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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共匪 - 10-31-2020 男子涉在Twitter冒警及發佈淫褻物品被捕2020/10/31 23:09 http://cablenews.i-cable.com/ci/videopage/news/38973 一名男子涉嫌在社交網站Twitter冒充警員及發佈淫褻物品被捕。 警方指,留意到有人在社交媒體發布不雅照片及影片,當中有人懷疑身穿警察制服。警方調查後,在長沙灣拘捕一名43歲本地男子,涉嫌冒充警員及發佈淫褻物品,正被扣留調查。警方指在單位內檢獲多套制服,懷疑同案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警淫照風波 無業男被捕 https://hk.appledaily.com/breaking/20201031/CSOTRFCUJNC5TIGD5IW4AJKNSI/ ![]() 「警司誘惑」露械照瘋傳 PPRB:十分重視 交網罪科調查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7N5J6NTDTNBA5BW4BMPJPD4PQQ/ ![]() 劉公子警隊寫真轟動一時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DNP3B65UPFDXLAS6GPT5AKI2ZQ/ 【引渡惡法】曾捲入同志富商劉公子風波 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被影猛男寫真 https://hk.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20190613/4B227M5GLBPEH52L66VWJAGI7A/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31 11:16 編輯 ] - 反共匪 - 10-31-2020 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HW7B6VCK4FB2JJNR36IGDS.forum4hk.comY/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七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上10時開庭,宣佈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直言,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判詞摘要:社工陳虹秀僅提醒依法執勤 警員縱感不悅也難指控參與暴動 今早大批市民到區域法院旁聽本案。被告余德穎與莫嘉晴開庭前向現場人士派發飲品,謂:「辛苦哂,請你哋飲。」二人開庭前與眾多友人圍圈祈禱,莫祈禱時哭泣。有被告進庭前與友人相擁。裁決後,法庭先稍休片刻,庭外一片喜悅的笑聲,多人喜極而泣,相擁落淚。有被告致電親朋戚友報平安,亦有被告向律師團隊致謝。 官:某些人或覺當晚是難得歷史時刻希望到場見證 本案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從手足到抑鬱 被救者:我唔想被冠上標籤 法官沈小民指出,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場面都顯得頗為和平。 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可以理解。而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而無可否認,黑色亦越來越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的階段。 隨意針對黑衣人或會冤枉無辜 穿白衣者也可參與暴動 沈官以制服為例,指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證人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表明,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作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因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而且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市民或因響應警方呼籲離場 甚至是因目擊警暴而逃跑 沈官又謂,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不過,沈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指出,辯方引述錄影片段內容,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沈官指,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個可能性是實在且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法官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重申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暴動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純粹憑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來到,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官指出,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況且,若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了較早前的暴動。 不過,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法庭在這情況下別無選擇,只能判被告無罪。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他們定罪,沈官強調相關指引,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另外,控方早前提出,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時,亦要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惟沈官直指控方外聘大狀張錦榮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說不通」。沈官指理由很簡單,因按照控方案情,當被告被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亦即起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被告在被捕前的一刻,已經身處暴動環境中,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法庭因此不可能達致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陳皓桓:判決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林卓廷:警方應檢討警員操守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應裁決,直指警方自去年6.12起,經常以暴動罪名任意起訴遊行集會人士,今次判決可以「清晰咁同政府、警方講,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唔一定就係『暴徒』」。他亦認為沈官的判詞能清楚指出,法庭會就著個別案件考慮被告當時行為,而非只考慮被告的衣著及身處場地等表面證據,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的問題,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所有穿黑衣人士或有防護裝備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人士,形容「呢啲係常識嚟㗎咋」;特別是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市民不知道警方何時何處會突然施放催淚彈,帶備防護裝備「何錯之有」,再者穿黑衣只是個人選擇,無論支持社會運動與否,都可以穿黑衣。 林續指,縱觀多宗暴動案被告脫罪,加上聆訊時出現警員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或證供與影片內容有矛盾的問題,警方根本應檢討警員操守。他舉例指,若果有廉署人員被法官質疑誠信或講大話等,相關人員很可能要提交報告,甚至被內部調查組立案調查。 控方早前結案時指,案發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有罪;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控方指逃匿即畏罪 辯方反駁:走又有罪 唔走又有罪 多名辯方大狀反駁,被告除了於被指被捕一刻在現場出現,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不能僅靠衣著服飾便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大狀又質疑,控方稱各被告逃匿顯示畏罪的說法荒謬,被告當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質疑現場人士「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 另外第三被告鍾嘉能的代表大狀指,控方稱有片段顯示鍾於暴動前曾在現場不同地方出現,卻由未見過被告而且未見過證物的警員在看片後宣稱認出片中人便是鍾,極不穩妥,不應將庭上看片認人的寬鬆大門打開。 而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狀則指,警長拾起被告背囊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質疑有人將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插贓。而且其後警員處理證物鏈連環出錯,先稱相機壞了忘記拍照,其後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更主動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連環違反處理證物規則。 【案件編號:DCCC12/20】 7人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不應隨意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7660-20201031.htm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決,指出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 法庭認為,穿着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法官提到,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說穿反光背心的人,實際上是否記者不得而知。他反問,如果警方認為穿反光背心的人不能視為來自某一組別,同一道理,黑衣人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參與暴動。 判案書說,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法庭認為,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這可能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帶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也是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以有點保護;他們亦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有關裝備可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判案書提到,若法庭以「逃匿」作為針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法庭考慮到案發時環境,認同辯方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包括應警方警告離開、在當時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或者是由於人群一擁離開而出現的自然反應,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8.31港島衝突|在場被捕不足證暴動 法官:或有人想見證歷史一刻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542789/8-31%E6%B8%AF%E5%B3%B6%E8%A1%9D%E7%AA%81-%E5%9C%A8%E5%A0%B4%E8%A2%AB%E6%8D%95%E4%B8%8D%E8%B6%B3%E8%AD%89%E6%9A%B4%E5%8B%95-%E6%B3%95%E5%AE%98-%E6%88%96%E6%9C%89%E4%BA%BA%E6%83%B3%E8%A6%8B%E8%AD%89%E6%AD%B7%E5%8F%B2%E4%B8%80%E5%88%BB ![]() 反修例運動期間,去年8月31日有示威者在灣仔焚燒雜物,包括一坐從修頓球場推出來觀眾台,警方事後在灣仔及銅鑼灣一帶拘捕7男女,指他們參與暴動,惟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31日)被裁定他們全部罪名全部不成立。沈官在裁決理由解釋,雖然可以肯定一點,眾被告當時曾在現場出現,但未有充份證據證明他們被捕前的行為,認為參與暴動非唯一的合理推斷,故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沈官更指,像當晚的情況在香港並不常見,對某些人而言,更可能是歷史時刻,不能排除當中確有人想來見證一切,並強調隨意視黑衣者爲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冤枉無辜。 涉案被告: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女,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女,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女)、梁雁彬(25歲,無業)。他們同被控暴動,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藏有汽油彈及伸縮棍,眾人全部罪名不成立。陳虹秀早前已定表證不成立獲釋。 眾被告在現場未足證參與活動 沈官總結裁決時稱,法庭需基於被被告衣着、裝束、被拘捕的地點等將被告定罪,法庭席前的證據,且現場四通八達,被告身在現場,亦可能有其他可能性,如被告可能剛剛到達現場就遇到警察的驅散,未及理解或參與任何活動便要逃跑,最終被警方拘捕。 沈官續指,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做了什麼,或沒有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被告們在案發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 黑衣裝束是否能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 沈官指,黑色這種顏色與社運經常被拉上關係,但質疑是否能夠引申為黑衣人就是暴動的一份子。沈官續稱,他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不能確認穿反光衣的人實際上就是記者,可見警方也不同意穿上特別裝束的人必定來自某一特定組別;套用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隨意視黑衣者爲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冤枉無辜 沈官又說,如果法庭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爲參與暴動的人,則有機會冤枉無辜,並舉例稱本案中亦有一大批身穿黑色衣服的人士只是圍觀而沒有參與,也有戴防毒面具的人向火堆倒水滅火。沈官繼續分析,指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身穿白色衣服的人也可以參與暴動,而即使有人帶防護裝備到現場亦無可厚非,例如遇到催淚煙是有可有點保護。 基於以上種種,沈官指控方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在被拘捕前的行為,法庭不能單憑有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加上他們逃匿就斷言他們必定來自暴動的人,認為參與暴動不是這情況下唯一合理的推斷, 毫無疑問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官沈小民裁決理由書 警員未有記錄其中兩名被告曾挑釁 沈官亦有就控方針對各被告的指控作分析,他稱辯方基本上不爭議案發當日有出現暴動情況,但問題在於各名被告有沒有參與當日的暴動。沈官指,就第一和第七被告而言,控方主要現場警員的證供,指他們曾向警方挑釁,大叫「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但沈官指現場警員在第一時間記錄此事時完全沒有提及以上事項,因此不能確定兩名被告確有挑釁警方和逃跑。 第三被告衣著在現場非獨一無二 就第三被告而言,控方堅稱在片段中築起路障和拿住盾牌集結的人是被告,又指他當時的裝備,包括戴白手套、穿着黑衣和圖案的黑長褲、白色球鞋和藍色背包等在現場獨一無二,因此能確認片中的人是被告。惟沈官直言,法庭並不認為這個組合獨一無二,被告當時身處大街大行,錄影片段所捕捉到的畫面只能顯示當中的一小撮人,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罪責。 第六被告被打至頭破血流 就第六被告而言,控方再次依賴現場警員的證供,指當時第六被告會向警方逃跑,沒有理會警方警告,於是警員擊打他的肩膀兩次,並與隨後趕到的同袍一起制服被告。沈官認為,從辯方在庭上播出的錄影片段顯示,有5至6名防暴警多次向第六被告人揮動警棍,第六被告在現場頭破血流。但庭上作供的警員堅持否認曾用警棍打被告。 官指6對1情況不用出現流血場面 沈官指,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應該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以當時情況而言,第六被告已被數名警員圍著,在6對1的情況底下,根本不用出現流血場面就可以制服被告;沈官直言,庭上作供的警員明顯在回避問題,面對錄影片段選擇不講真話,沈官認為他並不誠實可靠,故裁定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 亦有警員供詞誇張失實 沈官在分析第八被告的案情時再次指出警員供詞誇張失實,指警員聲稱在20米意外推進期間已經見到第八被告,並能將他的裝束巨細無遺地描述出來;惟沈官指,警員當時正在快速推進,並無鎖定拘捕對象,質疑他為何會集中處理第八被告,更能仔細地記下他的裝束,包括他的防毒口罩外有灰色口罩蓋住,背囊上插着一支黑色電筒等。沈官指,即使法庭接納警員有極佳視力,這樣的證據也令人難以相信,估裁定第八被告罪名亦不成立。 官指速龍警長多次改口供 第四被告同時面對暴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陳詞指速龍警長試圖制服第四被告失敗,但檢獲其背包;從錄影片段可見,警長拿住被告的背包走來走去,又蹲在地上撿東西,庭上警長最初解釋他只是拾回自己掉下的電筒,後來又改口稱自己只是感到昏暈而蹲下,其後又再改稱棍狀物是他的手指。 沈官直言,警長屢次改口的原因或許是他也了解到檢拾電筒的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符,難以自圓其說,法庭難以依賴他的證供。沈官續稱,案中還有其他疑點,例如警長沒有即時試圖找回背包的物主、其他警員制服被告後警長沒有為意被告人容貌、處理證物的警員忘記為證物拍照等,如此種種均大大削弱警長的可靠性,令法庭無法接納,估裁定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見警逃跑不能成不利推測 沈官又稱案發當晚案發地區的場面其實頗為和平,既沒有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鋪亦沒有被肆意搶掠。他特別提到,有被告被指背向警員逃跑,但除非法庭能肯定該人是畏罪而逃,否則不能依賴有關證據證明被告罪責。辯方曾指出,被告逃跑背後原因眾多,包括按警方警告離開、更有可能是對警察的恐慌。沈官回應稱,雖然沒有警員承認使用過分武力,但市民看在眼裏,因而恐懼警察,一旦遇上警察便逃跑的可能性「並非憑空臆測」,因此不會因被告面對警察而逃跑而對他們作不利推測。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 反共匪 - 10-31-2020 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HW7B6VCK4FB2JJNR36IGDS.forum4hk.comY/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七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上10時開庭,宣佈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直言,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判詞摘要:社工陳虹秀僅提醒依法執勤 警員縱感不悅也難指控參與暴動 今早大批市民到區域法院旁聽本案。被告余德穎與莫嘉晴開庭前向現場人士派發飲品,謂:「辛苦哂,請你哋飲。」二人開庭前與眾多友人圍圈祈禱,莫祈禱時哭泣。有被告進庭前與友人相擁。裁決後,法庭先稍休片刻,庭外一片喜悅的笑聲,多人喜極而泣,相擁落淚。有被告致電親朋戚友報平安,亦有被告向律師團隊致謝。 官:某些人或覺當晚是難得歷史時刻希望到場見證 本案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從手足到抑鬱 被救者:我唔想被冠上標籤 法官沈小民指出,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場面都顯得頗為和平。 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可以理解。而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而無可否認,黑色亦越來越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的階段。 隨意針對黑衣人或會冤枉無辜 穿白衣者也可參與暴動 沈官以制服為例,指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證人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表明,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作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因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而且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市民或因響應警方呼籲離場 甚至是因目擊警暴而逃跑 沈官又謂,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不過,沈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指出,辯方引述錄影片段內容,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沈官指,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個可能性是實在且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法官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重申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暴動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純粹憑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來到,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官指出,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況且,若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了較早前的暴動。 不過,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法庭在這情況下別無選擇,只能判被告無罪。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他們定罪,沈官強調相關指引,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另外,控方早前提出,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時,亦要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惟沈官直指控方外聘大狀張錦榮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說不通」。沈官指理由很簡單,因按照控方案情,當被告被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亦即起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被告在被捕前的一刻,已經身處暴動環境中,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法庭因此不可能達致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陳皓桓:判決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林卓廷:警方應檢討警員操守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應裁決,直指警方自去年6.12起,經常以暴動罪名任意起訴遊行集會人士,今次判決可以「清晰咁同政府、警方講,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唔一定就係『暴徒』」。他亦認為沈官的判詞能清楚指出,法庭會就著個別案件考慮被告當時行為,而非只考慮被告的衣著及身處場地等表面證據,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的問題,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所有穿黑衣人士或有防護裝備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人士,形容「呢啲係常識嚟㗎咋」;特別是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市民不知道警方何時何處會突然施放催淚彈,帶備防護裝備「何錯之有」,再者穿黑衣只是個人選擇,無論支持社會運動與否,都可以穿黑衣。 林續指,縱觀多宗暴動案被告脫罪,加上聆訊時出現警員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或證供與影片內容有矛盾的問題,警方根本應檢討警員操守。他舉例指,若果有廉署人員被法官質疑誠信或講大話等,相關人員很可能要提交報告,甚至被內部調查組立案調查。 控方早前結案時指,案發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有罪;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控方指逃匿即畏罪 辯方反駁:走又有罪 唔走又有罪 多名辯方大狀反駁,被告除了於被指被捕一刻在現場出現,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不能僅靠衣著服飾便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大狀又質疑,控方稱各被告逃匿顯示畏罪的說法荒謬,被告當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質疑現場人士「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 另外第三被告鍾嘉能的代表大狀指,控方稱有片段顯示鍾於暴動前曾在現場不同地方出現,卻由未見過被告而且未見過證物的警員在看片後宣稱認出片中人便是鍾,極不穩妥,不應將庭上看片認人的寬鬆大門打開。 而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狀則指,警長拾起被告背囊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質疑有人將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插贓。而且其後警員處理證物鏈連環出錯,先稱相機壞了忘記拍照,其後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更主動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連環違反處理證物規則。 【案件編號:DCCC12/20】 831暴動案︱判詞摘要:社工陳虹秀僅提醒依法執勤 警員縱感不悅也難指控參與暴動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RJZUVDV2TBDJJKIYGGAT7NU7FY/ ![]() 事隔14個月,8.31灣仔暴動案終有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其中被控暴動的社工陳虹秀,早在審訊中途便因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於判詞中指出,陳於案中只是勸籲現場警員克制,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足夠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沈官更指控方證供薄弱,根本不可能把陳定罪。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針對第五被告陳虹秀,法庭指辯方曾要求控方在舉證完畢之前多加一項同意案情,指出陳是一名註冊社工,但控方不同意。因此,當法庭考慮陳是否需要答辯時,並沒有證據讓法庭把她當作社工看待;至於其上衣所寫「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字句,也不足以令法庭視她為社工。 官:案中確有被告受傷 沈官指出,客觀情況顯示陳現身之處,確實在不同時間均有很多人聚集一起,有人曾投擲汽油彈,又有人燃燒雜物。但問題是有否表面證據顯示陳是為着破壞社會安寧之目的,而與這班人集結在一起。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無悔伸出援手 救人者:放低怨恨 香港人要笑 案中有警察證人表示,曾聽到來自示威者的侮辱語句,例如「黑警死全家」等,但陳當晚並無說過類似話語,而只是叫警方人員「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不要開槍」等等。沈官認為,或許現場警務人員主觀上會認為這些話並不恰當,但客觀上,這些話並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語言。 沈官續指,本案確有被告在被捕後身體多處受傷;從辯方角度來看,他們會認為警員使用了不必要、甚至是非法的武力。案中亦有影片顯示多名防暴警員舉起警棍,擊打其中一名被告,導致他頭破血流。 控方證供薄弱得連非法集結罪也談不上 沈官認為,警察是執法人員,換句話說是要按法例行事,亦相信他們對於使用武力有一套規則要遵從;但假如他們沒有按規則執法,有人或會因而站出來,提醒他們要按法例行事。如此做法也許會令一些警員感到不悅,但若要控訴那人干犯暴動罪,沈官明言看不到理據。 沈官重申,陳當晚只是叫警察克制及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足夠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警方對示威者作出警告時,也是叫他們盡快離開。 根據以上種種,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到陳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之目的。控方亦沒提供證據顯示陳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陳頂多只是視察環境。沈官認為,控方未能提出表面證據支持其指控,證供甚至薄弱得連非法集結罪名也談不上。沈官認為不可能把陳定罪,因此行使酌情權裁定陳毋須答辯,控罪撤銷。 【案件編號:DCCC12/20】 831暴動案︱陳虹秀獲撤控 律政司提上訴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XGSU3SMCGVD5BCBTH3HAR4J3YI/ 事隔14個月,8.31灣仔暴動案今日終有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其中被控暴動的社工陳虹秀,早在今年9月審訊中途便因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不過,律政司未待法官頒下裁決理由,便急急表明將會就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屆時若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申請,便須推翻裁決,重新審訊,甚至判其有罪。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早前脫罪的陳虹秀今日亦有到庭,支持同案七名被告。她昨晚在fb發帖稱:「用強大正念向天父祈求,大家都會無罪釋放。」陳虹秀今得悉裁決後激動落淚,高興地上前祝賀眾被告。她揚言:「仲緊張過自己嗰單!宣佈前心跳加快!」 不過,律政司早前已通知陳虹秀,指針對法官裁定其案件表證不成立一事,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陳稱已一早預料律政司會上訴,但今日暫且不理,「今日我唔係主角,佢哋先係」。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判詞摘要:社工陳虹秀僅提醒依法執勤 警員縱感不悅也難指控參與暴動 陳稍後再於fb發帖謂:「今日好開心,因為七位同案嘅被告無罪釋放,琴晚已開始祈禱,果然天父係有聆聽,再次令公義彰顯。」陳又謂:「雖然早於我被宣佈表證不成立後五天,律政司因對裁決不服而提出上訴意向,即如上訴法院同意律政司嘅理據,我將要再次經歷審訊過程,面對暴動嘅控罪。」但她亦謂:「不過,我相信天父會繼續看顧我,為我選擇該走嘅路!潘熙資深大律師團隊都會好好支援我!」 陳虹秀今年9月29日獲法庭裁定毋須答辯、控罪撤銷。律政司於10月5日致函陳虹秀一方,表示認為原審法官法律觀點出錯,將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當時沈官仍未頒下判詞。律政司指出,質疑法官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時,有關裁決是否屬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不過由於未獲法庭膽本,故未詳列有關錯誤的法律觀點。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律政司司長可針對某項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而提出訴訟,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惟該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上訴庭可駁回上訴,亦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或判其有罪。 對於律政司針對社工陳虹秀提出上訴,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對執法人員而言,因表證不成立而撤控是「慘敗、輸到褲甩」,當中甚至有誣告的成份。然而律政司仍就此上訴,反映當局藉濫用權力迫害異見,斥責有關做法是「超錯」。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則指,律政司未待法官公佈判詞便已表明上訴,「只可以證明法官係控制唔到律政司同埋警方」。陳形容即使法庭已就案件作出判決,政府仍以政治因素為先而提出上訴,有關判詞對警方及政府的反省作用可見十分有限。陳勸喻政府不應為打壓發聲者而上訴,「咁落去只會係浪費公帑,同埋浪費法庭嘅時間」。 - 反共匪 - 10-31-2020 831暴動案︱判詞摘要 多名警員被批證供令人生疑 甚至並非誠實可靠的人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2O6T3V37LZGDRDCMIL7J6CNLPA/ ![]() 8.31灣仔暴動案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於判詞中詳細分析多名警員的庭上作供,並明言不接納或不依賴其中四名警員的證供,更批評有警員並非誠實可靠的人,作供耐人尋味,令人生疑,不能自圓其說,甚至迴避作答是否曾於案中使用過份武力。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本案八名被告為⾃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社工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警員13970:未有即時記錄重要環節 官不敢倚賴其證供 沈官指第一被告被捕時與第七被告在一起。根據警員13970陳澤鈞庭上描述,對於第一被告人最不利的證據,就是他在被拘捕前一刻「向警方作出挑釁的行為,包括揭開口罩叫口號侮辱警察、把雨傘指向警方防線及向地上敲打等」,又謂「被告所穿的白襪子吸引了他的注意」,奇怪的是警員卻未有第一時間將這兩項重要環節寫在在記事冊上,令人費解也同時令人質疑其真實性,不得不令人質疑其證供的真實性。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判詞摘要:社工陳虹秀僅提醒依法執勤 警員縱感不悅也難指控參與暴動 另一外,警員庭上形容第一被告曾叫口號謂「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但這兩句侮辱性的話並無在警察記事冊或往後三份證人陳述書中出現,他在記事冊中只記錄聽到四周的人在叫「黑警」、「黑社會」、「時代革命」等口號。基於庭上證據與文字記錄有出入,而警員的解釋又難以令人滿意,沈官對於他針對第一被告的口供可信性甚有保留。基於以上疑點,沈官不敢倚賴警員13970的證供。 另外,警員15126鄧文傑指,當時看見黑衣人向銅鑼灣方向逃跑,而第一和第七被告走得比較遲,於是追截並協助同袍制服他們兩人。惟沈官指出,警員形容兩人比其他人走得比較「遲」而非比較「慢」,確有點耐人尋味;其中一種解讀可以是他人已經起步逃跑,惟他倆仍未有所動作,才會出現「遲」的情況,或許他們未及起動已遭截停。基於以上證據,沈官不能肯定當時兩被告確有逃跑。 警員9567:率先制服被告的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至於針對第二被告的證據,來自警員9567李家豪。他作供表示當晚走到中國海外中心外的時候,看見前面大約5至10米左右有一名速龍小隊成員把第二被告壓在地上,於是上前協助。當他抓着第二被告的時候,該速龍成員就離開並向着銅鑼灣方向繼續驅趕行動,而這名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偵緝探員17534:憑衣着認人 法官拒接納 偵緝探員17534陳超勁供稱,透過觀看相簿作對比,並且長時間重複觀看現場影片,找出本案三名被告,包括第三被告。沈官不質疑探員對相關被告之容貌有着深刻的印象,但在本案中這優勢明顯不能大派用場,皆因該人容貌一直被遮掩。至於探員透過衣着和裝備作出辨認,沈官引述辯方陳詞指,「憑藉衣着作出辨認」作為支持辨認證據有一定程度危險,而本案中控方更是依賴衣着和裝備作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辨認證據。 沈官稱,控方指衣着或裝束有其特徵,例如該人身穿長褲側邊有白色三間的條紋,白波鞋近腳掌部份有黑色花紋。不爭的事實是,該條長褲的牌子是Adidas,波鞋則是Nike,但這兩個都是相當流行的運動服飾品牌,不難從運動店找到同樣產品。如此看來,所謂「特徵」其實也不甚獨特。 此外,當晚現場人山人海,範圍廣闊,很多穿着類似服飾裝束的人向著不同方向走來走去,當中明顯夾雜着並非參與示威的人。沈官認為單憑衣着裝束認人有其危險性,故不會倚賴有關證供作出控方的結論。 警長58171:官未能確定插贓嫁禍 但證供可靠性成疑 被控暴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第四被告,當晚遭一名速龍成員、即警長58171黃子誠撲跌。警長在控方主問時,並無否認自己撿拾了一件東西,並解釋該物件是他裝備之一、即是一支電筒。但他在辯方盤問下並看過現場片段後,警長卻否認曾撿拾東西,只承認曾因感到暈眩而蹲下,後來經辯方律師多番追問下,他再次承認拾起電筒。沈官問:「為何他有這樣的表現?」並指或許警長也了解到「撿拾自己跌下電筒」的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相符,難以自圓其說。 伴隨而來的問題是,究竟警方當時是否真的從第四被告的袋裏找出兩項攻擊性物件、還是另有別情?沈官表明,雖未能確定辯方插贓嫁禍的說法,但擺在法庭前的證據,卻大大削弱警長證供的可靠性,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而控方亦沒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控罪不可能成立。 警員4906:避答有否使用過份武力 面對錄影片段仍不講真話 針對第六被告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4906林健,他當晚穿着綠色防暴裝束當值。沈官指現場片段顯示,有五至六名防暴警員多次向第六被告揮動警棍,其後第六被告坐在「7–11」門口,頭破血流。辯方的說法是第六被告當日流血受傷是因遭多名警員、包括警員4906使用過分武力,以警棍瘋狂擊打他所致。但警員4906回答辯方質詢時,否認曾以警棍擊打第六被告頭部,亦不清楚其他同僚有否擊打第六被告,更強調沒留意其他同事的行為。 沈官指出,警員受過專業訓練,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惟以當時情況而論,第六被告已被五至六名警員圍著,當時身上亦未見有攻擊性武器,在六對一的情況下,「本席相信這班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第六被告人,不用出現流血場面」。沈官指警員4906在回答辯方律師關於警務人員有否使用過份武力擊打第六被告的提問時,明顯在迴避。面對錄影片段這個客觀事實,他仍選擇不講真話,顯示這名警員並非是一名誠實可靠的人,法庭無法確定其證供真偽。 警員14620:官指即使警視力極好 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 針對第八被告人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14620黃冠豪,沈官指根據他於庭上的描述,給人的印象是他在20米以外推進期間,已經看見第八被告站在人群前排,不但能巨細無遺描述他的裝束,仔細程度還包括3M防毒口罩外還有灰色口罩蓋著,背囊左側插着一支黑色電筒,「這顯示他的視力極好……」。 不過,沈官指第八被告明顯是警員14620的追捕目標,但警員在辯方盤問下卻自言並無鎖定拘捕對象。沈官質疑,在沒有鎖定拘捕對象的情況下,他又如何會在一定距離外集中注視第八被告並仔細記下他的裝束?縱使接納他的視力極好,這樣的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故法庭不接納這名警察證人的證供。 【案件編號:DCCC12/20】 - 香港人加油 - 11-02-2020 港警察跪壓急救員頸醜出國際 抗爭圖輯奪世界冠軍 澳門展出疑受壓 12年來首腰斬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09/TORQY6OGBRCVLNGOD6RM64LRAQ/ 每年在全球各地巡迴展出得獎作品的「世界新聞攝影展」(World Press Photo Exhibition 2020),今年在澳門的展覽突然腰斬,是12年來首次,主辦單位未有解釋原因。葡文澳門電台報道,這可能與展出香港「反送中」示威的照片有關。展出的作品包括10幅以「香港動盪」(Hong Kong Unrest)為題、由法新社Nicolas Asfouri拍攝的照片。該圖輯在今年世界新聞攝影賽一般新聞圖輯組別奪冠(2020 World Press Photo Contest, General News, Stories, 1st Prize),其中1幅捕捉到香港警察去年10.1在灣仔跪壓年輕急救員頸部的震撼畫面。 突然被禁展的10幅港人反送中抗爭照片,都是去年拍攝,包括拍下市民9.11沙田新城市廣場高舉抗爭海報;女學生9.12手牽手築人鏈後橫過馬路;警察9.15在金鐘向抗爭者射藍色催淚水炮;警察10.1在灣仔跪壓青年頸部;婦人10.1在銅鑼灣怡和街高舉雨傘和LOVE標語;10.5禁蒙面法實施後,警察在中環捉走一名蒙面男,另一名蒙面女拉着男方的手;警察在11.19圍攻理大的第3日,拘捕多名嘗試離開校園的青年。 原定展出24日 第9日被腰斬 展覽原定由9月25日舉行至10月18日,為期24日,但突然在第9日提早結束。葡文澳門電台報道,該展覽展出有關香港反送中示威的圖片,可能是導致展覽提早閉幕的原因。該攝影展由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與澳門葡人之家協會合辦。澳門葡人之家協會主席Maria Amélia António拒絕解釋展覽提早閉幕的決定,只表示:「展覽已在周末(10月3日)結束。」葡文電台向贊助該展覽的澳門基金會查詢,基金會主席吳志良表示:「這(決定)與我們無關。」 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發聲明,指該展覽由2008年起,每年都在澳門舉行,並由澳門葡國之家協會主辦,今年在卡薩花園展出,卻提早關閉,「不幸的是,我們無法確定原因」(Unfortunately we haven’t been able to confirm the reasons)。 該會聲明續指,展覽部主任Laurens Korteweg對展覽被腰斬感到遺憾,表明其組織支持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相信展示的力量和觀看高質素視覺故事的重要:「儘管尚未清楚提早結束的原因,但我們關注當地傳媒報道,暗示這可能是外人對展覽內容施壓的結果。」(While the reasons for the closing remain unclear, we are following local media reports suggesting that it might be the result of external pressure on the content of the exhibition.)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發表聲明,對「世界新聞攝影展」提早結束表示遺憾,原因尚待澄清,表示若因該展覽展出某些照片而受壓需提早結束,是嚴重而令人擔憂,意味言論自由受侵蝕。 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在荷蘭阿姆斯特丹成立,是獨立非營利組織,已有60年歷史,每年舉辦世界新聞攝影賽(World Press Photo Contest)和世界新聞數碼攝影敍事賽(World Press Photo Digital Storytelling Contest),分別已舉行至第63屆和第10屆。來自125個國家和地區的4,283位攝影師,今年向大會提交73,996張世界新聞攝影賽作品,並由獨立評審團選出得獎者。得獎名單在4月公佈;得獎照片在全球巡迴展覽,包括澳門,合辦機構不能篩選展出的照片。 ![]() 去年10.5禁蒙面法實施後,警察在中環捉走一名蒙面男,另一名蒙面女拉着男方的手。照片由法新社Nicolas Asfouri拍攝,整個圖輯在今年世界新聞攝影賽一般新聞圖輯組別奪冠。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網站截圖 ![]() 去年9.15,警察在金鐘向抗爭者射藍色催淚水炮。照片由法新社Nicolas Asfouri拍攝,整個圖輯在今年世界新聞攝影賽一般新聞圖輯組別奪冠。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網站截圖 ![]() 去年10.1,警察在灣仔跪壓年輕急救員頸部。照片由法新社Nicolas Asfouri拍攝,整個圖輯在今年世界新聞攝影賽一般新聞圖輯組別奪冠。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網站截圖 ![]() 突然被禁展的其中10幅港人反送中抗爭照片,都是去年由法新社Nicolas Asfouri拍攝,包括婦人10.1在銅鑼灣怡和街高舉雨傘和LOVE標語的相片。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網站截圖 ![]() 突然被禁展的其中10幅港人反送中抗爭照片,都是去年由法新社Nicolas Asfouri拍攝,包括女學生9.12手牽手築人鏈後橫過馬路的相片。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網站截圖 ![]() 突然被禁展的其中10幅港人反送中抗爭照片,都是去年由法新社Nicolas Asfouri拍攝,包括拍下警察在11.19圍攻理大的第3日,拘捕多名嘗試離開校園的青年。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網站截圖 ![]() 突然被禁展的其中10幅港人反送中抗爭照片,都是去年由法新社Nicolas Asfouri拍攝,包括拍下市民9.11沙田新城市廣場高舉抗爭海報。世界新聞攝影基金會網站截圖 - 香港人加油 - 11-02-2020 內會風波|許智峯獲准保釋 批香港已成「警察國度」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543428/%E5%85%A7%E6%9C%83%E9%A2%A8%E6%B3%A2-%E8%A8%B1%E6%99%BA%E5%B3%AF%E7%8D%B2%E5%87%86%E4%BF%9D%E9%87%8B-%E6%89%B9%E9%A6%99%E6%B8%AF%E5%B7%B2%E6%88%90-%E8%AD%A6%E5%AF%9F%E5%9C%8B%E5%BA%A6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因涉及今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的衝突事件,被指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今日(11月2日)於西區警署就另一宗案件報到時被捕。他於下午獲准以1,000元保釋,本周四將會連同另外7名被捕的民主派人士提堂。許智峯批評,是徹頭徹尾的濫捕濫告、濫用權力,形容香港似已成為「警察國度」(police state),立法會議事堂的事情竟然要由警方去管治。 許智峯指,自己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以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他批評,今次拘捕他和其他7名民主派人士,是徹頭徹尾的濫捕濫告、濫用權力,形容香港似已成為「警察國度」(police state),立法會議事堂的程序、一言一行,竟然要由警方去管治,政府、建制派的無能,就由警方去管理。許智峯再次譴責警方拘捕行動,揚言民主派的議會抗爭絕不罷休,無畏無懼。 被問到是否擔心今後的議會抗爭,會被當局以《國安法》起訴,許智峯表示以政府警方的「無恥程度」,不排除他們會用任何手段封殺民主派、將不喜歡的人士帶入法庭,自己已有心理準備面對法律風險。 許智峯因涉及去年7月屯門警署外一宗集結案,今年8月底被捕,須定期到警署報到。許智峯今日早上9時許,於立法會出席財經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選舉的程序後,約10時出發前往西區警署報到,入內後被警方拘捕。 建制派涉襲擊無人被捕 警:正諮詢律政司 https://m.mingpao.com/pns/%e8%a6%81%e8%81%9e/article/20201102/s00001/1604254804314/%e5%bb%ba%e5%88%b6%e6%b4%be%e6%b6%89%e8%a5%b2%e6%93%8a%e7%84%a1%e4%ba%ba%e8%a2%ab%e6%8d%95-%e8%ad%a6-%e6%ad%a3%e8%ab%ae%e8%a9%a2%e5%be%8b%e6%94%bf%e5%8f%b8 ![]() 5月8日內會特別會議出現衝突,人民力量時任立法會議員陳志全被工聯會郭偉强從後拖走;民主黨尹兆堅亦報稱被民建聯黃定光和無黨派何君堯襲擊。昨日未有建制派遭警方拘捕,警方昨表示已完成有關事件的調查報告,正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人民力量發聲明,譴責警方「濫權及顛倒是非黑白」、「將原告變被告」。 港島總區刑事部警司陳永裕昨被多次問及,為何沒有建制派議員因當日的內會衝突被捕,陳永裕表示針對當日「有人打人」的指控,警方已向有關人士錄取口供,並仔細翻看影片內容,由於正等候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故不適宜評論。陳永裕強調,拘捕行動與被捕者的社會地位、政治背景無關。 郭偉强涉襲陳志全 尹兆堅受傷警赴院慰問 陳志全5月就事件提出私人檢控,控告郭偉强普通襲擊罪,案件定於下周一(9日)審前覆核。律政司早前去信陳志全,重申正考慮是否介入案件。人民力量昨發聲明,稱郭偉强「在鏡頭前公然襲擊陳志全」,警方並沒有拘捕施襲者,人民力量強烈譴責。 尹兆堅當日報稱遭兩名建制派襲擊,令他心口「瘀咗幾撻」,他被保安抬走期間受傷倒地,需送院治理。尹昨質疑警方只針對民主派執法,說當日曾有警員到醫院慰問他,尹其後也有到警署落案,現在卻是「傷者變被告,原告變被告」,批評警方執法荒謬。 內會衝突 警拘7泛民指違特權法 部分涉未按指示返座位 民主派斥荒謬:法例原意護議員 https://m.mingpao.com/pns/%e8%a6%81%e8%81%9e/article/20201102/s00001/1604254801366/%e5%85%a7%e6%9c%83%e8%a1%9d%e7%aa%81-%e8%ad%a6%e6%8b%987%e6%b3%9b%e6%b0%91%e6%8c%87%e9%81%95%e7%89%b9%e6%ac%8a%e6%b3%95-%e9%83%a8%e5%88%86%e6%b6%89%e6%9c%aa%e6%8c%89%e6%8c%87%e7%a4%ba%e8%bf%94%e5%ba%a7%e4%bd%8d-%e6%b0%91%e4%b8%bb%e6%b4%be%e6%96%a5%e8%8d%92%e8%ac%ac-%e6%b3%95%e4%be%8b%e5%8e%9f%e6%84%8f%e8%ad%b7%e8%ad%b0%e5%93%a1 7名民主派因今年5月8日立法會內會衝突,昨被警方拘捕,各人分別涉違《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見圖),案件周四(5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強調,《特權法》原意為保護議員,批評政府以此為法律武器,打壓議員在議會內的抗爭權利。警方昨多番被追問時,稱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未透露導致議員被控的實際行為。 涉藐視罪干預立會人員可囚1年 周四提堂 昨日被捕者包括民主黨胡志偉、尹兆堅、黃碧雲;工黨張超雄及其議員助理、工黨主席郭永健;立法會時任議員陳志全、朱凱廸。各人分別被控「藐視罪」,即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亦有人被控「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一旦罪成,兩罪均可處罰款1萬元、監禁12個月。條例亦列明,除經律政司長同意,否則不得就《特權法》提控。 李慧琼當日稱不返位或違特權法 泛民建制同有人站主席台前 今次拘捕事緣上年度的內務委員會半年未選出主席,5月8日由原主席、民建聯李慧琼召開特別會議,處理法律問題及其他積壓事項,民主派多番質疑李慧琼越權,並步出主席台爭論,場面混亂,李慧琼先後驅逐11名民主派議員離場;席間曾呼籲議員返回座位,否則或違《特權法》。張超雄其後在主席台前重複叫口號「李慧琼,你越權」逾半小時。 陳志全相信,議員未有按照李慧琼指示返回座位,因而遭控以相關條例。翻看片段,李慧琼語畢後,亦有建制派議員仍在主席台前。 未答各人具體涉案行為 警:拘捕未完 警方港島總區刑事部警司陳永裕昨交代案情,表示案發當日下午,立法會1號會議室舉行會議,個別議員衝向主席台前維持秩序的保安、有人於公眾席高處投擲紙張,令會議無法進行,警方當日接獲秘書處報案,深入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昨早拘捕6男1女,介乎33至63歲。被多番追問到各人因什麼行為被捕,陳永裕稱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不能解答。 有傳媒昨一度引述消息稱民主黨許智峯亦被捕,但警方未能聯絡他;許智峯昨於fb稱,一直未收到警方任何電話或信息通知。陳永裕稱拘捕行動未完,不會肯定或否定誰會被捕。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胡志偉批評政府巧立名目,以「莫須有」罪名打壓議會抗爭聲音,斥做法是圖震懾議員,令他們更謹慎、慎言,相信延任面對的政治打壓會變本加厲,但對荒謬檢控不會退縮。 李慧琼回應港台查詢表示,當日會議非常混亂,《特權法》除保障議員言論自由,亦指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均違法,相信警方接獲報案後,如有人涉干犯刑事罪行,不論身分,警方都要嚴肅跟進處理。 社民連梁國雄早前亦被控「藐視罪」,他表示正申請上訴至終院(見另稿)。立法會前議員、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批評行政機關不惜一切代價、破壞行政立法關係,他稱梁國雄正上訴,若政府着緊行政立法關係、知悉茲事體大,無可能當下以此條例控告議員。他憶述過往立法會不會輕率報警,批評現時做法是公然破壞三權分立。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 04:26 編輯 ] - 香港人加油 - 11-02-2020 被查身份證要求先看委任證 女社工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8%A2%AB%E6%9F%A5%E8%BA%AB%E4%BB%BD%E8%AD%89%E8%A6%81%E6%B1%82%E5%85%88%E7%9C%8B%E5%A7%94%E4%BB%BB%E8%AD%89-%E5%A5%B3%E7%A4%BE%E5%B7%A5%E9%98%BB%E5%B7%AE%E8%BE%A6%E5%85%AC%E7%BD%AA%E4%B8%8D%E6%88%90%E7%AB%8B-%E5%BE%8B%E6%94%BF%E5%8F%B8%E4%B8%8A%E8%A8%B4/ 兩人被指冒警進入柴灣大廈 警一度列可疑人發現 近一周後確認是警員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85%A9%E4%BA%BA%E8%A2%AB%E6%8C%87%E5%86%92%E8%AD%A6%E9%80%B2%E5%85%A5%E6%9F%B4%E7%81%A3%E5%A4%A7%E5%BB%88-%E8%AD%A6%E4%B8%80%E5%BA%A6%E5%88%97%E5%8F%AF%E7%96%91%E4%BA%BA%E7%99%BC%E7%8F%BE-%E8%BF%91%E4%B8%80%E5%91%A8%E5%BE%8C%E7%A2%BA%E8%AA%8D%E6%98%AF%E8%AD%A6%E5%93%A1/ 深水埗男子涉冒警 身份證充委任證拔氣槍恐嚇印漢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879076/%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6%B7%B1%E6%B0%B4%E5%9F%97%E7%94%B7%E5%AD%90%E6%B6%89%E5%86%92%E8%AD%A6-%E8%BA%AB%E4%BB%BD%E8%AD%89%E5%85%85%E5%A7%94%E4%BB%BB%E8%AD%89%E6%8B%94%E6%B0%A3%E6%A7%8D%E6%81%90%E5%9A%87%E5%8D%B0%E6%BC%A2 一名印度籍男子凌晨三時許在深水埗長沙灣道107號外,被一名30多歲自稱警員的男子截停,他身上掛有一個證件套,要求事主出示身份證,但事主發現證件套內只是該男子的個人證件,並非警員委任證,故未有理會轉身離去。 據了解,涉冒警男子其後在右腳槍袋拿出一支Glock 17手槍放在地上,隨後拿出手銬,印度男隨即報案。西九龍衝鋒隊趕到現場,檢查後相信該手槍為氣槍,男子涉嫌冒警、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仿製槍械被捕,他沒有病歷紀錄。 便衣警樂華邨巴士站制服兩青年 車長要求展示委任證被指阻差辦公【短片】 (22:0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90914/s00001/1568469682174/%E4%BE%BF%E8%A1%A3%E8%AD%A6%E6%A8%82%E8%8F%AF%E9%82%A8%E5%B7%B4%E5%A3%AB%E7%AB%99%E5%88%B6%E6%9C%8D%E5%85%A9%E9%9D%92%E5%B9%B4-%E8%BB%8A%E9%95%B7%E8%A6%81%E6%B1%82%E5%B1%95%E7%A4%BA%E5%A7%94%E4%BB%BB%E8%AD%89%E8%A2%AB%E6%8C%87%E9%98%BB%E5%B7%AE%E8%BE%A6%E5%85%AC%E3%80%90%E7%9F%AD%E7%89%87%E3%80%91 網上有影片顯示,兩名疑似休班警員,今日(14日)下午在樂華邨巴士站制服兩名青年。當時在巴士站準備上班的車長陳先生向本報提供多條影片,顯示當時兩名便衣警制服兩名男子,要求他們趴在地上,其間一名便衣警疑因遭街坊指罵,欲上前反擊,踢到被制服男子的手,失平衡仆倒並撞到垃圾桶。便衣警其後激動轉身,指罵被他踢到手的男子。 另一段影片顯示,現場有圍觀的市民問被制服者的名字,便衣警大叫「唔好再喺度阻差辦公啊話畀你聽」。不少圍觀市民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其後另一便衣警上前,展示委任證約1秒。 陳先生說,原本今日下午4點半上班,在巴士站等候巴士埋站時,目睹有便衣警員將兩名年輕男子壓在地上,大批街坊圍觀。陳先生說,由於現場環境無法開車,而巴士脫班需向運輸署交代,故他當時向其中一名便衣警要求提供委任證及警員編號,以便向公司報告事件,惟便衣警拒絕出示委任證,他之後再向前來增援的軍裝警員查詢,對方反要求抄下陳先生的資料,稱會向巴士公司投訴他阻差辦公。 陳先生說,車長詢問便衣警資料,只是執行職責,以向公司及運輸署交代,為何警方稱車長阻差辦公,而警方可以投訴車長的同時,由於便衣警不肯出示委任證,令車長想向警方投訴卻投訴無門。 向便衣警索委任證被指阻差 九巴車長索償1萬 警申剔除訴訟 (11:49)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91106/s00001/1573010795128/%E5%90%91%E4%BE%BF%E8%A1%A3%E8%AD%A6%E7%B4%A2%E5%A7%94%E4%BB%BB%E8%AD%89%E8%A2%AB%E6%8C%87%E9%98%BB%E5%B7%AE-%E4%B9%9D%E5%B7%B4%E8%BB%8A%E9%95%B7%E7%B4%A2%E5%84%9F1%E8%90%AC-%E8%AD%A6%E7%94%B3%E5%89%94%E9%99%A4%E8%A8%B4%E8%A8%9F 便衣警員9月14日在樂華邨巴士站拘捕兩名青年,目擊事件的九巴司機聲稱他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不果,反被指阻差辦公,認為警員無理指摘令他情緒不穩,無法履行車長工作。司機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方追討1萬元,案件今(6日)提訊。警務處一方稱案件並無訴訟因由,申請剔除申索,審裁官押後至明年2月5日聆訊。 相關報道:便衣警樂華邨巴士站制服兩青年 車長要求展示委任證被指阻差辦公【短片】 申索人為陳詠麟,被告警務處長盧偉聰一方則由律政司代表。陳詠麟提出法庭可頒發手令,令他取得案發地點的閉路電視片段,惟審裁官指出小額錢債審裁處無法強迫任何人披露資料,著他自行處理。陳詠麟續稱,他可以取得車廂內外和巴士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審訊時會有一位在場的街坊作證。 陳詠麟亦在庭上披露,事發後他曾向精神科醫生求診,審裁官遂要求他在證人供辭交代事件始末及醫療報告。審裁官又向他指出,現行制度下所有政府部門皆由律政司代表應訊,他應該將被告人改為律政司。 警務處一方要求剔除申索,審裁官下令申索人須於6周後提交書面反駁陳辭及證人供辭;被告則於6周後提交回應陳辭及答辯書;案件將押後至明年2月5日聆訊,其間待雙方交換文件。 申索書指出,因警務人員拒絕配合巴士公司職員工作,並當眾作無理指摘及威脅,導致他情緒不穩,當日亦未能正常擔當車長職務,要求賠償基本工資及補水約900元、因精神困擾而求醫的費用、利息和法律費用,合共約1萬元。 車長索償 警要求審裁官即日銷案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190924/42JS2OFNNBK6FFWAOJRGHVVWME/ 男警瞞135萬元欠債騙35萬元貸款 認欺詐罪囚18周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03/bkn-20201103113139454-1103_008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3 04:04 編輯 ] - 香港人加油 - 11-03-2020 警方稱拘捕一女子涉虛假陳述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證明書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61-20201103.htm 香港電台電視部編導蔡玉玲下午在寓所被警方拘捕,她仍被扣查。警方傍晚表示,早前接獲市民投訴,指有人在一個電視節目中公開報道車主相關資料,懷疑侵犯個人私隱,調查後新界北總區重案組警員下午拘捕一名37歲姓蔡女子,涉嫌「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 警方指,她涉嫌於今年5月至6月期間,透過運輸署網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系統,取得相關車主的個人資料,包括車牌號碼、車輛登記資料、車主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其後將資料用於不符合聲明所指的用途,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據了解,事件懷疑與蔡玉玲製作的《鏗鏘集:7.21誰主真相》有關。 法政匯思指私隱條例對記者搜集新聞資料有所豁免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56-20201103.htm ![]() 有份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的香港電台電視部編導蔡玉玲被警方拘捕。據了解,懷疑事件與蔡玉玲拍攝《鏗鏘集》有關,指有人以不正當資料做車輛查冊,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解釋,根據法例第374E章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任何人在付費後可以向運輸署申請取得有關資料,並無任何用途限制。 不過,署方因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引入行政措施,2003年開始,要求市民在提交申請時,填寫表格時須申述用途。他又說,有關表格在去年10月曾經更新,把有關用途範圍收窄,及將「其他用途」一欄刪去,記者亦沒有一個選項可以因為採訪而索取相關資料。 何旳匡認為,有關限制未必乎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因為條例內對記者搜集新聞資料有所豁免,所以運輸署的表格如果沒有容許記者作出申請,是否合理限制,有爭辯空間,記協等新聞組織有空間提出司法覆核。 陸偉雄查冊涉違交通條例近乎無案例 法庭上有爭拗空間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45-20201103.htm 有份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的香港電台電視部編導蔡玉玲被警方拘捕。據了解,懷疑事件與蔡玉玲拍攝《鏗鏘集》有關,指有人以不正當資料做車輛查冊,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有關查閱車輛登記細節資料,一般是用在車輛買賣時,準車主可能想查閱上手車主的資料。而在相關法例下,如果提出查閱的人士另有目的,例如想「起底」等,用這個方法去獲取資料,就可能觸犯相關法例。 但陸偉雄說,假如今次事件屬實,涉案人士最終被告上法庭,案件仍有爭拗空間,因為過往觸犯《道路交通條例》374章111條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件不多,案例少至近乎沒有,並無權威的裁決可依循。法庭在處理案件時可以釐清相關法律原則,日後市民在使用有關機制時有例可循。 何君堯稱支持記者探求事實 但過程不能有犯法地方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37-20201103.htm 有份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的香港電台電視部編導蔡玉玲被警方拘捕。據了解,懷疑事件與蔡玉玲拍攝《鏗鏘集》有關,指有人以不正當資料做車輛查冊,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說,支持記者探求事實,但認為過程不能有犯法的地方。 何君堯說,如果記者有需要查檔案,應該要填寫真正目的,按法律辦事。被問到拘捕是否與因7.21事件較敏感有關,何君堯回應說不清楚,但認為不論涉及甚麼案件,都不可以作虛假聲明。 學者指查冊是傳媒常用做法 記者被捕屬罕見情況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63-20201103.htm 有份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的港台電視部編導蔡玉玲被捕。警方說,早前接獲投訴,指有人在電視節目公開報道車主相關資料,懷疑侵犯個人私隱,經調查後拘捕一人,涉嫌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指出,查冊是傳媒常用做法,不同傳媒機構都會使用,當記者要了解報道對象的身份時,很多時會透過地址或車牌等蛛絲馬跡尋找資料,以提供資訊完整的報道。 李立峯說,多年來傳媒使用查冊的方法,都沒有受到質疑,大家明白記者工作涉及公眾利益,因而收集資料,形容今次有記者被捕的情況罕見。 蔡玉玲被捕楊岳橋質疑政府報復 郭家麒稱必跟進事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36-20201103.htm 有學者指查冊屬常用做法 記協對港台編導被捕感憤怒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50-20201103.htm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指出,查冊是傳媒常用做法,有助了解報道對象的身份,為公眾提供資訊完整的報道,形容今次有記者因而被捕情況罕見。 記者協會對警方行動表示極度震驚及憤怒,主席楊健興憂慮,會為傳媒行業帶來寒蟬效應。 港台編導被捕懷疑與鏗鏘集報道有關 梁家榮憂寒蟬效應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49-20201103.htm 香港電台電視部編導蔡玉玲被警方拘捕,仍在警署被扣查。 據了解,事件懷疑與蔡玉玲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有關,有人涉嫌以不正當資料進行車牌查冊。 廣播處長梁家榮表示,因為採訪而被捕過往是少見,憂慮事件會否引起寒蟬效應。 港台節目顧問團33成員指警方莫須有罪名拘捕蔡玉玲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67-20201103.htm 香港電台電視部編導蔡玉玲在寓所被警方拘捕,警方指她涉嫌「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 33名港台節目顧問團成員對事件表示極度憤怒,認為警方針對傳媒常用作調查報導的車輛查冊,明顯令人感覺帶有秋後算帳的政治目的,形容警方是以「莫須有」罪名作拘捕。 顧問團成員憂慮,傳媒進行土地查冊、公司查冊等重要的調查方法有機會被封殺,會損害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又說支持港台節目製作人員繼續為香港市民探求事實、揭露真相。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3 04:49 編輯 ] - 香港人加油 - 11-03-2020 香港電訊前職員起底案成首宗判刑案件 警方歡迎裁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151-20201103.htm 香港電訊一名前職員利用公司電腦查閱一名警員家屬的資料,並在通訊程式一個群組內公開,被裁定「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等罪成,被判監兩年。 法官表示,難以接納被告聲稱一時衝動犯案,形容案情嚴重,法庭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這宗案件是首宗違反《私隱條例》64條而定罪的「起底」案件,警方及私隱專員表示,歡迎裁決。 私隱署處理逾四千宗「起底」個案 三成半涉警務人員及其家屬 http://news.tvb.com/local/5fa2b7b1335d19ac02433769/%E7%A7%81%E9%9A%B1%E7%BD%B2%E8%99%95%E7%90%86%E9%80%BE%E5%9B%9B%E5%8D%83%E5%AE%97%E8%B5%B7%E5%BA%95%E5%80%8B%E6%A1%88-%E4%B8%89%E6%88%90%E5%8D%8A%E6%B6%89%E8%AD%A6%E5%8B%99%E4%BA%BA%E5%93%A1%E5%8F%8A%E5%85%B6%E5%AE%B6%E5%B1%AC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去年六月中至今年九月底,共處理四千七百多宗有關「起底」的個案。 當中三成半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支持政府或警方的人及曾表態反對政府或警方的人,分別都佔大約三成,餘下近半成涉及政府官員及公職人員。 公署已將一千四百多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並屬刑事罪行的個案交警方跟進,暫時有十七人被捕。 另外公署去信不同網站、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營運商二百多次,要求移除三千多條「起底」連結,當中約六成七已移除。當局爭取明年內完成制定、修訂《私隱條例》的具體建議,以更有效地處理及規管「起底」行為。 法庭指警員供詞矛盾奇怪 被控堵路中六生脫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083-20201103.htm 一名19歲中六生去年11月涉嫌在西灣河堵路,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認為警員的供詞矛盾奇怪,不接納其供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黃雅茵認為,警員的供詞出現多次出入,有不同說法。她又認為相比黑衣及灰褲等,被告鄧楚豐當時較明顯的特徵是携帶黑色背囊,但警員未在第一次書面供詞或記事冊中提及,反而在庭上作供時突然提及,令人懷疑警員事後才發現被告帶有背囊。 裁判官又表示,被告自辯時未說出全部真相,但由於警員的口供未能證實被告就是他所看見的堵路男子,因此裁定被告無罪。 男警疑網上騙模型迷$2100 被重案組拘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05/bkn-20201105184634393-1105_008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5 05:37 編輯 ] - 香港人加油 - 11-05-2020 香港警员涉在警署内强奸4名少女 入狱12年(图) http://news.sohu.com/20090919/n266842764.shtml 差館內姦報案人 淫警重判12載 http://paper.wenweipo.com/2009/09/19/YO0909190003.htm 旺角警署淫4女 獸警囚12年 官斥辜負市民信任 打擊警形象 https://life.mingpao.com/general/article?issue=20090919&nodeid=1507872423922 警署內強姦非禮四少女 官斥可恥 色膽包天 淫警囚12年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090919/QIEEGFU77TG2ZUKSZMGJGFHJYI/ 同一警署 淫警姦少女囚12年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01230/00407_012.html 色膽包天淫警囚12年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090919/00174_001.html 23歲男警涉洗黑錢2.1億被捕 https://hk.appledaily.com/breaking/20201105/DVFB3EKLJ5H35NFUE6EPB6225Q/ 一名警務人員涉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被捕 將會被停職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8587-20201105.htm 拘港台編導 新界北重案組警司游乃強避答角色衝突問題 記招爆粗:咁X多位朋友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721-%E7%88%AD%E8%AD%B0-%E6%8B%98%E6%B8%AF%E5%8F%B0%E7%B7%A8%E5%B0%8E-%E6%96%B0%E7%95%8C%E5%8C%97%E9%87%8D%E6%A1%88%E7%B5%84%E8%AD%A6%E5%8F%B8%E6%B8%B8%E4%B9%83%E5%BC%B7%E9%81%BF%E7%AD%94%E8%A7%92%E8%89%B2%E8%A1%9D%E7%AA%81%E5%95%8F%E9%A1%8C/ 警方日前拘捕港台《鏗鏘集》721 專題報道編導蔡玉玲,指控她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蔡玉玲一案由牽涉 721 事件爭議的新界北總區重案組調查,被質疑有角色衝突。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司游乃強今日出席一個反黑記者會時被追問事件,但警方主持即令記者向新聞室查詢,游乃強完全沒有回應爭議。 今日警方就新界北反三合會行動召開記者會,游乃強亦有出席。有記者追問游乃強處理蔡玉玲一案是否有角色衝突時,警方主持隨即指今日記者會是要交代反三合會行動,游乃強並沒有回答提問。有記者再追問,主持就叫記者向新聞室查詢,然後再問其他記者有無其他發問。 另外游乃強在記者招待會開始簡介案情時,未知是否無心之失,說了一句,「咁撚多位朋友......」 在元朗 721 事件中,游乃強是時任元朗警區專責刑事的助理指揮官,他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時,曾聲稱沒有見到有人持械。去年 10 月他調任新界北總區,該總區重案組亦歸他管轄。而蔡玉玲在周二(3 日)被警方上門拘捕,案件亦由警方新界北重案組負責調查。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5 14:25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