作修改,形容案件淪為學術討論,認為法庭應駁回空總提出的司法覆核。

相關報道:隨身行李毋需「同行同檢」遭挑戰 機管局開審前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避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決書開首提出兩大要點:

1. 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於2016年3月27至28日案發時,容許在乘客不在場的情況下就行李進行安檢,是違反當時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

2. 無論《計劃》在司法覆核獲批後有否作出修訂、令案件學術化,法庭都不應因而駁回該司法覆核。

周官認同代表空總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的說法,指《計劃》今年4月的修訂,是為了詮釋舊有的《計劃》,相關修訂內容不必受理(not admissible),裁定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的決定,違反《計劃》修訂前的第6.2.10段:「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條文。周官亦認為,如果僅因為案件學術化而駁回司法覆核,對申請人並不公義(unjust)。

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to protect the safety, regularity and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in Hong Kong by providing, through regulations, security directions,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 the necessary safeguard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無論《計劃》第6.2.10段的解釋,是指乘客須在行李首次安檢或覆檢時在場,法庭應該支持最能促進航空安全、使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並對國際民航活動造成最少干擾或延誤的解釋。周官認為,行李於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首次安檢,能令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如行李內有可疑物品,乘客可即時作出解釋及回應疑問;相反,如果當時乘客不在場,便有需要尋求乘客,這可能會拖慢安檢程序。周官檢視今年4月修訂的《計劃》條文後,仍認為行李的首次安檢在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有正當的理據。

「同行同檢」的做法被指會拖慢安檢程序,亦意味機管局及航空公司不能再向乘客提供失物的「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服務。不過,周官表示,對有關說法有所保留。他認為,只要「乘客」在場,不必是「物主」在場,已能滿足《計劃》第6.2.10段的規定。再者,沒有資料顯示機管局及航空公司提供「酌情送遞」服務的頻率、如何令旅客得知這服務、這服務是廣泛向旅客提供抑或僅提供給特定群體,因此,他未能判斷不能提供「酌情送遞」服務會造成多大程度的不便。

梁振英在facebook引用機管局兩年前的「公開報告」回應指,機管局有既定程序處理遺失物品,以往亦曾以「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方式,將尋回的失物,在經過所需的安全檢查後,由機場非禁區帶到機場禁區,並歸還已確定的物主。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共有517宗類似個案,交還的認領物包括旅遊證件、銀包、電子產品、手提行李和衣物等。

眾新聞向保安局及機管局查詢,當局為何於今年4月修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條文,以及會否重新修訂《計劃》,使所有行李的安檢,包括首次及第二次安檢,均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保安局及機管局均未有就上述問題回應。保安局書面回覆眾新聞指,政府留意到法庭的裁決,相信機管局和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政府現階段不便評論。機管局則表示,機管局尊重法院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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