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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隊長供稱完事後「走佬台灣」 隊員台灣軍訓不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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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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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隊長供稱完事後「走佬台灣」 隊員台灣軍訓不涉槍械
黃振強提及已安排全體隊員,在2019年12月底與同謀者吳智鴻團隊,到台灣接受為期兩周的軍訓。
法新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四(2日)在高等法院續審,續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出庭,供稱自得知涉案炸藥計劃後即與軍師商討,打算讓「屠龍小隊」在完事後「走佬去台灣」。他又提及已安排全體隊員,在2019年12月底與同謀者吳智鴻團隊,到台灣接受為期兩周的軍訓,內容主要涉及體能訓練,並不涉及槍械訓練,因認為擁有良好體能才可較好地使用槍械。

「屠龍小隊」曾到旺角視察 研究使用炸藥

黃振強續出庭接受控方主問,就2019年11月底,他曾到旺角朗豪坊視察,控方在庭上播放其手機中Telegram群組的錄音訊息,顯示被告張俊富稱該地有很多高樓大廈,很易炸到不關事的人,黃則回覆稱「我哋嘅目標係炸到『狗』咋嘛,炸到最X多嘅狗,我唔X理其他人㗎喇」。黃表示,當時不斷找適合使用吳智鴻團隊的20公斤炸藥之地方,望向吳給予建議,但最後涉案地點由吳揀選。

黃又向控方確認,在2019年11月至12月8日期間,「屠龍小隊」所使用的Telegram私人群組「滅龍」中所提及的炸彈,僅限於由吳智鴻團隊準備的20公斤炸藥,又指以其所知,直至他被拘捕,涉及本案的軍火都跟吳智鴻有關,並指吳智鴻於12月3日才通知「屠龍」,打算於12月8日實行涉案計劃;又指他曾提及吳智鴻會向「屠龍小隊」提供10塊防彈板,當時曾通知吳,著他安排於12月6日晚上8時多送貨到「屠龍」位於荃灣「致利工業大廈」的倉庫,黃就安排隊員、被告張俊富負責接貨。

已與台灣當地負責人接洽軍訓事宜

控方另問及黃振強及後曾與「屠龍小隊」的軍師林銘晧在Telegram談及,計劃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附近使用炸藥,惟林指「一日未搞掂走佬plan都未有得用」;黃解釋,林銘晧原建議當日遊行使用炸彈,並提出到附近「踩線」,而自從他得知吳智鴻計劃跟「屠龍」合作使用20公斤炸藥後,便與林銘晧部署潛逃計劃,但當時未定好計劃,故林指未能使用炸藥。黃續指,「屠龍」隊員、被告嚴文謙於12月1日遊行當日身在韓國,由於他跟嚴較有默契,如嚴不在港,他沒安全感及認為行動風險較高,最終決定取消在12月1日的行動,「屠龍」當日亦沒有參與示威。

控方就問黃在得悉涉案計劃前,「屠龍」曾否討論「走佬」;黃指過去使用「走佬」字眼,意思是「屠龍」完成行動後離開示威現場,但在得知涉案計劃後,「走佬」是指他打算帶整個「屠龍小隊」離開香港。控方關注李家田曾於2019年12月1日在「滅龍」群組發訊息,問及關於台灣的計劃,當時林銘晧回覆稱「好似係一路train一路玩」;黃指他原打算在實行涉案計劃後,安排「屠龍」「走佬去台灣」,並讓全體隊員在同年12月底,跟吳智鴻團隊在台接受為期兩周的軍訓,而群組中發出的檔案,就是軍訓的相關內容,他已與台灣當地負責人接洽軍訓事宜。

接受記者訪問後 隊員開會商討涉案計劃

控方指,當時「屠龍」仍未知道何時實行涉案計劃,為何已計劃12月底在台接受軍訓?黃解釋,當時已知悉計劃「雛形」,故先行部署潛逃行程,就控方引述李家田曾發訊息,問及槍械訓練事宜,黃當時回覆稱使用「眼鏡」(槍械)建基於體能,黃指當時隊員留意到軍訓內容大部分為體能訓練,沒有槍械訓練,因他個人認為,擁有好的體能才可較好地使用槍械。

黃振強又指,「屠龍」全隊於2019年12月5日下午在何文田一會所接受記者訪問,當時為蒙面進行,出席隊員包括程于寶、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他們在訪問後開會,商討配合吳智鴻團隊實行涉案計劃,包括「屠龍」只需引警察到場,又指吳智鴻一方會做的事「我都唔係知曬」,形容「屠龍」跟吳智鴻團隊是「各自做各自嘅嘢」。惟他提及,當時嚴文謙曾表示,擔心別人誤會炸彈和槍為「屠龍」負責。

要求隊員運物資 有人回應指「唔得閒」

黃振強又確認控方所指,於上述同日曾呼籲並非「屠龍」小隊隊員的示威者,以「full gear」參與12月8日的遊行,望「盡量呼籲多人出席」,但相關示威者均不知道涉案計劃。而黃的手機訊息就顯示,他於12月7日曾向其他隊員發訊息,要求在12月8日「淨係黑衫同手套」,不要帶任何工具或武器;黃指因他已安排好裝備及汽油彈等。至於為何當時著負責管理倉庫的張俊富「拎曬啲嘢出嚟,唔洗數住嚟用」,他解釋是因打算實行計劃後便離港,故物資留港沒有意義。

黃振強於12月7日向隊員發訊,要求當日下午6時在荃灣集合「搬嘢」,惟有隊員指要「返工」,亦有隊員表示「唔得閒」,黃當時就回應「乜都唔洗做咩,明知聽日係大嘢,用得你哋幾多時間呀」;黃確認上述對話,而他最終於12月8日清晨6時被捕,當時小隊未有把倉庫的物資拿到位於灣仔展鴻大廈的安全屋。案件周五(3日)料續由控方主問黃振強,涉及與另一被告劉佩凝就「眾籌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控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池煥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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