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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公安/黑警 hk police
便衣警海港城內圍捕毆打 男生:一開始以為係黑社會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110...AIPNNPNRE/

網民去年平安夜發起「和你Shop」活動,兩名男生當晚被指在尖沙嘴海港城內拒捕而被拘控,案件續審。其中一名被告男生自辯稱,當時遭警長從後用雙手大力箍頸,兩人雙雙倒地後,警長仍緊箍不放;而多名便衣警隨後走近他,不斷棍打他的頭部,他感呼吸困難,哀求「畀埋隻左手你鎖,你哋唔好再打」。惟有警員在上手銬後仍繼續毆打他。辯方問被告男生何時才知道他們是警員,男生直言:「直到上手銬嗰刻先估到,一開始以為係黑社會。」案件本月25日裁決。

法庭早前頒下匿名令,以英文字母稱呼警方事主證人。首被告學生勞俊昇(21歲)原被控一項襲警及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其後改控三項抗拒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詳情指他當日在海港城三樓拒抗警長A、警署警長B及警長C。

次被告為17歲梁姓男生,他否認一項阻撓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裁判官葉啟亮昨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首被告今自辯,承認當日在海港城3樓將多本商場小冊子拋到下層。他離開的時候,突然被一名黑衫黑褲的男人捉住背囊,他驚慌之下馬上向前跑,惟此時該男人用雙手大力箍緊其頸部,及後更進一步騎上他的背脊,未幾兩人雙雙倒地。

首被告當時稱:「我呼吸唔到,好辛苦,可唔可以放手?」但未獲理會,「跟住見到好多『黑衣人』用硬物打向我頭部」。其間有人在被告右手鎖上手銬,他主動伸出左手哀求「畀埋隻左手你鎖,你哋唔好再打」。惟即使上了手銬後,他仍遭亂棍打頭。

被打致頭部有血腫 眉骨左臉裂傷
早前多名警員均供稱,糾纏過程已不斷作出警告,甚至曾向首被告出示委任證;惟辯方今問首被告何時才知那些人是警員,首被告直言:「直到上手銬嗰刻先估到,一開始以為係黑社會。」

首被告之後被帶到商舖之間的橫巷,有警員叫他「望牆,唔好周圍望」,接着又叫他跪下。他照做後,馬上有警員扯他頭髮,更將他的頭部撞向牆壁,之後又掌摑他,其間不斷辱罵他。被告同意事後有警員為他用紙巾「印血」,「但都係印唔晒,滴咗好多」。

控方盤問時多番質疑被告聽到警員警告,被告多次否認後表示,「正常情況下可能會聽到,但佢哋不停打我,我點會注意到?」被告又形容當時便衣警「打多過講」。控方又質疑,若被告思疑襲擊者是黑社會,為何不向旁人求救。被告謂:「我唔知其他人點,但我嘅反應就係走。」控方又問被告為何不叫「救命」,被告直言:「比起『救命』,叫『放手』優先好多。」

辯方呈堂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和前額均有血腫,右邊眼眉有1厘米長的裂傷,左臉有3厘米長的裂傷。另外呈堂照片顯示,事後被告頸部有瘀傷和擦傷。拘捕被告的便衣警10356曾耀華早前供稱,不能肯定被告傷勢從何而來。

【案件編號:KCCC707/20】


警8.31推跌孕婦 途人理論反涉阻差辦公被捕 區議員斥賊喊捉賊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217...EY6BAOLUM/

大批市民今年8月31日到太子站聚集紀念去年8.31事件,警方當晚掃蕩期間,在旺角亞皆老街推倒一名孕婦,孕婦的丈夫當時亦被拘捕。事隔近4個月,當區區議員林兆彬指,事件中有途人周三(16日)被警察上門拘捕,涉嫌阻差辦公,暫准保釋。林指當日是警員推倒孕婦引起事端,批評警方濫捕,賊喊捉賊。

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回覆《蘋果》查詢表示,周三早上警方上門拘捕涉案女子,指她涉嫌於今年8月31日阻差辦公,被帶返九龍城警署,直至晚上才獲准保釋,下月中返警署報到。林指,事發當日因有孕婦被警員推倒在地,途人因緊張孕婦安危才上前與警員理論,惟事隔4個月,竟然有途人因此而被控告,他直斥是濫捕,「賊喊捉賊」。

本報就事件向警方查詢,正待回覆。翻查資料,事發於今年8月31日晚上10時許,有警員進行掃蕩期間,突然衝出亞皆老街一帶及施放胡椒噴霧,混亂中有一名孕婦遭一名警員箍頸拉低,痛苦落淚,要由救護車送院,而「中椒」的丈夫當晚被警方以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

警方其後聲稱,是在拘捕男子時「拉開」其「同行女子」,「並因應現場情況使用胡椒噴劑」,及後才發現該女子為一名孕婦。上月中,油尖旺區議會副主席余德寶透露該名孕婦成功誕下女嬰,母女平安,而丈夫仍在擔保當中。



女子報案在警署遭強姦涉案警員出身警察世家
http://news.sohu.com/20081129/n260921054.shtml

女子報案在警署遭警察強姦

  香港警方在26日通報,一名29歲的警員因涉嫌本月24日在旺角警署強姦一名19歲的女事主被捕。前天早上,香港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審理此案。法官認為案情嚴重,且被告有自殺傾向,被告不准保釋,由警方看管。

據介紹,涉案的19歲女事主在11月2日因為錢包丟失向天水圍警署報案,隨後案件移交旺角警署處理。警員梁禮頌通過警方的電腦系統取得她的資料,並在11月22日致電女事主,讓她前往旺角警署協助調查。

  24日晚11點多女事主與男朋友到警署時,梁讓女事主的男朋友先離開,隨後將女事主帶到一間無人的房間,實施強姦,直至第二天凌晨1時許才讓她離去。女事主不敢在旺角警署報案,一個小時後向天水圍警署報警。

  據介紹,被告曾表示,願付10萬元換取女報案人撤訴。涉案警員梁禮頌案發前就職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出身警察世家,而他則已經加入警隊10年。



涉姦醉酒少女 兩警被捕 駐O記PTU 扣留調查將停職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C%E8%81%B7

兩名22歲休班警前日在酒吧消遣後,懷疑將一名喝醉少女帶到旺角一間酒店內,涉嫌強姦少女。警方將兩名警員拘捕,二人分別駐守新界北機動部隊(PTU),以及俗稱「O記」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二人將被停職。

警方證實,拘捕兩名均為22歲的休班警務人員,涉嫌前日在旺角一酒店內強姦一名20歲女子,案件交由西九龍總區刑事部跟進。二人現正被扣留調查,將會被停職。警方強調,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

酒吧結識帶酒店犯案 事主非警員
據了解,兩名休班男警員前日在酒吧消遣時,結識兩名女子,4人一起喝酒。其中一名女子先行離開,兩名男警疑將另一名喝醉女子帶到旺角一間酒店,並涉嫌將其強姦,女子其後報警。消息稱,涉案兩名男警分別駐守新界北機動部隊,以及俗稱「O記」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案件交西九龍重案組跟進,正調查是否有其他警務人員涉案。據了解,女事主並非警務人員。

另一PTU涉盜信用卡買手機今提堂
4日內先後有3名警務人員被捕。上周五,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督察黃敬修涉嫌偷竊同袍物件被捕,並檢獲罐頭鮑魚、相機電池等,他已被停職,後獲保釋候查。


另外,警方4月份拘捕一名機動部隊男警,涉嫌去年在太古城中心盜取他人信用卡後購買兩部手提電話。該男子昨被控一項盜竊罪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將於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涉姦女網友拒付墮胎費 休班警跪地求饒認人渣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7112...2_001.html
休班警員涉強姦斷片女子 跪地求饒自認「人渣」 案件今開審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B%E5%AF%A9
[Image: c010d37f50855bf5a52d48e6ecb248f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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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與前關員圖劫匯豐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040720...2KEERUGWM/

在廉署調查過程中,揭發身為警署警長的首被告林康國疑因經濟困難,曾兩度跟海關前關員梁志賢及控方第二證人,商量派人滲入油站工作,從而策劃打劫,直至他們再商量打劫亞皆老街滙豐銀行時,被廉署一網成擒。
根據控方指出,駐守慈雲山分區警署報案室的首被告林康國,加入了涉案的色情場所生意後,曾要求第二證人的女友「小雪」介紹內地女子來港賣淫,並多次跟第二證人透過電話或面談,但均被廉署錄音。
去年八月,林跟次被告梁志賢及第二證人兩次會面期間,指自己經濟相當困難,要求第二證人滲入油站、便利店或豪宅工作,以套取打劫資料,得手後再按比例分贓。至九月八日,當廉署大舉進行拘捕行動時,三人正商談策劃打劫亞皆老街滙豐銀行,以及逃走細節。

證人曾借錢予高級督察
控方直指,位至油麻地警署小隊指揮官的第三被告高級督察曹銘深,一度表示因事需要錢而要求退股,取回二萬五千元資金,但第一證人改以借貸方式予曹,再在生意利潤上扣回債項。另外,梁於警誡下,承認曾多次向林借貸,每次借數百元,至今尚未還款。
本案原於上星期開審,不過鑑於首被告林康國辭退了透過法律援助署聘用的大律師,案件一再押後,以等候法援署再委派律師,及閱讀涉案文件,故昨天才正式開案。
五名被告在庭上表現自若,一直留心聆聽控辯雙方跟法官對答。

警界醜聞
督察、警長、警員涉合資開妓院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040720...QNU754ZSI/
[Image: CDACQHTQQSQPAQQQR2RR7H5IGY.gif]
廉政公署及警方去年九月採取代號「樂昌」行動,聯手打擊警界貪污罪行,揭發一名高級督察、兩名警署警長、一名警員及一名海關前關員,涉嫌合資十多萬元經營一樓一鳳,其中三人負責介紹內地妓女來港賣淫;在廉署監視期間,更揭發其中一名警署警長與前關員合謀準備打劫亞皆老街滙豐銀行分行,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記者:陳詠詩 梁瑞珮

相關新聞:警長與前關員圖劫匯豐
五名被告為警署警長林康國(四十二歲),駐守慈雲山警署報案室;海關前關員梁志賢(四十三歲),報稱無業;高級督察曹銘深(三十三歲),任油麻地警署小隊指揮官;警署警長簡國祥(三十九歲),駐守西九龍總區情報科;以及警員詹輝強(三十五歲),駐守西九龍總區情報科。四名警務人員暫時停職。

人脈廣可介紹妓女
五名被告分別被控於去年二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間,干犯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維生、煽惑犯串謀罪、串謀破壞司法公正及管有違禁武器共六項罪名。除首被告林康國承認管有一支鋼棒外,所有被告均否認其他控罪。
根據控方案情顯示,第四被告警署警長簡國祥最先參與經營一樓一鳳,其後陸續介紹其餘被告加入營辦這盤「生意」。
控方指出,去年二月至四月間,簡與控方第一證人及一名友人,合資六萬元在永利大廈一單位開設一樓一鳳妓院,及後友人退股,簡介紹了第五被告警員詹輝強加入。詹曾承諾介紹有質素女子賣淫,並介紹了妓女「阿玲」賣淫。簡、詹二人隨後再介紹人脈甚廣的第三被告高級督察曹銘深予第一證人認識,為了有利生意。不久,涉案的色情場所亦轉至尖沙嘴金巴利道香檳大廈繼續經營。
由於詹、曹兩人可介紹妓女賣淫,簡建議兩人參與生意,其後三人合資十萬元,交予第一證人,以投資香檳大廈的色情場所。
直至去年五至六月間,簡再介紹首被告警署警長林康國予第一證人認識。林聲言在內地有「好的連繫」,可介紹不少女子來港賣淫,遂與第一證人協議,每介紹一名妓女進行一次性交易,兩人合共可得到五十元佣金。
林此後於七月間,曾介紹一名內地女子「圓圓」來港賣淫,他亦透過其友人(控方第二證人)的女友「小雪」,要求介紹更多內地女子來港賣淫。林隨後介紹海關前關員次被告梁志賢予簡及第一證人認識,梁聲言可介紹內地模特兒到色情場所工作,並曾嘗試找尋合適女子賣淫。

肉金四百五再拆帳
此外,林一度跟第二證人傾談拆帳方式,指肉金收費四百五十元,扣除妓女所得二百元及「公司」佔的二百元,餘下五十元可對分。他又指涉案色情場所有一名偵緝警員及一名海關前關員入股,為了掩人耳目,遂發租單予妓女,以防警方搜查。然而,廉署早已從中監察,錄下了林跟第二證人的一切對話。
至九月八日,廉署人員分別拘捕五名被告,並假扮嫖客,拘捕了涉案色情場所的三名妓女。控方指,在事件曝光後,簡與曹曾多次聯絡第一證人,要第一證人及其餘兩名證人交出錄影會面紀錄,以了解他們向廉署供述的口供。
兩被告又表示,已派律師到獄中探三名被捕妓女,教導她們「應說甚麼」及「不應說甚麼」;又要第一證人找黑社會人士向另一證人施加壓力,要求不作供。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DCCC19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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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醫院虐打被捕六旬老翁 警自辯指無想過病房有犯法行為 官:「為何有這超乎邏輯思維?」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6%B...%E7%B6%AD/

[Image: 20201124-1120copy_OqgaA_1200x0.png]
3 名警員涉嫌去年 6 月底在北區醫院病房內虐打 62 歲男子,各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交替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首兩被告認罪,還押候判。否認控罪的第三被告林易昇,今早自辯指他於病房內拍打事主兩下,是想拍醒對方,林今日下午繼續自辯,指他對於自己身處病房內,但未能目擊事主被襲感不忿,「我都唔相信自己係現場,居然都睇唔到呢樣嘢,我覺得好唔忿氣」,林又指他事後曾找來家人模擬當日情況,了解自己為何未能目擊襲擊事件。

不認罪的第三被告林易昇,下午繼續自辯,他表示案發前,他曾去過俗稱「傻仔房」的紊亂病人房間進行調查工作數十次,並知道該房間內裝有閉路電視,以供醫護留意病人情況,惟他案發當日,逗留於涉案房間約 4 分鐘期間,未能目擊另外兩名被告襲擊事主鍾志華的情況,並指「CCTV影住,點解我會見唔到呢啲嘢發生嘅呢?」。林又解釋稱,他當時正在專注留意其手機內有否信息,及思考應如何處理拘捕程序,所以沒有留意到首被告曾拍打事主面部,並形容對方「拍落去嗰一下,睇返 CCTV,原來係咁誇張。」

同袍襲擊事主時 被告指正專注留意其手機內有否信息

林又認同他當日所見,次被告為事主抹去面上口水的動作,與閉路電視的畫面有很大分別,指他事後翻看片段,發現「原來(次被告)係有其他動作,我當時係見唔到」。林又表示因為知道病房內有閉路電視拍攝,「所以我根本係無諗過入邊會有啲犯法行為出現」。法官陳仲衡一度質疑指,「我真係唔明,點可能諗到因為有閉路電視,所以不會發生犯法行為?點解會有一個咁超乎邏輯嘅思維?」,林其後解釋指,他是想表達他當時並沒有想過會有犯法事情發生。

對於他身處現場,但仍未能目擊事主被襲擊,林則表示「我都唔相信自己係現場居然都睇唔到呢樣嘢,我覺得好唔忿氣」,故他找來搵家人模擬當日情況,讓其父親扮演事主,母親扮演次被告,他自己則做回他當日的刑偵工作,及將手機放到自己眼前,並拍攝模擬過程,試圖了解他當日為何未能目擊事件。辯方一度打算於庭上播放相關模擬實驗的片段,惟最終作罷。

林另補充指,案發當日是他調任偵緝警員的首日當值,相關調任對他來說是升了半級職位,並指他當時並沒有想過離開警隊,「我當時係想升級做沙展,所以我每份工作,每個崗位都會做到最好」。

三名被告依次為為歐國偉(26歲)、鄧文謙(25 歲),林易昇(31歲),三人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指三人去年 6 月 26 日在上水北區醫院,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襲擊被羈押中的男子鍾志華;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鍾志華。當中歐、鄧昨承認公職人員失當罪,林則不認罪受審。據了解,案發後歐已遭停職,鄧、林兩人則已離職。案件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DCCC 20/2020


三警員去年北區醫院虐打男子案 分別判囚17至32個月
http://news.tvb.com/local/5fdc65e234b031...B%E6%9C%88

三名警員被控去年於北區醫院,虐打一名六十二歲男子,在區域法院分別判監17至32個月。

案情指,事主鍾志華去年六月涉嫌酒後襲警被捕,在北區醫院病人休息室內遭警員虐打。三名警員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早前認罪的其中兩名被告歐國偉及鄧文謙分別判監32和31個月。至於否認控罪、其後被裁定罪成的林易昇則判監17個月。

三警員被控去年北區醫院虐打62歲男子 分別判監17至32個月
http://news.tvb.com/local/5fdc557a34b031...B%E6%9C%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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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撻朵叫霸王雞」被捕 揭發記事冊留白 警長遭降級覆核失敗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319...U4NB67BJA/

加入警隊18年、隸屬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的警長,2014年疑因「撻朵叫霸王雞」被捕兼停職調查,惟最終因證據不足而未被起訴。不過在該案刑事調查期間,警長的警員記事冊被揭發有多處留白,違反《警察通例》,經紀律聆訊後被降職至警員。他不滿懲罰過重,前年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經聆訊後,法官今頒下判詞,駁回申請。法官批評申請人當差18年,理應知道正確填寫記事冊的重要性,但他多次留白,可見工作態度馬虎,遑論專業,嚴重破壞警隊紀律,法官直言處方有權頒下比降級更嚴重的懲罰。。
遭降級的已婚申請人黃俊威、洋名Pett,加入警隊18年,至2011年升任警長。他與另一名警長朱志豪於2014年5月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捕,最終他因證據不足而「甩難」獲釋,朱則罪成判監。

官指警方理應維持高規格的個人紀律和誠信

惟警方於刑事調查期間,發現申請人於2014年5月13日至24日間,先後七次在記事冊中留白,且多次沒有記錄上班和下班時間,違反《程序手冊》和《警察通例》。申請人及後在紀律聆訊中承認犯錯,被批評為下屬訂立壞榜樣,遭嚴厲譴責和降級。他及後上訴失敗。

申請人於聆訊中指出,有關記事冊不會落入下屬手上,認為為下屬訂立壞榜樣的說法並不成立。法官陳嘉信今反駁,指警方貴為執法機關,理應維持高規格的個人紀律和誠信,不論其記事冊會否落入下屬手上、抑或會否遭上級檢查,他本人應清楚和正確地填寫記事冊,此乃作為警員的最基本的操守,不但保障其個人利益,更維護公義。況且,申請人案發時擔任警長,有監管責任,更應為下屬訂立榜樣。

申請人於聆訊時辯稱,他只是聽從上級的命令,基於行政方便而在記事冊留空,好讓上級核查簽署,絕無任何不法或惡意意圖,不涉誠信問題。法官則指,若有關命令屬實,則嚴重違反《程序手冊》和《警察通例》,可謂非法命令;而申請人作為特別職務隊警長,工作性質如此敏感,更應嚴謹遵守紀律。此外,警員的誠信取決於他執勤時是否自律和自我監察,縱使沒有不誠實的意圖,仍可違反誠信。法官直言,以申請人違反紀律的行為而言,處方有權頒下比降級更嚴重的懲罰。

法官直斥申請人沒有履行警員的基本責任

此外,對於申請人質疑處方並非獨立考慮他於記事冊上的犯錯,而是考慮了他曾捲入刑事調查,才給予降級處分。法官則認為,申請人並沒有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而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趙慧賢作出懲罰時,已提醒自己並表明懲罰只基於紀律聆訊的指控。

法官並同意律政司指,法庭並非紀律聆訊委員會的上訴法庭,除非委員會越權犯上法律錯誤、或者刑罰明顯過重,否則法庭不應介入警隊內部事務,而應交由處方作專業判斷。法官指看不到處方有任何不合理的決定,直言申請人沒有履行警員的基本責任,從他多次留白可見,其工作態度馬虎,遑論專業,嚴重破壞警隊紀律,並非一名可靠的沙展。最終駁回其申請,並下令他支付訟費。


警長涉撻朵食「霸王雞」 房東質疑為假警察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5120...2_001.html
撻朵食「霸王雞」 警長行為失當罪成囚20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601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0-12-20 09: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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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認性侵多名女童 包括曾與1女童公園站著性交 認罪候判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9%E5%88%A4
[Image: 70BRL3xo7MLp27FwnUwryvYMNbi2DYbNZzBBd2cw...w1920r16_9]

35歲的男警透過不同途徑認識多名11至14歲女童,主動要求成為各人的男朋友,並對她們作出不同的性侵行為,包括要一名12歲女童給他胸部及私處照,明言用來手淫;又相約部份女童外出見面,期間濕吻及對她們上下其手。其中一名與男警互以夫妻相稱的13歲女童,與男警見面數次後,有次更在公園內站著性交。至男警惡行被揭發後,他在保釋期內再干犯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男警今(18日)在區域法院承非禮及非法性交等8罪,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8日判刑,以候其心理及背景報告。

保釋期間再犯非法性交

被告余俊鑫(35歲),案發時為駐守毒品調查科的警員,他承認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3項非禮及2項非法性交罪。案中涉及6名女事主,年齡在11至14歲女童。被告另涉管有28幅兒童色情照片。被告首次被捕後獲保釋,期內犯上控罪中最後一項非法性交罪。控方已為該女童索取創傷報告,其餘女童則拒絕合作。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17年至2018年間,在Facebook及Instagram結識多名女童。而事件被揭發,卻是由被告一名「兼職女友」女童J 的交往而起。

與兩女童作性行為付各人200元

被告在2018年2月起,開始與當時12歲女童J談及交易,並提過價錢為150元一小時。同年5月,J並答應帶12歲的X及11歲的Y外出交易,惟她們與被告約見時間近零晨,J的母親著她回家,最終只有女童X、Y二人應約。她們跟被告在停車場梯間見面,被告摸Y的胸部及私處,Y並替被告口交。被告亦有摸X及把陽具放到X口中,但X避開及拒絕,最後只替被告手淫。被告事後給予兩人各200元。

女童J母發現3女童涉援交揭發

J母後來在J的手機發現女兒當與一個名為「客人」的人互通訊息,並從訊息中發現3女童從事援交的事情,遂向校方求助及報警。警方同年6月用J的電話約被告外出,並把被告拘捕,警方又在被告的電話中發現另外3名受害女童Z、A及B的資料。

要求12歲女童傳照片作手淫

被告於2017年12月認旘12歲女童Z,Z透露她將升讀中一,被告要求成為她的男朋友,但Z稱她不知甚麼是愛,但被告仍與Z在通訊息中以丈夫妻子相稱,並要求Z傳送胸部及私處照片給他,並明言想用Z的相片手淫。Z最初不懂拒絕,有向被告發出胸部及私處等照片,怎料被告仍不斷要求照片,又多次要求見面性交,Z感到不耐煩最後封鎖被告帳戶,故兩人從沒有真正碰過面。她稱在2018年6月曾收被告訊息,著不要告訴人曾認識他,Z見訊息後已刪去。警方其後在被告的電話中,找到28幅相關照片。

與女童A濕吻後著對方另找伴侶

到2018年初,被告結識14歲女童A,他同樣要求成為A的的男友,A向被告透露她快將15歲,二人曾相約在一屋邨的梯間見面,當時被告不顧A意願與A濕吻,又隔著褲摸A的私處,A閃避離開。被告數日後向A發出訊息,自覺不適合A,著A另找較簡單的伴侶。

與女童B以夫妻相稱

同一時間,被告透過社交媒體認識13歲女童B,被告得知B快將14歲,要求成為B的男友,並向她發送浪漫訊息示愛,B也認為與被告親密如夫婦。在2017的平安夜,兩人首次在公園見面,被告吻及摸B的胸部。B一度抗拒,但被告說很愛B,B最後順從。翌年初,兩人再在公園見面,被告吻她及摸她的胸部,又用手指插其口,更伸手入B的褲內摸她私處。B一度抗拒,最終亦屈服下來。

公園再相見站著性交

數月後,被告與B又再在公園相見,被告當場拉下B的褲子,他則戴上避孕套,並以站着的姿劫,跟B在公園內性交。B感痛楚及不舒服,被告卻求B讓他只做這一次,B當時不敢呼叫。B事後認為被告所做不對,決定不再跟被告聯絡。

酒醉女童C被拖入梯間性交

被告自2018年6月被捕後獲准保釋,同年7月他與朋友及14歲女童C等在蘭桂坊喝酒消遣。女童C酒醉後由被告送她回家,惟被告卻把女童C拖入梯間,並在沒有戴孕套的情況下與C性交。C當時抗拒推門欲逃,但遭被告拉住,C至完事後才回家睡覺。

C的母親發現躺在床上的C,並底褲只套在一隻腳上,其私處更出現紅腫,大腿更沾有白色液體,於是報警。化驗後證實白液是被告的精液,C的指縫亦找到被告的DNA。被告同年8月被捕,他警誡下承認曾吻C及指插她私處,並手淫至射精,他亦承認曾與B成為情侶並性交。

案件編號:DCCC 535/2019

犯法要負責 ︱警員社交平台獵女童 拍拖後非禮迫性交 200元聘PTGF「起雙飛」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218...Z2Z3NTWHA/

毒品調查科警員利用facebook及instagram等社交媒體,以未成年女童作目標,獻上甜言蜜語,聲稱願跟女童成為情侶,並以「老公老婆」相稱,卻趁見面時加以侵犯,包括強吻、摸胸摸臀、伸手入私處,甚至在公園迫誘女童性交。有時他又會找來兼職女友「起雙飛」,先後六名女童被侵犯。一度被控強姦的涉案休班警,今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等八項罪名,還柙候判。

被告余俊鑫(35歲),事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現已被停職,今在區院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三項非禮罪及兩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罪。法官祁士偉下令索閱心理專家及背景報告,押後至下月18日判刑。

案情顯示被告專向未成年少女埋手,6名事主年齡介乎11至14歲,控方以A、B、C、X、Y及Z稱呼各人。

公園迫女童性交
12歲事主Z於2017年12月透過ig認識被告。自稱「Ryan」的被告聲稱願做她的男友,又要求Z傳送胸部、私處及臀部照片給他作手淫之用 ,Z共向被告傳送28張照片。

至於年僅14歲事主B,亦在2017年底透過ig認識被告,被告同樣自稱「Ryan」,問B年紀多大,B答年僅14歲。被告及後稱願做她的男友,又向B傳送情意綿綿的訊息,稱愛上及掛念她,兩人以「老公」及「老婆」互相稱呼。被告於同年平安夜相約B到公園,先與她接吻,再伸手摸胸。儘管B拒絕並推開被告,被告仍強行摸她,B最終就範,因被告聲稱愛她。

前年1月,被告再約B外出,被告除了吻她及摸胸外,更將手指放至B的口中,又嘗試摸她的下體,遭B叫停。被告卻稱只做一次,然後繼續撫摸,再著B為他手淫。同年4月,被告再約B外出,兩人在公園性交,其間B曾掙扎,但遭被告按著,被告再稱讓他只做這一次,又著B不要發怒。B不敢叫,擔心驚動他人。B及後因感到自己做錯事,沒再與被告聯絡。

加錢誘女童讓他摸私處
被告又於前年2月透過ig接觸年僅12歲的女童J,當時已跟J討論性愛事宜,又要求J做他的「兼職女友」。被告更提議每次「交易」每小時200元。

被告於前年5月要求與J會面,J遂問年僅11歲的X及12歲的Y有沒有興趣做「兼職女友」,兩人均表願意,J遂跟被告約定會帶同兩名友人赴約,惟被告需要支付每人150元,J更向被告稱,其中一名友人是「後生女」。然而,由於已過午夜時間,J母催促她回家,她遂讓X及Y兩人跟被告聯絡。

被告與X、Y兩人相約在新界某停車場見面,其間被告邊吻Y,邊摸Y的胸和臀,又將手指放入Y的內褲,並嘗試摸X的胸部,但X避開。被告又掏出陽具,要求兩人為他口交,X不敢,Y則為被告口交。

被告再將手伸入Y的內褲,摸她臀部。由於當初協議僅是接吻及口交,Y立即推開被告。惟被告繼續伸手入Y的內褲撫摸,又提議若Y讓他摸私處,會「加錢」給她。被告再要求X為他口交,X拒絕;被告遂著X為他手淫至射精便可 ,惟X仍感噁心。被告事後向兩人各付200元。J母同月發現J的手機內經常有跟「客戶」通訊,因而揭發案件。

14歲醉娃被帶到梯間性交
被告亦曾透過facebook尋找「獵物」,前年藉此途徑結識14歲事主A,聲稱喜愛A,希望她做女友,A亦愛上被告,透露將會15歲。兩人相約在某屋邨梯間見面,其間被告吻她及摸胸摸下體,但被A拒絕。數日後,被告對A直言自己不適合她,認為她更需要單純的男友。

本案最後一名事主C,年僅14歲,前年7月21日在蘭桂坊飲至爛醉如泥,C要求被告送她回家,惟被告帶C到梯間性交,其間並無使用安全套。C事後回家,其母發現C的內褲只掛在其中一腿,大腿內側有白色液體,於是報警,事後證實白色液體為被告的精液。警方一度以強姦罪名拘控被告。

早前聆訊透露,被告於前年6月因涉非禮案而被停職,保釋期間涉於前年7月21日在某公屋後樓梯強姦一名女童,一度被控強姦罪。

大狀:總刑期未必超過7年 區院處理較合適
大律師潘展平稱,強姦罪行必定要在高等法院處理,但如案情中涉及「哄佢、半自願」下就範,未必能入罪,加上如果律政司評估被告的總刑期未必超過7年監禁的話,在區院處理亦是合理選項之一。

而大律師陸偉雄亦指,雖然案件情節嚴重,但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而非高院,實有很多考慮因素,包括案件情節、是否涉及暴力等。本案被告認罪,將會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整體刑期未必超過7年。

陸又指,被告涉及多項控罪,「無謂將一條強姦分拆出嚟上高院,其他地院做,處理唔會咁僵化」。他又指,條例下「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最高刑罪與強姦罪一樣,均是判囚終身,故在區域法院處理的效果一樣,故選擇合適的控罪以成功檢控更為重要。

【案件編號:DCCC535/20】

fb IG搵獵物 請PTGF起雙飛 
警狎6女童 最細11歲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219...APLNUSA74/

毒品調查科警員利用facebook及Instagram等社交媒體,以女童作目標,獻上甜言蜜語,聲稱願跟女童成為情侶,並以「老公老婆」相稱,卻趁見面時加以侵犯,包括強吻、摸胸摸臀、伸手入私處,甚至在公園威逼引誘女童性交,更試過找兼職女友「起雙飛」,先後有六名女童被侵犯,最細只得11歲。警員被揭發非禮其中一名女童時雖被停職,但獲警方保釋期間未有收手,再涉強姦另一名女童,終被起訴。他昨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等八項罪名,還柙至下月18日候判。

被告余俊鑫(35歲),事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案情顯示他專向未成年少女埋手,六名事主年齡介乎11至14歲,控方以A、B、C、X、Y及Z稱呼各人。被告早於前年6月因涉非禮女童X和Y被調查但獲警方保釋,警方在他的手機發現另外三名受害人A、B及Z;至8月被告涉強姦女童C,終被落案起訴強姦罪,但事後控罪改為與16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罪。他昨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三項非禮罪及兩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罪。法官祁士偉下令索閱心理專家及背景報告才判刑。控方已替其中一名女童索取創傷報告,其餘女童則拒絕合作。

最早被侵犯的為Z,12歲的Z於2017年12月透過IG認識被告。自稱「Ryan」的被告聲稱願做她的男友又說愛她,要求Z傳送胸部、私處及臀部照片給他用來手淫 ,Z共向被告傳送28張照片。後來因被告不斷要求出來見面性交,Z感煩厭,封鎖了被告的WhatsApp。

至於14歲的B,亦在2017年底透過IG認識被告,被告同樣自稱「Ryan」,搭上B後每天傳短訊,說願做她的男友,又送上情意綿綿的訊息,稱愛上及掛念她,兩人以「老公」及「老婆」相稱。同年平安夜被告約B到公園,先與她接吻,再伸手摸胸,不理B拒絕及推開他,仍強行摸她。被告聲稱愛她,B最終就範。

保釋期間拉醉娃梯間性交
前年1月,被告再約B外出,上下其手,遭B叫停。被告稱只做一次,然後繼續撫摸,再着B為他手淫。同年4月,被告再約B外出,兩人在公園性交,其間B曾掙扎,但被告按着她,求她讓他做一次,又着B不要發怒。B不敢叫,擔心驚動途人。B及後因自覺做錯事,沒再聯絡被告。

前年2月,被告又透過IG接觸年僅12歲的J,當時已跟J討論性愛事宜,又要求J做他的「兼職女友」,更提議每次交易每小時200元。三個月後,被告要求見J,J遂問年僅11歲的X及12歲的Y有沒有興趣做兼職女友,兩人均表願意。J遂跟被告約定會帶同兩名友人赴約,惟被告需支付每人150元,J更向被告稱,其中一名友人是「後生女」。由於已過午夜時間,J被母親催促回家,她遂叫X及Y自行跟被告聯絡。

被告與X、Y相約在新界某停車場見面,其間被告邊吻Y,邊摸Y的胸和臀,又將手指放入Y的內褲,並嘗試摸X的胸部,但X避開。被告又掏出陽具,要求兩人為他口交,X不敢,Y則為被告口交。被告再將手伸入Y的內褲,摸她臀部。由於當初協議僅是接吻及口交,Y立即推開被告。惟被告不理,繼續伸手入Y的內褲撫摸,提議若Y讓他摸私處,他會加錢。被告再要求X為他口交,X拒絕;被告遂着X為他手淫至射精 ,惟X仍感惡心。被告事後向兩人各付200元。J母同月發現J的手機內經常有跟「客戶」通訊,通知學校,發現牽涉X和Y,事件報警處理。警方安排J和被告會面,其間X認出被告,被告遭拘捕,獲准保釋候查。

除了IG,被告亦透過facebook找獵物,前年年初藉此途徑結識14歲的A,同樣說喜歡A希望她做女友,A亦開始喜歡被告,並透露快將15歲。兩人相約在某屋邨梯間見面,其間被告上下其手,但A拒絕。數日後,被告對A自言不適合她,認為她更需要單純的男友。

本案最後一名事主C亦只得14歲,前年7月21日在蘭桂坊跟友人飲酒,早於兩年前在facebook認識她的被告和一名女友人加入,後來C離開找友人飲酒至爛醉如泥,至凌晨5時要求被告送她回家。抵達居住樓層後,被告沒帶C入屋,反而拉她到梯間性交,其間無使用安全套,C曾嘗試反抗但失敗,她一度企圖推門離開,但遭被告扯回梯間繼續性交。事後C回家,其母發現C倒卧床上,內褲只掛在其中一腿,陰道紅腫,大腿內側有白色液體,於是報警,事後證實白色液體為被告的精液。警方一度以強姦罪名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DCCC535/20

告強姦後改控 大狀:或料刑期少於7年交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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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休班警先後性侵六名女童,翻查資料,過去不乏警員涉及嚴重性罪行而被定罪判囚,其中12年前驚爆當值警在旺角警署內非禮四女,更在口供房強姦報案女子,引起公眾譁然震怒,涉案警員在高等法院承認強姦等罪,被判監12年;翌年因另一案被加監一年。惟今次案件並非交由高院處理,有大律師指出,如律政司評估後認為刑期不會超過七年,在區域法院處理亦是合適選項。

12年前在旺角警署犯案震驚全港、要令時任警務處長鄧竟成親自致電各名受害人致歉的男探員梁禮仲,本來自小夢想成為警察,服務警隊近11年間,屢獲警方高層嘉許。惟在2008年,他64次挪用電腦報案系統,窺看八名女事主資料,將刑事檔案當成「媾女寶典」。

旺角警署強姦案 探員囚12年
為滿足一己性慾,梁禮仲更致電其中四名16至22歲的少女,假扮查案引她們先後到旺角警署,讚她們身材豐滿,大談色情話題,見她們不敢反抗,便露出狼相上下其手,甚至在口供房強姦其中一名少女。梁事後向被姦少女發手機短訊,稱不想失去工作及入獄,望以10萬元換取撤銷投訴。

梁禮仲最終承認三項強姦、一項非禮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入獄12年;其後再因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加監一年。事件引起極大迴響,警隊名聲受挫。被姦少女因事件患上抑鬱及曾企圖自殺,事後入稟法院要求處方賠償150萬元,最終與警隊庭外和解。

至於今次案件中,警方就其中一名涉案人C以強姦罪拘捕及起訴被告,但事後改控他與16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罪,案件亦只在區院審理。大律師潘展平稱,如案情中涉及「哄佢、半自願」下就範,未必能就強姦罪入罪;加上認罪會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如律政司評估被告的總刑期未必逾七年,在區院處理亦是合理選項之一。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雖然本案情節嚴重,但案件在哪一級法庭處理,除了情節,亦需考慮是否涉暴力等因素。他指被告涉及多項控罪,「無謂將一條強姦分拆出嚟上高院,其他地院做,處理唔會咁僵化」。他又表示,條例下「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最高刑罰與強姦罪一樣,均是判囚終身,選擇合適的控罪成功檢控更為重要。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0-12-19 05: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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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惡毒 比七警案嚴重 
私刑虐犯 三警囚17至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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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警員去年在北區醫院病房內以酷刑方式虐打被綁床上的六旬羈押病人。兩名軍裝警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餘下一名便衣警亦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昨斥責三人以為沒人目睹案件,猶幸天網恢恢,閉路電視「盡忠職守」拍下經過,三人所作所為惡毒及冷酷,令警隊聲譽蒙羞,動搖市民對法治的信心,強調本案比七警案嚴重,法庭必須對警員用私刑的惡行嚴加阻嚇,分別判監17至32個月。

三名被告依次為歐國偉(26歲)、鄧文謙(25歲)和林易昇(31歲),去年6月26日在北區醫院身為警員,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非法襲擊鍾志華(62歲)。

「讓公眾見證警肆意違法」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三名被告所為不僅令警隊聲譽蒙羞,更損害香港在國際社會的聲譽,除了動搖市民對警察、甚至是法治的信心,更讓公眾見證原本被信任被委以維護法紀重任的警察,竟如此肆意違法,手法更令人震驚,故必須判即時監禁以儆效尤。

陳官又指本案比七警案嚴重,事主並非示威者,僅是四肢被縛的醉翁。首被告稱遭事主踢中,陳官指身為警員理應控制脾氣,向上司投訴不果,並不能作為折磨事主的藉口;若首被告與次被告份屬好同事,次被告理應制止首被告,惟次被告沒有制止,反而火上加油,用警棍襲擊事主,行為惡毒,令人震驚,兩人對事主施加惡毒及長時間的折磨。

陳官續指,第三被告原是事主的唯一救命草,有機會制止首兩被告,但他選擇袖手旁觀,視而不見,冷酷地離開罪惡現場。三名被告以為沒人目睹案件,沒有執行警察職責,猶幸天網恢恢,閉路電視忠誠履行職責。

陳官又強調法庭不容許警員執勤時行使私刑,必須嚴加阻嚇。對於部份被告親友撰寫求情信,稱警員當時因社會運動飽受壓力,被告才錯誤發洩在事主身上,望三名被告不用判囚,陳官表明不同意,強調本案不涉社會運動。

虐打約23分鐘 警棍戳下體
對首兩名被告,陳官以入獄四年為判刑起點,兩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折扣,次被告因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在網上被披露,其家人被滋擾,而獲多扣減一個月,首被告判監32個月,次被告判監31個月。第三被告沒有參與襲擊,判刑起點為18個月,因沒有案底,扣減一個月,判監17個月。

事件緣於事主在街頭醉酒鬧事,襲擊陌生路人和到場調查的警長,事後被帶到北區醫院封閉病房,在病房內遭首兩被告以十多招虐打約23分鐘,包括摑臉、搥腹、警棍塞口、拔腳毛及電筒照眼等,又遭掩口阻求救,更多次被揑及毆打下體,以警棍戳臀部及陰莖。其中一警以警棍作抽插狀威脅:「我搞埋你老婆。」事主受驚欲撼頭自殺,事後關節受損多處受傷,更患上適應障礙症。三警惡行被閉路電視拍下。

陳官早前在裁決時指,第三被告目擊兩名同袍襲擊在警方羈押下的事主,卻不制止,更不顧事主而離開病房,完全背棄和不履行他作為警員的職責,絕對是嚴重且可招致罪責的失當行為。至於事主則因普通襲擊及襲警罪,早前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重囚半年,服刑三周後上訴至高院獲減刑至即時釋放。

警無道歉 事主仍需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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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YZTZPOGZEVGV7BPHSWRLHTV74M.jpg]

一直協助事主一家的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於判刑後向記者表示,警暴問題嚴重,本案只是冰山一角。林卓廷透露判刑未能彌補事主所受的心理創傷,事主現在仍需向心理醫生求診;又指事主至今仍未收到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或三名被告的任何道歉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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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促鄧炳強下台
林卓廷認為判刑已發出清晰訊息,即警員不可濫用暴力,不要以為自己「冇王管」便可凌虐市民。事主兩名兒子認為法庭對三名被告的判刑未能彌補事主所受的心理創傷,事主現時仍需向心理醫生求診。事主一家至今未收到警方或三名被告任何道歉信,林認為必須要求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問責,鄧必須就此下台。事主一家已入稟向三名警員索償,明年3月提堂,屆時會要求警方就事件作出賠償。

林卓廷強調,本案只能反映警暴問題的冰山一角,今次取得全段閉路電視片段實屬奇蹟,惟他憂慮日後即使拍下警暴影片,受害人一方也未必取得片段。

林指,案件反映警隊情況極敗壞,警員對四肢被束縛且沒干犯嚴重罪行的事主酷刑凌虐,手法殘忍,酷刑手段包括襲擊事主性器官。林認為必須整頓警隊文化,惟現時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根本無法扭轉警隊如此敗壞的文化,必須對監察警方的制度作出大規模改革,例如成立獨立監察制度。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0-12-19 08: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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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鄧否認警方濫捕「以恐懼治港」 稱社會未有肯定警隊平暴功勞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215...K2KRPSSNM/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專訪,否認「港版國安法」扼殺港人言論自由及以恐懼治港,亦不認同外界對警方濫捕的指控,稱社會沒有肯定警隊去年平暴的貢獻;對於明年支聯會能否在維園復辦六四燭光集會,鄧炳強拒絕確認,稱要視乎活動當時情況和主題。被問到香港警隊現時由鄧本人,還是由中國公安領導時,鄧稱「毫無疑問」由他負責,並向特首匯報。

稱「五大訴求」口號意圖分裂國家、勾結外國勢力
鄧炳強接受無綫節目《清心直說》專訪,主持人褚簡寧(Michael Chugani)指,現在巿民即使放置花束或叫口號,亦都擔心被指違反《國安法》,鄧炳強稱不能太簡單去看一件事,「我們必須要看口號,他們在叫甚麼口號?(褚簡寧:「『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沒有任何暴力。」)那他們的意圖是甚麼?《國安法》下有新規定,如分裂國家、勾結外國勢力等,根據新法例,我們必須取證」。

鄧炳強強調自己接任處長後,非常明顯的任務是遏止所有暴力,又否認「港版國安法」扼殺港人的言論自由,重申有人違法就要執法,稱不會理會政治因素。

公安領導香港警察?PK鄧:毫無疑問由我負責
鄧指,現時香港的情況已非本地的政治問題,而是國際問題,「香港在大國之間,當然受到影響」。但被問到,香港警隊現時由鄧,還是由中國公安領導時,鄧稱「毫無疑問」是由他負責,並向特首匯報。

對於警方經常被質疑即使沒有實證下仍先拘捕市民,鄧炳強否認濫捕,稱只要有合理懷疑某人違法,警方就會採取行動。他又指,即使很多人說警方做錯,但很大部份社會人士也支持警方「止暴」。他又質問主持人,警方是否努力「止暴」,指社會只執着警方執行《國安法》等,卻沒去肯定他們的貢獻。

拒回應支聯會能否復辦六四集會
鄧炳強不同意以恐懼治港的說法,稱疫情減退後,若警方評估沒有公共安全和國安風險,仍會向集會申請者批出「不反對通知書」,至於支聯會能否在維園復辦六四燭光集會,鄧炳強未有明確表態,「像『香港獨立』是違法《國安法》,我們怎能容許這些活動?」褚簡寧追問,每年有數以十萬計的人參加六四燭光集會,若只有5人叫「獨立」口號,會否禁止整個集會?鄧僅重申,會視乎活動當時情況決定。

至於部份民主派人士以至抗爭者現時流亡海外,是否永遠不能回港,鄧炳強指任何港人都有權返港,但若在保釋或被通緝,回港時會即時被逮捕,再送上法院。

被問到會否支持特赦,鄧稱現時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重申作為警察,要按法律進行拘捕行動。

國際特赦組織轟港警葵芳站內射催淚彈不合理 促收緊售警裝備
https://hk.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OD2K23VGM/
[Image: 44JRVH6HU5DJZBPHPD5TPIH25Q.jpg]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和英國歐米茄研究基金會(Omega Research Foundation)發表聯合報告,批評全球警暴問題越趨嚴重,應立即收緊各國警察裝備貿易管制。報告中又提到香港警方去年在葵芳地鐵站內如此密閉濫射催淚彈,「顯然沒有必要及不合理」。

報告中提及香港、黎巴嫩、蘇丹、智利、美國、法國及白俄羅斯警察對方上街和平示威人士,使用殘酷、不人道、侮辱性、「非致命」裝備及武器進行鎮壓,特別是不適當使用化學刺激物(chemical irritants)及非致命彈藥(kinetic impact projectiles),完全是不合適的方式。

報告指警察在某些情況下,使用這些武器武器可能會構成酷刑或其他虐待,包括故意和重複用橡膠子彈、塑膠子彈和其他可能致命的武器對付和平抗議者;對不構成威脅人士懲罰性使用化學刺激物,例如胡椒噴霧;及在密閉空間中發射大量催淚彈。

報告中提到去年香港反送中示威浪潮,香港警方使用了大量化學刺激物,包括單日發射了800枚催淚彈,例如2019年8月11日,警方在葵芳地鐵站內的密閉及出口受限的空間內持續發射催淚彈。報告同時引用《蘋果日報》拍攝的影片,指6月12日一名警員在龍和道向一名獨自坐在室外的男子近距離射了14枚催淚彈,「顯然沒有必要及不合理」。

另外報告中亦提到全球監獄越來越多囚犯遭受酷刑和虐待,在過去5年,國際特赦組織報告了在全球140多個國家或地區的酷刑和虐待事件,而考慮到這類虐待的秘密性,有關數字可能被低估。因此報告中提出《反酷刑貿易框架》,框架概述了有效規範及收緊全球警察裝備和行刑裝備的基本要素,包括禁止使用隨身攜帶電擊設備、有刺的警棍、腳鐐,而警員使用的設備及武器必須符合國際使用武力標準,例如胡椒噴霧、電槍甚至是警棍,這些設備毋須被禁止,但必須嚴格控制,以免執法人員用作虐待用途。

國際特赦組織

律師稱遭警員粗言辱罵及擊打背部 警方拒提供姓名及編號供投訴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202...CBRTW2S6I/
[Image: FG6JTCYMJFEZ5KQICJTW3H3GGU.jpg]
[Image: VMU3FIOVBNHUJPRWNJ5Y4GJH2Q.jpg]

一名巴基斯坦籍律師陪同被捕人士到尖沙嘴警署錄口供期間,聲稱被警員以粗言怒罵,遭強行押離警署時更疑被擊打背部。他又因警方拒絕提供涉事警員的姓名及編號,只能在投訴表格填上警員的性別;他又引述警方稱,警署內涉事範圍沒有閉路電視覆蓋。警方回覆查詢時指警署內何處有閉路電視屬內部細節,不宜公開;又指即使投訴人未能夠提供相關警員資料,投訴警察課也會「作出適當跟進及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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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曾說「X你老母」
巴基斯坦籍律師C(化名)上周二(24日)上午到尖沙嘴警署,打算陪同一名被捕人士錄口供,對方表示身體不適到醫院,C就準備離開警署。等候電梯期間,他應一名女警要求返回房間等候時,一名男警員忽然走近並以廣東話呼喝(shouted something in chinese)。C不諳廣東話,要求警方傳譯員繙譯,並問為何該警員聽起來如此無禮。傳譯員解釋該名警員只是聲量較大。該警員數秒後再上前以廣東話大罵。C這次聽得懂警員在說「X你老母」。

C當時十分錯愕,怒以「類似」英文語句回應。其餘警員即上前圍住並威脅拘捕他。他被3警經電梯帶到樓下時,嘗試向警署值日官報告事件及要求提供有關警員的姓名,但對方要求他離開。

多次要求提供相關警員的姓名被拒
C在投訴表格詳列上述遭遇,他對記者複述事件時補充,警員曾威脅稱「可以以襲警或任何理由 (for any reasons they want)」拘捕他,加上當時在房內被7至8名便衣警圍住,的確感到害怕。他當時指現場有兩名傳譯員作為目擊者,三名警員即帶他離開現場,其中兩人抓住其手臂、一人抵住其後頸,「像押犯人一樣」,被押至離開電梯期間,更感到有人擊打他的背部。以上部份涉事便衣警沒佩戴委任證。等候電梯時有約20人目睹事件,「但他們沒有做任何事、說任何話。」

C對事件感到不可思議,被3人鬆開後,其背部、手臂感痛楚。他到報案室投訴,原先只獲發一張小紙張,他特別指明向投訴警察課正式投訴才獲發表格。他又要求警員拍下其傷勢,當時其手臂有紅印、手肘輕微擦傷。他其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驗傷,獲批3日病假。

他續指,當日多次要求提供相關警員的姓名被拒,最終只能在表格上「被投訴警員」一欄,填上代表性別的M及F。他上周五獲警方通知投訴警察課正調查,並於本周一(30日)錄口供。但對方同時表示因C沒提供有關警員資料,很難追查;又稱警署內除了報案室及值日官辦公室外,其他地方並沒有閉路電視覆蓋。

曾認為警署內遭警暴是誇張
C稱對投訴警察課不抱信心,亦不相信對方稱「沒有閉路電視」的說法,強調會用所有可行方式追究到底,不排除提出私人檢控。他又指過去一年社會流傳不少被捕人士在警署內遭受警暴的說法,他一直此說誇張(exaggerated),但今次經歷改變他的看法:「我是律師,也遭受到這樣的待遇,我不敢想像他們(警方)是如何對待其他普通人。」

警方: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蘋果》上周三(25日)向警方查詢C對事件的描述是否屬實、警員為何惡言相向及將其押走、會否提供閉路電視片段等, 警方稱投訴警察課不會評論個別案件。記者本周二(1日)再查詢尖沙嘴警署內何處有閉路電視,警方覆稱有關資料屬內部細節,不宜公開;又指即使投訴人未能提供相關警員資料,投訴警察課也會「作出適當跟進及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C稱也曾就上述事件向香港律師會求助。該會向《蘋果》覆稱,基於私隱理由,不便評論個別事件。


警員處理證物沒記錄流程細節 承認「寫漏咗」但稱印象深刻不會記錯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214...OXSY2ELSQ/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0-12-19 09: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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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冒警發布不雅照片及影片被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59

警方拘捕一名男子,懷疑他冒充警員在社交媒體,發布不雅照片及影片。

警方指,近日留意到有人在社交媒體,發布不雅照片及影片,當中有人懷疑身穿警察制服。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周六在長沙灣拘捕一名43歲男子。他涉嫌冒充警員及發布淫褻物品,行動中檢獲多套制服,懷疑與案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為示性別平等 警隊明年換女警委任證 擬全部去「女」字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5%AD%97
[Image: EKl_IxzLCGAb1Hy9_vdkTtiAM1ETRy02x-Pcc8fj3HM?v=w1920]


防暴警無視保安阻止衝入新港城中心拘一男子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5431

大批防暴警進入屯門醫院 醫管局表達關注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5216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0-12-20 09: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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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被催淚彈誤中後疑辱罵警察被定罪 上訴獲判得直
http://news.tvb.com/local/5fe0ae2a34b031...7%E7%9B%B4

一名無業男子去年11月途徑旺角時遇上反修例示威,被催淚彈誤中後懷疑辱罵警察,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獲判得直。

51歲上訴人王偉威,早前定罪後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判上訴人得直,押後頒布理由。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他陳詞時表示,當日曾被警員用強光照射及舉槍指嚇,但原審辯方律師未有按照他指示,就此盤問警員。原審裁判官在判詞中雖然提及被告被強光照射,但沒有給予他提出質疑的機會,認為構成不公。


記協覆核警方反修例阻採訪等敗訴 研判詞再決定行動
http://news.tvb.com/local/5fe07d6434b031...C%E5%8B%95

香港記者協會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去年反修例衝突期間,阻礙傳媒採訪及向記者使用過度武力,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書面判詞,指訴訟其中一關鍵,是警方在社運場面對記者身份的辨認。

法庭須依賴事實作裁決,但訴訟中13項傳媒針對警員失誤的投訴,內容真確性存疑;又同意警務處所指,記協要求法庭頒布的聲明內容空泛。

法官指記協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在去年6月12日起,在示威場合中非法阻礙傳媒採訪,但沒有指明甚麼示威場合。

另外記協又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執行上的不作為違憲,但沒有說明警隊不作為的範圍。

記協對裁決極度失望,將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詞,決定下一步行動。警方歡迎裁決,又說會繼續與傳媒業溝通。


荃灣反黑組「砌生豬肉」砌錯O記臥底4警員被控
https://www.litenews.hk/%E8%8D%83%E7%81%...%E6%8E%A7/
臥底揭5警涉插贓拉人交差 其中4人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103...2_001.html
【無間道】臥底揭警涉屈黑幫犯案 4警員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C%E6%AD%A3
【無間道】涉指使線人誣衊敵對幫會犯案 臥底舉報 拘反黑五警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4%E8%AD%A6
[Image: rgyF_83UkS-mF_6pzZVEM_HPY6QEUajYi_4Oy4v-Dss?v=w1920]

司機指兩警夾口供砌生豬肉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10401/00407_028.html

警察又涉嫌砌生豬肉!一名的士司機○九年接載兩名便衣警員期間,對方一直無表露身份,行車期間雙方為是否衝黃燈而發生爭拗,懷疑兩名警員為報復竟誣衊司機講粗口,以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的罪名把司機告上法庭。審訊期間,涉事司機吳先生發現兩名警員的口供紙內容有九成相似,質疑二人夾口供,最終司機獲撤銷控罪,但律政司卻放生兩名警員,未有指控兩名警員妨礙司法公正。有的士團體不滿警方及律政司的處理手法,計劃下星期一發起遊行抗議。

爆粗口供有出入撤控
的士司機吳先生表示,○九年在旺角砵蘭街附近接載兩名男子往深水埗警署,對方一直沒有表露自己身份,表面難以看出二人是警察。當的士駛至近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交通燈已轉黃色,後面一名男子大叫「過埋啦」。但吳先生卻沒有冒險,在燈位前停車。對方即時大罵「我同你講嘢,你咩態度?」吳先生回應道:「你話過就過呀?你估大陸咩?」

雙方疑為此結怨,其中一名男子其後質疑吳先生未有展示司機證,並且表露警員身份,要求他停在深水埗警署門外,隨後拿起手提電話聲稱報警。可是,在車上等候十幾分鐘仍未有警員出現,吳先生便自行撥九九九,報案指有兩名男子拒絕下車並自稱警員,數分鐘後終有六名警員從警署出來處理事件。

警員將雙方分開問話後,一名高級警官要求雙方和解。吳先生收取車資及要求抄下警員資料後離開,並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兩名警員,後來投訴警察課勸喻吳和解,他亦只能無奈接受。

豈料三、四個月後,吳先生竟接獲法庭傳票檢控他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以及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吳出庭應訊只承認無展示司機證,但拒認無禮貌一罪。

案件其後轉到沙田法院審理,法官曾指,如果認罪只需罰款八百元,但吳認為自己從沒在該次車程上爆粗,於是堅決否認。吳先生在審訊期間,從兩名警員的口供紙發現極大漏洞,包括行文有九成相似,連寫錯車牌號碼亦竟然一式一樣,但兩名警員是在不同警署落口供,唯一解釋便是懷疑二人夾口供砌生豬肉。

結果案件糾纏十三個月,吳先生共出庭三日半,花了五萬多元律師費,終獲法庭撤銷控罪。但法官卻相信兩名警員沒有夾口供,反而在指控吳先生爆粗的口供上有出入,其中一人沒有提及吳先生說了一句「×你老母」,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才撤銷控罪。

的士團體擬發動遊行
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表示,事件明顯是有警員砌生豬肉,法官一念之仁放生警員,律政司亦沒有採取行動,恐會連累更多人,因此團體計劃於下星期一,到律政司及警察總部遊行抗議。

輪廓口音暴露身份
差館搶槍案 拉豪賭督察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020510...4SLK2JLGA/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及新界北總警區重案組經過六日調查,終於偵破本月三日元朗警署搶警槍案,大批探員昨午在沙田田心村拘捕一名警隊現役高級督察,並在八鄉錦上路兩個地點,起出當日被搶走的警槍、十二發子彈、警察通訊器等物件,並撿獲兩把電槍及一把刀。有消息稱,涉案的高級督察是負資產業主兼嗜賭,欠債數百萬元,警方正調查他搶奪同袍佩槍的目的,不排除他在窮途末路下準備持械犯案。 記者:劉達堯、黃學潤、羅振輝

警務處處長曾蔭培表示,犯案者不但令警隊蒙羞,亦是警隊的公敵。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周梁淑怡對於高級督察涉及搶警槍表示震驚,希望警方徹查向公眾交代。

負責保管警署證物
警方消息稱,被捕的高級督察姓吳,四十二歲,年多前由元朗警署調任田心警署,負責行政支援,其中一項便是負責保管警署內存放的證物。據悉,吳加入警隊二十二年,曾在多個部門任職,包括特遣隊、特別職務隊及刑事偵緝組等,其中他在元朗警署工作多年,對該警署的環境及運作情況非常熟悉。
被捕的高級督察已婚,有一子一女,與妻兒及兄妹同住元朗八鄉吳家村,上址除有兩幢村屋外,更有逾三千呎的花園及農田。據悉,吳多年前曾中過三T及六合彩,並且擁有多個物業,及與人合資做生意,但近年已淪為負資產業主,加上他嗜賭,經常去澳門及上賭船,事發前已欠下數百萬元的債項。
被搶槍舊部下立功
該宗震驚警隊的搶槍案發生於本月三日凌晨四時許,一名戴着電單車頭盔、穿T恤及綠色背心外套、手持利刀的男子闖入元朗警署後門停車場更亭,用刀指嚇二十六歲警員劉偉倫後,搶去他身上的佩槍、十二發子彈、快速上彈器及一具警察通訊器,然後逃去。
警方在調查其間發現案發前九九九報案中心曾收到一個匿名男子電話,稱四名男子在洪水橋附近將四名女子押入草叢,元朗警署曾調動大批警員趕往現場調查,在此期間便發生搶槍案。故調查該案的O記及新界北總區重案組探員,相信案中匪徒使用調虎離山計,調走了警署內的大批人手後才犯案。
而最重要的破案關鍵是,被搶槍的警員劉偉倫在案發時認出疑匪的輪廓及口音似是曾與他在元朗警署共事過的姓吳高級督察,事後安排他翻聽九九九報案中心的錄音帶,認出虛報案件的男子就是吳。
此後,警方翻查案發前元朗警署的車輛出入紀錄,發現吳在案發前曾駕駛一輛萬事得房車出入元朗警署停車場。
警方隨即對吳展開暗中調查,欲追查他是否有同黨及搶奪警槍後是否準備犯案。而俗稱「狗仔隊」的刑事情報科探員連續多日跟蹤後,昨午一時三十分發現吳攜帶一個黑色旅行袋離開田心警署,往附近大牌檔,狗仔隊人員懷疑旅行袋內藏有警槍,立即通知探員及採取拘捕行動,將吳拘捕,但事後發現旅行袋內並無警槍。
荒廢農場起回失槍
與此同時,另一隊荷槍實彈的O記探員則突擊搜查九龍灣企業廣場一公司,但無發現。而新界北總警區重案組則在吳居住的八鄉吳家村一帶展開搜查,最後O記探員將吳押往吳家村一個荒廢農場,起回被搶去的警槍、十二發子彈、快速上彈器、通訊器,及一把刀及兩把電槍。稍後,探員再在錦上路起回一個頭盔、一對手套、一件背心及一個刀盒。昨晚,探員再將吳押返田心警署,核對證物房內的證物,調查是否有證物被人盜去。
助理警務處長任達榮昨天在記者會上表示,警方檢驗後,證實被搶去的警槍未曾使用過,目前正調查疑犯的犯案動機。

警方拘捕涉嫌搶槍的現役警務人員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509229.htm

警方今日(五月九日)在沙田拘捕駐守田心警署的一名四十一歲高級督察,他涉嫌與五月三日在元朗警署大閘更亭搶去一名警員的配槍案件有關。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與新界北總區重案組人員經過抽絲剝繭的調查後,鎖定目標人物,於今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田心邨拘捕該名男子。

  探員其後在錦上路吳家村一個荒廢的農場起回被搶去的警槍、十二發子彈、快速上彈器、通訊器、一把刀及兩把電槍。

  警方初步調查證實被搶警槍未被使用過。

  警方亦在八鄉錦上路起回一個頭盔、一對手套、一件背心及一個刀盒。

  警方現正調查疑犯是否與其他案件有關及其犯案動機。

  警務處助理處長任達榮說:「我們不排除任何一個犯案原因,以及疑犯以搶來的警槍干犯其他案件的可能性。」

  被捕男子現仍被扣查。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號

完

二○○二年五月九日(星期四)

盧偉聰:點解警察做做吓做咗賊 學者批兵變賊好諷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20...2_001.html

香港警務人員去年涉違法被捕多達45人,較前年29人大升55%,社會紛關注警隊質素。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今日(2日)亦稱,很不滿意有關情況,「我哋警察嚟㗎嘛,點解做做吓做咗賊呢?我好唔滿意!」他強調,絕不姑息違法分子,有問題就需要作出紀律處分。有學者認為,盧偉聰的言論令市民對警隊失去信心,「係咪兵即係賊,賊即係兵?」令人感到好諷刺;又指盧應找出「兵變賊」的原因,對症下藥,而非「離地」舉行甚麼徵文比賽。

盧偉聰今日出席電台節目,被問到去年警員被捕人數上升,他坦言感到傷心和痛心,指警隊接近九成九的同事均盡力為市民服務,事件令同事辛苦做出來的成績被打折扣。盧稱,絕不姑息違法分子,會在警員訓練中加強誠信元素,令同事明白警隊是專業、廉潔及高效,切勿以身試法;至於有關誠信訓練包括設立不恰當行為介入指引,又會舉辦徵文比賽等活動喚醒警員的榮譽感。

談到被捕者的身份時,盧表示,每年被捕的人數約有3萬名,警方從不會就職業分類,但當有警員犯案,警隊便會主動公布,希望以公開及透明方法處理案件,他不擔心市民的批評,如果有問題就需要作出紀律處分。 

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進修學院講師陳偉強表示,盧偉聰的言論似是作事實的陳述,「係咪兵即係賊,賊即係兵?」令市民對警隊失去信心,好諷刺。至於盧指被捕警員只屬少數,陳質疑「點解佢(盧)唔諗下警隊出咗咩問題?」應研究是否於招聘時出事,而警員入職後濫權,知法犯法,又是否獲上司包庇,如同保護傘?」

陳又指,盧以為舉行徵文比賽這類軟性方法,便可喚醒警員的榮譽感是「離地、後知後覺、捉錯用神」,現時要做的是加強紀律處分,防止再有警員墮進法網。

另外,盧偉聰指香港去年治安持續改善,整體罪案共5.4萬多宗,較前年下跌3.2%,是1974年以來新低,惟騙案較前年上升18%,達8300多宗,不少是網上騙案,特別是網上情緣騙案,受害人大都是有學歷、懂英語、有良好職業的女性,呼籲市民於網上認識朋友不久,不要輕易借出大額金錢,「如果連樣都未見過,就問你拎錢要三思!」

被問到當立法會通過《國歌法》後,警方如何執法?盧偉聰表示,目前討論言之尚早;至於《國歌條例草案》建議檢控時限為2年,盧表示,提出有關建議是因為發現過往有侮辱國歌的行為,一般在大型賽事上出現,涉及的人數眾多,不認為有關做法是秋後算帳。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0-12-21 12: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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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直播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 私隱專員裁定違反條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222.htm

《立場新聞》一名記者去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採訪期間,被一名警員截查,警員將記者的身份證展示在正進行網上直播的攝影機鏡頭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裁定,涉事警員違反《私隱條例》關於個人資料使用的保障資料原則。

警方接納調查報告,認同涉事人員在事件中展示相關記者身份證的行為有不足之處,已作訓斥,亦會參考調查報告進行紀律覆檢。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報告中認為,涉事警員的行為與警員執行截查職務及核實該名記者身份的目的,在當時情況而言,並不一致亦非直接有關,提醒前線警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建議警方考慮修訂《程序手冊》,加入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等。

警方表示,會跟進相關建議,檢討有關政策及指引,加強對人員的培訓,確保各級人員理解並遵從《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警方會繼續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私隱專員:警員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違私隱條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7551

一名警員去年在大埔超級城截查一名記者,並在直播鏡頭前展示記者的身份證,私隱專員公署經調查後,認為涉事警員違反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表調查報告,指涉事警員將該名記者的身份證展示於鏡頭前,與截查職務和核實身份的目的不一致,亦非直接有關,在沒有該記者同意和私隱條例豁免條款不適用下,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

公署提出四項建議,包括建議警務處修訂程序手冊、針對前線警員的截停搜查行動、制定清晰指引,並提醒警務人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

警方指,已訓斥有關人員,會參考調查報告內容,就事件進行紀律覆檢並跟進報告的建議。

被警員展示身份證記者歡迎私隱署報告 指考慮民事索償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7590

20歲學生被控拒捕罪不成立 官稱警員供詞可靠性成疑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223.htm

一名20歲學生去年於將軍澳的警民衝突中,被控兩項拒捕罪,在觀塘裁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不過,基於被告當日無故跟隨眾人奔跑而無合理解釋,遭襲擊卻無查問對方身份,說法違反常理,裁判官不接納被告證供,因此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說,案中兩名警員均未有在書面供詞和記事冊中,記下被告拒捕詳情和重點,可靠性成疑。當中包括其中一名高級警員指,與被告一同跌倒,被告反身推警員,雙方起身後距離相距10呎和3個身位。裁判官質疑,10呎遠超於3個身位,警員亦未有解釋何以兩人起來後相距如此遠。另外,警員接受盤問時屢次回應不記得、不同意,亦未能認出被告衣著,顯示記憶不清晰。另一名警員證供指,在身後緊抱被告時,被告不斷反抗掙扎,用手和手肘推向警員。不過,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上僅有「反抗掙扎」的概括指控,缺乏拒捕詳情,證供可靠成疑,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兩項拒捕罪名不成立。

案發去年9月21日,大批市民聚集在將軍澳唐德街將軍澳廣場外,並發生警民衝突,期間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快走後,跟著眾人跑,其後被人攔腰抱住壓在地上,他之後被控抗拒兩名警方人員正當執行職務。


男警認狎多名未成年女童 保釋期間仍再犯 須還押候懲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1...2_001.html

法庭:性侵5女童淫警候懲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74.html

休班警認性侵多名女童 包括曾與1女童公園站著性交 認罪候判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9%E5%88%A4

男子涉冒警發布不雅照片及影片被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59

反修例風波後投考輔警人數上升 增幅以中年人為主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8117

高等法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48
市民及記協就警員不展示編號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並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法庭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判辭又指,現有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處理對警方的投訴。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為警隊的一部份,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故此認為投訴警察課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又指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青年新政梁頌恆、去年612眼部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魯湛思、陳恭信、吳康聯以及記協。

法官: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59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他指政府要有一個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受害人對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他又指,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者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周家明認為,政府有積極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有效地調查並容許受害人可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他指出,警員身份識別的制度不可單在警隊內部完成。

法官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0-12-28 15: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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