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斯」與助手被控洗黑錢 辯方:被告戶口遭凍結 無法支付法援分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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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0 網台主持人「傑斯」(原名尹耀昇)被指在節目引起他人憎恨、蔑視中港政府,被控串謀作具意圖煽動行為等 10 罪,包括兩項與女助手利寶麗同時被控的洗黑錢罪,今(12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代表利寶麗大律師指,其兩個銀行戶口被凍結,無法支付法援相關費用;控方回應指會就此索取意見。法官胡雅文將案件押至 12 月 23 日再訊,「傑斯」繼續還押,利以原有條件保釋。
尹耀昇坐在犯人欄,不時望向旁聽席,把手放在胸前及點頭示意。他離庭時多人揮手,大叫「保重斯叔!」。
案件今日再訊,由法官胡雅文處理。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代表傑斯的大律師表示他早前獲批法援;代表女被告利寶麗、大律師石書銘則指她原本申請法援,惟因其財產被凍結,包括兩個銀行戶口,故未能支付法援「分擔費」。
辯方強調,沒有證據顯示其中一個戶口與本案有關,控方表示要先索取意見,法官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12 月 23 日再訊,「傑斯」繼續還押,利寶麗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尹耀昇(52 歲)被控一項串謀作具意圖煽動行為罪、4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的交替控罪。他亦另被控 5 項共涉逾 1100 萬元的洗黑錢罪,當中兩項是與他的助手利寶麗(51 歲)同時被控。
案件編號:DCCC615/2021
港府擬禁刑事案自選律師等 暴動被告:差律師或增入罪機會 郭卓堅:寧可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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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在下午 6 時 50 分更新,補充政府文件內容)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針對刑事案件,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至於民事案及司法覆核案,則建議限制每名大狀可接下的案件數目。「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指,司法覆核限律師案件數目,是扼殺了人民對政府表達不滿的空間,又指自己很可能被迫找不熟悉案件的律師負責,甚至要找親政府立場的律師。如果最後如此,他寧可不覆核。
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則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被剝奪,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又反問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援署,怎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限制大狀每年接最多 3 宗法援覆核案
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工作,有關工作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政府提出,擬限制每名大狀每年可接 3宗司法覆核涉及法援的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法律援助署指出,在 2020 年委派的 87 宗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中,有 82 宗由 15 名律師( 佔所有符合資格律師的 8.5%)及 37 名大律師( 佔所有符合資格大律師的 16%)處理,因此令人認爲有關案件高度集中由這些律師及大律師接辦 。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去年因無法負擔訟費破產,但仍依靠法援繼續就民生議題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不同政策,他亦曾在 2017 年 6 月曾因被指濫用法援服務,被法援署拒絕受理未來三年的司法覆核法援申請。
郭卓堅:扼殺人民對政府表達不滿的空間
上訴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左)
他形容今次改革,扼殺了人民對政府表達不滿的空間,又指 1970 年代成立法律援助制度,用意是希望人人有平等法律權利,反問當時已入政府的特首林鄭月娥,「而家咁仲有咩公義?」
他表示,目前尚有一宗丁權終審上訴,上週一亦再入紙,就原居民不用交差餉申請司法覆核,暫未知道能否獲批法援。他指自己每次提覆核,都會因應案件不同性質,揀選合適的法援律師,例如土地案件,會找熟悉土地法的律師、憲法爭議則找熟悉憲法的律師。若日後進一步限制律師可接的案件宗數,就等同很多病人想找同一位骨科醫生診症,但醫生只可接 5 名病人。郭卓堅認為,「睇醫生緊係揀睇開嗰個」,若自己不幸成了第 6 名病人,就只能退而求其次。
郭卓堅又擔心,每名律師可接案件的上限進一步調低,申請人會否被迫選擇親政府立場的律師,「你派個何君堯俾我,點信得過?輸咗一定賴你。」他直言如不能自選律師,寧願放棄覆核。
暴動案被告:律師水平低或令入罪機會增加
政府又建議,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人日後將不能自行選擇代表律師。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沒有,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反問「我點可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他慨嘆,受影響的被告只能「硬食」,指「好律師」雖然未必可以幫被告脫罪,但一個「差律師」,若「捉到鹿唔識脫角」、細節位「甩碌」,可以令被告入罪機會增加;或可能在求情時表現遜色,影響被告刑期。
非法集結被告:會有好多阻滯
另一名因涉反修例示威被控非法集結、案件正待區域法院審訊的陳小姐(化名)也向《立場》表示,對政府擬限制申請法援只能由署方指派律師表示憂慮。陳小姐形容,被告與律師之間講求信任,例如律師對案情的專業判斷、分析,作出的法律建議,如果被告無法自行揀選可信的律師,「會有好多阻滯」。
區域法院(圖片素材來源:政府新聞處)
她指出,即使是現行法援制度,亦非被告指派任何律師均可獲批准,法援署有最終決定權,包括會視乎該律師是否符合被指派的資格,及該律師是否已達接手法援案件的數目上限。
陳小姐又指,應付司法程序費用高昂,堂費一堂動輒幾千元,更要同時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價錢之高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就算我有一份全職,都根本無可能負擔到。」
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工作,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20 宗減至 15 宗,事務律師則由 35 宗減至 30 宗,當中涉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每年可接下最多 3 宗相關案件,事務律師則最多 5 宗;法援署將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
【法援改革】法援律師:禁自選律師或違基本法 梁家傑:憂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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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今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另見報道)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法律援助條例》於 1966 年通過,除襲擊和毆打案件外,法援計劃涵蓋幾乎所有在合議庭、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至 1978 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再擴大至刑事法援範圍,所有於地方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均列入法援範圍。
法援律師:不排除違反基本法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梁家傑:憂慮或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接受《立場》訪問時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惟須待機制落實推行後,再審視會否出現至「如果你(被告)係手足,我派個藍(律師)嘅」的問題。
行政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則在商台指出,他相信大狀、律師專業,不會受政治立場受影響。他又指,如果有人被人懷疑不中立處理,法援制度就應該不選用那些大狀。
法援署曾表明「充分尊重」申請人提名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申請分為民事及刑事案件,民事案申請人須先接受資產及案情審查,署方會查詢申請人的財產和收入等,以評審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通過審查後,申請人可依據《法援條例》第 13 條,於《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自行提名律師。至於刑事案的法援程序與民事相若,但刑事初審案件則無需接受案情審查。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律師名冊受年資、案件經驗規範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例如在在民事案件方面,律師過去 3 年需要在醫療疏忽、專業疏忽,以及與政府行政或憲法(包括人權法案)有關的案件方面,至少曾處理 5 宗有關案件。
而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由於現時每名律師每年可接納法援案件數量均有上限,例如負責民事及刑事案的大律師一年不可以處理分別超過 20 及 25 宗案件。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
【法援改革】陳文敏:法援署一直有權決定律師 根本無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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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日(22 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另見報道)。港大法律學院公法客座教授陳文敏向《立場新聞》表示,現行法援制度下,不論民事或刑事案,申請人只可以「建議」代表律師,最後決定權仍在法援署,認為「根本無須修改」制度。他補充指,以往有申請人動輒要求資深大律師代表,但法援署會根據案情實際需要作決定。
對於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陳文敏質疑,署方將如何界定為「一件案件」,他舉例指「假如同一案件涉及多名人士,那算是一件還是多件案件?」他補充,由同一律師代表同一宗案件,能夠省掉不少相同的準備。
民事案方面,政府建議下調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由 20 宗減到 15 宗,律師則由 35 宗減到 30 宗,當中的司法覆核案亦增設限額。
他指,現時並非所有律師事務所均願意接受法援案件,因法援處付款的程序複雜冗長;雖然照目前減少案件的數目,影響不算太大,但陳文敏預料,假若限額再一步大幅減少,將很難培養有專長經驗的律師,最終只會影響普通法的發展和司法質素。
陳文敏質疑如何界定為「一宗案件」
陳文敏形容,民事法的範圍相當廣泛,「就如專科醫生中有不同的專科,民事法亦分門別類,等如你不會請一名耳鼻喉專科醫生給你做心臟搭橋手術」,擅長不同領域的大律師可能為數不多,質疑勉強限制一定數目的案件未必最符合公眾利益,反而交由有經驗的律師處理,時間較快且質素較有保証。他續稱,尤其以較高層法院的案件更為重要,當中律師的辯論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法院的判決將成為普通法的一部分,長遠牽涉到公眾利益。
他又強調,法援署的首要責任是尋找適合和具足夠經驗的律師,而非「平均分配資源」。翻查資料,署方亦曾表明,不會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律師,而是會考慮律師的經驗和專長,以及案件類別和複雜程度。
戴大為:似針對替政治抗爭者辯護的律師
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昨日接受《立場》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的選擇權,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另見報道)
《明報》今日引述前港大法律系教授戴大為指,假如法援受助人無法選擇心儀律師,只能接受類似內地「官派律師」的法律代表,整套方案似乎「針對替政治抗爭者辯護的律師」。戴大為亦指,不少律師均有專攻的案件範疇,擔心法援署隨機委派經驗不足的律師,會影響被告的權益。
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昨日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二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