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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 Riot
#41
【元朗恐襲】林卓廷叫白衣人「唔好走」屬「領導角色」?法律界質疑警誤導:控「暴動罪」牽強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827...ZLHLDGYHE/

相關新聞:【元朗恐襲●特稿】林卓廷為何成眼中釘?與PK鄧689恩怨多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去年7.21在元朗白衣人無差別恐怖襲擊事件中,於現場監察並遭襲擊受傷,昨反遭警方以暴動罪拘捕。包括《香港01》等傳媒引述消息指,警方認為雖然無證據顯示林卓廷打人,但有證據顯示當日林的行為和言語有侮辱性和挑釁性,並以林當日在車站內向白衣人大叫「你班仆街,夠膽唔好走!企喺度!」,及在車廂中指「大男人頂住喺前面」為例,認為林有領導角色。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警方控告到場監察的議員「暴動罪」理由牽強,若以林卓廷有關說話而判斷具領導角色,更有誤導之嫌,是警方基於其有別於一般對7.21事件理解所作的演繹。

翻查林卓廷當日在社交網站Facebook的直播片段,他到達後已見地上有血迹,有不少在場人士向他表示較早前的襲擊情況,他也向在場人士表示已致電警方要求派員到場,其後白衣人出現並手持木棍等武器在閘外試圖襲擊閘內人士,閘內人士也有上前欲還擊,林卓廷不斷着閘內人士勿走前,當有白衣人打開了閘門後現場氣氛變得緊張,他一度着閘內人士勿退,否則白衣人反而會衝前,他在閘內向白衣人說:「警察嚟緊拉你班仆街呀,拉你班仆街呀!你夠膽唔好走!企係度!」以及「你哋班仆街你夠膽唔好走!警察而家嚟緊,全部企晒喺度!」他其後在白衣人企圖攻入車廂施襲時,也曾於車廂內說「大男人頂住喺前面,女士企後面」。

莊榮輝:林未抵埗前已聯絡警方到場監察
當日與林卓廷一同前往元朗的民主黨莊榮輝接受《蘋果》查詢時指斥警方如以此檢控,是斷章取義,扭曲林卓廷說話的意思,他強調自己當日與林卓廷及另外一人,前往元朗途中,在港鐵美孚站已聯絡元朗區傳媒聯絡組警員,通知有關元朗站情況,對方表明會派員到場。林當時亦有向對方表示會前往元朗站,以監察警方有否行動,而他們由美孚啟程到元朗,至少需時約20分鐘,他們認為警方派員也應差不多到場,故到場後向白衣人高呼勿走等,並非挑釁對方作出攻擊。莊反問警察捉賊高叫賊人勿走,又是否挑釁行為?至於車廂內,莊稱自己當時不在林卓廷身邊,但當時車廂內有女士及小朋友,「個個男性都諗住點樣保護幼弱,唔通叫女士細路仔頂住啊?」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警方就7.21事件的執法問題,核心在於警方如何理解當日事件,指一般人理解當時證據,不是如警方昨日所說的兩幫人打鬥、兩方更不是「旗鼓相當」。

張達明:一般人理解非警所說「勢均力敵」
對於有指林卓廷的說話顯示其領導角色,是否斷章取義、扭曲說話含意,張達明就指若警方以兩幫勢均力敵人士邏輯出發,林卓廷的說話「解得通」,即其中一方着他人勿離開,重點是有關說話若是帶動打鬥,則符合暴動定義,但當日元朗一早有白衣人非法持有武器集結,並有暴力行為,警方沒有行動干預、阻止,有一方不論是否身穿黑衣人士在元朗被追打,「佢哋唔係對峙係受害群組」。

張續指,林卓廷是眼見警方未有行動,故前往元朗保護受害群眾,「喺呢個背景(context)之下(林)有報警都告佢暴動,理由有啲牽強」,張再強調不要被警方誤導,「唔同嘅演繹,唔好畀佢好似帶咗去(思考)係咪領導角色,係(問題在)領導乜嘢啊嘛?」

黃鶴鳴:見到白衣人打人喝停 非鼓勵參加暴動
律師黃鶴鳴指,警方若以這兩句說話為暴動理據,需視乎林當時場景及說話目的。以「夠膽唔好走,企喺度」為例,「如果佢(林卓廷)見到一班白衣人打人,喝停佢哋『喂你唔好走呀,我報警』,呢個唔算係鼓勵人參加暴動」。另一句「大男人頂住喺前面」,黃指亦屬同一道理,「如果係叫大隻啲嘅男士頂住先,等後面有危險嘅女士走先,呢個係幫在場受襲嘅市民逃離,唔能夠叫做參與暴動」。

黃續指,假如警方以這兩句說話指控林暴動,法庭則需要考慮「正常人點樣演繹呢兩句嘢」,「如果好客觀嘅人聽到,根本都唔覺得係被鼓動去打鬥,只係叫啲人唔好走同快啲離開,如果你問我,我係法官,點樣會聯繫到係叫人參與暴動?」。他表示,假如案件表證成立,被告可上庭自辯,講述當時說這兩句話的目的。

黃解釋,根據現時暴動罪定義,被控參與暴動者並不一定要動手,亦並非所有在場的人即屬參與暴動,「例如有好多記者、急救員都唔會係參與暴動,但如果你打鑼打鼓,搖旗吶喊,咁就有機會被控暴動」。

大律師黃宇逸指,警方以這兩句說話作為指控林卓廷參與暴動的證據,必先看看其說話的前文後理。根據監警會就7.21事件的報告,當中寫明「晚上10時56分,該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向白衣人表示警方即將前來拘捕他們,叫他們有膽量的話就不要離開」,「如果係一個暴動嘅人,點會叫警察嚟拉你,你唔好走?根本係好荒謬,佢個意圖根本唔係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公安條例》,非法集結與暴動定義為「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如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熊運信:只逗留但沒暴力行為仍有可能因暴動罪被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3329

721元朗襲擊事件,再有多人因暴動罪被捕。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指,律政司一般會以較易定罪的罪行及直接證據,去選擇合適的控罪,假如警方認為現場是兩幫人打鬥,未必需要以暴動罪起訴。

721元朗襲擊事件,警方再採取拘捕行動,多人因暴動罪被捕。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認為,假如警方相信現場只是兩幫人打鬥,未必需要以暴動罪起訴。

熊運信:「如果有兩幫人廝殺,未必需要用到暴動這些控罪,因為『集體毆鬥』已是比較嚴重的傷人案件,整班人的話,控方只需證明他們是一致的行為便可,即是『你又打,我又打』,大家都有目的去打受害人,其實要視乎那些證據,哪種控罪較易控告。」

熊運信又指出,即使在暴動現場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警方有合理懷疑某人的逗留,會鼓勵其他人繼續進行暴動,仍有可能會因參與暴動罪被捕,但未必足以定罪。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指出,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要視乎該人在場時的目的,以及和參與的人是否同一伙,又認為暴動罪現今很容易被動用,亦有機會被濫用。

石書銘:「以前在一些示威案件,許多時會見到警方設了防線,有鐵馬,不讓人走過。有在場人士要求警察開路,推鐵馬,這些情況,許多時候都會控告。多年來都是控告這些人推鐵馬,便是非法集結,但技術上而言,只要有一名警員走出來說『他推鐵馬,我擔心他會推倒我』,其實已足以控告暴動罪。《公安條例》那麼容易便可用,被濫用的機會很大。」

石書銘又認為,在法律原則上,許多示威,如2014年衝入公民廣場案,都可以暴動罪控告,視乎警方或律政司會否動用這「大鐵鎚」。


石書銘:暴動罪易動用 視乎檢控一方是否用「大鐵鎚」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3287

721元朗襲擊事件,再有多人因暴動罪被捕,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指,律政司一般會以較易定罪的罪行及直接證據去選擇合適的控罪,假如警方認為,現場是兩幫人打鬥,未必需要以暴動罪起訴。

721元朗襲擊事件,警方再採取拘捕行動,多人因暴動罪被捕。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認為,假如警方相信,現場只是兩幫人打鬥,未必需要以暴動罪起訴。

熊運信:「如果有兩幫人廝殺,未必需要用到暴動這些控罪,因為『集體毆鬥』已是比較嚴重的傷人案件,整班人的話,控方只需證明他們是一致的行為便可,即是『你又打,我又打』,大家都有目的去打受害人,其實要視乎那些證據、哪種控罪較易控告。」

熊運信又指出,即使在暴動現場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警方有合理懷疑某人的逗留,會鼓勵其他人繼續進行暴動,仍有可能會因參與暴動罪被補,但未必足以定罪。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指出,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要視乎該人在場時的目的,以及和參與的人是否同一伙,又認為,暴動罪現今很容易被動用,亦有機會被濫用。

石書銘:「以前在一些示威案件,許多時會見到警方設了防線,有鐵馬,不讓人走過。有在場人士要求警察開路、推鐵馬,這些情況許多時候都會控告。多年來都是控告這些人推鐵馬,便是非法集結,但技術上而言,只要有一名警員走出來,說『他推鐵馬,我擔心他會推倒我』,其實已足以控告暴動罪。」

石書銘又認為,在法律原則上,許多示威,如2014年衝入公民廣場案,都可以暴動罪控告,視乎警方或律政司會否動用這「大鐵鎚」。

[ 本帖最後由 大金龍 於 2020-8-27 06: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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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被控新城市廣場毆打警員 三人承認暴動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4.htm

去年七月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有警員被人圍毆,三個被告、包括一個16歲學生承認暴動罪,有意圖傷人罪就不獲起訴。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18日判刑,三人要被還押。

辯方律師求情時形容,事件對社會和涉事各方都屬悲劇,認為被告也是受害者,被告已付出代價。


地盤工暴動罪成 襲痱滋警普通襲擊罪成 押後9.25判刑 (15:0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4%e5%88%91

【15:00更新】去年6月26日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25歲地盤工人涉追打一名便衣警員令其口中痱滋破裂,被控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罪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郭啟安今日(17日)裁定他暴動罪成,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交替控罪的普通襲擊罪成。本案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

法官聽畢辯方求情後表示處理判刑有困難,一方面警察總部作為香港法治重要機關,當晚的衝擊行為嚴重挑戰法治,加重嚴重性;另一方面事件不如一般暴動案牽涉擲磚、縱火等行為,相對輕微,因需時考慮故押後至9月25日判刑。

被告岑曉麟(25歲)被控各一項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不依期歸押罪名。他承認不依期歸押罪,否認其餘兩罪,以及表明願意承認暴動罪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

控方指出,當晚11時許,身穿便服、沒戴委任證的警員張金福被臨時徵召返回警總處理緊急事宜,惟當時所有入口均被示威者封閉,他在尋找入口期間疑被示威者發現其警員身分,遭包圍、辱罵及掟雜物。其後10至20名示威者在警總正門,向張金福拳打腳踢,位於正門外、正搬動鐵馬的被告此時加入追打,其間拳打張金福右臉及背各一下,並腳踢張金福一下。

受襲警員張金福作供時稱,當日遭被告拳打右邊嘴角,事後口中痱滋「爆咗」,痛了一星期。被告自辯時承認曾向便衣警揮拳兩次及腳踢一次,稱因看到不明男子突然衝出來,並推跌一名女子,其後又不斷揮動雙手襲擊他人,意圖衝擊警總,才使用武力制止他及作自衛。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17 13: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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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赴湯杜火暴動罪脫 律政司圖澄清法律觀點 針對家長車及哨兵等不在場被告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921...DUJCAUSHU/

去年7.28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與16歲少女被控當日參與暴動受審,是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暴動案審訊。案件早前審結,法官郭啟安今年7月底宣讀裁決,裁定三人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事隔兩個月,律政司今通知三名被告,指會就案中有關「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行的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給予意見。上訴結果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但將會影響之後的暴動案被告,例如所謂「家長車」的司機以至擔任「哨兵」等並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

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表示,一旦法庭如律政司所認為般,案發時涉案者不需「集結在一起」亦構成犯罪,「真係好大件事」,甚至「記者係現場採訪即係犯罪、樓上二樓叫落嚟『加油』都中,就連老豆當刻打電話畀個仔都可以中,我去到月球都可以係『夥同犯案』」。

獲判無罪 被告:律政司趕盡殺絕力求異見者入罪
案中獲判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湯偉雄今向本報表示,律政司的行為與趕盡殺絕無異,「將界線定到有咁闊得咁闊,推到界線好模糊」,力求令異見者入罪。但湯勸勉因本案受牽連的人不要過份擔心,現階段律政司只是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一日未有結果都未成事實」。

湯又謂收到律政司來信後,已與律師團隊聯繫,「會同原班律師團隊上去上訴庭,解返件事」,自言「唔想好似審完走咗去,唔理後面啲人咁樣」,若有需要繼續興訟,「都會繼續打落去」。

湯指據他理解,按照暴動罪原本的定義,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於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一同身處暴動現場;但律政司現在將條例擴闊至並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亦有機會觸犯條例。

湯估計,若上訴庭如律政司所願,循其方向釐清法律觀點,「律政司很大機會翻兜」。若律政司最終就他兩夫婦脫罪提出上訴,湯揚言如有必要會提出司法覆核,「盡量做到就做」。

湯又指脫罪後仍未完全逃離陰霾,律政司此舉等同「響起預警」。湯慨嘆謂:「唔擔心得咁多,做咗要做嘅嘢再算。」

資深大狀指做法罕見 屬97回歸以來首次
代表湯氏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由律政司司長向上訴庭轉交法律問題的案件,極為罕見,1997年前只有兩宗,而本案更是97回歸以來首宗。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受審的人獲裁定無罪後,律政司司長如欲上訴庭就案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給予意見,可申請將該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須聆聽律政司及獲判無罪人士提出的論點。律政司相關申請不會影響案中無罪裁定。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指,律政司於2020年9月15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本案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根據第81D條作出的轉交,並不影響本案中的無罪裁定。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作進一步評論。

控方早前在審訊時確認,案中並無直接證據指證被告曾身處暴動現場,但認為法庭仍可憑藉案中的環境證據、以及他們身處「暴動主戰場」的附近一帶,推論他們是與和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着「共同犯罪計劃」,並曾身處其中以至連同其他人親身參與「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換言之,控方的立場是案發時,即使被告從未身處現場,法庭仍可裁定他們干犯「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裁決未能針對駕車接載或提供物資等不在場人士
惟郭官早前在裁決時指出,基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集體性質的獨特之處,無論在之前的普通法、抑或現時的法定罪行中,兩罪的定義元素均特別要求犯案者必須是「集結在一起」並在「集結在一起時」作出一些違法暴力行為。郭官認為普通法下「共同犯罪計劃」可包括並非身處現場的犯案者這個一般原則,並不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律政司則認為,郭官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集結在一起」,實屬錯誤,並會限制罪行所能針對的人,包括不用身處犯罪現場的被告,例如把風者、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提供武器或防具、以至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的人,以及在追捕一段距離後才被截獲的人。律政司指出,由於正在進行中或將來的公眾活動案件數量甚鉅,相關重要法律觀點牽連甚廣,因此就上述法律問題,要求上訴庭給予意見。

郭官早前裁決時又指出,與過去本港法庭處理的暴動案件不同,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控方舉證時完全倚賴環境證供。郭官強調,現時本案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的最後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狀況,是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以及「寧縱毋枉」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三位被告當時事實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郭官特別指出,有關「寧縱毋枉」的法律原則可見終審法院於2010年Nancy Ann Kissel一案引述法官Mathew Hale爵士所說:「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但上訴庭同時指出:「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郭官自言,他謹記以上至理明言,警惕自己能「說到做到」,在判案時真正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被告為「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以及現已17歲的李姓女生。三人被控於去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最終獲判無罪。湯、杜另被控在西源里無牌管有一套無線對講機,罪成各罰款一萬元。

【案件編號:CASJ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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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赴湯杜火暴動案】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不在場可否定罪 不影響無罪裁決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B1%BA/

去年 7.28 上環警民衝突,「赴湯杜火」湯氏夫婦與一名少女被控當日參與暴動,三名被告今年 7 月獲法院裁定暴動罪罪名不成立。據悉,律政司已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81D 條,於答辯人無罪裁定後,申請將一些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尋求意見,相關問題涉及「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或稱合謀犯罪) 議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即在暴動、非集集結案中被告不在場,但能否定罪的問題,而相關申請結果不會影響答辯人、即案中三名被告的無罪裁定。有不具名律師表示,如果上訴庭接納律政司一方的法律爭議,將會「好大件事」,隨時連在場記者、不再場者致電在場者同樣可以入罪。

據悉,律政司認為,審訊案件法官郭啟安就「赴湯杜火」一案的判詞,對大量有關公眾集會案件影響深遠,律政司認為,在普通法釋義下「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 ,應在非法集結、暴動罪行適用,而按照「合謀犯罪」在其他罪行的準則,即使「共同犯罪」被告不身處於罪行現場,同樣可定罪;律政司認為,郭官的判詞,即要求控方必須證明,非法集結、暴動案「合謀犯罪」被告,與其他人共同出現在非法集結現場,才能定罪。

律政司:把風、接載疑犯離開 屬共同犯罪

律政司認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參與者現實中會不斷走動、也有不同角色,「共同犯罪」的被告,不一定出現在犯罪現場,例如把風、接載疑犯離開的司機、提供武器的供應商、或者在集結現場一段距離掘磚的示威者等;又例如在現場一段距離才被捕的被告,律政司認為,郭官判詞不必要地令上述被告的檢控難度大增。不過,相關申請結果不會影響答辯人、即案中三名被告的無罪裁定。有律師提出,過去律政司鮮有引用《刑事訴訟條例》第 81D 條,今次做法相當罕見。

代表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律政司是次以 81D 條處理法律爭議的做法十分罕見,為回歸後首宗案件,回歸前亦只有兩宗案件以相同方式處理。另外,有不具名律師表示,如果上訴庭接納律政司一方的法律爭議,將會「好大件事,在場記者中(暴動罪)、二樓嗌落嚟中、不在場者致電在場者中、喺月球都中。」

潘熙:律政司做法十分罕見

「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以及 17 歲少女被控在去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夫婦同時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本案為反送中運動首宗開審的暴動案。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今年 7 月 24 日,裁定湯杜夫婦及少女暴動罪名不成立。(相關審訊報道)

郭官在判詞中提出,控方是想憑藉「共同犯罪計劃」這檢控基礎,將暴動「現場」擴大至不只限於德輔道西路段,更包括三人最後被捕的西源里。換言之,控方的立場是案發時,即使二人從未身處德輔道西,法庭仍然可裁定他們干犯了「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罪。

郭官:如不能證明被告與其他人集結 不可能暴動罪成

但郭啟安引述梁天琦案,其中上訴庭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必須具有「集體性質」,即包括「共同目的」及「集結在一起」。他形容「集體性質」是要求「身心一致,兩者缺一不可」。

因此,郭啟安認為「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並不符合「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中「集體性質」的元素,法庭不應,也不會接納將這個檢控基礎延伸至不在暴動現場集結的人士。所以就本案而言,如果法庭未能達致 (1) 夫婦曾在德輔道西出現及 (2) 夫婦曾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有着共同目的,他們便根本不可能被裁定曾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郭啟安認為本案的眾多環境證供,不足以支持身處後巷夫婦曾參與暴動;至於少女,雖然她曾在德輔道西出現,但現有證供未能讓法庭推論,肯定她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而法庭亦接納少女當天只是陪朋友到現場圍觀的說法。

控方曾提出 不在暴動現場 也可有犯罪意圖

主審法官郭啟安在判詞中裁定,案發當日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的確發生暴動,但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三人有份參與暴動,因此本案全賴法庭就環境證據作出推論,即包括三人被捕時的裝備及衣飾,三人當時曾逃避警方追捕等。但郭啟安考慮證據後裁定,法庭未能毫無合理疑點推斷三人曾參與暴動。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在結案陳詞曾提出,控方基礎為被告裝備、逃匿在被捕現場的時空,以及他們逃避警方。雖然他們身處後巷,而大部分示威者在大街,但他們均擁有共同的犯罪意圖,裝備等亦足以推斷他們有意圖參與或在現場鼓勵他人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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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律政司將請求法院釐清暴動罪共同犯罪原則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6364

律政司將請求高等法院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原則,能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

早前區域法院裁定728上環衝突中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將要求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律政司認為,現時非法集結及暴動非常流動,參與者有不同角色,參與程度亦不同,提供武器的人或在後方掘磚及收集資源的人都沒有現身事發現場。原審法官郭啟安要求控方證明被告當時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集結,毫無需要地提高舉證要求;律政司認為相關的法律觀點,對大量公眾秩序案件有潛在影響。


圍警總打爆便衣警痱滋 地盤工判囚4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25 09: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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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 8.31灣仔暴動控罪撤銷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929...NJVPHSMDY/

去年8.31港島嚴重警民衝突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八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舉證完畢。法官沈小民指,現階段即使完全接納控方證據,亦不足以顯示陳虹秀的行為構成參與非法集結,更遑論暴動,故裁定陳的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陳虹秀庭外指,她無罪背後代表「好多人喺現場做人道支援,或不同嘅角色,警方唔可以喺度就照拉暴動。例如記者、守護孩子、人權監察等等,好多做監察守護嘅角色,唔好諗住亂拉佢哋。」

至於其餘7名被告則表證成立,須繼續面對審訊。

陳虹秀及後離開犯人欄,即與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擁抱,多人向她表示祝賀。陳在庭外難掩喜悅之情,眼泛淚光,與眾友人相擁。

陳虹秀在庭外坦言對法庭裁決感到有點驚訝,自己有些激動,「要推翻律政司檢控係好難,其實冇諗過」,並指法庭裁決的意義非單單自身脫罪,背後的意義更大,「好多人喺現場做人道支援,或不同嘅角色,警方唔可以喺度就照拉暴動。例如記者、守護孩子、人權監察等等,好多做監察守護嘅角色,唔好諗住亂拉佢哋。」

經歷13日審訊,陳指不知道法庭最終判決為何;她又指,其他被告聞判決後恭喜她,「但我其實好矛盾,佢哋未離開犯人欄,壓力仍然好大;我就係停咗喺度,佢哋就繼續審訊,我唔會用慶祝嚟講今日無事,因為太多人仲係被檢控中。」

被問是否認為警方濫捕濫告,她謂「大家都聽到檢控理由,都唔係大家第一日講,最後只係睇下法庭會否守住底線」,最後她寄語香港人堅持、無論前論如何困難,「找到適合自己的崗位,唔好咁快放棄,可能未能即時見到改善,但總有嘢可以做。」

控方指陳虹秀叫警察冷靜克制屬挑撥
潘代表陳虹秀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陳在暴動現場出現,認為她是自招嫌疑。沈官指案件未完結,要求雙方以書面處理。其餘7名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控辯雙方下月8日結案陳詞,預料需時兩天。

潘熙昨於中段陳詞時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陳虹秀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是擾亂秩序行為,或有任何共同目的甚至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並指其衣着、裝備及被捕地點均不足以作出定罪的推論。主控則回應稱,有片段顯示陳虹秀接近路障火堆附近,「佢離開鏡頭唔代表佢離開現場」,又指她當日在暴動現場有參與鼓勵行為,控方不需證明她與現場的人相識。

主控更指,陳作為社工,「點解佢要用擴音機去表述呢?嗱,我唔係對社會工作者唔尊重,但佢當時身穿嘅T恤係有政治表述;佢叫警方克制,但就聽唔到佢叫啲人唔好集結、唔好掟汽油彈呀、唔好掟石呀」,又指她「喺警察勸喻人離開時,佢就叫警察冷靜克制」,認為她的言論屬挑撥性,亦是破壞社會安寧。

8名被告⾃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 官指行為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遑論暴動罪
https://hk.mobi.yahoo.com/home/%E7%A4%BE...34893.html

社工陳虹秀等8人涉嫌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陳虹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指陳虹秀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更遑論暴動罪。

陳虹秀離開區域法院,她強調自己一直堅守社工原則,沒干擾警方工作。

陳虹秀:「法庭給出一個訊息,是警方當日這樣拘捕我,是背後有意義。有一點是我一直堅持的,即管香港情況令人擔心,司法制度令人不被信任,但今日我這個情況,仍然有很努力的律師及法庭人員守護法治精神。」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控方日前已舉證完畢,指陳虹秀當時於現場要求警方克制及冷靜是帶有挑釁性,辯方就質疑證據薄弱。

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沈小民考慮雙方陳詞後指,即使給予控方證供最有利的考慮,接受所有控方證供,陳虹秀的說話及行為都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更遑論暴動罪,裁定她表證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指,陳虹秀的確有在非法集結及暴動現場出現,即使法官裁定她沒有參與,但事實上她是沒有聽警方勸告,持續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多個示威現場出現,並且用大聲公發言,質疑她是自招嫌疑,反對她的訟費申請,法官要求雙方提交書面陳詞後再決定。

至於案中其餘七名被告則被裁定表證成立,他們不自辯,辯方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到10月8及9日,留待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社工陳虹秀831暴動罪表證不成立 當庭獲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7284

社工陳虹秀等8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續審,陳虹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控方日前已舉證完畢,並指陳虹秀當時在現場要求警方克制及冷靜是帶有挑釁性,辯方就質疑證據薄弱。

法官沈小民今日考慮雙方陳詞後指,即使給予控方證供最有利的考慮,及接受控方全部證供,陳虹秀的說話及行為都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更遑論暴動罪,裁定她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


暴動罪表證不成立今被撤控 陳虹秀︰繼續堅持才有希望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29.htm

[Image: mfile_1552219_1_L_20200929125349.jpg]

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陳虹秀被控去年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已經舉證完畢,法庭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撤銷控罪。

陳虹秀在社交網站表示,當聽到法官說可以當庭釋放,感到有點激動,她感謝每一位關心她的朋友,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其他被控暴動的港人。陳虹秀又表示,感謝天父讓她繼續相信,法庭仍有堅守法治精神的法官和律師,希望大家繼續堅持才有希望。

包括陳虹秀在內的8名被告,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餘7人就表證成立。

[ 本帖最後由 大金龍 於 2020-9-29 02: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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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5人涉暴動 官:不知檢控基礎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01...Q6PUHTGFQ/

【理大圍城案】

【本報訊】去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市民為聲援校內抗爭者,在油麻地一帶與警方爆發衝突,事後213人被控暴動。其中包括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在內的15名被告,昨首度在區域法院提訊。首席法官高勁修直言,控方案情大篇幅提及事發前兩日發生何事,但針對被告的指控卻只得一句,「淨係話佢哋參與暴動」,不清楚「檢控基礎係乜嘢」,要求控方於下次聆訊前釐清。

昨共有54名被告分三案提訊,控方稱已準備好答辯,惟被告要求押後答辯待申請法援,獲法庭批准。

首案牽涉黃子悅與14名被告,控罪指他們於去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法官高勁修主動提及,控方案情主要講述去年11月17日及18日發生的事件,「就呢15個被告實際做咗乜嘢,似乎得一句有關,淨係話佢哋參與暴動」。法官並指,案中證據包括12小時的錄影片段,但沒註明有關片段是針對個別被告還是描述整件事件的經過,問控方究竟針對每名被告的檢控基礎是甚麼,到底是環境證供的推論、抑或是有實際證據指控個別被告。

促控方下次聆訊前釐清
法官建議控方及早釐清檢控基礎,尤其整件事件涉及213名被告;若遲遲未決,辯方實難以參與討論,要求控方於下次聆訊前,向辯方交代檢控基礎、相關片段針對哪位被告,及對被告分拆或合併審訊有何建議。黃一案押後至下月20日,另外兩案則分別押後至12月4及11日。

案件編號:DCCC736、751、755/20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7 11: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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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七人暴動罪不成立 官:不應將黑衣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17

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又指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到法庭聽取裁決;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有旁聽,法官頒下書面判詞。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判詞指,控辯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問題是各人有沒有參與。

被告余德穎及莫家晴同時被捕,警員作供稱,余德穎被捕前,曾作出挑釁行為,叫口號如「死黑警」等,又用雨傘指着警方,再打向地下,但法官不信納警員說法,因他第一時間在紀事冊沒提及相關情況。

被告鍾嘉能因衣着服飾,被認為被捕前於現場不同場合出現;法庭不同意他的服飾是獨一無二,以衣着辨認被告,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另一被告簡家康,被捕後頭破血流,警員被問及其傷勢來由時,沒有講真話,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供。

涉及被告梁雁彬的案情,法庭認為,警員證供有誇張失實之嫌,質疑警員承認推進前沒有鎖定拘捕對象,如何能注視梁雁彬並仔細記下裝束。

整體而言,判詞認為,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衣着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當晚或有人認為是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來見證,他們明白可能遇到暴力場面,帶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法官認為,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七人暴動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有人希望見證歷史時刻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25

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又指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聽取裁決後離開法庭;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到場聲援。法官沈小民庭上宣判七人全部罪名不成立,眾人激動落淚。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法官在書面判詞指,控辯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問題是各人有沒有參與。

其中余德穎及莫家晴同時被捕,警員作供稱,余德穎被捕前,曾作出挑釁行為,叫口號如「死黑警」等;又用雨傘指着警方,再打向地下,但法官不信納警員說法,因他第一時間在記事冊沒提及相關情況。

鍾嘉能因衣著服飾,被認為被捕前於現場不同場合出現。法庭不同意他的服飾是獨一無二,以衣著辨認被告,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簡家康被捕後頭破血流,警員被問及其傷勢來由時,沒有講真話,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供。

至於龔梓舜同時被控一項攻擊性武器罪,判詞指,影片顯示警長及被告未出現鏡頭前,行人路上已有疑似伸縮警棍在地上滾動;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因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法官認為,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衣著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當晚或有人認為是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來見證,他們明白可能遇到暴力場面,帶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中屬於被告的財物將會交還予他們,但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相關物品就將會充公。

七人被控去年831參與灣仔暴動 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09

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早上到法庭聽取裁決;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有旁聽。法官沈小民庭上宣判,七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其後頒下書面判詞。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法官指,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當下情況穿着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衫的人,也可以參與暴動,衣着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

法官認為,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31 08: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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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m4hk.comY/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七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上10時開庭,宣佈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直言,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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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大批市民到區域法院旁聽本案。被告余德穎與莫嘉晴開庭前向現場人士派發飲品,謂:「辛苦哂,請你哋飲。」二人開庭前與眾多友人圍圈祈禱,莫祈禱時哭泣。有被告進庭前與友人相擁。裁決後,法庭先稍休片刻,庭外一片喜悅的笑聲,多人喜極而泣,相擁落淚。有被告致電親朋戚友報平安,亦有被告向律師團隊致謝。

官:某些人或覺當晚是難得歷史時刻希望到場見證
本案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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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小民指出,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場面都顯得頗為和平。

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可以理解。而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而無可否認,黑色亦越來越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的階段。

隨意針對黑衣人或會冤枉無辜 穿白衣者也可參與暴動
沈官以制服為例,指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證人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表明,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作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因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而且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市民或因響應警方呼籲離場 甚至是因目擊警暴而逃跑
沈官又謂,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不過,沈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指出,辯方引述錄影片段內容,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沈官指,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個可能性是實在且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法官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重申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暴動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純粹憑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來到,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官指出,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況且,若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了較早前的暴動。

不過,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法庭在這情況下別無選擇,只能判被告無罪。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他們定罪,沈官強調相關指引,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另外,控方早前提出,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時,亦要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惟沈官直指控方外聘大狀張錦榮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說不通」。沈官指理由很簡單,因按照控方案情,當被告被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亦即起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被告在被捕前的一刻,已經身處暴動環境中,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法庭因此不可能達致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陳皓桓:判決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林卓廷:警方應檢討警員操守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應裁決,直指警方自去年6.12起,經常以暴動罪名任意起訴遊行集會人士,今次判決可以「清晰咁同政府、警方講,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唔一定就係『暴徒』」。他亦認為沈官的判詞能清楚指出,法庭會就著個別案件考慮被告當時行為,而非只考慮被告的衣著及身處場地等表面證據,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的問題,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所有穿黑衣人士或有防護裝備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人士,形容「呢啲係常識嚟㗎咋」;特別是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市民不知道警方何時何處會突然施放催淚彈,帶備防護裝備「何錯之有」,再者穿黑衣只是個人選擇,無論支持社會運動與否,都可以穿黑衣。

林續指,縱觀多宗暴動案被告脫罪,加上聆訊時出現警員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或證供與影片內容有矛盾的問題,警方根本應檢討警員操守。他舉例指,若果有廉署人員被法官質疑誠信或講大話等,相關人員很可能要提交報告,甚至被內部調查組立案調查。

控方早前結案時指,案發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有罪;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控方指逃匿即畏罪 辯方反駁:走又有罪 唔走又有罪
多名辯方大狀反駁,被告除了於被指被捕一刻在現場出現,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不能僅靠衣著服飾便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大狀又質疑,控方稱各被告逃匿顯示畏罪的說法荒謬,被告當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質疑現場人士「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

另外第三被告鍾嘉能的代表大狀指,控方稱有片段顯示鍾於暴動前曾在現場不同地方出現,卻由未見過被告而且未見過證物的警員在看片後宣稱認出片中人便是鍾,極不穩妥,不應將庭上看片認人的寬鬆大門打開。

而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狀則指,警長拾起被告背囊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質疑有人將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插贓。而且其後警員處理證物鏈連環出錯,先稱相機壞了忘記拍照,其後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更主動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連環違反處理證物規則。

【案件編號:DCCC12/20】


7人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不應隨意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031.htm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決,指出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

法庭認為,穿着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法官提到,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說穿反光背心的人,實際上是否記者不得而知。他反問,如果警方認為穿反光背心的人不能視為來自某一組別,同一道理,黑衣人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參與暴動。

判案書說,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法庭認為,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這可能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帶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也是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以有點保護;他們亦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有關裝備可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判案書提到,若法庭以「逃匿」作為針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法庭考慮到案發時環境,認同辯方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包括應警方警告離開、在當時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或者是由於人群一擁離開而出現的自然反應,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8.31港島衝突|在場被捕不足證暴動 法官:或有人想見證歷史一刻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0%E5%88%BB

[Image: JFvEjqV79S_pJVDCXsBQhcBY4qb9sp0Eiqp8zYqqfM0?v=w1920]

反修例運動期間,去年8月31日有示威者在灣仔焚燒雜物,包括一坐從修頓球場推出來觀眾台,警方事後在灣仔及銅鑼灣一帶拘捕7男女,指他們參與暴動,惟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31日)被裁定他們全部罪名全部不成立。沈官在裁決理由解釋,雖然可以肯定一點,眾被告當時曾在現場出現,但未有充份證據證明他們被捕前的行為,認為參與暴動非唯一的合理推斷,故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沈官更指,像當晚的情況在香港並不常見,對某些人而言,更可能是歷史時刻,不能排除當中確有人想來見證一切,並強調隨意視黑衣者爲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冤枉無辜。

涉案被告: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女,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女,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女)、梁雁彬(25歲,無業)。他們同被控暴動,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藏有汽油彈及伸縮棍,眾人全部罪名不成立。陳虹秀早前已定表證不成立獲釋。

眾被告在現場未足證參與活動

沈官總結裁決時稱,法庭需基於被被告衣着、裝束、被拘捕的地點等將被告定罪,法庭席前的證據,且現場四通八達,被告身在現場,亦可能有其他可能性,如被告可能剛剛到達現場就遇到警察的驅散,未及理解或參與任何活動便要逃跑,最終被警方拘捕。

沈官續指,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做了什麼,或沒有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被告們在案發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

黑衣裝束是否能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

沈官指,黑色這種顏色與社運經常被拉上關係,但質疑是否能夠引申為黑衣人就是暴動的一份子。沈官續稱,他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不能確認穿反光衣的人實際上就是記者,可見警方也不同意穿上特別裝束的人必定來自某一特定組別;套用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隨意視黑衣者爲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冤枉無辜

沈官又說,如果法庭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爲參與暴動的人,則有機會冤枉無辜,並舉例稱本案中亦有一大批身穿黑色衣服的人士只是圍觀而沒有參與,也有戴防毒面具的人向火堆倒水滅火。沈官繼續分析,指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身穿白色衣服的人也可以參與暴動,而即使有人帶防護裝備到現場亦無可厚非,例如遇到催淚煙是有可有點保護。

基於以上種種,沈官指控方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在被拘捕前的行為,法庭不能單憑有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加上他們逃匿就斷言他們必定來自暴動的人,認為參與暴動不是這情況下唯一合理的推斷,

毫無疑問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官沈小民裁決理由書

警員未有記錄其中兩名被告曾挑釁

沈官亦有就控方針對各被告的指控作分析,他稱辯方基本上不爭議案發當日有出現暴動情況,但問題在於各名被告有沒有參與當日的暴動。沈官指,就第一和第七被告而言,控方主要現場警員的證供,指他們曾向警方挑釁,大叫「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但沈官指現場警員在第一時間記錄此事時完全沒有提及以上事項,因此不能確定兩名被告確有挑釁警方和逃跑。

第三被告衣著在現場非獨一無二

就第三被告而言,控方堅稱在片段中築起路障和拿住盾牌集結的人是被告,又指他當時的裝備,包括戴白手套、穿着黑衣和圖案的黑長褲、白色球鞋和藍色背包等在現場獨一無二,因此能確認片中的人是被告。惟沈官直言,法庭並不認為這個組合獨一無二,被告當時身處大街大行,錄影片段所捕捉到的畫面只能顯示當中的一小撮人,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罪責。

第六被告被打至頭破血流

就第六被告而言,控方再次依賴現場警員的證供,指當時第六被告會向警方逃跑,沒有理會警方警告,於是警員擊打他的肩膀兩次,並與隨後趕到的同袍一起制服被告。沈官認為,從辯方在庭上播出的錄影片段顯示,有5至6名防暴警多次向第六被告人揮動警棍,第六被告在現場頭破血流。但庭上作供的警員堅持否認曾用警棍打被告。

官指6對1情況不用出現流血場面

沈官指,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應該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以當時情況而言,第六被告已被數名警員圍著,在6對1的情況底下,根本不用出現流血場面就可以制服被告;沈官直言,庭上作供的警員明顯在回避問題,面對錄影片段選擇不講真話,沈官認為他並不誠實可靠,故裁定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

亦有警員供詞誇張失實

沈官在分析第八被告的案情時再次指出警員供詞誇張失實,指警員聲稱在20米意外推進期間已經見到第八被告,並能將他的裝束巨細無遺地描述出來;惟沈官指,警員當時正在快速推進,並無鎖定拘捕對象,質疑他為何會集中處理第八被告,更能仔細地記下他的裝束,包括他的防毒口罩外有灰色口罩蓋住,背囊上插着一支黑色電筒等。沈官指,即使法庭接納警員有極佳視力,這樣的證據也令人難以相信,估裁定第八被告罪名亦不成立。

官指速龍警長多次改口供

第四被告同時面對暴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陳詞指速龍警長試圖制服第四被告失敗,但檢獲其背包;從錄影片段可見,警長拿住被告的背包走來走去,又蹲在地上撿東西,庭上警長最初解釋他只是拾回自己掉下的電筒,後來又改口稱自己只是感到昏暈而蹲下,其後又再改稱棍狀物是他的手指。

沈官直言,警長屢次改口的原因或許是他也了解到檢拾電筒的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符,難以自圓其說,法庭難以依賴他的證供。沈官續稱,案中還有其他疑點,例如警長沒有即時試圖找回背包的物主、其他警員制服被告後警長沒有為意被告人容貌、處理證物的警員忘記為證物拍照等,如此種種均大大削弱警長的可靠性,令法庭無法接納,估裁定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見警逃跑不能成不利推測

沈官又稱案發當晚案發地區的場面其實頗為和平,既沒有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鋪亦沒有被肆意搶掠。他特別提到,有被告被指背向警員逃跑,但除非法庭能肯定該人是畏罪而逃,否則不能依賴有關證據證明被告罪責。辯方曾指出,被告逃跑背後原因眾多,包括按警方警告離開、更有可能是對警察的恐慌。沈官回應稱,雖然沒有警員承認使用過分武力,但市民看在眼裏,因而恐懼警察,一旦遇上警察便逃跑的可能性「並非憑空臆測」,因此不會因被告面對警察而逃跑而對他們作不利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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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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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七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上10時開庭,宣佈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直言,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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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大批市民到區域法院旁聽本案。被告余德穎與莫嘉晴開庭前向現場人士派發飲品,謂:「辛苦哂,請你哋飲。」二人開庭前與眾多友人圍圈祈禱,莫祈禱時哭泣。有被告進庭前與友人相擁。裁決後,法庭先稍休片刻,庭外一片喜悅的笑聲,多人喜極而泣,相擁落淚。有被告致電親朋戚友報平安,亦有被告向律師團隊致謝。

官:某些人或覺當晚是難得歷史時刻希望到場見證
本案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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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小民指出,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場面都顯得頗為和平。

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可以理解。而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而無可否認,黑色亦越來越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的階段。

隨意針對黑衣人或會冤枉無辜 穿白衣者也可參與暴動
沈官以制服為例,指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證人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表明,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作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因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而且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市民或因響應警方呼籲離場 甚至是因目擊警暴而逃跑
沈官又謂,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不過,沈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指出,辯方引述錄影片段內容,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沈官指,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個可能性是實在且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法官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重申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暴動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純粹憑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來到,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官指出,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況且,若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了較早前的暴動。

不過,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法庭在這情況下別無選擇,只能判被告無罪。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他們定罪,沈官強調相關指引,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另外,控方早前提出,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時,亦要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惟沈官直指控方外聘大狀張錦榮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說不通」。沈官指理由很簡單,因按照控方案情,當被告被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亦即起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被告在被捕前的一刻,已經身處暴動環境中,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法庭因此不可能達致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陳皓桓:判決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林卓廷:警方應檢討警員操守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應裁決,直指警方自去年6.12起,經常以暴動罪名任意起訴遊行集會人士,今次判決可以「清晰咁同政府、警方講,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唔一定就係『暴徒』」。他亦認為沈官的判詞能清楚指出,法庭會就著個別案件考慮被告當時行為,而非只考慮被告的衣著及身處場地等表面證據,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的問題,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所有穿黑衣人士或有防護裝備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人士,形容「呢啲係常識嚟㗎咋」;特別是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市民不知道警方何時何處會突然施放催淚彈,帶備防護裝備「何錯之有」,再者穿黑衣只是個人選擇,無論支持社會運動與否,都可以穿黑衣。

林續指,縱觀多宗暴動案被告脫罪,加上聆訊時出現警員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或證供與影片內容有矛盾的問題,警方根本應檢討警員操守。他舉例指,若果有廉署人員被法官質疑誠信或講大話等,相關人員很可能要提交報告,甚至被內部調查組立案調查。

控方早前結案時指,案發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有罪;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控方指逃匿即畏罪 辯方反駁:走又有罪 唔走又有罪
多名辯方大狀反駁,被告除了於被指被捕一刻在現場出現,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不能僅靠衣著服飾便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大狀又質疑,控方稱各被告逃匿顯示畏罪的說法荒謬,被告當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質疑現場人士「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

另外第三被告鍾嘉能的代表大狀指,控方稱有片段顯示鍾於暴動前曾在現場不同地方出現,卻由未見過被告而且未見過證物的警員在看片後宣稱認出片中人便是鍾,極不穩妥,不應將庭上看片認人的寬鬆大門打開。

而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狀則指,警長拾起被告背囊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質疑有人將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插贓。而且其後警員處理證物鏈連環出錯,先稱相機壞了忘記拍照,其後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更主動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連環違反處理證物規則。

【案件編號:DCCC12/20】


831暴動案︱判詞摘要:社工陳虹秀僅提醒依法執勤 警員縱感不悅也難指控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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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14個月,8.31灣仔暴動案終有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其中被控暴動的社工陳虹秀,早在審訊中途便因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於判詞中指出,陳於案中只是勸籲現場警員克制,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足夠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沈官更指控方證供薄弱,根本不可能把陳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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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五被告陳虹秀,法庭指辯方曾要求控方在舉證完畢之前多加一項同意案情,指出陳是一名註冊社工,但控方不同意。因此,當法庭考慮陳是否需要答辯時,並沒有證據讓法庭把她當作社工看待;至於其上衣所寫「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字句,也不足以令法庭視她為社工。

官:案中確有被告受傷
沈官指出,客觀情況顯示陳現身之處,確實在不同時間均有很多人聚集一起,有人曾投擲汽油彈,又有人燃燒雜物。但問題是有否表面證據顯示陳是為着破壞社會安寧之目的,而與這班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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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有警察證人表示,曾聽到來自示威者的侮辱語句,例如「黑警死全家」等,但陳當晚並無說過類似話語,而只是叫警方人員「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不要開槍」等等。沈官認為,或許現場警務人員主觀上會認為這些話並不恰當,但客觀上,這些話並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語言。

沈官續指,本案確有被告在被捕後身體多處受傷;從辯方角度來看,他們會認為警員使用了不必要、甚至是非法的武力。案中亦有影片顯示多名防暴警員舉起警棍,擊打其中一名被告,導致他頭破血流。

控方證供薄弱得連非法集結罪也談不上
沈官認為,警察是執法人員,換句話說是要按法例行事,亦相信他們對於使用武力有一套規則要遵從;但假如他們沒有按規則執法,有人或會因而站出來,提醒他們要按法例行事。如此做法也許會令一些警員感到不悅,但若要控訴那人干犯暴動罪,沈官明言看不到理據。

沈官重申,陳當晚只是叫警察克制及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足夠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警方對示威者作出警告時,也是叫他們盡快離開。

根據以上種種,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到陳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之目的。控方亦沒提供證據顯示陳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陳頂多只是視察環境。沈官認為,控方未能提出表面證據支持其指控,證供甚至薄弱得連非法集結罪名也談不上。沈官認為不可能把陳定罪,因此行使酌情權裁定陳毋須答辯,控罪撤銷。

【案件編號:DCCC12/20】


831暴動案︱陳虹秀獲撤控 律政司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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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14個月,8.31灣仔暴動案今日終有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其中被控暴動的社工陳虹秀,早在今年9月審訊中途便因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不過,律政司未待法官頒下裁決理由,便急急表明將會就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屆時若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申請,便須推翻裁決,重新審訊,甚至判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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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脫罪的陳虹秀今日亦有到庭,支持同案七名被告。她昨晚在fb發帖稱:「用強大正念向天父祈求,大家都會無罪釋放。」陳虹秀今得悉裁決後激動落淚,高興地上前祝賀眾被告。她揚言:「仲緊張過自己嗰單!宣佈前心跳加快!」

不過,律政司早前已通知陳虹秀,指針對法官裁定其案件表證不成立一事,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陳稱已一早預料律政司會上訴,但今日暫且不理,「今日我唔係主角,佢哋先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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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稍後再於fb發帖謂:「今日好開心,因為七位同案嘅被告無罪釋放,琴晚已開始祈禱,果然天父係有聆聽,再次令公義彰顯。」陳又謂:「雖然早於我被宣佈表證不成立後五天,律政司因對裁決不服而提出上訴意向,即如上訴法院同意律政司嘅理據,我將要再次經歷審訊過程,面對暴動嘅控罪。」但她亦謂:「不過,我相信天父會繼續看顧我,為我選擇該走嘅路!潘熙資深大律師團隊都會好好支援我!」

陳虹秀今年9月29日獲法庭裁定毋須答辯、控罪撤銷。律政司於10月5日致函陳虹秀一方,表示認為原審法官法律觀點出錯,將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當時沈官仍未頒下判詞。律政司指出,質疑法官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時,有關裁決是否屬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不過由於未獲法庭膽本,故未詳列有關錯誤的法律觀點。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律政司司長可針對某項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而提出訴訟,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惟該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上訴庭可駁回上訴,亦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或判其有罪。

對於律政司針對社工陳虹秀提出上訴,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對執法人員而言,因表證不成立而撤控是「慘敗、輸到褲甩」,當中甚至有誣告的成份。然而律政司仍就此上訴,反映當局藉濫用權力迫害異見,斥責有關做法是「超錯」。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則指,律政司未待法官公佈判詞便已表明上訴,「只可以證明法官係控制唔到律政司同埋警方」。陳形容即使法庭已就案件作出判決,政府仍以政治因素為先而提出上訴,有關判詞對警方及政府的反省作用可見十分有限。陳勸喻政府不應為打壓發聲者而上訴,「咁落去只會係浪費公帑,同埋浪費法庭嘅時間」。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31 13: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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