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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 Riot
#71
【721白衣人暴動案】首被告無罪獲釋 其餘全部罪成還柙 7.21兩周年翌日判刑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518/72...4%E5%88%91
[Image: 721%E7%99%BD%E8%A1%A3%E4%BA%BA%E6%9A%B4%..._lar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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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那年十五】少年與暴動罪 未來的決定權「唔喺我手上」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270/%E...A%E3%80%8D

【831灣仔暴動】辯方結案:in wrong place at wrong time 無任何案例單靠服飾足以入罪 個法網太大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4640/83...A%E5%A4%A7

去年8.31灣仔暴動案辯方結案陳辭,辯方大律師黃瑞紅指出,本地及海外沒有任何案例「僅靠服飾」足以判斷被告參與暴動。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基礎要有共同目的,行為亦要有集體性質,即是「身心一致,缺一不可」,「身」要有集結,「心」要有共同目的。單靠身處現場並不能證明被告有罪,亦要被告做出「蓄意鼓勵」的言論和行為。

大律師曾藹琪指出,如果因為黑色衣物、防禦性裝備、現場混亂,就等於破壞社會安寧的話,這並非立法的原意。大律師藍凱欣亦質疑:「個法網太大,會令不相關的人也誤墮法網。」大律師李國威形容被告只是「in wrong place at wrong time」,不能因場合出現、身上裝備,而被指控暴動,如同捕風捉影。案件將於10月31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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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基礎:共同目的、行為集體性 「身心一致,缺一不可」
本案的暴動案,未有片段見到各被告曾出現在不同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場景,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作出訂明行為。控方入罪的元素,主要由於現場演變成暴動現場,被告靠衣著與集結的人相似,而他們的共同目的,可以純粹因為破壞社會安寧,因而入罪。辯方花上大篇幅爭論參與暴動的控罪基礎,以及證據不足以達至不可抗拒的理由,將他們入罪。

針對「參與暴動」的爭辯上,辯方大律師黃瑞紅指出,控辯雙方都同意,僅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是參與暴動。黃進一步指出,本地及海外都沒有任何案例,「僅靠服飾」足以判斷被告參與暴動。一個人如何干犯暴動?法例很明確,要證明有「參與」才能干犯暴動,這是「獨立」和「額外」的元素,而不是有非法集結或暴動,所有人就干犯罪行。

控方必須證明「參與暴動」的有關範圍,包括地理及時間,被告是有集體性和共同目的,也要證明暴動時被告有何作為及不作為、是否參與其中。黃指出,控方引用的英國「Caird」案例,稱參與其中即屬犯法。但案中並沒有分析何謂「參與」,該案例被告是有訂明行為,實際事實是要有積極角色,如衝向警方防線。

根據梁國華案,非法集結前提要有集體性質,共同一起集結犯罪的共同目的,包括集結一起、訂明行為、共同目的。本案控罪卻是橫跨很闊的範圍、很長的時間,控方要證明所有人也是集結在一起。旺角騷亂案中,是有很多個暴動,而非一場暴動。而本案中牽涉很多條街、很多人走來走去,滿足不了集結在一起的共同目的。

第一條街的人不可能「鼓勵」到第七條街的人,如在馬師道的人,不會知道軒尼詩道一號著火、也沒有做出訂明行為、沒有破壞社會安寧。長達一小時、牽涉七條街,在時間和地理上都不合理。控罪必須清楚,被告和誰人集結在一起?在哪裡參與?而不是出現就是參與集結。旺角騷亂案中,是清楚見到該案例被告集體移動,亦清楚顯示到被告行為,但本案被告何時離開、何時加入都不清楚,也沒有移動路線,就有很大疑點,可以說他們就是離開了現場。這是嚴重控罪,確定性很重要,不然有憲法問題。

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基礎,是要有共同意圖、共同目的,行為上亦要有集體性質,即是「身心一致,缺一不可」,「身」要有集結,「心」要有共同目的。單靠身處現場並不能證明被告有罪,亦要有「蓄意鼓勵」的言論和行為做了出來。

控方指純粹在現場出現或構成「鼓勵」,黃指出控方引用的案件卻是謀殺罪,該案例被告是三合會成員,是有組織性的成員,但暴動案並不適用,不應考慮。

針對控方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暴動罪不成,應以非法集結罪交替入罪。大律師李國威指出,兩罪行元素重疊,到底有沒有破壞社會安寧?如果非法集結進化後,已構成暴動,為何會降級成非法集結?如果控方指當晚19時02分已是暴動,即使暴動罪不成,也不能再改為交替控罪,改為非法集結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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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行人路上 連非法集結都不成立
針對第一被告余德穎

辯方大律師黃瑞紅指出,警員供稱看見被告的位置有近20人,但根本連非法集結都不成立,因為他們在行人路上,沒有證據顯示這群人做了甚麼,警員的供詞更形容他們是記者群。

其中一名作供警員指,被告位置有人叫「走啊」。但根據最先到達被告位置的警員,其四份供詞和庭上盤問都沒提過「走啊」、被告逃跑等內容。就算現場真的有人叫「走啊」,聲音又是否來自被告?被告亦不可能逃跑,因為警員供稱在「89號」見到被告逃跑,但是拘捕被告的位置也是「89號」。黃問:「點跑?」證據上並不支持。

黃指出,當晚警方防線沒有走上行人路,也有人在行人路上行來行去。即使被告與其他人在一起,也沒有證據他們有共同目的,法律上存在錯誤,而證據亦沒有。除了被制服一刻,沒有錄像片段、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出現在其他地方。證供是需要準確、可靠、可信。現場四通八達,被告身處行人路,現場混亂也可能沒有聽到警告,其身上也是防護性質裝束。

僅八秒證供不足證明被告與他人集結
針對第二被告賴姵岐

辯方大律師藍凱欣指出,根據呈堂閉路電視片段,只見被告被制服前的八秒情況,就是被告跌在地上,從後被按下。根本不足證明被告與他人集結?何時集結?有何共同目的?沒有證據被告可能出現不同地點的集結,也沒有證據被告與集結有關連,呈堂證據並不支持。藍指出,如果案發時警方早已大包圍封鎖灣仔,又或已經戒嚴,被告存在案中現場,或可能會有基礎,但本案並非如此。

案發現場人是流動的,也有不相關的人。單靠八秒證供是否足以推論,被告與現場的人有關?藍指出:「個法網太大,會令不相關的人也誤墮法網。」控方形容被告「逃跑」,藍則指當時有火光、有催淚彈,逃跑是無可厚非,被告身上亦只有保護性裝備,得八秒證供遠遠不足夠暴動控罪。

片段看不到五官 如法庭比對被告將「極度危險」
第三被告鍾嘉能

辯方大律師王國豪指出,關鍵在於片中是否被告?行為是否暴動?證人拘捕過程是否屬實?就第三被告,法官早前接納警員在庭上就辨認被告作供,但同意最終採納多少,視乎「重量」問題。王認為,片段質素差劣、看不到五官、片中衣著和裝備也不清楚,如果法庭用作比對被告將「極度危險」。

王進一步指出,警員無見過、不認識被告、未見過證物、「咩樣都唔知」。案發時,有不同人士穿過Adidas褲,基本上「隨便都可見到」。警員庭上供稱,被告的Adidas褲與其他不同,因為不束腳,但這重要觀察卻沒有在之前的供詞和筆記簿提及。

王引述案例指出,閉路電視片段不應用作辨認身份,曾經有閉路電視影到Apple店內一名疑似被告的男子,甚至有信用卡消費紀錄,但最終辨認證供都不被採納,因「極不穩妥」。即使本港法庭在林子健案採納辨認證供,因為是林子健由旺角至西貢的路線,警員都只集中觀察一人,過程有很多描述,包括身高肥矮和特別的姿勢。

警員說被告「搶犯、鐵通襲警、奮力抵抗」,但呈堂片段並非如此,被告只是回頭輕輕接觸,不存在鐵通襲警,反被警員揮棍,被七至八名警員包圍,被告跌在地上。如果被告有所動作,不要忘記「人是有神經線」。控方在結案才提出被告手上有「磚」,但作供警員從沒提及,即使曾50次定格重看片段,都沒提過被告手上有「磚」。王指出,如果採納片中就被告,將會打開寬鬆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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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六被告,辯方播放新聞直播片段,質疑警員擊打和制服被告。有線新聞截圖
被告背向警方離開 「走和不走也有罪?似乎控方都想要晒」
第六被告簡家康

針對「有沒有集結」,辯方大律師曾藹琪指出,除了被拘捕一刻,根本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出現,但被告在灣仔出現的時間是很重要。被告逗留了多久?有沒有可能集結和訂明行為?聽不聽到警察的警告?法庭是沒有基礎推論。

如果控方說暴動是移動,就要很小心處理,是否有關人士移動行過的地方、每一個位置、身邊的人也一同集結?曾指出「一定不是!」上訴庭提及一定要有證據支持,被告與何人集結,而非現時控方的「大包圍」。假設A處和B處各有暴動,A處有人身亡,B處沒有,兩者的暴動性質已很不一樣,亦欠缺清晰控罪,被告要清楚知道控罪,基礎必定要是清晰,不然被告很難公平抗辯。

控方指被告的「共同目的」是破壞社會安寧,但沒有任何證據,懷疑被告有此目的出現,被告身上亦只是防禦性裝備。曾指出,在2019年8月31日香港的環境下,不少人都有防禦性裝備,即使當時圍觀的人也有裝備。現場亦有人說「(水炮車)噴我們,閃兩邊,快啲戴gear」,即時說「戴gear」的不等於是集結人士。

曾指出,如果按警員的說法,這樣就構成「支持」現場破壞社會安寧,這會「很危險」,如果因為黑色衣物、防禦性裝備、現場混亂,就等於破壞社會安寧的話,這並不是立法的原意。任何人都可能因為某一日著黑色衫出街就墮法網,但每個人都應有行動自由,現在沒有戒嚴令。

警方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已經背著警方,曾質疑:「走有罪,不走也有罪?似乎控方都想要晒。這可能也不是刑事檢控的標準。」本案亦缺乏「積極參與」、「積極鼓勵」等元素,被告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人群,並沒有充分的關聯,現場一帶也有各式各樣的人。在被捕一小時前,拘捕現場已經沒有路障,馬路上有人隨意行,但被告卻在行人路上。

曾藹琪指出,從有線新聞的片段見到六名警員揮棍向一個人敲打,作供警員稱不肯定是誰。但天網恢恢,作供警員同意Now新聞片段就是其本人和隊員,而有線新聞和Now新聞片段正是同一個案發場景,「邊個警察打被告,呼之欲出」,直指作供警員不可信。而作供警員之前口供也從沒提及被告「逃跑」,反而被告頭部嚴重受傷,警員稱沒有出席檢討簡報(debriefing),不知哪些警員用過警棍,根本就是包庇。

被告非畏罪潛逃 而是響應警方呼籲離開
第七被告莫嘉晴、第八被告梁雁彬

辯方大律師李國威指出,有作供警員在庭上稱「暴動現場點會有市民?」反映有謬誤。李指出被制服以外,根本沒有影片見到被告。他形容是「in wrong place at wrong time」,不能因被告在場合出現、身上的裝備,而被指控暴動,被告亦沒有作出訂明行為,證據薄弱、不足,如同捕風捉影。

「共同犯罪原則」要有共同目的,做出訂明行為,講求共同意圖、一致行為、一同策劃。暴動亦要有集體性質,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實際的協助和鼓勵,也不知悉他人干犯暴動。如有挑釁性、吶喊助威,才或稱得上暴動。被告純粹身處現場,單靠衣著、裝備、被制服現場,不足以支持被告有「參與」,未達至不可唯一及不可抗拒的理由。

對於控方指被告有「逃匿」成份,李國威批評控方「不顧一切」將被告入罪,強調被告不是畏罪潛逃,而是響應警方呼籲離開。就好像電影中拿著槍的警員說「咪郁,舉起雙手」,「咁究竟咪郁,定舉起雙手」?

控罪指,原本八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涉嫌參與暴動,被告依次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龔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但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獲撤銷控罪,餘下為七名被告。

【案件編號:DCCC12/2020】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7 04: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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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1.11 中大衝突】5 中大生暴動等罪成 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1111-...B%E6%9C%88

[Image: cuhk-03.png]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五名中大學生被控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蒙面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指,考慮暴動規模、對公物及警員的傷害、以及暴力程度等因素後,分別判處五人監禁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

其中 4 人,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被判囚 4 年 9 個月,23 歲的符凱晴則被判囚 4 年 11 個月。她在庭上親自陳情指,不後悔自己行為,雖然在部分人眼中,「犯法就係犯法」,但她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形容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如法庭認為重判可令她反省及後悔,「悉隨尊便」。(另見全文)

多名旁聽人士聞判後痛哭拭淚,有親友向被告大叫「我愛你呀」、「Love you」。


11.11 中大衝突
法官:持螺絲批、木板等 顯示被告有備而來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雖沒有證據證明首三次衝擊,被告都在現場,但經媒體廣泛報道,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情況。他們仍身穿黑色衣物及戴上面罩到場,顯示其有意圖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現場人士不斷進出,不斷有人加入才可令集結維持一個多小時。

法官又指,本案暴動約有數十人參與,不算十分多,警方多次舉旗警告後仍不肯散去,示威者又揚言要對警方使用武力。有示威者手持雨傘,身穿黑衣以逃避法律責任。而 5 名被告均身穿黑衣、戴上面罩等,其中高梓斌被發現持有木板,符凱晴攜有螺絲批,許貽顓則持有扳手,顯示他們有備而來。

法官指,案發當日示威者多次衝擊警方,暴動歷時一個多小時,期間曾投擲 23 枚汽油彈。而第 4 次衝擊歷時兩分鐘,示威者向警方強烈攻擊,共投擲 5 枚汽油彈,導致現場火光熊熊,濃煙四處,如控方形容猶如戰場。汽油彈對現場造成一定損毀,亦不能忽略對現場人士人身安全的風險。本案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但法庭不應只考慮其個人行為,亦要考慮整個群體的行為。

暴動以 5 年作量刑起點

法官考慮本案暴動規模及人數,指判監為唯一選擇。首項暴動控罪以 5 年為量刑起點,雖然案件對被告學業及前途有一定影響,但他們須承擔責任。對於辯方指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法官認為,相關案情由警方及媒體拍攝,看不到有何理由不同意案情,故不會因而作出扣減。法官指留意到,本案案發至今近兩年,雖明白候審對被告構成壓力,但並非因控方不合理延誤所致。

法官續指,次被告符凱晴在一宗非法集結案的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因此加刑兩個月。考慮到 5 名被告年輕沒有案底,酌情扣減 3 個月刑期。蒙面罪則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符凱晴及許貽顓分別被指管有螺絲批及扳手,判囚半年。法庭考慮暴動罪刑期時已考慮蒙面及管有涉案物品等因素,因此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資料圖片:中大二號橋
首被告求情指曾有輕生念頭

辯方今早為首被告劉晉旭求情時強調,他尊重法庭裁決及有悔意。本案沒證據顯示,被告在現場逗留的時間,沒有警員嚴重受傷,被告亦沒有掟磚等行為,被制服時亦沒有掙扎。其醫療報告顯示他身體潺弱,患地中海貧血。被告醉心廚藝,希望可到法國學師。他亦不時參與義工派飯活動,本性善良,重犯機會低。辯方又透露,被告一度有輕生念頭,幸得親友支持而積極面對人生,希望可鑽研廚藝,將來為香港作出貢獻。

符:如認為重判可令我反省「悉隨尊便」

次被告符凱晴今早則解除代表律師職務,親自讀出陳情信。她指,無意藉此信博取求情及憐憫,她不認同法律本身,對自己行為並不後悔,亦認為判決不合理。她在信中又指,在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但她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形容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她指,自己不再相信司法制度,只希望藉此機會表達不滿,若法庭認為重判可令她反省及後悔,「悉隨尊便」。

辯方指陳歷釋患重度抑鬱

至於第三被告高梓斌,律師求情指無證據證明他有實際參與、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辯方又引述求情信指被告成熟、關心別人、奉公守法、努力上進。被告本質不壞,希望將來經營社企;即使控罪令他的計劃遙遙無期,他也不會放棄對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被告陳歷釋,律師指他原本成績優異,因本案飽受煎熬,患重度抑鬱症,令成績大跌,因情緒波動而休學。律師又指,被告堅持自己清白亦「無說話好講」,他有個人看法及堅持政治理念,沒有悔意;但對本案令親友傷心感後悔。辯方為許貽顓求情則指,他的報告內容非常正面,有良好家庭。即使在本案影響下仍努力完成學業;希望法庭考慮控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同期執行。

五名被告依次為劉晉旭(22 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 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 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前年 11 月 11 日,在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五人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會中蒙面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使用防毒面罩、口罩、圍巾及面巾等物品蒙面。

符及許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被指藏有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許則被指藏有扳手。

案件編號:DCCC 36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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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消息指梁天琦明年1月出獄 或受執法部門繼續監視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3...2_001.html

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於2018年6月因暴動罪成,判囚6年。最新消息指,梁天琦將在明年1月19日出獄,另又指,他出獄後或會受到有關部門的嚴密監視。

2016年大年初一晚,本土民主前線號召市民到旺角聲援小販,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梁天琦等人被控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連同早前承認的襲警罪,判囚6年,同案盧建民及黃家駒則就暴動罪分別判囚7年及3年半。消息梁將在明年1月19號出獄恢復自由身,但暫未決定任何出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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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7.28赴湯杜火案|判辭解讀:穿黑衣助急救 不足證為參與暴動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4%E5%8B%95

[Image: UTquAxdn7e4tFWdD8-Q4uWBsrOTvVIIvBB4RkwQe...w1920r16_9]

經營健身中心的情侶湯偉雄及杜依蘭,與一名當時16歲姓李的女學生,去年7月28日同於上環示威區出現,並在警方驅散期間被捕,3人之後同被控暴動罪名。控方開審時亦明言,並無直接證據指證3名被告當日曾作過任何暴動行為,只憑如他們的的衣束及裝備,以及他們當日的行徑等環境因素,推論他們有份參與暴動,甚至激起在場的示威者。
法官郭啟安雖然認為3名被告當日的裝及行為甚為可疑,惟對控方所作的推論,並不能完全認同,甚至認為控方推論流於臆測,陳詞亦避重就輕,更在其98頁的裁決書中,逐一反駁控方用以指證3人的說法,最終認為未有足夠證據足以裁定3名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罪成。


[Image: GSGmsDbtn81tLvFN3mFbcx2xtPDxo4of0NbYI9DW2CM?v=w960]

質疑在後巷的被告如何激勵示威者
法官指控方依賴被告湯偉雄和杜依蘭當時在德輔道西一帶的示威現場出現,認為他們必然是示威者的一分子,便推斷他們對示威者起了「安心及激動」的作用,更指二人後來逃到一商業大廈的後巷,便斷定他們有參與暴動。

惟法官認為這推論流於臆測,又指當時示威者可能根本看不到在後巷這兩名被告,甚至不知道他們的存在,質疑二人如何能實際鼓勵示威者。

陳詞未提破壞社會安寧
此外,控方只強調集結的人需要有「共同目的」,卻連對犯案者必須在暴動現場「集結在一起」,並會破壞社會安寧等要求,亦隻字不提,郭官認為,控方這樣的陳詞實在是避重就輕,以偏概全。

不能單憑穿黑衣作不利推測
對於控方依賴3人當時穿上黑衣,亦與暴動現場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吻合,認為這足以證明他們是參與暴動的證明之一。

惟郭官認為,示威者沒有指定的制服和裝備,不少市民平日亦會穿黑色衣物,同時亦有人形容示威者為「黑暴」或「黑衣暴徒」。法官強調,法庭必須小心避免此等標籤,特別要避免對案發時穿黒衣或黑色裝備的湯和杜作出不利的推論。

湯及杜或正作義務急救員
法官認為,湯和杜在現場出現,或因他們正擔當義務急救員。他亦留意到,去年6月起與修例風波相關的示威,並經常發展成警民衝突,有不少人受傷或受催淚煙影響,除了示威者,亦包括市民,甚至警員,新聞片段亦常見這些義務急救員對不同身份的傷者提供協助。

法官認為,雖然湯和杜當日並無穿急救員的反光衣,但他認為這並不重要,正如部份記者也未必有身穿記者的反光衣,執行職務的警員也可以是穿便裝。

急救物資等不算是特定暴動裝備
至於控方以杜身上找到頭盔和手袖便用以推論,指她並非純粹提供急救服務,從而推斷她是為了參與集會,而她身上有急救物資,認為更能強化她參與暴動的說法。法官認為這樣的推論未免過於偏激,事實上杜身上的裝備,也不算是特定的暴動裝備。

為示威者急救不代表認同其想法
就控方指急救員等同是協助示威者,甚至起鼓勵作用的說法,法官並不同意,更指即使湯和杜知道協助的人士是一名示威者,或甚是參與暴動的人,也不代表他們一定認同暴動人士的想法,或蓄意及實際鼓勵其他示威者。控方將救傷行為等同協助及鼓勵示威者,認為這是狹窄的想法。

持傘可能為遮光擋雨
至於杜和湯二人當時手持雨傘,控方便推論他們是為其他示威者打開「傘陣」,法官認為控方這推論流於臆測,又指急救員拿傘或只為想幫傷者「遮光擋雨」這也屬平常不過的事。

逃避警察或惹人懷疑
法官又指,杜和湯見警察即逃,這決定現時看來可能極不智,亦令人懷疑,惟法庭不能確定他們逃避警方的原因必然是畏罪潛逃。雖然有人或認為他們在示威現場當急救員早應明白風險,包括被捕。但法官認為有心理準備是一回事,面對真實被捕又是另一回事,他們電光火石之間的決定,未必是周全的決定。

戴頭盔包保鮮紙屬保護性裝備
至於聲稱當日陪朋友到場,當時僅16歲姓李女被告,自辯時承認曾在德輔道西的示威現場。法官接納李或沒有和其他示威者在德輔道西集結。即使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但未知他逗留時間的長短,及她曾作過任何行為,並足以證明她意圖及實際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雖然李當時戴頭盔,手部亦纏有保鮮紙,但這些只屬保護性質的用品,並不是攻擊性的裝備。

3被告裝束及行為非常可疑
法官又補充,根據梁天琦上訴案,上訴庭表明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暴力非法破壞,令法治受損,又指本案三名被告的裝束和行為非常可疑,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法官強調,本案是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與,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不一能反映他們是否有實質的參與,故裁定3被告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872/2019

[ 本帖最後由 失踪的老公 於 2021-11-4 10: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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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控暴動學生不感樂觀 憂叫「香港加油」變教唆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9%e5%94%86

女學生小樂(化名)前年11月在理大外圍幫忙傳物資,被控參與暴動。對於終審法院裁決,她起初覺得鬆一口氣,「至少要有好多證據推論,先可以鋤我暴動」,但判辭稱身處現場用說話鼓勵都可以入罪,令她感覺勝算不明朗,「叫『香港加油』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為何去到教唆咁嚴重?

感法官戴有色眼鏡 幸門檻未擴
小樂早前答辯不認罪,案件暫時排期至2023年開審,是較後期受審的反修例被告。案件愈拖愈久,她見到有示威者暴動罪脫,亦有人陷獄數年,有感裁決視乎個別法官而定,估計自己入罪機率超過六成。她說,法庭似乎戴有色眼鏡看待示威者,「我已經有心理準備,假設自己會面對不公平審訊」。

對於終院裁決,她說未與律師商討自己的案件如何受影響,但慶幸終院沒將暴動罪門檻擴闊至不在場者,感覺「安心少少」。不過,終院否決律政司對「共同犯罪」的主張時,亦強調任何人在現場以說話、行動等鼓勵,屬於參與暴動或教唆暴動者。小樂對此有保留,因傳遞物資只是微小行動,「我送物資幫人洗傷口,為何是暴動罪?」她亦認為,示威者有前線後援等角色分歧,若大家在混亂中奔跑就一概而論是參加暴動,難免造成不公平。

小樂被捕至今約兩年,她說最初非常消極和憂慮,後來決定樂觀面對一切。她寄語有其他案件在身的香港人「唔好頹」,要好好生活。

陳虹秀:「只逗留」被告或可上訴
社工陳虹秀前年8月31日灣仔衝突中被控暴動,因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她稱終院判決猶如「還原基本步」,部分示威案件被告僅在現場逗留、沒使用暴力亦定罪,「終院判決為他們帶來希望,可以考慮會否上訴」。她透露,接觸過一些被告被警員包圍按在地上拘捕,直接被起訴暴動罪,「慶幸法庭知道,你要有證據先告暴動」。

鄭若驊指若涉鼓勵或推動暴動等罪行 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https://news.tvb.com/local/6187759cc652e...C%E4%BB%BB

終審法院日前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若涉及鼓勵或推動相關罪行,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鄭若驊在網誌指,終審法院判詞雖然指一個人單純身處暴動等現場,不招致有罪,但她認為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如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標誌等,很容易變為提供鼓勵,可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又稱任何人鼓勵、協助他人作受禁行為,例如透過社交媒體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為這些行為提供資金或物資等,都可因為「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或慫使和促致,承擔法律責任。

[ 本帖最後由 失踪的老公 於 2021-11-7 11: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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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陳虹秀脫暴動罪 官令控方付其法援分擔費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11...2_001.html

香港社工總工會理事陳虹秀早前與另外7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區院法官沈小民於去年9月裁定陳被控的暴動罪表面證供不成立,陳最終獲判無罪。陳其後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陳需負擔的法律援助署分擔費,沈官今(16日)頒下判詞,批准陳的申請。

據判詞指,控方反對陳虹秀的申請,因認為陳沒有在合適時間內提出其有力及有效的解釋,因此屬自招罪嫌。控方又指被陳誤導,令控方誤信針對她的證據較實際情況強。控方指陳當日身穿黑衣,配有防毒面具和揚聲器等裝備,在暴動現場出現及被捕,顯示她是有備而來,且早有預謀不遵照警方指示,在集結現場逗留。

但沈官認為陳當時只是穿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黑色短袖T恤及白色長褲,頸上掛有一個3M空氣過濾器口罩,並管有一部戶外擴音器連兩支咪,其所講所做均展露於人前。沈官指看不到陳有把有力證據收藏起來,因此控方的反對理由並不成立。沈官指綜觀本案情況後,認為批准辯方訟費的申請是合乎現行法律的要求,故批准其申請。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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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理大衝突|9男女上街聲援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武 全部罪名成立
https://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9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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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黃大仙10.1衝突 12被告11人暴動罪成 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1%E5%93%A1

[Image: UGX7uTXSdc9ioUoGHD0WFRW8QBZoOhdj2I9a1NiP...w1920r16_9]

2019年10月1日國慶多區有遊行集會,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12名男女在黃大仙衝突中被捕。他們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今(28日)裁定其中11名暴動罪成,當中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法官指其身份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故亦裁定他罪成。法官把判刑押後至3月4日,所有罪成的被告,需還柙看管。多名被告和旁聽人士在得知結果後,不禁痛哭。

涉黃大仙龍翔道衝突
12名被告:譚鈞朗(21歲,案發時年紀,下同)、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方銘及王明佑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涉管有一把錘,和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今裁定首11名被告暴動罪成,第12被告黃碧蓉罪則不成立。此外,方銘及王明佑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有多次示威衝突,多人被捕。(詳看下圖)

防毒面具是暴動時必須品
法官在裁決時形容,案發地點猶如小戰場,被告被制服的地點更是暴徒和警方對抗的重要據點,考慮到各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有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防毒面具等在暴動時,近乎是必須品。他認為,首10名被告非圍觀者或途人。即使未有做出掟磚等行為,但他們和他人共同進退,和警方對抗,遂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急救員以急救方式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劉智峰在現場提供急救,明顯令暴待知道他可獲急救服務,加強參與者的信心,增加暴動的激烈性和持續性。法官形容,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指劉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遂裁定他暴動罪成。

第十二被告身上缺乏裝備脫罪
至於第十二被告黃碧蓉,法官指她當時穿黑色裙褲,身上亦缺乏裝備,因此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此外,就涉案的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考慮涉案物品的收藏地點,被告不易取出,不能推論兩名被告管有物品有作傷人的意圖,遂裁定他們就兩罪不成立。

法官會先替第二被告鄧有釗,和第三被告方銘索取背景、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以及替第六被告郭晞桐索取背景和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2019年10.1黃大仙暴動案 11名被告罪成 1人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12...2_001.html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8女4男被指參與暴動,他們否認控罪經審訊後,11人今早(28日)於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只1人脫罪。法官李俊文把11人還押至3月4日量刑,期間待索閱當中3名被告的教導所等報告。
12名被告依次是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除黃碧蓉脫罪外,其餘11人均罪成。另方銘及王明佑再分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方被指管有一把錘,王則被指管有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但2人該罪皆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求情及量刑,並替被告鄧有釗、方銘及郭晞桐分別索閱背景、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現場曾發生暴動,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指控各被告曾作堵路、或投擲物品等行為,乃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及身上裝備物品,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法官指,各被告被制服的地點,附近乃有示威者設立障礙物,旁邊亦有大量被掘起的磚塊,可謂是暴徒與警方對峙的據點,現場亦猶如一個小戰場,常人並不會進入,且現場四通八達,沒有被封鎖,即使進入亦可盡快離去,以免被殃及池魚。另外,各被告出現在暴徒據點本身已不尋常,各人更是在該處附近被制服,其中首10名被告的穿着裝備,如黑衣、護目鏡、防毒面具、頭盔等與現場示威者相若,認為首10名被告清楚知道當時發生暴動,即使他們並沒有親身作出激烈作為,但無視警方警告,目睹有關行為亦選擇不離開,讓其他示威者視他們為一分子,以壯大聲勢,恃着人多勢眾來與警方對抗,裁定首10名被暴動罪成。
至於餘下的2名被告,雖辯方指被告劉智峰當日乃在現場擔任急救員,但他亦在暴徒據點附近被制服,他於現場出現,令暴徒知道他可提供協助,故他不單只是在現場,更是支援及後盾,令示威者增加信心及有可能增加事件的持續性,故亦裁定他暴動罪成。而被告黃碧蓉雖亦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但她的裙褲等衣着與現場示威者不同,亦沒有防毒面具等裝備,可謂缼乏裝備,在有疑點的情況下,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
另外被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被告,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使用,而有關物品亦被放在背包內格,非輕易取用,故裁定2人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7.28暴動案罪脫夫婦已離港 湯偉雄:曾有輕生念頭現已捱過
https://hk.news.yahoo.com/7-28%E6%9A%B4%...11814.html

2019年7月28日港島區反修例衝突,一對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事後被控於上環參與暴動,二人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湯偉雄近日在個人Facebook專頁透露,已與太太離港。

湯偉雄在Facebook表示,因為之前有不少程序及申請需要處理,令整件事有太多不確定性,惟事件至今比較明朗,所以向關心他的人交代近況。他表示,早前因考慮到家人安全及香港法治環境轉變等,「不得不將肉身移離」。他說,原以為此舉動會令人較輕鬆,但當真正發生時,才發覺「要離開自己由細到大成長嘅地方一啲都唔好受」,亦不禁想「明明我哋無做錯…點解要走嘅係我」,與太太在機上痛哭一場。

湯偉雄又指,離港後一度因分離抑鬱自殘,更有輕生念頭,惟現時已捱過。他貼上一張在台北自由廣場的照片。他稱,會以鍛練及尋找機遇為首要目標,又指就算發生什麼事身在何處,初心不變。

[ 本帖最後由 EL84 於 2022-1-29 14: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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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涉屯門大會堂外暴動 23歲男子判囚4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30...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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