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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巧 文 入 稟 : 警 阻 聖 火 示 威 違 憲
#1
陳 巧 文 入 稟 : 警 阻 聖 火 示 威 違 憲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d=11824440

【 本 報 訊 】 港 大 女 生 陳 巧 文 於 北 京 奧 運 聖 火 在 港 傳 遞 當 天 , 混 入 聖 火 傳 送 路 線 , 發 起 示 威 爭 取 關 注 西 藏 問 題 。 當 她 舉 起 雪 山 獅 子 旗 及 支 持 藏 獨 標 語 時 , 遭 警 察 搶 走 旗 幟 及 標 語 , 並 以 武 力 對 待 , 兩 度 被 帶 返 警 署 , 至 聖 火 完 成 傳 遞 才 放 她 走 。 她 指 警 方 行 動 不 合 法 , 違 反 《 基 本 法 》 及 《 人 權 法 》 賦 予 巿 民 的 言 論 、 集 會 及 遊 行 自 由 , 昨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及 索 償 。

現 於 香 港 大 學 讀 哲 學 碩 士 的 申 請 人 陳 巧 文 ( 21 歲 ) 昨 表 示 , 由 於 案 件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 不 宜 作 出 評 論 。
陳 巧 文 在 入 稟 狀 指 , 她 於 今 年 4 月 計 劃 在 聖 火 傳 遞 當 天 舉 行 示 威 , 呼 籲 國 際 社 會 關 注 西 藏 問 題 , 並 在 facebook 邀 請 藏 獨 支 持 者 參 與 , 並 已 多 番 與 警 方 進 行 溝 通 , 提 供 示 威 詳 情 。

今 年 5 月 2 日 聖 火 傳 遞 當 天 清 早 , 她 到 達 尖 沙 嘴 彌 敦 道 柏 麗 大 道 , 同 行 支 持 者 共 8 人 , 他 們 展 示 雪 山 獅 子 旗 及 支 持 藏 獨 標 語 時 , 遭 支 持 京 奧 人 士 暴 力 對 待 及 辱 罵 。 隨 [Image: FBF3.gif] 聖 火 逐 漸 接 近 , 更 遭 警 員 搶 走 旗 幟 及 標 語 , 更 把 她 壓 在 地 下 。 稍 後 , 警 方 兩 度 將 她 帶 返 警 署 , 至 聖 火 離 開 後 , 才 被 釋 放 。

要 求 法 庭 聲 明 警 方 失 職陳 巧 文 指 , 因 她 沒 有 收 入 , 至 今 年 7 月 才 獲 批 法 援 協 助 打 官 司 。 警 方 在 回 覆 法 援 署 的 信 件 中 曾 解 釋 , 警 方 當 天 因 為 她 與 京 奧 支 持 者 發 生 衝 突 , 造 成 道 路 阻 塞 , 才 會 採 取 行 動 , 暫 將 她 帶 離 現 場 , 並 將 事 件 列 為 糾 紛 處 理 。

陳 巧 文 認 為 , 警 方 當 日 決 定 阻 止 她 展 示 雪 山 獅 子 旗 及 標 語 , 又 武 力 對 待 她 , 以 及 將 她 強 行 帶 離 現 場 , 並 扣 押 在 警 車 及 警 署 內 , 全 屬 不 合 法 , 有 違 《 基 本 法 》 及 《 人 權 法 》 賦 予 市 民 的 言 論 自 由 、 遊 行 及 不 被 非 法 拘 捕 權 利 。 陳 又 要 求 法 庭 聲 明 警 方 失 職 , 未 有 協 助 她 行 使 該 等 憲 法 賦 予 的 權 利 。
案 件 編 號 : HCAL139/08

[Image: 09la5p3.jpg]
陳 巧 文 於 奧 運 聖 火 傳 遞 當 日 展 示 雪 山 獅 子 旗 抗 議 , 被 警 方 帶 走 。 資 料 圖 片
WongManTa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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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ter_3.html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WongManTa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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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 巧 文 司 法 覆 核 料 獲 受 理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d=11878443

【 本 報 訊 】 關 注 西 藏 問 題 的 21 歲 港 大 女 生 陳 巧 文 , 於 奧 運 聖 火 在 港 傳 遞 當 天 , 舉 起 雪 山 獅 子 旗 及 支 持 藏 獨 標 語 , 指 被 警 察 搶 走 旗 幟 及 標 語 , 並 以 武 力 對 待 , 兩 度 帶 返 警 署 扣 留 , 至 聖 火 完 成 傳 遞 才 放 她 走 。 陳 巧 文 認 為 警 方 行 動 不 合 法 , 違 反 《 基 本 法 》 及 《 人 權 法 》 賦 予 的 言 論 、 集 會 及 遊 行 自 由 ,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 高 院 法 官 昨 指 , 傾 向 批 出 許 可 受 理 該 次 申 請 , 但 指 示 陳 巧 文 的 律 師 需 修 改 有 關 法 律 文 件 , 將 案 件 押 後 。

指 遭 警 襲 擊 求 賠 償[table][tr][td][table=125][tr][td][Image: 22ls5p3new.jpg]
[Image: news_pic_zoom.jpg]
陳 巧 文 今 年 5 月 2 日 , 抗 議 奧 運 聖 火 在 港 傳 遞 時 被 警 員 抬 走 。
[/td][/tr][/table][/td][/tr][/table]法 官 張 舉 能 表 示 , 陳 巧 文 要 覆 核 的 決 定 , 應 關 乎 警 方 未 有 採 取 合 理 步 驟 , 協 助 陳 行 使 憲 法 權 利 , 在 她 自 行 選 擇 地 方 進 行 示 威 , 並 遭 警 方 帶 走 , 惟 現 時 文 件 所 提 及 的 事 項 均 只 屬 事 實 爭 議 。 法 官 又 指 , 陳 指 控 遭 警 襲 擊 而 要 求 索 償 , 並 非 憲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的 範 疇 , 故 提 議 她 是 否 應 另 提 民 事 訴 訟 。
案 件 編 號 : HCAL139/08
WongManTa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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