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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 2月9日齊來西區警署 聲援譚作人

2月9日齊來西區警署 聲援譚作人

四川維權人士譚作人在 08年 5.12汶川大地震後,發動民間調查豆腐渣校舍涉及學童死傷慘重的真相。他在 09年3月被當局拘捕,控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於本月 9日宣判。

我們將於當日上午11時半在西區警署外集合,遊行到中聯辦,抗議中國當局對譚作人的不公義審判,呼籲立即釋放譚作人。有市民會以苦行及剃頭行動表達不滿。

現年56歲的譚作人是大陸著名的環保維權作家,汶川大地震發生後,他多次深入災區,訪問遇難學生家長、蒐集死難學生數據,並且在2009年2月起草「5.12學生檔案」倡議書,呼籲調查川震中學童死傷慘重的真相。譚作人的律師浦志強指出,譚作人案於去年8月12日開審,正常應該在去年10月13日左右就有判決,現在遲了近4個月,已經嚴重違反大陸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他曾經多次向法院詢問,院方都置之不理。

一群關心譚作人及川震死難學童的香港市民敬約  ( from facebo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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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happylai7799 於 2010-2-8 11: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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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涟称 : 中共防民愤 关押谭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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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 有言論審查 !!

我在 comments 區留言, 呼籲港人明天齊來聲援譚作人, 並沒有講反共的話, 或任何粗言粗口, 竟然成個鐘頭之後, 留言還沒出現.

youtube 買中共怕了, Youtube Doing evil.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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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客 座 教 授 王 友 金 ─ ─ 譚 作 人 維 權 有 罪
http://www.rthk.org.hk/rthk/radio1/hkletter/20090808.html

宋 教 仁 先 生 :

我 從 事 中 國 法 律 的 實 際 和 研 究 工 作 6 0 年 , 我 滿 懷 希 望 中 國 早 日 走 上 民 主 法 治 的 康 莊 大 道 。 但 是 , 我 越 來 越 感 到 , 被 公 認 為 真 理 正 義 的 最 後 一 道 屏 障 的 法 治 、 已 無 能 力 規 範 中 國 大 陸 當 前 所 出 現 的 種 種 弊 端 , 尤 其 是 遍 地 貪 腐 和 公 民 權 利 的 受 到 侵 犯 。

最 近 , 成 都 市 發 生 的 一 單 維 權 人 士 被 逮 捕 審 判 的 案 件 , 就 可 說 明 一 切 。

這 位 5 5 歲 的 男 子 譚 作 人 , 本 來 學 醫 , 後 來 投 身 於 民 間 環 保 工 作 , 去 年 汶 川 大 地 震 , 積 極 發 起 死 難 學 生 人 數 調 查 、 揭 發 「 豆 腐 渣 校 舍 」 等 等 為 社 會 弱 小 群 體 維 權 活 動 。 他 突 然 於 今 年 4 月 3 0 日 被 逮 捕 , 人 民 檢 察 院 起 訴 書 控 告 他 : 1 . 對 黨 中 央 處 理 「 六 四 事 件 」 不 滿 , 以 多 種 方 式 從 事 紀 念 「 六 四 活 動 」 ; 2 . 炮 製 一 篇 《 1 9 8 9 : 見 証 最 後 的 美 麗 ─ ─ 一 個 目 擊 者 的 廣 場 日 記 》 , 發 佈 國 外 ; 3 . 與 主 動 前 來 聯 繫 的 王 丹 接 觸 ; 4 . 0 8 年 在 成 都 市 義 務 獻 血 點 宣 傳 「 六 四 」 ; 5 . 接 受 境 外 「 希 望 之 聲 」 電 台 探 訪 ; 6 . 接 受 王 丹 向 其 投 發 的 「 六 四 」 二 十 周 年 材 料 ; 7 . 0 9 年 與 王 丹 發 起 《 紀 念 六 四 2 0 周 年 紀 念 運 動 建 議 書 》 等 7 宗 罪 行 , 構 成 《 刑 法 》 第 1 0 5 條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 ,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

這 個 案 件 , 已 由 當 地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審 判 , 暫 且 不 談 。

先 說 《 刑 法 》 第 1 0 5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 「 以 造 謠 、 誹 謗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 推 翻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 , 就 構 成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 。

這 個 罪 名 的 條 文 規 定 , 是 按 照 鄧 小 平 的 「 宜 粗 不 宜 細 」 的 立 法 原 則 規 定 的 , 不 但 原 則 , 而 且 不 清 晰 。 所 謂 「 造 謠 、 誹 謗 」 的 方 式 , 不 具 體 、 範 圍 極 廣 泛 , 甚 至 連 報 導 或 批 評 國 家 領 導 人 的 私 生 活 、 或 用 小 說 、 詩 歌 、 漫 畫 揭 發 或 抨 擊 國 家 領 導 人 , 中 共 都 隨 時 可 以 「 欲 加 之 罪 , 何 患 無 辭 」 而 以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 定 案 。 也 即 是 說 , 外 國 法 律 必 以 「 煽 動 暴 力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 , 定 義 相 當 清 晰 , 行 為 人 必 須 以 「 暴 力 」 的 方 式 顛 覆 政 權 才 構 成 罪 行 , 而 中 共 只 以 「 造 謠 、 誹 謗 」 方 式 就 可 以 構 成 煽 動 罪 , 顯 然 是 天 寬 地 大 , 任 意 構 陷 罪 名 了 。

我 們 再 回 頭 檢 視 成 都 市 人 民 檢 察 院 起 訴 譚 作 人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 的 七 宗 罪 行 , 哪 一 宗 是 「 誹 謗 」 、 哪 一 宗 是 「 造 謠 」 , 更 不 用 說 「 煽 動 以 暴 力 」 的 定 義 了 。

我 認 為 , 中 共 《 刑 法 》 第 1 0 5 條 對 「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 的 罪 名 不 清 晰 , 適 用 範 圍 太 過 廣 泛 , 以 此 引 據 來 定 譚 作 人 的 煽 動 罪 行 不 能 成 立 。 如 果 成 立 的 話 , 這 就 變 成 「 以 言 定 罪 」 了 , 也 即 是 說 譚 作 人 所 寫 的 紀 念 「 六 四 」 文 章 、 登 記 地 震 中 遇 難 學 生 名 單 , 揭 露 「 豆 腐 渣 工 程 」 貪 污 事 件 , 批 評 國 家 領 導 人 、 接 受 外 國 傳 媒 訪 問 等 等 , 都 是 憲 法 規 定 公 民 應 有 的 思 想 自 由 權 、 言 論 自 由 權 和 公 民 的 表 達 權 , 中 共 十 七 大 和 胡 溫 領 導 人 都 反 覆 信 守 保 障 的 公 民 基 本 權 利 , 怎 麼 反 成 為 罪 名 呢 ?

毛 澤 東 時 代 「 以 思 想 入 罪 」 被 否 定 了 , 今 日 「 以 言 論 入 罪 」 也 是 落 伍 的 的 。 看 來 , 中 共 仍 堅 持 這 個 與 國 際 脫 軌 的 「 以 言 入 罪 」 的 法 律 , 不 但 欲 釘 死 譚 作 人 , 還 接 二 連 三 地 對 其 他 維 權 人 士 和 異 見 份 子 劉 曉 波 、 黃 琦 、 郭 泉 和 一 些 民 間 如 「 公 盟 」 等 非 政 府 組 織 告 以 「 煽 動 顛 覆 罪 」 、 「 洩 露 國 家 秘 密 罪 」 , 在 建 國 六 十 周 前 夕 加 以 打 壓 。

我 們 生 活 在 一 個 思 想 言 論 相 當 自 由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雖 然 仍 不 時 出 現 「 香 港 很 亂 」 的 雜 音 , 身 在 福 中 不 知 福 , 但 仍 十 分 珍 惜 我 們 的 言 論 自 由 的 社 會 , 願 以 此 共 勉 !

王 友 金

2 0 0 9 年 8 月 6 日
中國動亂事例大增凸顯社會不穩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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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作人案启示录 / 萧瀚八月 14, 2009 in 1 | 60 条评论


良心反抗极权,良心击败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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