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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署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1
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署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申訴專員公署
www.ombudsman.hk/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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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屋宇署拖延釘契 累買家中招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9871130

申訴專員公署近月調查兩宗有關屋宇署投訴,發現該署未有果斷地就清拆命令執法,其中一個個案屋宇署6年來都未向僭建物業釘契,令不知情的新業主要負上清拆責任。申訴專員劉燕卿指目前有近6萬宗應該釘契但沒釘個案,要求屋宇署盡快處理。

無向舊業主執行清拆令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程淑筠指,該個案是屋宇署於2009年3月向單位X當時的業主B發出清拆令「2009命令」,要求拆除僭建物,該業主其後上訴。直至2015年8月,C女士購入單位X,其律師兩度查冊均無發現「2009命令」存在,同年11月屋宇署再發清拆命令「2015命令」,要求單位X的新業主C女士拆除僭建物。屋宇署直至今年6月,才將單位X釘契。
對於屋宇署延遲釘契,署方回應指2011年前內部文件訂明,在清拆命令於期限後數月仍未遵從情況下才須釘契;同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4條,在業主上訴期間署方不得強制執行清拆令。屋宇署又指準買家須向署方查詢。

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屋宇署曲解條例,延遲釘契等於損害準買家及按揭機構等有關人士知情權,難以明白屋宇署為何會以行政方便為由損害準買家利益,變相袒護出售有僭建物的原業主。她續指,目前有近6萬宗應釘契但沒釘個案,要求屋宇署盡快處理。同時提醒準買家宜先向屋宇署查詢單位有否清拆令。
另一宗投訴則是屋宇署於2011年5月發現一大廈平台僭建物,翌年6月發清拆令,要求業主A須60天內清拆。屋宇署2013年2月發信警告業主A須遵辦命令,惟業主A一直稱僭建物的5名租客因經濟困難未能短期內遷出要求延期清拆。同年4月按強制驗樓計劃向該大廈發法定通知,要求法團於指定限期內檢驗和修葺大廈。業主A其後要求社工協助租客遷出;去年3月租客仍拒遷出,社工結束跟進。署方遂向業主A發信警告並兩度檢控,僭建物今年7月終被拆除。
屋宇署回覆指社工跟進個案期間署方暫緩執法,但不時與社工檢討個案進展。公署認為,屋宇署向法團發驗樓通知,但卻不積極地執行清拆令,讓法團可順利遵辦驗樓通知,故未能符合法團合理期望。
[Image: a0204a.gif]

大律師:可向政府索償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9871141

有業主因屋宇署延遲執行清拆令而誤購有僭建物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按個案表面基礎而言,屋宇署事隔多年才處理僭建物單位的清拆事宜或涉疏忽,甚至是遺漏;新買家若已盡合理努力仍發現不到有關單位有清拆令,加上經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後亦認為屋宇署有處理不當,認為新買家可向屋宇署提民事索償。

驗樓師:宜向署方索圖則

資深驗樓師詹濟南則建議業主在考慮置業前,除查冊外,亦可向屋宇署索取有關物業的核准圖則,俗稱批准則,亦可從屋宇署的「百樓圖網」購買圖則,一般住宅單位的圖則不算複雜,業主可自行核對圖則是否與單位現況有別,而業主亦可聘請專業人士核對圖則。
詹又指,一般住宅單位最有機會出現僭建的地方不外乎露台或天台,業主亦可向大廈管理處查詢涉事單位會否涉僭建,一般如單位接獲命令,管理處亦可能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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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訴署查教局
http://www.forum4hk.com/redirect.php?tid...t#last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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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縱容霸佔官地 地署廿年懶理 申訴署怒轟執法散漫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4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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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訴署上年度接4991宗投訴 58宗成立或部分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7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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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私校「劏家長」亂收500萬債券建校費 申訴署揭教局零審批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4/60482475
[Image: 1578986887_39d6.png]

教育局審批直資學校和私立學校學費問題連年引發爭議,個別學費增幅可高達20%,除收取學費外,不少私校更收取債券、建校費、提名權費等其他費用籌集資金,金額由數千元至數百萬元不等。

申訴專員公署周二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指教育局是按《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監察學校運作的專責部門,多年來一直按早年的法律意見,寬鬆解讀有關條文,認為私校收取可退還的其他費用,只是私校與家長之間的私人財務安排,無須徵得該局的批准。直至公署進行是項主動調查期間,指出教育局一直的做法,與《教育規例》第61(1)條的規定有矛盾。教局重新徵詢法律意見後,才同意款項不論是否可退還,該局應審批私校收取任何與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有關的其他費用。

公署引述兩間私校例子,學校X要求家長3選1,額外支付2萬至300萬元,若支付該筆300萬款項可獲優先取錄;至於另一間學校Y,則要求家長4選1,繳交6萬至500萬元款項,繳付60萬及500萬元的計劃均可獲優先取錄。

公署認為,雖然教育局表示在接獲私校申請後,會按學校的申請理據作出考慮。不過,該局並未能清晰表述一套全面的申請機制,程序及審批準則,反映該局並未全面掌握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情況。

教育局現已向各私校搜集其收取各種其他費用資料,大致完成初步分析,並擬進一步徵詢專業意見,為不同模式的其他費用訂定申請及審批程序,以及向私校作有關公佈。公署建議教局須盡快釐清該局監管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權責,盡快制訂有關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申請及審批機制。同時應建立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數據庫。

至於教育局審批直資學校和私校申請調整學費方面,根據教育局提供的資料,的確有個別直資學校和私校全校或部分級別獲批的學費加幅接近或高於20%。但有關個案只屬個別情況,至於就一些獲批學費加幅較高的直資學校和私校,教育局已交代批准其調整學費的原因。公署認為,教育局按既定機制經審核相關學校的申請理據,財政狀況及家長意見後,作出審批,並無不當。

教育局承認個別直資學校和私校學費加幅較高
就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教育局發言人表示,會認真研究如何跟進有關建議。及言人指,審批直資學校及私校調整學費申請時,一直按既定審批機制,考慮學校擬調整學費的幅度、其提出的理據、學校的財務狀況、學校是否已與家長充分溝通並回應他們的關注,以及其他有關因素如社會經濟狀況和學校營運成本等。

發言人承認,過去數年有個別直資學校和私校的全校或部分級別的學費加幅較高,但強調只屬個別情況,並指是因為校舍要進行大型改善工程、學校財政出現赤字、發展及優化課程等。而調查期間,教育局已向公署交代批准這些個案的原因。
  
發言人指,私校包括國際學校按自負盈虧的模式和市場運作的原則營辦,所有開支均由學校自行承擔。部分私校會透過借貸和推行籌集資金計劃,包括債券、建校費、提名權費等形式,籌集相關經費。教育局亦注意到籌集資金計劃的形式趨多樣化,承諾會參考公署建議,就私校收取其他費用進行檢視及改善現行監管措施,以盡快制訂更全面的審批機制,以及建立有關數據庫。

[ 本帖最後由 Chan7 於 2020-1-14 06: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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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訴署轟地政署「放生」違契商場七宗罪 累庫房少收數億豁免費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4/60482864

申訴專員公署揭發地政總署規管不足,縱容私人商場及發展項目,違契於公共通道及廣場作商業用途等「七宗罪」。地政總署疏於規管,過去5年的65宗違契個案,只有1宗被追收違契5年半逾2,400萬元的豁免費用。專員趙慧賢指,大型商場違契情況普遍,估計地署因未主動善用權力,庫房少收數以億元計的豁免費,而地署亦未有就嚴重違契個案向土地註冊處釘契。

公署指全港118個私人發展項目,須按地契條款提供公共行人通道及公共室内廣場,相關地契條款限制,不可在公共通道及廣場範圍內進行商業活動。惟公署調查發現,地署在執管方面,採取「不執管或延誤執管」態度。報告雖未有點名商場名稱,惟從報告圖片可認出個別大廈特徵。其中兩宗個案,相信分別為金鐘中信大廈2樓,以及中環環球大廈1樓通道位置。《蘋果》今日下午分別到兩大廈視察,違契擺放座椅及貨物堵塞通道情況已有改善。

其中「商場B」的地契條款中,列明2樓位置會有一條公共通道,而通道兩旁則有數間食肆。食肆店內範圍沒有設置座位,但屬公共通道位置則遭放置大量桌椅。《蘋果》透過報告圖片比對現場情況,相信「商場B」為金鐘中信大廈。根據報告,涉事大廈早於2014年12月,已遭當區地政處發現於公共通道放置桌椅,有「違契商用問題」,但並無採取任何執管行動。直至10個月後,當區地政處執行下一年的年度巡視時,發現違契問題仍持續,才於1個月後發警告信要求即時糾正。

不過,當區地政處被公署揭發,不僅拖到2016年1月,警告信要求糾正期屆滿後2個月才覆查,大廈違契情況更持續至該年8月才獲糾正,惟當局未有就持續違契情況釘契。不過公署調查在2018年9月至去年8月內曾4度到大廈視察,均發現違契在行人通道放署食肆桌椅問題持續。《蘋果》記者今日下午到涉事通道視察,目前桌椅已被移走,暫恢復通道功能。

至於公署主動調查報告涉違契的「商場C」,涉事24小時開放的公共通道,列明不得作商業用途,亦必須暢通無阻。惟有關通道旁邊,售賣衣服、熟食或雜貨的店舖,卻多次違契肆意將貨物放置於公共通道上。《蘋果》透過報告圖片比對現場情況,相信「商場C」為中環環球大廈1樓通道。報告指出,當區地政處2015年12月至去年4月間,曾先後13次向業權人或涉事商舖業主發警告信,並在糾正限期屆滿後再覆查,惟17次覆查之中,僅4次有糾正問題。

公署在調查中發現,個別個案中,地政處未有跟足要求,同時向商場業權人,以及商舖業主同時發違契警告信,亦未有就持續違契情況採取「釘契」,批評當區地政處執管過於寬鬆。公署又批評地政處發出警告信後延誤覆查,最遲一次在糾正限期屆滿81天才覆查,情況欠理想。公署在2018年7月至去年8月亦4度視察,商舖涉違契在公共通道出售及放置貨物仍持續。至於今日下午所見,少量店舖仍將貨物放於店外位置。

公署又指根據現行機制,私人商場的業權人,若於地契訂明公共通道或廣場進行商業活動,可先向地政處申請短期豁免書。若地署批准有關申請,會附加條件,包括有關業權人須繳付行政費及豁免費。但公署調查發現,過去5年期間,地政處共發現65宗未有申請豁免的「違契商用問題」個案,只有兩宗被發現有關問題後,提出豁免書申請。地政處只曾向一個商場的業權人,主動追收涉及違契時間長達5年半,高達2,400多萬元的豁免費。至於餘下逾60宗未有申請豁免書個案,地政總署沒有主動追收豁免費,涉及的豁免費動輒數以億計,公署認為,地政處應積極主動就該些個案追收豁免費,以收阻嚇之效,同時亦可增加庫房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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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調查指多區有閒置天橋路段或接駁口 部分已閒置39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305.htm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受工程暫緩影響,多區也有閒置行車天橋路段或接駁口,涉及29處地點,部分出現「斷橋」的情況,當中有路段已閒置39年。

報告認為,若果因為部分人的即時關注及反對,暫緩或擱置建造新的道路,會將地區交通擠塞問題延長十數年。

申訴專員將調查懲教署生產口罩的分發及點存情況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305.htm

申訴專員決定就懲教署生產的CSI口罩,分發及點存情況展關調查,邀請市民在下月6日前向公署提供資料,若發現有關機制或程序存在不足,會提出改善建議,期望能從源頭堵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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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警不公開《警例》所有標題理由牽強 申訴署裁定投訴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60...2_001.html
[Image: bkn-20200601190004294-0601_00822_001_01p...0601224953]

去年反修例示威間,有網媒記者透過《公開資料守則》,要求警方提供《警察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警方當時以公開標題,可能損害調查、逮捕、檢控和維持公眾秩序等理由,拒絕披露,該名記者期後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上月中獲公署回覆,指標題只籠統交代相關章節的主題,並未包含任何具體內容,不會導致警方所述的情況,認為警方的說法實屬牽強,建議按《守則》考慮記者索取資料的要求。

申訴署發言人回覆東網指,該署受《申訴專員條例》的保密條款所限,不能向第三者透露個案的內容,亦不會就投訴個案作任何引伸評論或補充。一般而言,在個案報告完成後,該署會定期向有關部門跟進建議的落實情況。

警方發言人表示,有關查閱《警察通例》所有章節標題的投訴事宜,警方現正檢視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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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鏗鏘集》索 CSI 口罩資料被拒 申訴專員:懲教署違公開資料守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9...%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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