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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 Riot
#61
【7.21 白衣人暴動案】7 人暴動傷人罪成 最重囚 7 年 官斥白衣人將警淪為配角 集體喪失理智無差別施襲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721-%...D%E8%A5%B2

[Image: 20210722-0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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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近百白衣人手持木棍、藤條等武器攻擊市民。7 名白衣人早前被裁定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罪成,法官葉佐文今(2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7 人監禁 3 年半至7 年。法官直斥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又斥他們喪失理智無差別施襲。法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法庭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今日旁聽席爆滿,左邊的旁邊人士大部分穿白衣,有一名粉紫色上衣老翁,及一名白衣女子持國旗旁聽;右手邊的旁聽人士部分穿黑衣。旁聽人士聞判後,大叫「判刑不公」、「六月飛霜」、「不公平審訊」、「法治已死」、「咁林卓廷咪要出去打靶」、「寫報告去習近平,寫信去中央」、「叫習近平處理香港」。

在判刑期間,有旁聽人士喝罵法官葉佐文,斥他「咁細聲」、「淨係你自己講嘢」、「再講過啦,咁多嘢講」,並著他「楂住支咪講嘢」。法官葉佐文安撫旁聽人士,並要求他們安靜點。

官:白衣人自行執法 將警察淪為配角

法官葉佐文指,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來去時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廂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擲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法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法庭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官:車廂襲擊喪失理智

就著在 7 月 21 日晚上約 10 時 49 分至 11 時 14 分,在元朗西鐵站大堂和月台的暴動罪,法官葉佐文指,次被告黃英傑、第4被告林啟明、第7被告鄧英斌、和第8被告蔡立基,都與一批白衣人(部分人手持藤條和木棍,又戴上口罩遮掩臉容),於案發當日下午經形點II進入港鐵元朗站大堂。其中兩被告一開始便持棍這反映他們有預謀一起去元朗站使用武力;次被告黃英傑和第8被告蔡立基雖然在進入大堂時沒有持棍,但他們與持棍的白衣人結伴,反映他們預期持棍或藤條的人會使用武力,仍樂於同行。

法官續指,四被告到達後,聚集的白衣人數目陸續增加,高峰期有約一百人,在閘外襲擊閘內的人。及後他們追入閘內,並行樓梯或扶手梯上月台,在月台上的車廂門外聚集。法官稱,雖然無證據證明第 3 被告林觀良從何途徑到元朗站大堂,但是從不受爭議的片段和截圖可見,他甫出現在閘機前已持棍攻擊閘內的人。

兩認罪被告暴動罪 囚 7 年為起點

法官指出,第 3 被告林觀良和第4被告林啟明在大堂襲擊閘內的黑衣人後,連同「多名沒有被捕的白衣人」,從大堂追擊黑衣人到月台,延續在大堂般的襲擊,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被困在車廂的乘客。法官形容「這是喪失理智的另一次無差別施襲」,共有十名受害人在庭上作供,他們的身體多處受傷,其中傷勢較重而須縫針的有四,傷勢較輕的有五,另有一人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法官以 7 年作為第 3 被告林觀良和第4被告林啟明的量刑起點,兩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因此刑期是4年8個月。法官指,第8被告蔡立基在大堂施襲中扮演非常積極的角色,亦參與在樓梯的集體打人,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判囚 6 年;次被告黃英傑則以 3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因素下,判囚 3 年 6 個月。

官:鄧英斌作為村長無叫白衣人收手 反而持棍

針對第7被告鄧英斌,法官指鄧英斌持棍出現在大堂和月台的暴力現場,均是鼓勵白衣人使用暴力。他作為村長沒有叫白衣人收手,反而持棍給白衣人看在眼內,他的刑責比專罵黑衣人,而有份將白衣人的暴力情緒升溫至失控的次被告黃英傑更重,法官遂以4年作為鄧英斌的量刑起點。法官指,因其多年來的義務工作,進一步減刑3個月,故其總刑期為3年9個月。

就在英龍圍的暴動,法官指,第5被告鄧懷琛和第6被告吳偉南,都有用棍打人。吳偉南在驅趕黑衣人時倒地不省人事,「結束了他作為暴動者的角色」 ,法官以4年作為吳偉南的量刑基準,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判囚 4 年。

至於第5被告鄧懷琛,法官指,鄧懷琛最初在朗和路行人路時與另外數人用武力非法禁錮了一名男子約兩分鐘,其後襲擊黑衣人。在吳偉南倒下後,鄧懷琛仍繼續在朗和路和J出口上面與白衣人積極襲擊黑衣人,遂以5 年作為鄧懷琛於英龍圍外暴動的量刑基準,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就此罪判囚 5 年。

官:白衣人對形點天橋人群一律都打 集體喪失理智

就形點的暴動,當大批白衣人強行拉起J出口的捲閘時,第5被告鄧懷琛和約十名白衣人進入J出口連接著的形點1行人天橋。白衣人用棍或拳腳圍毆多名正在獨自離去的黑衣人,鄧懷琛指揮白衣人打人。法官指,當時「圍毆現象比比皆是」,受害人倒下了還被繼續打,其中證人O的傷勢尤其嚴重,至今仍未完成治療。法官形容,「白衣人對在形點I行人天橋出現的黑衣人一律都打」,認為「這是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法官以6年作為鄧懷琛在形點I暴動的量刑起點,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就此罪判囚6年。

就各被告的有意圖傷人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判處與被告暴動罪相同的刑期,以及同期執行。法官指,鄧懷琛涉及兩組事件的地點和受害人不同,理應分期執行刑期,但區域法院法官的權限是7年監禁,因此頒令其中1年刑期分期執行,故鄧懷琛的總刑期為7年。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依次為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

其中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兩人面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存檔法庭。首被告王志榮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場無罪釋放。法官葉佐文裁定,次被告黃英傑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故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5 被告鄧懷琛則主犯身份兩項暴動罪 、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和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共4罪罪成;第6被告吳偉南以主犯身份暴動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7 被告鄧英斌及第 8 被告蔡立基則以主犯身份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他們被指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分別在元朗港鐵站內外、形點商場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有意圖而傷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2 05: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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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元朗721白衣人案|七被告囚3年半至7年 旁聽人離庭破口罵法官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5%E5%AE%98

元朗西鐵站前年7.21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7名被告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成,今日(22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葉佐文早前聽取求情時,指當晚事件中,有人向地鐵月台及車廂內的乘客無差別施襲,即使有被告聲稱要保衛家園,但有些人已準備離開,惟一眾白衣人仍未有停手繼續打,重申案情嚴重,明言部份參與程度較高的被告,或會判處較高刑期。葉官今(22日)判刑時,直斥有部分被告行為喪失理智,屬無差別襲擊,判7名被告入獄3年半至7年不等,7年亦是區域法院的最高刑期。有旁聽人聞判不滿,離庭時破口大罵,並有人大叫「狗法官」。

7名被告案中角色及判刑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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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原有8名被告,只有王志榮(55歲)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餘下7人中,包括開審前已認暴動罪的林觀良(48歲)和林啟明(43歲),另5人,包括:黃英傑(48歲) 、鄧懷琛(60歲)、吳偉南(57歲)、鄧英斌(61歲)和蔡立基(40歲)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傷人等罪成。另外,控方已就首被告王志榮被判脫罪後,以案件陳述方式要求上訴。(各被告裁決及判刑詳情看下表)
[Image: sQqhtEeGr6nTp39f63RGg0p6qI9iVLzGUgp_g1IKf4M?v=w1920]

有旁聽人士離開法院後大罵,場面一度混亂。(詳看下圖)

旁聽人士破口罵官
有旁聽人士聞判後感不滿稱,在步出法庭後大罵說:「連狗都不如」、「我出去打佢」,亦有人手持國旗的旁聽人士情緒激動,破口大罵,險些在庭內絆倒,亦有人大罵「狗法官」、「遲早有報應」。

區域法院外亦有人以揚聲器大鬧判決,並稱冤枉,並責罵其他市民「冇家教」一度發生衝突,被警方阻止。警方拉起橙帶。

開庭前數十名白衣人庭外拉橫額
數十個穿白衣人士在區域法院外,舉起寫有「沉冤待雪」的布條,又高呼「元朗冤案」,有人穿印有白底紅字「香江清 中國心」字眼T恤,更有人胸前繡有國徽。現場有十數名警察駐守,曾一度警告白衣人士有機會違犯限聚令,散開後未有發出告票。

法庭開審前的情況。(詳看下圖)

案發前5天不同政見人士曾有衝突
案發前5天,即2019年7月16日,有反修例示威者在元朗舉行放映會,當晚不同政見人士曾發生過衝突,之後便有人在網上號召周日晚在元朗聚集,以保衛元朗家園。

同月21日晚,元朗區有穿白衣男子聚集,他們曾在區內打人。晚上十時過後,一眾白衣人到元朗西鐵站,不少人並手持木棍及籐條,他們曾進入收費區,一名女子受襲至頭部流血。

林卓廷到場直播當晚情況
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接報到場,並直播情況,林向在場人士稱已報警,但收費區外的白衣男子未有離開,並與收費區內的人士對罵。後來白衣男子進入收費區,並襲擊月台及車廂內的乘客,有人被打至頭破血流及倒在地上。期間未有警察到場。

此外,在西鐵站不遠的英龍圍亦有白衣人聚集,他們亦有向他人施襲,之後亦有白衣人返回西鐵站。事件擾攘至近零時,警方派員到場了解才平熄。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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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稱洗心革面亦有堅稱無用暴力
開審前已認罪的被告林觀良求情時稱,他已洗心革面,並向事主道歉;同樣認罪的被告林啟明則指,他已知錯及有悔意,承認當日行無法解釋,希望盡快改過自身。

5名經審訊被定罪的被告,次被告黃英傑求情時堅稱當時沒有使用暴力;當日在現場暈倒的被告吳偉南,則稱當日昏倒前遭「東西」擊中,險些斃命;被拍到在月台上施襲的被告蔡立基,則指他案發時與平時表現不同;元朗河瀝背村任村長鄧英斌,求情時解釋當日聽到街坊指有人入元朗搞事,擔心有村民牽涉其中,才隻身到元朗西鐵站了解,並執了棍自保。至於被裁定在元朗站及英龍圍均有參與暴動的被告鄧懷琛,則稱曾為趕退施襲者才在地上拾起棍入元朗站。

官形容屬無差別攻擊
法官葉佐聽取求情時曾提出質疑,如他稱影片中看不到吳偉南昏倒前受到擊,又指被告蔡立基等人當日在站內無差別攻擊,在樓梯上更是幾個人打一個人,形容是好差。此外,他亦質疑任村長的鄧英斌聞有人入元朗搞事沒有報警,反問鄧是否對警方沒信心,他更形容鄧當晚表現「都幾勇武」。對於鄧及蔡均稱當日在地上拾獲木棍,葉亦不禁起疑問:「點解當晚咁多棍執?D7(第七被告鄧英斌)又執到,周地都係棍?」

案件編號:DCCC 888/2019、DCCC 11、734/2020

元朗721白衣人案7被告全判囚 何君堯:判刑過重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E%E9%87%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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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亂指林卓廷帶頭搞事 官批第二被告「預謀偏袒」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2%E3%80%8D

鄧懷琛妻哭訴「飛來橫禍」 支持者罵「狗官」涉藐視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0%E8%A6%96

【7.21 白衣人暴動案】白衣人家屬哭訴判刑不公 「華記」促用國安法查法官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72...5%E5%AE%98

元朗721白衣人案|七被告囚3年半至7年 旁聽人離庭破口罵法官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m=referral

元朗站721事件|何君堯稱判刑過重 法律上可向特首要求特赦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9%E8%B5%A6

[Image: sHjhSCVhg-qw7c-wVpGwnB5dGbJMl0w-qNfxEajX8RE?v=w1920]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2 19: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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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1.10 旺角】3 男被控暴動等罪 片證首被告血流披面 警:自己跌倒造成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1110-...0%E6%88%90

[Image: Layer200_BlS3Y_LDIDQXl.png]

前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活動中,4 名男子包括一名港大生,分別被控在旺角參與暴動、襲警等罪,其中 3 人否認控罪,今( 3 日)在區域法院受審。根據新聞片段,首被告被制服後,維持俯臥姿勢,雙手被鎖上手銬。隨後,他被扶起時血流披面,狀甚痛苦。警員 C 相信,首被告在追捕期間跌倒,誤撞馬路與行人路之間的石壆。

獲准匿名的警員 C 供稱,他在警車上觀察約兩分鐘後,隨即下車追截,終把首被告王嘉麟制服在地,繼而交至偵緝警員 9935 處理。《有線新聞》片段顯示,王俯臥在地,雙手被反手鎖上手銬。他及後被扶起時血流披面,狀甚痛苦。C 強調,他沒留意王頭部受傷,但估計他在追捕期間跌倒,誤撞馬路與行人路之間的石壆。C 明早開始接受辯方盤問。

本案原有4 名被告,分別為王嘉麟( 25 歲,地盤木工)、劉俊樂( 20 歲,港大三年級生)、劉育承( 29 歲,汽車美容商人)、及鄧如良( 58 歲,售貨員)。劉育承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拒捕兩罪,還押候判。

王嘉麟及劉俊樂則被控於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鄧如良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及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B。

案件編號:DCCC 352/2020

【12.28 上水】少年被指搶槍遭控暴動等 警認供詞與記事冊不符 「寫得唔夠仔細」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1228-...4%E7%B4%B0

網民前年 12 月在上水廣場發起「北區和你 shop」,爆發警民衝突,16 歲男學生被指搶槍及企圖開槍,被控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等三罪,今(3 日)在區域法院績審。警員周呈琛供稱搭被告膊頭不果,反遭他推心口,惟辯方播放案發片段,指未發現他描述的情節;周同意。周又供稱當日曾使兩次使用胡椒噴劑,惟辯方質疑他在警察記事冊及口供,均只寫上一次;周表示「當時記憶唔肯定,寫得唔夠仔細。」

警員周呈琛供稱,案發當日看到警員 X 追截一名黑衣男子,遂上前協助。他看到警員 X 按著男子膊頭惟對方反抗,X 遂用警棍打他一下。周亦向男子發出警告:「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上前搭他膊頭,男子用雙手推周的心口,導致周退後一米及心口痛。

警稱遭被告推心口 辯方播片證不符

周指男子跑入上水廣場,期間脫掉黑色外套,露出紅色 T 恤,並縮進攤位內。周與警員 X 截停男子,突然聽到 X 大叫「唔好搶槍」,周上前制服惟男子繼續反抗,兩人不斷糾纏。

辯方播放案發片段,指沒有顯示周上前搭被告膊頭、遭被告推開的畫面,亦沒有聽到周發出「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的警告;周同意。辯方向周指出,被告沒有推開他;周不同意。

辯方指,周在庭上供稱當日曾兩次使用胡椒噴劑,但在案發翌日錄取口供,僅稱使用一次胡椒噴劑。周回答:「當時記憶唔肯定,寫得唔夠仔細。」辯方警察記事冊的情況一樣,周確認並同意:「寫得唔夠仔細」。

警稱只瞥一眼 「冇見到佢點掂到把槍」

辯方質疑,周的記事冊詳細記錄大部分情節,偏偏沒有使用胡椒噴劑的次數;周同意,又指記事冊應記錄用了甚麼武力,和使用胡椒噴劑次數。另外,周承認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曾碰到涉案槍械,指自己只是瞥一眼,「冇見到佢點掂到把槍。」

警稱佩槍被拉扯 高呼「鬆手你搶槍!」

警員 X 下午作供。他稱當日獲分配一枝俗稱「橙槍」的防暴雷明登長槍,到上水行人天橋處理圍毆事件,期間發現一名穿著黑衣外套的男子,與示威者跑向新發街,遂大叫「警察咪走」,在上水廣場外截停他。該男子不斷掙扎,警員周呈琛到場協助,向男子施放胡椒噴劑,對方突然用手推周的心口,X 見狀大叫:「你唔好再走,我依家拉你襲警!」

周和 X 追截男子至商場,兩人制服他期間,X 感到其佩槍被人拉扯,發現男子反手捉住其槍柄。X 隨即高呼:「鬆手!你搶槍!」,惟男子未有鬆手,更將左手食指扣入扳機,連續拉了三下。X 稱槍內有兩粒布袋彈,但未有上膛,故他未能成功開槍。X 指男子堅持不放手,遂用警棍向其左手擊打三下,被告才鬆手,其他警員到場制服男子。案件明天續審,X 接受辯方盤問。

案發時 16 歲陳姓男學生承認兩項抗拒警員罪,否認暴動、襲警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於前年 12 月 28 日,在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 20614;在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 20614 及 24201,以及企圖管有一支霰彈槍。

案件編號:DCCC635/2020


【11.10 旺角】4 男被控暴動等 1 人認刑毀、拒捕望判囚 1 年半 控方:未免過於寬大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ab_11...C%E5%A4%A7
[Image: 18-08.png]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8-3 18: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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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無證據指有參與 男護理員女學生脫暴動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82...2_001.html

涉去年六四旺角堵路 21歲學生認暴動罪囚2年4個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825.htm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8-25 02: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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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參與暴動判囚兩年半 法官指被告比一般學生有遠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90...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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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律政司指法例只需證明被告集結一起 不理有否共同目的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1005.htm

終審法院就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法律原則的上訴進行聆訊。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認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在法律條文上,都沒有列明各犯罪人士之間須有「共同目的」,公安條例相關條文只要求證明各被告「集結在一起」,他們之間有足夠聯繫,考慮到公共安全理由,亦毋須理會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人士是否有「共同目的」。

周天行認為,暴動或大型暴亂的性質非常流動,大型暴力事件可以在幾秒間出現,亦有人留在現場負責鼓吹和協助犯案,相關人士無理由被視作沒有刑責。他又提到, 要證明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犯案者的共同目的有難度,要舉證其共同目的再定罪是荒謬的做法。

今次的上訴分別由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以及前年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湯偉雄提出,案件主要爭論點包括舉證暴動罪時是否要證明各被告犯案有「共同目的」;以及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該原則中的「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亦同樣適用於上述兩罪。

上訴庭指「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325.htm

前年7月28日上環發生反修例衝突,一對健身公司夫婦及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指有關原則應該適用於上述兩項罪行。

判詞提到,暴動及非法集結屬普通法下的罪行,「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兩罪,而協助或鼓勵干犯有關罪行的人士,有份造成對公眾秩序的破壞,罪責與主謀相同。

判詞又引述律政司一方陳詞,指非法集結及暴動行為,在當今具高流動性的性質,涉及無數參與者扮演不同角色,有時甚至有明顯的分工,包括:有人充當主腦遙距控制行動;有人負責為出資;有人就以打電話或在社交媒體散播訊息鼓勵或宣傳暴動;亦有人擔當後援例如收集防護裝備、磚頭及汽油彈;有人負責監視現場情況,就警方的行動通風報訊;亦有人會駕駛車輛接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離開現場。

上訴庭認為,如果「共同犯罪」不適用暴動和非法集結罪,這些人士就毋須為自己行為負刑責,造成法律真空,損害維護公共秩序的公眾利益。上訴庭不認同「共同犯罪」原則會造成濫檢,因為如果和平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動,除非有客觀環境限制,否則參與人士應盡快離開現場,如果不離開,已並非參與和平集會,需要就犯罪活動負刑責。

對於辯方質疑,現今WhatsApp、Telegram、Facebook等社交媒體被廣泛應用,公眾對非法集結或暴動活動發表評論、傳送訊息,甚至只是「讚好」帖文,可能都會被視為協助犯罪,打擊言論自由。上訴庭說,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以言論自由做掩飾,鼓勵或宣傳暴動,如有足夠證據,亦屬共同參與犯罪。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審理。

【赴湯杜火案】「共同犯罪原則」10 .5 終極上訴開審 斷定「哨兵、家長車」是否共犯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8%B...1%E7%8A%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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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將於明天 ( 5 日) 審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如裁定適用,日後「哨兵」、「文宣組」、「家長車」等非在案發現場人士,也有機會被指控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目前已有多宗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因等候終審案結果而押後裁決或受影響,涉及超過 60 名被告。

兩案審理法官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政府一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張卓勤等代表。至於盧建民及湯偉雄,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劉偉聰,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潘熙等代表。

上訴人盧建民在 2018 年被裁定在旺角砵蘭街暴動罪成,原審判囚 7 年。他去年向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被駁回,其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駁回其刑罰上訴,但批准定罪上訴。

至於「赴湯杜火」案的湯氏夫婦,被指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上環參與暴動,去年 7 月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議題,上訴庭其後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罪。結果不影響湯氏夫婦的無罪裁決,惟湯偉雄今年 6 申請上訴至終院,要求終院釐清爭議。

由於兩宗上訴均爭議《公安條例》下的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獲安排一併在終院審理。

「不在場者」是否共犯 「共同目的」須否有溝通

根據終審法院的案情撮要,湯案及盧案分別提出 2 個及 6 項法律爭議。其中在「赴湯杜火」案,上訴庭今年 3 月判律政司勝訴時,提到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參與者分工成熟,例如有人遙距指揮、宣傳,有人於現場附近提供後援,在共同犯罪原則下,均屬罪行共犯,被告不一定要在案發現場。上訴庭並認同律政司指,今時今日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性質流動,提供物質、資金、後勤支援者等,都屬共同犯罪原則下的參與者。意味「哨兵」、「物資站」等都有機會墮入法網。

湯偉雄要求終院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 19 條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若適用,共同犯罪原則中「被告人不必在場」的情況,是否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另一名上訴人盧建民,則希望法庭釐清,暴動罪條文中的「共同目的」,是否要求控方舉證被告之間互相理解及有溝通等。

盧建民一方於上訴陳詞曾指,原審法官彭寶琴指引陪審團時,誤將兩項控罪元素的「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與危害社會安寧的「犯罪意圖」(mens rea)混為一談。他們要求終院釐清在暴動罪下,「共同目的」及「意圖」的分別,其中兩點特別值得留意,包括證明各被告有「共同目的」時,控方是否只需證明各人分別有相同目的即可,而毋須證明各人曾就目的溝通;以及若被告沒做任何暴力行為,純粹身處暴動現場,「在現場產生鼓勵作用」,可否被視作同犯暴動罪。

多宗案件押後至終院有結果

目前已有多宗涉「共同犯罪原則」的暴動案,因應兩宗終審案而押後裁決或受影響,包括兩宗「 7.28 上環暴動案」(24 被告、15被告),共涉 39 人;一宗涉 2 人的 「11.13 西灣河非法集結案」;一宗涉 9 人的「11.18 營救理大案」;一宗涉 12 人的「10.1 黃大仙暴動案」等。

「共同犯罪」原則沿用逾 30 年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又稱「伙/夥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是普通法下一項經案例累積而成的刑法法則(doctrine),最早於 1985 年由本港法院上訴至英國樞密院的 Chan Wing Siu v R 謀殺案確立。該原則下,假設甲、乙一同前往搶劫,期間甲把屋主刺死,甲會被視為涉謀殺案主犯。乙雖然沒有殺人,但只要控方能證明他實行共同計劃(搶劫)時,能預見可能產生的後果,即殺死屋主,那乙即使沒直接參與殺人事件,也會被視作共犯,同被控謀殺罪。

英最高法院裁原則錯誤 香港終院拒採納

共同犯罪原則後來成為普通法重要的一部分,沿用至今逾 36 年。不過,2015 年,英國最高法院於 R v Jogee 案中,裁定 Chan Wing Siu 案判決錯誤,應廢除共同犯罪原則。套用上述甲、乙例子解釋,英國最高法院認為,乙是法律責任較次的參與者(從犯),應以另一套原則確立其法律責任,包括有否協助、教唆、慫恿或促致另一人犯罪。換言之,要將乙定罪,須證明乙有意圖協助或鼓勵甲犯罪。

兩上訴案法官李義、霍兆剛 曾裁原則香港適用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翌年於陳錦成案拒絕遵循 Jogee 案判決,5 位法官一致裁定「共同犯罪」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終院不接納此原則「過度擴大從犯的法律責任」,並指多於一人所犯罪行,有機會證據上不清晰或易變而難以入罪,倘循 Jogee 案,會令刑事同謀關係法律現嚴重缺口,故認為不應放棄此「珍貴原則」。而當年有份審理陳錦成案的終院法官,包括負責今次兩宗上訴案的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

兩宗暴動案被告就「共同犯罪」原則上訴至終院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52109

前年728上環衝突暴動罪不成立的湯偉雄,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就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開審。

2016年旺角騷亂案,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盧建民由囚車押抵終審法院,另一名上訴人湯偉雄則未有到庭。

湯偉雄夫婦及一名女學生,早前於前年728上環衝突案被原審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上訴,要求釐清法律觀點得直,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湯偉雄和盧建民就此觀點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普通法中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包括被告在現場產生鼓勵作用,是否就證明被告為「共同目的」 聚集在一起,可被當作同犯暴動罪,而控方又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之間互相理解該共同目的。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要證明當晚有暴動,要先辨認當晚有非法集結,當中有參與的成員行為符合法例定義才行。

她指旺角騷亂當晚發生很多集結事件,有人身穿本土民主前線衣服,手持大聲公或盾牌,亦有人為選舉而集結,但控方沒有證明盧建民是其中一員。

她認為,控方需要辨認不同集結中的成員及該集結何時演變成暴動,不應概括地包括所有集結事件,而要辨別出參與的人,其中一個方法是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這個方法亦是要避免濫告。

「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開審 上訴方:須辨別初始成員 再審視共同目的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8...E%E7%9A%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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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今 ( 5 日) 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上訴方認為,要控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控方必須在一個非法集結中,先辨認初始成員,再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以避免濫告只是偶然在場、或乘機使用暴力的人。上訴方又認為,「共同犯罪原則」只適用於在場人士,若不在場都可檢控,有違非法集結的指控。

爭議:「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兩案上訴人分別為盧建民及湯偉雄。主審法官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政府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張卓勤等代表。至於盧建民及湯偉雄,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劉偉聰,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潘熙等代表。

終極上訴,圍繞幾個法律爭議,包括「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 19 條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若適用,不在場者會否有共同罪責;另外,暴動罪中的「共同目的」,是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之間有溝通、互相理解等;若純粹身處現場,「產生鼓勵作用」,又會否被當作有罪等。

李志喜:須辯認集結成員有否共同目的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先陳詞,指 2016 年旺角衝突橫跨 2 月 8 日晚至 9 日淩晨,有不同人因不同目的在現場聚集,有人為光顧小販,有人為宣傳選舉等。一般而言,描述一場暴動應由整件事的開始,到人群散去作結,惟控方將事件「斬件」,將盧與梁天琦等人的暴動案分拆,以致盧被指參與的暴動中,沒有領頭人,甚至沒證據指出盧為該集結的成員,盧建民卻被裁定罪成。

李志喜指出,控方對檢控暴動的定義模糊,與上訴方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理解不同。上訴方認為,某人必須成為一個集結的成員,而該集結至少有 3 人就共同目的作出令人擔心或害怕的行為,才能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不過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先後質疑,這論點與本案涉及的法律爭議無關,張舉能更直斥李志喜「作為法律團隊中的領導,你必須遵從尊業操守(I think Ms. Li you as a leading counsel, you have to execute your discipline.)」。

李志喜:3 醉漢暴動現場踢垃圾桶不構成暴動

李志喜解釋,盧建民案的背景,與本案有關「共同目的」的爭論,有莫大關係。李續指,判斷一群至少有 3 人的群眾,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時,須先考慮他們有否共同目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舉例指有人在巴士站排隊、或3 名醉漢為爭乘的士而打鬥,並不會構成非法集結,這正是為了避免濫告。

李志喜重申,在一個非法集結中,控方必須先辨認有共同目的初始成員,而他們的共同目的,是為了破壞社會安寧,才能控告這些人非法集結或暴動。若只是 3 名醉漢因醉酒在暴動現場踢垃圾桶,不可能構成暴動罪。

李強調,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控罪針對起初引起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成員,避免濫告一些偶然在場乘機隨意使用暴力的人。

上訴方:用以控告不在場者 有違非法集結指控

至於「被告不必在場」的原則,李志喜認為,若適用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會與非法集結的指控相違背。因按法例理解,當有 5 人被指參與非法集結,控方須證明他們做出甚麼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而這點只關乎在場的人,故認為共同犯罪原則,在非法集結此類罪行上,不應包括不在場人士。聆訊下午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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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六四32|穿黑衣或違國安法? 大律師:最重要證明有共同意圖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F%E5%9C%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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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六四事件32周年,警方早前以限聚令及防疫為由,禁止支聯會舉辦六四遊行及集會。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2日)於電台節目表示,只要證明有共同意圖,涉及組織及非法行為,即使只有單獨一個身穿黑衣,都有可能觸犯國安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對《香港01》指,要如控觸犯國安法,最重要是證明有共同意圖,如「一齊向同一個方行、做同一樣嘅嘢」,即使穿其他顏色衣服亦可推論有共同目的。另一大律師黃宇逸則認為,身穿黑衣是環境證供之一,強調「去得(維園)就要預有被捕風險」。

湯家驊今日表示,即使市民只有一個人身處維圍,身穿黑衣並寫上「結束一黨專政」,都可能會引起懷疑,被認為與其他人有共同意圖,「大家夾埋你去尖沙嘴,我去銅鑼灣,但係意圖一樣,如果警方掌握到呢啲共同意圖,或者策劃組織嘅證據,你仍然有機會干犯國安法」。

不少市民擔心六四當日如穿上黑衣,會否有被捕風險?陸偉雄認為,觸犯國安法不單只看是否穿黑衣,還要審視出現及逗留時間、地點及人數等因素。他指市民有穿衣及外出自由,但須證明有共同目的才有機會違法;如能證明出現在聚集地方而有合理目的,就可推翻有共同目的的推論。

陸舉例指,律師在法庭須穿上黑色西裝,如有律師放工後經過維園,而維園有其他黑衣人士往同一方向步行,該律師「有合理原因證明著黑衫同其他人無共同目的」。他又直言,如無合理原因「就有少少危險」,惟法律並非「一刀切」,要考慮一籃子因素,因此要證明有共同意圖才是最重要;而即使不是穿上黑衣,亦可推論有共同意圖。

另一大律師黃宇逸則指,現時國安法正確詮釋「連法庭都可能唔清楚」,而「結束一黨專政」說法是否違反國安法亦未能確定,因此在沒有人能確定的情況下,的確有風險。而是否入罪要視乎環境證供,黑衣是其一個,如衣服上有標語則是更強的環境證供。

他解釋,市民的確有自由一人前往維園,惟如維園有超過50人,「無論個人諗法係點,警方都可以推論參加非法集會,去得就要預有被捕風險」。

7人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不應隨意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031.htm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決,指出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

法庭認為,穿着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法官提到,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說穿反光背心的人,實際上是否記者不得而知。他反問,如果警方認為穿反光背心的人不能視為來自某一組別,同一道理,黑衣人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參與暴動。

判案書說,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法庭認為,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這可能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帶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也是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以有點保護;他們亦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有關裝備可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判案書提到,若法庭以「逃匿」作為針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法庭考慮到案發時環境,認同辯方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包括應警方警告離開、在當時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或者是由於人群一擁離開而出現的自然反應,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七人被控參與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不應將穿黑衣者視參與暴動
https://news.tvb.com/local/5f9d3cb2335d1...4%E5%8B%95

5男2女被控在去年8月31日,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官說,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7名20至27歲的被告,包括余德穎、莫嘉晴、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簡家康及梁雁彬,在裁決後離開區域法院。

案發於去年8月31日,灣仔等多區有人堵路及縱火,有人在軒尼詩道焚燒路障。7名被告在修頓球場對出的軒尼詩道一帶被拘捕,被控參與暴動。

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詞,指控方主要依據各人被捕地點,穿黑衣,多數人戴口罩、手套等裝備,其中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

但警方拘捕時,非法集結引申的暴動已結束,純粹因被捕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證據,不能排除被告剛到來,未及參與暴動便被捕。

法庭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機會冤枉無辜。

正如有警察證人說見到穿反光背心的人,不肯定他們實際上是否記者,反問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而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雖有暴力場面,但無嚴重人命傷亡,片段見到很多時,場面都頗為和平。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若不希望被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他們當然明白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亦無可厚非。

控方亦不能證明有人逃跑,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有可能是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應警方警告離開等。

控方提出暴動罪不成立,考慮用非法集結罪作為交替控罪。但法官指邏輯上有點說不通,因按控方案情,被告被捕時,原先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既然法庭認為他們無參與暴動,亦不可能達至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其中一名被告龔梓舜同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法官指警長描述事件經過,同影片未能脗合,控方亦無獨立證據顯示這些武器的來源,裁定罪名不成立。

散庭後,有被告稱對裁決結果鼓舞,但亦稱擔心律政司會提出上訴。

七人涉去年831暴動罪名不成立 官指不應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4%E5%8B%95

去年8月31日灣仔爆發激烈示威衝突,8人被控暴動罪。其中,社工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其餘7人則繼續審訊,案件本月初審結。沈小民法官今判下裁決,裁定七人罪名不成立。

七名被告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沈官指,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控方主要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即修頓球場對開一段軒尼詩道的東行線及行人路上;他們穿黑衣、帶備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等物品;以及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

沈官認為,純粹基於被捕的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的證據,不能排除各被告剛剛到來,未及參與便被警方拘捕,無法證明他們參與了較早前在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

沈官又指,法庭不應把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在當下的情況,身穿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不能用以區分參與者。

另外,當晚出現的情況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當然明白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至於鍾嘉能及龔梓舜曾經逃跑一事,沈官則指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但法庭亦不能忽略其他原因,如應警方警告離開、因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等。

另外,控方亦要求法庭「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的法律原則將被告定罪。惟沈官指,陪審團指引的導詞「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被告的行為需「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被捕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

七人暴動罪不成立 官:不應將黑衣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17

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又指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到法庭聽取裁決;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有旁聽,法官頒下書面判詞。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判詞指,控辯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問題是各人有沒有參與。

被告余德穎及莫家晴同時被捕,警員作供稱,余德穎被捕前,曾作出挑釁行為,叫口號如「死黑警」等,又用雨傘指着警方,再打向地下,但法官不信納警員說法,因他第一時間在紀事冊沒提及相關情況。

被告鍾嘉能因衣着服飾,被認為被捕前於現場不同場合出現;法庭不同意他的服飾是獨一無二,以衣着辨認被告,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另一被告簡家康,被捕後頭破血流,警員被問及其傷勢來由時,沒有講真話,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供。

涉及被告梁雁彬的案情,法庭認為,警員證供有誇張失實之嫌,質疑警員承認推進前沒有鎖定拘捕對象,如何能注視梁雁彬並仔細記下裝束。

整體而言,判詞認為,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衣着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當晚或有人認為是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來見證,他們明白可能遇到暴力場面,帶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法官認為,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七人被控去年831參與灣仔暴動 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09

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早上到法庭聽取裁決;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有旁聽。法官沈小民庭上宣判,七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其後頒下書面判詞。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法官指,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當下情況穿着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衫的人,也可以參與暴動,衣着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

法官認為,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七人暴動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有人希望見證歷史時刻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25

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又指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聽取裁決後離開法庭;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到場聲援。法官沈小民庭上宣判七人全部罪名不成立,眾人激動落淚。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法官在書面判詞指,控辯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問題是各人有沒有參與。

其中余德穎及莫家晴同時被捕,警員作供稱,余德穎被捕前,曾作出挑釁行為,叫口號如「死黑警」等;又用雨傘指着警方,再打向地下,但法官不信納警員說法,因他第一時間在記事冊沒提及相關情況。

鍾嘉能因衣著服飾,被認為被捕前於現場不同場合出現。法庭不同意他的服飾是獨一無二,以衣著辨認被告,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簡家康被捕後頭破血流,警員被問及其傷勢來由時,沒有講真話,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供。

至於龔梓舜同時被控一項攻擊性武器罪,判詞指,影片顯示警長及被告未出現鏡頭前,行人路上已有疑似伸縮警棍在地上滾動;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因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法官認為,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衣著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當晚或有人認為是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來見證,他們明白可能遇到暴力場面,帶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中屬於被告的財物將會交還予他們,但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相關物品就將會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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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831灣仔暴動罪名不成立】法官:被告頭破血流不爭事實 警員無講真話無承認非法武力 不應隨意視黑衣人參與暴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5222/83...4%E5%8B%95

不捨的擁抱、紅了的眼睛、低聲的祈禱後,迎來喜出望外的結果。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去年8.31灣仔暴動案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長達42頁的判詞指出,被告逃跑不一定因為畏罪,也不應將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針對第六被告,判詞指出不爭的事實是當晚被告遭警員拘捕後,頭破血流,地上還留下不少血跡。警員被問及傷勢由來時,表現迴避,面對不爭的錄影片段沒有講真話。片中所見,被告在花旗銀行外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撃打被告。有關警員沒有承認使用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內,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而逃跑,這可能性實在並非憑空臆測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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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右至左)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插畫:YIP

判詞指出,各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第一和第七被告,法庭不依賴警員證供,因為警員指被告被捕前曾作出挑釁性行為,但沒有作出相關記錄,警員事後解釋記事簿只為簡單敘述的說法亦不令人滿意,法庭不肯定二人有逃跑。至於第三被告,控方呈上的片段均看不見容貌,單憑衣著和裝束,法庭不認為這個組合屬於獨一無二,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另外第四被告,當警長和被告仍未在鏡頭出現的時候,行人路已出現一支與案中伸縮警棍極為相似的物品在地上滾動。警長亦未能就掉下電筒的說法作出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描述的事情發生經過與錄影片段不符。而第五被告,被告所講的說話,客觀上並非威嚇、侮辱、挑撥性的語言,被告看來視察一下環境多於一切。

至於第六被告,不爭的事實是警員當晚把被告拘捕後,被告頭破血流,地上還留下不少血跡。警員被問及傷勢由來時,表現迴避,面對不爭的錄影片段沒有講真話。最後第八被告,警員的供詞有誇張失實之嫌,警員的描述,給人印象是他在20米外推進前間,已看見被告在人群前排,並能把裝束巨細無遺地描述。在盤問下,警員承認快速推進前,目光在前方一群人,無鎖定拘捕對象。他又如何會在一定距離外集中注視第八被告並仔細記下裝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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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暴動控罪」判詞重點:

被告逃跑並非一定畏罪
若法庭依賴「逃匿」作為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必須證明他們逃匿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辯方指出,法庭不能忽略逃跑背後有很多清白原因,包括應警方警告離開、因社會環境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或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其中第六被告,在花旗銀行外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的畫面,看到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撃打第六被告。有關警員沒有承認使用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內,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而逃跑,這可能性實在並非憑空臆測出來。

考慮到本案發生的環境,法庭認同辯方的說法,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控方缺乏被告在「逃匿」前所作何事的證據,法庭不能單憑他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抓獲加上「逃匿」,就斷言他之前一定必來自那個暴動的人。當時的情況而言,被捕的地點可說四通八達,他們可以從四方八面走到來這裡,剛巧遇上警察的驅散,未及理解已經要逃跑,他們不一定是來自暴動聚眾那班人。

不應把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
黑色愈來愈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本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反光衣的人,只說相信他們是記者,但真實是否記者,卻不得而知。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一定參與暴動的人?法庭認為,不應把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在當下的情況,穿黑色以外,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

法庭不排除確實有人希望來見證歷史時刻
片中有人嘗試阻止現場情況升溫,有人向火堆倒水、也有沒有裝備的人在火堆前自拍。毫無疑問,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至少在本案,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在附近的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的場面都顯得頗和平。

對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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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出,將被告看成與被捕之前的事情有關,他或她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並非唯一合理的推斷。本案控方遇到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所有被告控罪不成立。

控罪指,原本八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涉嫌參與暴動,被告依次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龔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但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獲撤銷控罪,餘下為七名被告,最終全部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2/2020】


七人涉去年831暴動罪名不成立官指不應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https://std.stheadline.com/sc/realtime/a...4%E5%8B%95

去年8月31日灣仔爆發激烈示威衝突,8人被控暴動罪。其中,社工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其馀7人則繼續審訊,案件本月初審結。沈小民法官今判下裁決,裁定七人罪名不成立。

七名被告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沈官指,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控方主要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即修頓球場對開一段軒尼詩道的東行線及行人路上;他們穿黑衣、帶備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等物品;以及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沈官認為,純粹基於被捕的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的證據,不能排除各被告剛剛到來,未及參與便被警方拘捕,無法證明他們參與了較早前在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又指,法庭不應把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在當下的情況,身穿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不能用以區分參與者。另外,當晚出現的情況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當然明白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至於鍾嘉能及龔梓舜曾經逃跑一事,沈官則指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但法庭亦不能忽略其他原因,如應警方警告離開、因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等。另外,控方亦要求法庭「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的法律原則將被告定罪。惟沈官指,陪審團指引的導詞「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被告的行為需「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被捕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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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營救理大】4男油麻地被控暴動等罪 3人罪名不成立 1人罪成囚4年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4878/%E...4%E5%B9%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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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撤罪律政司擬上訴】司長指法律觀點錯誤感受屈 官:有人提醒按法例行事或令警員不悅 但看不到如何成為暴動一份子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5224/%E...D%E5%A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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