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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JR
#41
同性配偶居屋加名被拒 高院裁房委會違憲 申訴人:若他還在定感安慰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793/%E...9%E6%85%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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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入稟狀稱支聯會是香港公司非由外國政府或組織控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907.htm

警務處國安處早前發信要求支聯會,最遲今日提交成員及財務資料等,支聯會常委徐漢光以個人名義,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判定警方的信件無效,宣布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並禁制警方在法庭指示前,作進一步行動。

入稟狀提到,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而是一間香港公司,並非由任何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所控制,並沒有為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的利益做事,又指警方在信中並沒有提及支聯會代理甚麼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或基於任何原因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而警方僅以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不足以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

入稟狀又指,信件並無提及警方所調查的相關控罪,亦沒有指出資料與任何控罪的關係,亦無警告支聯會或會受調查,認為是違反自然公義原則。

【拒交資料】支聯會常委徐漢光覆核警方決定 要求法庭宣告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6%8...6%E4%BA%BA

[ 本帖最後由 藍寶石王子 於 2021-9-7 06: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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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梁振英「803 基金」敗訴 覆核要求公開失當教師資料 遭高院駁回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6%A...1%E5%9B%9E

基金要求公開專業失當教師資料 司法覆核申請遭駁回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928.htm

男同志無權處理丈夫身後事申覆核 獲部門確認將公平對待後撤申請
https://hk.news.yahoo.com/%E7%94%B7%E5%9...00407.html

已故男同志吳翰林的丈夫李亦豪律師,早前因無法以配偶身分處理其身後事,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現行法律和政府政策歧視同性已婚伴侶,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各方經商討後,律政司司長及衛生署署長承認過失,確認政府所有部門將公平對待需要處理配偶身後事的同性已婚伴侶。周家明法官鑑於各方已達共識,遂撤銷與本案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及傳票。

周家明法官在庭上重申律政司司長及衛生署署長的官方立場,指在安排預約殮房認屍時,香港警方政策並不會區分異性和同性伴侶。而警方調查每宗死亡個案時,亦只會根據案情決定誰是最合適的辨認遺體人士。法醫科政策並不會拒絕同性伴侶作為其配偶的辨認遺體者,或拒絕予以相關的服務及權利。《死因裁判官條例》附件二第一條提及的「配偶」一詞無分同性或異性配偶。死因裁判法庭沒有政策否定同性配偶的權利,或對同性配偶作差別對待。

另外,有關公墓和火葬(包括撒灰)服務的安排,食物環境衛生署的現行政策不會拒絕同性伴侶的權利;食環署沒有政策或内部指引,以任何形式阻止或限制為同性伴侶提供身後事安排服務 ;入境事務處亦沒有政策以性傾向為由,拒絕同性伴侶為其配偶申請死亡證副本。除了本案已解決的議題,李亦豪另希望政府主動全面地審視牽涉處理配偶身後事安排的相關法律、規例和政策 。

李亦豪的丈夫吳翰林生前因其性傾向遭受多方面的歧視,曾就同志權益提出多宗司法覆核,吳在2020年12月自殺身亡,李在公衆殮房被衛生署的病理學家拒絕作爲亡夫的合法辨認人。經歷本案漫長的訴訟,政府確認從今以後會尊重同性已婚伴侶的基本人權 ,亦令任何性傾向的人均能有尊嚴及公平地哀悼其摯愛的離世。

李亦豪指自己終於能夠得到些許寬慰,並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吳翰林」悲劇發生。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6 22: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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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不滿「疫苗通行證」逼人打針 侵害自由 首宗市民入稟提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21...2_001.html

政府上月底公布,將疫苗氣泡正名為「疫苗通行證」,並在本月24日起大幅增加通行證的適用範圍。有市民昨(15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打針與否都會「中招」,政府強迫打針,限制不打針的健康人士的自由,屬於越權及違憲,要求推翻政策,為首宗因谷針政策狀告政府。
申請人是鍾宋旺,建議答辯人是行政長官辦公室。入稟狀指,若不打針就不可以進入有關公共場所的話,將會侵害市民不打針的權利。同時間,政策實施後,打針者及不打針者的待遇將會有所不同,構成歧視,亦會造成市民之間的分化。申請人強調,市民應該有權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醫學措施。
申請人認為,既然打了疫苗與否也會染疫,病毒亦可依附在不同地方,抗疫的重點應該是提升免疫力。而曾否接種疫苗,不可能作為絕對標準,去判斷市民的健康狀況,及可否安全通行公共場所。申請人又指,政府專家不完善和單一的政策建議,有可能錯誤影響政府官員的決策,市民有義務和責任,避免政府作錯誤決定。
案件編號:HCAL141/2022

再有市民司法覆核疫苗通行證 指措施剝奪基本權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30...2_001.html

政府早前擴大「疫苗通行證」使用範圍,並於上周四(2月24日)開始實行,當中包括最少需要接種一劑新冠疫苗才可進入商場等。繼早前先後有2名市民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該政策後,昨日(1日)再有市民以司法覆核質疑有關政策,並要求法院頒發禁制令,禁止政府執行相關政策並要作出賠償。
本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是覃碩紅Carman(譯音),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與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則被列為本案的擬答辯人。
申請人在其自行撰寫的申請書只表示,相關政策要求不打疫苗不可以進入商場及不可以工作,是剝奪申請人的基本權利,但就沒有再作進一步解釋。申請人現要求法庭頒發強制令禁止執行該政策,並要政府向申請人作出損害賠償。
案件編號:HCAL 170/2022

[ 本帖最後由 EL84 於 2022-3-2 13: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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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英籍僱主非禮外傭罪成 事主指罪行涉違《人權法》申司法覆核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6%e6%a0%b8

一名英籍僱主被指非禮其外傭及強迫她替僱主手淫,早前被裁定非禮罪成。該外傭尋求司法覆核,質疑警方調查其間未有履行《香港人權法案》訂明的責任。高等法院今(28日)以遙距聆訊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申請方指,涉案僱主多次強迫不同家庭傭工為他提供性服務,涉及強制勞役及販賣人口,惟警方「有意排除」上述調查方向,僅控以非禮罪;答辯方則反駁,案情不涉限制外傭的人身自由及金錢或物件交易,不屬強制勞役或販賣人口。

申請方以「CB」為代號,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答辯方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以有利害關係方列席,均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作代表。

申請方陳辭指,外籍家庭傭工孑然一身來港,不懂本地語言,處於弱勢,容易遭剝削及侵犯其權益。申請人CB在受僱其間,僱主Z非禮CB並強迫她為他手淫;申請方強調,有片段佐證Z過去聘用的傭工亦曾遭非禮,Z強迫傭工提供性服務是有跡可尋、有系統的行為,故認為Z不旦性侵犯CB,行為亦涉強制勞役(forced labour)及人口販賣,而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四條,警方應有法定責任循此方向另作調查。

答辯方則質疑,申請方未能指出CB在何特定威脅下,被迫提供性服務。CB的旅遊證件沒遭沒收,亦可外出及與外界通訊,不涉人身自由受制下遭勞役,非法律上的強迫勞役;CB並非被販賣作性奴,過程亦不涉不正當金錢或物品交易,故非人口販賣。聆訊明續。

高院駁回市民就疫苗通行證安排司法覆核申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330.htm

[ 本帖最後由 6V6 於 2022-3-30 04: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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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養假難民倒錢落海 司法覆核免遣返聲請案3年花逾1億元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40...2_001.html

假難民滯港燒公帑兼敗壞治安,一直為人所詬病。法律援助署回覆議員葛珮帆就財政預算案的書面提問中提到,2021年就司法覆核免遣返聲請案件而批出的法援證書有84宗。單計2020/21財政年度,就司法覆核相關案件的法律開支為3,400萬港元,計及近3年的相關法律開支已多達逾1億港元,等如倒錢落海。
法援署表示,過去3年免遣返聲請人提出的法援申請,2019、2020及2021年分別有690、351及427宗;免遣返聲請人獲批的法援證書數目,3年間分別有71、63及70宗;3年間拒批法援的宗數,則分別有620、272及320宗。
至於就司法覆核相關案件批出的法援證書數目,2019至2021年期間有上升趨勢,分別為81、82及84宗,惟每年香港市民都要為該些案件「埋單」,據數字顯示,司法覆核相關案件的法律費用於2018/19為2,950萬港元;2019/20年度為3,760萬港元;2020/21 年度為3,400萬港元,合共1.011億港元。

高院駁回黃之鋒周庭就手機資料被搜查司法覆核申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411.htm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周庭,前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裁判官4度批出搜查令,准許警方搜查他們的電子產品及查看手機內容,又到Facebook的香港總部查閱周庭專頁的帳戶資料等,要求法庭裁定裁判官簽發及警方執行搜查令的行為屬違法違憲。法官高浩文於高等法院交代經與訟雙方同意,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命令黃之鋒及周庭需要為警方支付66000元訟費。

申請人為黃之鋒及周庭,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處長,雙方均無法律代表到庭。

[ 本帖最後由 5AR4 於 2022-4-11 15: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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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宣誓聲明簽「天日昭昭」被下令提早退休 前公務員申覆核許可官明天裁決
https://hk.news.yahoo.com/%E5%AE%A3%E8%A...49857.html

[Image: 6d5dca49907f3c3a006ba0da81654abe]
申請人Woo Tak Yan(譯音:胡德仁)

政府前年起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任職公務員逾30年的環保署高級環境保護督察,在公務員宣誓聲明書簽署欄上三度簽署「天日昭昭」四字,被指未在限期前妥當簽署,去年4月遭即時停職及提早退休。他今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希望推翻當局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下令他為公眾利益而退休的決定,以讓他取得退休福利及利益。高浩文法官在庭上稱,照常識看該四字看似口號,又與其名字完全無關,而他在聲明書簽署該四字亦像是故意反抗,才會自食其果,法官需時考慮裁決,將在明早頒布書面判詞。

申請人為Woo Tak Yan(譯音:胡德仁),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胡今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陳詞,雖然法官質疑「天日昭昭」四字與其名字毫無關係,但他認為他有自由去決定簽署,而且公務員事務局沒有規管簽署的政策,他堅稱「天日昭昭」四字正是其簽署,故認為當局下令他為公眾利益而退休的決定為錯誤的,認為當局應詳細調查事件才作出決定。

答辯方則表示,胡在其他公文從來沒有以「天日昭昭」四字簽署,質疑胡陳詞的真確性。胡反駁指他除了在公務員宣誓聲明書外,多次在其他文件簽署「天日昭昭」四字。而記者發現根據胡在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書上的簽署,胡則是簽署「昭昭日天」四字。

胡在庭外接受本報訪問時形容其事件為「鬧劇一場」,他表示自己任職公務員及處理公職時不會使用「天日昭昭」四字簽署,不過他解釋說:「工作上就唔用四個字咁累贅啦」,但他認為在公務員宣誓聲明書上簽署四字則是「表示誠意」,他亦認為假若公務員事務局覺得其四字簽署有問題,應該告知他重新簽署,而非直接不接納其簽署。

環保督察宣誓書簽「天日昭昭」被下令提早退休 申司法覆核許可被拒
https://news.tvb.com/local/628cad6ee774f...B%E6%8B%92

一名環保署高級環保督察被指未在限期前妥當簽署公務員宣誓聲明書,去年四月被停職及下令提早退休。他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拒。

申請人姓名譯音胡德仁,去年三度交回公務員宣誓聲明書時,都在簽署欄簽署「天日昭昭」四字。

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指他故意透過不遵守要求來抗議,認為有關司法覆核許何申請沒有合理爭辯之處及毫無根據;重申《基本法》及公務員事務守則規定,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政府負責,最終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申請人支付訟費。

[ 本帖最後由 失蹤的老公 於 2022-5-24 04: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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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女子涉特首辦外擺放法輪功展品 經9年司法程序後終定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60...?refer=hn2

食物環境衞生署於2013年一次行動中沒收未經批准在政府土地擺放的「法輪功」展品,一名法輪功女學員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及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2罪。她事後提出司法覆核但敗訴,案件經過9年後重回裁判法院審理,女學員不認罪受審,今(2日)在東區法院被判罪成,罰款3500港元。裁判官指出公眾地方涉及所有市民,若是毫無管制可能會惹來市民之間的爭執。
現年63歲的被告潘連花,被控於2013年5月2日,在中環行政長官辦公室大樓外行人路,未經准許而展示橫額,以及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被告提司法覆核後,2018年高院原訟庭判她勝訴,但翌年上訴庭改判政府上訴得直,最終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遭拒絕。
裁判官裁判時指,特首辦外的道路車水馬龍,附近的添馬公園及行政機關亦會吸引市民前來,被告在該處展示橫額可能導致駕駛者因為觀看橫額而分神,而且涉案橫額的內容提及人體器官,亦可能引起圍觀市民的不滿,繼而口角或是動武,故被告的行為滋擾公眾。加上當時被告不理會食環署職員的命令及多次警告,故裁定被告的2罪成立。裁判官考慮被告案發時沒有使用暴力,案件情節輕微,判被告罰款了事。
案件編號:ESCC 278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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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律師會就洩密等事展開紀律聆訊 張達明不服決定提司法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62...2_001.html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於上周五(24日)入稟高院,就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將2宗涉及他的投訴呈交予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之事申請司法覆核。張指理事會此決定程序欠妥,且違反其法定責任,而有關決定亦不是真誠作出。

這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是張達明,擬答辯人為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申請人於2018年5月獲選為理事會成員,至去年8月底因個人理由辭任。本案涉及的事件,均是在他在任時期發生。前年3月時任法律界功能組別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發表新聞稿,聲稱曾就關於業界的問題接觸律師會。不過律師會理事會其後開會,指郭並無就他提到的問題,與律師會的會長或秘書長接觸。之後申請人涉在理事會正式公布回應前,先將回應內容通知郭,向郭提出詢問。理事會後指申請人洩露會內機密資料,並通過對申請人的不信任動議。另一宗涉案事件則涉及律師會時任會長在前年5月初以個人身份,向會員發電郵,表態支持5名於同月底參與理事會選舉之人士。對會長此舉,申請人在其facebook專頁發文質疑。理事會其後再為此事對申請人通過不信任動議,並就上述2宗事件,對申請人展開紀律聆訊。

申請人現指,針對他的投訴,是由理事會自己直接向紀律審裁組召集人提出,繞過了會內的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申請人指這做法偏離正常程序,違反了申請人的合理期望,並會令人有偏頗的感覺。申請人因此要求法庭頒令將理事會將其個案交予紀律審裁組召集人的決定撤銷。在法庭有決定前,正在進行的紀律聆訊程序須予暫停。

案件編號:HCAL 529/2022

不滿繞過審查提交投訴 張達明提司法覆核促擱置律師會紀律聆訊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8%A8%8A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去年8月在任期屆滿前提早辭任律師會理事一職,律師會前年指張兩度在未獲授權下對外公開律師會的內部事宜,通過對張達明的不信任動議。張達明上周五提出司法覆核,指律師會前年繞過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和偵訊委員會,向律師紀律審裁組提交針對他的兩項投訴,沒有遵守內部規則,涉程序不當及違反合理期望,要求法庭推翻該不合法的決定,並擱置其紀律聆訊的所有程序。

申請人為律師張達明(Cheung Tat Ming Eric),建議答辯人為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利害方為律師紀律審裁組。

事源於早前離港赴加拿大的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郭榮鏗,在2020年3月23日向法律界人士發通知,指郭已聯絡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希望兩會考慮豁免或退回2020年至2021年度執業證書申請費用,而鑑於律師會專業彌償計畫財務狀況良好,希望律師會可轄免收取2020年至2021年度的保險費用,另希望兩會考慮向入行5年以下的新晉大律師及行內中小企提供財政支援。

但律師會在2020年3月27日向理事會發出通告,另在3日後(3月30日)向全體會員發出通告,指郭沒有如上述通告所述聯絡律師會,律師會沒有雙方正式聯絡的紀錄,而律師會已去信郭了解並澄清。但時任律師會理事張達明早在3月27日把未向全體會員公布的律師會通告內容告知郭榮鏗,同時建議郭告訴時任律師會副會長陳澤銘作出澄清,張達明其後在理事會會議中解釋他想在通告公布前確認內容是否屬實,亦認為應該給予機會郭回應。張達明向律師會會長致歉後認為事件毋須作出書面陳述。

時任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及副會長認為張達明的行為令理事會成員之間失去信心及信任,要求張達明承諾保密責任,並認為他向外界透露資訊前先諮詢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經討論後認為張達明的行為涉嫌專業失當,通過不信任動議,應由香港律師會執業操守組展開調查。

隨後在2020年5月初,有傳媒報道時任律師會會長彭韻僖為5名建制派理事侯選人拉票,張達明便在Facebook發帖公審。律師會發表聲明澄清有關誤解後,張達明遂引述律師會聲明發表意見指,理事會即使內部意見不同,但該聲明由理事會大比數通過,張又向律師會解釋指他想讓其他律師及公眾知道他雖是理事之一,但不同意理事會的主流意見。律師會在2020年6月通知張,理事會已通過其不信任動議,並召開獨立審查小組,小組在2020年7月裁定張身為理事違反保密責任。律師會隨後建議張簽署保密協議,但張拒絕簽署。

張達明在2022年4月準備紀律聆訊期間,首次發現有關投訴是繞過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和偵訊委員會所作出,投訴基礎涉違反《律師執業規則》及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並屬普通法下的不恰當行為。但律師會回覆指其轉介投訴個案的方式恰當,毋須轉介至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和偵訊委員會處理。張在紀律聆訊進行前不斷申請披露理事會會議紀錄等文件,但有關申請至今仍未有最終裁定。

現任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回覆本報指,由於所有專業操守調查均屬保密,律師會不會對個別案件作出評論。香港律師會作為香港律師的監管團體,非常重視會員的操守。若律師會有理由相信任何律師違反了相關條例,不論涉事會員的地位或背景,本會將按照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的程序進行調查,公正、中立及審慎地處理每宗個案。如有需要,律師會會將案件轉介至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安排進行紀律聆訊。律師紀律審裁組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成立的法定審裁組,負責對各項申請作出判決,以保持法律專業的執業水平和誠信,而律師紀律審裁組的運作獨立於律師會。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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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鄒幸彤司法覆核要求豁免支聯會案傳媒報道限制 辯方稱傳媒報道或影響作供意欲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F%E6%AC%B2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申請解除報道限制遭拒,她就裁判官的決定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今(12日)開庭審理。代表裁判官的答辯方力陳,裁判官有酌情權利否決解除報道限制,而傳媒報道或影響證人作供意欲;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則質疑,套用其邏輯,應禁止報道任何法律程序。案件押後9月1日或之前裁決。

申請人鄒幸彤今年4月25日,曾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申請解除傳媒報道交付審訊內容的限制,惟遭拒絕。答辯人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他當天拒絕鄒的申請;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鄒,答辯方則由資深大律師馬嘉駿代表。

申請方爭議第87A條列明裁判官在辯方申請下,「須(shall)」解除報道限制,故羅官無權拒絕鄒的申請;答辯方陳辭指,「須」應理解為「可以(may)」,故法庭有酌情權拒絕辯方的申請。答辯方又引述澳洲案例,提及法庭需避免「以字面意思」或「不合理地」理解條文字眼,以免帶來不便。

申請方則反駁,「須」一字沒有其他意思,反指若裁判官有如答辯方所述,有如此「流動」的酌情權拒絕解除報道限制,便不需要第87A條;即使裁判官有酌情權,他亦有責任考慮所有因素,包括審視其他保障公平審訊的方法,以及平衡司法公開原則,而羅官當時並無考慮,「錯誤地」行使酌情權。

【覆核勝訴】不滿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鄒幸彤申司法覆核勝訴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3317445/...6%E6%A0%B8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早前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已踏入交付高院之程序。鄒期間申請解除限制傳媒報道被拒,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撤銷決定及解除報道限制。法官今(2日)頒下判詞批准司法覆核申請,指裁判官沒有酌情權作出有關限制報道決定,做法屬越權,遂頒令撤銷裁判官之決定,而鄒幸彤下次再根據此條例申請解除報道限制時,裁判官須批准申請。

申請人鄒幸彤,建議答辯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中指出,申請人於裁判法院應訊踏入交付程序時,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 87A(2)條,申請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報導限制。2022 年4月25日,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申請,申請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指,本案爭論點範圍狹窄,關乎第87A(2)條的真正詮釋,即裁判官是否有強制性責任,在被控人提出請求時,解除第 87A(1)條施加於交付審判程序的報導限制,以及若裁判官有酌情權,他於作出決定時,是否曾作出與案無關的考慮,或是忽略考慮與案相關的因素。

法官續指,申請人指第87A(2)條訂明,若有人提出申請,報導限制必須解除,而裁判官卻錯誤假設具有酌情權。申請人續指,即使有關酌情權存在,但裁判官作出決定的理由,與「司法公開」原則背道而馳,就訴諸法庭或報導法庭程序人士而言,「司法公開」原則對行使司法權力施加限制有所規管。律政司則認為裁判官擁有酌情權,並已在本案中恰當行使。

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顧及有其他方法可用以保護證人後,不接納律政司之說法。法官認為,條文訂明的意思是被控人提出請求時,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唯有解除報導限制。因此裁判官聲稱行使酌情權,但該酌情權卻並不存在,有關決定實屬越權。

法官指,即使該酌情權的確存在,根據《人權法案》第10條,法官認為若有被控人根據第87A(2)條提出申請,則除非為秉行公義而「絕對必要」拒絕,否則主持交付審判程序的裁判官不應拒絕申請。

法官遂批准申請,並撤銷原有決定,頒令申請人下次再根據此條例申請解除報道限制時,裁判官須批准申請。法官強調是次命令,並不包影響保釋申請之限制報道。

入稟狀指,申請人與支聯會、李卓人及何俊仁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案件於2022年4月作提訊日時,申請人申請解除限制報道,遭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

鄒幸彤涉煽動顛覆國家案遭限制報道 申司法覆核今獲勝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0...2_001.html
[Image: bkn-20220802121424779-0802_00822_001_01p...0802123746]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於今年5月30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處理她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時,拒絕其申請在初級偵訊時解除報道限制,認為該決定屬錯誤,並要求法庭頒令撤銷該決定,讓傳媒可報道其案件進行初級偵訊時的詳情。原訟庭法官李運騰經上月開庭聆訊後,今早(8月2日)頒下判詞,批准鄒的申請,下令撤銷羅德泉裁判官的決定,並頒令鄒再向裁判官申請撤銷報道限制時,裁判官需予以批准。

案件編號:HCAL 4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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