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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 港澳辦 CCP Liaison Office in HK and overseas - 失踪的老公 - 10-26-2021

中聯辦 CCP Liaison Office in HK and overseas
港澳辦 The Hong Kong and Macau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中央人民政府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 聯絡辦公室

国家机关 疑涉僭建
2011年06月14日
http://archive.am730.com.hk/article-60237

[Image: 130800197693753.jpg][Image: 130799225020313.jpg][Image: 130799225160640.jpg]

僭建風波如火燒連環船,繼立法會議員、政府高官和特首後,國家駐港機關的旗下物業亦疑涉僭建。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位於北角清華街、一幢用作員工宿舍的大廈,其一樓平台懷疑涉及違法僭建大型簷篷。有測量師指,平台僭建簷篷在本港非常普遍,而伸出屋外的結構搭建物,均不屬於豁免審批工程,若沒有入則,即屬違法。
採訪:本報調查組

本報早前接獲投訴指,北角清華街10至16號一樓平台的一組簷篷及鐵架,疑為非法僭建物。記者其後到上址實地調查,發現一樓平台接連外牆位置,疑加建了一幅呈「L」型,約4至5呎深,逾10呎長的大型簷篷,簷篷以粗金屬柱支撐,外貌簇新,相信近年曾經翻新,並設有簷篷排水位及排水管;而支撐該簷篷的4條支柱,亦嵌入平台的地面,非常穩固。簷篷內掛有衣物,並設有數個小型晾衫架,簷篷外的露天空間,則加建了巨型晾衫架,金屬支柱同樣嵌入地台。

未獲屋宇署批准加建
根據由屋宇署查冊網站取得的資料顯示,清華街10至16號一樓平台建築圖則,平台並未有顯示設有大型簷篷或支架,即有關大型簷篷未有向屋宇署申請加建,故疑涉違法僭建。另外,查冊該地段的地契資料顯示,該大廈未有就僭建物,收過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本報其後再就有關資料向屋宇署查證,屋宇署書面回覆指,「有關問題已交由本署有關部門處理」。不過,有附近居民表示,屋宇署在區內監察僭建建築物一向十分嚴格,同區近年就有多幢大廈的平台及天台戶因被屋宇署發現有僭建物而遭警告及被要求拆卸,故對於清華街10至16號平台的疑似僭建物能長期存在亦感詫異。

中聯辦官員持有物業
上址大廈的業主,根據土地註冊處土地登記冊的資料顯示,業主登記名為「新民置業有限公司」(NEWMAN INVEST COMPANY LIMITED),於1987年購入該物業並持有至今,而該公司的4名董事李文澤、梁雄、施紀明及孫忠新,據悉均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中聯辦的部長或高級官員,其中,之前亦有報道指李文澤是中聯辦行政財務部官員,而「新民置業」則曾替中聯辦於07年購入西九龍君匯港一批單位,作員工宿舍之用。

另外,本報記者亦曾前往「新民置業」位於皇后大道西的公司地址查證,發現公司位於住宅大廈之內,單位門面與一般住宅無異,而單位內並沒有職員辦公。有住客則向記者表示,若要聯絡「新民置業」負責人,要到中聯辦,「要搵佢哋搵唔到㗎,搵到你哋都入唔到去㗎喇,喺晒中聯辦入面」,並指該單位沒有職員上班,只作收信件之用。本報曾致電中聯辦查詢有關物業的業權及僭建問題,但未獲回應。

測量師:增加覆蓋面積不獲豁免
測量師何鉅業表示,本港30至40年前建成的單幢式樓宇,平台僭建簷篷非常普遍,因為當時政府的取締僭建政策未出台,加上沒有法團行使公契條款清拆僭建物,令「好多人有樣學樣」。他指,從平台跨建出來的加建物,並且有封頂的規格而言,一定屬於僭建物;而晾衫架並沒有封頂,所以不涉及僭建。

何鉅業指,清華街10至16號的簷篷屬於伸出屋外一類,屬結構搭建物,以及增加了覆蓋面積,所以不屬於豁免工程範圍,業主必須先向屋宇署入則,獲批准才可興建;若沒有申請入則,便屬違法。他又指,業主不可以完成工程後才補辦入則手續,故若單位加建前沒有入則,原則上必須先拆卸,重新入則獲批後,才能合法興建搭建物。

對於政府在今年4月1日起,實行優先取締平台、天台、後巷及天井僭建物的政策,何鉅業則認為,基於有關僭建物的結構良好,相信並非最急切處理的取締目標類別。

議員:事件或令國家尷尬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認為,事件反映國家機構的守法觀念很差,而中聯辦身為國家駐港機構若違法,亦將令國家尷尬。

他指,中聯辦必須遵守本港法律,包括建築條例,所以屋宇署應一視同仁,上門查察僭建物,並依法處理,以彰顯本港的法治精神。


- 失踪的老公 - 10-26-2021

陳方安生:中聯辦「監督權」無中生有
https://www.singpao.com.hk/index.php?fi=news1&id=111916

中聯辦近期「自行釋法」及「僭建權力」,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撰文回應,指出指香港特區內部自行管理行政、立法及司法事宜,但中聯辦及港澳辦近日不斷發稿評論,是高調干預,甚至向「三權施壓之嫌」,違反《基本法》第22條,並斥責中聯辦「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監督權」之說是無中生有,呼籲克制,傷害「一國兩制」。

陳方安生昨天指出,港澳辦與中聯辦(下稱:兩辦)連日來多次發稿,評論立法會內會主席選舉及《禁蒙面法》案上訴、支持警方拘捕民主派人士、指控郭榮鏗議員違法,及對《基本法》第22條新的解釋,這是「兩辦」高調干預,以至有向三權施壓之嫌,違反《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落實一國兩制 第22條關鍵

陳方安生表示,《基本法》第22條是落實「一國兩制」的關鍵條文,清楚約束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無一部門例外,兩辦肯定受《基本法》第22條規管。

回顧2000年1月新華社香港分社易名中聯辦時,國務院發公告,列出中聯辦的5個職能,未有提及對香港有「監督權」,公告並強調,中聯辦及其人員「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中聯辦主任姜恩柱當時稱,中聯辦與香港特區並非隸屬關係,不會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又稱不會成為香港第二個權力中心。

#籲須克制 勿當治港太上皇

陳方安生形容中聯辦「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監督權」之說是無中生有,超越當年中聯辦成立時中央賦予它的職權範圍。她呼籲「兩辦」必須克制,信任特區政府管治團隊及公務員處理香港內部事務,避免予人治港太上皇的觀感,傷害「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 失踪的老公 - 10-26-2021

政府修訂中聯辦非中央在港設立機構 民主派形容政府「跪低」
https://news.tvb.com/local/5e9d2c54335d193954253d3c

政府發新聞稿修訂,指中聯辦並非是《基本法》22條所指,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民主派議員形容政府是「跪低」,指中聯辦無權監督特區政府施政。行會成員湯家驊指中聯辦代表中央,言行不受22條規管。

中聯辦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設立?又是否需要遵守第二十二條?

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回歸前已設立。民主派議員引述國務院2000年1月15日發出的「國函」,通告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2000年1月18日起將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更名為中聯辦。

公民黨新界東議員楊岳橋稱:「裡面清楚列明中聯辦的角色、工作和職責,當中並沒有監督香港特區政府,所以所謂『監督』只是僭建。新華社香港分社既是新聞機構,也是中國國務院屬下一個駐港機構,駐港機構而已,它不是國務院本身,所以同一套邏輯,今天中聯辦必然也只是中央人民政府轄下一個機構、也是轄下一個部門,因此必然受制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翻查這份「國函」列明中聯辦職責,包括聯繫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亦包括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等;亦指明中聯辦及其人員要嚴格遵守《基本法》和當地法律,但其中沒有提及《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2018年回應議員有關中聯辦質詢時,提到中聯辦功能,無講明是否根據22條設立。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明,中聯辦不是根據《基本法》22條設立,當中聯辦代表中央政府發聲時,不受《基本法》22條規管。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中央的言行沒有受22條規管,字面上沒有說中央不可以干預,它是說中央的所屬部門,不可以干預。」

他認為,若社會爭議持續不斷,相信最終要等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但他認為目前沒有必要。


- 失踪的老公 - 10-26-2021

【選民登記追查】中聯辦全幢購入做高層宿舍 大廈無名稱保安嚴密 呂秉權:涉情報收集避人耳目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9%81%B8%E6%B0%91%E7%99%BB%E8%A8%98%E8%BF%BD%E6%9F%A5-%E4%B8%AD%E8%81%AF%E8%BE%A6%E5%85%A8%E5%B9%A2%E8%B3%BC%E5%85%A5%E5%81%9A%E9%AB%98%E5%B1%A4%E5%AE%BF%E8%88%8D-%E5%A4%A7%E5%BB%88%E7%84%A1%E5%90%8D%E7%A8%B1%E4%BF%9D%E5%AE%89%E5%9A%B4%E5%AF%86-%E5%91%82%E7%A7%89%E6%AC%8A-%E6%B6%89%E6%83%85%E5%A0%B1%E6%94%B6%E9%9B%86%E9%81%BF%E4%BA%BA%E8%80%B3%E7%9B%AE

[Image: 20200721-0520copy_RJij8.png]

《立場新聞》記者在查訪有選民登記的中聯辦物業期間,發現由中聯辦全幢持有住宅大廈,多數只有街道及門牌號碼,外牆沒有大廈名稱,即使當區居民亦難以知道大廈來歷;當中西半山蒲飛路 18 號物業全幢物業,住客包括中聯辦行政財務部正副部長等高層。資深中國新聞工作者、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指出,中聯辦涉及特務人員,例如情報收集工作等,因此其大廈管理必須更小心,又認為購入全幢物業避人耳目。

《立場新聞》連日查訪期間,到訪多幢全幢屬於中聯辦或新民置業(中聯辦官員持股的香港註冊公司)的大廈,發現有關大廈十分隱蔽,以「清華街 10-16 號」為例,該大廈外牆只有街道號碼,沒有寫上名稱。


皇后大道西 411 號樂怡軒正門,並無寫上大廈名稱。
「蒲飛路 18 至 24 號」及「皇后大道西 411 號樂怡軒」,同樣亦是全幢由中聯辦或新民置業持有,兩幢大廈同樣沒有任何識別,相信一般同區市民亦難以得悉有關大廈的來歷,且保安亦比一般大廈保安嚴密,陌生人需要登記,甚至要說出找那一個單位,及與該人士有何關係,才可獲准上樓。兩幢物業同樣由國企中國海外物業服務公司,負責管理。

行財部正副部長 居蒲飛路 18 號

據保安向記者指,蒲飛路 18 號至 24 號屬於「高級宿舍」;物業本身是西半山分層豪宅,共有 52 個單位,面積 1200 呎至 2000 餘呎不等 ,由中聯辦 2003 年 2月就以 3.2 億元向上海市政府在香港的窗口企業上海實業購入,距離中聯辦僅數分鐘車程。翻查公司註冊處資料,中聯辦行政財務部部長、身兼新民置業董事陳志斌,以及同為新民董事、行政財務部副部長孫忠新,也居於蒲飛路 18 至 24 號。


蒲飛路 18 號至 24 號(圖中最高一幢)是西半山分層豪宅,共有 52 個單位,面積 1200 呎至 2000 餘呎不等
新民置業另一名董事陳敦洲,則居於皇后大道西 411 號樂怡軒,距離中聯辦僅數百米。陳敦洲在兩年前曾以在文匯報的中聯辦員工專欄撰文,當時自我介紹指來港工作超過 8 年,屬中聯辦行政財務部。

資深中國新聞工作者、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指出,大陸對於隱蔽部門管理類同,大陸很多敏感部門、首長及幹部的宿舍等均是沒有門牌,「出面乜嘢都冇,專登整到好隱蔽,唔留意係會錯過。」他續指,由於中聯辦有隱蔽的工作性質,工作無可避免涉及特務人員,例如情報收集工作等,因此其大廈管理必須更小心。

呂秉權分析,若中聯辦購入全幢物業,「唔想有任何耳目知道佢哋做緊咩嘢,大廈對面盡量唔可以望到過來,唔可以隨便進入屋苑,一定要單邊。」他補充,即使中聯辦僅購入大廈部份單位,如果同樓層有其他人士居住,相信中聯辦亦會以各種方法購入有關單位,以確保其安全。

中聯辦持有至少 757 單位 總值近 34 億

中聯辦近年大舉購買物業,根據香港眾志資料,中聯辦在 2019 年至少購買 20 個住宅單位,合共當時市價約 2 億4753萬元,2017 年亦購買 20 個住宅單位,包括中西區的泓都、高樂花園、昌寧大廈及沙田第一城。

在 2015 年,中聯辦更在全港購入共 63 個單位,是近年之冠,地點包括高樂花園、昌寧大廈、沙田第一城及鉑峯。

高樂花園樓齡約 35 年,參考近期成交,有關的兩個單位大約實用面積大約 334 呎、建築面積大約 442 呎,類近單位成交價近期約逾 700 萬元。至於昌寧大廈的有關單位,類近單位近期成交約逾 500 萬元,實用面積大約 300 呎。

截至去年 2 月,中聯辦在香港至少持有 757 個物業單位,總值接近 34 億。若以「一伙一員工」保守計算,中聯辦至少在港有 722 人;由於不少單位是兩房或以上,若以「一房一員工」(每房間居住一名中聯辦人員)假設計算,則編制超過 1300 人。

選民登記追查系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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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登記追查 · 飲食界】美心拒回覆手執票數 吉野家兩鋪執笠 選舉事務處:失資格仍投票或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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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登記追查.體演文出界】深紅商人社團擁 324 票 較上屆激增七成 手執 8% 選票

【選民登記追查.體演文出界】中聯辦網絡擁至少 30 票 聯合大公文匯佔 21 票 社團用中聯辦物業登記

【選民登記追查】增設重重限制 超法庭禁令 選舉事務處:配合防疫


- 失踪的老公 - 10-27-2021

【西環治港】兩辦被指干預香港事務 港府:中聯辦有權代表中央 就重大事項行監督權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8%A5%BF%E7%92%B0%E6%B2%BB%E6%B8%AF-%E5%85%A9%E8%BE%A6%E8%A2%AB%E6%8C%87%E5%B9%B2%E9%A0%90%E9%A6%99%E6%B8%AF%E4%BA%8B%E5%8B%99-%E6%B8%AF%E5%BA%9C-%E4%B8%AD%E5%8D%80%E8%BE%A6%E6%9C%89%E6%AC%8A%E4%BB%A3%E8%A1%A8%E4%B8%AD%E5%A4%AE-%E5%B0%B1%E9%87%8D%E5%A4%A7%E4%BA%8B%E9%A0%85%E8%A1%8C%E7%9B%A3%E7%9D%A3%E6%AC%8A
[Image: 20200418-12_DlrAQ.png]

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近日點名譴責公民黨郭榮鏗拖延內會主席選舉,可能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民主派質疑兩辦干預香港立法會。中聯辦昨日反駁,兩辦不受基本法 22 條規限;港府今日回應傳媒查詢時,全面接納中聯辦的說法,指內會經過半年達 15 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兩辦對此表達關注和提出意見,無論從憲制、管治和操作層面來說都是理所當然,完全符合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並非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發言人指, 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港府根據《基本法》第 22 條第 2 款設立的 3 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發言人稱,一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 22 條第 3 款遵守香港法律。

中聯辦發言人昨日在公告中指,香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立法權,都來自中央授權,授權者自然有權監督授出的權力;又表示港澳辦和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所以「當然有權」代表中央,就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又指兩辦就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發聲,「正當性、合法性毋庸置疑」,有「少數」本身是法律專業的人,明明了解這個邏輯,但用基本 22 條指責兩辦,「不僅是對基本法的故意曲解,也是對社會民意的刻意誤導」。

【西環治港】新聞稿指兩辦按《基本法》22 條設立 疑與中聯辦公告不符 港府深夜刪相關字句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8%A5%BF%E7%92%B0%E6%B2%BB%E6%B8%AF-%E7%99%BC%E6%96%B0%E8%81%9E%E7%A8%BF%E6%8C%87%E5%85%A9%E8%BE%A6%E6%8C%89-%E5%9F%BA%E6%9C%AC%E6%B3%95-22-%E6%A2%9D%E8%A8%AD%E7%AB%8B-%E8%88%87%E4%B8%AD%E8%81%AF%E8%BE%A6%E5%85%AC%E5%91%8A%E4%B8%8D%E7%AC%A6-%E6%B8%AF%E5%BA%9C%E6%B7%B1%E5%A4%9C%E5%88%AA%E7%9B%B8%E9%97%9C%E5%AD%97%E5%8F%A5

[Image: 20200418-2720copy_InNpv.png]

(01:15 更新報道:港府凌晨再出稿補充)

港府昨晚 ( 18 日) 約 7 時發稿,解釋港澳辦及中聯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委會的言論,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按《基本法》第 22 條設立的機構,獲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又表明兩辦提出意見是「理所當然」。但中聯辦之前曾表示,兩辦不是第 22 條所指,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至昨晚約 11 時半,政府再發修訂稿,刪去稿內有關《基本法》第 22 條的內容。

今日( 19 日)凌晨,政府再發稿補充,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但強調非按《基本法》第 22 條所設立。

政府在下午 7 時發出的原稿,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 22 條第 2 款設立的 3 個機構之一」,而兩辦對立法會內委會未能選出主席表達關注和提出意見,是「理所當然」。

但及後的修訂稿,只留下「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基本法》第 22 條的字眼消失不見。稿件末段本身為「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但在新的稿件只剩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第 22 條的字句同樣被刪去。

凌晨再補充:中聯辦非按《基本法》設立

至今日(19 日)凌晨,政府再發稿補充,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但不是《基本法》第 22 條第 2 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政府又指,外交部特派員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 13 條設立,解放軍則是根據《基本法》第 14 條設立。

[Image: 20200418-3020copy_S5iQU.png]

中聯辦於前日 (17 日) 曾發公告,指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當然有權」代表中央,就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基本法》第 22 條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2017 年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之一的胡國興曾表示欲就《基本法》第 22 條立法,確保「港人治港」不受干預。胡國興最終敗選。

[ 本帖最後由 失踪的老公 於 2021-10-26 19:36 編輯 ]


- 失踪的老公 - 10-27-2021

中聯辦港澳辦被指違基本法干預香港 張建宗:兩辦表達意見「理所當然、天經地義」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4%B8%AD%E8%81%AF%E8%BE%A6%E6%B8%AF%E6%BE%B3%E8%BE%A6%E8%A2%AB%E6%8C%87%E9%81%95%E5%9F%BA%E6%9C%AC%E6%B3%95%E5%B9%B2%E9%A0%90%E9%A6%99%E6%B8%AF-%E5%BC%B5%E5%BB%BA%E5%AE%97-%E5%85%A9%E8%BE%A6%E8%A1%A8%E9%81%94%E6%84%8F%E8%A6%8B-%E7%90%86%E6%89%80%E7%95%B6%E7%84%B6-%E5%A4%A9%E7%B6%93%E5%9C%B0%E7%BE%A9

[Image: 20200417-13_HU4CB.png]

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日前點名譴責公民黨郭榮鏗「政治攬炒」,拖延內會主席選舉,可能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民主派反指兩辦干預香港事務,違反基本法 22 條。中聯辦今日反駁,指兩辦不受基本法 22 條規限,關注和嚴正表態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午回應時強調,兩辦的看法及表達意見,「可以講係理所當然,亦都係天經地義。」他指,從憲制、管治及操作三個層面,兩辦表態及關注絕不構成任何干預,反指有人誤解。

他重申在憲制方面,是中央政府是權香港高度自治,特區作為被授權者有責任對中央負責。而在操作層面上,兩辦作為負責管理香港事務的國家機關,不是一般機關,而是要履行各方面支持,公開表態及關注完全不涉及干預,「實際上佢關注、關心、關懷對香港,是絕對可以理解。」

內會至今未選到主席及副主席,張建宗重申,目前情況是前所未見,絕對不理想,是罔顧公眾利益,不符合市民期望。

張建宗特別提到,有部份議員及社會人士主動邀請外國干預香港,例如制栽香港,或通過法例限制香港發展,是嚴重干預香港施政,「是不折不扣干預,呢啲行為超越《基本法》,亦都超越一國兩制底線,我哋絕對不能接受。」

港澳辦和中聯辦 4 月 13日 發稿批評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及「部分反對派拖延選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主席,行為與「政治攬炒」無異,質疑他們違反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強烈譴責。

中聯辦今日以「答記者問」的方式發出公佈,指中聯辦和港澳辦不受基本法 22 條規限,兩辦關注和嚴正表態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並再次點名批評「郭榮鏗等」濫權拉布,相信特區「有關方面」可以「妥當處理」。


- 失踪的老公 - 10-27-2021

接受陸媒訪問 張建宗:國家作後盾香港定能再出發 望公務員學院猶如中共黨校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8E%A5%E5%8F%97%E9%99%B8%E5%AA%92%E8%A8%AA%E5%95%8F-%E5%BC%B5%E5%BB%BA%E5%AE%97-%E5%9C%8B%E5%AE%B6%E4%BD%9C%E5%BE%8C%E7%9B%BE%E9%A6%99%E6%B8%AF%E5%AE%9A%E8%83%BD%E5%86%8D%E5%87%BA%E7%99%BC-%E6%9C%9B%E5%85%AC%E5%8B%99%E5%93%A1%E5%AD%B8%E9%99%A2%E7%8C%B6%E5%A6%82%E4%B8%AD%E5%85%B1%E9%BB%A8%E6%A0%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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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接受深圳衛視訪問時表示,相信香港能夠在新冠病毒疫情後「再出發」,因為有國家作為後盾,加上香港本身的制度優勢,例如司法獨立、法治等,香港一定能浴火重生。

深圳衛視昨日(8日)播出張建宗專訪,張建宗形容香港是片「福地」,因香港有國家作為後盾,是「得天獨厚」,香港人應該要珍惜。

張建宗又指,香港本身有潛質,有自己的制度優勢和核心價值,是香港成功的要素,包括司法獨立、法治等,香港過去亦曾多次浴火重生。

張表示,香港在疫情後要「再出發」要做好三個領域,第一是香港本身內部要重整、重振香港;第二要是國家的市場和人民;第三就是海外和國際市場,「起飛,一定要三方面一齊起飛。」

4、5年後落成公務員學院 角色如國家行政學院

張又談及,港府多年來一直透過公民教育、學校教育以及公務員培訓三方面推廣《基本法》,他期望公務員學院能於 4、5 年後落成,成為本港猶如國家行政學院的基地,繼續透過不同途徑、多管齊下推廣《基本法》。

國家行政學院又名中共中央黨校,前身為馬克思共產主義學校。根據其網頁介紹,國家行政學院是黨中央培訓全國中級領導幹部和中青年幹部的學校,「是研究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黨的思想理論建設的重要陣地」。


- 失踪的老公 - 10-27-2021

港澳辦中聯辦轟郭榮鏗、評緊急法上訴 大律師公會:易令公眾視為違基本法 籲保持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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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和中聯辦昨日發稿批評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及「部分反對派拖延選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主席,行為與「政治攬炒」無異,質疑他們違反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強烈譴責。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港澳辦及中聯辦評論發表聲明,呼籲兩部門對立法會事務及蒙面法裁決的評論「保持克制」。

大律師公會先引述《基本法》第 22 (1) 條說,「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大律師公會並且說,知悉兩個部門曾經評論指,認同上訴庭推翻《緊急法》違憲的裁決,以及批評立法會現時一些事務。公會認為, 港澳辦,中聯辦及任何中央人民政府所屬的部門,於香港作出公開評論及聲明均為行使其公權的行為。當有關評論或聲明涉及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會容易令公眾將這些評論,視為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一國兩制」原則。

以下為聲明全文: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
港澳辦及中聯辦對香港立法會事務及蒙面法裁決所作評論的聲明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 22 (1) 條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香港大律師公會得悉港澳辦及中聯辦最近公開評論認同上訴庭推翻《緊急法》違憲的 裁決及批評立法會現時一些事務。

港澳辦,中聯辦及任何中央人民政府所屬的部門於香港作出公開評論及聲明均為行使其公權的行為。

當有關評論或聲明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如上述兩項事情) ,容易令公眾將此等評論視為 違反基本法 (包括第22(1)條)所保障的一國兩制 的原則。

香港大律師公會呼籲有關部門就上述事宜保持克制。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20 年 4 月 14 日


- 失踪的老公 - 10-27-2021

中聯辦:「兩辦」不受基本法廿二條限制 可在香港行使監督權 警告議員要為損香港利益「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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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日前點名譴責公民黨郭榮鏗「政治攬炒」,拖延內會主席選舉,可能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民主派反擊,指兩辦干預香港事務,違反基本法 22 條中,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政府依法自行管理事務的規定。中聯辦今日以「答記者問」的方式發出公佈,指中聯辦和港澳辦不受基本法 22 條規限,兩辦關注和嚴正表態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並再次點名批評「郭榮鏗等」濫權拉布,相信特區「有關方面」可以「妥當處理」。

中聯辦發言人在公告中指,香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立法權,都來自中央授權,授權者自然有權監督授出的權力;又表示港澳辦和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所以「當然有權」代表中央,就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又指兩辦就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發聲,「正當性、合法性毋庸置疑」,有「少數」本身是法律專業的人,明明了解這個邏輯,但用基本 22 條指責兩辦,「不僅是對基本法的故意曲解,也是對社會民意的刻意誤導」。

「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當然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系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註並表明嚴正態度。這不僅是履職盡責的需要,也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否則這兩個機構如何推動“一國兩制”在香港貫徹落實?“兩辦”就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發聲,其正當性、合法性毋庸置疑。少數人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完全了解這個邏輯,卻拿第二十二條指責“兩辦”發聲,不僅是對基本法的故意曲解,也是對社會民意的刻意誤導。」(中聯辦公告全文)

再指郭或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相有關方面可依法處理

聲明又再次點名,指「郭榮鏗等」一再惡意拉布,「顯然違背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職責」,中央不能坐視不管,必須過問和監督,又指有反對派議員聲稱,不排除否決第二輪政府防疫基金,這種「為一己政治私利置香港市民人身安全和民生福祉於不顧的惡劣行徑,已經令人“忍無可忍”」。

中聯辦又指,郭榮鏗的職責只是於主持內委會主席選舉,「但他惡意解讀規則,濫用主持權力」,刻意阻礙令內委會半年選不到主席,令內委會停擺,嚴重影響立法會正常運作,阻礙立法會履行職能,重申這些行為已經違反就職時的宣誓,更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相信特區「有關方面」可以依法依規「妥當處理」,確保立法會正常運作。

稱中央從未干預香港法院審判

聲明又提及《路透社》報道,有匿名法官指香港司法受北京干預,中聯辦稱香港回歸以來中央從未干預香港法院審判,如果再有人或媒體惡意炒作這些「毫無事實根據的話題」,就是別有用心,惟恐天下不亂。

中聯辦的公告最後又提到,從政者效忠國家是基本政治倫理,香港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都曾宣誓擁護特區和基本法,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忠誠於國家亦是「必然要求」,但有部分議員「公然勾結外部勢力」,「談何“盡忠職守”,遑論“服務民眾”」,奉勸他們不要再損害香港利益、國家安全,「否則,最終總要為自己的行為“埋單”」。


湯家驊認同中聯辦港澳辦有「監督權」 批港府多次更改新聞稿「非常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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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和中聯辦早前發表言論,點名譴責公民黨郭榮鏗「政治攬炒」,拖延立法會內會主席選舉,可能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惹來兩辦干預香港事務,違反《基本法》22 條的爭議。惟中聯辦回應,兩辦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在香港行使監督權,特區政府亦三度發稿,最終指出中聯辦是中央在港設立機構,但不是《基本法》22 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特區政府短時間內,多次更改中聯辦地位的說法「非常令人失望」,認為問題複雜,當局宜釐清後才發聲明,現時的情況反映特區和中央政府對於《基本法》的理解有「好大分別」,如果想避免爭拗,特區政府不應該發表言論。

稱兩辦有監督權 不能放任

湯家驊今早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重申,兩辦的言論不屬於干預,而且兩辦在行政上有責任監督,不能夠完全放任,不聞不問,本港也難以否定這點,「如果特區政府宣布聽日脫離國家,歸附美國,中央係咪都唔可以干預呢?」現時兩辦發聲不代表香港失去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質疑這類說法太極端。

湯家驊表示,兩辦早前的聲明只是質疑是否有人犯法,「佢唔係話有人犯咗法,指令特區政府拘捕郭榮鏗」,只是一種意見表達,相比起美國表明在特定條件下制裁香港,美國的做法才是干預。湯家驊又指,現時外間將兩辦言論關連到違反《基本法》22 條,並不恰當。

指中聯辦回歸以來有避嫌

湯家驊提到,中聯辦自回歸以來已經盡量避嫌,避免干預香港事務,在日常工作時都自願受《基本法》22 條監管。不過中聯辦除了在香港有聯絡功能之外,也有代表中央的功能,例如在禮節場合如回歸、國慶時,中聯辦就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而且機構係人組成出嚟,都需要代表去講嘢」。對於外間質疑中聯辦干預本港選舉,湯家驊也認為中聯辦只是發揮他的協調和聯絡工作,「佢亦無講明要投邊個邊個」,因此不算干預。

湯家驊又說,早前港澳辦改組時,中聯辦主任也兼任港澳辦副主任,意味中聯辦有需要時,可以代表中央發言,有關職能不受《基本法》22 條規限,他認為現時外間對於《基本法》22 條的爭拗並不必要。

指兩辦發聲對象為建制派 梁美芬不解

湯家驊又認為,現時兩辦發表言論的對象是建制派議員,因為建制派議員似乎對過往半年內會癱瘓似乎並不關心,「事不關己,冇咩事發生」,令中央政府憂慮所以才要發聲。經民聯議員梁美芬後來在同一節目回應,指湯家驊「搞錯」事件,不明白為何他有此想法,指建制派一直為事件「拆局」,多次表達意見。民建聯議員蔣麗芸就指,兩辦是向包括行會成員在內的全港市民發聲,關注內會情況。

[ 本帖最後由 失踪的老公 於 2021-10-26 19:52 編輯 ]


- 失踪的老公 - 10-27-2021

【廿二條風波】陳文敏批中央若扭曲條文 基本法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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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被質疑干預香港事務,違反《基本法》22 條的爭議繼續發酵,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今早在電台節目指,中聯辦網頁早已清楚列明辦公室主要職能,其餘事務應由特區自行管理,而 22 條亦明顯用作規管中聯辦,否則中聯辦在法律上無任何制約,他形容,人大常委會一旦就事件釋法會影響深遠,觀乎中聯辦成立以來的模糊角色,他相信中央政府都未必希望藉釋法釐清。

陳文敏今日亦在報章撰文,表示法律的解釋應以客觀為基礎,不隨政權喜惡而改變。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已經由《基本法》清楚訂明,《基本法》亦授予特區高度自治。如果中央政府認為特首和官員處理失當,可以撤換他們;如果中央想收回下放的權力,亦可以透過修法解決,而非按政治需求隨便改變或扭曲法律,否則《基本法》也「徒具虛殼,名存實亡」。

指中聯辦若不受 22 條所限 即無法可管

陳文敏今早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基本法》22 條當初的設立就是要說服香港人,香港在回歸後實現高度自治,除了國防、外交之外,其他事務就交由特區自行管理,中央各部門不會干預,因此不存在內部事務會被中央監督、規管的說法。陳文敏並指「如果唔係 22 條去規管(中央各部門),就冇其他嘢(規管他們)。」

陳文敏認為,中聯辦和港澳辦早前發表的言論到底是否屬於干預,本來可以在社會上討論,並且將爭論範圍局限在個別事件,「但你一將件事提升到基本法 22 條唔適用(中聯辦),問題就變到好大」,他形容中聯辦做法愚蠢,將問題愈搞愈大。

形容事件愈搞愈大 做法愚蠢

陳文敏又指,回顧後港澳辦的職能,包括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的政策規定,執行《基本法》,故此港澳辦比起中聯辦更加直接處理香港的事務,但現時中聯辦在港角色的工作已經超越其主要職能所需。

對於事件後續發展,陳文敏指中聯辦自成立以來都是角色含糊,期望它能夠「講完就算」,因為一旦人大常委會就事件釋法會影響深遠,「如果中聯辦屬於 22 條規管就容易處理,但如果不屬於,就需要清楚界定功能、程序、限制等。」他認為中央政府都未必想釐清,「講完就咁擺喺埋一邊可能仲好。」

港府三度聲明 證明干預指控

特區政府早前三度發稿,最終指出中聯辦是中央在港設立機構,但不是《基本法》22 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陳文敏認為港府第一份聲明的說法是正確的,因為符合「按照基本法做事」的原則;第二份聲明刪除了「根據《基本法》第 22 條第二款」字眼,陳文敏認為政府也可能因應事件複雜而避談,勉強可以接受;但是第三份聲明的內容就令人感到「可悲」,因為內容已經跟隨中央方向,「跟我講就啱,唔需要理基本法」,令人認為中央干預的指控屬實。

撰文《明報》 批中聯辦言論矛盾

另外,陳文敏今日亦在《明報》撰文,重溫《基本法》22 條和中聯辦成立過程。陳文敏指,22 條第一款條文提及的是「中央各部門」,而不是中聯辦所講的「中央政府各部門,但有些部門除外」,已經相互衝突。中聯辦根據基本法第 22 條第 2 款在港設立辦事處,亦有特區政府的文件佐證,「若中聯辦不是根據第 22 條第 2 款設立辦事處,它的法律依據從何而來?甚至會否成為一個非法機構?」

陳文敏在文章又說,中聯辦是一個聯絡機構,而非實權機構,角色不是處理香港內部事務,「不知何時中聯辦的角色被提升為監督基本法在香港實施,並且可以直接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這會否越俎代庖,連港澳辦的工作也給它取締了?」他並說,如果中聯辦具備監督權力,「那是否意味中聯辦是凌駕特區政府之上的機構,可以隨時在香港指指點點,成為特區的統領部門?」陳文敏直指,中聯辦的解釋不符合基本法的目的和原意。

強調中央政府必須遵守《基本法》

陳文敏並且指,基本法對中央政府同樣有約束力,中央政府也必須守法。高度自治權是透過基本法賦予特區,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內部事務,如果官員做得不好,官員可以被中央撤換,就事件負責,「而不是你做得不好便由我來管」,這個才是現代管理中的權責關係。

同樣地,如果中央想約束高度自治,「要收回或限制這權力便必須先修改基本法」,「中央政府絕對可以將相關條文解釋為香港特區享有在中聯辦的監督下的高度自治,令中聯辦成為香港的最高權力機構,但這樣基本法便會面目全非,一國兩制也只會成為歷史的陳年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