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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 Printabl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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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揸流攤 - 11-24-2022

香港「新疆化」引憂慮 流亡港人家屬被港警問話警告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relative-11222022024155.html

流亡港人、「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 (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 ,IPAC)香港倡議統籌鄺頌晴,近日公布在港家人被港警傳召,港警查問她的動向,並警告她回港將會被捕。她批評港府已全盤承接北京針對新疆、西藏流亡人士的做法,以不同形式滋擾流亡港人。而另一方面,英國議員繼續砲轟政府未有及時處理中國「海外警署」的問題。

自北京在港強推《港區國安法》後,不少香港民主派人士相繼離開香港,流亡海外,當中包括外號「滑鼠娘娘」的鄺頌晴。她曾在2015年發起集會,反對俗稱「網絡23條」的香港《版權條例》修訂草案,並在2019年陪同黃之鋒到德國,呼籲國際社會支持香港民主運動。

流亡港人訪美 在港家人即被問話

鄺頌晴在2020年7月《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流亡海外,到德國求學,並積極就香港問題發聲,目前正擔任「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香港倡議統籌。她近日透露,今年九月在美國華盛頓參與「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年會期間,在港家人被香港警方傳召到警署問話,除了刺探她的情況外,更警告她及其他海外家人不要回港。

鄺頌晴說:香港警察問話的內容,我不知道百分之一百,但有問關於我的事,問我在哪裡、在做甚麼等等。也有說我回香港就會被捕,也有說如果我有家人身在海外的話,也不要回去。他們的語氣就類似於「你小心啲啊!你睇路啊!」那樣的意思。

鄺頌晴表示,警方去年也曾傳召她的家人,但她並不了解當時問話的詳情。而她近日到台灣出席「奧斯陸自由論壇」期間,再收到滋擾訊息,指控她丟下香港的同事不顧,在德國「玩得很開心」。

公開事件抗香港「新疆化」

而近期人權組織「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發表的報告,披露中國在全球30個國家設立了54個「海外警務服務中心」,威迫利誘海外議異者回到中國。鄺頌晴意識到,中共正以一系列不同方式,建立緊密的監控和打壓網絡,針對海外異議人士,包括利用國內家人軟硬兼施叫他們回國、利用留學生互相監視等。她批評香港當局正「全盤接收」這些打壓手段,作為身在海外卻仍受港警威脅的「活生生例子」,她決定公開事件。

鄺頌晴說:我覺得北京開始把針對西藏和新疆人的手法轉移到香港,因為我們以前很少聽到港警會正式傳召異見人士的家人,或騷擾他們的家人,但現在開始可以看到港警正向「新疆化」發展,也反映他們更不顧忌外國的觀感,他們就真的是向中國靠攏,並把中國的手法全盤搬過來用。

鄺頌晴表示,自己已很少和家人聯絡,他們對她的工作情況所知甚少,關於警方傳召的情況也是通過其他人轉達,因此這些威脅對她的影響有限。她表示很多流亡港人都受到不同形式的滋擾,比如被跟蹤或被網絡攻擊等,不過大家都堅持繼續做正確的事。

英議員促要求中國關閉「海外警署」

中國在全球設置「海外警署」的情況引起關注後,已有至少14個國家宣布介入調查,當中包括英國。不過英國國會議員,執政保守黨前黨魁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就批評英國政府反應遲鈍。

施志安說:英國政府未能打擊在英國運作的中國警署,不是對情況完全無知,就是故意遲鈍。

他認為英國應仿效荷蘭政府的做法,要求中國關閉英國境內3個「海外警署」。

曼城襲擊事件一個月 警方稱仍在調查

而至今仍懸而未決的,還有中國駐曼徹斯特外交官涉嫌襲擊香港示威者事件。曼城警方周一(21日)發布最新聲明,表示案件仍在調查中,目前已確定涉及多項襲擊和破壞公共秩序罪行,但未有交代涉事者身份。

曼城警方又表示,事件中一名年約30歲男子在領事館內被毆打受傷,而嘗試把他移離領事館的警員,手部亦受輕傷。警方強調目前未有收到其他受傷報告,但正積極尋找事件中其他潛在受害者。

不過親口向英國傳媒承認參與施襲的中國駐曼徹斯特總領事鄭曦原,曾聲稱有中方人員被襲擊受傷。然而根據曼城警方最新的跟進匯報,中方未有就事件報案。

事件發生至今超過一個月,英國政府一直以案件仍在調查中為由,拒絕對涉事中國外交官採取行動,被部分國會議員批評過於軟弱,促請英國政府直接驅逐涉事外交官。



【香港法庭】《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被律政司追討逾百萬訟費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07182022054216.html

《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遭駁回,其後就《港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敗訴,他不服上訴再遭駁回,律政司正就兩案向其索取訟費合共超過138萬港元。

唐英傑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判囚9年,目前正在服刑。香港傳媒《明報》報道,律政司今年3月向唐英傑追討陪審團案件的訟費,款項約73.65萬元,並提出在今年3月14日限期前繳交。律政司今年5月向唐英傑再度發信,其中商討人身保護令案的訟費,律政司提出唐英傑需支付兩部分訟費,分別是35.8萬元加利息的訟費,以及扣除法援後約28.9萬元的訟費。

唐英傑以書信回覆《明報》訪問時表示,當時得悉《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他認為可能對他和之後的被告造成不公,故提出司法覆核,當時未料被判敗訴,上訴再遭駁回,並需付巨額訟費。他稱感到無助,表示「假如要破產的話,我將來都唔知點算好」,又擔憂日後再難置業或移民。

報道引述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法庭判處敗訴一方承擔訟費,代表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一般屬實報實銷。他表示,律政司會發出信函追討訟費,如被裁定須負訟費責任而最終未有支付,通常會彈性處理,例如分期或延期支付,若刻意拒付訟費,則可能有監禁、「釘契」及面對破產等後果,後果由法庭判斷。

梁美芬:若國安法案件審理解釋不清 不排除有機會釋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080-20221124.htm

終審法院明日審理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代表他抗辯的上訴申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不評論案件,但認為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不宜有外籍律師參與,否則會有利益衝突。

梁美芬指出涉及違反《港區國安法》,即是損害國家利益,或可能對英國有利,質疑萬一外籍律師受到自己本國的政治壓力,在審理或代理案件時會否出現不公,外籍律師又到底向哪一方忠誠。

梁美芬說案件涉及重大複雜性,《港區國安法》列明若案件涉及太多境外勢力,或複雜程度超越香港司法管轄區的審理範圍,有機會由駐港國安公署行駛管轄權。若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在解釋及執行上有不清晰之處,最終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排除有機會釋法。

黎智英欺詐罪成候判 求情稱犯案非為金錢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8626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24 13:44 編輯 ]


- 揸流攤 - 11-26-2022

律政司指海外律師無助國安法案 張舉能稱法庭已作考慮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160-20221125.htm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國安法案件,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律政司反對兩度上訴被拒,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早上開庭審理有關申請。

案件今早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處理,Tim Owen早上到終審法院旁聽。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出,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本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被告抗辯,因此律政司希望終審法院為未來同類案件作出權威性的指導。袁國強重申Tim Owen並沒擁有《香港國安法》及本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專業知識或訟辯經驗,無法為案件作出重大的貢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已考慮到海外大律師申請「專案認許」的常規準則,表明海外大律師應加入案件,以助《香港國安法》法理學等發展。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提到,袁國強希望一刀切全面禁止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但沒有仔細詳述應該有什麼特殊情況需特別處理,又沒有闡明舉證責任。李義引述上訴庭判詞已指,如由他們去審理起初的申請,也會同樣地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

黎智英與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案件下月一日開審。

高等法院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律政司反對,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被拒。星期一再被上訴庭拒絕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律政司上訴黎智英聘英御用大狀 終院下周一頒書面判詞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167-20221125.htm

高院准黎智英聘 Tim Owen 星島引消息:律政司認為國安法、煽動叛亂罪等案 皆不能聘海外律師
https://hk.news.yahoo.com/%E9%BB%8E%E6%99%BA%E8%8B%B1-%E5%A3%B9%E5%82%B3%E5%AA%92-tim-owen-%E5%BE%8B%E6%94%BF%E5%8F%B8-%E7%B5%82%E5%AF%A9%E6%B3%95%E9%99%A2-%E6%B8%AF%E5%8D%80%E5%9C%8B%E5%AE%89%E6%B3%95-%E6%B5%B7%E5%A4%96%E5%BE%8B%E5%B8%AB-%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6%9C%83-%E9%87%8B%E6%B3%95-%E8%AD%9A%E8%80%80%E5%AE%97-%E6%A2%81%E7%BE%8E%E8%8A%AC-020027831.html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高院原訟庭上月頒發許可,容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辯護,律政司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冀推翻高院決定,終審法院今早開庭處理。《星島日報》專欄「大棋盤」今早引述「知情人士」指,律政司不僅認為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不能聘請海外律師,即使現有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基本法》23 條的條文,包括煽動判亂罪、叛國罪等條文,都不能聘請海外律師。

專欄引述一名曾參與《基本法》草擬工作的資深建制派人士指,當年中央容許香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和大律師,是希望令國際社會在回歸後仍認同香港的法律制度;但形容經過 2019 年反修例示威浪潮,以及人大常委會在前年訂立《港區國安法》後,整個國際形勢和香港政治情況都有所轉變,不可能再容許外國人參與涉及國安案件;而今次律政司上訴,就是要尋求終審法院訂立新的「遊戲規則」。專欄又指建制中人強調,今次做法不是要針對黎智英案,而是因事件性質涉及國安案件審理的原則問題。

專欄又引述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港區國安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外國勢力干預,而黎智英案就是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如果容許外籍律師參與,他就認為是違背《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而外籍律師亦不可能理解《港區國安法》。他指如果法庭未能處理好,可能要由人大常委會解釋。

至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昨日亦質疑,萬一外籍律師受到自己本國的政治壓力,夾在中間應向誰展示忠誠,在審理或代理案件時會否出現不公,而相關案件會牽涉不少國家機密,可能會引起「政治尷尬」。梁美芬亦說,如果《港區國安法》執行不清晰,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排除會釋法。

東方日報A1:黎智英准聘英大狀 外國人介入國安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_01p.jpg]
[Image: 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_06b.jpg]
[Image: 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_07b.jpg]

律政司試圖阻止外國勢力沾手國安案件再遇挫折!壹傳媒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一案,將於下月1日在高院原訟庭開審。高院上月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來港為他抗辯,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上訴,惟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直指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不過上訴庭在閱覽各方書面陳詞後,昨日頒判詞拒絕頒發許可,律政司並需支付是次的訟費。

律政司在一輸再輸後,但仍有推翻原訟庭決定的最後機會,就是直接向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提出上訴。律政司可逕自向由3名終院法官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如獲批准,案件就會交予終院5名法官作正審。律政司昨日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現正研究上訴庭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

就今次的終院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嚴陣以待,變陣聘請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提出申請。袁國強在書面陳詞表示,雖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狀,屬法庭的酌情範圍,但因本案涉及《港區國安法》的特殊情況,所以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有關原則應交由終審法院作判斷。袁續指,《港區國安法》是以中國內地法制來制訂,來自普通法地區之律師所作出的貢獻有限。

袁更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狀參與案件,與《港區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海外大狀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便難以受到香港法律或專業守則約束。基於以上理由,律政司認為除非申請一方能證明有極其特殊之情況,否則不應批准在國安法案件中聘用外地律師。

對於律政司在現階段再新加論點,上訴庭3名法官昨在判詞回應表示,訴訟一方應盡量一次過向法庭交出所有論點。縱使在袁國強之前,已有3名資深大律師為律政司處理今次申請,但是考慮到本案時間緊迫,及申請可能對辯方團隊造成的困擾,律政司今次的做法實令人感到遺憾。

上訴庭續指,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況且本案亦無任何基礎,去指控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原則;而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

上訴庭指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未能說服法庭,聘請海外律師會損害《港區國安法》之立法目的,因此決定不批准其終院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律政司要就今次申請,支付黎智英一方的訟費。

本案除黎智英外,6名壹傳媒及前《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亦同被控。當中6名高層,即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和楊清奇(筆名李平),均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及一項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制裁、封鎖香港特區或中國的控罪。6人早前已表明會認罪,他們於今日上午十時半在高院原訟庭進行答辯。

案件編號:CACV 425/2022, HCCC 52/2022


612基金無申註冊案 5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罪成判罰款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5/bkn-20221125093411536-1125_0082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25093411536-1125_00822_001_01p.jpg]

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藝人何韻詩、前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及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連同該基金秘書兼社民連成員施城威,各否認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裁判官判5名信託人各罰款4000港元,而施城威因為後期加入,及職能與另外5人不同,被判罰2500港元。

傳票控罪指稱,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第5(1)的規定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出,《社團條例》的宗旨是監管不同本地組織,避免出現危害國家或公眾安全等風險,並詮釋條例所指的「社團」為具有同一宗旨、成員相互合作、持續運作、涉及公眾及與政治組織有聯繫。裁判官表示6名被告有共同理念經營612基金,即透過他們的公信力及專業以籌款,將資金用於向抗爭者提供醫療或法律援助,並制定財政守則。裁判官裁定612基金屬於社團,亦不是慈善團體,故需要申請註册。

裁判官續指,案中5名信託人是重要決策人,類似會長或副會長的地位,其中吳靄儀多次在記者會中擔任主要發言人,可見受到推舉做代表,故吳更似是基金的會長;施城威受薪工作,負責統籌612基金運作及擁有決策權,故同屬幹事,具有綜合秘書處及司庫的角色。由於612基金成立於2019年6月15日,持續運作至2021年10月31日才解散,6名被告沒有在指明時限內,即自成立的1個月後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加上《社團條例》中的免責辯護及相關條例沒有違憲,故裁定6人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刑時提及,本案是首次引用相關控罪作出檢控,沒有案例可供參考,但認為可以根據612基金的規模、犯案的時間,及各人的職務以量刑,而組織的宗旨及活動則不予考慮。雖然裁判官指明吳靄儀看似是會長,但是被告的立場是他們的地位一致,故最終判處5名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另判施城威罰款2500元。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


黃之鋒等4人涉發布警員資料 控方准控藐視法庭 但被斥嚴重延誤
https://www.hk01.com/article/83997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另3人,涉在Facebook發布或轉載西灣河開槍案警員及其家人資料,涉嫌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惟控方近日才控告他們藐視法庭,並申請交付至高等法院的許可。法官高浩文今(24日)頒下判辭,直言控方在事隔超過20個月才提控,認為屬嚴重延誤,但他仍以證供充裕等理由,向控方批出申請許可,但明言在聆訊時或會再考慮延誤等情況的影響。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4名答辯人分別是:黃之鋒、曾子成、李柏納及王國樑。

法庭2020年已下匿名令

法官在判辭指,高等法院早於2019年10月已頒禁制令,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西灣河開槍事件相關的刑事案在2020年6月在西九龍法院提訊時,法庭亦頒下匿名令,禁止公開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資料。本案4名答辯人涉嫌違反上述命令,律政司今年向4人作出檢控,並在上周一(21日)進行關門聆訊。

調查完成後逾20至28月才起訴

法官指,警員早於2020年已完成調查,律政司卻在相隔20至28個月後才提出起訴,法官稱他過去也曾對檢控延誤表示關注,律政司也承認可儘早把案件帶上法庭。但法官認為律政司始終未有解釋為要花2年時間才能作檢控。

有足夠證據證應盡快進入法律程序

法官重申,只要案件有足夠證據,便應儘早開展法律程序,律政司亦同意他們有強烈證據,本案的答辯人中更有具顯著影響力的知名人士,律政司理應要把足夠資源分配予檢控工作。

指律政司幾乎未有解釋延誤理由

律政司代表力陳藐視法庭屬嚴重罪行,案件涉莫大公眾利益,需向公眾傳遞阻嚇訊息,否則令人誤以為可以躲避法律責任等,但法官認為律政司的說法幾乎沒有解釋到檢控延誤的原因,又指律政司既有證據在手,卻未儘早檢控,反而會向公眾傳遞錯誤訊息,或做成濫用司法程序。

延誤不足讓法庭拒絕其申請

不過法官認同律政司在案件有機會勝訴,延誤不足讓法庭拒絕其申請。若控方指控屬實,答辯人所涉行為亦屬嚴重,最後仍批出交付許可。至於延誤造成的影響,或待日後聆訊再作審視。

黃之鋒曾在FB轉載連登連結

黃之鋒涉在其Facebook專頁轉載一條連登討論區的連結。該連結載有4張開槍警員及其妻女的相片,其中一張加上菜刀表情符號、「我地老豆係殺人犯」字句,另把起底網站「香港編年史」等連結置頂,部份留言更疑煽動他人性騷擾警員兩名女兒。黃的帖文短時間內獲4,900回應,但其後被刪除。

另3人亦涉曾發涉違禁制令帖文

另外,曾子成涉發布3則帖文,公開開槍警員手提電話、他兩名女兒就讀學校的資料,並加上「X仆街冚家剷啲電話電郵地址會唔會已經改X哂呢」等說明。曾隨後被捕,警誡下承認發文及知悉有關禁制令;李柏納則疑發文披露開槍警員全名,被捕後亦承認發文,以喚起公眾對西灣河開槍事件的關注;王國樑疑在開槍事件發生當日,發布題為「唔好傳!千祈唔好傳!」的起底帖文,內容包括開槍警員全名、編號、住址及其個人Facebook帳戶的連結。他被捕後承認是發文帳戶的擁有人,但稱已忘記曾否發布涉案帖文。

案件編號:HCMP 585-587、664/2022


七一刺警案|女生涉藏鎅刀管武罪脫 官指未能證明有傷人意圖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388560/%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4%B8%83%E4%B8%80%E5%88%BA%E8%AD%A6%E6%A1%88-%E5%A5%B3%E7%94%9F%E6%B6%89%E8%97%8F%F0%A0%9D%B9%E5%88%80%E7%AE%A1%E6%AD%A6%E7%BD%AA%E8%84%AB-%E5%AE%98%E6%8C%87%E6%9C%AA%E8%83%BD%E8%AD%89%E6%98%8E%E6%9C%89%E5%82%B7%E4%BA%BA%E6%84%8F%E5%9C%96

去年7月1日銅鑼灣街頭發生「孤狼式襲擊」刺警事件,疑犯事後以刀自插胸口死亡,一名女生隨後遇截查時被搜出一把


- 揸流攤 - 11-27-2022

黎智英聘英大狀︱葉劉:國安法是《大陸法》下通過 《普通法》律師不了解國安重要性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388900/%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9%BB%8E%E6%99%BA%E8%8B%B1%E8%81%98%E8%8B%B1%E5%A4%A7%E7%8B%80%EF%B8%B1%E8%91%89%E5%8A%89-%E5%9C%8B%E5%AE%89%E6%B3%95%E6%98%AF-%E5%A4%A7%E9%99%B8%E6%B3%95-%E4%B8%8B%E9%80%9A%E9%81%8E-%E6%99%AE%E9%80%9A%E6%B3%95-%E5%BE%8B%E5%B8%AB%E4%B8%8D%E4%BA%86%E8%A7%A3%E5%9C%8B%E5%AE%89%E9%87%8D%E8%A6%81%E6%80%A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挑戰失敗後,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將於明日(28日)頒布判決。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昨晚( 26日 )於社交網上發帖,分析律政司一方的理據,指事件不但牽涉法律問題,而是憲制問題,更認為終院一旦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辯護,人大常委會不排除釋法。

葉劉引述代表政府的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一方理據,指《港區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通過的法律,是屬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她分析:「中國是實行《大陸法》而非《普通法》的國家,這是第一點。」此外,《國安法》的出現是由於2019年「黑暴」事件威脅到國家安全,違反「一國兩制」基本原則。「既然《港區國安法》是在《大陸法》制度下由中央通過的條例,假如由一個普通法的律師來港執業代表辯方出庭,那麼又是否恰當?我絕對有理由相信,此舉並不恰當。無論Tim Owen多麼擅長《普通法》、刑事條例也好,他始終是一名《普通法》律師,與《國安法》是兩碼子的事。」

她續指,Tim Owen並非中國人,不明白維護中國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國家安全是凌駕性的,假如根據《普通法》原則,讓Tim Owen來港執業作為黎智英的辯護律師,在此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並恰當,這是袁國強提出的第二點理據。」

葉劉認為袁國強提出的論點非常合理,亦非常明白律政司為何要先後用上4名資深大狀就此法律觀點據理力爭。「因為黎智英案的判決將會成為一個先例,最終的原則就是審訊牽涉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由非中國籍、只是純粹熟悉《普通法》或《歐洲人權法》的律師作為代表?這是極為重要的原則。」

她更指,終審庭大法官周一(28日)所作出的裁決,一旦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辯護,「我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排除以釋法解決此問題,令到日後凡是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絕不可以由不了解《國家安全法》及《大陸法》、不了解國家安全重要性的外籍律師來港就《港區國安法》案件出庭辯護。」

而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早前亦指在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或如情況不得以改變,須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調整。

黎智英聘英御狀|譚耀宗:國安案不應聘海外律師 情況不變唯有釋法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888747/%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9%BB%8E%E6%99%BA%E8%8B%B1%E8%81%98%E8%8B%B1%E5%BE%A1%E7%8B%80-%E8%AD%9A%E8%80%80%E5%AE%97-%E5%9C%8B%E5%AE%89%E6%A1%88%E4%B8%8D%E6%87%89%E8%81%98%E6%B5%B7%E5%A4%96%E5%BE%8B%E5%B8%AB-%E6%83%85%E6%B3%81%E4%B8%8D%E8%AE%8A%E5%94%AF%E6%9C%89%E9%87%8B%E6%B3%95
[Image: _2022112616564146745.jpg]
譯耀宗表示涉國安法案件不應聘海外大律師。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律政司反對兩度上訴被拒,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上訴許可,案件昨日(25日)聆訊,下周一(28日)頒判詞。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今日(26日)出席活動時,強調容許外籍大律師參與《國安法》的案件並不適合、是不應該的,違反立法原意,若情況沒有改變,唯有由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

譚耀宗又表示,這宗案件審訊期間或涉國家機密,有外部勢力參與是不應該的。被問到法律程序未完,現在說釋法是否向法庭施壓,譚強調這是他個人看法,因為他有參與《香港國安法》立法,很明白當初立法的原意,重申這條法例非常重要,故以中文起草,若有不懂中文的人、外國人,為中國國家安全案件辯論、參與其中,並不合適。

至於是否意味若終院於11月28日的裁決與當局意願不符,就必須釋法?譚解釋當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例,被錯誤理解或曲解,人大常委是有責任說清楚其立法原意,這才是負責任的態度。他否認立法時沒有訂明禁外籍律師參與是「漏招」,認為情況大家都能理解,「法官都要指定,有乜可能唔識講中文嘅,介入國家安全嘅法例呢?」,他強調香港有相關法律專才可以參與。

另外,現正值全國人大換屆選舉提名期,已有人陸續報名,譚耀宗已表明退任,會由誰接替他,譚說「唔係我話係邊個就邊個」,強調當選人大後仍要選出常委。

黎智英聘英御狀︱判前警告釋法 湯家驊:易令人誤會對法庭施壓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0771

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律政司兩度上訴被拒後,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周一(28日)才就是否接納上訴頒判決。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繼聆訊前(24日)表示,聘用外籍大律師違反全國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今日(26日)再嚴詞表明是「絕對不應該及不適合」,若情況不能改變,唯有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解決。
《香港01》向多名法律界人士查詢,曾經表示全國人大可考慮釋法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一概不作評論。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表示,案件仍在審理中,現階段不適宜公開評論,以免對法庭施加壓力。大律師查錫我則認為,每個人有表達個人意見自由,外界毋須過份反應,但強調要避免講出意圖影響法庭裁決的言論:「點解要講呢啲,唔等埋終審法院裁決先?」

查錫我稱,法庭審理案件期間,外界可以作評論,但不應該講出意圖影響法庭的言論:「案件都去到終審法院,點解要講呢啲,唔等埋終審法院裁決先?」被問到譚耀宗的言論會否影響法庭裁決,查錫我則指不評論,相信譚耀宗提及個人意見,不代表中央意思,外界毋須過份反應。

湯家驊則指案件仍在審理中,現階段不適宜公開評論,因為容易令人誤會對法庭施加壓力。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其後補充,即使人大釋法亦是普遍性的,並非針對單一案件,她不評論個別例子,只能說《港區國安法》是中國法律,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她亦不揣測法院的判決或判決後會發生甚麼,根據過往經驗,即使出現不同言論,亦不代表人大一定會釋法,但她相信中央會堅持維護國家安全。

她認為,過往都有權威人士評論一些牽涉重大公眾利益的事件,對某些法律條文作出詮釋,這是為了讓社會全面及正確理解法律原意,並非向法院施壓。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27 12:11 編輯 ]


- 陪瞓導師 - 11-28-2022

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只針對沒有本地執業權律師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562-20221128.htm

律政司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國安法》案件,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他強調,今次只針對沒有本地執業權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而非針對國籍。

李家超傍晚見傳媒時回應,香港的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可以擁有不同國籍,按現行法律,可以參與不同案件。至於是否套用至海外法官,李家超說,法官有制度及程序去委任及指定,有推薦及被任命的制度,也要經過品格審查等,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被問到律政司敗訴即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會否讓公眾感覺「輸打贏要」,李家超強調事件影響深遠,希望人大常委會釐清法律問題,是符合香港利益、《國安法》規則及憲法秩序。

李家超又說,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律政司已盡最大努力並充分提出最強的證據及最全面理據,向法院據理力爭,對律政司努力予以肯定。但作為特首及國安委主席,若有問題要釐清時,有責任提出,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必須作出釐清。

李家超就黎智英案聘英御狀向中央提請人大常委釋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551-20221128.htm

身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將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提及黎智英涉及國家安全案中,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相關建議的考慮和關注有8點。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法》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針對修例風波出現嚴重危害國安的實際情況,包括黑暴、港獨肆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背景下制定。

他表示,《香港國安法》相對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包括第62條的規定,形容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

李家超指,國安風險複雜多變,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縱然在實質罪行發生之前產生,但不容易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安工作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

他認為,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經宣布或採取措施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者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商界人士杯葛和阻止參與本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沒有停止,更要對帶來國安風險提高警覺。

李家超又表示《香港國安法》第3、8 、42條等多條條文,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他承認,現行制度下,特區沒有有效方法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產生利益衝突,以及確保不受外國政府、組織、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並確保遵從《香港國安法》63條有關國家、商業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

李家超指,被告人有權從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律師中挑選律師,即使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亦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尊重保障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他又表示,作為特首和特區維護國安委主席,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按《香港國安法》第11和12條向中央政府負責。

李家超指,將盡快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上述《香港國安法》條文或其他相關條文作解釋,並請求中央盡快處理。

梁美芬稱人大常委若認為有深遠影響會行使法律解釋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511-20221128.htm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下午就有關上訴許可申請頒布書面裁決。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不會猜測正在審訊的案件,過去而言,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事件對日後有深遠影響,堅持在某些領域不應有不同解釋的空間,就會行使法律解釋權,但有時只會表達不同意見,不一定釋法。

梁美芬指出,《香港國安法》不是一般的香港法例,而是比較新的全國性法律,一些權威人士有不同討論很正常,亦不是針對案件或個人,而是討論法理問題,不認為是施壓,而是比較合理的交流方式。

她認為,現時大家對《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可能有不同看法,但結果可能殊途同歸,以往很多有爭議的案件都出現有關結果,希望大家以平常心看待,如果《香港國安法》不清晰就需要常委會解釋,但即使釋法,都是法治的一部分,不應以政治去看待。

被問到如果人大常委會釋法,最快何時召開會議,或者是否需要加會處理,梁美芬指,過往香港5次人大釋法,甚麽情況都出現過,有些在案件之前、有些在案件之後,有些則沒有案件都可行使解釋權,例如政改。

陳澤銘:國安法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494-20221128.htm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今日下午就有關的上訴許可申請頒布書面裁決。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說,不便評論案件,但尊重法庭就每一宗案件的判決,而司法獨立是本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他對法院有信心。

陳澤銘又提到,香港國安法是較新的安排,實施只有兩年,國安法附則第62條表明,國安法有其凌駕性,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適用國安法規定,而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被問到如果要釋法,應該由終審庭行使釋法權或由特區政府提出,對法治的傷害較小。陳澤銘表示,本港過去已有5次釋法,分別由法院提請、中央主動提出或特區政府提出,重申他對香港法院有信心。

另外,律師會的「青Teen廣場 」活動,透過不同活動及講座等,向中小學生傳遞知法守法等訊息,今年會分別與保安局禁毒處及公民教育委員會舉辦一系列活動,聯同多個紀律部隊,向中學生推廣知法守法、禁毒及正向人生訊息,活動包括網上問答比賽、運動音樂嘉年華、在紀律部隊設施舉辦冬日營及基本法講座,帶出守法意識。

湯家驊:可討論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548-20221128.htm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就涉及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律政司提出反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三名法官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包括基於律政司一方提出的新論點,未在下級法院討論過,擔心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公。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屬預期之內,又指律政司提出有關國家機密問題等新理據,並無在下級法院提出,而根據既定法律原則,上訴庭功能是審議下級法院有否出錯。

湯家驊不評論人大會否釋法,他認為,如果社會有很強烈意見,可討論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下容許外國大律師來港執業條文。

湯家驊指出,有關條文容許大律師來港執業,但沒有說明基於什麼案情、或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是合適。他認為,按香港目前情況,是有需要審視這條文,讓法庭作出合適指引。他提到,本港有103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名大律師,認為大律師行業已達很成熟階段;對於是否仍需引入外國大律師以作輔助,他認為值得商榷。

黎智英案|律政司反對黎聘英御狀Tim Owen 申終院上訴許可失敗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1222
[Image: sB2Gl1Sqg1IK8iaIN10rXwu52s-8xF4oUP6Ol1D-...w1920r16_9]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返《港區國安法》,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已排期於本周四(12月1日)開審,高院早前批准黎從英國聘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代表他抗辯,惟律政司初時以英御狀不熟悉國安法背景,反對他來港,但先後遭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敗訴,律政司上周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指案件涉國家機密,不宜用海外律師。辯方卻認為這屬新觀點,有違慣用的法律原則。終院今午(28日)下裁決,拒絕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舊有案例規定不能在終審改變論點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在書面判辭指,根據舊有案例定下的原則,若上訴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不曾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探討的新論點,不應批出上訴許可。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時,才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儘管該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但仍決定不批出上訴許可,因此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駁回其申請。

黎被控3項涉及違反國安法罪名

黎智英(74歲)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

律政司指海外律師不熟悉國安法背景

黎智英早前向高院申請聘用Tim Owen時,律政司已提出反對,並指海外律師未必了解香港社政及憲法背景,又缺乏相關經驗,惟高院首度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均指出,黎的案件將涉及新聞自由及人權等複雜法律爭議,認為Tim Owen的經驗能有助法庭,故容許他代表黎抗辯,並裁定律政司敗訴。

申終院上訴許可首提涉國家機密

律政司被裁定敗訴後,向上訴庭申請到終院的上訴許可,並首次提到國安法涉及國家機密,參與案件的海外律師一旦離港,便難以規管,而且容許海外法律代表來港抗辯,有違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之立法原意。上訴庭卻認為黎的案件不見涉及任何國家機密,亦無基礎指控Tim Owen會違反保密要求,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

律政司最後直接向終院提出申請,並於上周五向終院法官陳詞,指國安法有其獨特性,與海外律師擁有的專業無法比較,看不到Tim Owen能提供顯著貢獻。他們又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法律代表必須充分理解兩部法律,否則其陳詞可能「適得其反」。

辯方認為不應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

但代表黎的律師卻反駁稱,根據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則,律政司不應在現在的上訴階段才提出新論點,法庭也不應因為涉及國安法,便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加上國安法條文保障國際公約賦予的自由,Tim Owen在這些方面均有豐富經驗,相信可為法庭帶來協助。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黎智英涉勾結外勢案准聘英御狀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被拒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8/bkn-20221128091554766-1128_00822_001.html

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之案件,將於周四(12月1日)在高院開審。高院原訟庭上月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作代表律師,律政司早前就此事提出上訴,結果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亦拒絕向律政司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兩度碰壁的律政司上周五(25日)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3名法官張舉能、李義及霍兆剛聽畢陳詞,押後至今(28日)下午4時頒布決定,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

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時才首次表示,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因此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海外律師應被禁止處理國安法案件。而終院法官指出,律政司在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新論點,儘管該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因之前未曾在下級法院討論,故駁回許可申請。

律政司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被否決,意味着針對辯方聘用英國外援的上訴途徑正式止步。不過,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權有困難的情況下,有關案件就能依法送交國家司法機構審理。據終院判詞指,律政司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指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法律系統,即大陸法草擬,而海外大律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純粹基於普通法,因此他們對國安法貢獻定必有限,亦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律政司強調,香港政府、立法及司法機構有責任防止危害國安的行為,當中包括有人可能嘗試使用法律程序危害國安。因此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否則海外大律師應被禁止處理國安法案件。

終院法官指出,沒有基礎指本案牽涉國家機密,而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並未在高院及上訴庭審視,亦衍生出不少問題,包括怎樣才構成上述所指的「特殊情況」?而認許海外大律師為何會與國安法立法原意背道而馳?這些議題應該在下級法院妥善提出,並多加探討,而非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才提出,並從根本地改變論點。雖然終院認為這些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由於律政司做法有違原則,因此終院單單基於這個理由駁回申請,同時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

上訴庭在初次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指,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律政司之後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時則表示,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不過上訴庭認為,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而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故拒發上訴許可。至上周五(25日)律政司代表向終院陳詞時則指,《港區國安法》源於內地刑法,有其獨特背景,即使Tim Owen在其他領域上有豐富經驗,但由於他對中國國家安全概念缺乏認識,因此他不可能對此議題有重大貢獻。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黎智英准聘洋大狀存效忠及洩密風險 團體示威拒外籍人員參與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8/bkn-20221128152433138-1128_00822_001.html


- 陪瞓導師 - 11-28-2022

英高官批香港人權狀況 華堅決反對英方指手畫腳
https://hk.on.cc/hk/bkn/cnt/intnews/20221128/bkn-20221128113456444-1128_00992_001.html

香港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與基金秘書,涉及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上周五(25日)被判罪成。英國外交發展部國務大臣卓雅敏同日在Twitter批評,香港民主派人士及民間團體持續受騷擾是不能接受。中國駐英國大使館發言人周日(27日)表示,中方堅決反對英方官員對香港法治指手畫腳、詆毀香港人權狀況。

使館發言人指,中方依法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同時任何人都不能以自由為名凌駕於法律之上,違法必究。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辦案,任何外國政府官員無權干涉。中方敦促英方官員尊重事實和法治,停止插手香港事務,停止干涉中國內政。

「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藝人何韻詩、前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及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連同該基金秘書兼社民連成員施城威,被裁定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罪成。裁判官判5名信託人各罰款4000港元,而施城威因為後期加入,及職能與另外5人不同,被判罰2500港元。


- 陪瞓導師 - 11-28-2022

特首建議提請人大就國安法釋法 釐清無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
https://news.tvb.com/tc/local/6384e23761c1212c27e6b801/%E6%B8%AF%E6%BE%B3-%E7%89%B9%E9%A6%96%E5%BB%BA%E8%AD%B0%E6%8F%90%E8%AB%8B%E4%BA%BA%E5%A4%A7%E5%B0%B1%E5%9C%8B%E5%AE%89%E6%B3%95%E9%87%8B%E6%B3%95-%E9%87%90%E6%B8%85%E7%84%A1%E6%9C%AC%E5%9C%B0%E5%9F%B7%E6%A5%AD%E8%B3%87%E6%A0%BC%E5%BE%8B%E5%B8%AB%E5%8F%AF%E5%90%A6%E5%8F%83%E8%88%87%E5%9C%8B%E5%AE%89%E6%A1%88

終審法院拒絕向律政司就反對黎智英聘英國大律師打《國安法》官司,批出上訴許可。行政長官李家超晚上向中央提交報告,就《港區國安法》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國安案件,和香港居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是否包括海外律師。這次將會是第六次人大釋法,亦是首次就《港區國安法》作解釋。

終審法院裁決後不足三小時,行政長官李家超召開記者會,提到周日已收到中央函件,就《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履行國安職責的情況等指明事項提交報告,李家超稱會在報告向中央建議提請人大釋法。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及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工作。」

他又期望透過釋法釐清香港居民選擇律師的權利,《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李家超指,根據案例是指在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而國安案件被告,如不可選擇海外律師,是否亦符合《港區國安法》中所指對被告權利及自由尊重。

李家超指現行制度下,特區無任何有效方法確保海外律師,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並遵從《港區國安法》第63條,在辦案過程中,就知悉的國家秘密等予以保密。

李家超說;「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有外國官員或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們參與香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未有停止,我們更要對這些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提高警覺。」

基於這原則,應否如同外界所建議,將相關的規定擴展至法官,即海外法官不能參與國安案件?

李家超稱:「我們不是針對國籍,現在香港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可以有不同國籍,目前來說按照現行法律,他們可參與不同案件。」

法官是經過制度程序委任及指定,第一法官被任命為法官是有一個推薦及被任命的制度,而且法官的任命是經過品格審查等,在《香港國安法》中亦都有指定法官的制度,確保國安法順利運作,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被問到今次上訴申請被駁回是否律政司失職,李家超指,律政司在整個過程中據理力爭,肯定並多謝其努力。

黎智英案|星島引消息指中央正研究 國安法被告只能揀選指定律師 或於釋法時公布
https://hk.news.yahoo.com/%E9%BB%8E%E6%99%BA%E8%8B%B1%E6%A1%88-%E4%BA%BA%E5%A4%A7%E9%87%8B%E6%B3%95-%E6%8C%87%E5%AE%9A%E5%BE%8B%E5%B8%AB-%E6%B5%B7%E5%A4%96%E5%BE%8B%E5%B8%AB-%E4%B8%AD%E5%A4%AE-%E6%9D%8E%E5%AE%B6%E8%B6%85-%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6%9C%83-%E6%B8%AF%E5%8D%80%E5%9C%8B%E5%AE%89%E6%B3%95-%E6%98%9F%E5%B3%B6-055713951.html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早(29 日)召開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表示昨晚已經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且在報告內建議中央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能否處理國安案件,律政司今日亦會申請延期審理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案。《星島日報》專欄「大棋盤」今日引述一名「知情建制中人」表示,相信港府提請釋法的問題並非最終結果,並引述消息指中央正在研究,將《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制度延伸至律師和大律師,意味著國安法案件被告只能從「指定律師」名單當中揀選。最終如何處理,預料在 12 月底的人大常委會會議將有決定。

文章又引述一名建制中人說,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提出要「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足證中央重視特區落實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又認為在普通法法制下,每單既有案例都會成為日後的法理基礎,如果容許聘請海外律師,就等於容許海外人士影響《國安法》的發展,這可能令到《國安法》的落實出現偏差。

對於今次律政司的上訴許可在終審判決中遭到駁回,文章引述建制中人指,今次事件要令人大常委會出手,部分原因是認為律政司當初對於聘請海外律師一事太過掉以輕心,指他們去到終院才提出海外律師不宜參與國安案件訴訟,但終院在判詞就指,律政司提出新觀點而未曾在下級法院探討,有違上訴許可原則,因此律政司有部分責任。


湯家驊:如海外大律師出問題 完成官司離港便無從跟進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621-20221129.htm

陳弘毅:起草國安法時或未考慮外國律師參與個別訴訟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574-20221128.htm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1-29 10:33 編輯 ]


- 陪瞓導師 - 11-30-2022

鄧炳強:留意到有「再次顏色革命」雛型 當局嚴正執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7819-20221130.htm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觀察到社會不穩定的徵兆,過去幾日有大專院校及街頭,以紀念烏魯木齊致命火警為名,試圖煽動針對中央的活動,使用統一的道具,在2019年出現過的積極份子亦有參與。他認為事件並非偶然,是有高度組織性,當局發現有人在網上作號召,在不同社交平台策動有關活動。

鄧炳強說,留意到有「再次顏色革命」的雛型,有人刻意去找出社會矛盾事件,然後煽動分化,組織他人上街,並以大專院校為基地,用相同道具;下一步會推出抗爭手冊、主題曲,再製造大量假消息、假新聞抹黑中央、政府及執法人員,及後再佔領街頭,再出現大型暴動情況,令社會一片混亂。

他強調,如市民不想社會重回2019年混亂不堪的狀態,就必須防範於未然,而社會剛從疫情復常,希望市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雖然年輕人愛國及有理想,但不應被人煽動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應譴責一切破壞社會安寧、暴力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大專院校的管理層亦有責任防止校園再次淪為黑暴基地。

他又指出,有人表示拿紙張出來抗爭不會有事,但有關人士刻意淡化,因為圖謀是想顛覆政權,不少紙上寫著領袖下台、獨裁、革命等字眼,全部都可能違反國安法。他提醒年輕人不應被煽動,否則可能要承受法律後果,亦不論身份是否內地學生或傳媒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鄧炳強強調,執法人員必定會嚴正執法,又警告另有圖謀的人士,任何危害國家及香港的事情都不會得逞。

鄧炳強:連日白紙示威屬顏色革命雛形 參與者或違反國安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9297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留意到近日大專院校和街頭出現以紀念烏魯木齊事件,試圖策動針對中央行為,他認為19年反修例運動的積極分子都有參與其中,形容是顏色革命的雛形,強調任何人參與都有可能違反國安法。

鄧炳強:「很多人刻意告訴你聽,沒有事的,你只是手持白紙,你出來『搞事』沒問題,那些人就是騙你,刻意淡化事件,千萬不要相信他們,因為最主要你的圖謀是甚麼?就是想出來顛覆國家政權,我們留意到很多紙寫上的是濫權、領袖下台、獨裁、革命等,這些全部有可能違反國安法,危害國家安全。」


上訴庭裁定國安案「情節嚴重」維持最低五年刑期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9279

一名理大學生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早前判監五年,他就刑期提出上訴申請,遭高院上訴庭駁回。

呂世瑜就國安法案件刑期提出上訴,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

案件原審時法官認為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須判監超過五年,但考慮到呂世瑜認罪,按慣例扣減三分一刑期,判他監禁3年8個月,當時律政司提出糾正,指出國安法設刑期分級制,法官改判呂世瑜監禁5年。

上訴方主要爭議案件是否屬「情節嚴重」,以及國安條文列明的「5年」是量刑起點或最低刑期。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裁決指,涉案頻道有逾千名訂閱戶,曾呼籲捐助「以爭取香港獨立」等,對國安及公眾秩序成大風險,認為屬情節嚴重的罪行。

針對另一項爭議,法官指減刑可分為「從輕」、「減輕」處罰,「從輕」即在檔次內調整刑期幅度,「減輕」即刑罰從較高檔次減輕至較低檔次。

國安法第33條列出三個條件,包括自動投案等,容許法庭「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官指,只有相關因素才不會削弱國安法的首要目的,因此可以考慮「減輕處罰」。

而沒有在國安法訂明、但為普通法認可的其他求情因素,例如認罪,只可供法庭考慮「從輕處罰」,但不能「減輕處罰」,如果將刑期扣減至少於五年,有違法律草擬者對該罪行嚴重性的判斷,裁定國安法案件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5年,駁回呂世瑜上訴。

19年西灣河警員開槍案 中槍男子周柏均及另一被告各囚六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9306
西灣河開槍案 熊仔餅等2人圖搶警槍囚6年 官稱受槍傷咎由自取
https://www.hk01.com/article/823000
[Image: 0JQX68qJpZ62r_tFZkB-A6zWmPk10SFCtWe3PLVn...w1920r16_9]

外國記者會會址獲續租三年 租約增保障國安條款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9266


- 陪瞓導師 - 12-01-2022

高院批准黎智英國安案押後至本月13日 英御狀Tim Owen申工作簽證未獲批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9420

高等法院批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國安案,押後至本月13日開庭處理。辯方在庭上透露入境處拒絕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工作簽證未獲批,所以未能到庭代表黎智英。

黎智英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開庭後提出,將案件押後七日審理。認為本次是人大常委會首次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對香港的法律發展事關重大及保障國家安全非常重要,極有理由相信人大會接受特區政府的觀點。周天行又指,釋法將關乎海外律師是否完全不能參與國安法案件。

法官李運騰問是否包括不能為辯方提供法律的建議?周天行指要視乎釋法決定。李運騰質疑押後七日是否足夠,律政司屆時會否再有類似申請。周天行承認有潛在可能性要再次押後案件。

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並非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方解釋是因為其延長工作簽證申請不獲批,所以未能到法庭,不反對律政司將案件押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3日再開庭處理。

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案,原定今日開審,預計審訊三十日。

法庭原先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案件抗辯。

特首李家超隨後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國安案。

黎智英案|Tim Owen未代表黎出庭 辯方透露因未就黎案獲工作簽證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2239

【香港法庭】黎智英案海外大狀被拒簽證 律政司申押後待釋法獲批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jimmylai-12012022060631.html

香港最大國安案件審理將不設陪審團 分析人士:審判變成作秀
https://www.voacantonese.com/a/hong-kong-national-security-trial-to-proceed-without-jury-20220817/6705955.html

國安案不設陪審團 林定國認曾指示:非必然權利 最重要審判獨立
https://www.hk01.com/article/815885

支聯會煽動案無陪審 律政司:無損被告權益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21205/s00002/1670173591258/%E6%94%AF%E8%81%AF%E6%9C%83%E7%85%BD%E5%8B%95%E6%A1%88%E7%84%A1%E9%99%AA%E5%AF%A9-%E5%BE%8B%E6%94%BF%E5%8F%B8-%E7%84%A1%E6%90%8D%E8%A2%AB%E5%91%8A%E6%AC%8A%E7%9B%8A

[Image: af30bc8bc7cf77bf85ab1f7d90505359.jpg]

「支聯會」顛覆政權案 將無陪審團審訊
https://www.wenweipo.com/epaper/view/newsDetail/1599468846165659648.html

鄒幸彤:支聯會涉顛覆案不設陪審團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t/article/3317534/%E9%84%92%E5%B9%B8%E5%BD%A4%3A%E6%94%AF%E8%81%AF%E6%9C%83%E6%B6%89%E9%A1%9B%E8%A6%86%E6%A1%88%E4%B8%8D%E8%A8%AD%E9%99%AA%E5%AF%A9%E5%9C%98

刺警「孤狼」死因研訊 臨床心理學家指死者無病但理想主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6/bkn-20221206141503838-1206_00822_001.html

去年7月1日銅鑼灣發生男子刺傷警察後自戕死亡的事件,死因裁判法庭今天(6日)就50歲死者梁健輝的死亡事件繼續研訊。2名臨床心理學專家作供,指死者為人追求完美及理想主義,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專家分析認為死者可能有「替代性受害」及「極端執念」,但並非患精神病或心理病。本研訊所有證人已作供完畢,預計死因裁判官明天會引導陪審團,以及讓陪審團退庭商議。

隸屬警隊的臨床心理學家何穎思作供,她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及文件撰寫了一份報告,分析死者為人有條理、仔細、生活模式穩定,對將來有部署。但可能有完美主義、有主見、道德觀較高、有自己性格,特別容易記住及放大別人做得不好的事。何認為被告理想主義,認為每人都有責任令世界變好。死者經常透過新聞看到他眼中的受害者,從而覺得自己都是受害者,以心理學來説屬於「替代性受害」,這並非罕見情況,但去到某程度,再加上本身的性格。或會觸發極端行為。

香港心理學會副會長張傳義撰寫的報告同樣指出死者為人勤奮、細緻、認真、做事有條理、一絲不苟,組織及策劃能力強。張認為死者完美主義、有二元理想主義傾向,認為非黑即白、非敵即友。張認為以死者的學歷背景及成長年代,他的職業進程與理想的有落差,推論死者可能有很大挫敗感,認為自己的才華不被賞識、世界對他不公道,死者或會將自身感覺投射在社會政策層面。張認為死者有「極端執念」,即是不合理但又持續的信念,但與妄想及癡迷不同,執念通常為擁有者津津樂道,或會被放大,執念並非疾病,但通常具破壞性。

案件編號:CCDI-555/2021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廣東話作供 控方質疑為上訴建基礎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6/bkn-20221206173008553-1206_00822_001.html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當中鄒幸彤及另外2人不認罪,案件今日(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本案以英文審訊,證人可自選擇以任何語言作供,鄒用廣東話親自作供,控方質疑鄒明明能用英文作供,但蓄意選用廣東話作供,是想在場人士用中文聽她的想法,希望引起更多媒體報道,甚至是為以後上訴建立基礎。鄒稱想用最準確的語言作供,她選擇作供當然是想有人聽到,但否認想藉翻譯誤差建立上訴基礎。案件押後至本周六(10日)續審,屆時控方繼續盤問鄒。

受審的3名被告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37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3歲、無業)和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鄒幸彤作供指,支聯會尊重每人的自由意志、自主選擇,而非像政權將所有反對聲音歸類為無自由意志的代理人或被煽動的愚民。支聯會作為無權無勢的普通人,沒辦法承諾作出即時改變,但可以承諾所有同樣選擇民主承擔的人,會一直同行,而且守了這個承諾33年。在支聯會這個理念先行的團體,單憑捐款並不能取得話語權,必須付出時間和精力在機構上的人,才有能力影響組織的發展和方向。鄒最後指,面對國安法,支聯會的反抗或許是螳臂當車,但若可令橫行的權力收斂,不再輕易用外國代理人這個標籤,支聯會總算守住承諾。並強調要在濫權的時代留下紀錄,即使要以人身自由作為代價。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質疑鄒刻意選用廣東話作供,是想他人聽到她用中文說出其看法,又質疑鄒的口供混合了她的政治看法。鄒回應指,本審訊原本就是政治性質,她提供的證據當然會有政治成分,不是她的意願或意圖問題,而是真正處理審訊內容時,根據避不開政治。控方又問鄒有否因其看法及本案政治性質,令她對警方發出通知書此事有徧見。鄒不同意,澄清以她理解支聯會不受相關條文附表規管,因此不用依從通知書指示提交資料。

案件編號:WKCC 3633/2021

李卓人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78693-20221206.htm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2-6 14:10 編輯 ]


- 陪瞓導師 - 12-07-2022

孤狼刺警案死因研訊 陪審團一致裁定梁健輝「死於自殺」
https://www.wenweipo.com/a/202212/07/AP63901cd2e4b0e80f8118dcfc.html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稱,若陪審團確立死者用刀插向自己時,有意圖殺死自己,可裁定死者「死於自殺」;若陪審團不能確立死者曾否用刀插向自己,或者確立死者用刀插向自己,但不能推斷死者當時較大機會有意圖殺死自己,可裁定死者「死因存疑」。他稱,死因庭並非進行刑事審訊,無法處理刑事責任,只能就事主的死亡作出結論。他強調,陪審團只能依照庭上證供及證據作出裁決,並多次提醒陪審團體不應受相關報道、評論等影響。

梁健輝死因研訊|家藏《蘋果》 標記失實內容
https://www.wenweipo.com/a/202212/03/AP638aa0d7e4b0e80f81182dd5.html
[Image: 638a9f44e4b03aa12387078b.jpg]

2021年7月1日,銅鑼灣崇光百貨門外發生「孤狼」式刺警恐襲案。曾在《蘋果日報》任職資料搜集員的男子梁健輝,在刺傷警員後自刺胸口身亡,送院後不治。梁的死因研訊昨日踏入第三天,據庭上的證物顯示,梁在行刺警員前是忠誠的「果粉」,收藏了不少《蘋果日報》並標註了該報一些虛假、仇警及反政府的「洗腦」報道,其遺書還引用了相關報道中的黑暴謊言宣洩對警方不滿,並交代其身後事。警方又發現梁曾繪製「大腿藏刀圖」。

死因研訊昨日傳召搜證警員出庭作供,講述事後在現場和梁的住處檢獲的遺物。國安處偵緝警員劉錦釗作供時表示,他負責讀取當日案發現場檢取的8隻相信是屬於梁的USB,一隻已損壞,其餘7隻內容一樣,各有10張相片及4份文件檔。

庭上逐一展示了有關USB內的相片,顯示一把摺刀、一把黑色短刀,另有近鏡拍攝刀柄。在一張名為「figure 9 橡筋褲頭」相中,顯示了一張手繪圖,有人用封箱膠紙把短刀固定在大腿上,並將刀柄夾在內褲褲頭,再用裁剪過的膠文件包住刀鋒。最後一張相片則為梁的證件相。

聲稱將遺產捐贈予記協

USB中的4份文件檔分別題為「公開的私事」、「後事」,「致香港警察」、「致香港uncle auntie」的文字檔案,前兩份交代身後事,聲稱要把遺產捐贈予香港記者協會,又稱希望海葬及選用環保棺木。

裁判官關注到餘下兩個檔案的內容,認為死者希望帶出某些信息。雖然法庭不容許有人宣示政治立場,但文件或有交代梁涉襲警的原因,兩者需作出平衡,故向警方代表問到若然內容與死因無關時,警方會否反對讀出。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大律師表示,警方譴責所有暴力及絕不縱容文中極端不實的內容,但基於公眾知情權,不反對讀出文件。裁判官決定由研訊主任概括地讀出文件,同時提醒陪審團與本案探討其死因無關,此死因研訊並非探討死者的犯案動機。

稱不滿警在止暴制亂中的執法

據USB中「致香港警察」一文顯示,梁健輝稱不滿警方在止暴制亂中的執法,「致香港uncle auntie」則提及「浮屍」、「性侵女生」等假新聞,梁對警方,聲稱「今天發生的事,是希望可以帶來制衡」,認為「這個世界沒有命中注定,只有坐以待斃」,又提及「如果行動成功,是因為保密及小規模、出其不意」,並提及已見到生命另一端及「生命最後」等內容。還有批評香港國安法的內容。

除了USB外,偵緝警員馮騫騰和劉錦釗分別在案發當天和7月6日到梁的住所搜證。馮騫騰在梁的睡房發現《榮光歲月》書刊及《壹週刊》、兩包索帶、摺刀等。劉錦釗則檢獲梁的英國護照、《壹週刊》製作的「2021年和你壹起撐住香港」月曆、多份《蘋果日報》等。

在檢獲的《蘋果日報》中,有超過10處地方有熒光筆標記,包括標出《蘋果日報》的標題等,另有一些2006及2008年的《蘋果》專欄。警員劉錦釗在提問下形容,上述所檢獲的資料為虛假失實、仇警及反政府的資料。同時,警方也檢獲梁在《蘋果》任職兼職資料搜集員的合約,顯示他於2008年6月入職。


刺警案翌日現場放置鮮花 網媒記者傾卸垃圾罪成罰3500港元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7/bkn-20221207162124723-1207_00822_001.html

男子梁健輝去年7月1日刺警後自戕死亡,翌日有市民到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擺花。其中綽號「軍火佬」的網媒男記者擺放花束後,拒絕應警方要求收回,因而被票控1項「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罪。他不認罪受審,經審訊後今(7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罰款3500港元。

傳票控罪指,44歲被告胡家輝於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許,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傾卸扔棄物即花。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被告在崇光百貨東角道正門地上擺放了2束花束,在場警員見狀,即時上前要求被告取回,但被告拒絕。警員遂向被告發告票。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重點不是被告正進行路祭與否,而是被告如何處置手上的花束。被告當日多番拒絕警方要求,堅持把花束放到地上,又明言「我唔會執返啲花,啲花係祭品」。裁判官認為,不管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擾,考慮到他無意收回花束,等同棄置垃圾,遂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ESR 28/2021

網媒記者「軍火佬」擺花路祭 裁定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罪成罰款3500元
https://www.singtao.ca/6110293/2022-12-07/news-%E7%B6%B2%E5%AA%92%E8%A8%98%E8%80%85%E3%80%8C%E8%BB%8D%E7%81%AB%E4%BD%AC%E3%80%8D%E6%93%BA%E8%8A%B1%E8%B7%AF%E7%A5%AD+%E8%A3%81%E5%AE%9A%E5%85%AC%E7%9C%BE%E5%9C%B0%E6%96%B9%E5%82%BE%E5%8D%B8%E6%89%94%E6%A3%84%E7%89%A9%E7%BD%AA%E6%88%90%E7%BD%B0%E6%AC%BE3500%E5%85%83/?variant=zh-hk

民主黨羅健熙19年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律政司提上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00062


警隊去年要求刪7條涉違《國安法》YouTube片 Google全部無應允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4578

香港運動代表隊近月接連捲入國歌風波,港府要求Google移除不實訊息。根據Google每年公布的《資訊公開報告》,於2021年下半年,港府曾提出82項移除要求,Google配合移除近三成項目,有超過六成沒有採取行動,當中警隊曾根據《香港國安法》,要求移除7部涉違法的YouTube影片,但未獲理會。Google解釋,未依要求移除內容的原因眾多,可能與資料不夠明確,不確定移除內容等有關。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港府可要求平台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不過能否「繩之於法」取決於平台是否在司法領域之內,如平台設於海外,港府可向法院申請強制移除令,但他對Google是否遵從不感樂觀。對於有意見認為可「封網」,他指「禁網對Google同香港人都無益處」,長遠有待港府與Google自行磋商處理。

在2022年1月至6月期間,Google收到港府31次移除要求,涉及147個項目,當中七成即105項與「隱私權和安全性」有關,其餘涉及「猥褻/裸露」、「冒用他人身分」、「暴力」及「誹謗」。

今年首半年移除近兩成項目 涉港官虛假投資廣告

Google期內配合政府移除27個項目,佔整體18.3%,當中一項由警方提出要求,指Google Ads廣告涉嫌做出不實指控,宣稱某個官員與欺詐性投資平台或活動有關聯。翻查資料,Google Ads曾經出現加密幣投資廣告,訛稱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及前勞福局局長羅致光有份推廣。

另有34項未有採取任何行動,佔23.1%,Google指出,曾收到警方要求,從搜尋結果中撤除8個網址,涉嫌做出不實指控,宣稱某個香港政治人物與詐騙活動有關聯,Google因資訊不足無法繼續評估,要求警方提供進一步資料。

去年下旬逾六成要求無移除 包括立法會選舉影片

在2021年6月至12月期間,Google收到港府21次移除要求,總共涉及82個項目,當中55項涉及「隱私權和安全性」、17項涉「選舉法」、6項涉「國家安全」、1項涉「批評政府」等。

Google期內配合移除23個項目,佔整體28%,當中包括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出,要求移除21篇涉及騷擾他人和揭露私密個人資訊的Blogger網誌文章。

至於未採取任何行動有50項佔61%,Google透露,曾經收到香港警方分別提出的兩項要求,希望移除7部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的YouTube影片,廉政公署亦曾就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出的11項要求,希望移除17部涉嫌違反選舉法的YouTube影片,Google最終均未有移除或限制存取。

湯家驊:國安法《實施細則》可令刪除 禁網非最佳決定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如電子平台發布的訊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政府可要求發布人士或服務商移除,服務供應商如果不遵從要求,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實施細則》能否將服務商「繩之於法」,取決於服務商是否在司法領域之內,否則提控上會有難度,如涉及海外平台,港府可向法院申請發出強制令移除影片,「不過大家都明,Google同中國關係咁差,喺內地係全禁,要佢哋遵從嘅機會都成疑。」他提醒,即使Google沒有移除涉違法影片,但市民如分發影片便有機會墮入法網。

就Google及YouTube接連被指存有錯誤資訊,有意見認為可封禁Google,湯家驊指,已就技術問題向政府提問,但未有明確答覆,雖然最後一步可以封禁,「但禁咗對Google無幫助,對香港人都無用,理論上係可以做但做咗又有無益處呢?」

Google:未移除原因很多 法院命令不一定採取行動

《香港01》就Google未有移除涉違《國安法》影片原因提出查詢,Google覆稱未能提供更多資料,重申在報告中已解釋,未依要求移除內容的原因有很多,舉例來說,某些要求可能不夠明確,因此不確定政府機關希望Google移除哪些內容,例如要求中未列出網址,或者該內容可能已由作者自行移除,而要求中附上的法院命令並不一定會直接強制Google採取任何行動。

警方:平台應防止用戶不當發放資訊

警方回覆查詢指,不評論個別個案。警方採取的任何行動均會按實際情況依法處理。警方在調查各類型案件時,會向有關人士或機構(包括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要求提供資料或作出配合,有關要求均按照相關法例、程序及守則行事。

警方重申,各社交媒體平台均設有服務條款,以規限用戶在相關平台上發放的資訊,因此各社交媒體平台應履行其責任防止用戶不適當地使用其平台發放資訊。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2-8 14:25 編輯 ]


- 陪瞓導師 - 12-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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