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2021, 01:47 PM
company search 公司查冊, land search 土地查冊, license plate search 查冊車牌
港台編導蔡玉玲涉虛假陳述查冊車牌案表證成立 下月裁決
https://news.tvb.com/local/605b1bb934b03...1%E6%B1%BA
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控虛假陳述查冊車牌案,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下月22日裁決。蔡玉玲獲准保釋。
蔡玉玲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她在庭上否認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
控方之後讀出雙方同意的案情,提到蔡玉玲去年5月及6月透過運輸署網頁,兩次申請同一車牌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並均以「其他有關交通事宜」為申請理由,之後透過資料數次聯絡車主,並就前年「721」事件等查詢。
控方之後亦讀出一名運輸署行政主任的書面供詞,提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時,申請人有三個選項,若不剔選項則不獲處理,申請人亦須確認明白和作出聲明。
辯方則指,蔡玉玲查冊目的與交通運輸有關,車輛當日在道路上行駛,用以運輸疑似罪犯及武器。蔡玉玲查冊為辨認車輛及其負責人,屬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無可能虛假」。
控方反駁指被告兩次查冊,不只查找車輛登記資料,而是上門到登記地址做訪問及報道,與交通運輸用途無關,屬虛假陳述。
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蔡玉玲亦決定不作供。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指,運輸署署長基於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才有絕對責任提供車主相關資料;如無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則無責任提供。
辯方則指「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是籠統用詞,不止於技術上與交通及運輸相關的訴訟程序,舉例破產、離婚等程序亦可藉查冊核實車主身份。
案件原訂預留兩天審理,但控辯雙方未有傳召證人作供,結果縮短至一日內完成審訊。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押後至下月22日作出裁決。
蔡玉玲被控查冊時作虛假陳述罪成 罰款6000元
https://www.881903.com/news/local/2388400
採訪查冊車牌罪成罰款6千 蔡玉玲稱判決針對整個行業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2.htm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採訪查冊車牌資料,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判罰款6000元。
蔡玉玲聞判後落淚,表示不認同判決,形容結果令人傷心難受,裁決不單是針對她本人,亦是整個行業,她需時考慮是否上訴,又呼籲新聞界同業,繼續履行天職,不要放棄。
湯家驊稱查冊限制已成法例 傳媒應尊重及沒有特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3.htm
湯家驊:若修例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32150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在現行法律下傳媒沒有任何途徑進行車輛查冊,建議若修例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湯家驊:「若由傳媒本身未必由個別的記者申請會否比較好,會否可信力會較高、追查濫用情況會否較高。現時申請若個人身分,以運輸署的角度,他們沒有辦法印證那些人是否真的適用於合法、合理及新聞工作的用途。」
他認為判辭指傳媒可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實際上並不可行,若運輸署隨時都可豁免法律規定的限制,法律便失去意義,酌情權只可用於非常特殊的情況,不適用於一般採訪工作。
美國務院對蔡玉玲被定罪深感失望 歐盟指新聞自由非理所當然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7%84%B6
蔡玉玲罪成 陳文敏指判詞無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3.htm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為採訪查冊車牌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6千元。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判詞沒有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的關注,非常狹隘,完全忽略憲法層面的要求。他指,《道路交通條例》要符合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要求,但卻完全沒有處理。
陳文敏強調,傳媒查冊對公眾利益是重要的調查,但政府只是將提出問題的人刑事檢控及判刑。他說,人權法案說明,所有法例均要符合人權法,其中第16條,保障新聞自由及索取資料的權利,《基本法》亦保障新聞自由,但法官的解釋似乎完全偏側於保障私隱,沒有考慮人權法要保障公眾利益的要求,失去答辯理由,條例本身就是有問題。
被問到有何建議給予蔡玉玲,陳文敏表示要尊重當事人的決定,因為法律程序相當折騰,但他認同,案件牽涉公眾利益,不應停留在裁判法院這個層次,如提出司法覆核,觸及的範圍可以闊一些。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5-4 14:05 編輯 ]
港台編導蔡玉玲涉虛假陳述查冊車牌案表證成立 下月裁決
https://news.tvb.com/local/605b1bb934b03...1%E6%B1%BA
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控虛假陳述查冊車牌案,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下月22日裁決。蔡玉玲獲准保釋。
蔡玉玲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她在庭上否認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
控方之後讀出雙方同意的案情,提到蔡玉玲去年5月及6月透過運輸署網頁,兩次申請同一車牌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並均以「其他有關交通事宜」為申請理由,之後透過資料數次聯絡車主,並就前年「721」事件等查詢。
控方之後亦讀出一名運輸署行政主任的書面供詞,提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時,申請人有三個選項,若不剔選項則不獲處理,申請人亦須確認明白和作出聲明。
辯方則指,蔡玉玲查冊目的與交通運輸有關,車輛當日在道路上行駛,用以運輸疑似罪犯及武器。蔡玉玲查冊為辨認車輛及其負責人,屬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無可能虛假」。
控方反駁指被告兩次查冊,不只查找車輛登記資料,而是上門到登記地址做訪問及報道,與交通運輸用途無關,屬虛假陳述。
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蔡玉玲亦決定不作供。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指,運輸署署長基於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才有絕對責任提供車主相關資料;如無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則無責任提供。
辯方則指「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是籠統用詞,不止於技術上與交通及運輸相關的訴訟程序,舉例破產、離婚等程序亦可藉查冊核實車主身份。
案件原訂預留兩天審理,但控辯雙方未有傳召證人作供,結果縮短至一日內完成審訊。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押後至下月22日作出裁決。
蔡玉玲被控查冊時作虛假陳述罪成 罰款6000元
https://www.881903.com/news/local/2388400
採訪查冊車牌罪成罰款6千 蔡玉玲稱判決針對整個行業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2.htm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採訪查冊車牌資料,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判罰款6000元。
蔡玉玲聞判後落淚,表示不認同判決,形容結果令人傷心難受,裁決不單是針對她本人,亦是整個行業,她需時考慮是否上訴,又呼籲新聞界同業,繼續履行天職,不要放棄。
湯家驊稱查冊限制已成法例 傳媒應尊重及沒有特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3.htm
湯家驊:若修例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32150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在現行法律下傳媒沒有任何途徑進行車輛查冊,建議若修例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湯家驊:「若由傳媒本身未必由個別的記者申請會否比較好,會否可信力會較高、追查濫用情況會否較高。現時申請若個人身分,以運輸署的角度,他們沒有辦法印證那些人是否真的適用於合法、合理及新聞工作的用途。」
他認為判辭指傳媒可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實際上並不可行,若運輸署隨時都可豁免法律規定的限制,法律便失去意義,酌情權只可用於非常特殊的情況,不適用於一般採訪工作。
美國務院對蔡玉玲被定罪深感失望 歐盟指新聞自由非理所當然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7%84%B6
蔡玉玲罪成 陳文敏指判詞無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3.htm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為採訪查冊車牌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6千元。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判詞沒有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的關注,非常狹隘,完全忽略憲法層面的要求。他指,《道路交通條例》要符合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的要求,但卻完全沒有處理。
陳文敏強調,傳媒查冊對公眾利益是重要的調查,但政府只是將提出問題的人刑事檢控及判刑。他說,人權法案說明,所有法例均要符合人權法,其中第16條,保障新聞自由及索取資料的權利,《基本法》亦保障新聞自由,但法官的解釋似乎完全偏側於保障私隱,沒有考慮人權法要保障公眾利益的要求,失去答辯理由,條例本身就是有問題。
被問到有何建議給予蔡玉玲,陳文敏表示要尊重當事人的決定,因為法律程序相當折騰,但他認同,案件牽涉公眾利益,不應停留在裁判法院這個層次,如提出司法覆核,觸及的範圍可以闊一些。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5-4 14:0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