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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妨擾罪 Nuisances offences
#1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28!zh-Hant-HK
Nuisances and miscellaneous offences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2...860896_002

【話你知】「公眾妨擾罪」最高囚7年
http://paper.wenweipo.com/2018/11/20/HS1811200005.htm
「刑事妨擾」可判監7年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13447.html

佔中9人遭檢控
陳健民:不可摧毀爭取民主決心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8/19972700
[Image: a01a01a.gif]

公眾妨擾罪最高判監七年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8/19972705
[Image: a01a03a.gif]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5-23 00: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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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算第二波 鎖定佔中39人
岑敖暉:政府阻嚇大規模街頭運動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19973512

控公眾妨擾較易入罪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19973534
[Image: a04a01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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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偷拍女途人腿 男生違港鐵附例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2063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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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論壇:佔領九子終裁決 再思抗命眾評說(The influences of nine Occupy leaders on trial and facing court’s judgment)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RLqKah1Qbg
[youtube]TRLqKah1Qbg[/youtube]

外交部撐嚴懲 台灣促京反省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68

朱耀明陳情書全文 敲鐘者言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72

佔中九子罪成
戴耀廷、陳健民不為己求情 只求官勿囚朱牧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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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a0101c.gif]

港首宗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案件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95

本案相信是香港首宗動用「煽惑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起訴的案件,亦是首次罪成。法官表明,不同意辯方指煽惑控罪違憲會引致寒蟬效應,最終採納夥同犯罪原則,若被告在其他人作出煽惑時在場,可被視作認同煽惑言行和共同犯案,並以此裁定陳健民和張秀賢干犯煽惑公眾妨擾罪。不過,佔中三子在其他被告「雙重煽惑」時不在場,獲裁定脫罪。

辯方一直質疑煽惑控罪違憲,理由包括示威者難以預計事態發展,煽惑合法示威和煽惑公眾妨擾的界線不清,會令示威者承受壓力,形成寒蟬效應,而法庭審訊時難免會用結果推論被告意圖。法官不同意,指控罪定義和相關法律原則早已確立,而法庭只會聚焦煽惑者作出煽惑時意圖。

辯方另一抗辯理由指,警方9.26已封起添美道,不可能再煽惑在該處增添阻礙,構成公眾妨擾。法官指警方封路只是出於安全考慮,不代表示威者有權無限期佔領該處的馬路;然而封路後,煽惑他人走出馬路無限期逗留的人,的確有可能認為自己並非在煽惑公眾妨擾,故被告可享疑點利益。

部份被告屬夥同犯罪

不過法官緊接指出,被告乃被控煽惑在添美道「及附近」造成妨擾,根據9月27日和28日被告在添美道大台的發言,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鍾耀華有煽惑他人佔領和「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屬添美道附近,因此控罪仍適用。法官指陳健民和朱耀明沒親自煽惑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道路,亦沒叫群眾煽惑其他人,不過兩人仍可能受夥同犯罪原則影響。

判詞指有充份證據,證明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和鍾耀華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例如陳淑莊叫群眾帶同充足食水和食物,長時間守護防線;邵家臻叫更多人前來,並攜帶護目鏡和雨衣;鍾耀華叫人帶物資及反包圍政府。基於夥同犯罪原則,陳健民和張秀賢亦同樣干犯煽惑罪,但朱耀明則不在場,故罪名不成立。

另外法官裁定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主要是呼籲示威者尋求他人支援,陳淑莊屬夥同犯案,因此四人罪成。

官: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93

「和平佔中」高舉公民抗命旗幟,三子一直強調以非暴力和合乎比例的公民抗命爭取真普選,並願接受法律制裁。法官明言公民抗命不能作為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直斥三子以錯誤的尺去量度是否合乎比例,以為只要不癱瘓中環便可獲公眾接納。法官更直言,若任何人相信政府會在佔中一夜之間作出讓步,並推出真普選方案,是天真的想法。

「信政府一夜間讓步是天真」

三子在信念書提及,「真普選」必須符合國際社會對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的要求。在長達268頁的判詞內,法官陳仲衡沒闡述何謂真、假普選,但分析了多個法律概念,包括公民抗命、控罪是否合適和合憲、是否合乎比例等。

關於公民抗命,終院在黃之鋒一案中確立本港有公民抗命的理念,惟必須是和平非暴力,示威者抗爭期間必須克制,避免對社會造成過度不便或損害;但陳官同時強調,公民抗命不構成抗辯理由,法庭的職責是分析控罪的元素和爭議事項,不會評價被告公民抗命背後的政治理念。

三子強調佔領者會自首並承擔法律責任,被捕時更不會與執法機關有任何肢體衝突,代表三子的辯方資深大狀麥高義陳詞指,三子提倡的公民抗命目的是「公民覺醒」,而非癱瘓中環;陳健民亦多次重申佔領目的不是癱瘓中環。法官指公民抗命在於自我克制,從而不會對社會造成過度不便、與三子強調所造成的阻礙不會癱瘓中環,是兩碼子的事。

對於有人認為,只要有數以萬計市民參與佔中,那麼政府首要的工作不會是拘捕或驅散示威者,而是回應市民對真普選的訴求,市民毋須進一步考慮佔領是否合乎比例。法官直言,有關說法不切實際,沒任何基礎。法官續指,若任何人相信政府會在佔中一夜之間作出讓步、並推出三子屬意的真普選方案,是天真的想法;若任何人相信假設政府正面回應普選訴求,數以萬計的佔領者會在一夜之間自動散去,亦是天真的想法。

陳健民以反國教作例子,認為只要有數以萬計市民站出來反抗可迫使政府屈服,但法官直言佔中與反國教作比較,並不適合,因兩者的訴求是天淵之別,直指陳健民沒基礎作斷定,只要有比反國教更多的市民參與佔中,政府便會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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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呼籲逼爆金鐘堵路 已屬違法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02.html
[Image: 0410-00176-002b1.jpg?t=1554851975746]

案中各被告指他們參與的是「公民抗命」行動,其中陳健民自辯時強調行動對社會的阻礙符合比例,惟法官反駁指所謂符合比例的標準完全錯誤,且公民抗命本身並不是免卻刑責的理由,法庭在判斷由和平示威造成的阻礙是否合理時,會考慮《基本法》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因此不認同檢控會造成寒蟬效應,阻礙表達自由。

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的代表大律師指他們行動是為促進「公民覺醒」,並非要藉佔領癱瘓中環,法官就指公眾妨擾罪衡量標準並不是會否造成癱瘓,而是行為是否合理,三人採納的標準其實完全錯誤。他們呼籲人逼爆金鐘,並在添美道宣布佔中啟動時,是知曉佔領會對公眾造成嚴重不便,所造成的妨擾並不合理。

法定保障下 檢控無造成寒蟬效應

法官又指,公眾妨擾罪的定義是犯事者所做的事為法律所不容,並會不合理地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或阻礙他人行使權利。據終審法院案例,在決定行為是否法律不容時,若行為是和平示威,法庭判斷時就要考慮《基本法》對示威權利的保障。在此法定保障之下,法官不認同檢控會造成寒蟬效應窒礙發聲。

對於辯方曾指律政司選擇以普通法罪行提控,是違反涉及公民抗命案件的憲政原則,法官並不同意,並指選擇控罪是控方特權,就算辯方指控告公眾妨擾的最高刑罰,會較成文法罪行的罰則高,但最終判罰都是由法庭根據案情決定,不等於必定會重判。

煽惑他人犯法 非考慮受眾者行為

邵家臻的大律師在審訊時指,邵所面對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是要邵為其他所謂被煽惑者之後的行為負責,因此並不合理,會阻礙公眾公開發表意見。法官不接納此說法,他採納控方大律師的見解,指煽惑他人犯法的罪行成立與否,並不在於被煽惑者有何行為而是要考慮其心態。法官以此為判斷標準,裁定有在涉案時間向公眾發言的被告罪成。

法官指,控方檢控並非如被告所言會限制和打壓公民抗命或人權,也不會造成被告所謂的寒蟬效應,而公民抗命也不是抗辯理由。控方能夠證明他們要佔據公眾道路的協議,按照他們意願進行,並造成不合理阻塞,已屬違法,他們不能埋怨控方控告他們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法官因此裁定今次檢控所採用的控罪全部都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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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深水埗派錢被控公眾妨擾 龍心前女友判感化1年
https://hk.news.yahoo.com/%E6%B7%B1%E6%B...18125.html

網絡紅人「龍心」的前女友鄭芷琪前年在深水埗街頭「派錢」,被控公眾妨擾罪,她早前承認控罪,今(17日)在九龍城法院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原本是乖巧學生,2018年認識前男友「龍心」後性情大變,受到對方操控不懂反抗,及後家人發現其性情古怪,曾送她到葵涌醫院求診,惟她至今仍會出現情緒不穩。其母今天有陪她到庭,並承諾會繼續陪她求診及按時服藥,裁判官最終按感化建議判其接受感化令。

「龍心」前女友派錢惹騷動 庭上痛哭認罪指遇人不淑
https://hk.news.yahoo.com/%E9%BE%8D%E5%B...00286.html

網絡紅人「龍心」前女友鄭芷琪,去年趁「幣少爺」私家車離開深水埗時,持大疊鈔票擋在車前派錢,惹起一陣騷動。她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公眾妨擾罪,期間多次失控痛哭,裁判官決定先為她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明年1月17日判刑。裁判官認為她已「後悔當初點解要同呢啲人來往」,寄語她不要再為過去的事影響情緒,著她緊記真正會珍惜她的是其家人。

自稱是「幣少」支持者的鄭芷琪(19歲)今由母親陪同出庭。案情指,鄭於去年12月18日得悉「幣少」將於深水埗出現,並向「明哥」購買飯卷,遂前往南昌街與元州街交界,攔截屬於「幣少」的銀色坐駕,更向近20至30名途人派發共6300元,導致交通擠塞,事件擾攘近9分鐘,最終由途人報警處理。警誡下,鄭承認當日有派錢,但認為此行為屬善意,並非破壞社會秩序。

庭上播放鄭當時自拍的片段,鄭觀看期間不斷抽泣,曾一度休庭,控辯雙方隨即商討能否以其他方式處理。再次開庭後,鄭承認控罪,求情時稱因遇人不淑、錯識「龍心」後做出一連串荒誕行為,最終致眾叛親離,悔不當初。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勸勉她重新出發,不要再糾纏於過去的事。

[ 本帖最後由 Chan7 於 2020-1-17 07: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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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男海底隧道慢駛被控1人認罪候判 首被告否認公眾妨擾罪5月審
https://www.singtao.ca/4824851/2021-03-1...iant=zh-hk

26歲助理工程師及40歲男子涉嫌於去年5月27日,響應網上呼籲,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方向慢駛,造成交通阻塞。二人各被控一項公眾妨擾及兩項違反道路及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共3罪,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次被告助理工程人員承認所有控罪,案件押後至下月9日判刑。而首被告則否認公眾妨擾罪,承認另外兩項違反道路及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案件押後至5月27日,等候醫生報告審訊。

26歲次被告郭偉俊今承認3項控罪,辯方求情時指,他深感後悔,明白自己的行為天真及愚蠢,事件中亦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並呈上3封由被告自己、其父親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有悔意,為人孝順及謙虛有禮,工作上有潛能。裁判官表示將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9日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40歲首被告簡漢強則否認一項公眾妨擾罪,辯方指將索取關於神經系統及關節創傷的醫生報告,以證明被告右手沒有力駕駛,而拖慢車速。裁判官押後至5月27日開審,期間新增一項保釋條件,不准被告駕駛,直至索取醫生報告後再作覆核。

兩名被告涉於去年5月27日國歌法二讀當日,響應網上呼籲,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方向慢駛,時速約為10至15公里,令身後車輛通過隧道時間延長一至兩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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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街頭歌手 Oliver Ma 復出 中環演唱英文版《願榮光》被警員熄咪 後以「公眾妨擾罪」拘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8D%95/
[Image: 20210522-15_YUGzD_1200x0.png]

曾兩度被警方拘捕的港菲混血街頭歌手馬賦馳 ( Oliver Ma ) ,昨晚(21號)在中環街頭表演再次被警方拘捕,及沒收結他、咪架、咪箱表演工具,其後准以 500 元保釋。從他上載的片段可見到,當時有三名軍裝警員上前,在 Oliver 唱英文版《願榮光 》時,警方表示「第一次警告」,其後又將他的咪箱關掉。

《立場》已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昨日事件,暫時未獲回覆。

Oliver 今日(22日)在 Facebook 發貼文「要交代一下壞消息」,昨晚是至近 7 至 9 個月以來首個街頭表演,當時正在表演頭二、三首與政治無關的歌曲時,警察突然「再次瞄準、騷擾我,並任意地作出拘捕( target, harrass & arbitrarily arrest me again)」。他表示當時警方表示,他會遭票控及需要再次上庭,他詢問警方「如果我即時離開,警方會否取消票控?(If I leave, will I be waivered)」,警方回答不會。於是他開始唱英文版《願榮光 》,警方其後以「公眾妨擾罪」約他拘捕。

在 Oliver 上載的片段可見到,當時有三名軍裝警員上前,在Oliver 唱英文版《願榮光 》時,警方表示「第一次警告」,其後又將他的咪箱關掉,又呼籲在場人士遵守防疫條例,避免人群眾集。期間有市民表示沒有阻礙警員做事,又指「我哋有權講要講嘅嘢」,而警員就回應「香港好多權利嘅」。

Oliver 又表示,他的表演工具遭當局沒收,因此呼籲大眾將事件傳開去及支持他的專頁,希望將來有機會可以再表演。從他上載的保釋通知書,可見警方控答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的街為」,他獲准以 500 元保釋,六月中會上庭。

Oliver Ma 去年 7 月在中環演唱英文版《願榮光 》,遭警方票控兩項造成噪音煩擾,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他表示自從去年 7 月及 8 月被警方拘捕之後,他「活在極度惶恐中(lived in utmost fear)」,所以一度停止他全職表演,又指自從《國安法》通過後,他不敢再在街頭上演唱英文版《願榮光 》,如果有天看到他唱《願榮光 》的話,那會是因為他感到危險,警察將會拘捕他,而他需要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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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獨家|女路霸涉妨擾罪被捕 圍頭村民:重得安寧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9%E5%AF%A7

[Image: _2022090209325229591.jpg]

警方以涉嫌「公眾妨擾」拘捕女路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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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兩人被控2019年干擾港鐵服務公眾妨擾罪不成立 律政司不服上訴遭駁回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502f...1%E5%9B%9E

兩名青年被控在2019年9月干擾港鐵列車服務,經審訊裁定公眾妨擾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遭駁回,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

兩名答辯人為連俊雄和郭嘉文,案情指他們在2019年9月2日夥同其他人非法干擾港鐵荃灣綫列車服務,對公眾造成妨擾,連同另一名被告在荔景站當場被捕,被控公眾妨擾罪,但審訊後另一被成罪成,連俊雄和郭嘉文則脫罪。

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質疑原審裁判官審訊時沒有考慮到共同犯罪原則,以及錯誤考慮案中的事實、證據和因素,達致「有悖常情」的裁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考慮雙方陳詞後,星期四頒布判詞指,兩名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並不足以顯示他們與其他人共同犯案。

在案件審訊和結案陳詞中,控方無向法庭明確指出,眾被告是共同犯案的檢控立場,所以裁判官不就共同犯罪原則作考慮,而是逐一分別考慮,三名被告有沒有干犯控罪,並無不妥之處,因此駁回律政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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