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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羅蘭 - 02-13-2021 【政策分析】警員假證供損司法公正 有一「絕招」可收阻嚇力?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495797/%E6%94%BF%E7%AD%96%E5%88%86%E6%9E%90-%E8%AD%A6%E5%93%A1%E5%81%87%E8%AD%89%E4%BE%9B%E6%90%8D%E5%8F%B8%E6%B3%95%E5%85%AC%E6%AD%A3-%E6%9C%89%E4%B8%80-%E7%B5%95%E6%8B%9B-%E5%8F%AF%E6%94%B6%E9%98%BB%E5%9A%87%E5%8A%9B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周三(7月8日)回應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的提問時,指出過去5年間,有兩名警務人員因被法庭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而被紀律處分。不過從答案可見,處罰都比較輕,其中一名人員被發出「輕微違紀行為」報告,另一人則經紀律聆訊後被判處「譴責」的懲罰。 反修例運動至今一年多,警方拘捕近萬人,被起訴者近二千人。然而部分案件審訊期間,多次傳出有警務人員被法庭證實供詞前後矛盾、說法和片段不一致等情況,屢次遭裁判官或法官嚴厲批評。 公職人員於法庭作假證供,會打擊整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同時引起社會關注,在現行制度之下,警務人員供詞不實,是否毋須承擔相應責任。就此,美國有一項相關制度,被稱為「不誠實警員資料庫」,或可收阻嚇作用,值得香港參考。 為何警務人員證供屢遭批評不可信? 警察的責任是防止罪案,一旦出現違法行為時作出拘捕、調查、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落案起訴。不過當社會出現亂局時,往往容易給人一種觀察,部分警員有可能為求盡快平亂,採取「寧枉勿縱」的做法,傾向認為疑犯有罪,造成不公。但與此同時,警察一般又會是刑事案件的證人,而現行法庭審理案件時,又會傾向信納公職人員的供詞,很多時反過來需要被告找證據自證清白。由此,公眾難免擔心,會否因而衍生眾多冤假錯案? 例如2016年旺角騷亂,一名公民記者被警察拘捕後控以暴動罪,警察作供期間聲稱被告擲磚。但裁判官質疑警員根本沒有看見被告拾磚,當時混亂情況下也難以肯定掟磚的人是被告。最後陳姓被告脫罪,他質疑相關警察誣告、作假證供,令其白白承受長時間精神壓力。 於去年至今的修例風波,同類案例不乏例子。例如部分涉及襲警、暴動的案件,多次有警務人員供詞出現前後矛盾、懷疑虛構或誇大證供的問題,受裁判官或法官指出問題及嚴厲批評。部分案件甚至有可能不是單純的「記錯細節」,例如警察作供稱受被告襲擊,但片段證明是該警察自行跌倒。上述案件中,警務人員被指有作假證供嫌疑。 在這類案件,即使最終法庭判被告無罪或是控方撤控,被告在冗長司法程序中,都可能已承受龐大精神和家庭壓力、被僱主解僱、花去律師費用,甚至被錯誤還柙一段時間。 李家超在周三的答問中聲稱,政府沒有備存相關案件的數字。不過一來反修例案件陸續上庭審理,當社會持續見到警務人員供詞不實,已足以損害警隊形象;二來這類冤假錯案,一宗也嫌多。 現行制度被質疑「鼓勵」假證供 針對以上問題,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6年6月曾向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提問,指當法庭證實警務人員作假證供時,有否施加懲處。 黎棟國的回應是,警務人員在法庭上提供的證供必須經過宣誓,是其信納為真確無訛。就故意作假證供而言,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如法庭認為有表面證據顯示有證人(包括警務人員)作假證供,可把個案轉介給律政司跟進;若法官認為警務人員在庭上給予的口供不可信,可建議律政司將案件轉介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跟進。李家超周三回應的內容,和黎棟國4年前的答案幾乎完全一樣。 但現實上,目前投訴警察制度被批評為「自己人查自己人」,警察掌握所有調查的權力。如警察不積極主動調查,監警會亦無從覆核;律政司拿不到證據,檢控個別警察更加無從談起。所以在制度保護下,即使發現個別警務人員作假證供,亦未必能予以適度的懲治。根據監警會年報,過去5年警務人員因「捏造證據」被投訴,最終「獲證明屬實」或「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個案為零,與公眾觀感有頗大差距。 於是,人權組織、民間經常提出一個質疑:如果警務人員作假證供,成功令被告入罪則可領功,即使被證實說謊亦沒有後果,這制度可能是反過來鼓勵他們作失實陳述,務求「鋤死」被告,因代價為零。 當然,證供出現問題,未必百分百等同證人刻意誤導法院。但當有明確證據指出警務人員的證詞屬虛構時,一個有阻嚇力的懲處,至少可令其他作供的警務人員有所警戒,不敢亂來。現時美國法律制度中有一項安排,相當值得香港參考。 美國制度安排:紀錄誠信有問題的執法人員 美國近月的反警暴示威浪潮中,本港深藍陣營流行一個比較,指「美國警察更暴力」。不過有一點是更值得大家留意的:美國對於涉嫌違規警員的處理,比香港嚴格得多。其中針對執法人員的操守問題,當地有一項名為「Brady Rule」(布雷迪規則,暫譯)的做法。 簡言之,此制度的大原則是「證據開示」。檢控方在作出檢控時,必須向辯方透露所有有可能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否則裁決的可信度可被質疑。這個制度的好處,是避免執法者、檢控方由於過分希望被告入罪,刻意掩蓋一些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影響審訊公正性。 其中,有部分州、城市的檢控部門會自行或與執法機關合作,擬定一份「布雷迪名單」(Brady List),專門紀錄不誠實執法人員名單及其行為。跟進措施各有不同,部分州、市不會即時作懲處,只會讓法庭在判案時增加一個考慮因素,影響其作供的可信度;有部分地方較為嚴格,被證實不誠實的執法人員可能升遷會受影響甚至被撤職。 此制度執行上,至今仍有一些局限。例如部分檢察官仍會以各種理由拒絕開示部分證據、提早開示證據可能令某些案件相關人士面對人身安全威脅等。但畢竟沒有制度是完美,這項法律原則,可為被告提供法律上的保護,並對執法人員的誠信有所要求 譚文豪倡ICAC成立專隊 規管執法人員誠信操守 譚文豪接受查詢時進一步指出,警察享有極大公權力,因此警察的誠信對法律制度影響十分大。在反修例相關案件中,確實有警務人員的證供被法庭斥為「誇張失實」、「前後矛盾」,最後卻不了了之,相關警察未有負上代價。 他建議,香港先參照美國的做法,規管一些誠信有不良紀錄的執法人員;長遠而言,可於廉政公署成立專隊處理執法人員的法律操守、誠信問題,確保作假證供的人員受到適當的懲治,如降職、撤職、刑事檢控等,不能只是「訓斥」了事。 嚴管執法者法律操守 保司法制度聲譽 警隊是香港最重要的執法部門。正因如此,我們需要對警務人員自身的法律操守有比其他人更高的要求,方可確保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冤案和暴力事件一樣,一宗都嫌多,倘若因個別警察的供詞不實,製造出更多冤獄,或是為無辜人士製造不必要的困擾,這不是一個法治社會所應容忍。 正所謂「犯法就是犯法,一定要負責」。同理,用假證供將「無犯法」說成「有犯法」,同樣是一種罪,也要嚴肅問責。 - 紫羅蘭 - 02-13-2021 九警涉妨礙司法公正停職候查 至少20宗經手案件須暫緩處理拖延聆訊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7/IWSQYYAI74G4AFDOPOWOO7CUCA/ 大批警察今年2月涉嫌在公園毆打露宿者及刑事毀壞,警方事後只拘捕一名隸屬特別職務隊的涉事警員,又疑阻止受害人翻看康文署的閉路電視片段。其後事件峰迴路轉,警方再拘捕另外八名同隊警察,指他們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九名被捕警員全遭停職候查。據了解,有販毒案件由該隊隊員負責上門拘捕兼調查,基於「證人出現咗啲問題」而押後。現時另有至少20宗已上庭案件亦同樣基於上述原因,須暫緩處理,後續發展如何仍屬未知數。有大律師指出,相關案件的證供或會因負責警員的行為而受到質疑;而根據過往經驗,律政司甚至只能撤回控罪。 今年2月4日及24日,大批警員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執勤期間,被指以鐵鎚打爛露宿者的椅子和罐頭等私人物品,更有露宿者投訴遭警員扯頭髮和踩下體。警方先以刑事毀壞罪拘捕一名警員,其後再拘捕八名警察,指他們涉嫌妨礙司法公正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據了解,早前一名女子涉嫌在一個深水埗單位販運逾50克冰毒,案件將交由高院審訊,惟因「證人出現咗啲問題」要押後,三個月後再處理,被告則繼續還柙。據知負責上門拘捕兼調查的,正正是牽涉妨礙司法公正的特別職務隊警員。消息指,現時有至少20宗案件基於上述原因,同樣須暫緩處理。 有知情人士指出,特別職務隊日常主要負責調查涉及黃賭毒等比較嚴重的罪行,案件每每會轉介至區域法院甚至是高等法院作聆訊。若隊員涉及妨礙司法公正,影響嚴重,「軍裝巡邏捉嗰啲店舖盜竊呀、打人呀,律政司都仲可以話同被告傾掂數,簽保守行為了咗件事。但係販毒呢啲可大可小,你又唔放得佢;但係上到法庭,個官或者啲陪審員仲會唔會信你警察啲證供?我估律政司依家都好頭痕」。 據悉,最近另有警員亦涉及販毒案件,該警員所調查的毒品案聆訊亦要暫時煞停。 律師楊浩然認為,因警員另涉其他罪行而要押後已上庭的案件,實在是匪夷所思。他認為,被告理應有盡快得到審訊的權利,而停職警員卻「分分鐘警察都冇得做」,認為控方拖延案件的情況不理想。楊認為應盡快將案件交由其他隊伍接手調查,否則對正被調查的人士不公。楊又建議,受影響案件的被告可向案件主管查詢處理進度及由誰接手。 大律師劉偉聰則指,一般而言,若遇到上述情況,案件如何處理要視乎警員在案中的關鍵性及重要性,「如果警員只係將證物放入證物袋,放上貨車,喺案中可能未必係關鍵;但如果真係由警員搜出毒品,而佢又被停職,就好可能俾辯方挑戰」。此外,亦要視乎案件是否有其他獨立證據支持控罪,例如若被告曾在錄影會面中作出招認,則或會繼續控告。 劉又指,類似情況以往亦曾發生,當時律政司撤回針對被告的控罪,因律政司認為開審時證人的可信性必定會受到挑戰,評估過後認為沒有成功定罪機會,只能放棄。 被問警方會否添置電槍 鄧炳強︰研不同低殺傷力武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75736-20210215.htm 大學生否認電筒照便衣警 稱因拍攝惹不滿才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216/bkn-20210216174834240-0216_008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2-16 04:24 編輯 ] - 紫羅蘭 - 02-18-2021 【引渡惡法】律師:警察無權隨意搜身 市民拍片保護自己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190611/UTN7NKOSNO2JD3HIGTQUUX7BAA/ ![]() 警方大規模向市民搜查,更特別針對年輕人,有律師提醒市民,被截查時要注意的地方,指警方雖然有權截查市民身份證,但無權隨意搜身,「大家要互相幫忙,互相拍下情況來保護自己」。 相關新聞:【引渡惡法】美參議員發聲反送中 促美方檢視《香港政策法》 律師陳惠源向《蘋果》表示,警方雖然有權截查市民身份證,但無權隨意搜身,要搜身就必須基於合理懷疑,「警察講到個罪行出嚟都唔夠,仲要有清晰原因,唔可以我坐喺麥當勞,就係有違禁品,要搜身」。陳強調市民要保護自己,最簡單方法便是身旁的市民互相拍下警察截查及搜身過程,「迫警察要喺陽光下做事」。陳呼籲如市民遇上警方不合理搜身,大家要互相幫忙,互相拍下被搜身的情況來保護自己,保留日後追究權利;搜袋時,最好能逐件拍下警察搜過什麼。 陳再指,市民遇上警方搜身,可行使權利,要求到警署搜身,「希望大家唔好怕麻煩,警察要搜,就叫佢帶你返警署搜」。陳稱如警察反駁市民「阻差辦工」,強調此為不合理的說法,市民無須對此說法感害怕,有需要可找法律義務支援求助。 相關新聞:【引渡惡法】美官員指遊行顯港人珍惜渴望維持自主權 彭博:是時候堅定立場 陳指如市民已被警察即場搜身,搜身後已可離去,警察無權要求市民「一字排開」等待,市民可反問警察是否要作出拘捕,否則便要「放人」。 陳並提醒,手提電話不要用指紋鎖,否則「捉住隻手指就可以開鎖」,在任何情況下電話不用解鎖、警察亦無權要求開電話或交出密碼。此外,除了姓名、職業、住在哪一區外,被截查人士無需回答任何問題,不回答不構成阻差辦公,而被截查人士可以無限次數表示要找律師和家人,及切記不要簽署任何文件。 此外,根據警隊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其中一項有關審問16歲以下兒童的規則指示訂明,無論該兒童是否涉及刑事,只應在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在場時才進行查問;若有關查問在校內進行,則必須在教師或授權人士在場及同意下進行。 【讀警察通例】(29/07/2019)搜店、搜身、查身份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F4VMRGZ268 2. 在甚麼情況下,警務人員可以在公眾地方截停及向我進行搜身? 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policeAndCrime/police_powers/q2 4. 如果當警方行使截停、查問及搜身的權力時,我拒絕與他們合作,會有甚麼後果? 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policeAndCrime/police_powers/q4 5.如何辨認警務人員之身份/警察委任證之真偽?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3_faqs/faq_g.html#q5 警察截停及搜查的權力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power.html 截停及搜查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power_ssa.html 被警察截查搜身FAQ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598 警察的調查權力:搜身和盤問 https://www.hongkongx.com/cat21827158/ 警員於執行其職務時,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士干犯了或將會干犯任何罪行時,警員是可以截停並向該名人士作出調查。 調查的權力包括搜身和盤問。若警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於截查現場需要向該名人士作出搜身的行動,警員有權即場要求作出搜身的行動。不過,警員需要向被截查人士指出搜身的原因,如懷疑該名人士身上懷有攻擊性武器等。當然,該名被截查的人士亦有權提出「要求」被警員帶往警署後方才作出搜身的行動。但是,為人身安全或防止受嫌人棄置違法物品等的原因,警員有權拒絕類似要求。 男性警員是不能對被截停的女性人士作出搜身行動。 女乘客稱向警索脫裙搜身片須付10萬元 保安局︰按私隱條例處理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467067/%E5%A5%B3%E4%B9%98%E5%AE%A2%E7%A8%B1%E5%90%91%E8%AD%A6%E7%B4%A2%E8%84%AB%E8%A3%99%E6%90%9C%E8%BA%AB%E7%89%87%E9%A0%88%E4%BB%9810%E8%90%AC%E5%85%83-%E4%BF%9D%E5%AE%89%E5%B1%80-%E6%8C%89%E7%A7%81%E9%9A%B1%E6%A2%9D%E4%BE%8B%E8%99%95%E7%90%86 女事主被搜身向警索取資料片段 稱被要求付5至10萬元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744683/%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5%A5%B3%E4%BA%8B%E4%B8%BB%E8%A2%AB%E6%90%9C%E8%BA%AB%E5%90%91%E8%AD%A6%E7%B4%A2%E5%8F%96%E8%B3%87%E6%96%99%E7%89%87%E6%AE%B5-%E7%A8%B1%E8%A2%AB%E8%A6%81%E6%B1%82%E4%BB%985%E8%87%B310%E8%90%AC%E5%85%83 向警索片段要付10萬 黃繼兒:費用一定要低及合理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t/article/2439576/%E5%90%91%E8%AD%A6%E7%B4%A2%E7%89%87%E6%AE%B5%E8%A6%81%E4%BB%9810%E8%90%AC+%E9%BB%83%E7%B9%BC%E5%85%92%3A%E8%B2%BB%E7%94%A8%E4%B8%80%E5%AE%9A%E8%A6%81%E4%BD%8E%E5%8F%8A%E5%90%88%E7%90%86 女子投訴警方索巨額「打格費」 私隱公署指無違例不處理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605/bkn-20200605160900807-0605_00822_001.html 女子於路邊被要求脫裙搜身 投訴警察課:並無過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76274-20210218.htm 前年十月反修例風波期間,一名女子坐巴士回家,途中巴士被警方截停,當時全車乘客均要落車在路邊搜身,事主接受首次搜身後,有女警要求她脫去連身裙再搜身,當時有其他男警及乘客在場,她有穿底衫。事主陳小姐指脫去連身裙後,女警最終並沒再對她搜身,亦沒檢查連身裙。陳小姐認為警員做法不合理,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警員行為不當。 經過16個月的調查,投訴警察課以書面方式通知事主,指審視事主資料,查問有關人員,以及檢視相關行動紀錄後,顯示事發時,警員是根據當天發生的暴力事件,而針對可疑人士作出搜查。警員確定事主有底層衣服的情況下,要求她脫去連身裙,行動符合警察程序與法律條文,將指控列為「並無過錯」。 不過調查亦發現,有一名警員未有就是次搜身作詳細紀錄,故對該警員確立一項「疏忽職守」的指控,會採取適當紀律行動。信件又提到,監警會亦同意調查結果。 陳小姐表明會覆檢調查結果,又指當天穿底衫是以防「走光」,又指在脫裙後警員沒進一步搜身,顯示行動無必要。 警方回覆查詢時指,已公平公正完成調查,不會評論個別個案。至於搜身的指引為何,要求被搜查人士公眾地方除去面層衣服搜身是否合理,警方指會按情況作出適當行動,又指根據法例,警方有權截停可疑人物並作出搜查行動。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2-18 10:25 編輯 ] - 紫羅蘭 - 02-18-2021 警方午夜後採用新儀器 為懷疑毒駕司機進行口腔液測試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76249-20210218.htm - 跑10k - 02-24-2021 男子上載穿警服淫照還押候判 稱迷戀警察為跟同好分享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219/bkn-20210219174702493-0219_00822_001.html 43歲「警癡」過去多年因冒警及偷警察制服屢次被判罰,他去年又在社交平台Twitter開設以制服為主題的專頁,上載大量淫褻及不雅的照片和影片,當中包括穿着疑似警察制服的男子口交的相片。他去年10月被捕,警誡下承認有關警察制服是從網上購買得來,今(19日)午在東區法院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主任裁判官錢禮明言很可能判監,但決定先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將他還押至3月5日到觀塘法院判刑。 被告嚴滶鋒(原名嚴柏皓)報稱無業,控罪指他於2020年6月23日與10月30日之間,在香港在社交平台Twitter發布淫褻物品,即11段影片及64張相片。案情指,去年10月30日,警方在Twitter發現一個名為「西裝制服の日常」的帳戶,由被告於去年2月註冊成立,貼文載有64張淫褻相片及11段淫褻影片,當中顯示有男性性器官、男性口交、肛交及射精的情況。 翌日警方到被告位於宇晴軒的住所將他拘捕,在單位內搜出一些警察制服、肩章及巡邏鞋等配件。警誡下,被告承認透過Twitter帳戶發布淫褻貼文,目的是要吸引有共同興趣的網民;部分貼文的主角是他本人及其伴侶,部分是他從網絡轉載分享的,而涉案的制服則是從網上買回來。 庭上透露,被告過往有3次案底,全部與被告迷戀警察有關。據報道,被告5歲時迷路,獲警員協助後便開始鍾情警察事物。1998年他因闖入中央警署偷警察制服而案底,被判社會服務令;2007年他再冒警混入警隊結業禮,被判罰款;2013年他又趁任高級督察的男室友返內地受訓時,偷去對方警察委任證,持證闖入警察學院窺看警員受訓,被裁定盜竊、冒警和企圖入屋犯法罪成,判囚19個月。 被告聘用的資深大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擁有大學學歷,現在一間非牟利機構工作;涉案的Twitter帳戶並非公開,只有註冊會員才可登入觀看,而版面亦設有警示提醒瀏覽者會看到敏感內容。當中部分相片及影片為被告與友人自拍,被告將之上載到互聯網,只為與有共同興趣者分享,而非出於金錢利益。被告亦自撰求情信,表明深感悔意及為事件致歉,冀法庭輕判。 【831一周年】余德寶:警方不起訴831倒地孕婦丈夫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007828/%E5%8D%B3%E6%99%82-%E6%B8%AF%E8%81%9E-831%E4%B8%80%E5%91%A8%E5%B9%B4-%E4%BD%99%E5%BE%B7%E5%AF%B6-%E8%AD%A6%E6%96%B9%E4%B8%8D%E8%B5%B7%E8%A8%B4831%E5%80%92%E5%9C%B0%E5%AD%95%E5%A9%A6%E4%B8%88%E5%A4%AB 教育局收25宗警員子女在校疑遭欺凌個案 3宗成立 https://news.tvb.com/local/6037c2b834b031ff2babdece/%E6%95%99%E8%82%B2%E5%B1%80%E6%94%B625%E5%AE%97%E8%AD%A6%E5%93%A1%E5%AD%90%E5%A5%B3%E5%9C%A8%E6%A0%A1%E7%96%91%E9%81%AD%E6%AC%BA%E5%87%8C%E5%80%8B%E6%A1%88-3%E5%AE%97%E6%88%90%E7%AB%8B 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指,由去年至今年1月中,共收到25宗警員子女在校園懷疑遭欺凌個案,有3宗成立。 蔡若蓮在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表示,25宗個案有23宗由警方轉介,其餘2宗是局方直接收到投訴。 至於因為社會事件而提出轉校要求,由去年6月至今有6宗,當中2人最終轉校,4人經調解後留在原校。 蔡若蓮強調,教育局一直對欺凌採取零容忍態度,又指轉校非解決欺凌的好方法。 被警察截查搜身FAQ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598 【防暴警截查】中學生拒交住址電話被警告 律師:市民有緘默權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384271/%E9%98%B2%E6%9A%B4%E8%AD%A6%E6%88%AA%E6%9F%A5-%E4%B8%AD%E5%AD%B8%E7%94%9F%E6%8B%92%E4%BA%A4%E4%BD%8F%E5%9D%80%E9%9B%BB%E8%A9%B1%E8%A2%AB%E8%AD%A6%E5%91%8A-%E5%BE%8B%E5%B8%AB-%E5%B8%82%E6%B0%91%E6%9C%89%E7%B7%98%E9%BB%98%E6%AC%8A 網上流傳一段在周三(9日)港鐵上水站外拍攝的影片,片中一名穿著校服的中學生被數名防暴警截查,他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證明身份,「一哥講過頭盔要有Number(編號),你冇Number點證明係香港警察?」。其後,有警員要求學生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話作登記,學生稱:「我唔需要提供地址同電話,淨係畀身份證」,惟警員反駁指根據公安條例,市民需提供地址,「你畀定唔畀?我第二次警告你」,該名學生隨即提供地址及電話予警方。 拍攝者被警用盾牌擋鏡頭 而該名學生朋友一直在旁舉機攝錄學生被截查經過,他被防暴警詢問:「你係咩事呢?」,「我記錄緊件事」拍攝者回應,防暴警逐稱:「唔緊要,保持少少距離」。有另一名防暴警手持圓盾及警棍走近:「唔好企咁近」,其後不斷以盾牌試圖阻擋鏡頭,拍攝者多番解釋其攝錄原因,又嘗試走到其他地方拍攝,該名防暴警仍跟隨、用盾牌擋鏡頭。 影片中的防暴警指根據公安條例,被截查的市民需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話作登記。《香港01》記者查閱法例,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條「警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參照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b條,身分證明的定義為身分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律師:市民有緘默權 律師梁永鏗指,一旦被警員截查市民有責任提供身份證,一般而言透過身份證就能得悉市民的住址。不過,基於警員調查所需,警員亦有機會詢問市民住址及電話,梁律師舉例如警員發現居苑內有可疑人,疑人聲稱居住在上址的話,警員可以詢問其住址以作核實。梁續指,若警方對市民的身份或行動有懷疑而截查,市民有緘默權,除了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外,一概不透露,此舉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第245章 《公安條例》 ── 第49條 要求證明身分的權力 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該罪行為法律已訂定刑罰,或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該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2-27 14:58 編輯 ] - 跑10k - 02-27-2021 警員山頂執勤時遺失隨身攝錄機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77832-20210227.htm 休班警在沙田被偷銀包 內有委任證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77796-20210227.htm 一名休班男警員昨晚約8時,在沙田山尾街一個籃球場懷疑被人偷走銀包,銀包內有警察委任證及約300元現金。 警方列作盜竊案跟進,暫時未有人被捕,呼籲市民如拾獲該名警察的委任證,立即致電999,或把委任證交到就近警署。 上月被指偷外賣袋 外賣員再被截查搜出「光時」卡片 警稱「睇唔明」要求讀出字句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4%B8%8A%E6%9C%88%E8%A2%AB%E6%8C%87%E5%81%B7%E5%A4%96%E8%B3%A3%E8%A2%8B-%E5%A4%96%E8%B3%A3%E5%93%A1%E5%86%8D%E8%A2%AB%E6%88%AA%E6%9F%A5%E6%90%9C%E5%87%BA-%E5%85%89%E6%99%82-%E5%8D%A1%E7%89%87-%E8%AD%A6%E7%A8%B1-%E7%9D%87%E5%94%94%E6%98%8E-%E8%A6%81%E6%B1%82%E8%AE%80%E5%87%BA%E5%AD%97%E5%8F%A5/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2-27 15:02 編輯 ] - 跑10k - 03-08-2021 中 TG 後罵「 X 你老母死差佬」 中年漢上訴得直 法官:支持警者在某情況下罵警 非互相矛盾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4%B8%AD-tg-%E5%BE%8C%E7%BD%B5-x-%E4%BD%A0%E8%80%81%E6%AF%8D%E6%AD%BB%E5%B7%AE%E4%BD%AC-%E4%B8%AD%E5%B9%B4%E6%BC%A2%E4%B8%8A%E8%A8%B4%E5%BE%97%E7%9B%B4-%E6%B3%95%E5%AE%98-%E6%92%90%E8%AD%A6%E8%80%85%E5%9C%A8%E6%9F%90%E6%83%85%E6%B3%81%E4%B8%8B%E7%BD%B5%E8%AD%A6-%E9%9D%9E%E4%BA%92%E7%9B%B8%E7%9F%9B%E7%9B%BE/ 網民前年 11 月 10 日發起「八區開花」,中年漢被指在旺角指罵警方「X 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黃崇厚早前裁定他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今(5 日)頒下判詞。法官黃崇厚指,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對上訴人的誠信判斷,其中一項理由建基於不準確的事實,「對定罪裁決是否穩妥感到不安,認為在這情況下,確認定罪會有不公」。 上訴人王偉威沒有律師代表,其上訴原因可概括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評估上訴人的證詞和誠信、錯誤評估警員區志成證詞和誠信,以及錯誤裁斷控方證明了所有罪行元素。他又指自己曾遭警員照射強光,惟原審辯護大律師沒有據此盤問證人,故另一項上訴理據是「大律師不稱職」。 法官確認上訴人曾向律師給予指示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就上訴人是否曾就相關情節給予律師團隊指示,法庭為釐清事實,命令相關人士以誓章交代。從人員的誓章和附件可見,上訴人的確曾向律師團隊指示,跟進他遭警員以強光照射。法官認為原審辯護大律師不作盤問,是其專業判斷和取捨範疇之內,情況不足以斷定他處事不稱職,引致對上訴人不公。 不過,原審裁判官陳慧敏考慮被告是否誠實可靠時,曾稱辯方沒有就被告曾遭警方以強光照射一事向證人盤問,辯方結束盤問前曾向被告索取指示,惟亦沒有指出相關指控。她認為事件對被告而言,一定印象深刻,怎會忘記向律師披露,指他信口雌黃,裁定他非誠實可靠。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不知道上訴人其實有向律師團隊給予相關指示,以辯方沒有盤問為由,不信納上訴人的說法。法庭需考慮此情況是否足以動搖裁判官,評估上訴人誠信的穩妥性。 法官:支持警方執法的人在某情況下辱罵警員 不一定互相矛盾 原審裁判官又指,被告一方面表示自己沒有不滿警方執法,甚至是支持警方執法,但另一方面,卻說出「X 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辱罵警方,其說法互相矛盾。不過,法官認為「一個一向支持警方執法的人,在某種情況下,例如情緒失控下說出辱罵警員的說話,不一定是互相矛盾」。 總括而言,因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誠信判斷,其中一項理由建基於不準確的事實,加上支持警方執法的人,在某種情況下,例如情緒失控下說出辱罵警員的說話,不一定是互相矛盾。法官對定罪裁決是否穩妥感到不安,認為在這情況下,確認定罪會有不公,裁定上訴得直及撤銷定罪。 上訴人王偉威(51 歲),原被控一項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指他前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不斷喧嘩,意圖激使他人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或上述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經審訊後,王被裁定罪名成立,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A145/2020 中催淚彈罵警「 X 你老母死差佬」 中年漢上訴得直 擾亂秩序罪撤銷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4%B8%AD%E5%82%AC%E6%B7%9A%E5%BD%88%E7%BD%B5%E8%AD%A6-x-%E4%BD%A0%E8%80%81%E6%AF%8D%E6%AD%BB%E5%B7%AE%E4%BD%AC-%E4%B8%AD%E5%B9%B4%E6%BC%A2%E4%B8%8A%E8%A8%B4%E5%BE%97%E7%9B%B4-%E6%93%BE%E4%BA%82%E7%A7%A9%E5%BA%8F%E7%BD%AA%E6%92%A4%E9%8A%B7/ 去年 11 月 10 日,網民發起「八區開花」示威活動,期間一名 51 歲男子王偉威被指於旺角指罵警方「X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他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受審後遭裁罪成,判處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王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黃崇厚今聽罷雙方陳詞後,裁定王上訴得直,控罪撤銷。 上訴人王偉威(51歲),原被控一項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指他去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不斷喧嘩,意圖激使他人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或上述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裁判官陳慧敏裁定被告罪成時指,雖然被告沒有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亦不排除他是受催淚彈影響才會辱罵警方,但當時正值反修例運動,而現場亦有堵路、發射催淚彈等情況,被告叫囂導致他人和應並且起哄,若非警方當機立斷,或會引致一發不可收拾的場面,因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裁判官又指,考慮到公眾利益,法庭須判處恰當刑罰,以起阻嚇作用,杜絕此類罪行再發生,表明不排除判處判監。 案件編號:HCMA145/2020 中年漢中催淚彈爆粗 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 上訴得直推翻原判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564454/%E4%B8%AD%E5%B9%B4%E6%BC%A2%E4%B8%AD%E5%82%AC%E6%B7%9A%E5%BD%88%E7%88%86%E7%B2%97-%E8%A2%AB%E8%A3%81%E5%AE%9A%E6%93%BE%E4%BA%82%E7%A7%A9%E5%BA%8F%E7%BD%AA%E6%88%90-%E4%B8%8A%E8%A8%B4%E5%BE%97%E7%9B%B4%E6%8E%A8%E7%BF%BB%E5%8E%9F%E5%88%A4 無業漢爆粗罵警擾亂秩序罪成 上訴指不滿遭舉槍指嚇獲判得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21/bkn-20201221135127923-1221_00822_001.html 老翁集會中高叫剁警成肉醬 官指無造成傷亡屬僥倖判囚5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114/bkn-20210114164915498-0114_00822_001.html 去年1月19日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集會,一名退休漢在港鐵金鐘站出口外手持揚聲器,大叫:「要將香港警察全部殺晒,佢哋無一個係無辜」,又揚言要將警察剁成肉醬。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今日(14日)被判監5個月,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需即時服刑。 辯方求情指,64歲被告何兆麟出身自內地富裕家庭,移居香港後養大兩女一子,年老的他現患有糖尿病及嚴重抑鬱。被告一向關心時事,案發時因一時氣憤為了發洩情緒才犯案。而他計劃在案件完結後移民澳洲,「離開佢生活咗30、40年嘅地方」,陪伴在當地定居的女兒,故他沒有重犯機會。 心理專家報告則指,被告曾經歷文化大革命的艱苦生活,因不滿國內政權才來港,他視香港警察為國內政權的代表,他過往曾犯刑恐及襲擊等涉及暴力的罪行,專家認為他有重犯風險,但毋須接受心理治療。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被告意圖煽動在場人士仇警,更使用揚聲器放大目標聽眾,有人加入附和叫囂;案發歷時10分鐘,在場也有政見不同人士及不少警察,被告行為或鼓吹他人訴諸暴力,危害社會安寧。而案發地點為港鐵出入口,若警方展開拘捕,人群或逃到港鐵站內甚至月台,波及乘客和列車服務,對公眾安全構成實質及即時的風險,故案中無人命傷亡實屬僥倖。基於案情嚴重,法庭必須判監以收阻嚇作用。 被扣手銬後續掙扎 資訊科技員抗警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308/bkn-20210308113516323-0308_008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8 03:37 編輯 ] - 跑10k - 03-08-2021 【抗暴之戰】警方再濫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大律師轟曲解法例行動荒謬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402/R2QFL2X73CLCSKWU7HKGIAUDKE/ 前日(3月31日)晚上是8.31事件七個月紀念,大批防暴警察到太子站一帶聚集,其間截停一輛的士並拘捕車上4人,據報警方曾對被捕者說「型係要付出代價」。警方昨稱,4人當時高聲播歌及揮動旗幟,所以警察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拘捕。有大律師批評警方的行動荒謬,錯誤理解相關條文,侵犯市民的人身自由及人權。 據網媒PSHK報道,前晚一輛的士駛至鴉蘭街附近時,車上的人與在場市民一齊歌唱《願榮光歸香港》,又揮動「光復香港」旗幟。其後防暴警察到場喝令車上的人下車,表示「型係要付出代價」,並要求一名被搜查女子大聲道歉。 警方昨回應指,警員當時發現一輛的士不斷響號及高聲播放音樂,車上亦有乘客伸出車窗揮舞旗幟,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影響其他車輛及道路使用者,警員因此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車上3男1女。不過,警方沒有解釋為何警員迫令市民道歉及付出代價。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一般是指《公安條例》第17B(2)條,雖然條文的標題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但不代表擾亂秩序就等於犯法。條文清晰列明,控方首先要證明被告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然後須再證明被告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根據2013年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案》的判詞,即使被告本人破壞社會安寧也不會罪名成立,因被告必須是企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才算是違反此罪。至於「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終審法院採納英國案例R v Howell的解釋,即當一個人(1)受傷或相當可能受傷、(2)其財物受損或相當可能受損或(3)懼怕自己會受傷,社會安寧就已被破壞。 大律師批評警察錯解法律條文 相關新聞:【抗暴之戰】籌錢保釋被屈收錢示威 區議員投訴拍片警涉行為失當 執業大律師郭憬憲強調,法庭案例已多次指出,單純擾亂秩序不會構成犯罪,警察不應單憑字面解釋,覺得一個市民擾亂秩序就作出拘捕。更何況,以本案為例,郭認為純粹在的士上唱歌及揮旗,最多只是違反一些交通規例,根本未達到《公安條例》下擾亂秩序的程度,連首個控罪元素都滿足不到,遑論進而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批評警察完全錯解法律條文,拘捕行動荒謬,侵犯市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權,應該受到制裁。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質疑警方曲解法律,他同樣認為相關行為不構成擾亂秩序,所以不會干犯17B(2)。他又指,若警察的邏輯成立,市民參與和平遊行時唱歌及揮旗,一樣會被指控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黃強調,即使一個人擾亂秩序,只要他沒有煽動身邊人使用暴力,一般就難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而警察受過專業訓練,理論上亦不會因為一首歌和一支旗就動手打人,所以社會安寧亦不會受到破壞。 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案》亦表明,法律假定警員一般不會以暴力回應侮辱等行為,實際上可以排除警員會非法地用暴力回應擾亂秩序行為的可能性。 【抗暴之戰】籌錢保釋被屈收錢示威 區議員投訴拍片警涉行為失當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402/ED7XQBZRMM2FLUFZSTJHYJTXNU/ 【8.31太子站衝突】港鐵CCTV片段首曝光 速龍小隊揮棍追捕乘客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392301/8-31%E5%A4%AA%E5%AD%90%E7%AB%99%E8%A1%9D%E7%AA%81-%E6%B8%AF%E9%90%B5cctv%E7%89%87%E6%AE%B5%E9%A6%96%E6%9B%9D%E5%85%89-%E9%80%9F%E9%BE%8D%E5%B0%8F%E9%9A%8A%E6%8F%AE%E6%A3%8D%E8%BF%BD%E6%8D%95%E4%B9%98%E5%AE%A2 紅磡非法集結案庭上再爆警暴指控 迫被告向警下跪 委任證打頭可樂噴臉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126/J746QFC5WFHN7FMLYOV6P4MVOY/ 四名男女被指前年8月11日在紅磡參與非法集結,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今早繼續盤問疑在制服及押送首被告到警署期間連番施襲的西九龍衝鋒隊警員吳振霆,再爆出更多警暴指控,指稱被告在警署內遭吳或其同袍虐待,包括掌摑、用委任證拍打頭和臉、強迫解鎖電話、命令被告在白衣警面前下跪,更有警員將口中可樂噴向被告的臉,並且向被告的頭和身體倒水等等。惟吳繼續一律否認辯方指控。 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警員6835吳振霆早前作供稱,他將本案首被告張漢東(26歲)帶返紅磡警署後,搜出其背囊內有7塊白色圓形疑似爆炸品,並以兩重膠袋包著。 曾捉被告手圖解鎖手提電話 吳今接受辯方盤問稱,搜出該些物品後,沒有請示上司是否爆炸品,只是將它們放在一旁,而「撿取」那些物品後,亦沒有放進保護爆炸品的裝置、防干擾證物袋以至一般警方證物袋內保存。吳又聲言,無法說出花了多少時間觀察涉案思疑爆炸品,因為他「一睇就知係思疑爆炸品」。 吳同意辯方所指,當晚在警署只花了3分鐘檢查首被告背囊內的所有物品,坦言沒有仔細檢查。辯方又指,吳在書面供詞及記事冊內,均只提及「發現」而非「撿取」思疑爆炸品。吳對此聲言:「我字眼上表達得唔清晰啫。」 辯方指出,吳或其同袍在訓示室內趁首被告的臉貼著桌面期間,多次打張的頭及背部,又掌摑他的臉部,並踢他正坐著的櫈。落口供前,吳等人又對被告說:「你係咪好鍾意睇委任證呀?畀你睇啦!」繼而用委任證拍打首被告的頭及臉。及後吳或其同袍又捉住首被告的手,以圖透過指紋解鎖首被告的電話,又強迫首被告講出電話密碼,惟首被告拒絕就範,因而被吳或同袍再次打頭打背。 到首次錄取口供期間,吳或其同袍喝了一口可樂,繼而噴向首被告的臉部及身體。吳又因首被告回答「我唔知」而毆打其頭部,又不斷叫首被告重複起身及坐低,更叫首被告在一名高級白衣警員面前跪下。 被告向值日官表示頭暈獲回應:「等下啦」 事後同袍又向首被告謂「抵死」、「pink team」、「漆黑中的螢火蟲」之類句語。而吳或其他警員為首被告搜身後,曾問首被告需否飲水,並隨即將一杯水倒向他的臉部和身體。吳對辯方指控一概否認。 辯方續指,其實吳在紅磡押送首被告上警車時,不曾問他需否求醫。而首被告被帶返警署會見值日官後,並非如吳所言沒有回答值日官需否求醫的提間,而是向值日官表示頭很暈,惟值日官只回應謂:「等下啦」、「你有冇投訴呀?」惟值日官並未待首被告回答便已走開。吳不同意辯方所指,亦沒為意值日官曾否走開。 辯方早前盤問吳時指,吳在拘捕後首被告後對他連番施暴,包括在港鐵站踩他的頭以固定身體、繼而和同袍對他拳打腳踢;到押送他上警車後,再將他的頭撞向車窗,又以警棍捅身體多處,更「周身摸」並伸手進褲袋捏下體。吳對辯方指控統統否認。 張和另外三名被告姚子浩(24歲)、15歲女學生及唐健龍(20歲)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張另被控襲警、管有炸藥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罪,姚則另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發於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以及黃埔港鐵站A出口。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1/20】 【專訪】褪去藝人光環 親身見證警暴 吳日言:今日做正常人都感受到壓力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B0%88%E8%A8%AA-%E8%A4%AA%E5%8E%BB%E8%97%9D%E4%BA%BA%E5%85%89%E7%92%B0-%E8%A6%AA%E8%BA%AB%E8%A6%8B%E8%AD%89%E8%AD%A6%E6%9A%B4-%E5%90%B3%E6%97%A5%E8%A8%80-%E4%BB%8A%E6%97%A5%E5%81%9A%E6%AD%A3%E5%B8%B8%E4%BA%BA%E9%83%BD%E6%84%9F%E5%8F%97%E5%88%B0%E5%A3%93%E5%8A%9B/ ![]()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12 07:15 編輯 ] - 跑10k - 03-12-2021 男警涉於無酒牌處所飲酒被捕及違反限聚令 受紀律調查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80142-20210312.htm 警方星期三晚突擊搜查紅磡民裕街一個樓上單位,搗破一間懷疑無牌酒吧,拘捕13人,包括35歲酒吧負責人,及一名32歲男警。他們全部獲准保釋,須於下月中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表示,被捕的警員是酒吧顧客,現正休假並會接受紀律調查。他連同8男3女,涉嫌「在沒有領有酒牌的處所飲酒」被捕,及違反限聚令,被警方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酒吧負責人則涉嫌「無牌售賣酒類飲品」、「無牌藏有酒類飲品可作販賣用途」,及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被捕。 警方在行動中,檢獲約146罐啤酒及5瓶烈酒。 1.2萬警員符合延長退休資格 警方稱不影響晉升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314/bkn-20210314134501531-0314_00822_001.html 【公僕宣誓】少於10人離職 警隊高層:無損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521577/%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5%85%AC%E5%83%95%E5%AE%A3%E8%AA%93-%E5%B0%91%E6%96%BC10%E4%BA%BA%E9%9B%A2%E8%81%B7-%E8%AD%A6%E9%9A%8A%E9%AB%98%E5%B1%A4-%E7%84%A1%E6%90%8D%E5%A4%B1 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陳民德早前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有少於10名警員於政府要求公務員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後離職。他認為,這對警隊沒有損失,並相信他們的離去,對警隊甚至對他們而言或許更好。 另外,港府早前批准警隊讓2000年6月1日之前入職、屬公務員舊制的警務人員,可申請延長退休至60歲,以解決人手青黃不接的問題。 陳民德在專訪中表示,估計有約1.2萬名警員符合資格,但他稱,雖然在計畫下,延長退休的警員可繼續晉升並享有原有福利,但相信對年輕警員的晉升機會影響不大。 陳民德並預計,未來10年,每年平均有約800名警員退休,相信以上計畫可解決警隊人手不足的問題。 擁「光時」卡「外賣哥」被控「襲警」 事主指港警「莫須有」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harge-03152021035204.html 今年1月香港一名外賣員被警方截查,被發現銀包內有「光時」文宣,警方其後指他涉嫌偷竊外賣袋而將其拘捕。事主向本台透露,日前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訴,罪名更改為襲警罪,並且不排除會被加控違反《國安法》。(文海欣 報道) Foodpanda外賣員趙先生於今年1月初在天水圍被數名軍裝警員截查,警員搜查他的銀包時,發現內有「光時」文宣,警員隨即質問他是否知道香港有《國安法》,更質問趙生文宣上寫甚麼字,其後更指稱他身上的外賣袋「是盜竊得來」,要求其自證清白,最終趙先生被帶回警署調查。(詳情) 以盜竊拘捕後控襲警 事主:警方莫須有砌生豬肉 趙先生對本台指,周日(14日)再到警署擔保時,被警員正式落案控告他涉嫌襲警,不過就沒有控告盜竊罪,案件排期至下月15日上午9時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趙先生續指,有警員更向他透露,有機會會再控告其違反《國安法》。趙先生批評,警方完全是莫須有。 趙先生說:他可能明知道控告不到你,但都會先把你拘捕,用任何理由。去到警局,其實他們都是「砌生豬肉」(香港用語:誣告之意),說甚麼都可以。 他明言不會因警方濫捕而被嚇怕。他又斥警方愚弄法律,借《國安法》打壓言論自由。 趙先生說:不合理,因為始終以往沒有案例及法律上沒有一個準則是指帶著文宣卡片就犯法,完全沒有案例。警方有些混淆及誤解了《國安法》的原意及定罪性質,如果他真的控告我《國安法》,是無知,愚弄法律。 警員屢次引導市民宣讀文宣 趙先生在事發後接受本台採訪時曾透露,當日被警員搜查期間,警員多次要求他讀出銀包內的「光時」卡片字句。 就這宗案件,警方指,今年1月2日晚上約10時,天水圍分區人員於天恩路18號對開處理一宗案件時,發現一名男子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經調查後,人員於該名男子身上檢獲一個懷疑不屬於他的外賣保溫袋。該21歲姓趙男子涉嫌盜竊被捕。趙姓男子被帶回天水圍警署調查期間,曾以頭部襲擊一名男警務人員,他涉嫌襲擊警務人員被捕,周日(14日)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 監警會:警員稱記者為「黑記」等6宗投訴屬實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80913-20210316.htm 投訴警察課截至本月5日收到621宗涉及反修例運動針對警方的須匯報投訴,監警會完成其中300多宗投訴的調查,有6宗個案證明投訴屬實。 監警會秘書長梅達明表示,證明投訴屬實的個案,包括有市民被警員以不禮貌言語對待;有被捕人在戴上頭套時警員未有記錄對方拒絕簽紙;有未滿16歲的被捕人在監護人不在場之下被警方接見;有律師不獲安排會面當事人;以及一名記者工作期間被警員稱呼做「黑記」。 另外,針對721事件,監警會處理了50宗投訴,75%投訴涉及致電999熱線無法接通,又或者接聽熱線的工作人員被指不禮貌、在報案人未講完時已收線。梅達明表示,當日晚上10時半至翌日凌晨1時半,有2萬多人致電999熱線,警方接聽了3千多個電話,已遠遠超出平日該時段950個電話的容量,監警會在處理投訴個案時,會檢視所有電話記錄,並已對部分投訴有決定,另外有部分投訴由於涉及審理中的案件,需要稍後跟進。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就表示,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投訴警察課暫時未收到有關警方國安處工作的投訴。 警方接近二千宗與反修例相關投訴 約三成須匯報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80897-20210316.htm 警方向監警會匯報涉及反修例活動的投訴數字,截至今年3月5日,警方收到1950宗相關投訴,涉及9141人。有約32%,共621宗屬須匯報投訴,涉及676人。 在須匯報投訴中,最多是涉及行為不當,其次是疏忽職守,警方表示,其中約27%的投訴已獲全面調查,涉及185人;146名投訴人撤回投訴;有138名投訴人未有任何回覆。 監警會副主席易志明關注,監警會收到投訴警察課報告的個案中,有過百宗仍在調查。警方回應,部分個案涉及有案件正在審理中,亦有部分是透過授權人士聯絡警方,警方在跟進相關的投訴時,要聯絡投訴人相對困難。警方又說,其他投訴如果兩度致電和發信聯絡投訴人,無回覆就被當成「無法追查」;但涉及反修例活動的投訴,一般處理時會較謹慎,同時希望盡快完成調查。 另外,今年首兩個月投訴警察課收到185宗須匯報投訴,較去年同期微跌2宗,大部分涉及疏忽職守和行為不當或態度欠佳。 法官: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59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他指政府要有一個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受害人對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他又指,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者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周家明認為,政府有積極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有效地調查並容許受害人可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他指出,警員身份識別的制度不可單在警隊內部完成。 法官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16 05:08 編輯 ] - 跑10k - 03-18-2021 【武漢肺炎】38 歲男督察初步確診 警方指無與公眾接觸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6%AD%A6%E6%BC%A2%E8%82%BA%E7%82%8E-38-%E6%AD%B2%E7%94%B7%E7%9D%A3%E5%AF%9F%E5%88%9D%E6%AD%A5%E7%A2%BA%E8%A8%BA-%E8%AD%A6%E6%96%B9%E6%8C%87%E7%84%A1%E8%88%87%E5%85%AC%E7%9C%BE%E6%8E%A5%E8%A7%B8/ 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罪成 32歲資訊科技員判囚5星期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81522-20210319.htm 一名32歲資訊科技員2019年10月,在旺角被捕時作出反抗,早前被裁定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5星期。 辯方求情指,被告梁霆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出身草根家庭,繼父於2013年中風後,被告與弟弟成為家庭經濟支柱,並已還押12日,希望獲准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勞動方式回饋社會。 裁判官黃士翔說,被告事發時曾三度反抗,令警員受傷,批評這並非電光火石間的行為,又指考慮到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在場有多人圍觀及指罵警員,被告被制服後仍兩次作出反抗,有機會影響在場人士情緒,與警員爆發衝突,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以6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及經常做義工,判處監禁5星期。 博物館前職員涉公開飛虎隊行動 否認阻差辦公受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322/bkn-20210322164431159-0322_00822_001.html 前年11月理大衝突中,警方出動飛虎隊在毗鄰的歷史博物館內設立行動崗位,期間有人懷疑取手機暗中拍攝,並上載至互聯網,導致照片在網上廣泛流傳。一名時任歷史博物館男職員被控阻差辦公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22日)九龍城法院開審。被拍的警員作供表示由於被告令其位置曝光,導致最終警方要終止任務。但他承認當日被告大部分時間只是站在他身後,沒對他造成阻礙。 本案43歲被告陳志華現報稱無業。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漆咸道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A。 警員A供稱,當日以飛虎隊身份到場執行任務,到達歷史博物館後,先由保安員帶路到一處樓梯間,再由被告協助下執行任務。警員當時表示A擔心玻璃面積太大,自己會被外人發現,惟被告表示該塊玻璃是茶色的,外人並不能看到館內情況。及後被告應警員A要求,帶他到另一條景觀更開揚的樓梯。警員A後來得知,博物館內的觀察點已經「俾人影咗相喺網上瘋傳」,同時有人開始撬開博物館停車場閘門,其上司警長C便帶同隊員即時撤離。 辯方質疑,當日警方的行動並不低調,亦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行動曝光,指出警方行動在涉案相片流出前已經曝光。警員A稱,當日雖無特別指示要秘密行動,但「我哋做事不嬲都低調同保密」,即使不能完全避免暴露行蹤,但都希望「暴露少啲」。而且自己曾向被告表示「唔想被出面嘅人見到我哋做嘢」,認為被告偷拍照片,令到警方行動曝光,是行動被迫終止的主因。 保釋續犯案 男警認性侵多名女童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8%81%9E/article/20201219/s00001/1608316106979/%E4%BF%9D%E9%87%8B%E7%BA%8C%E7%8A%AF%E6%A1%88-%E7%94%B7%E8%AD%A6%E8%AA%8D%E6%80%A7%E4%BE%B5%E5%A4%9A%E5%90%8D%E5%A5%B3%E7%AB%A5 網獵6女童性侵 淫警判監46月 誘見面「起雙飛」官:重犯風險高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128/2GDLVU2ZUJE7BBAFK646PWNVVQ/ 警方西區流動攝錄執法 3周發逾6300張告票檢控370違例司機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327/bkn-20210327193426588-0327_00822_001.html ![]() ![]() 西區警區於本月(8日至27日)連續三周派遣「流動攝錄隊」於西營盤、堅尼地城、香港仔中心一帶,以「非截停模式」對違例車輛進行流動攝錄交通執法,重點打擊司機阻塞交通的違例行為。行動中,人員在巡邏中的警車上或在街道上,以攝錄形式向違例車輛進行錄影搜證,其後寄出告票,大大提高執法效率,同時節省執法人手。 行動期間,人員同時向違泊車輛發出超過6,300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攝錄得超過370宗司機違例事項,包括「禁區上落貨」、「違反(雙黃線)路面標記」以及「非法進入巴士站」,檢控率對比傳統「截停模式」高出10倍。此外,行動中拖走5輛構成嚴重阻塞的車輛,移除對途人構成的危險。 西區警區將全面採用流動攝錄方式執法,於區內不定時、不同地點以非截停方式攝錄交通違例事項,隨後向違例司機寄出告票。執法人員亦會在區內繁忙路段展示警告,提醒司機如果違例停車,有機會被錄影及檢控,提醒司機切勿阻塞交通。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28 09:56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