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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 港 人 內 地 包 二 奶 被 罰 個 案
#1
包 二 奶
賠 妻 150 萬 兼 坐 監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 ... 866&art_id=10601633

【 本 報 訊 】 一 名 港 人 因 在 內 地 包 二 奶 被 捕 , 遭 扣 押 3 個 多 月 後 , 昨 日 在 深 圳 龍 崗 人 民 法 院 首 次 出 庭 應 訊 , 他 承 認 全 部 控 罪 , 但 無 法 支 付 其 髮 妻 提 出 的 150 萬 元 賠 償 費 用 。 被 告 妻 子 在 庭 上 全 程 淚 眼 斥 責 丈 夫 拋 妻 棄 子 及 包 二 奶 的 無 良 行 為 , 並 透 露 20 多 年 來 夫 妻 共 同 創 業 的 艱 辛 , 但 落 得 如 今 家 破 人 亡 的 悲 慘 下 場 , 審 判 長 指 被 告 既 無 力 補 償 妻 子 損 失 , 只 得 擇 日 再 行 宣 判 , 被 告 還 柙 看 管 。

被 告 今 次 因 包 二 奶 而 觸 犯 內 地 刑 法 258 條 〈 重 婚 罪 〉 , 還 須 面 臨 2 年 以 下 的 監 禁 刑 期 。

被 告 港 男 施 長 城 , 45 歲 , 祖 籍 福 建 ; 原 告 人 是 被 告 的 妻 子 鄧 麗 瓊 ( 47 歲 ) , 香 港 出 生 , 兩 人 於 1988 年 在 香 港 沙 田 婚 姻 註 冊 處 結 婚 , 至 今 育 有 一 名 18 歲 讀 中 七 的 兒 子 。

兩 人 如 今 落 得 對 簿 公 堂 的 境 地 , 得 從 07 年 9 月 19 日 施 長 城 被 深 圳 龍 崗 區 新 城 派 出 所 拘 捕 一 事 說 起 。

原 來 就 在 新 城 派 出 所 拘 捕 施 長 城 之 前 多 日 , 施 妻 鄧 麗 瓊 已 與 數 名 姊 妹 , 暗 中 結 伴 往 施 長 城 與 二 奶 柏 斐 在 深 圳 布 吉 的 愛 巢 附 近 埋 伏 , 終 於 查 出 其 丈 夫 與 二 奶 平 日 出 入 的 行 蹤 。 事 發 的 9 月 19 日 , 鄧 麗 瓊 發 現 丈 夫 與 二 奶 及 二 奶 所 生 的 小 兒 子 , 驅 車 往 布 吉 公 園 , 二 奶 與 兒 子 下 車 後 往 公 園 玩 耍 , 施 則 在 車 內 休 息 , 鄧 麗 瓊 認 為 時 機 成 熟 , 遂 多 次 向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局 長 李 鋒 通 報 , 李 鋒 接 報 後 安 排 民 警 前 往 現 場 拘 捕 施 長 城 。

施 長 城 遭 囚 禁 逾 百 天 , 龍 崗 區 人 民 法 院 昨 午 3 時 開 審 , 在 短 短 40 分 鐘 的 訴 訟 中 , 鄧 麗 瓊 一 直 哭 個 不 停 , 不 斷 重 複 施 是 「 賤 人 」 , 激 動 時 連 鼻 涕 也 流 下 。 旁 聽 席 上 除 了 香 港 記 者 , 就 只 有 鄧 的 三 名 親 友 及 18 歲 兒 子 。

母 子 相 依   借 錢 治 病

施 長 城 散 庭 時 欲 與 兒 子 道 別 , 卻 被 指 斥 罪 有 應 得 , 施 即 舉 起 雙 手 怒 吼 : 「 你 大 個 就 知 道 。 」 其 妻 在 旁 一 直 流 淚 。

施 與 鄧 18 年 婚 姻 面 臨 崩 潰 , 鄧 昨 在 庭 上 指 , 兩 人 還 欠 銀 行 90 萬 元 貸 款 、 多 年 來 因 被 施 折 磨 而 弄 至 身 體 傷 殘 不 堪 ( 包 括 心 臟 病 、 子 宮 內 膜 移 位 及 腎 結 石 ) , 醫 療 費 用 保 守 須 50 萬 、 另 外 是 近 年 須 向 親 友 借 貸 及 使 用 卡 數 達 10 萬 元 , 合 共 150 萬 元 , 但 施 向 審 判 長 稱 : 「 我 願 意 畀 , 但 我 冇 錢 , 點 賠 ? 」 審 判 長 見 賠 償 事 宜 暫 沒 法 解 決 , 只 得 將 案 件 擇 日 再 行 審 理 及 宣 判 施 的 刑 期 。

鄧 麗 瓊 憶 述 , 丈 夫 於 1982 年 來 港 生 活 , 當 時 他 19 歲 。 至 1986 年 , 從 事 車 衣 工 人 的 鄧 麗 瓊 與 施 長 城 在 工 廠 認 識 , 迅 即 在 1988 年 結 婚 及 自 組 公 司 , 成 立 一 間 「 麗 城 製 衣 廠 」 ( 麗 城 是 兩 人 名 字 各 取 一 字 而 成 ) , 同 年 誕 下 一 子 。 豈 料 施 婚 後 已 開 始 鬼 混 , 與 車 衣 女 工 、 保 險 女 經 紀 等 均 有 曖 昧 關 係 。 施 每 次 被 妻 子 識 破 , 每 次 都 低 頭 認 錯 。
至 1989 年 , 香 港 製 衣 業 不 景 氣 , 「 麗 城 」 遷 往 東 莞 石 龍 鎮 經 營 , 施 期 時 被 妻 子 發 現 包 養 一 名 20 歲 女 子 劉 × 燕 , 鄧 指 施 不 但 不 給 家 用 , 還 經 常 拿 取 家 中 首 飾 變 賣 , 每 次 回 家 都 向 她 虐 打 , 鄧 有 次 被 毆 至 住 院 三 日 , 施 對 兒 子 關 係 亦 不 甚 佳 , 曾 揚 言 : 「 仔 是 你 生 , 殺 也 好 賣 也 好 , 不 關 我 事 ! 」

信 風 水 師   不 敢 離 婚
事 隔 數 年 夫 妻 關 係 沒 有 改 善 , 但 兩 人 卻 於 96 年 合 資 購 入 一 間 160 萬 元 的 單 位 , 每 月 供 款 萬 餘 元 , 未 幾 經 歷 金 融 風 暴 , 施 的 工 廠 經 營 不 善 倒 閉 , 他 趕 返 家 中 求 妻 子 原 諒 , 而 鄧 亦 原 宥 了 施 。 兩 人 後 來 往 深 圳 龍 崗 五 聯 區 再 開 製 衣 廠 。 鄧 以 為 丈 夫 這 次 浪 子 回 頭 , 豈 料 他 於 02 年 搭 上 20 歲 湖 南 女 子 柏 斐 , 柏 斐 並 於 03 年 及 05 年 為 施 生 下 一 女 一 子 。 最 令 鄧 不 滿 的 是 , 05 年 兒 子 16 歲 生 日 行 成 人 禮 那 天 ( 福 建 習 俗 ) , 施 竟 往 醫 院 陪 二 奶 生 子 , 不 肯 回 家 。

鄧 表 示 , 知 道 施 非 常 迷 信 風 水 , 曾 有 風 水 師 向 他 稱 , 不 管 在 外 怎 麼 玩 , 就 是 不 能 離 婚 , 否 則 他 會 一 無 所 有 , 故 一 直 不 願 與 妻 離 婚 。 鄧 忍 無 可 忍 , 終 與 姊 妹 北 上 埋 伏 捉 姦 。

港 商 婚 變 包 二 奶 經 過

1986 年
港 商 施 長 城 在 港 開 設 成 衣 山 寨 廠 時 , 邂 逅 車 衣 女 工 鄧 麗 瓊 , 結 成 夫 婦

1989 年
廠 房 搬 至 東 莞 生 意 越 做 越 大 , 同 年 誕 下 一 子 ; 當 時 施 已 被 指 經 常 在 外 花 天 酒 地 , 但 妻 子 相 信 丈 夫 只 是 應 酬 未 有 責 怪

1990 年
施 與 20 歲 姓 劉 女 子 在 東 莞 同 居 , 妻 獲 悉 找 劉 女 交 涉 , 反 被 丈 夫 怪 責 及 打 傷 , 鄧 提 出 離 婚 , 施 哀 求 發 誓 不 再 搞 女 人 , 鄧 婦 為 保 家 庭 應 允 , 但 施 不 久 又 故 態 復 萌

2002 年
施 與 20 歲 柏 斐 湖 南 女 子 同 居 及 誕 下 兩 子 女 , 妻 其 後 揭 事 件 多 次 與 丈 夫 交 涉 , 但 不 獲 理 會

2006 年
妻 向 深 圳 公 安 舉 報 其 夫 包 二 奶 , 惟 公 安 多 次 找 施 不 獲 , 鄧 遂 安 排 兩 親 友 在 二 奶 住 處 及 其 夫 經 營 的 網 吧 外 守 候

2007 年 9 月 19 日
鄧 婦 與 數 名 姊 妹 發 現 施 駕 車 載 二 奶 及 小 兒 子 至 布 吉 公 園 玩 , 即 通 知 公 安 拉 人

昨 日
施 被 解 上 法 庭 審 訊 , 妻 索 償 150 萬 元 , 施 承 認 控 罪 被 押 後 再 審

資 料 來 源 : 庭 上 供 詞

近 年 港 人 內 地 包 二 奶 被 罰 個 案

05 年 11 月
75 歲 溫 姓 老 翁 在 珠 海 包 養 較 他 年 輕 50 年 的 二 奶 , 他 與 二 奶 被 香 洲 區 法 院 分 別 被 判 監 半 年 及 1 年

04 年 6 月
姓 吳 港 人 與 二 奶 同 居 於 福 田 區 , 因 重 婚 被 深 圳 市 福 田 法 院 判 處 拘 役 5 個 月

03 年 7 月
42 歲 港 漢 在 深 圳 與 浙 江 女 子 同 居 , 被 深 圳 龍 崗 區 法 院 判 處 入 獄 10 個 月

資 料 來 源 : 《 蘋 果 》 資 料 室

話 你 知
廣 東 新 例 嚴 懲 包 二 奶

根 據 內 地 法 律 , 一 對 男 女 同 居 並 過 家 庭 生 活 , 已 構 成 「 事 實 婚 姻 」 , 如 果 男 女 一 方 已 婚 , 又 或 在 離 婚 之 前 與 另 一 名 異 性 有 事 實 婚 姻 , 即 包 二 奶 , 就 會 構 成 重 婚 罪 , 違 者 可 被 判 兩 年 以 下 拘 役 。

而 廣 東 省 為 加 強 對 包 二 奶 者 的 懲 罰 , 從 去 年 10 月 1 日 起 實 施 「 『 婦 女 權 益 保 障 法 』 辦 法 」 規 定 ,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與 他 人 同 居 , 或 者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與 其 同 居 , 妨 害 一 方 或 者 雙 方 的 婚 姻 家 庭 關 係 ( 即 俗 稱 的 包 二 奶 行 為 ) , 違 者 公 安 機 關 可 根 據 規 定 , 依 法 給 予 行 政 處 罰 ; 構 成 犯 罪 的 , 將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即 授 權 公 安 機 關 直 接 處 罰 包 二 奶 人 士 。

[ 本帖最後由 WongManTaks 於 2008-1-3 16: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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