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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 Printabl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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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名氏叔叔 - 07-04-2020

港版國安法|日本共同社稱北京派300武警赴港 以觀察員名義駐紮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494038/%E6%B8%AF%E7%89%88%E5%9C%8B%E5%AE%89%E6%B3%95-%E6%97%A5%E6%9C%AC%E5%85%B1%E5%90%8C%E7%A4%BE%E7%A8%B1%E5%8C%97%E4%BA%AC%E6%B4%BE300%E6%AD%A6%E8%AD%A6%E8%B5%B4%E6%B8%AF-%E4%BB%A5%E8%A7%80%E5%AF%9F%E5%93%A1%E5%90%8D%E7%BE%A9%E9%A7%90%E7%B4%AE?utm_medium=Social&utm_source=fbpost_link&utm_campaign=news&fbclid=IwAR3hWDOQLnu3b1syiYf9tsAdTDBP0ebR3wIWUqojUeT_HVP2U2apVZH0MpM

[Image: jh1xqnWwf6Lyn7G57mmv8UzN0bnRxvrF2tLTKNrS0yg?v=w1920]

日本共同社北京分社今日(4日)引述內地消息透露,指北京當局在港版國安法實施後,決定派遣200到300名武裝警察(武警),以「觀察員」身份駐紮香港。

港版國安法日前刊憲,當中列明將成立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國務院日前決定任命鄭雁雄為署長,中聯辦警聯部部長李江舟,及孫青野為國安公署副署長。

港區國安法︰日媒指300武警將以觀察員身份駐港
https://hk.on.cc/hk/bkn/cnt/aeanews/20200704/bkn-20200704225713362-0704_00912_001.html

日本共同社周六(4日)引述中國內地消息報道,隨着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中國政府計劃派遣200至300名武警,以「觀察員」身份常駐香港。
根據《基本法》,香港政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必要時可請求駐港解放軍協助。報道指,今次派遣在中國專責處理暴動的武警到香港,令《基本法》淪為空談,勢對香港巿民的心理造成進一步打擊。

港區國安法:公安部稱全力指導港警止暴制亂
https://hk.on.cc/hk/bkn/cnt/cnnews/20200704/bkn-20200704231143216-0704_0095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韓大元稱法律不完美 勿樂觀國安法可解決所有問題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4/bkn-20200704184136013-0704_0082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陳弘毅指法例無追溯力 市民毋須擔心秋後算賬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4/bkn-20200704094139220-0704_0082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議辦疑掛有「光時」旗幟 區議員黃文萱涉違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4/bkn-20200704175325496-0704_00822_001.html

本港已落實《港區國安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早(4日)表示,法案定出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無追溯力,因此港人毋需擔心以往的行為或活動會被「秋後算賬」,在既往不咎的大前提下,香港社會亦可重新出發。

陳弘毅今早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表示,港區國安法可被理解為香港制訂新的社會契約,是同時得到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市民三方面接受和遵守的社會契約,在一國原則下,以法律方式劃出明確底線,只要市民日後的言行不再跨越這條底線,便毋須動用這條法例作檢控和判刑。
他續指,願意接受這些行為準則的香港市民,便能繼續在香港安居樂業,只要不違反港區國安法劃出的「一國」底線,港人及香港便能夠繼續穩定發展。

港府發嚴正聲明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屬顛覆國家政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bkn-20200702222659394-0702_0082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2222659394-0702_00822_001_01p...0702233822]

港府晚上(2日)發出聲明,指昨日(1日)有參與違法和暴力活動人士展示或藏有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物品。特區政府發言人發出嚴正聲明:「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發言人表示,港府嚴正譴責任何挑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國安法】雷鼎鳴︰多人移民是好事 或會令樓價下跌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811644/%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5%9C%8B%E5%AE%89%E6%B3%95-%E9%9B%B7%E9%BC%8E%E9%B3%B4-%E5%A4%9A%E4%BA%BA%E7%A7%BB%E6%B0%91%E6%98%AF%E5%A5%BD%E4%BA%8B-%E6%88%96%E6%9C%83%E4%BB%A4%E6%A8%93%E5%83%B9%E4%B8%8B%E8%B7%8C

港區國安法:10人持美國旗到美領館慶祝 法律界指或違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4/bkn-20200704145909394-0704_0082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鄭若驊指違國安法者 或終身喪失參選及任公職權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4/bkn-20200704084517046-0704_00822_001.html

港府發聲明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有港獨或分裂國家的含意。被問到候選人會否因說「光復香港 」口號而被取消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資格,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早(4日)在電台節目表示違反港區國安法者可理解為終身喪失參選及出任公職權利,若相關政策局有其他建議,律政司會跟進。不過她指選舉主任會視乎每個情況決定,強調在於叫口號的目的,反問如果沒有港獨目的,為甚麼要做出引人懷疑的行為。

她續指口號的解釋從頭到尾都無變過,不希望大家一直用這些口號觸犯分裂國家罪行。她又解釋,如果是正常學術討論,或者傳媒正常報道,沒有港獨目的,是不會誤墮法網,強調政府會保護言論自由。

她指,傳媒只要進行正常、正當的採訪工作和報道,對事件作正常討論,不是無限擴大、造假,旨在煽動推翻一個制度,就不會有問題,傳媒不必過分憂慮。被問到唱《願榮光歸香港》是否犯法,鄭指不能只從單一行為決定,要視乎背後目的及意圖,但她指如果大家沒有港獨、顛覆國家及政權的目的,就不應該以身試法。

另外,鄭亦對加拿大決定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的做法感到失望和極度遺憾,指加拿大是嘗試干預中國內政,好大機會違反國際法。她指出港區國安法第38條適用於外國,而不少國家亦有相關法例,甚至罰則更嚴,如美國亦有域外管轄法例,認為若沒有法律懲罰外國人在外國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是講不過去。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4 13:46 編輯 ]


- 無名氏叔叔 - 07-05-2020

張宇人倡學校安裝CCTV監察教師 監察有否發表顛覆國家言論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811029/%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5%BC%B5%E5%AE%87%E4%BA%BA%E5%80%A1%E5%AD%B8%E6%A0%A1%E5%AE%89%E8%A3%9DCCTV%E7%9B%A3%E5%AF%9F%E6%95%99%E5%B8%AB-%E7%9B%A3%E5%AF%9F%E6%9C%89%E5%90%A6%E7%99%BC%E8%A1%A8%E9%A1%9B%E8%A6%86%E5%9C%8B%E5%AE%B6%E8%A8%80%E8%AB%96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早上開會,民主派議員不滿主席葉劉淑儀抽起原先排在議程上的項目,加插討論議程,走出主席台前理論,會議一度暫停。在恢復會議後,自由黨議員張宇人建議,在全港學校安裝閉路電視,以記錄教師的教學。

會議恢復後,繼續討論教材編製的議程。張宇人在發言時表示,通識科出現問題,校本管理及局方的重點視學亦未能處理解決,並提議在全港學校安裝閉路電視,以在任何時間亦可記錄教師的教學,以監察教師在課堂中是否按照教材教導學生、是否有將政治因素放進教材,以及發表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

教育界議員葉建源則指,青年上街示威被捕並非因教育出現問題,而是源於社會不公、政府不聆聽民意等原因,並指教師個人言論被指專業失德,教育界受到政治壓迫。

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回應時則表示,學校為了防止罪案而安裝閉路電視,並要考慮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並指安裝閉路電視處理教學問題需審慎。另外,她又表示,當局關注教科書的教材內容被指偏頗的情況,並指現時的高中通識教育科未設有課本評審機制,但局方去年已特別提供專業諮詢服務,參與的出版社正跟進修訂教科書,並指局方未來將考慮將高中通識科課本送審的可行性。她亦強調,教師不能因為個人的政治立場而影響教學,灌輸錯誤價值觀,並指若有教師違反專業操守,當局會採取適當跟進。若情況嚴重,局方會考慮取消相關教師的註冊。

曾鈺成:圖謀挑戰國安法者好自為之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20/0703/470543.html

【港版國安法】「光時」被指違法 《榮光》如「國歌」料犯禁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3/XVJT65F5SGPEARQYKHZS75XXQI/

特區政府忽然於周四(2號)晚上發聲明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違法,下一步再被禁的,極有可能是抗爭歌《願榮光歸香港》。

中聯辦喉舌《文匯報》近日發功,指《榮光》是港獨「特徵」,因「獨人視《榮光》為國歌」,在不同抗爭場合都有播放、合唱,更重提去年9月10日晚,大球場舉行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香港隊與伊朗隊的賽事,有人向入場觀眾派發傳單及《榮光》歌詞,在開賽前奏唱中國國歌期間,有現場觀眾高聲唱《榮光》,「企圖以此來壓住中國國歌的聲音」。

《文匯報》指,《榮光》創作者受訪時承認,是參考不同國家的國歌創作《榮光》,又指此曲是「民間國歌」,「上綱上線」認為《榮光》屬「暗示示威者要推翻現有政權。」

《願榮光歸香港》作曲人Thomas回應《蘋果》查詢時稱,港府聲明代表香港已接軌進入以言入罪時代,「歷史上以言入罪嘅政權最後都會⋯⋯呵呵。」他稱當大家都在斟酌哪些字可以說、哪些又不可以說的時候,應該反思「點解政權反應咁大呢」,認為這句口號由一般市民到議員都曾表達過各自的理解,而說的人不見得有港獨含意,「但聽者有意,硬係覺得係。到底係咩政權會驚一句口號、驚一支旗呢?到底係我哋驚政府,定政府驚我哋呢?」


【港版國安法】政府聲明恐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違法 意味分裂顛覆政權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2/ETSS6Z6ADSQP7USFODQSXT433Q/

北京無視港人反對強行實施「港版國安法」,周三(1日)更以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拘捕10人,其中部份人僅藏有涉及「香港獨立」字句的旗幟或印刷品,更有市民只因手機上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而被捕。港府周四(2日)晚上近10時半發表聲明,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在「今時今日」有港獨含意,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港府聲明指,因7.1有人展示或藏有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物品,故作出「嚴正聲明」,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聲明又指「港版國安法」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句口號,最先出現於2016年1月梁天琦首次代表「本土民主前線」參選立法會新界東地方選區補選時,作為競選口號,同年2月8日大年初一發生「魚蛋革命」,梁天琦等人被捕及控以暴動罪。選舉事務處於補選前去信給梁天琦,指其宣傳品內容與基本法特別是第一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條文有根本性牴觸,其所述的「自治」按前文後理有違「一國兩制」原則的高度自治,要求他的宣傳品刪除包括勇武抗爭、以武犯禁、異於中國的歷史、自治、自主、自決前途及香港自治等內容。
朱凱廸稱紅線愈劃愈低
打壓未來民主運動

議會陣線朱凱廸指,港版國安法將香港獨立、要求外國制裁香港言論的表達,變成違反國安法的罪證,本身已是以言入罪,亦違反《基本法》和國際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特區政府今日再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定義為顛覆國家政權,是以言入罪的極致,亦進一步推行「文字獄」,他估計打壓將不會停止,日後手持白紙也可能被極權政府視之為違反國安的行為。

朱續指,政府將紅線愈劃愈低,明顯是要打壓未來的民主運動,「將絕大部份香港人變成罪犯,要令你驚、令你屈服於政權」,面對未來的民主運動將更為艱難,他建議作為議員或現今枱面上的政治人物,都要在以言入罪的問題上守住原則,亦要組織一致的行動,讓極權和市民知悉其決心。

民主黨林卓廷批評,特區政府的說法不是針對民主派,而是針對絕大部份香港人,相信禁止其中一個口號只是例子,今後言論自由的紅線會愈收愈緊。他又指,剛過去的區議會選舉部份候選人曾公開宣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經選舉主任查訊後都可以成功入閘,諷刺政府不斷搬龍門,「如果而家講咗(口號)就係顛覆國家政權,咁係咪選舉主任有失職呢?係咪要炒咗個選舉主任?林鄭監管不力係咪都要炒呢?」

林怒斥,特區政府已變成「人治」,所謂的標準亦朝令夕改,甚至沒有標準可言,日後香港人只能「Be Water」,防止特區政府以言入罪,譏諷地稱「香港人以後淨係可以叫『林鄭月娥萬歲』、『習近平好嘢』口號架喇」。
中大講師蔡子強:特意就某句口號深夜發聲明十分罕見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表示,近日法律界不同專家均指出,若純粹從字面解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語意曖昧,可有不同詮釋,但政府沒理會法律專家的意見,指有關字句是有港獨甚至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反映反送中運動一直是北京的忌諱,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本土派、抗爭者甚至上街群眾的口號,更成北京的「眼中釘」。

蔡指,政府特意就某一句口號在深夜發聲明,十分罕見,「政府係咪咁任意去就一句說話作違法嘅詮釋呢?」他直言是十分危險,「會唔會越來越多句唔得呢?呢句又唔得,嗰句又唔得,越來越冇言論自由空間」。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周四(2日)接受商台訪問時,被問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是否違法,陳弘毅認為是灰色地帶,希望律政司成立相關負責部門後,詳細研究條文,制訂一套合理檢控準則。
戴耀廷質疑港版國安法「只打擊一小撮人」説法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在Facebook指,有說港版國安法只是要打擊一小撮人,但現在政府出聲明,說「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那即是說任何人都不能再講或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戴稱,今天可以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明天又可以禁另一些口號,可見在港版國安法下,每個人每一刻說的每句話都有可能觸碰紅線,都有可能被說成犯法,反問「港區國安法又怎會只是打擊一小撮人」。


示威者藏港獨標語涉違國安法 鄭若驊「未必起訴論」惹質疑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5/bkn-20200705130755370-0705_0082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5130755370-0705_00822_001_02b...0705163129]

《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早(5日)出席電視節目,被問到藏有港獨旗幟及印刷品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時,她指警方要在有合理懷疑下,才可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作出拘捕,故不需要因為單單一件「小事」就擔心違法,就算警方有所懷疑亦會再作調查,最終亦未必起訴。有學者批評鄭若驊的言論不合適,是「幫倒忙」,減低港區國安法的震懾力,隨時令黑暴再重臨。

鄭若驊出席電視節目時指,警方要在有合理懷疑下,才可作出拘捕,律政司會視乎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決定是否檢控,法庭則要在沒有合理疑點下將被告定罪。她指,不需要因為單單一件「小事」就擔心違法,就算警方有所懷疑亦會再作調查,最終亦未必起訴。

至於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3種特殊情形下可以對案件行使管轄權,鄭指,有關案件由調查至審訊都會用內地法律,服刑亦會在內地。

對於內地拘留疑犯時間最長逾一個月,會否跟法例第四條列明,受《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條文有牴觸,鄭表示,第四條及第五條原則在中國法律亦都有相關安排,並相信相關的特殊情形極少出現,相信此類判決不會成為香港案例。

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鄭的言論不恰當,減低國安法的震懾作用。他認爲鄭若驊「幫倒忙」,容易令市民感到律政司一般不會隨便檢控。他直言,按道理律政司應因應每個個案作出判斷,而非在目前的情況下就評定部分情形極少出現,更不應該為警方執法作出任何說法,有機會導致港區國安法出現雷聲大雨點小的情況。


港區國安法:中英版本條文有出入 英文版疑新增監督「大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5/bkn-20200705124429421-0705_0082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上月30日午夜刊憲生效,惟連日來只有中文版,事隔3日後,英文譯本終於在上周五(3日)出爐,但中、英文版並不相符,條文第2章第9條和第10條,分別列明須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和展開國家安全教育的媒介,兩項條文的英文版均比中文版多了「universities」(大學)一字。

前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在社交網站發文,指《港區國安法》條文中,第2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責」的第9條中,列明港府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惟英文譯本「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schools, *universities,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中,卻在「schools」(學校)後面,「僭建」了「universities」(大學)一詞,與中文版有出入。

另外,東網記者亦發現,同一項章節的第10條,亦列明港府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英文版同樣增加了「universities」一詞。記者閱畢全文後,發現只有此兩項條文列明「學校」,而英文版在翻譯「學校」一詞上,除了用上「schools」外,亦涵蓋「universities」一詞。

有官媒早在7月1日凌晨近1時,即法例刊憲生效不足2小時後,率先將條文翻譯成英文,記者翻閱該英文譯本,發現涉事兩項條文與港府的英文譯本一模一樣,未知港府是否參照官媒翻譯條文。

律政司回覆東網查詢時僅重申《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政府各政策局或部門執行條文時,若有需要可向當局尋求法律意見。惟律政司沒有回應大學是否需要加強宣傳、監督的機構,以及是否會在大學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亦無回應條文是否參考官媒的譯本翻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官方英文譯本刊憲當日亦表明,《港區國安法》應以中文版為準。


港區國安法:策劃公投決定香港獨立 陳弘毅指違分裂國家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5/bkn-20200705102339814-0705_0082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5102339814-0705_00822_001_01p...0705135455]
陳弘毅指若有人策劃公投決定香港是否要獨立,會違反分裂國家罪。

《港區國安法》已正式在港實施。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早(5日)在電台節目表示,若有人策劃公投決定香港是否要獨立,爭取世界各國支持,相信會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而若有人捐錢或物資,亦會涉及觸犯分裂國家罪。

就警方在七一中拘捕持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的人士,陳認為港區國安法並無明文禁制藏有港獨物品,警方無權解釋法律,拘捕行動並不反映法律的解釋,仍要視乎律政司是否決定檢控、證據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以及相關檢控準則,未來仍有待法庭如何裁決。

他又指,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有考慮一國兩制的情況,並無將內地國安法條文,完全套用在港區國安法。他舉例指,在顛覆國家政權罪方面,港區國安法的起訴門檻較高,要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才構成違法行為,所以寫文章批評政府,或鼓勵他人以合法及非武力方式,改變香港或內地政治制度,並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對於港澳辦早前指如果有人造謠指港鐵太子站有人被警察打死,引發社會惡意憎恨警隊就構成犯罪,陳不同意有關說法,指即使在香港發布虛假消息,似乎都不是違法,不屬於港區國安法條文所指以非法方式,引發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

港區國安法:嗌「光復」旨在回到殖民地時期 學者批不可接受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5/bkn-20200705134255194-0705_00822_001.html

特區政府早前深夜發聲明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宋小莊今午(5日)在出席論壇節目時,指「光復」字眼含義要視乎時空而定奪。他質疑現時高呼「光復香港」是要推翻國家架構,並舉例稱香港曾在抗日時期使用相關口號,但該口號現階段涉卻轉為表達對一國兩制的不滿、要「光復」回到英國殖民地時期,直指「唔可以接受」。
至於有人藏有宣揚港獨物品,宋小莊指需等待警察查證有何用意、是否到處印刷、到處派發,經過審議後再作定論。
同場的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指,過去一年並不是國家安全出現問題,而是「民心背向」,敦促政府勿「頭痛醫腳」。他又稱,口號從反修例風波爆發初期的「香港加油」變成現時的「香港(人)復仇」,實際上是港府的處理手法導致事件升溫。
有份出席的議員郭榮鏗則認為,港區國安法條文連法律界人士都難以解釋,稱市民更難以理解條文規定。他又質疑政府難以全面禁止遊行示威的口號,直斥特區政府「蠢到加零一」。
至於由特首委任法官處理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郭質疑會破壞香港的終審權,又指部分外籍法官在港生活數十年,不能因為擁有外籍就被排除在外。宋小莊則解釋指相關政策只是防止利益衝突,避免外籍法官在審議外籍人士時,與效忠他國的原則相牴觸,以及避免外籍法官推翻國家政策。

港區國安法:譚耀宗稱出書批政府無問題 憂港成顛覆國家基地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5/bkn-20200705111348092-0705_008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5 03:09 編輯 ]


- 無名氏叔叔 - 07-05-2020

港版國安法|曾鈺成「爆料」:原定刑期3至10年 初審後「加辣」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494148/%E6%B8%AF%E7%89%88%E5%9C%8B%E5%AE%89%E6%B3%95-%E6%9B%BE%E9%88%BA%E6%88%90-%E7%88%86%E6%96%99-%E5%8E%9F%E5%AE%9A%E5%88%91%E6%9C%9F3%E8%87%B310%E5%B9%B4-%E5%88%9D%E5%AF%A9%E5%BE%8C-%E5%8A%A0%E8%BE%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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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在6月30日實施,各罪行嚴重者可被判終身監禁,但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在人大常委會初審國安法草案時曾表示,刑罰是監禁3至10年,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國安法後,譚耀宗改口稱自己「睇漏眼」,看漏「終身監禁」一項。

不過,譚耀宗的黨友、民建聯創黨主席曾鈺成在一個網上論壇指,當初國安法的刑期,的確曾經如譚耀宗所指,本身是最低3年至10年,但草案經過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後,被認為「不夠辣」,刑期才調整至包括終身監禁。

曾鈺成出席普羅政治學苑時事論壇時,被同場的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問到,譚耀宗是否真的在國安法量刑一事上「搞錯咗」,他立即回應指,並非譚耀宗搞錯,而是量刑起點「真係改㗎!」他相信,法案經過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之後,吸納了有關方面的建議,被認為「不夠辣」,刑期才被改動至包括終身監禁。

主持節目的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相信,有關改動是在法案審議的最終階段有所調整,即6月28至30日的會議時作出,又指有關的草擬文本早已寫好。田北俊回應指,以往人大常委會審議法案時,很少作真的對草案作改動,認為事件如屬實,他感到奇怪。

譚耀宗7月2日在電台節目上,曾解釋他改變有關刑期的說法,指自己最初是「睇漏眼」,因此曾表示香港國安法的刑罰是監禁3至10年,而草擬文本已列明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他當時指,認為有關安排與外國不少國家安全法例一致,希望有阻嚇性。

郭榮鏗:港區國安法實施後 港人已不再有言論自由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36

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港人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已不再有言論自由。

郭榮鏗:「很明顯現時香港談不上有言論自由,(港區)國安法內指,要保障港人在國際公約下人權,根本上不存在。你看到第一日,市民都未有機會去了解法律前已經被捕,還要只是藏有一些物品就被捕,這個就是今天的香港。」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796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市民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認為法院和律政司才有權解釋法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我覺得警方作出某些拘捕行動,並不是反映法律最終解釋,在這個法制下,警方沒有權解釋法律,唯一有權解釋法律就是法院在判案時可以解釋法律,但還有一個機構,對於解釋法律都有重要作用,就是律政司,因為律政司要決定是否檢控。我個人就看不到法律有明文禁止其藏有港獨物品。」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可視為社會契約 不損港人尊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721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條文可理解為中央為繼續實施一國兩制而提出社會契約,不會損害香港人的尊嚴。

陳弘毅:「這契約要求香港市民履行一種最低的義務,就是不要逾越『一國』底線,這些要求並不太高,也並非過分,願意接受這些行為準則的香港市民,便能繼續在香港安居樂業。『一國兩制』中作為『兩制』的其中之一的香港的制度、價值和精神,只要不違反國安法定出的『一國』底線,便能夠繼續存在和發展。」

譚惠珠:中央可不給予香港有關國家安全案件管轄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45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出席一個論壇時說,中央有權全面管轄香港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但由於尊重兩制,所以才把大部分案件交特區處理,指香港高度自治權並無受到侵蝕。

譚惠珠:「如果中央決定在國安法中無任何一宗案件讓香港審,法理上完全說得通,並且在基本法中,由於23條並非香港高度自治範圍,這權亦非香港高度自治範圍,這權其實如國防外交一樣是三頭馬車,國家安全其實是中央事權,因此能夠讓香港有案件管轄,大家不要認為是必然一定要給香港,她可以不給予,但她尊重兩制,我們自己不要周圍說,我們的高度自治權被侵蝕。」

林鄭:國安立法要經立法會程序是「痴人說夢話」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19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社交網站指,立法會理性討論施政空間減少,認為在這個政治現實下,由立法會為國家安全立法是「癡人說夢話」。她指,無論是單一制或聯邦制的國家,都不會假手於地方政府為國安立法。

林鄭月娥周六晚在社交網站發文,批評非建制派議員在教育事務委員會上,搗亂言行令人慘不忍睹,認為立法會理性討論施政空間愈來愈少。

她質疑在這個政治現實下,是否能寄望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可以完成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批評外國官員和議員指國安立法要經立法會程序是「痴人說夢話」 。

林鄭月娥指,無論單一制或聯邦制國家,有關國家安全罪行立法都是由中央或聯邦政府直接負責,不會假手於地方政府,呼籲市民不要被外國官員和政客「和香港人站在一起」的宣言迷惑。

她強調,中央在港區國安法中把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交給特區,是對「一國兩制」的堅持和對特區的高度信任。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發表網誌指,明白社會對立法有不同的意見,有市民未必完全清楚理解,特區政府一定會竭力做好公眾教育,讓市民正確了解港區國安法,又重申「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港獨」含意,市民不應以身試法。

他又表示,主要官員下周二會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他未來一周會分別與所有外國駐港總領事及外國商會會面講解國安法。

郭榮鏗:港區國安法實施後 港人已不再有言論自由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36

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港人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已不再有言論自由。

郭榮鏗:「很明顯現時香港談不上有言論自由,(港區)國安法內指,要保障港人在國際公約下人權,根本上不存在。你看到第一日,市民都未有機會去了解法律前已經被捕,還要只是藏有一些物品就被捕,這個就是今天的香港。」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796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市民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認為法院和律政司才有權解釋法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我覺得警方作出某些拘捕行動,並不是反映法律最終解釋,在這個法制下,警方沒有權解釋法律,唯一有權解釋法律就是法院在判案時可以解釋法律,但還有一個機構,對於解釋法律都有重要作用,就是律政司,因為律政司要決定是否檢控。我個人就看不到法律有明文禁止其藏有港獨物品。」

譚耀宗:若書籍與港區國安法有牴觸或須在公共圖書館下架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06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若黃之鋒、陳雲等多本著作內容與港區國安法有牴觸,或有機會須在公共圖書館下架。他認同政府所指「光復香港」有「港獨」含意,市民不應揮動或叫喊相關口號。

康文署正在覆檢黃之鋒、陳雲等多本著作,是否符合港區國安法規定,公共圖書館暫時不供市民借閱。

人大常委譚耀宗被問到法例是否已影響了言論和出版自由,他說,並沒有看過有關書籍,認為若內容只是批評政府並無問題,但若涉及分裂國家,就應該在公共圖書館下架。

譚耀宗在本台節目《大鳴大放》就表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港獨含意,揮動旗幟和叫相關口號已有表面證據違反國安法。

對於日本共同社引述消息報道,北京計劃派200至300名武警以觀察員名義常駐香港,譚耀宗說,沒有相關資料。


陳弘毅:警方拘捕行動非港區國安法最終解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18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警方的拘捕行動並非港區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是否違法要視乎律政司的檢控及法庭的判決。他又指,發表文章批評政府、建議改善香港政治制度,不會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警方七一當日拘捕了十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部分人是由於身上藏有港獨旗幟或標語,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法例沒明文規定,市民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認為法院和律政司才有權解釋法律。

至於顛覆國家政權罪,陳弘毅指,法例條文的重點是要威脅、使用武力或非法手段,只是發表文章批評政府,建議改變政治制度並不構成犯罪。

去年網民發起堵塞機場,陳弘毅指,要視乎這類行為目的是否脅迫政府去實現政治主張。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指,謠傳警方831打死人都可能違法,陳弘毅指,香港現時未有法例專門規管發布虛假消息,所以有關行為未必屬於非法方式。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796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市民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認為法院和律政司才有權解釋法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我覺得警方作出某些拘捕行動,並不是反映法律最終解釋,在這個法制下,警方沒有權解釋法律,唯一有權解釋法律就是法院在判案時可以解釋法律,但還有一個機構,對於解釋法律都有重要作用,就是律政司,因為律政司要決定是否檢控。我個人就看不到法律有明文禁止其藏有港獨物品。」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5 05:53 編輯 ]


- 無名氏叔叔 - 07-05-2020

民間記者會:「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思每人見解不同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473024-20190806.htm

過百名市民自行組織「民間記者會」,化名金先生的發言人表示,選擇舉行記者會,而非在網上發放資訊,是希望在同一個平台,抗衡政府每日召開的記者會,他質疑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昨日抹黑示威遊行影響經濟,其中香港第二季經濟增長放緩是受外圍環境影響,與遊行無直接關係。

化名曾小姐的成員表示,過去幾個月以來,市民試過多種方式表達訴求,包括遊行、學生上前綫及罷工等,有意見提出舉行「民間記者會」,因而希望作嘗試,不知道多有效,但希望市民支持及團結一致。

就近日示威者行動升級,曾小姐表示,「民間記者會」不代表前綫抗爭者,而是讓不同人發表意見,希望記者會能夠引起公眾注意。對於部分示威者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曾小姐表示,口號先由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數年前提出,示威者目前所指的意思是否一樣則無從得知,認為每個人,包括特首林鄭月娥亦有不同見解。

至於深圳市公安上午舉行模擬特警處置示威者暴力騷亂事件,曾小姐形容是「白色恐怖」,打壓集會等自由。化名陳先生亦說,擔心會派出解放軍到香港,若果派出解放軍,相信示威者屆時會回家睡覺。

出席記者會的成員有10多人,均戴上口罩,幾名發言人更戴上頭盔,他們都不願透露全名,以化名稱呼。

【國安法】陳弘毅指搞港獨公投涉分裂國家 散播假消息未必違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811965/%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5%9C%8B%E5%AE%89%E6%B3%95-%E9%99%B3%E5%BC%98%E6%AF%85%E6%8C%87%E6%90%9E%E6%B8%AF%E7%8D%A8%E5%85%AC%E6%8A%95%E6%B6%89%E5%88%86%E8%A3%82%E5%9C%8B%E5%AE%B6-%E6%95%A3%E6%92%AD%E5%81%87%E6%B6%88%E6%81%AF%E6%9C%AA%E5%BF%85%E9%81%95%E6%B3%95

《港區國安法》生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搞「港獨公投」、「自決公投」都會觸反《分裂國家罪》,但散播港鐵站「打死人」的假消息,未必違法。

陳弘毅舉例,譬如在香港舉行「公投」,根據「公投」結果香港決定獨立,然後爭取世界各國支持,好像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做的這類事情,這些就是構成分裂國家。

7月1日大批示威者上街,有人藏有「港獨」旗幟,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陳弘毅表示,個人來說看不到法律有明文禁止藏有一些「港獨」物品。警方的拘捕行動並非《港區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是否違法要視乎律政司的檢控及法庭的判決。

陳弘毅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適用於類似去年七月一日衝擊立法會的行為,但法律規定了重點是要採取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檢控門檻較內地高,即使是寫文章煽動改變香港或內地的政治制度都不算犯法。

至於「恐怖活動罪」,類似去年癱瘓機場的活動,要視乎行為目的是否脅迫政府去實現政治主張,則屬犯法。

對於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指,有人造謠去年8月31日港鐵太子站「打死人」涉嫌犯法。陳弘毅則認為,香港現時未有法例專門規管發布虛假消息,「要留意(法例列明)這是非法方式,但現在香港你發布虛假消息、虛假新聞,本身照我理解就不是犯法。」

至於「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就可針對部分政界人士去年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的行為。


譚惠珠質疑手機存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照片意思
https://www.881903.com/Page/ZH-TW/newsdetail.aspx?csid=261_341&itemid=1327634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一個電台節目上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及《願榮光歸香港》歌詞有問題,但只叫口號未必會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是表徵可以查下去,了解意圖及行動,包括有否安排組織及實際行動,要「由頭到尾睇清劇本」。她認為要視乎在什麼情形藏有相關物品才決定是否觸犯法例,警方不會無端入屋搜查,又質疑在手機上存有照片的意思,相信選舉主任日後會決定參選資格時會作相關考慮。

對於警方拘捕最少10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譚惠珠認為改控非法集會等更好,強調「殺雞焉用牛刀」,相信很少人會被控港區國安法,其中一個原因是無追溯力,大家亦提高警覺性,加上刑罰不輕,文字範圍廣闊,但對香港犯罪的人保障無減少。譚惠珠強調「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否認是白色恐怖,以司機知道不可越過「雙白線」為例,認為如果大家明白法例,就不會隨便觸動。

港宣布「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違法 適用全球各地所有人
https://www.worldjournal.com/7026709/article-%E6%B8%AF%E5%BA%9C%E5%AE%A3%E5%B8%83%E3%80%8C%E5%85%89%E5%BE%A9%E9%A6%99%E6%B8%AF-%E6%99%82%E4%BB%A3%E9%9D%A9%E5%91%BD%E3%80%8D%E5%8F%A3%E8%99%9F%E9%81%95%E6%B3%95-%E5%85%A8%E7%90%83%E9%81%A9%E7%94%A8/

香港特區政府2日晚正式宣布,「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違反「港區國安法」,社會大眾不應再高呼,否則便是以身試法。香港大學者張達明表示,港區國安法適用全球所有人,只要觸犯了該法例,即便只在經香港轉機,都有機會被捕。

➤➤➤〈圖輯〉 高喊「8字口號」觸法 在海外也一樣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反送中」運動的口號;大批市民不理會警方禁制,參加年度泛民主派的年度「七一」遊行,期間有人展示寫有上述字句的標語。

港府指出,「上述口號在今時今日,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言論會否被入罪的可能性愈趨明顯;外界對這句口號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出現爭議。


影片來源:世界新聞網(訂閱世報YouTube看更多新聞影音)

港府在聲明中聲表示,是為了回應7月1日有參與「違法」和「暴力活動」的人展示或藏有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的物品。

聲明中還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禁止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並嚴正譴責任何挑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中國外交部用「四個無知」駁斥龐培歐 指他「天天撒謊」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6至38條,無論是否香港居民,是否身在香港,法例都同樣適用,意味著可以管轄全球所有人;有分析認為,如果中國或香港和各地有引渡協議,只要認定此人犯下港區國安法的罪行,都可以提出尋求引渡,移交回港受審。

喬治·華盛頓大學中國法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e)對BBC表示,新法例是對全世界所有人實行境外管轄權,比起中國本身的國安法範圍更廣,「如果你說了什麼東西得罪中共或香港當局、觸犯了國安法,就很可能受牽連。」

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黎安友(Andrew Nathan)稱,在海外支持香港民主的人士在國際出行或需提高警惕,規避與中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

與此同時,根據特首林鄭月娥提名,國務院宣布決定任命香港特首辦主任陳國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陳國基2日下午向林鄭月娥宣誓就任。林鄭月娥讚揚陳國基領導特首辦表現出色,深信他有能力兼任港區國安委秘書長,支援港區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責。

陳國基曾任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與北京部門關係密切。他在1982年加入港英政府人民入境事務處,一直在處內任職,2016年退休、翌年林鄭月娥出任特首邀其擔任特首辦主任。

禁說出口的時代革命:羅冠聰離港流亡,港府列「光復香港標語」為犯罪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4675751


- 無名氏叔叔 - 07-05-2020

國安法條文指監督管理學校媒體等 英文版包括「大學」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35940-20200705.htm
[Image: mfile_1535940_1_L_20200705225017.jpg]

《港區國安法》中文版本第9條之中,列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至於第10條之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而英文版本則於兩條條文的句子中有「大學」的字眼。律政司回覆時表示,《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

律政司又表示,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執行條文時如有需要,可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

陳弘毅:發布太子站假消息是否違國安法視乎是否涉外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35914-20200705.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發布8.31太子站的假消息要視乎是否符合因為受外國指使、資助或串謀等條件,才能視作觸犯港區國安法。

陳弘毅出席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活動致辭時表示,市民應了解港區國安法內第20至30的條文,便可理解自己有無機會犯法。他以縱火行為為例,若縱火者如當年北愛爾蘭的問題,要爭取脫離英國獨立,縱火目的屬政治主張就會觸犯港區國安法。

他表示,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內容與內地國安法的內容,部分有好大分別。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例,認為香港的定義和範圍較窄,要證明行為涉及使用武力或非法手段進行才能定罪。

鄭若驊稱國安法下警有合理懷疑才可拘捕 亦未必起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35878-20200705.htm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時,她表示,法庭進行裁決時,會考慮所有因素,包括是否有犯罪意圖等,才會決定是否構成分裂國家等罪行,不會單單因為某些詞語作決定。

鄭若驊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被問到,政府發聲明表示有關口號有「港獨」含意,會否令人覺得是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施壓,鄭若驊認為不會,重申法庭是按事實辦事。

至於部分參選人過去提出相關口號亦獲選舉主任批准參選,鄭若驊認為,不要這樣去看,因為選舉主任的決定,都是按法律及事實決定,有其原因。

被問到七一當日有巿民藏有被指是涉及港獨的旗幟或印刷品,無對外展示,為何會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鄭若驊表示,警方有合理懷疑才可拘捕,會進行調查,亦不一定起訴。

她指出,條文內容已清楚表明如何才會涉及犯罪,重申律政司會因應合理定罪機會決定是否起訴。她又說,應該由另一方向想,既然不是希望分裂國家,就不要做引起懷疑的事,以測試底線。

陳弘毅指若文章不涉倡武力違法手段 則不構成顛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35876-20200705.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若有人寫文章煽動他人改變中國或香港政治制度,當中不涉及鼓勵用武力或違法手段,相信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就「8.31太子站打死人」引發特區居民對政府的憎恨的說法,陳弘毅表示,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因為在香港發放虛假消息並不違法,亦要視乎有關人士有否請求外國勢力等。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嘗試結合大陸法與普通法起示範作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35783-20200704.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門檻稍為高於分裂國家罪,因為顛覆罪必須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相對不容易構成犯罪。

陳弘毅在港大法律學院一個論壇上表示,部分顛覆罪的犯罪行為,針對去年香港反修例運動的情況,例如第三款,提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即是去年幾萬人包圍立法會,導致議員無法開會;至於第四款,關於攻擊、破壞政權機關場所,完全是針對去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的事件,不過法例並沒有追溯力,不可以控告有關罪行。

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列出的罪行較多來自中國《刑法》,部分來自香港原有法律,也有一些創新的規定,在嘗試結合大陸法和普通法方面起了示範作用。


警員到議辦要求移除旗幟否則拘捕 黃文萱批評警方恐嚇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35811-20200704.htm
公民黨沙田區議員黃文萱表示,她的議員辦事處下午開張前,有10名警員聲稱接到街坊報案到場,指辦事處展示黑底白字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要求她移除旗幟,否則可能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拘捕她。

黃文萱表示,有關旗幟反轉掛在牆上,並沒有展示字句,警員記錄她的身份證資料後離開,至今沒有正式作出拘捕,她批評警方恐嚇成分居多,做法荒謬。

黃文萱表示,去年參選區議會選舉時,選舉主任亦曾詢問她,在社交網站上寫有關字句的意思,她回應指,忠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沒有港獨的意思,最終成功入閘,質疑警方是否推翻選舉主任的認可。


- 無名氏叔叔 - 07-05-2020

葉巧琦不同意單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判違國安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video-gallery.htm?vid=1535744
2020-07-04 HKT 09:48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不能同意單以一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就判定有人違反《港區國安法》,又指政府所發的聲明不能作為呈堂證供,沒有法律重量。

葉巧琦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說,不同案件有不同案情,違法時要視乎行為及意圖,例如沒有展示有關口號或港獨旗幟,只是藏有,質疑如何構成「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分裂國家行為。

她認為如果藏有口號貼紙或旗幟,就等於有意圖分裂國家,法律詮釋會太闊,她又質疑警方執行《港區國安法》前未有足夠訓練。另外,她說《港區國安法》目前仍未有正式英文版本,有外籍法官及律師未有機會理解條文。

出席同一節目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或高叫有關口號的人,對口號的詮釋未必與原作者相同,又以黨內另一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為例,指她將口號詮釋為恢復「一國兩制」。


陳弘毅師傅:惡法黑箱作業非社會契約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6/THDFS4HMEGZJ7EGTPRVOSYWDDY/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日前形容港版國安法是中央為一國兩制的繼續實施提出的新的社會契約,要求香港市民履行一種最低的義務。其老師孔傑榮發文駁斥,黑箱作業的國安法並非契約,而是即時收窄了香港的自由。

本身是港大法律學院教授的陳弘毅周六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中撰文,認為港版國安法的條文可以理解是中央為一國兩制的繼續實施提出的新的社會契約,「這契約要求香港市民履行一種最低的義務,就是不要逾越一國的底線」。他認為,「其實這些要求並不太高,也並非過份,願意接受這些行為準則的香港市民,便能繼續在香港安居樂業。」

曾教授陳弘毅的紐約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中國法律體制專家孔傑榮(Jerome A. Cohen)翌日即在其網誌發文駁斥,網誌題為〈新的港區國安法:照我們意思做,你就沒問題,甚至快樂〉。

「即時收窄了香港自由」

孔傑榮指出,正如每位法律教授都會知道,契約是立約各方自願協定的,但新的國安法絕無可能是契約,「它經由秘密草擬,條文含糊,是不容討論的政治及社會苛法,已經即時收窄了香港自由」。孔傑榮指出,反觀《基本法》起草經過英國及香港民意代表在不同階段參與,建立了一條社會契約。

孔傑榮續指,由內地警察及其本地兵團(minions)執行的新「法治」是「照我們意思做,你就沒問題,甚至快樂」,人民會逐漸連保持緘默的自由也失去,「可悲的是,友善樂觀的時間顯然已經逝去。」

孔傑榮已非首次公開評論港版國安法,他在法例全文公開後翌日,已發表網誌分析新法的弊端。他指出,國安法為中央在港設立了保安及司法上的管控,把香港政府牢牢收歸中央國安機關的操控之下。內地國安人員可以把疑犯關押六個月,其間施以酷刑也沒有律師及家屬可以探訪。

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孔傑榮質疑國家秘密定義是甚麼,根據內地慣例,警方可以隨意把任何事情都界定為國家秘密。

鄭若驊:警有合理懷疑就可拉人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6/PDECSGURGSIOXUE2J5CWMUIPHU/

港版國安法正式實施未夠一周,由法例解釋到執法標準均引來大量問題,且對全香港大多數市民生活造成的影響亦陸續浮現。港府上周四晚漏夜發聲明,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有港獨含意,意圖一錘定音指其違反國安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在電視台新聞節目中明言,市民若藏有港獨旗幟或印刷品,警方執法時可以「合理懷疑」拘捕,重申市民「唔好去以身試法」。

鄭若驊昨在無綫新聞節目《講清講楚》中,回應生效首日有市民因藏有港獨旗幟或印刷品被捕,對於是否違法,她稱要交由法庭判決,「唔單止係口號或旗幟問題,法庭係會考慮相關證據,去睇吓達唔達到分裂國家」,又否認政府發聲明確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含意,是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施壓,「政府一定有佢嘅態度,法庭做嘢係按事實、客觀整體去睇……我相信好少會判呢四個字、呢八個字、呢12個字係點樣」,相信法庭裁決時會整體考慮案件、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意圖及行為。

「勿做引起懷疑的事」

鄭若驊又指,條文內容已清楚表明如何才會涉及犯罪,又明言「警方懷疑,佢哋要調查,可能最終未必會起訴」,重申律政司會因應合理定罪機會決定是否起訴,又指公眾應由另一方向思考,既然不是希望分裂國家,就不要做引起懷疑的事,「希望法律生效後,將所有以前可能試緊底線,或者試緊有冇違法,或者違反《基本法》言論,就唔好再做。」

至於參選資格問題,鄭若驊指難以評論去年區議會選舉中有參選人提出相關口號獲准入閘,選舉主任有否做錯,「唔好將選舉主任工作同國家安全法執法工作拉埋一齊,呢個係兩種唔同情況、法例。」她指,惟現實是,港版國安法中有條文作針對及規範。對於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不受司法覆核,亦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鄭以「國家安全係任何國家嘅頭等大事」為由,指保密度非常重要。

烏坎流亡村官憶暴政者一拖二騙三了 
「鄭雁雄記恨 勢報復港媒」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6/7PW26ORNDHBT6XF36PIZXPRARA/

【兩制蓋棺】
【本報訊】「昨日烏坎,今日香港!」中共任命曾鎮壓汕尾烏坎村抗爭的前汕尾市委書記、現廣東省委秘書長鄭雁雄任駐港國安公署署長,現流亡美國的烏坎村前村官莊烈宏,近日在Twitter貼文怒斥鄭雁雄是屠殺烏坎村兇手,是中共流氓集團跟班狗腿子。莊對本報記者指,北京欽點鄭雁雄這樣的暴政者出掌駐港國安公署,「香港未來將如待宰羔羊」,又指鄭記恨港媒,一定會對港媒秋後算賬。

「如果沒有當年烏坎村民抗爭,我可能出不來(美國),只能死在中共的黑牢裏!」流亡美國的莊烈宏越洋透過電話對本報記者表示,「看到香港的今天,就如看到當年烏坎村民的抗爭」。

莊指,當年烏坎村民抗爭的訴求只是要討回土地和民主選舉,卻遭鄭雁雄掌下的汕尾市當局「一拖二騙三了」的流氓手段對付,最終遭軍警武力鎮壓,「他們先用拖字術,把我們拖累,然後騙我們就範,最後對我們秋後算賬。」

「鄭是中共豢養的看家狗」

莊形容,當局騙目不識丁的村婦在紙上簽名,再對村中幾名核心人物扣上勾結境外勢力、打砸搶等罪名拉人。2011年12月3日莊被捕;9日另一位村代表薛錦波等也被捕,薛兩日後死在汕尾看守所,官方用假影片指薛死於心臟病發,但薛的女兒探望父親發現他鼻口有乾血、身上有瘀傷和被毆打痕迹,「他就是被酷刑死的。」莊烈宏憤憤道:「鄭雁雄對烏坎村人民所欠的血債,一定要還!」

莊指鄭是中共豢養的看家狗,動用幾千公安武警包圍、封鎖烏坎村,甚至出動迫擊炮要「屠村」,事後大肆報復拉人。

莊有幸逃過一劫,成功逃美,但烏坎家中的父母家人被國保24小時監視,家裏遭裝竊聽器、閉路電視監控。莊來美後曾到聯合國總部抗議中共,公安又以其父母做人質,打長途電話給莊,警告要他收聲,「中共流氓集團為對付政敵,甚麼下三濫手段都會用」。

留意反送中 籲港人外逃

採訪中莊向記者展示列印的標語「香港獨立,眾望所歸」和「昨日烏坎,今日香港」,戲言已觸犯港版國安法,但稱比起街頭抗爭的港人他所做的微不足道。他一直有留意去年反送中運動,對15歲女生陳彥霖死亡事件,莊直指非常離譜,認為與烏坎村民被鎮壓有相似之處。他指當年香港記者冒險入村採訪,為烏坎抗爭事件對外發聲,惹怒鄭雁雄,「他出掌國安公署,一定會對香港媒體秋後算賬,對他不喜歡者趕盡殺絕」。

港版國安法通過後,莊烈宏認為香港年輕人外逃在所難免,到英美加澳歐等地相對東南亞台灣等地較安全,因中共對東南亞和台灣的滲透難以想像。他建議香港手足們「能離開,盡量離開」。他認為,如果香港真的出現幾十萬人大逃亡,北京可能會出手干預,因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城市,中共仍對港有所企求。

【港版國安法●專訪】「昨日烏坎 今日香港」 逃美前村官:鄭雁雄如傀儡聽命宰港 手足快離開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china/20200706/CNQHMCFD65DZVLVOFKDRU7DL3I/

陳弘毅:條文沒禁藏港獨旗 
譚耀宗靠嚇稱聚集嗌口號已違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6/Z6IDF3YMYCH4CE6Z4VNG33UWCU/
港版國安法一出,警方即於7.1拘捕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港獨標語的人士,但藏有有關物品是否違法,連建制陣營也有不同解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港版國安法並無明文禁止市民藏有,但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卻指,叫有關口號及舉旗幟已屬有行動,警方不可能置之不理,叫香港人以後「要小心」。有法律界指港版國安法已去到以言入罪地步,過去國際公約保障的人權不再存在。

陳弘毅昨早在電台節目中,被問到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標語物品是否違法時,表明看不到港版國安法有條文禁巿民藏有相關物品,即使警方就此拘捕,不反映港版國安法最終如何解釋,因警方無權解釋法律,即使律政司決定檢控,也不代表港版國安法有禁止巿民藏港獨物品,「就算原訟庭認為呢個被告人有罪,佢最終亦可以上訴到終審庭,當然終審庭之上仲有人大釋法呢個制度,所以我哋要全面咁樣睇」。

「冇人驚搞咁多嚟做乜」

但出席同一節目的譚耀宗就有不同看法,直言叫口號或舉相關港獨標語物品也可能違法,「你講港獨仲唔係(犯法)?你打住個旗幟,同埋嗰啲人群聚集一齊嗌口號、有個行動出嚟,我覺得執法嘅警方都唔可以置之不理。」至於特區政府發言人早前嚴正聲明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有港獨含意,譚指政府相關聲明只是說出該口號「可能」有港獨含意,只是一個「提示」,「呢個(聲明)唔係一個法院(判決)呀嘛」。

譚直言巿民在港版國安法立法後「要小心」,不能以不清楚條文為由犯法,又指7.1仍有十人因港版國安法被捕,反映有巿民並不害怕相關法例,「我哋花咗咁大氣力立法,然後最後個法冇用、冇人驚,仲做,我搞咁多嚟做乜?」提醒市民,「有啲以前可能做得,可能今天講有問題」,呼籲港人勿挑戰及衝擊國安法。

郭榮鏗:禁得幾多句口號?

陳弘毅則指,若有香港人如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地區般在港舉行公投,再根據公投結果決定香港是否獨立、又或就自決獨立爭取世界各國支持,都會違反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若有人捐錢或物資推動港獨和自決行動,亦會涉及分裂國家罪,又稱若有人迫使政府回應政治主張,而如去年般組織、策劃癱瘓機場,即有可能犯恐怖活動罪。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昨於港台節目《城巿論壇》直言,港版國安法已達至以言入罪惡果,反映香港談不上有言論自由,過去國際公約保障的人權亦不再存在,批評港府極為荒謬和「蠢到不堪」,指將個別口號定性為不能講,則口號永遠刻於人心,不會消失,「今日你禁呢句口號,聽日人哋講另一句口號,你又禁埋,你禁得幾多句口號?」香港民研行政副總裁鍾劍華認為,最大問題其實是官員隨意演繹國安法,「呢種隨意性先至最得人驚」,認為連高喊「利物浦萬歲」也被捕,正正反映上述問題。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5 14:39 編輯 ]


- 無名氏叔叔 - 07-06-2020

港區國安法:李國能稱港三權分立 徐澤斥搞司法獨大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6/bkn-20200706153923205-0706_0082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規定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撰文質疑此舉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前港澳辦副主任徐澤今日(6日)撰文反駁,指《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

李國能早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前發文提出有關質疑。徐澤在報章撰文逐一反駁,指行政長官是「雙特首」,既是行政機關的首長,更是特區首長,所擔負的責任決定了行政長官是特區執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其被賦予的職權中就包括任命法官。

徐澤指,李國能通過判例建立了香港法院的憲法性管轄權,也就是違憲審查權,努力營造「司法獨大」、「司法至上」,硬是把行政長官視為只是行政機關首長,他才能得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的看法。徐澤批評這正是長期以來,香港社會普遍存在的一個對特區政治體制的錯誤理解,即把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扭曲為「三權分立」體制的主要原因所在。

對於法官的任命權或不任命權,徐澤強調權在行政長官,而有關權力是實質性的,不是程序性的,而特首任命法官前,還要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他認為司法獨立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等,但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就有權拒絕來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約,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又強調司法獨立絕不是「司法獨大」,更不是「司法至上」。

他在文末又指李國能及其響應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違反《基本法》的觀點,大概是因爲他們從沒有全面準確地理解 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他呼籲對方搞清楚憲法和《基本法》關係,而這是每個打算以香港為家、建設香港新家園的人,尤其是掌握公權力且身居要職的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功。


美領館外揮美旗 十人涉煽顛覆
http://www.takungpao.com.hk/231106/2020/0705/471005.html
[Image: 20200705042353918.jpg]
圖:有人藉慶祝美國獨立日為由,持美國旗到美駐港總領事館,公然挑戰國安法\美聯社

港獨、光時口號被禁 「白紙抗爭」成新常態 網民明發起舉白紙行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B8%AF%E7%8D%A8-%E5%85%89%E6%99%82%E5%8F%A3%E8%99%9F%E8%A2%AB%E7%A6%81-%E7%99%BD%E7%B4%99%E6%8A%97%E7%88%AD-%E6%88%90%E6%96%B0%E5%B8%B8%E6%85%8B-%E7%B6%B2%E6%B0%91%E6%98%8E%E7%99%BC%E8%B5%B7%E8%88%89%E7%99%BD%E7%B4%99%E8%A1%8C%E5%8B%95/


港區國安法︰更新對港旅遊警示 籲本國公民注意言論
https://hk.on.cc/hk/bkn/cnt/aeanews/20200706/bkn-20200706090048703-0706_0091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6090048703-0706_00912_001_01p...0706092005]

北京推行《港區國安法》引起國際社會反彈,德國外交部更新旅遊警示,呼籲在港德國公民注意言論,避免觸犯新法。當局最新的香港旅遊安全資訊中指,《港區國安法》包含「新的以及沒有定義清楚的」犯罪條件,而香港以外地區的外國人也可能犯法。
德國外交部更新對香港旅遊安全資訊,指《港區國安法》已於上周三(1日)實施,新法內的分裂、顛覆、恐怖主義和勾結外國等罪行的構成條件定義不清,最高可判囚終身。資訊指,由於外國人亦適用該法,不能排除德國公民受影響的可能性;而香港當局已就此法作出拘捕,或會引發進一步的示威衝突。
外交部警告,在港德國公民應該格外小心,發表政治議論時需意識到潛在後果,包括注意社交網平台的發言。資訊亦呼籲國民定期了解香港最新局勢、關注當地媒體,避免大規模遊行示威和人群,以及遵循當地安全人員的指示。當局早前就新冠肺炎疫情,呼籲避免不必要的來港旅遊,此警示內容亦維持。
德國製造業的主要游說團體德國工業聯盟(BDI)指出,《港區國安法》將大幅擴大北京對香港的干涉,讓原本的緊張局勢更為惡化。BDI指,歐洲企業是因為基本法承諾的言論自由等權利,才在香港設置據點;上述權利如今已不再,將令歐企喪失安全感。BDI呼籲北京應確實實踐「一國兩制」,勿損國際公信力。

港區國安法:保守黨議員提案終止與香港引渡條約
https://hk.on.cc/hk/bkn/cnt/aeanews/20200706/bkn-20200706133731592-0706_0091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第38條列明該法適用於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所犯的罪行,引起外國關注。英國《泰晤士報》周一(6日)報道,英國執政保守黨高層黨員正推動政府,撕毀該國與香港的引渡協議。保守黨下議員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已向下議院提交兩項修正案,要求終止協議。

英方憂慮在《港區國安法》第38條下,北京會利用引渡機制把英國任何涉及香港民主運動的居民引渡回港。施志安表示,現行安排不允許以政治理由作為引渡原因,他問:「若你是中國會如何做?你會立即以欺詐或輕罪要求引渡。」他形容,中國現時幾乎佔有香港,放棄一國兩制,若英國與中國無引渡協議,亦不應與香港有協議。

據報,施志安的提案獲部分政府官員支持,內政部長彭黛玲就修例徵詢官員建議,在野工黨亦支持提案。目前未知提案詳情。

另外,約翰遜政府提出讓持英國公民(海外)護照(BNO)港人入籍英國的明確途徑,智庫「經濟及商業研究中心(CEBR)」形容香港人被視為有高生產力,估計100萬持BNO港人會選擇到英國定居,可為英國帶來400億鎊(約3873億港元)經濟收益,讓本地生產總值(GDP)增長2%,相當於英國全年實際經濟增長。就算只有30萬持BNO港人定居英國,英方亦有120億鎊(約1162億港元)收益。

加拿大上周五(3日)亦因應《港區國安法》生效,宣布暫停與香港的引渡條約,並禁止出口敏感軍事物資到香港。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周一回應指,加方涉港的錯誤言論及舉措,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中方對此強烈譴責,並保留作出進一步反應的權利,敦促加方立即糾正錯誤。有外媒記者追問,內地與加拿大並無引渡條約,為何中方對加拿大暫停與香港的引渡條約不快;趙立堅則批評對方強詞奪理,干涉中國內政。


史墨客指港區國安法營造自我審查是悲劇 劉曉明斥英國干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6/bkn-20200706084906199-0706_0082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日前在港全面實施,美國駐港澳總領事史墨客今早(6日)在電台節目坦言,對相關法例實施相當憂慮,指美國在香港有龐大的社群,關注知識產權的保障及資訊流動等會否受到新法例影響。他又提到,香港的成功建基於開放、透明及言論自由,認為港區國安法侵蝕香港的自由,亦營造自我審查的氣氛,形容是香港的悲劇,亦擔心香港難以維持原有的金融地位。

史墨客表示,中央政府今次為香港訂立港區國安法,過程倉猝及無公開討論,做法非常有問題,期望中方尊重中英聯合聲明,「讓香港繼續成為香港」,而美國白宮正檢視其他措施,以回應北京今次立法。

他指出,美國參眾兩院先後通過香港自治法案,反映美國各方都關注香港自治的情況,他不評論美國白宮會何時簽署法案,但美方肯定會繼續做一切可做的事,促請中方保留香港的高度自治。他又認為港區國安法反映中央的不安,亦令香港的高度自治受損,擔心長遠而言香港難以維持競爭力,又指中央管治香港的手法愈來愈像管治內地其他城市。

此外,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周一(6日)在中外記者會表示,自《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英國政府持續對香港事務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對於英國首相約翰遜日前聲稱將向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港人及家屬提供入籍途徑,他指這是「嚴重干預中國內部事務」。


港區國安法:策劃公投決定香港獨立 陳弘毅指違分裂國家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5/bkn-20200705102339814-0705_0082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5102339814-0705_00822_001_01p...0706040636]
陳弘毅指若有人策劃公投決定香港是否要獨立,會違反分裂國家罪。
《港區國安法》已正式在港實施。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早(5日)在電台節目表示,若有人策劃公投決定香港是否要獨立,爭取世界各國支持,相信會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而若有人捐錢或物資,亦會涉及觸犯分裂國家罪。
就警方在七一中拘捕持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的人士,陳認為港區國安法並無明文禁制藏有港獨物品,警方無權解釋法律,拘捕行動並不反映法律的解釋,仍要視乎律政司是否決定檢控、證據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以及相關檢控準則,未來仍有待法庭如何裁決。
他又指,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有考慮一國兩制的情況,並無將內地國安法條文,完全套用在港區國安法。他舉例指,在顛覆國家政權罪方面,港區國安法的起訴門檻較高,要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才構成違法行為,所以寫文章批評政府,或鼓勵他人以合法及非武力方式,改變香港或內地政治制度,並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對於港澳辦早前指如果有人造謠指港鐵太子站有人被警察打死,引發社會惡意憎恨警隊就構成犯罪,陳不同意有關說法,指即使在香港發布虛假消息,似乎都不是違法,不屬於港區國安法條文所指以非法方式,引發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6 05:20 編輯 ]


- 無名氏叔叔 - 07-06-2020

國安法執法細則出爐 警大幅擴權 可「封網」阻危害國安資訊傳播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494700/%E5%9C%8B%E5%AE%89%E6%B3%95%E5%9F%B7%E6%B3%95%E7%B4%B0%E5%89%87%E5%87%BA%E7%88%90-%E8%AD%A6%E5%A4%A7%E5%B9%85%E6%93%B4%E6%AC%8A-%E5%8F%AF-%E5%B0%81%E7%B6%B2-%E9%98%BB%E5%8D%B1%E5%AE%B3%E5%9C%8B%E5%AE%89%E8%B3%87%E8%A8%8A%E5%82%B3%E6%92%AD?utm_source=01appshare&utm_medium=referral
[Image: rFLr4Bj4WTlzMvcI39I3o25KfECTg9r8cZxYUHGcWFA?v=w1920]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今日(6)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即為警務處新設的國安處制定執法細則,為警「擴權」執法。

政府於今日刊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於明日(7日)生效。《實施細則》包括七大要點,包括授權警方監管網絡言論,可要求有關電子平台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甚至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該平台。亦可要求服務商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另外,《實施細則》規定,警方可要求外國政治性組織,包括台灣,提交指明資料,例如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等。

《實施細則》詳情如下:

1. 搜證:緊急情況下毋須法院手令可入屋搜查

  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03年港府為《基本法》23條訂定立法草案時,建議在如緊急情況)下,警司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法院手令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港區國安法要求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職級,比當年《23條》條文建議的門檻稍稍提高。

2. 限制離港

  參照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有關安排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另外,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關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4. 可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封網」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

  但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

  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

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

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

罰則:發布人拒移除危害國安信息 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

外國政治組織提供虛假資料 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至於其他的各項,有關的罪行及免責辯護(如有訂明)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在合適的情況下提供辯解條文,可以為無法遵從要求的人提供合適的辯解理由。上述的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港版國安法|比對03年23條草案 顛覆罪、分裂國家罪「大加辣」
https://www.hk01.com/政情/492825/港版國安法-比對03年23條草案-顛覆罪-分裂國家罪-大加辣
[Image: 36XjD9ESOK1KL7VJsB8VoN1BWNy1LmLi-wyDAvsMgwI?v=w1920]

香港回歸二十三周年(7月1日)迎來《港區國安法》,有關法律條文於30日深夜11時法例實施時才正式曝光,在犯罪定義、警方權利、審訊過程及細節上,均被視為2003年《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的「加辣版」。

本文將2003年《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港區國安法》和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條文作比對,《港區國安法》在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的定義更闊更廣,後者兩項條文規定,涉事者需作出「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才被定罪,惟在《港區國安法》下,不涉武力的行為亦或會墮入法網。

分裂國家罪

根據2003年《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條文,分裂國家罪涵蓋兩大範疇,包括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進行戰爭,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部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分離出去,即屬分裂國家,條文訂明罪成者最高可處終身監禁。當中條文就「嚴重犯罪手段」作出較清晰的定義,包括危害任何人的生命、導致任何人受嚴重損傷、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等五大罪類。

在2020年《港區國家法》,分裂國家罪定義涵蓋範疇更廣,除了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分離出去屬犯罪行為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和「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亦屬違法。與2003年草案相比,2020年《港區國家法》指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也是干犯分裂國家罪,即意味即使行為不涉武力,亦會踩中「紅線」。刑罰方面,干犯《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的人,按其參與程度而決定刑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犯人可處終身監禁或者監禁十年以上。

至於澳門在2009年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分裂國家罪方定義亦相對清晰,當中列明:「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預備行為者」則處最高三年徒刑。法例明確指出「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共有四項罪類,包括「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等。

顛覆罪

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顛覆國家政權罪意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訂明四大情況將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相對2003年的23條條文,2020年顛覆罪的定義同樣是更廣更闊。2003年草案訂明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才算是違法。當中的「嚴重犯罪手段」定義與分裂國家罪中的「嚴重犯罪手段」相同。罰則方面,2003年和2020年的港版國安法,違法者同樣最高均可處終身監禁。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定義則為狹窄,條文指若有人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可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作出犯罪預備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警方調查權利

在《港區國安法》下,警權問題備受關注。警務處已根據《港區國安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法例訂明,國安部門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與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訊大相逕庭。同時根據法例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與現時需法院發出搜查令才可進行搜查行動有不同。

在2003年的《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其中於「調查權力」的章節寫道,若職級在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已犯或正犯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處理煽動性刊物行為,同時在任何處所、地方或運輸工具中,有任何相當可能屬或相當可能包含對該罪行的調查具有重大價值的證據的物品,及若然不即時採取行動,該等證據將會喪失,因而會導致對該罪行的調查造成嚴重損害。

條文又指,該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可指示任何警務人員,就該處所、地方或運輸工具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例如可進入該處所或地方,如有必要,並可為該目的破開該處所或地方的任何門戶或窗戶;可截停並登上該運輸工具;可搜查該處所、地方或運輸工具,或對任何在其內發現的人進行搜身等。

比對兩份法例條文,2003年條文規定警方行使調查權力時,需要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授權,行使權力的前提是該總警司級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作出違法國安行為,同時若不採取行動會令證據喪失;而《港區國安法》條文中,僅指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採取的各種措施,並無03年所規定的前設和條件。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6 09:41 編輯 ]


- 無名氏叔叔 - 07-06-2020

港版國安法|法案正式生效 一文睇清國安法要點
https://www.hk01.com/政情/491168/港版國安法-法案正式生效-一文睇清國安法要點
[Image: j9xw4Rh-djXVMRspPzrrLweHka-mcEP2yMqvLMjKryw?v=w1920]

《港區國安法》條文終於出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30日)閉幕,「港版國安法」草案獲表決通過,港府晚上刊憲後法案正式生效。

「港版國安法」條文表明法例將不設追溯期,惟將來執法時,會考慮相關人士過去的言行,作為檢控證據。至於罪行罰則,條文指出「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兩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將為終身監禁,其中國安法設最低刑期為監禁十年。

分裂國家罪:

不論是否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即屬犯罪,包括:

1.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2.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顛覆國家政權罪:

不論是否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4.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恐怖活動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1.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3.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4.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5.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2.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3.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4.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製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5.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罰則:

分裂國家罪:

要犯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觸犯分裂國家罪,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

要犯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動罪:

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設機構: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由港府成立,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全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工作訊息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委會員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並列席委員會會議,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

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

港府任命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之前,須書面徵求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意見。該部門負責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調查相關案件,進行反干預調查和國家安全審查,承接港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其他職責。

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

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同樣須書面徵求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意見。

經行政長官批准,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法官任命及審理案件:

行政長官由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如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如任期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則終止指定法官資格。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相關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中央管轄範圍:

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職責:

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2.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3.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4.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以下情況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1.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

2.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

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案件,由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而相關的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而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港版國安法│港府深夜刊憲 四大罪行定義及罰則曝光 最高囚終身

港版國安法|國安架構公開 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相關機構派出

港版國安法|警方消息:「七一」嚴厲執法 舉港獨旗即違國安法

國安法|竊聽、跟蹤毋需法院手令 特首可批准警國安部門秘密監察

國安法|國安公署人員履職不受特區管轄 港國安部門可聘境外人士

港版國安法.全文|共分六章共66條法律條文 總字數約1萬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6 09:43 編輯 ]


- 無名氏叔叔 - 07-06-2020

國安法|竊聽、跟蹤毋需法院手令 特首可批准警國安部門秘密監察
https://www.hk01.com/政情/492519/國安法-竊聽-跟蹤毋需法院手令-特首可批准警國安部門秘密監察

《港區國安法》於30日晚上11時正式生效,警務處將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外界關注這個被形容為「政治部2.0」的部門之權力範圍,其中訂明,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與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訊大相逕庭。

根據港版國安法條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六大職責,包括(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二) 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三) 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五) 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六) 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至於國安部門,將有七大權力。根據法例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與現時需法院發出搜查令才可進行搜查行動有不同。

至於截取通訊方面亦有新規定。法例規定,經行政長官批准,國安部門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前,《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之前,必須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法例意味國安部門無須法院授權,即可截取通訊。

國安部門有權凍結疑犯資產

另外, 國安部門有權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亦有權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國安部門可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以及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國安法|多處「加辣」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被告或不得保釋
https://www.hk01.com/政情/492529/國安法-多處-加辣-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被告或不得保釋
[Image: w7WyZheg3ALlBwvHyhLHU1XBRNjYIlQd0q-qmNKvqpg?v=w1920]


《港區國安法》在6月30日晚上出爐,條文細節終於曝光。法案有多處地方展現「鐵腕」權威,包括由港府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所作的決下不受司法覆核。

國安委工作信訊不公開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干涉

翻查條文,有多處地方均顯示官方機構的權威。條文第14條列明,港府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警方在調查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有權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當中並無列明須要先得到法院授權。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則只需要經行政長官批准,有別於現時必須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本港法律如不一致 適用國安法規定

另外根據第42條,嫌疑人在被捕後,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而第62條則列明,國安法凌駕香港現行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港府所有國家安全相關部門之開支及編制,經行政長官批准之後,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不受港府管轄

根據條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亦有相當權威,更涉及香港部門主管的任命。條文指警務處及律政司有關國家安全的部門,港府任命負責人之前,須書面徵求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意見。

而第60條列明,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相關人員、車輛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及人員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在執行職務時港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明生效 截取通訊毋須法官批准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6/bkn-20200706203003397-0706_0082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6203003397-0706_00822_001_03p...0706233826]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6日)刊憲及將於明日(7日)生效。其中列明警方可在合理懷疑下,要求發布人士移除危害國安信息;警方在必要情況時,可在特首批准下截取通訊,毋須如其他案件般要法官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無手令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等。

《港區國安法》第43條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今日稍早時間,香港國安委舉行成立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均有出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亦列席會議,會上制訂了使用第43條所規定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詳情如下:
1.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參照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有關安排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會因應上述的披露而進行的任何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內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4.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但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
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
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
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6 09:47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