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香港警察/公安/黑警 hk police - Printable Version +- www.forum4hk.com 自由香港論壇討論區 (https://forum4hk.com) +-- Forum: 新聞區 (https://forum4hk.com/forumdisplay.php?fid=1) +--- Forum: 新聞時評 (https://forum4hk.com/forumdisplay.php?fid=2) +---- Forum: 香港二十年 (https://forum4hk.com/forumdisplay.php?fid=42) +---- Thread: 香港警察/公安/黑警 hk police (/showthread.php?tid=10722) Pages: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
- 羅覺新愛 - 07-28-2013 警權知多少? http://uglyhk.wordpress.com/%E8%AD%A6%E6%AC%8A%E7%9F%A5%E5%A4%9A%E5%B0%91%EF%BC%9F/ 警權和人身權利 警務人員的權力受到法律限制。雖然香港法律中沒有全面明文規定人身權利受到保障,不過法律仍可通過限制警權的方式來保障人身各種權利。守法的精神不單適用於市民,也適用於警方。警方是執法者,亦須是守法者,他們只可依循法律所授予的權力行事,任何越權的行為,都屬非法,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我們會繼績指出警方在法律上擁有的權力,與及解釋有關你的權利。 1. 警察執法有何法律依據? 警察權力主要以《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為法律依據,法例第46及47條列明,警務處處長可不時發出警察通令及總部通令,指導前線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守則屬內部文件,但根據公開資料守則,一般市民也有權要求索取查閱,了解警察的權限。 《警隊條例》詳細列明警察的職權,主要是維持公共安寧、防止罪案、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根據法律拘捕疑犯、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指揮交通等。警察只負責執行法律,他們不負責法律的好壞。警方如果執行壞的法律時,市民應該認清投訴的對象,不應無的放矢地針對警方。 但是,法律賦予警方執行對付罪惡的權力甚為廣泛,以致警方有很大的自由去決定應否截查某市民、應否拘捕及羈留某市民、應否批准其保釋等。如果市民不懂得自身的權利時,警方可能擅用權力,滿足個人慾望,欺凌市民。我們相信大多數的警察都是知法守法,盡忠職守的,但是對於害群之馬的制裁,我們不能單靠政府內部的紀律,而應該倚靠市民積極保障自己的意識和運用他們的權利。 2. 警方的職權是甚麼? l. 維持公安;保護公義和平; 2. 防止及偵查罪案及惡行; 3. 防止對生命及財產的損害; 4. 拘捕法律上有充份理由拘捕的人士; 5. 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及遊行; 6. 在公眾通道中指揮交通、去除阻礙; 7. 在公眾地方、公眾集會場所、及公共娛樂場所維持秩序,當值警察可自由進出這些地方; 8. 協助執行有關稅務、海關、衛生、保護環境、檢疫、人民入境、外國人士登記法例事宜; 9. 協助維持港口秩序,執行海港及海事法例; 10. 執行法庭發出的傳票、傳召證人、拘票、約束令等事宜; 11. 提交告發書及進口檢控; 12.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13. 保障失物及找尋事主; 14. 於火災時協助保障生命及財產; 15. 保障公共財物免受損害及遺失; 16. 出席刑事法庭及法庭指定的民事法庭,維持秩序; 17. 押送及看守囚犯; 18. 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 本帖最後由 羅覺新愛 於 2013-7-28 23:12 編輯 ] - 羅覺新愛 - 07-28-2013 3. 警方可以在公眾地方截查市民嗎? 在普通情況下,只要警方懷疑一個市民有權就某罪案或罪行查問及截停任何人。警方可以詢間他問題,通常他無需答話。警方在執行任務時,他可以要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文件、透過電腦查詢資料及搜查他是否懷有武器或藏有毒品。但一般情況下,市民要提供姓名及地址。如果你拒絕提供警方所需要的事實,或提供假姓名及地址,警方可以立即拘捕你。在某些情況下你不可保持緘默,一語不發;如一些車禍案件、遊蕩罪等。 只要警方認為任何人形跡可疑,曾經或將會犯罪,警方可在任何街道、公共地方、船隻,隨時截查、拘捕及羈留該人士。在法律上,警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對任何可疑人士搜身,但必須要有充份理由,所以,在你被搜身之前,你必須確定下列數點: 1. 你是否被拘捕; 2. 你必須問清楚警方搜身的目的及所找尋的可疑物品; 3. 最好有旁人做證,目擊搜身的細節; 4. 你可以要求到警署才接受搜身,最好帶有證人。 要清楚你是自願到警署搜身的,如果你沒有被拘捕,你應該有權在搜身後自由離去。 如果是便衣警員要求搜身時,你有權要求他們表明身份,及出示證件,亦可以要求該警員證明他雙手並沒有藏有任何物品,才答允搜身。搜身後如果警員搜不到可疑物品時,他應該讓你自由離開。同時他會將搜身的經過及搜出的物品記在警員記事簿上,及要求你簽名證實。假如你過目後,發現他們寫的與事實不符,你可以拒絕簽名,並向附近警署接訴。如果你拒絕簽名,該警員亦會註明於簿上,以便他的上司或法庭查閱。 在法律上,警方有很大的權力去截查及搜身,如果你拒絕或反抗,警方可控告你阻差辦公,及可懷疑你有不可告人的意圖而拘捕你。所以,在警方執行此職權時,市民不應作無謂的反抗,但亦應堅持個人尊嚴不被侮辱,要求有一個合理的搜身程序,及無法插贓的安排。對警員任何無理的行為和態度,市民有權在事後向有關機構投訴。 此外,香港亦有不少法例註明,紀律部隊(如警察、海關人員、廉署人員等)必須注意是只有同性別才可搜身:男警不可搜女市民身;女警亦不可搜男市民身。 4. 甚麼是協助警方調查? 在一些情況下,假如警方懷疑你與某件案件有關,你可能會被邀請到警署「協助」調查。這種「協助調查」純粹是一種邀請,而非拘捕,如果你不願意的話,你無須答應。警方無理由因你不合作而拘捕你,除非他有其他充份的理由相信你是牽涉在該案中的從犯。不過市民亦應有公民責任(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去協助警方調查和撲滅罪行。 有些人起初以為到警署去是純粹協助做證人,但是卻發現自己變成疑犯之一,被警方懷疑口供的真實性及被拘留。所以,當你到警署「協助」前,請記得通知相熟親友,以便他們可替你作法律上的安排。當警方盤問疑犯的時候,他無權以嚴刑拷打的方法迫供。任何以威迫利誘得來的口供皆屬不可接納的證供(inadmissible edivence),法庭皆會拒絕接納。 5. 警方的問話必須要回答嗎? 市民有義務協助警方,尤其是當警方缺乏資料,難以破案時,市民應盡量提供他們知道的消息給警方,以便撲滅罪案。在這方面,市民只著重個人權利而不採取合作態度,便會阻礙警方人員執行保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但是,當你發覺你的私生活及一些不想別人知道的事被揭露出來的時候,你應該知道法律上保障公民的權利,以防止政府侵犯你的個人自由。通常,你無須答覆警方的問題,你有沉默的自由,若你認為自己清白無辜,你當然會盡量向警方解釋,澄清事件的真相。但是,事件的複雜性可能比你想像中更嚴重,所以你還是盡量少講說話,要求見到律師時才回答較好。 你的說話會成為呈堂證供,若你在法庭內否認你以前的說話,但沒有充份理由時,你可能會被控告提供假口供。如果警方懷疑你犯罪而拘捕你,他會警告你:「唔係事必要你講,但你所講的一切都會被寫低,並且可以成為呈堂證供。」你不應放棄這一權利,亦千萬不要相信認罪可以使你容易脫身。你一定要清楚,法官才是判定案件的人,警方無權判案。如果你是清白的,千萬不要認罪。 - 羅覺新愛 - 07-28-2013 6. 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拘捕? 拘捕即是某一被司法機關人員剝奪某人的自由。除非獲得釋放,否則該人不可以隨意離開。若某人被警方拘捕後,在可行的情況下,警方應儘快帶疑人到就近警署交由值日官處理。在以下的情況下,市民會被警方拘捕: 1. 他涉嫌與罪案或罪行有關而需接受進一步調查; 2. 罪行十分嚴重; 3. 他有可能潛逃; 4. 他有可能妨礙調查或干擾證人; 5. 他拒絕提供他的姓名及地址,或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 6. 為其本人的利益著想而拘留他; 7. 扣留拘捕行動可保留或揭露更多與控罪有關的證據; 8. 他須按照法例規定套取手指摸。 7. 被警方拘捕時有甚麼要注意? 如果你自願地進入警署協助問話,你應該可以隨時離開警署。假如你在離去時被阻止,這表示你已被拘捕。 任何人若被拘捕後,應要求警方儘快解釋他被拘捕或拘捕的原因。警方亦應在48小時內儘快將被拘捕人落案起案,但不包括干犯某些入境罪行的人。若警方已把他落案起訴,並由扣留羈押在警署,警方必須在下一個法庭審訴期帶他到法庭應訊。 在48小時內,如果警方沒有法庭的許可,就必須將你釋放。在拘留期內,你可致電律師。如果你被警方非法拘捕或禁錮,你的家人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此令是法庭傳召被警方拘禁者出庭審訊有關拘禁理由的法令。如果警方有充份法律理由,法庭可能容許繼續拘留犯人;如果沒有充份理由,你可立刻獲得釋放。 8. 警方可以入屋搜查嗎? 如果警方有理由相信一個罪犯曾進入某一居所,居所的住戶或主人必須讓警方自由進入該屋進行搜捕,並且協助搜查。如果事態緊逼,而警方暫時不能獲得搜查令,又遭到住戶主人拒絕入屋查的話,警方仍然可以進入該屋搜查,事後才補發搜查令。警方甚至可用「適當暴力」(reasonable force)破壞門窗來執行任務,但適當暴力必須視乎當時情況及環境而定。很多警民衝突都是由於雙方對「適當暴力」不同的理解而引起。公民一定要明白,在執行拘捕罪犯的過程中,警方可以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用武力進入民居搜查。 8.1 當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要進入你的居所,你應該: 要求警方表示身份及出示證件; 警方只能夠有權搜查被拘捕者或證據,他們不能假借拘捕之名而亂動你家中的物件。若然他們找不到被拘捕者,你可請地們離去;但若警方拘捕了罪犯,他們可在你的居所取去一些有關證物。 然而,在一般情況下,警方必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warrant),方可進入民居搜查證據。通常的搜查令大多是,有關偷竊、毒品、爆炸品等問題。警方可向裁判司署申請一旦獲得搜查令則可: 進入搜查令指定的地方; 搜查該地點的任何地方; 取去搜查令指定或未經指定的東西。 8.2 若警方攜帶搜查令要進入你的居所,你應該: 看清楚搜查令:警方只須展示一次,故此你必須在看到搜查令時詳細閱讀。搜查令內容註明搜查的理由,及根據什麼法例執行,尤其應該留意搜查令內所指定的時間限制及指定搜查的物品: 看清楚搜查令所指的地點:倘若搜查令所指的地點不符,你無須讓警方進入居所; 若你是獨居的話,請儘量安排證人或律師來臨監視警方的搜索。倘警方不准你打電話,你要看清楚他們取去了什麼物件。 9. 市民若對警方不滿可以怎樣投訴? 若你認為你的權利被警方侵犯或有警務人員濫用職權,你可立刻向此課投訴。假若你懷疑有警務人員向你使用不適當的武力,你應在事發後,即時到醫院驗傷。警方內部設有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投訴警察課。此課成立於1974年,專職調查市民對警察及其文職人員的投訴。該課由10個隊及3個總部隊組成,每隊負責處理關於2至3個的投訴。投訴警方的案件,大多數是有關被警方毆打、無理騷擾、非法拘捕、禁錮等。貪污方面由廉政公署負責。 你可以以親臨、致電或致函的方式作出投訴。在作出投訴時,儘可能提供具體的資料,如被投訴的警務人員編號、有沒有證人、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等,使警察投訴課掌握更多的資料去處理你的投訴。 當警察投訴課收到你的投訴後,他們會聯絡你及要求你向他們錄取一份詳細的口供。你可選擇雙方方便的時間和地點作會面。錄取口供後,警察投訴課人員會就你的投訴展開調查。他們會向證人錄取口供、會見有關的警務人員及定期通知你調查的進展。調查完成後,會把調查報告呈交給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如你不滿意調查結果,你可以在收到警察投訴課信件發出日期的30日內,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覆檢要求。 投訴警察課辦事處香港區辦事處 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89號銅鑼灣廣場一期14字樓 電話:2574 4220九龍區辦事處 地址:尖沙咀漢口道28號亞太中心12字樓 電話:2724 0420 新界區辦事處 地址: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9字樓 電話:2416 6042 你亦可致電到警方投訴課熱線,電話2866 7700或 傳真2527 7934。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是一個不屬於警方的獨立機構,負責監察投訴課的調查工作。警監會負責監察警方對市民所提出投訴處理方法和程序,並給予適當的檢討;覆檢警方工作程序是否有漏洞,可引致投訴。在適當的時候,向警務處處長,或在有需要時向行政長提出建議。然而,警監會並沒有調查權,並不可以就投訴警察個案進行獨立調查。 所以,調查警務人員的投訴便落在投訴警察課身上。投訴是否成立,除了取決於的真實性及資料是否充分外,還要看投訴警察課如何處理你的投訴。有時候,警察投訴課人員會提議你循「簡易程序」解決投訴。若你同意此處理方法時,警察投訴課會安排一名高級警務人員接見你,了解事件經過,而被投訴的警務人員有可能會由他的上司給予處分或警戒。 不過,若你認為你的個案十分嚴重,你就要堅拒警察投訴課的提議。因為,以簡易程序處理的投訴個案一般不會監測及質詢調查程序及結果,所以嚴重性的個案可能因此會被忽視。 10. 廉政公署人員及人民入境事務處有警察一樣的權力嗎? 除了警隊條例之外,還有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法例及移民法例等,授權該署/處人員進行類同警方的職責,如搜身、截查、入屋搜查、拘捕、問話、保釋等等。 - 羅覺新愛 - 07-28-2013 廉署有更廣泛的權力,如廉署人員可扣留任何住所或屋宇內的人士,直至搜查工作完成為止。但是,扣留期不能超過48小時。廉署更有權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任何住所作調查。任何人若阻礙廉署人員執行職務,可被判入獄半年及罰款$5,000。 11. 遊蕩有罪嗎? 遊蕩的定義,是指並無明確目的的行為。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0條有關遊蕩罪(loitering) 的法例指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所謂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甚至升降機或自動梯等。 警方可有權要求任何路人答覆他在公眾地方行動的目的,如警方對他的解釋不滿,可控告該市民觸犯遊蕩罪。但是,當案件提交法庭時,警方必須要合理地說明他基於什麼理由不滿該市民的解釋,才可入罪。 - 羅覺新愛 - 07-29-2013 總督察撐同袍秉公執法 女教師罵警 沙展遭反投訴 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php?id=292199 因為女教師行為與校方無涉,若沙展真的有投訴,便予人利用職權搜集他人資料,再私下運用,涉嫌濫用職權。警察投訴科如認為證據確鑿,個人檔案將會便「畫花」。 - 羅覺新愛 - 07-31-2013 大嗌「我爛賭」獲官讚 呃錢警輕判緩刑 妻欠承擔入獄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731/18357034 - 羅覺新愛 - 08-04-2013 【撐林老師】招顯聰獲釋 警稱「一場誤會」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0804/51616086 【撐林老師】疑似便衣警打人案 警交投訴課處理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0804/51616527 【短片】【撐林老師】疑似便衣警員撞倒示威者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0804/51616301 - 羅覺新愛 - 08-04-2013 老師下班在公眾場所就不可講粗口, 警察下班在公眾場所就可講粗口! double standard! 疑似警員三豎中指辱市民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30804/00407_019.html - 羅覺新愛 - 08-04-2013 疑似警員三豎中指辱市民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30804/00407_019.html - 羅覺新愛 - 08-05-2013 屈社工襲警 洗脫襲警罪名之後──訪謝柏齊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06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